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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6 21:45:04 查看人数:3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汇算清缴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第1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导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中,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少于已缴纳税款,企业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都可以参考下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中国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哪些不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整体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一般都是按照年度计税,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如果下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发现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2篇】2023年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已被提上日程,在目前的数据准备阶段,带大家先提前了解一下2023年度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下面我们就分以下四大类给大家总结一下~

扣除类

1.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2.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至18%

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3.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相关政策:《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资产类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相关政策:《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优惠类

1.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扩大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相关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 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3.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继续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4.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相关政策:《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5.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相关政策:《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相关政策:《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行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8.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免增值税减所得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相关政策:《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

报表类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不再填报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相关政策:《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 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修订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相关政策:《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发布

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相关政策:《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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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准备看这篇就够了快收藏

今天,给大家解析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另一个就是“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一、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

要说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问一下大家:为什么汇算清缴的时间国家规定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要完成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需要对上年的所有业务年结,全部结束完毕之后才能确认上年到底赚了多少钱,才能确认最终利润,进而才能进行所得税汇缴。

另外呢,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企业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效,减少纳税风险。

所以,咱们能够看到税务机关会在企业进行申报纳税前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进行了解。

由此,咱们也可以看出来,企业必须将上年的工作准备妥当了,比如上年缺少的票据补回来等等,准备充分了,再进行所得税汇缴。

解释完了,那话说回来,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肯定是有的,咱们企业一般在4月1日到5月15日做年度申报最好。建议,不要过早申报,如果2月或者3月早早申报,有可能你企业的某些发票没有收回,而给税务机关稽查你的机会。

因为税务机关这个时候,可能手里没有多少家企业,他有很多时间去看你的数据,可能因为小数点都要找你事情,甚至看你企业10年内的账目,那这样反倒得不偿失。

所以建议,最好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后再去做年度汇算清缴比较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咱们1-3月什么都不做了。咱们们可以在申报之前先把报表数据相关的报表都审核下,整理下汇缴必须要用的财务数据和资料,为申报提前做准备,这样等到你再申报时候,就非常快了。

那汇算清缴之前我们到底要准备什么财务数据和资料呢?继续往下看

二、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说到这个点,首先咱们大家要清楚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用我们的利润为标准进行处理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哦,汇算前一定要检查好相关的财务数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6个点来进行检查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部分;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计提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一般企业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这里再特别提醒一下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财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同时,咱们在进行汇算前,还应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2)相关财务报表和账簿;

(3)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5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2: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三、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某制造业中型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补缴税款20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明确了,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因此,您企业应在2023年5月底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的应补税款20万,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10万一并延后至2023年10月份缴纳入库。

问题4: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5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及时取得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问题5: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答: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问题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问题7: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发生的搬迁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参与汇算清缴,有何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问题8: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专项报告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问题9: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答: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问题10: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企业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已嵌入征管系统 ,依托电子税务局,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进行数据扫描,就其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给予纳税人相关风险提示。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的有效抓手。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来源:沈阳税务

【第6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年度终了时会计人员都需要全面处理的关于汇算清缴的税务工作内容,但是汇算清缴在处理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关于会计知识的内容,因此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加了解会计税务的相关知识,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处理的知识内容。

汇算清缴时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预缴所得税款50000元,

上缴时所做分录如下:

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结转:借:本年利润 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在税务局退回税款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未分配利润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susi

【第7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2021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啦!

呼叫打工人!呼叫打工人!

一年一度的

“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清缴”

退补税

正式开始啦~

一、2021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3月1号-6月30号

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个啥?

就是把您2023年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指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共4项)合并,在汇算清缴期间重新计算个税,与2023年已经预扣预缴的税款比较,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退补税款是咋算的?

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已预缴税额

四、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况有哪些?

1、2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想要退税的;

2、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400元的,需要补税的。

✍需补税但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需补税额≤400元的,可免补税款

五、哪些情况会导致平时多缴税?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交过税的;

2、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时没有享受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的;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平时少缴税?

