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7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67个人所得税
现在个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是由于今年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元年,进入个税汇算清缴的也只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可以说个税改革的路很长。但是综合税制是个税发展的大方向,过不了几年个人的所有收入都会并入汇算清缴的。
而我今天要说的就是除了以上四种常规事项,其他5种在个税涉税处理中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况。
一:财产转让所得中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主要包括股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等。由于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一般评估的金额都是很大的,这样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额也是很巨大的。
同时自然人得到的也只是公司的股份,不会真的得到真金白银的流入。所以国家允许这些纳税人,分期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不是说个税不用缴纳了,只是把纳税义务的时间给延后了。也不是可以无限期的延后,就是规定可以在5年内分期完成税款的交纳就可以了。
其中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个人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并且得到的都是股权,那么个人如果一直不转让技术成果,是可以一直不缴纳个税的。这也是国家鼓励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
还有就是虽然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可以按照评价价格入账,并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的。这一点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利好。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的:
1、股份制企业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或者是引入新的投资者时,由于公司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这里只是说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时,由于这部分资本公积并不会产生现金流你不用就这部分收入缴纳个税。但是当时你转让时,你的股权成本肯定是不包括这部分溢价的,所以在最后时刻你的纳税义务根本不肯能逃脱。其实这里和上面讲的技术成果如果有些类似。
2、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除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一定不能忘了让个人股东缴纳个税。并且这部分是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的,也及时这部分的个税的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分红
分红一般的来说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你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的时间不同个税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最大的优惠是一持有1年以上的获得分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持有的时间不同,对于你分红的实际计算会产生很多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的: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特殊关系
其实特殊关系个税的特殊性,主要还是由于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产生的。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因此导致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但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进行房产的赠与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里面还是有漏洞的,比方说叔叔赠送给侄子一套价值100万的房,由于他们之间不是特殊的关系,就需要缴纳20万的个人偶然所得税。
接下来才是重点,比方这个叔叔不是直接把100万的房子直接赠送给他的侄子,而是先送给他的哥哥,再有叔叔的哥哥把房子送给他的儿子。就是原来的一步赠送现在变为两次赠送,但是由于这两次赠送都是特殊人群之间的赠送,最后的结果就是简单的多一次交易就可以省2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二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五:内部章程
现在的公司一般都会给公司的高管股份,这样高管们的主人翁意识才会强,才会真的给公司卖力。但是其中的个税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公司给高管股份,一般会要求高管要在公司工作一定的时间才可以。
但是万一出现高管要提前离职的情况怎么处理个税?当然由于时间的流失高管的这部分的股份的价格肯定发生了改变,但是公司肯定不会按照现在的市价进行购回,一般会按照原价或者一定的折扣来进行操作。这时公司的交易就可能明显偏低,为了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公司就需要在公司的章程中提前设定好相关规定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2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
今日(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监制/唐怡 主编/张天宇
编辑/史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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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为什么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在正常地从自己的公司当中扣税,但为什么到了年度汇算的时候,还需要补税呢?很多人可能遇到这样的疑惑是十分的不解。但其实,我们个人所得税正常扣除的那一部分,注意这是按月来扣除的。你的工资比如说每个月超过了5000块钱的收入水平,那么根据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实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它在月度扣税的过程中,会根据你在附加税扣除以后,也就是三险一金扣除以后,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每个人每个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是按照你的月收入来计算的。但其实每个人的年度总收入,和月收入并不一定是直接拿月收入乘以12,不一定是等号关系。所以说,造成这个年度总收入的水平,和我们的月度净收入不相同,这就是我们补税的重要根本原因。
