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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20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4:56:01 查看人数: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第1篇】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

个人所得税在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或在地税局网上申报。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2篇】旧版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速算全表: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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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所得税上税标准

个人所得税上税标准是五千元,个人所得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超过五千的,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4篇】个人所得税不交会怎么样

请问

老师,企业经常遇到支付自然人款项时应扣缴个税但是忘记扣缴的情形,这样企业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是的,当然存在税务风险,若是应扣缴个税但是未扣缴的,存在0.5倍-3倍罚款的税务风险。

参考

参考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二

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第5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体现,小编进行了一个细致的梳理,希望能有助于学习掌握。

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有几张申报表?

一共十张申报表,分别是: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本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报表共有几张,是哪几张申报表?原有报表仍有效的是哪张?

(一)完善的报表共四类七张,本次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以下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原有申报表仍有效的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三、本次新增的申报表是哪几张?

新增了三张申报表,分别是:

1.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四、每张申报表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一)基础信息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注:本表配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注意: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本表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填写的。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6.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注意:根据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质是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但计算方法与常规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同)。

(一)其中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其中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总结新个税申报表记忆导图:

【第6篇】怎样规避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随着税收筹划的日益普及,由于税收筹划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高收入个人会要求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那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就带你浏览一下这篇文章吧!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有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2)平衡月工资收入水平;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具体来说,这些方法主要包括:

(1)通过非货币支付减少个人工资名义收入。我国政府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征税时,只是按照固定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所以工资越高,交的税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所在的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一系列福利待遇(包括住房、食堂、班车等)来弥补。),从而减少个人工资的名义收入和税收支出。

(2)平衡年度工资收入,避免工资薪金收入大幅波动。由于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越高,税式支出增加越大。因此,如果员工的收入因一次性收入而在不同时期波动较大,有的月份过高,有的月份过低,就容易造成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纳税,也可以和员工约定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等的基数。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以上就是兴悦达助力财税小编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方法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的小知识,欢迎大家关注小编,小编会持续更新的。

【第7篇】5千个人所得税

农民工工资也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缴税,即工资超过5千以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单位的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税,其中养老支出、子女教育等、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费用是可以作为抵扣税务的项目。

农民工打工,一般情况下税收只涉及到个人收入所得税。若是农民工工资水平相当高,这样的人群,只需要交了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一般每个月平均工资6千元的农民工,超出5千元的部分,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税。

如某位农民工每日收入300元,减去人均工资189元,剩下的元按照20%的税率计费,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元。这6千元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发放工资单位代理扣缴。

农民工工资计税部分,必须扣除五险一金的费用。在所得工资里面,必须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赡养父母费用,医疗保险费,购房每月贷款或者租房费用,失业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以及个人继续教育费用。

具体扣除办法是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扣除手续。继续扣除免费部分。是不应该在给予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范畴之内的。因此。一个农民工工资,应该是189元平均工资上限,加上赡养父母养老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用等等相关合法的规定不计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工资部分,是不需要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

【第8篇】新旧个人所得税对比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满足纳税起征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人的个税都是每月计算申报缴纳,但是我国还有一种按年缴扣的方式,这种方式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是什么?

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版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权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这就是区别所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月报和年报有什么区别?

月度申报 由单位(扣缴义务人)按月帮你预扣预缴,简单来说,如果纳税人申请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任职单位每个月给纳税人发放工资时候,会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预扣,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

年度申报

由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自行申报办理,次年享受减税福利。这种方式下,同样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本人在次年的3-6月份,进行汇算的时候统一进行扣除。

至于那种方式更好,需要看实际情况。这两种申报方式都能让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而已。

如果想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福利的纳税人,并且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子女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都可选择月度申报。

如果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或者是不愿意将专项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单位的纳税人,以及没有任职单位帮忙预扣预缴的纳税人,就可选择按年自行申报了。