1、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的;

2、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的;

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的。

如果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请接着往下拉

请打开或者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可先按下列事项进行准备后再办理汇算

no.1 核对收入信息

no.2 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no.3 核对或添加银行卡信息

以上信息核对完成后

可从如下入口,进入汇算清缴界面

申报方式

1 标准申报

(仅演示申报表预填服务)万元,需退税的,系统默认

2 简易申报

(综合所得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需退税的,系统默认)

标准申报

目录

一、确认基本信息

二、生成和确认申报表信息

三、修改申报表信息

四、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no.1 确认基本信息

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核对基本信息、汇缴地:

no.2 生成和确认申报表信息

系统会自动生成您在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可点击对应项目右侧小箭头,进入详情界面核对:

如相关数据无误、没有要修改的事项,可跳过步骤三,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步骤四。

no.3 修改申报表信息

若您需要修改已预填的申报数据,可修改对应明细表或附表。

(1)新增类目,以劳务报酬为例:

(2)修改类目,以专项附加扣除为例:

no.4 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1)补缴税款:

若您存在应补税额但不符合免于申报,可点击【立即缴税】进入缴税。

(2)补缴税款:

若您存在多缴税款,可点击【申请退税】。

简易申报

目录

一、确认申报表信息

二、申请退税

no.1 确认申报表信息

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查看收入纳税数据:

✍简易申报不支持新增和修改,若您需要新增、修改收入等数据,需切换至标准申报进行相关操作。

no.2 申请退税

确认退税金额,点击【申请退税】。

以上退补税申请结束后

如果您需要

“更正或作废”

可从如下入口,进行调整

【第8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每月、每季度、每年都需要缴纳的税种,但是需要在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完成汇算清缴,但进行汇算清缴的同时会产生哪些税务方面的风险呢?想知道的就看看下面的文章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还有利用利润转移、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修理等等进行纳税筹划,文章就不一一展示了,请看下文。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企业每年度终了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核定征收率的企业以外,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填写哪些表呢?大家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填写各类表格,接下来就由会计网为来大家讲解关于汇算清缴的具体内容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的表

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就是会计网今天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填写的表。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susi

【第10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印

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便于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我们编写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申报指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业务说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中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01

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0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该功能。或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03

进入功能后,若尚未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会提示先行报送当期财务报表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确定。目前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智能填报功能,“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可以自动读取财务报表相关行次,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填报负担,有效提升填报效率,一定程度减少填报环节的错误率。

04

财务报表报送成功后,再次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带*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选择。

05

根据企业需要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已经勾选的表单为必选,其他部分为自选,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填写界面,主附表树中可选择填写的表单。

06

全部表单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暂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政策风险检查”,根据系统反馈的风险检查结果提示进行申报表修改,政策风险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即可点击“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该业务办理完成。

“政策风险检查”是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的关联性等,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该功能使用非常简单、快捷,能够有效地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应用享受风险提示服务。

注意!财务报表须提前一天报送,方可正常使用政策风险检查功能。纳税人之前已完成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申报成功后,若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电子税务局将弹出提示信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

08

根据以上提示,如果选择【申请退税】,将自动进入退税申请业务。

未弹出退税提示,或者已经忽略的,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退税申请业务流程:

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进入退税界面填写信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抵欠”或“先抵后退”。

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点击【在办事项】-【我的回执】查看退税受理结果,如有问题,请按要求修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09

根据提示,若选择【暂不办理】的,在选择暂不办理退税后,应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税款信息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查询】,找到相对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点击下载,保存到本地后,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书)打印后,经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盖章备存即可。

来源:沈阳税务

【第11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6.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17.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1.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3.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文件清单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3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12.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8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和202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2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新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新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政策——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新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5、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享受时间

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3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2、必要条件

(1)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可选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3)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5)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6)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7)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8)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新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新政策——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3年4月9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与疫情捐赠政策对比,新增捐赠“服务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申报表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一)修订表单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二)修订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3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12.其他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申报表各表单填报范围和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4.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5.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6.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7.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8.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9.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12.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4.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5.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6.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7.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8.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19.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0.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1.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2.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3.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5.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27.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8.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30.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31.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33.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34.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5.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7.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38.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注: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特殊情况补救措施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比例大全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各位会计朋友们好,眼下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审计时节,审计之后向税局提交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所得税。

如果出现预缴金额和应缴金额有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会计处理呢?汇总如下会计分录,供广大财税朋友们收藏和随时使用。

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分录如下:

【01】冲掉平时预缴时多计提的税金/少预缴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q

贷:所得税费用-1q

所得税费用-2q

所得税费用-3q

所得税费用-4q (后续分录不再分季度,实际分录建议分开)

【02】收到税局的多纳税款退税时/补税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极少使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分录如下:

【01】冲掉平时预缴时多计提的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02】收到税局的多纳税款退税时/补税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极少使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3】如果金额影响重大,需要调整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4】接着,对损益进行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金蝶精斗云在凭证录入界面,可以通过凭证直接生成上述预提和退税分录,参考如下画面,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计提分录(附图1),保存为模式凭证模板后,以后每个季度自动调出分录即可,简单高效。

附图1

当然,大家在工作中,如果不会操作,也可以点击界面中带“录像机”的地方,会弹出详细的操作界面短视频(附图2),供大家自主学习。当然还通过上下翻页,学习该知识点周边的知识和具体系统操作。

附图2

智能财务管理云服务,就选金蝶精斗云!

