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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个人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5 11:32:01 查看人数: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7000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7000个人所得税

【第1篇】7000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新个税法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调整了个税表,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释放了很大的减税福利,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那月薪7000元的上班族需要缴纳多少个税呢?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个税表

假如一个未婚的单身青年,工作在一线城市,租房生活,月入7000元,那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5000-1500(房租专项附加扣除)-600(社保费)=0,所以,月入7000元的单身贵族不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是已婚已育的上班族,那可以享受更大的免税福利,子女教育、房贷利息、老人养老费等扣除额度很高。所以,新个税法对工薪阶层挺好的,上班族要努力工作,增加自己的收入,让家人过更加安全有保障的生活。

【第2篇】销售提成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分别处理如下:

(1)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人,无论该收人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人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销售提成的个人所得税应区分情况:如果销售人员是本企业职工,提成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销售人员不是企业职工,提成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包括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非国有企业,员工提成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员工提成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可以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其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实际支付”,计提但未支付不能税前扣除。

为了减少税会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由此可见,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属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比例限制范围。但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销售提成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另外,与本单位员工区别在于:支付非本单位员工的销售提成应当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三、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销售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结算、使用等情况,非本企业职工,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过渡核算。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新收入准则下引入了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举例:a电梯公司销售团队取得b房地产企业新开发楼盘的电梯销售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10%的定金;电梯运抵现场后,支付10%;剩余款项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保留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后1年内支付。根据a公司内部的销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笔定金后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就可以给销售团队计算业绩并计算提成。假如在2023年销售提成共计算了20万元。假设该电梯安装调试与验收预估时间是18个月。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因电梯销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样简单,需要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权”,所以给销售团队计算提成的时候,虽然,合同已经签订(取得),但是电梯公司会计上并不能马上就确认收入,因合同取得而发生的成本,就需要先归集后摊销。因此,会计处理:

1.计提销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0万元

2.当企业确认电梯销售收入时

借: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 20万元

贷:合同取得成本 20万元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个人所得税七级税率

个税在改革之后,相对来说个税的税负已经降低了很多。个税更是处在改革的过渡期间,在此期间个税的计算逻辑会慢慢完善的。

当然,我们作为纳税人对于个税的计算,还是需要多多少少了解一下的。

工资税点是多少?

对于工资来说,适用的税点为3%-45%。当然,这里的税率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不是单一固定税率,而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基本的原则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也会变高。

根据具体的税率来看,税率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毕竟,对于工资来说最低的税率只有3%,而最高的税率可以达到45%,它们之间差了15倍!

而且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预扣预缴的税率和汇算清缴的税率也会出现差异。

举例说明:

1、假设虎虎的月工资是10000。另外,每月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是1750、专项附加扣除是2000。

虎虎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750-2000=1250。

适用的税率是3%。

应纳个税=1250*3%=37.5。

对于虎虎来说,由于年应纳税所得=1250*12=15000<36000,所以虎虎在预扣预缴时,每个月适用的税率都是3%、缴纳的个税都是37.5。

2、假设虎虎的月工资是120000。另外,每月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是21000、专项附加扣除是2000。

一月份,虎虎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5000-21000-2000=92000。

适用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纳个税=92000*10%-2520=6680。

二月份,虎虎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00*2-5000*2-21000*2-2000*2=184000。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16920。

累计应纳个税=184000*20%-16920=19880。

本月应补税额=19880-6680=13200。

其他月份的基本计算过程,和一二月份的类似,虎虎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小结:

通过上面的两个例子,我们就能发现区别了!第一个例子当中,由于工资低,一年当中每个月适用的税率都是一样的。毕竟,个税税率和收入有直接的关系!

而在第二个例子当中,由于收入高,随着时间的推移适用的税率也是逐步增高。第一月的时候,适用的税率是10%,而到了第二个月适用的税率就变成了20%。

当然,后面几个月的计算过程,虎虎没有列出来。实际上在第二个例子当中,到了11月的时候,适用的税率已经从最开始的10%,升高到了45%的最高税率。税率的变化还是很明显的。

个税税率又降低了

个税的变化还是很快的,这不专项附加扣除,已经从六项变成了七项。对于我们来说,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后,又能降低我们适用的税率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限额是每月1000,即使按照夫妻双方平摊扣除,一个人每月还能添加500的税前扣除额呢!