以上就是个税按年按月扣缴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新税法实施之后我国扣缴义务人会帮纳税人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之后进行预扣申报。大家可以关注个税申报系统,在下一个汇算期会显示缴纳税额是多了还是少了,可以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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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个人所得税67

核心阅读

最近几年,个人投资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从目前已经发生的a股上市公司并购案例来看,因方案设计欠妥、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等原因,自然人股东无力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而导致并购流产的情形并不少见。对并购重组当事双方来说,需未雨绸缪早做打算,别让个税风险成为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拦路虎”。

cfp图

近年来,个人投资者参与并购重组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回看过往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作为上市公司并购标的的自然人股东,在出售股权获得上市公司所支付的现金或股份时,需要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方案设计环节,会采用“现金+股份”的支付方式,以方便对方缴纳税款,从而促成并购重组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要关注并购重组中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前做好规划,有效规避风险。

实例:个税风险引发关注

a公司发布公告称,根据原先披露的重组方案,公司拟以“现金+股份”方式,购买蔡某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交易对价为3.62亿元。而按以上交易价格,蔡某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7000万元。但因对税款支付时点、金额等方面的理解差异,在实际过户过程中,标的股东的税负远超原来判断的金额。由于相关税务机关要求个税款项一次性缴清,作为重组交易标的股东的蔡某等人无法按要求支付相关款项,最终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重组遂告失败。

实务中,因个人所得税问题导致企业并购重组业务面临税务风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少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拟以“现金+股份”方式,购买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可是,由于方案设计欠妥、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等,许多自然人股东无力缴纳高额税款,导致并购重组进程停滞,甚至宣告失败。

分析:个税政策需要厘清

与并购重组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5号)。

67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以股权对外投资等七类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六种情形下,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别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个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也就一并产生。在项目暂未获得现金流的情况下,标的股东便承担了纳税义务,且涉及的税款数额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并购重组的顺利实施。业界比较熟知的北纬通信,就是由于不符合67号公告的规定,因个税风险而导致重组流产的案例。 之后,41号文件相对放宽了对个税的相关限制。41号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实现,并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建议:未雨绸缪早做打算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采取定增股份收购标的企业的交易形式比较普遍。作为重组交易的标的股东,个人投资者往往获得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较少产生现金流入,且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还需锁定多年,方可套现。此时,并购重组很有可能因个人参与者无力在应缴税款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失败。因此,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及标的股东,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打算。

企业在开展并购重组前,务必合理确定好交易的现金和股权支付比例。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自然人股东会面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如果作为“买方”的并购方没有支付给作为“卖方”的转让方足够的现金,卖方很有可能会面临没有现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尴尬局面。如果希望交易顺利达成,转让方只能“自掏腰包”去缴纳相应的税款,否则,交易势必被搁浅甚至面临失败结局。尤其是部分收购行为还会涉及对赌协议,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附加条件的收益,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卖方而言,这一部分“收入”实际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以及交易谈判过程中,要对收购方支付的方式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同时,纳税人要积极争取适用分5年缴纳税款的政策。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缓解纳税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带来潜在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过41号文没有明确5年分期缴纳的具体执行标准,但是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需要纳税人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另外,可考虑调整公司税务架构,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被收购方的股东是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则可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从而使个人投资者不必当即缴纳高额的个税税款。因此,交易双方可通过架构搭建,尽可能满足相应条件。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0月25日b3版

原标题:别让个税风险成为重组“拦路虎”

作者:刘天永,华税集团董事长、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10篇】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上班族对个人所得税都会比较熟悉,在企业工作如果工资超过个税的起征点,会按一点的比例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工资没达到这个起征点是不用被征税的。很多上班族只知道每个月工资中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扣款金额,却并不知道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一、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23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

免税额3500元,新标准2023年9月1日执行。需要缴税的金额= (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 -起征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附:

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23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23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23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是每一个在企业工作的上班族都要关心了解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也就是说,只有工资收入超过这个数字的才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它是在工资扣除掉五险一金之后再进行计算的 ,收入越高,相应的被征收的税率也会越高。