因为有些人,他可能除了最基本的工资收入之外,还有一些兼职收入。兼职收入当中比较典型的就是,酬劳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而这些收入,往往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是比较高的。如果说你没有正常地去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通常情况下,在年度汇算的过程中则是需要补税的。补税的标准,将根据你的实际收入来决定,每个人或多或少可能都不太一样。
但是对于大部分人群来说,它实际上是不需要补税,甚至来说还是可以退税的。因为本身,它可能只有单纯的一项工资性的待遇。而工资性的待遇水平,每个月都会从自己的工资当中扣除个人所得税。这是由工作单位直接去申报完成了。但是我们每到年度的时候会发放年终奖,这是一笔额外的收入。所以说年终奖,它也是需要年度来综合汇算得出是否需要退税。
而且很多人还需要填报,这个附加费扣除的一些费用。包括你子女的教育费用,大病医疗的费用,住房贷款的费用,住房租金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而这些费用都可以当成个人附加费来填报。填报完成以后,然后就可以抵消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说在年度汇算的过程中,还可以多退出一部分税款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能够退税,而不是补税的原因。
当然如果是真的要补税,我们千万不可以放弃他,因为退税可以放弃,但是补税是不能够放弃的。所以说我们一定要完成自己需要补税的金额,比如说你一次性需要补税5000万块钱。那么我们就要正常地去交纳这5000块钱,所以对于自己来说补税是非常的关键,也是不能够去忽略的。因为一旦忽略,或者说一旦忘记造成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对自己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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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所得税实例
2023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某公司用个人卡发工资未扣缴个税违规事项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1.5倍罚款计24456.15元。
违法事实如下: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通过徐某账户直接给员工发放工资共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304.10元。
处罚结果 :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1.5倍罚款计24456.15元。
在这份处罚里,有一句“因你单位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基本停止经营,员工也已陆续离职,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缴上述税款。”,也就是说未扣缴的16304.10元,该公司已经没办法给员工再补缴申报缴纳个税了。
个税是代扣代缴的方式,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扣下来,在申报个税的时候代缴进去。目前企业里的员工都是由公司统一申报纳税的。当员工离职的时候,企业又停止经营的情况下,个税申报是做不进去了。通俗点说没有代扣代缴的载体了。
但是少交税,其实就是国家税款的一种损失。因此税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应未扣缴个税处罚了1.5倍的罚款。某种程度上来说弥补了不能补缴的个税。
用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个人卡给员工发工资有什么风险呢?
1、与案例一样:存在未代扣代缴个税行为。也有公司代扣了却未代缴导致纠纷。
2、存在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行为。不按工资基数缴纳的,也有不给部分员工缴纳的。
3、存在账外交易嫌疑:个人卡资金来源非常可能是公司的账外收入。会涉嫌偷逃税违法违规行为。
4、虚开发票的风险:个人卡的钱可能是虚开发票回流的资金。
5、劳动纠纷风险:个人卡发放工资的员工存在与公司有真实劳动雇佣关系,通过个人卡掩盖劳动关系很难成立,一旦员工因纠纷需要起诉公司的话,对公司、员工个人在取证方面都比较艰难。
6、个税未交情况:若发放工资不能证明是给自己公司人员发放的话,公司转到股东卡上的钱可能存在分红未交税风险(很多时候个人卡钱由公司借支的),给员工转账未代扣个税。
7、个人卡异常被冻结的风险:个人卡一方面需要大量资金持续转入,另一方面代发工资很明显是在固定时间段规律的支付一些个人。会被银行列入资金收支异常户进行监管。
8、涉嫌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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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济南个人所得税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继5月22日济南市公布房地产调控政策适度调整后,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济南市将再增加三项新举措,自5月24日起实施。具体为:
一是支持养老及多子女家庭合理住房需求。本市户籍家庭, 限购区域内家庭住房总套数在两套及以下,有父母投亲养老情况并取得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可在限购区域内增购商品住房1套;家庭有2个(含)以上子女的(子女已经取得本市户籍,其中至少1个未成年),可在限购区域内增购商品住房1套。
二是优化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条件。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在济南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由“近3年内连续2年”调整为“近2年内连续1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购房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由“6个月以上”调整为“3个月以上”。
三是优化个人购房信贷政策。经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本市户籍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限购2套住房,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由60%调整至40%。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无论此前有无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视为首套住房贷款。非本市户籍家庭贷款首付比例由60%调整至30%。
【第6篇】垫付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大额居间费合法吗
居间费,通俗的来讲就是“中介费或好处费”。居间费的受到国家认可的,但前提是,必须是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了居间合同的居间费,才受到国家保护。口头协议,虽然说好甲方要给多少居间费,这样都不如签订的居间合同来的稳妥。
相信做过居间业务的都知道,居间费的业务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有的甚至是为了这笔业务跑前跑后,前期垫付了很多的资金,最后还没有收到约定好的居间费。
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