我们千万不能小看这500或1000的税前扣除额,关键时候再小的金额都能影响使用的税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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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所得税老表

过习惯了忙碌的生活。总是在匆忙之间结束一件事或一段恋情。 才发现自己最后还是两败俱伤,所得的不是自己想要的。而失去的却是珍贵的。 偶然的一次看到一句话说:平平淡淡才是真。 但我却在想,平淡的生活何常不是一种冒险。 也许人总会在经历过轰轰烈烈之后才会想到安之若素。 或想着平平淡淡的,就这样了却一生。 这些也许也是一种消极或自我安慰的方式吧。 现在过着平淡的生活。我却感觉到了害怕。也体会到了孤独。 不会像以前一样风起云涌的,而只是风平浪静。波然不惊。 我想自己不是真的可以把自己的态度或心态摆成这样。 只是这样掩饰自己一些害怕或者恐惧。 只是一些自己不愿意去承认的事实罢了。 我想要的生活很简单。有一所房屋,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就足够了。 出门不想有豪华的汽车。即使是步行千里又怎不满足呢。 生日不想有奢侈的派对。有着身边的朋友陪着笑着过就可以了。 节日不想有太多的言语。只要有一句简单的问候或一句关心的话语就足够了。 家庭不想有太多的矛盾。即使吵架也会笑的很开心。 生活不要太过于的忙碌。只要能够平淡,适当的可以放松自己就足够了。

金钱不需要很多。只要能够吃穿住行就好了。精神上的满足,我想看一本书或听一段音乐,也可以满足。 只是这些事情有时候往往事与愿违着。 也许应了那句: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 我总以为这样的生活是我想要的。是我期盼的,是我渴望的。 只是当我面临着这样生活的时候,却又发现也是困难丛丛。好像无处逃生。 因为太过于平淡了,好像冬季一般,没有了春天的生机。剩下的只有寂寥与荒芜。 因为太过于平淡了,就好像走在沙漠中。始终找不到绿洲。 因为太过于平淡了,让我感到了惶恐与不安。 我却又突然的羡慕那些拾荒者了。但他们却也是可怜的。 他们有故事可以说。而他们只有他们才知道城市的变化。 但他们却改变不了自己的生活,这是可怜的。 他们可以看透世俗的一切。他们可以无忧无虑的。 但他们却只能饱一顿饥饿一顿,这是可悲的。 他们可以冷眼旁观那些充满铜臭味的人们。 但他们的眼神又充满着嫉妒却又得不到。是可悲的。 我羡慕他们这样。 活的很自在。也很快活。即使吃不饱,饱受冷嘲热讽,却还能笑着面对余生。 而我却只能在这里自我拉扯。总不能明了。永远不明白自己想要的是什么。

【第5篇】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

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

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

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

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总金额是否与缴款金额相符)。

【第6篇】江西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过数次改革和上调起征点,其实已经更多来自于中高收入群体的缴纳。尤其是各公司企业高管的缴纳额度非常高,一人的个税征缴额能够抵得上几百个普通员工的总额。

所以从个人所得税数据已经很难观察各地普通民众的收支水平,更多还是反映各地较高薪酬岗位的数量,以及市场活跃度等,因为个税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工商经营和红利所得。但最终还是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2023年已经出炉的部分省市个人所得税情况,是否和上述相符。

上海、北京在总量和人均上都相当惊人

上海和北京的个税收入在各省市中是有点扎眼的,因为不管是个税总额还是人均个税实在是太大了。虽然两市高薪群体巨大,但过于偏高还是有些其他原因的,所以需要专门论述一下。这是由于两市都是全国性总部城市造就的,它们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但中高层的管理人员薪酬发放大多还是在总部城市进行。所以两市的个税上都具有较强的聚集性。

2023年度上海市个人所得税收入2180.3亿元、北京市1885.7亿元,仅次于广东省,要比江浙都要高一大截。人均更是吓人,都在8千元以上,遥遥领先!