【第11篇】如何避免交个人所得税

01

逃税款绕了5下难逃税局火眼金睛

违法事实:

(一)接受长沙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7800元。

(二)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税额及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2023年4月增值税33099.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6.94元、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9072.90元,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

补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

案件提醒!!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企图通过资金流来掩藏虚开的事实,辗转5次,但是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摸清了资金去向,形成完整的证据。

可见,“金税四期”下通过“税银互联”,税务局不仅掌握着企业的税务信息,而且对银行流水、工商信息等也都一并掌握。换句话说,税务局可能比企业还了解企业。所以,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不要再有了!

02

金税四期背景下下“税银互通”的新趋势

关于“税银互通”,早在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中就提出了“地(市)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分局和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银税合作,共同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202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举行数据交换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该备忘录签署后,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对税收收入情况、相关违规案例等6个方面的数据进行定期或按需及时分类化传输共享,在信息共享、数据运用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图片来自四川省税务局)

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行与发展,在未来,不仅是税务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人社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多部门在内的信息共享网络将逐步建立。

在如今数据共享的背景下,随着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建立,企业只有建立合规的财务体系,才能够防范合规风险。

03

金税四期年底建成这9种避税方法,查到必重罚!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可能认为电票全面上线后,重复打印入账抵税,税务局查不出来。然而事实恰巧相反,“金税四期+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企业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隐瞒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三、虚列成本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如:

(1)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

(2)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

(3)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

(4)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5)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

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四、买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五、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工资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放工资,一旦被查,明眼一看账务就是有问题。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发现金,用这种方法避税,不就等于说公司有问题吗?

六、用现金收支货款

有些企业自认为很聪明,虚开发票,对方不打款,直接填写收据入账,自认为账都做平了,就万事大吉!我就很好奇你账上的钱是怎么平掉的,用现金发工资还是用现金平借款?

一旦被查,频繁用现金收支款或存在大额现金收支款,这就不只涉及虚开发票了,还有可能牵扯出少缴社保、少缴个税等一连串问题,罚款必不可少,责任人还有可能锒铛入狱。

七、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

八、大量员工个税零申报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个税长期零申报,员工工资以前都是3500元以下,现在倒提高了,都在5000元以下,永远都是跟着个税起征点走,不查你查谁!

九、代缴社保

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就帮人代缴社保,一是,企业可以光明正大的做工资抵税(代缴社保人的工资一般采用现金形式平账);二是,代缴社保还可以收点手续费。

在这我只能说,一旦被查,不但涉嫌偷税,还涉嫌骗保,那时候不仅仅是罚款那么简单了,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第12篇】上海个人所得税起点

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时候所支付的税费是不一样的,那么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文字和图片的形式,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税费的评定标准以及计算方式;

一手房:需缴纳:契税及房产税

二手房: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房产税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实施日期:2014-11-20 失效日期:2024-11-18

普通住宅:指按照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途的房屋。

非普通住宅:相对于普通住宅而言的,非普通住宅多是指面积比普通住宅面积较大或用途为商业的房子。

根据2023年11月20日起执行的普通住宅标准

上海市普通住宅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范围:内环以内,面积(㎡):≤140,总价(万元):≤450

范围:内外环之间,面积(㎡):≤140,总价(万元):≤310

范围:外环以外,面积(㎡):≤140,总价(万元):≤230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即容积率低于1.44倍)

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注意,以上三条必须同时满足才为普通住宅。反之,则为非普通住宅。

【增值税及附加税】

房屋类型:

普通(<5年:全额/1.05*(5%+附加税))(≥5年:免征)

非普通(<5年:全额/1.05*(5%+附加税))

(≥5年:差额/1.05*(5%+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

普通:<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1%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 (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普通:≥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1%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3)可选承诺唯一免征个税

非普通:<5年

1)可选金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非普通:≥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3)可选承诺唯一免征个税