居间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居间费的产生,是需要交税的。这里我们以居间人是自然人来说,居间人是用个人账户收取居间费的话,一般情况是企业代扣代缴或者到当地税务局代开,此时按照劳务报酬税率20%-40%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
个人居间费600万怎么交税?你想要将这600万全部装进自己兜里是不可能的,那么居间费用怎么缴税划算?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例子:
某房地产公司要给小王一次性结算600万的居间费,按普通流程则需要缴纳40%个税,这样一来小王到手收益就少了很多。
像居间费这种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很多时候无法给公司提供发票。而且对于居间费个税高这种情况很多人考虑的就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但是如今个独已经行不通了。因此像小王这种名下没有公司的自然人是可以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自然人代开。
企业降本增效还需要合规的平台来操作,并且要有专业的人员把控风险。企业可与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是一个灵活用工与财税服务并行的大型综合服务平台,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制定针对性的居间费降本方案。并结合平台核定征收的优势,有效解决企业居间费个税高等财税及用工难题。
【第7篇】未报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是单位、个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积极鼓励倡导的行为,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本期华税文章将分析一起举报人举报某纳税人股权转让价款骗低,涉嫌税收违法,举报人对税局答复不满,最终将税局告至法院的案件,就该起案件中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如何定性,未缴、少缴税款是否已过追征期限,是否应予追征的相关问题予以讨论,以飨读者。
一、事件起因:周某某实名举报李某某等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2023年3月,周某某向宜兴税务局署名举报了宜兴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卢某某于2008年4月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某、周某、卢某等,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有涉税违法嫌疑,请求宜兴税务局依法查处。2023年4月28日,宜兴税务局作出《告知书》书面告知周某某,其举报所称宜兴市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卢某某于2008年4月将个人股权转让给李某某、周某、卢某未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属于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国税总局批复》规定,因卢某某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超过法定税款追征期而不予追征。周某某不服宜兴税务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两审程序,周某某均败诉。
二、题外话:关于偷税认定要件之主观故意之争
行为人是否构成偷税,税收征管法虽然对其予以释义,但在实务中认定起来也并非易事。《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偷税及其行为方式进行了认定。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认定偷税时是否要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予以考虑,因此造成实务中争议不断。由于一般性的少缴税款与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行为人罚款以及税款的追征期限等问题,因此多数行为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时,都会以不存在主观故意为抗辩的理由,但是主观目的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事务,它可以通过客观的手段行为体现出来,从而综合考量判断。
《税收征管法》很明确的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我们通过对《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四种手段的理解与判断,“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于前三种手段之中,有这几种行为,必然伴随着故意,无需单独考虑主观状态。对于第四种手段来说,就需要对主观状态加以考虑。如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导致纳税申报不实,此种情形下就不应认定为偷税。
《税收征管法》虽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以上批复虽只针对具体案件进行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在税务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对于偷税行为的认定除了需要具备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外,还需具备“主观故意”要件。对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避免税务机关滥用税收执法权,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偷税、骗税、抗税案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一)税收征管法对偷、骗、抗税的定义以及处罚标准
1、关于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关于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款追征期限的一般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另外,《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以上规定的情形中,税款追征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分,而且滞纳金问题上也有所区别: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或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三)税款追征期限的特殊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律规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税、抗税、骗税的。其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2)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情形,包括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的。追征范围要根据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的具体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况的追征范围确定。
四、“不进行纳税申报”不适用偷、骗、抗行为的无限期追征