粤浙苏的总额在省份前三,远高于其他省区

所以北上在很多经济指标上都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只能单列。除此之外的各省区之间比较,能够更准确反映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省区第一肯定是人口大省、经济发达省份广东,它在2023年的个税总额为2209.5亿元,也是唯一高于北上的省份。排名第二的有点意外,并非第二经济大省江苏,而是浙江省,两省在2023年的个税收入分别为1154.8亿元和1346.2亿元。

这主要还是浙江省平均薪酬偏高一点、区域发展更均衡、个体工商户和红利所得更多所致。

和前三省相比,其余省区就有点断档,个税收入靠前的山东和福建都只有五六百亿元。像中西部地区的四川、湖北、安徽、湖南等省就要更少了,最高的四川省拥有八千多万人口,其2023年个税收入也只有407.2亿元。人口规模相对偏小的重庆市和江西省都不及2百亿元。

主要还是中西部发展水平差距所致,不但在高薪岗位上不能和沿海强省相提并论,而且在市场活跃度上也是相去甚远。其实这点从人均水平上能够更为鲜明得体现出来。

人均个税能一定体现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各省的经济和人口规模的差距较大,所以用人均个税来观察是能够更好反映各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的,也就是各地的高薪群体、市场活跃度的表现。各省市的人均个税状况是否符合这个观点(各地2023年人口数据未全出,暂时使用七普数据)。

如上所言,北上两市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人均个税过于偏高,所以在此不作为比较。其他省市中较高的主要还是来自东南沿海的经济发达省份,山东和中西部地区的省市在人均数据上要和前者相差非常大,基本上符合现阶段的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其中浙江省以2085元的人均个税缴纳占据省份第一,这也符合民富浙的水准,高薪岗位较多、市场活跃、各地市发展也相对均衡。其次是广东省的1818元,要高于江苏省的1363元不少,这其中虽然有深圳这个总部城市的效应,但珠三角的高薪群体巨大也是不可忽略的。

福建省虽然是人口和经济规模都偏小,但经济活跃度不低的,它也是除了浙粤苏之外唯一人均个税高于千元的地区,高达1275元,值得点赞一下。

同为沿海地区的山东省就要逊色许多,一亿以上的人口规模在2023年的个税总额上只是稍高于福建。按照人均计算只有598元,和上面几个沿海省份相比,山东省主要还是在薪酬水平上要偏低、市场活力上也有些不足。

但山东省和中西部大部分省市相比还是要领先的,除了重庆的人均个税稍高于山东之外,其余像四川、湖北、湖南、江西等中西部主要省份的个税都只有三四百元。

结语

虽然个人所得税按照全体人口来计算人均,是有点不合适的,因为缴纳群体只是全体人口中的少部分。但从中还是能够探知到一些规律的,最终人均排名也是比较符合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的,人均较高的地区明显在经济发达程度上要更高。

最后还是请各位通过下表,来具体观察这些地区的2023年个税总额和人均数据:

【第7篇】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各位支持!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 自然人 (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等8项组成。

2023年部分省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1-数据仅参考;

2-全国31个省市区,目前己搜集10个,此数据为第一版本,最终版为31个省市区;

3-年份:2019;

4-数据来源:税务信息网及2023年一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

【第8篇】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近日美国《纽约时报》援引延续20多年的纳税申报数据爆出一则猛料:美国总统特朗普在过去的15年中有10年没有缴纳任何所得税,而他在2023年赢得美国大选的那一年,也仅仅缴纳了75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而据法新社最新消息,特朗普随即驳斥该报道“完全是假新闻”……在中国,个税大多数情况实行的是企业代扣代缴制,企业常常有不扣、少扣的行为,其存在着诸多税务风险,以下就有税每人举例一一相谈。

一、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企业需要支付对方劳务费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企业对个人代开的发票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则企业取得的个人代开发票无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即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详见以往内容《注意!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企业需知事项!》

二、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时,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 :若纳税人将外购货物进行送礼,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若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进行送礼,计税基础应按照(1)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2)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应当为货物的公允价值。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

企业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责,则会给企业增加税务风险,少扣或者不扣的个税款,实际上是替职工承担了个人所得税,变向作为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除以上三种典型情况外,还有很多情况,例如企业发放的各种福利、购物卡等,企业都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应进行规范的税务操作,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税每人往期内容:《2023年积分落户名单即日起公示,这些指标要满足!》

《联合会员的套路你知道多少?》

《十一新气象》

【第9篇】恭喜!个人所得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扣12000元!!