【其他费用】

交易手续费:征收标准 4元/m ,出售方/买受方各自承担2元/m

交易登记费:80元(买受方)支付

抵押登记费:80元(买受方)支付

【契税】

唯一首套

≤90m=(核定价格-增值税)*1%(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90m=(核定价格-增值税)*1.5%(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非首套:(核定价格-增值税)*3%(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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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全面了解有关法规,依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税法的优惠规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基于有关税法规定,分析如下问题:一、有关的税收法规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3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财税5号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1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是5号文和101号文。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税法的特点:一是复杂,针对一个问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几乎就是一个连环套,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既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二是多变,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法规,主要原因是税法多变,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多次变化。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有关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一)股票期权根据35号文,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根据27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5号文件规定了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其个税征税方式,比照35号文与902号文的规定。1、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三)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四)有关概念1、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2、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3、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4、行权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5号文及902号文,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包括授权时、行权时等环节。

(一)接受期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什么是另有规定,在下面介绍。

(二)员工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需要计算个税。

1、所得性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得计算方法

(1)股票期权应税所得计算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计算

按照461号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税所得计算

根据461号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员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实施后的164号文、42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35号文、5号文、116号文、101号文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到2023年怎么办?

估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四)员工再转让股票时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五)取得股息红利时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根据持股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征免规定。

(六)员工直接取得价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是另有规定?

根据902号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了专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在北交所挂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应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适用的激励类型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二)递延纳税的优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与常见的5年递延纳税相比,可以说是彻底的递延纳税。

(三)股权成本的确定

员工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主体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但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如何计算30%?

62号公告规定,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23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持有时间的规定,有助于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能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做了专门规定。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

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但享受优惠的被投资企业,限于居民企业,也就是投资到境外,不得享受优惠。

(二)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可选择彻底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也可选择彻底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可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号公告明确了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投资方查账征收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填写备案表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3、税局调整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11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个税做了规定。

(一)有关概念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相关技术人员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116号文规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质与税额计算

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可以5年递延

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能否享受后发的101号文件规定的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如果符合1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可以选择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四)企业破产,不再追征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对股权激励有一系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也有对应的值得重视的征税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缴税款。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62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条件不得递延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条件改变补缴税款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上市后处置股权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股东处置限售股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用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缴纳被允许递延缴纳的税款。

(五)不得重复递延纳税

纳税人用已经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不行。

101号文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也就是递延纳税只有一次,不得在递延的基础上,再次递延。

(六)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员工计算个税时,需要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

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由于股权激励有递延纳税等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共性的备案要求

总局在69号文中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要求

根据总局80号公告,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五)扣缴义务人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六)主管税局可核定补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8号公告明确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尽管是以上市公司为例,但18号公告明确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尽管18号公告按照行权时间,分别做出规定,但体现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征管非常苛刻,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税收问题,或者是增加税收负担,或者是被补税罚款,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搞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做到如下几条:

(一)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结合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法规。最起码要考虑如下税收问题:

持股的主体是员工本人还是持股平台?

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才能享受针对个人的优惠和顺利税前扣除?

持股平台是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

持股平台设几层?各层之间如何选择?

持股平台设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税收优惠的条件非常苛刻,在设计方案时,务必严格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为了落实方案,还应把方案变成包括公司、个人等有关当事各方的合同、协议,大家按照合同执行方案。

(三)依照税法及时办理备案

对税务局而言,征税是常态,减免税是个案,对减免税的管理比征税的管理更严格,为了享受股权激励的优惠,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四)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有执行时间,税收优惠也有监管时间。不但在设计方案,办理备案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更不能放松,税局关注的是后续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不但前功尽弃,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优惠,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规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有关账务处理上,体现出来。不然,影响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系数,因为税收离不开账务处理。

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基于复杂的税法体系,认真考虑纳税问题,请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才可能制定出最优的激励方案。

【第14篇】个人所得税需要申报吗

1、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需要报税。税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登录此界面。