《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税款追征期进行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而《国税总局批复》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该条款对“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追征期作出了规定,该行为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范畴,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因此,《国税总局批复》在内容上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等上位法不抵触,亦未违法增加作为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象的、超过最长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合法行政原则要求。
【第8篇】5级个人所得税
家庭是我们每个人成长的港湾,孩子成长中离不开家庭的呵护与庇佑,不管是家庭氛围还是收入。
家庭教育在孩子的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毕竟人是会受到环境影响的,并且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好的家庭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自然是比较优秀的,相反,如果家庭氛围并不融洽,那么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了。
高考在学生生涯中是最后一次也是最关键的一次考试,如果能够考出自己满意的成绩那是非常令人兴奋的,这也是能够检验出真正的学霸的一次考试,很多亲朋好友也会纷纷向这些学霸的家长取经,希望自己的孩子也能够梦想成真。
学霸是令每个人都向往的,除了自身的努力以外,还与家庭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家庭中收入的成分最为重要,一些网友将家庭收入情况按照级别的不同分享在了网上,我们一起来看看。
家庭“收入表”已出炉,对照下你家娃在哪一级?5级更容易出学霸
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大部分家庭都已经能够丰衣足食,当然,每个地区发展现状是不尽相同的,地域不同,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这也就是所谓的贫富差距。
一个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一年的总收入叫做家庭年收入,根据这一标准对入收入水平做了一定的划分,级数越高代表着收入越高,据统计中,我们看到第一级别和第十级别的差距可谓天壤之别。
在大部分人的意识里都认为越是家庭收入越高,孩子的教育就更具有优势,毕竟他们有资本给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资源,但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并不是如此,学霸出现较多的家庭收入则为第五级别,也就是收入在15~30万的中产家庭。
自去年,国家针对中小学学生学业负担太大提出了一系列的减负政策,虽然对于课外辅导机构做出了明确禁止的要求,但是依然还会有偷偷补课的行为发生,辅导费用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份不低的开支,在这一点上看来,收入越高则越有优势,对于第一级年收入只有1万元的家庭来说,这是可望不可即的。
在中产家庭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职业主要是以教师和公务员为主,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孩子的教育理念以及教育方法也是非常独特的,因为重视,所以才不会松懈孩子的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教育部门一直强调家校共育,就是希望学校和家庭一起为孩子的学习加油鼓劲,只有双方拧成一股绳,才会为孩子树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观念,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前面我们虽然提到了第五级的家庭里容易培养出学霸,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孩子成绩的取得最主要的还是来源于学生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自己刻苦学习,考出好的成绩并不困难。
反过来说,并不是所有的第五级别家庭中走出来的孩子都一定会成为学霸,如果他们不能勤奋努力,家长再怎么努力也无济于事,归根结底是自己奋斗的结果。
一些成绩不理想的孩子得知成绩以后,家长都会跟着着急,于是他们纷纷向学霸家长取经,学到更加科学有限的教育方法,改变成绩不理想的现状。
从中产家庭的职业看来,他们大都属于编制类工作,自然进入职场时也是佼佼者,更是付出了不少的艰辛,也必定有一定的学识,所以对于教育理念和方法更愿意去学习和尝试,几个方面共同努力下才造就了学霸的养成。
这对于家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针对自己孩子的性格和学习特点找到适合他们的教育方式,首先低一点就是以身作则,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给孩子带来影响,虽然这个影响不明显,但在长期的发展中就会潜移默化的被改变,比如回到家放下手机,随手拿起一本书或者报纸,养成阅读的好习惯。
其次就是要给与孩子充分的陪伴和理解,很多家长的工作是非常忙碌的,能够陪伴孩子的时间很少,其实这对孩子的成长来说也是不利的,尤其是在他们义务教育阶段,情绪不稳定,家长及时的教育和开导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帮助。
结语:孩子的学习是每个家庭所关注的,为了能够让他们健康发展,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第9篇】租房个人所得税
最近有个读者给二哥几张发票和完税凭证,是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
其中一个地区出租房屋呢,备注栏写的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
同样还有在另外一个地区房屋出租的,备注栏并没有注明依法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而且完税凭证也显示,税局代开发票时候核定征收了个税。
我们看到核定的这个个税是非常低的,只有千分之五,而如果支付方代扣代缴,那税率就是10%。
这个个税差别就确实是有点大了。
难怪很多人都喜欢核定征收。
其实对于房屋租金个税核定征收,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
厦门: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宁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以下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核定政策的地方,就像文章开头一张发票,备注栏注明有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候不核定个税,那自然是没有核定方便,而且个税也不少。
这个核定不核定就是各地有所不同,你在那个地方就咨询当地政策就行了。
那么个人出租房屋到底要涉及哪些税?二哥再系统给大家分享一下。
个人出租房屋是一个非常常见的行为,很多公司都会涉及从个人手中租用房屋的经营行为。
做为一个公司,我们必不可少的就是办公场所、当然有些公司还需要一些职工宿舍。
大部分公司不会自己去盖自己的办公大楼和职工宿舍,因为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会非常长,那么唯一的方式就是租用。
向个人租房,虽然法定纳税义务都是个人的。但是个人一般没有主动的意愿出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都会把税收问题抛给承租方,那么对于公司来说,了解租赁环节涉及的税收就非常必要的,那个人出租房屋到底涉及哪些税?每种税如何计算?