刚刚宣布!个人所得税新添一项扣除——个人养老金扣除!

国务院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个税app也针对个人养老金扣除更新了新版本。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申报?一文带你读懂!

个人养老金12000元扣除限额

如何申报?

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常用业务”—“管理”;

第二步:在“首页常用业务管理”中找到“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点击“+”,然后点击保存。

第三步:回到首页,“常用业务”板块下,已经添加上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模块,点击进入。

第四步:点击右上方“授权管理”。

第五步:点击“授权”,完成个人养老金的数据添加。

完成后,个人的养老金数据就已经同步到个税系统中,可以按时享受限额扣除了。

个人养老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怎么参加?如何领取?一图看懂

官方解答

个人养老金常见问题

1、个人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2、什么是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3、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4、个人养老金缴费水平有上限吗?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5、个人养老金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6、如何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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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松讲税、央视新闻

【第10篇】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第11篇】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

一、差旅费核算的内容

前提:本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汽车票、火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使用费:因公驾车出差途中的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

3、市内交通费:出租车费、公交车费、网约车费、地铁费等。

4、住宿费:出差途中发生的住宿费。

5、杂费:行李托运费、订票费、乘坐飞机的保险费等。

6、补助、补贴:午餐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等。

二、差旅费相关涉税风险点及行为

差旅费涉税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扩大差旅费范围、虚增差旅费、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企业内部管理缺失。

(一)扩大差旅费报销范围情形

1.扩大差旅费范围主要是指:把招待费、会议费、外来人员的交通费等计入差旅费。

2. 招待费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而差旅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全额扣除。

1)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材料作为附件要齐全(如: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参会人员的花名册及签到、会议内容材料及相关发票等)企业往往打着会议的名义,进行娱乐、旅游等活动。根据其业务实质不同,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不同。根据业务实质不同,“会议费”可计入“差旅费、成本、福利费、招待费”,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差旅费:本企业员工作为会议代表去参加会议,而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计入差旅费,按实际金额税前扣除。

3)本企业研发人员为产品研发开的会议,产生的会议费,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按适用政策“加计扣除”。

4)福利费本;企业员工参加会议,娱乐、休闲部分的支出,计入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5)招待费:外单位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招待性质的“会议”,应计入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6)外来人员的交通费: 根据业务实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

3.差旅费相关财税风险:

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不合规发票、无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等。税法上认定的差旅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把招待费、会议费、外来人员的交通费等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项目计入差旅费;无论是“业务不精”还是“主观故意”扩大差旅费报销范围,最终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都会给企业和财税人员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4.差旅费涉税风险点及应对方法

1) 财务部统一差旅费口径,做好全体员工的报销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差旅费报销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报销流程、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合规的票据等。

3)财务人员提高自身的财税专业性,通过业务实质精准的判断费用类型,把好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二)、虚增差旅费情形

1.虚增差旅费常见情形:超额费用多报少支、超额费用套现后流入“小金库”、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虚构出差事实进行套现。

1)个人层面:高管或者员工因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车辆使用费等,虚构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达到非法侵占公款的目的。

2)公司层面:为降低企业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以差旅费报销形式,并套取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商业贿赂、抵发工资等。

2.“小金库” 财税风险:

1)如属于个人行为:则“肥”个人腰包,非法侵占公款。

2) 如属于企业层面决策:把“小金库”挪做他用,如个人消费、商业贿赂、用于发放工资(减少表内工资总额从而降低“社保+医保”费用)等,同时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3)无论哪种情形,对企业而言会有资金流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被非法侵占资金)、商誉损失;对个人而言将会面临法律制裁。

3.应对方法:

1)财税人员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性,财税风险提前预警,用合法合规的方式享受财税红利。

2)制定并完善企业的财税制度及报销流程(增加电子发票查重环节)。

3)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严格审核差旅费附件,规避“非法侵占公款”现象,把财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

1.差旅费相关发票财税政策

1)不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发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

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

2.差旅费相关发票错误情形:

1)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

a.善意取得:由于开票方疏忽,开票设备的日期设置有误导致发票开具日期错误。

b.报销人故意为之:出差费用未达限额,用前期发票抵。

2)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

a.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按照票面金额报销。

b. 开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金额,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报销。