金蝶精斗云:微型企业saas管理云

金蝶精斗云,聚焦初创及微型企业在线经营和数字化管理,为企业提供基于web及移动端的财务、进销存、报销等云服务,助力企业打造智能化、移动化、简单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无需安装及维护,直接在线使用,满足企业管理者在任意时间和地点对企业业务及财务数据的查询、分析及决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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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投资交易需谨慎。所涉标的不做任何推荐,据此投资交易,风险自负。)

【第13篇】企业汇算清缴要按这个来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要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需完成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按照最新的申报表进行相关信息的填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发生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有3个,具体是:

1、结合2023年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对a105080、a105100、a107010、a107012、a107040等5张报表的样式,有新的调整。

2、对a105000这张报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一些修订。

3、对于发生搬迁的企业,完成搬迁的当年,在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用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了。

因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是很多企业的头等大事,我们在这里结合相关解读,给大家详细聊一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些变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延续,同时明确2023年至2024年期间,对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新购置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应的税前扣除比例依据折旧年限有了新的规定,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可以直接100%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于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全额扣除,并实行100%加计扣除。同时,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基于此,反映到表a105080,就是新增了一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事项,具体如下:

同时,表a107010,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另外,为了适应2023年第28号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的表a107012,也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别忘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优惠。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一些机构用于基础性研究,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同时这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基于此,表a107010增加相关行列供相关企业填报:

4、财税〔2022〕40号,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对应的是表a107040的变化,增加了一些明细行次,对横琴粤澳、平潭、前海深港、南沙等区域性优惠进一步细分。

同时,在这里给大家总结整理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几类企业,供大家参考: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的是reits相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适用企业较少,不多做赘述。这个政策对应的是表a105100的变化及同时调整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5、政策性搬迁企业完成搬迁当年,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6、这些调整适用的是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也就是2023年填报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要按这个来了。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操作依据。如有不足,欢迎斧正。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大家赶紧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吧!5月31日截止喔!什么?还不太会?没关系,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操作指南,请往这里看↓↓↓

国税篇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etax.jsgs.gov.cn )登陆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忘记密码可联系主管国税机关重置密码,用户登录成功后可自行修改密码),点击登录(ca用户下载ca驱动一行助手并下载安装相关控件后插入key,点击ca登录即可)。

注意事项:浏览器建议选择谷歌,若选择ca登录则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如系统提示用户不存在,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

二、添加应用(仅在首次使用时)

用户登录成功后,点击右下角“添加/删除应用”,进入应用中心。

找到并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pp。点击添加到“我的应用”,系统提示应用添加成功。

三、纳税申报

在“用户中心-我的应用”模块中选择“申报类”,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进入申报”、“纳税申报(核定企业适用)”、“所得税年度a申报”,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1、数据初始化

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报表的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表单上年结转数等数据,系统显示“数据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完成数据初始化。

注意事项:如果系统未显示应申报报表或显示应报报表不全,请联系国税机关。如已填写相关报表的情形下请慎用该功能,否则已填写报表数据会清零。

2、报表填报

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填报页面。

填表顺序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核定征收企业直接填写《[00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核定征收)》,可选报《[00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②分支机构先填写《a20000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积分配表(2023年版)》,再打开《a200001 2015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点击“数据读取”按钮核对后保存,返回列表页面即可申报。

③查账征收企业,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

第一步: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本表相关数据涉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推送判断,请纳税人认真填写。

第二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表单》的填写有两种途径,一是《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二是纳税人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

注意事项:后续《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修改后保存的同时会给出《表单》供勾选,用户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表单勾选,原来勾选的表单所填写的数据会保留。表单勾选完成点击确认,系统会根据用户基础信息表的填报情况,对报表勾选进行提示,用户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需增加相应表单,点击取消,再勾选相应表单之后确定。