二哥直接以以厦门市的规定为大家展示一下个人出租房屋的涉税事项。
其他省市大同小异,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可能存在差异,实践中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计算。
出租房屋,住房和非住房的税是不同的,非住房税要重些,这个也好理解,经营用的自然比居住的多交税。
整体情况如图:
住房
非住房
具体我再一一解析一下涉及的各个税种
增值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是9%,但是个人出租房屋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文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国地税合并后都是税务机关了」
具体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下图这张发票,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免征增值税,代开了一张免税普通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税率栏是***。
当然,这种情况下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个增值税是免不了的。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可以代开专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下面这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种情况。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0000/(1+5%)×1.5%
=285.71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租计征的法定税率都是12%。
那么个人出租房屋都是有优惠的,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但是非住房,比如厂房、办公、商用,那不享受优惠,就是法定税率12%。
还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征。
当然,实际中,每个地方还有不同,你比如四川这边个人出租非住房会根据租金多少的级别适用不同征收率。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这块是免的,非住房就需要交了,具体就按照单位土地面积税额计算,但是这块各地也是有差异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是跟着增值税走的,如果代开发票时候实际缴纳了增值税,那就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目前税率7%、5%、1%三档。
当然还可以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征。
当然,如果增值税免征了,城建税也相应免了。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服务也是按照增值税来算,如果代开发票时候实际缴纳了增值税,那就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相应比率计算(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但是月租金超过10万才会有,因为有政策10万以下是免的。
而且如果超过10万,还可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免。
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但是,个人在出租租房和非租房方面印花税也有差异的,财税[2008]24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印花税免。
以上包括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在2023年后都有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这是财税2023年13号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普惠性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具体实施中个人出租不动产都是有优惠政策的,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块不仅可以据实征收,在实际操作中还有核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比如厦门就有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开头二哥也说了,核定情况下,个税差异大。
最后我们以案例形式来看看,二哥如果在厦门,出租个人房屋到底要缴纳多少税?案例中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据实征收方式。
假如二哥出租个人住房取得租金月收入80000,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1、增值税=0,月租金换成不含税收入小于15万,免。
2、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免,这些都是依附于增值税,增值税为0,这些自然为0。
3、房产税
=(收入-实缴增值税)*4%/2
=80000*4%/2=1600
4、土地使用税=0,免。
5、印花税=0,免。
6、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
(收入-实缴增值税-各项税费-修缮费用)
=80000-0-1600-0
=78400>4000
所以,个人所得税
=78400*(1-20%)*10%
=6272
假如二哥出租个人住房取得租金月收入160000,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1、增值税=2285.71。
月租金换成不含税收入大于15万,减按1.5%征税。
160000/(1+5%)*1.5%=2285.71。
2、城建税
=2285.71*7%*50%=80
3、教育费附加
=2285.71*3%*50%=34.29
4、地方教育费附加
=2285.71*2%*50%=22.86
5、房产税=(收入-实缴增值税)*4%/2
=(160000-2285.71)*4%/2=3154.29
6、土地使用税=0,免。
7、印花税=0,免。
8、个人所得税
因为,(收入-实缴增值税-各项税费-修缮费用)
=160000-2285.71-80-34.29-22.86-3154.29-0
=154422.85>4000
所以,个人所得税
=154422.85*(1-20%)*10%
=12353.83
你懂了吗?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0篇】个人所得税的算法
在日常的生活中,在购买了房子以后,购房者是需要按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房屋的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像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通常满了五年之后才不用交。那么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
房屋个人所得税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的利得税,新房卖方是开发商不存在销售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房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计税价格-原值-契税-相关税费-合理费用)×20%,即为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
二、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满五少有免征个税
“满五少有”是指所购房源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满五”是指房屋产权人拥有房屋的时间等于或超过5年;“少有”则意味房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名下在该省份内,登记在房产局系统里的有且只有这一套房子。
具体的判定标准:
(1)商品房、经适房两种房产以契税发票填发的日期或者房产证登记的日期为准;
(2)已购的公房只需满足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据房产证填发日期满五年;据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满五年;据第1笔购房房款的收据日期满五年。
2、继承房产免征个税
对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继承所得房产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果继承房产后出售,则需要按照房产证的时间界定是否“满五少有”来决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直系亲属赠予房产免征个税
将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离婚析产所得房产免征个税
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任何一种税费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对房屋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防止炒房行为出现的一种手段,也是维护着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以上就是关于“买卖房产个税怎么算的?哪些情况可以免征个税?”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11篇】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是大家最关心的税种了,它直接关系到大家到手的工资多少!