3.旅费相关发票相关财税风险点:

a.发票不合规:无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无发票支出随意找发票代替、发票日期早于出差时点:与真实业务依据不符,稽查时要做纳税调增。

c.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按最高的报销入账:虚增差旅费。

4.差旅费相关发票风险应对方法: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报销及入账金额:按照报销限额、实际支付金额、取得合规发票金额,三者孰低原则执行。

c.重视并严格审核发票,规避不合规发票风险。

(四)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1.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常见情形;

1)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错误;

2)超限额报销的发票,全额计算进项税额抵税;

3)扩大进项税额抵税口径;

4)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2、相关财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财税风险:

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税率错误:不符规定,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准确;要么多抵,少交税;要么少抵,企业无法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红利。

2)后两种情形:虚增进项税额,减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4.应对方法:

1.)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性,熟记适用税率和可抵扣的口径。

2.)在报销单对应发票上注明实际报销金额,可避免财务人员全额计算进项税额抵税。

(五)、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政策

1、相关政策:报销者取得差旅费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的范围内免交个人所得税。

① 独生子女补贴;

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 托儿补助费;

④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乱用出差补助、补贴政策现象:

a. 出差补助、补贴金额明显高于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b. 实际支付出差补助、补贴的天数大于实际出差天数。

c. 企业所有人员每月定额领取出差补助、补贴,不申报个税。

d. 缺少出差相关资料证明,随意的列支出差补助、补贴。

e. 随意找发票抵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乱用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政策相关财税风险点:

a.虚增企业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

b.不符合出差补助、补贴政策部分的支出,未按规定申报个税。

4、应对方法:

1.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范围内。超过标准必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形式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内部管理缺失

企业内部管理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缺乏内部管理制度、缺乏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

1.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点:

a.缺乏出差申请/报备环节、缺乏工作周报(包含本周工作汇报、下周工作计划),使得出差事实与费用报销无法有效的核实,导致费用一事多报或者无事也报。

b.缺乏出差费用具体标准规定(如交通方式及限额、住宿标准、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标准等),导致员工超额费用无法报销,而产生冲突或者下次虚构费用补回现象。

c.缺乏电子发票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导致一票多次报销。

d.缺乏审批限额权限规定,“高管”自己给自己审批费用,缺乏内部监管。

e.缺乏报销时限规定,导致大量的跨年度费用,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应对方法:

a.使用企业oa平台,根据公司情形设置“出差申请/报备” 、“工作周报” 、“费用报销”等模块,工作留痕迹,事后可核实。

b.规定出差费用具体标准,并在企业oa“费用报销”模块显示,保证员工人人可见、人人尽知。。

c.借用发票查重平台,专人负责报销发票的验票、查重。

d.审批权限:如单笔费用超过10000元必须要总经理审批,限额以下财务部审批;“高管” 费用必须由其他两位高管审批等。

e.报销时限必须明文规定,如自费用产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提交费用申请,否则视作放弃报销。

3. 缺乏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风险点:

a.权责不分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b.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不担责任。

c.工作效率低。

d.财税风险大,公司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缺失。

4. 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风险点:

a.缺少出差申请/报备单,是否真实出差无法核实。

b.缺少大金额支付单据,实际支付金额小于发票金额时,按照发票金额报销,套取企业资金。

c.开票时间早于出差时间,要么虚构费用,要么随意找发票代替。

d.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如实际住宿一晚费用超限额,为了全额报销,开票显示住宿两晚。

5.. 差旅费报销后附部分资料不实或不全---应对方法

a.附件必须有出差申请单/报备单。

b.大金额支付必须后附支付凭证。

c.发票开具时间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遇特殊原因发票时间可迟于发生时间。

d.无票支出的费用,要做具体的说明,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e.往返交通费发票、支付凭证的时间点,核对实际住宿天数。