3、请选择要填报信息。填写赡养老人信息:首先,本人信息填写好后,点击【下一步】。

4、请选择扣除年度→选择被赡养人→添加被赡养人信息。

5、请填写被赡养人信息:他是我的→父母→居民身份证→填写证件号→填写姓名→填写国籍→出生时间→点击保存。

6、下一步,点击【添加被赡养人信息】。

7、请填写被赡养人信息:她是我的→父母→居民身份证→填写证件号→填写姓名→填写国籍→出生时间→点击保存。

【第15篇】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股东分红如何免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股东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1. 股东为自然人,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股东为企业法人,则应当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年缴纳,分红属于企业所得收入中的一项。(如果企业当年亏损,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分红可免个税的情况如下:

1. 平台用工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用灵活用工方式,每人每月发薪9.8万元及以下,平台为企业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免个人所得税、抵企业所得税,税务局出具合法证明。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如何合理节税?

通常企业进行合理节税主要的操作方法就是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入手。

(1) 增值税的节税方案:

国税局颁布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案:

区域性财政补贴政策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西部大开发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税收优惠园区,这些园区的建园时间长经验丰富。对在当地注册入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奖励政策。

享受方式:通过在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

所得税税率可降至0.5%-2.1%,加上企业增值税、附加税,总税负1.56%-3.16%。 相比于25%的企业所得税加上20%的分红个税,综合1.56%-3.16%的税负可以很大程度为企业减轻税负!

企业在自身受国家优惠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还可以叠加享受园区税收扶持政策,不受地域限制,外省市企业也可以享受园区税收奖励扶持。

园区税收扶持奖励政策: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纳税,次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为企业节税。欢迎评论、私信小编。

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6篇】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欢迎关注我的养老和教育类专题文章,关注社保,关注教育,关注退休待遇。

11月份各地陆续启动今天的核算和补发。目的是为12月全面落实年终待遇津贴,补贴待遇进行基础的鉴定,哪些人群可以享受这一次津贴补算不算今天哪些方面,本篇文章我们集中研究探讨这些问题。

第1种情况,中人养老金的补发差额部分。

中人养老金主要补发两部分,第1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照1%~4%上调部分,第2部分是过渡养老金的补分。第3部分是视同缴费年限的差额,部分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补发的越多,退休年龄越晚补发的越多中人,养老待遇补发之后,养老待遇比老人老办法,退休待遇要高出200元到500元左右。

第2种情况,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2023年10月1日之前参加的工龄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仅可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连续计算工龄的优惠,而且可以享受最高的标准,就高不就低,所以理论上视同缴费年限超过5年对养老金的贡献率就会超过500元以上。

第3种情况,养老金调整之后的差额部分。

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之后,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期都会产生一部分,需要补发调整的情况在11月份进行核定核算,养老金的调整后的差额进行全国统筹的补贴标准的核算,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一线城市,四川,陕西,河南都会跟进。

第4种情况,高龄津贴需要补充的津贴。

70岁以上高龄津贴按每5年向上提升一个档次进行调整步伐,11月份开始集中核算,目的是在12月份完成高龄津贴补贴,按月发放的需求以及坚持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进行落实,高龄津贴体现了老龄化社会对老人们的关注和关心,高龄津贴的标准是随着年龄递增而增加,100岁以上的老人高龄津贴,全国最低不得低于300元每人每月。

第5种情况,公务员目标奖调整之后,给教师补发的绩效工资。

2023年不仅在职人员工资标准上调了,最重要的是公务员职业的目标奖考核奖标准上调了给,教师应该补发30%绩效,工资的奖励,性部分的标准也同步联动调整,中小学工资待遇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这是教师法的规定,所以这一点体现了教师职业的优待性体现了教师在奖励性,绩效部分与公务员目标奖的联动性一致性。