注意!!!合理避税,绝对不是逃税,利用好可以专项附加扣除优惠和一些合理省税的方法,就能达到节税的效果!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如影相随,息息相关,是一个较大的纳税开支项目。
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途径对于广大的工薪阶层,每个纳税人来说都非常现实,很有必要。
下面阿东给大家列举一下个税的15种减少方法:
1、子女教育
从3岁到读完博士。每月1000元教育费用。夫妻各占50%或一方承担,1000元可以分摊或一方免交个税。
2、学历或职业资格。
如果提高学历或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发生的费用,学历教育期间每年480o元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年3600元的费用,兔征个税。
3、大病医疗。
如果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每年600o0元免交个税,但要提供医疗证明及其个人承担费用的原件或复印件。
4、首套住房利息。
首套住房利息支出,每月享受不超过1000元的额度,免征个税,最长不超过20年,但要提供赁款合同、还款凭证。
5、房屋租金。
工作城市的租房支出〔没有白住房),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每月1500元、人口规模>100万的每月1100元、<100万的每月800元,免征个税(各地免税额度有差异)。
6.赡养老人
父母年满60岁及以上,每月2000元的赡养费,子女可分摊,免征个税。
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独生子女可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可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7.离职补偿金
职工离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8.分摊法
如果某个月份工资高,比如业务提成,可以分摊到其他月份,降低当月税率,相应合法避税。
9.提高公积金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得多之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帐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
10.高温费
也就是俗话说的高温补贴:职工夏季发放的高温津贴或食物,以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放的高温费要交税。
11.提高福利降工资
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
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12.劳务报酬工资化
西安—私企老板,雇别人经营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为6000元。他一开始没有与这家公司签任何合同,则6000元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800)x20%=1040元。但后来经过咨询,假如他与该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则6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6000-5000)x3%=30元,与之前相比每月节税1010元。
13.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
因出差产生的交通费、餐费,可凭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参考标准,超过部分仍将计入个人所得并征税)
14.标准内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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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
上周我和大家分享了关于“捐赠有关的优惠政策”,还是有很多财务小伙伴们想更进一步地加深理解,那么今天的文章内容大家可以好好看完哈!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如何确定个人的公益捐赠金额?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老王向符合全额扣除规定某公益组织捐赠了如下项目:捐赠现金1万元;原值为250万元,市场价为550万元的房产一套;原值19万元,市场价11万元的8成新汽车一辆。请计算老王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答:房产按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为250万元,捐赠的旧汽车属于股权、房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捐赠支出金额为11万元,公益捐赠的支出金额=1+250+11=262(万元)。
那么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可以扣除吗?
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扣除可以凭借什么?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各项所得中扣除时有顺序要求吗?
1.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2.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我这边举个例子来详细说明给大家看下哈
例:2023年居民老王取得下列收入:
(1)在甲公司任职,全年共取得扣缴“三险一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
(2)9月取得稿酬所得30000元。
(3)10月取得利息所得40000元。
(4)10月通过人民政府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20000元。
假如老王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计算老王2023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1.利息所得:
(1)捐赠限额=40000x30%=12000(元),实际捐赠额2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只能扣除12000元。
(2)应纳税额=(40000-12000)x20%=5600(元)
(3)未扣完捐赠余额=20000-12000=8000(元)
2.综合所得: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00+30000x(1-20%)x70%-60000=136800(元)
(2)捐赠扣除限额=136800x30%=41040(元),大于未扣完的公益慈善捐赠余额8000元,8000元可以扣除
(3)应纳税额=(136800-8000)x10%-2520=1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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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13篇】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案件情况
雷某某自2023年3月起担任h公司人事总监。2023年8月其自行从该公司离职,后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信息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雷某某向该公司索得人民币共计60万元。赃款已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h公司。
雷某某的上诉理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雷某某担任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职工社保、工资税收等)。2023年6月开始,公司因故将雷某某工资从每月的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表示不满并自行离职。后以掌握该公司偷税漏税和职工社保缴纳信息,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期间,该公司二次接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该公司被迫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所获赃款被雷某某用于炒股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3、《劳动合同》,证实:用人单位h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与雷某某于202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雷某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从事人事总监岗位工作,月工资1万元,每月工资包括周六加班费。