第三步:填写a101010表至a104000表后,返回主表a100000,点击“读取数据”,填写其他可以填报的数据并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报表代码小于a104000的报表需选填写,否则会影响后续报表的准确填写;需获取关联表数据的请在填表页面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另在填表页面有“报表切换”按钮供切换表单。

第四步: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第五步:填写a106000,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第六步:填写a107040表(小微减免),再打开a100000表“读取数据”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3、提交申报

所有报表填写完成,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如有错误,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信息,用户(纳税人)可根据提示或校验信息修改后重新申报。

没有错误信息或校验反馈的,稍等片刻等待审核后刷新页面,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本次申报。

4、申报作废

申报成功第二天晚上8点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申报成功”右侧的“涉税查询”按钮或通过点击页面左侧的“涉税查询”,通过输入所属期等条件,可以查看对应申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注意事项:缴款书未开具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可自行作废,如已开具,则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缴款书后再作废申报或上门进行更正申报。

四、纳税申报表打印

点击“申报查询”,可以查询、下载打印申报表。若无法预览和打印,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和adobe reader。

地税篇

登录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点击“日常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点击“按年申报”进去。

(1)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2)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3)分支机构企业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纳税申报-分支机构》。

核定征收企业可参考办税总动员文章《【提醒】企业所得税年报b类表已上线,看看有什么不同!》,学习如何申报。这里以查账征收企业为例:

第一步:点开报表跳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后,先填写基础信息表。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蓝色部分必填

注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选“否”后,其它都默认选“否”;选“是”后,其它需手动选择“是”与“否”,再点击确定。

第二步:基础信息表填完后点击暂存,跳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然后关闭页面。

第三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填报表单】,分为必报和选报部分。点击右上角“获取初始化数据”,会生成【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纳税人其他申报信息】的过往数据,核实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要去所属地税大厅更正;正确直接关闭。

第四步:按照表单顺序,依次填写报表。必报部分每张表都要填写,选报部分根据企业需要填写。如有多级附表的,每张附表填写完都要回到上级点击自动计算。

以小微企业为例,填写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于主表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享受的优惠税率。填好以后暂存,回到主表点击自动计算,相应减免额就会出现在主表26行。

注意: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然后再点击相应报表进去填写数据。

第五步:所有附表填写好以后,点击主表右上角自动计算,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如有错误信息跳出,强制类信息按照信息提示修改;提醒类信息直接提交。

第六步:提交之后如发现数据有误,需要修改的,未扣款的可直接在本月已填写申报表里面找到该表,点击撤销,然后重新填写提交;如已进入扣款流程,可以去窗口进行更正。

第七步:申报完成的报表可以在本月已填写申报表里面点击查询进去,进行打印。也可点击查询服务-网上申报表查询/电子缴款凭证打印进行报表和税单的打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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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金税三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

今天,给大家解析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另一个就是“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一、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

要说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问一下大家:为什么汇算清缴的时间国家规定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要完成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需要对上年的所有业务年结,全部结束完毕之后才能确认上年到底赚了多少钱,才能确认最终利润,进而才能进行所得税汇缴。

另外呢,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企业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效,减少纳税风险。

所以,咱们能够看到税务机关会在企业进行申报纳税前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进行了解。

由此,咱们也可以看出来,企业必须将上年的工作准备妥当了,比如上年缺少的票据补回来等等,准备充分了,再进行所得税汇缴。

解释完了,那话说回来,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肯定是有的,咱们企业一般在4月1日到5月15日做年度申报最好。建议,不要过早申报,如果2月或者3月早早申报,有可能你企业的某些发票没有收回,而给税务机关稽查你的机会。

因为税务机关这个时候,可能手里没有多少家企业,他有很多时间去看你的数据,可能因为小数点都要找你事情,甚至看你企业10年内的账目,那这样反倒得不偿失。

所以建议,最好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后再去做年度汇算清缴比较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咱们1-3月什么都不做了。咱们们可以在申报之前先把报表数据相关的报表都审核下,整理下汇缴必须要用的财务数据和资料,为申报提前做准备,这样等到你再申报时候,就非常快了。

那汇算清缴之前我们到底要准备什么财务数据和资料呢?继续往下看

二、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说到这个点,首先咱们大家要清楚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用我们的利润为标准进行处理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哦,汇算前一定要检查好相关的财务数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6个点来进行检查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部分;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计提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一般企业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这里再特别提醒一下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财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同时,咱们在进行汇算前,还应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2)相关财务报表和账簿;

(3)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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