第6种情况,退休人员退休生活补贴的差额部分。

退休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这两种类型是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主要构成,部分调整之后的退休生活津贴和补差部分,在11月份执行落实12月份补发,所以这个进度必须在12月前后完成。退休生活津贴的标准不断的稳定调整,保证了退休职工最稳定幸福的生活,也对养老金代替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7种情况,年终奖部分。

2023年之前的年终奖都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所以年终奖就是年终奖,年终奖是福利待遇,不包括在年薪收入之前,所以年终奖发放在12月份完成就需要在11月份进行核算,补发年终奖主要是包括基本奖金部分和优秀奖金部分以及考核增量优秀奖励部分。年终奖的标准一般在5000元到5万元之间。

第8种情况,10月份到12月份的取暖费部分。

取暖费一般来说从10月份11月份12月份1月份4个月连续计算,按照平均30天每个月来计算,每天大约50元左右,所以取暖费标准算下来,每人收入大约在3000元到5000元左右,公务员,教师,医生,企业工作人员,都可以享受取暖费待遇,最重要的是所有退休职工也有取暖费补贴,11月份核算,12月份补发完成。

第9种情况,7月份到12月份养老金调整增加部分。

按照年度1%~3%左右的比例进行调整,最高不突破4%,这是养老金调整给我们的设定的范围区间。从6月底到7月之后养老金调整之后,一部分人需要补发,连续补发6个月,这6个月的标准主要是差额部分,假设我们6月30号之前的退休金是5000元,每月调整之后按2%增加增加100元,那么我们7月份之后到12月份之间就要补发600元左右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

第10种情况,其他额外的单独补贴和职工津贴。

额外津贴主要包括独生子女津贴,农村职工特殊养老,高龄津贴以及取暖津贴以及各类人才绿色通道,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待遇的津贴。

所有的津贴都在11月份进行核算,12月份落实,这是年度要求所决定的,是今天福利待遇发放时间按时足额所保证的。

落地开始重新计算标准按照11月份落实计算数据,12月份补发的统一进度进行调整,这是今天补贴政策,最重要的两个月。

我是社保十叔,欢迎点赞,关注,支持,转发,收藏,分享,评论,打赏,这里有最严重的语言文字,这里最接地气的视频解读分析。

【第17篇】商场抽奖交个人所得税

岁末年终很多公司要做些促销、回馈活动了,抽奖是其中最吸引人的一种手段。个人中奖单位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代扣代缴?有消费门槛的抽奖就不需要交个税么?安慰奖也交个税么?奖品是否价值越高越好呢?

中彩票大额奖金按照“偶然所得”交个税,这个大家都能理解。那么在企业年会、订货会、招商会及促销活动中抽奖赠送给个人的奖品奖金是否也应当缴纳个税?按什么税目交呢?

首先我们要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本单位员工”,另一类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获得的奖品奖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取得奖品当月工资总额缴税,因为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奖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过如果企业员工以顾客身份参加促销活动抽得的奖品,例如商场员工购买商场促销商品参与抽奖获得了奖品/奖金,这个按什么税目算呢?我认为应当跟其他顾客一样适用“偶然所得”的税目,因为这与其任职受雇并无关系。但问题就是之后如何说服税务局相信?并且抽中自己员工很容易给人造成“有猫腻”的印象。与其产生异议不如提前预防,所以各单位在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在规则上进行防范,例如规定员工本人不得参加(实在愿意参加活动让家人朋友来呗)等。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抽奖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这个税目认定基本没有异议。

不过有亲问到说“我们公司抽奖的奖券是消费者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或购买特定商品之后获得的,那么抽奖获得的奖品不是应当视为‘买赠’方式销售的赠品么,意味着中奖人已经付出了对价,奖品是其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就像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活动,赠品也不交个税,那这类中奖就不应当再按照‘偶然所得’纳税了吧?”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首先消费作为前提,获赠的“赠品”是“抽奖券”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奖品本身。所以获得这个“奖券”可以不交个税,但奖品并不是消费行为的附赠,因此要单独看待,中奖是具有偶然性那就适用“偶然所得”。