5、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证实:雷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对h公司提出因公司自2023年6月降低其工资,在其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保,在其转正后没有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6、h公司《关于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实:2023年8月24日,h公司通知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解除雷某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7、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证实:2023年12月21日,税务部门通知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税务人员对公司相关涉税事宜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8、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武税三稽处〔2019〕695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罚〔2019〕695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成h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7112.53元进行补扣并解缴;同日,税务机关决定对h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处罚款188556.28元。
9、经济补偿金空白合同及相关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抓获雷某某后,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了两份公司同意支付雷某某在公司期间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奖金的空白合同。
10、汉口银行电子回单,证实:h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7日、2023年1月18日、1月23日、2月2日、2月20日共七次向雷某某账户转款60万元。
1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雷某某敲诈我的事。雷某某之前任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23年7月,我因公司效益不好将员工工资下调,当时雷某某也接受。后雷某某从公司离开,以公司偷税漏税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并多次威胁我及家人。2023年12月14日之前,我接到武汉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下属的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通知,意识到雷某某是对我来真的。雷某某说把前期举报的两家公司的事情处理完要75万元,不然还要举报我名下的其他几家公司。于是,我被迫安排何某1向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20日,分七次向雷某某转款60万元。雷某某每次收到款后自己拿出一张经济补偿合同让黄某、何某1签字,签字时以举报相威胁。直到现在,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以及我以前的司机蒋某,要他们给我带话并威胁他们。雷某某知道我公司的部分员工社保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纳,以此为由敲诈我。我公司转款给雷某某60万元后,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要他们把前期75万元中剩下的15万元转给他。
另有报案材料印证郑某的证言。
12、证人蒋某的证言:我以前曾在h公司工作。2023年8月底。公司老总郑某打电话说人事部雷某某在辞职后以公司的各项税务和员工社保为名要到税务机关举报向公司要200万元,询问怎么处理。后我和郑某见面谈起此事,我认为雷某某敲诈未遂,要郑某报警,但是郑某出于公司的考虑说不报警要跟雷某某协商,并委托我跟雷某某协商此事,我同意了。后我与雷某某电话联系商谈,雷某某不愿意跟我谈。2023年9月30日,雷某某到公司来,刚好我也在那里,我们就在公司的小饭堂里谈这件事情。我以前当过警察就一直在录音,雷某某直接跟我说要270万元,后来我跟他谈成180万元,他同意了,并且答应把公司材料和公司机密以及设备机密都用u盘拷过来,雷某某还说180万元已经不错了,如果举报的话足够让公司倒闭,谈到后面我就问他是现金还是支付宝,或是银行、微信转账,雷某某要现金,我提出公司暂时没有现金,等过了国庆节给他。国庆节后,雷某某不再与我联系,我发短信息问情况,他说不想跟我谈,后来,我听说公司陆续转给雷某某60万元。
13、证人何某1的证言:我是h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老板叫郑某,雷某某以前在公司负责招聘和社保、工资业务。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高管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雷某某给我打电话、发消息,在微信和电话里发一些图片及威胁的话语,并要我转告郑某,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把钱付给他,否则就向社保和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同时也在通话过程中威胁郑某及其家人。公司安排蒋某与雷某某商谈,由公司出200万元解决问题,雷某某配合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23年12月初,公司和雷某某在一付姓股东家中商谈,商定的价格是150万元,要先付50%。等雷某某配合税务检查完之后再付50%。雷某某从9月份开始每个星期都跟我打电话或者发消息说这件事,我按照老板的指示给他汇钱,有时候账上没有钱就不给他汇,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60万元。雷某某要我们转账时,拿出自己准备的东西要我签字,说不签字的话就向税务部门举报。期间我们一直和雷某某沟通想解决这件事情,但雷某某一直不满足,他要拿够150万元才行,我们就报警了。
1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在h公司担任人事行政副总,郑某是我岳父。2023年8月底,郑某说已离职的雷某某雷某某以公司税务及员工社保名义找公司要200万元,与我商量如何处理。郑某说雷某某坚持要200万元,他已将此事委托蒋某处理。后雷某某与蒋某没有协商好,10月,雷某某跟何某1联系要公司给150万元,并且一直说他手上有公司的税务资料。雷某某还举报到税务局,税务局也确实来人稽查,我们就同意给他150万元,雷某某要求给他75万元现金,我们以银行不能一次性提这么多现金一直拖着,雷某某就一直在电话中威胁何某1再不给钱就去税务局送资料,让郑某倾家荡产。我们以公司名义给雷某某转账17万元,雷某某要我在劳动补偿的收条上签字,说如果不签字就去税务局那边举报,我就把字签了。转款第二天,雷某某问我们第二笔如何转,我们说公司的账上没有钱,要他给点时间,雷某某要我们尽快,并多次打电话催要,而且进行威胁,我们就又转了3万元,陆续转账60万元。雷某某收款后继续跟何某1打电话要尽快付完75万元,等h公司的税务问题处理完后再将另外的75万元付完。我们一直拖着没付,后郑某报警。
15、微信聊天信息截图,证实:雷某某(微信号×××)与何某1(微信号×××)、雷某某与黄某(微信号×××)微信聊天的情况,与证人何某1、黄某证言中关于其与雷某某交流的内容相印证。