三、差旅费风险防控

1.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报销审批流程。

2. 财税人员提高自身的财税专业性,提高风险意识,财税风险及时预警,把好企业财税风险的最后一道关。

3. 做差旅费报销培训,以日常报销中发现的问题为主。

4.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平时自查自纠,远胜于被动稽查。

【第12篇】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应该保持一致吗?什么情况会造成两者的不一致,不一致合规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和个税申报的工资之间一般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主要是由于两者纳税时间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具体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加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一点与会计成本费用计量一致,比如工资薪金的计提。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遵循权责发生制,某些成本费用还需要关注是否实际支付,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跨期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汇算清缴之前实际支付的则可以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汇算清缴时,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比如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遵循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员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才具有纳税义务。以一般企业,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为例,当月账面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员工才用缴纳个税的义务,所以发放工资由单位代扣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为员工办理个税预扣缴申报。这就造成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及个税申报工资之间存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差,比如企业2023年12月账面计提的工资,1月实际发放,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12月份计提的工资,而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为2023年1月,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当期1——12月)实际为个税申报当年2月——次年1月的工资。

具体内容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比如过年过节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奖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不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福利免征个税)。

两者申报的工资中,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可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而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第13篇】个人所得税完整的分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够取得2%的手续费进账。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领取!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根据文件,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个税手续费返还:

1、符合“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范围。

2、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能获得手续费返还: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条件符合了!

这个钱怎么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之前

申请年度:上个自然年度

办理方式:

1、带齐税局要求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

2、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网上办理。

3、各地办理方式和所需材料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注意事项:

1、需要再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超期后一般不补支。

2、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的,企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第14篇】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案件情况

雷某某自2023年3月起担任h公司人事总监。2023年8月其自行从该公司离职,后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信息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雷某某向该公司索得人民币共计60万元。赃款已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h公司。

雷某某的上诉理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雷某某担任人事总监,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职工社保、工资税收等)。2023年6月开始,公司因故将雷某某工资从每月的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表示不满并自行离职。后以掌握该公司偷税漏税和职工社保缴纳信息,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索要钱财。期间,该公司二次接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该公司被迫于2023年12月至2023年2月20日,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所获赃款被雷某某用于炒股亏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3、《劳动合同》,证实:用人单位h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与雷某某于202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雷某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从事人事总监岗位工作,月工资1万元,每月工资包括周六加班费。

5、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证实:雷某某于2023年8月22日对h公司提出因公司自2023年6月降低其工资,在其试用期没有缴纳社保,在其转正后没有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没有支付其加班工资,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6、h公司《关于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证实:2023年8月24日,h公司通知同意雷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解除雷某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

7、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证实:2023年12月21日,税务部门通知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派税务人员对公司相关涉税事宜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8、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武税三稽处〔2019〕695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三稽罚〔2019〕6954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税务机关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成h公司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7112.53元进行补扣并解缴;同日,税务机关决定对h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处罚款188556.28元。

9、经济补偿金空白合同及相关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抓获雷某某后,从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搜出了两份公司同意支付雷某某在公司期间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奖金的空白合同。

10、汉口银行电子回单,证实:h公司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于2023年12月14日、12月21日、12月27日、2023年1月18日、1月23日、2月2日、2月20日共七次向雷某某账户转款60万元。

11、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到公安机关报案雷某某敲诈我的事。雷某某之前任我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23年7月,我因公司效益不好将员工工资下调,当时雷某某也接受。后雷某某从公司离开,以公司偷税漏税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并多次威胁我及家人。2023年12月14日之前,我接到武汉税务稽查局对我公司下属的h公司、武汉s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税务稽查通知,意识到雷某某是对我来真的。雷某某说把前期举报的两家公司的事情处理完要75万元,不然还要举报我名下的其他几家公司。于是,我被迫安排何某1向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从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20日,分七次向雷某某转款60万元。雷某某每次收到款后自己拿出一张经济补偿合同让黄某、何某1签字,签字时以举报相威胁。直到现在,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以及我以前的司机蒋某,要他们给我带话并威胁他们。雷某某知道我公司的部分员工社保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纳,以此为由敲诈我。我公司转款给雷某某60万元后,雷某某还多次找何某1、黄某,要他们把前期75万元中剩下的15万元转给他。