其次,为了吸引消费,往往高级别的奖项与中奖人的消费金额是不对等的,购房抽一卷卫生纸的活动是没人参加的。所以将赠品硬性的与消费者付出的对价挂钩是牵强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既然说到价值,有些抽奖是有保底的“安慰奖”的,那么安慰奖是否可以视为“买赠”的赠品,不必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安慰奖是满足抽奖条件的顾客“必然”获赠,商家在设置奖项时也会将安慰奖品的价值考虑到顾客消费对价之中,所以属于买赠无需单独作为“偶然所得”纳税。

至于在深入一层说“中高等奖项在计算所得时应减去‘纪念奖’的价值之后再缴税”的,我想说的是“理论归理论”,留着精力去跟税务局研究吧~

知道怎么交,那么剩下的就是在执行层面的“代扣代缴”了。

发钱的好办,直接扣税后给了就行。奖品为实物的那就要先收“税钱”再给东西了,注意不要让中奖者认为是骗子就好~

如果“不好意思”跟中奖者要税钱,税由公司自己出了,那么就要面临着替中奖者负担的个税部分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将奖品设置为实物+现金的形式,之后将现金部分扣下缴税等方法来保证“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动动脑方法就还是有的。

结尾再补一个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所以在设置奖项时注意不要违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毛头鹰

【第18篇】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

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1、按工资薪金操作。2、按劳务报酬操作。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存在临时工这一特殊的主体,那么临时工缴纳个税吗?为了帮助您了解个税的知识,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临时工缴纳个税吗?

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1、按工资薪金操作。

2、按劳务报酬操作。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因此,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2、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来源: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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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个人所得税感想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吃了一个大瓜。

被演员邓伦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网络图侵删

热搜一出,全网一片哗然。

屏幕上的邓伦表现优秀,屏幕下的邓伦亲和。《爸爸去哪儿》中,暖男爸爸,吸粉无数,我就是其中之一。

却如此“塌房”,毁三观,令人唏嘘。

纵观明星偷税漏税,从未间断过。

网络图侵删

刘晓庆,迄今为止诸多涉嫌逃税的明星里被抓入狱的唯一人。当年刘晓庆在北京秦城看守所里整整呆了422天。偷漏税总计1458.3万元。

网络图侵删

范冰冰,以拆分合同的方式大金额逃税漏税,个人偷逃税款、名下企业少缴税款加上罚款共计8.84亿元!

郑爽,偷漏个人所得税外加其他税款和罚款共计2.99亿元!

2023年12月,网络主播薇娅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依法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共计13.41亿元。

逃税漏税动辄千万上亿,实在是刷新三观,让人愤慨,那是普通小老百姓几辈子都无法触碰到的天文数字,那是多少贫苦孩童多少年的开支,那是多少公益性设施的费用。

难怪网友感慨道“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他们让我压根就没有想象力了。

这不禁让我们想起当年王宝强借钱纳税的事情。

当年王宝强与马蓉离婚,卡里的钱被尽数转走,连离婚诉讼费都出不起。

百般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好友陈思诚借了300万。

但王宝强拿到钱的第一刻,不是忙于离婚诉讼,而是先补交了180多万的税金。

无需比较,高下立判!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的偶像,不应该是偷逃税款、财不配位的“伪明星”,而应该是遵纪守法、实实在在的正能量偶像。

“人如果一味放纵自己的欲望,不仅仅会身败名裂、失去婚姻和家庭,还会走向自我灭亡的道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错了事总要付出代价的。这下,邓伦凉凉了,这也是意料之中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一位劳动者都应该勤劳守法致富,否则,必将被贪婪的黑洞所吞噬。

我们的世界不应该是金钱和欲望的名利场!

切记,税法非儿戏,没空子可钻。

文:邵林煜/配图来自网络

【第20篇】出差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申报(20篇)

个人所得税在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或在地税局网上申报。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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