16、雷某某的供述:我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8月我从公司离职。在职期间,我担任人事总监,负责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所有工作。后老板郑某将我的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我认为郑某不该降低我的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在我离职前一个月,郑某说我给他的公司作了贡献,在缴纳社保这块为公司省下了一大笔钱,会给我不低于事业部部长待遇的奖金(每年40万元),后来,我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的方式向郑某要钱,因我在公司工作5年,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我直接找郑某要钱的话他不会给,所以我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我对郑某说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我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我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让郑某将钱打到我工资卡上。郑某拖了很多次,我也催了很多次,郑某先后七次向我的工资卡银行账户转款共计60万元。期间,我不停地打电话催郑某,说要是不给钱就举报他偷税漏税的事,后来,他就陆续打款给我了。公司的财务总监何某1、副总黄某知道我向郑某要钱的事,他们还参与了调解的。我找郑某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郑某给我的60万元,我用于炒股,现在股票亏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雷某某诉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雷某某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其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6月,郑某将其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其认为郑某不该降低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因其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所以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其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其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郑某先后七次向其工资卡转款共计60万元。其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证人郑某、黄某、何某1、蒋某的证言以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证实,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为由,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公司索要钱财,公司被迫先后七次向雷某某转款人民币60万元。上述一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雷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的方法,迫使h公司向其转款人民币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雷某某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税务局为关键词检索涉及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文书,找到4起案件,均为检举人“借偷税举报之名,行威胁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最终的量刑结果都比较重,其中最轻的一起对当事人也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此类案例,对怀有不正当检举目的的人是重大警示,应当引以为戒。
为了规范涉税检举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实名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并要求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可以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检举人如果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判决表明,检举制度是促进维护法律秩序的,如果检举行为超过了法定的边界,就非但不受法律的保护,反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权要合法,检举不是非法占有的工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4篇】高少个人所得税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贝儿。
2023年的个税年终结算,又来了。
对于之前预扣的个税,少的该补缴及时补缴,多的也会返还回来。
那么,我们个人所得税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是高好,还是低好?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计算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数金额。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有计算公式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税前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咱们的个人所得税app里,一般都是这么显示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高好,还是低好?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一般情况下来说,应纳税所得额指的就是我们的应发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费后剩余的那部分。
那么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了,应纳税所得额属于狭义上的税前工资。
而我们的到手工资,是指的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的税后工资。
这两者相差的数额,就是我们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那么,交税多,也就说明收入高。收入高,这当然是好事。
为什么会产生退税或者补税的情况呢?
因为我们的个税,是按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来计算的,采用的是每个人预扣预缴制。
每个月先交,等一年结束了,一起算总账。
这就可能会出现,某些月份交的有些多,但全年总收入并不高、没有超过6万的情况。
所以就可以统一申请退税了。
除了退税,还有“补税”的情况。(偷偷羡慕一下收入高的小伙伴)
如果需要补的税太高,也不用慌。
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申请,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都可以减税。
个税筹划,现在就已经成为了“理财”里很重要的话题。
个税的改革方向,会越来越细致、复杂,想尽办法引导你去主动申报各种收入。
颗粒归仓。
自己筹划的越好,交的税就越少;完全不会筹划的话,就会莫名其妙多交税了。
每一项申报,都可以让你的个税少一点点。
【第15篇】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性质就是合伙盈利性组织,由合伙人对合伙组织(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三、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征缴方式,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基本趋同。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以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则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2、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应税项目的确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股息、利息和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应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合伙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源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适用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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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