另有报案材料印证郑某的证言。

12、证人蒋某的证言:我以前曾在h公司工作。2023年8月底。公司老总郑某打电话说人事部雷某某在辞职后以公司的各项税务和员工社保为名要到税务机关举报向公司要200万元,询问怎么处理。后我和郑某见面谈起此事,我认为雷某某敲诈未遂,要郑某报警,但是郑某出于公司的考虑说不报警要跟雷某某协商,并委托我跟雷某某协商此事,我同意了。后我与雷某某电话联系商谈,雷某某不愿意跟我谈。2023年9月30日,雷某某到公司来,刚好我也在那里,我们就在公司的小饭堂里谈这件事情。我以前当过警察就一直在录音,雷某某直接跟我说要270万元,后来我跟他谈成180万元,他同意了,并且答应把公司材料和公司机密以及设备机密都用u盘拷过来,雷某某还说180万元已经不错了,如果举报的话足够让公司倒闭,谈到后面我就问他是现金还是支付宝,或是银行、微信转账,雷某某要现金,我提出公司暂时没有现金,等过了国庆节给他。国庆节后,雷某某不再与我联系,我发短信息问情况,他说不想跟我谈,后来,我听说公司陆续转给雷某某60万元。

13、证人何某1的证言:我是h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老板叫郑某,雷某某以前在公司负责招聘和社保、工资业务。因为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高管的工资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雷某某给我打电话、发消息,在微信和电话里发一些图片及威胁的话语,并要我转告郑某,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把钱付给他,否则就向社保和税务部门举报公司,同时也在通话过程中威胁郑某及其家人。公司安排蒋某与雷某某商谈,由公司出200万元解决问题,雷某某配合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23年12月初,公司和雷某某在一付姓股东家中商谈,商定的价格是150万元,要先付50%。等雷某某配合税务检查完之后再付50%。雷某某从9月份开始每个星期都跟我打电话或者发消息说这件事,我按照老板的指示给他汇钱,有时候账上没有钱就不给他汇,先后七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60万元。雷某某要我们转账时,拿出自己准备的东西要我签字,说不签字的话就向税务部门举报。期间我们一直和雷某某沟通想解决这件事情,但雷某某一直不满足,他要拿够150万元才行,我们就报警了。

14、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在h公司担任人事行政副总,郑某是我岳父。2023年8月底,郑某说已离职的雷某某雷某某以公司税务及员工社保名义找公司要200万元,与我商量如何处理。郑某说雷某某坚持要200万元,他已将此事委托蒋某处理。后雷某某与蒋某没有协商好,10月,雷某某跟何某1联系要公司给150万元,并且一直说他手上有公司的税务资料。雷某某还举报到税务局,税务局也确实来人稽查,我们就同意给他150万元,雷某某要求给他75万元现金,我们以银行不能一次性提这么多现金一直拖着,雷某某就一直在电话中威胁何某1再不给钱就去税务局送资料,让郑某倾家荡产。我们以公司名义给雷某某转账17万元,雷某某要我在劳动补偿的收条上签字,说如果不签字就去税务局那边举报,我就把字签了。转款第二天,雷某某问我们第二笔如何转,我们说公司的账上没有钱,要他给点时间,雷某某要我们尽快,并多次打电话催要,而且进行威胁,我们就又转了3万元,陆续转账60万元。雷某某收款后继续跟何某1打电话要尽快付完75万元,等h公司的税务问题处理完后再将另外的75万元付完。我们一直拖着没付,后郑某报警。

15、微信聊天信息截图,证实:雷某某(微信号×××)与何某1(微信号×××)、雷某某与黄某(微信号×××)微信聊天的情况,与证人何某1、黄某证言中关于其与雷某某交流的内容相印证。

16、雷某某的供述:我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8月我从公司离职。在职期间,我担任人事总监,负责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所有工作。后老板郑某将我的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我认为郑某不该降低我的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在我离职前一个月,郑某说我给他的公司作了贡献,在缴纳社保这块为公司省下了一大笔钱,会给我不低于事业部部长待遇的奖金(每年40万元),后来,我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的方式向郑某要钱,因我在公司工作5年,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我直接找郑某要钱的话他不会给,所以我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我对郑某说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我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我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让郑某将钱打到我工资卡上。郑某拖了很多次,我也催了很多次,郑某先后七次向我的工资卡银行账户转款共计60万元。期间,我不停地打电话催郑某,说要是不给钱就举报他偷税漏税的事,后来,他就陆续打款给我了。公司的财务总监何某1、副总黄某知道我向郑某要钱的事,他们还参与了调解的。我找郑某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郑某给我的60万元,我用于炒股,现在股票亏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雷某某诉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雷某某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其从2023年3月1日入职h公司,2023年6月,郑某将其工资从10000元降到5000元,其认为郑某不该降低工资,就写辞职函离职了。因其掌握了郑某偷税漏税的证据,所以就用掌握的偷税漏税的证据向郑某要钱,如果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一开始,郑某不给钱,其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税务部门查了h公司两次。其再次告知郑某如果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到税务部门去,郑某先后七次向其工资卡转款共计60万元。其要钱都是通过黄某、何某1转告郑某。证人郑某、黄某、何某1、蒋某的证言以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证实,雷某某以掌握公司偷税漏税为由,不给钱就向税务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公司索要钱财,公司被迫先后七次向雷某某转款人民币60万元。上述一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雷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的方法,迫使h公司向其转款人民币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雷某某诉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税务局为关键词检索涉及敲诈勒索罪的案例文书,找到4起案件,均为检举人“借偷税举报之名,行威胁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最终的量刑结果都比较重,其中最轻的一起对当事人也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此类案例,对怀有不正当检举目的的人是重大警示,应当引以为戒。

为了规范涉税检举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实名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并要求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可以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检举人如果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判决表明,检举制度是促进维护法律秩序的,如果检举行为超过了法定的边界,就非但不受法律的保护,反而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权要合法,检举不是非法占有的工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5篇】个人所得税追溯

2023年被公开曝光的个税稽查案例明显增多了不少,税务局也从多个层面给大家明确:个税将从严稽查,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这不,又有个税被查了!天津、杭州、济南等多地公开曝光了新一批个税稽查的案例,先带大家通过这些案例感受一下2023年个税稽查力度和重点:

据天津税务公开曝光,在税务部门对个税汇算抽查中发现,某建设设计公司员工宋某某没有依法办理2019、2020、2021,3个年度的个税汇算,于是对宋某某立案检查。最终税务局对宋某某追缴3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合计25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细节有:

1、税务局真的会对大家每年的个税汇算进行抽查,对存在涉税问题的,一般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甚至约谈警示灯来督促大家整改。但是如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则会进行立案检查。

2、税务局曾提醒督促宋某某申报相关税款,但宋某某拒不申报。直到看到税务局立案检查了,才申报补缴了税款。

3、税务局目前并不只是稽查上一年度的个税汇算情况,案例中是追征3年。并且根据规定,偷税行为的追溯期是无期限的,所以很多偷税行为,即便躲过了初一,也逃不掉十五的。

4、个税汇算相关的这3种行为将严查,分别是应办理汇算而不办理,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税款,以及取得应税首付不进行申报。建议大家检查下自己的个税汇算,如果存在上述3种行为,及时补正。

与天津类似的是杭州某建筑公司高管王某某,也是没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的个税汇算,存在少缴个税,且经提醒督促,拒不申报。最终的处罚结果也类似,税务局对王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万余元。

但济南税务曝光的这个案例有点不同,是税务局在事后抽查中发现济南某房地产公司鲁某某没有据实办理2019-2021三个年度的个税汇算。

鲁某某主要是通过虚假填报综合所得收入、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还虚增已缴税额,少缴个税。且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拒不如实办理更正申报,最终鲁某某连补带罚交了30多万

估计鲁某某是听信了所谓的坑人的“秘籍”才这么大胆地在这些项目上动手脚,并且拒不更正申报。但最终鲁某某是自己为“天真和无知”买单,其中教训,值得大家吸取。

通过这些“血淋淋”的案例,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即日起,以下3种行为不能再有了,不然将会受到严惩。

1、不按时进行个税汇算。

一般而言,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汇算的,一定要在此期间内完成个税汇算的申报事宜。

2、不如实进行个税汇算。

比如少报收入,虚假填报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虚报减税税额,虚增已缴税额等等,这些税务局一比对,就能发现问题。

3、遇到税务局提醒督促,拒不整改。

一般税务局给你提醒了,就说明已经发现了你有涉税问题。这个时候,你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纳税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配合整改。

7000个人所得税(15个范本)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新个税法提高了个税起征点,调整了个税表,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释放了很大的减税福利,中低收入者受益最大。那月薪7000元的上班族需要缴纳多少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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