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纳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2篇】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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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 工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 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 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②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 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 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 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 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 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 单位。
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 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 述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且符合上述规定 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国家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图13-3 纳税筹划图
【例13-3】 某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餐馆2023年度招收了10名工作人员,2023年度的 销售额为200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 50万 元。请计算该企业2023年度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该企业首先应当缴纳增值税:200×3%=6(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7%+3%+2%)=0.72(万元)。
如果该企业在招用工作人员时选择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以抵扣6 000元的税 款,2023年度可以抵扣:6 000×10=60 000(元)。这样,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其 附加6.72万元可以抵扣6万元,但0.72万元的附加仍需要缴纳。由此,该投资者即可少缴增 值税6万元。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4篇】纳税收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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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政府从私人部门获得的强制性资金转移是指(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赠与收入
d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单选题]2.下列指标中,不属于衡量宏观税负指标的是( )。
a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
b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的总和占gdp的比重
c 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d 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
[单选题]3.税收的征税客体是( )。
a 法人
b 单位和个人
c 企业
d 自然人
[单选题]4.关于拉弗曲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拉弗曲线描述了通货膨胀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b 拉弗曲线描述了税率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
c 拉弗曲线描述了通货膨胀率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
d 拉弗曲线描述了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单选题]5.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 )的交易中。
a 消费品
b 动产
c 资本物品
d 金融商品
[单选题]6.关于税负向后转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后转是在商品交易后发生
b 后转是预期历次累计税款的一次性转嫁
c 纳税人通过抬高购入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的方式进行的
d 后转借助的是一般消费品
[单选题]7.在资本物品交易中,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压低生产要素购买价格)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这种税收转嫁称为( )。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税收资本化
[单选题]8.甲公司销售应税产品缴纳的消费税,通过提高该产品的价格将税款全部转移给该产品的购买者乙公司,这种税负转嫁方式属于( )。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旁转
[单选题]9.关于税负转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对非生活必需品的课税,税负容易转嫁
b 课税范围越狭窄,税负越容易转嫁
c 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课税,税负容易转嫁
d 与经济交易无关而直接对纳税人课征的税,税负容易转嫁
[单选题]10.当今世界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普遍做法是( )。
a 增加税收
b 举借公债
c 验收基金
d 收取企业利润
[单选题]11.在政府发行的国债中,流动性强、被称为“有利息的钞票”的是( )。
a 中期国债
b 长期国债
c 短期国债
d 特别国债
[单选题]12.某国国债收入为0.6万亿元,截至该年年末国债累计余额为8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40万亿元,财政支出为10万亿元,则该国的国债负担率为( )。
a 20%
b 1.5%
c 6%
d 25%
[单选题]13.根据国际通用的控制标准,债务依存度应控制在( )。
a 5%~6%
b 5%~8%
c 10%~15%
d 15%~20%
[单选题]14.政府债务管理者向小投资人发行不可上市国债,这属于国债发行的( )方式。
a 随买
b 公募招标
c 承购包销
d 直接发售
[单选题]15.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没有实行过的国债发行方式是( )。
a 行政摊派
b 定向购买
c 承购包销
d 招标发行
[单选题]16.在国债发行制度中,决定国债发行条件的关键是国债的( )。
a 发行数额
b 票面金额
c 流动性
d 发行方式
[单选题]17.以新发行的国债来偿还原有到期国债本息的国债偿还方式称为( )。
a 提前偿还法
b 市场购销法
c 抽签分次偿还
d 转期偿还法
[单选题]18.在国债交易中,最普通、最常用的方式是( )。
a 回购交易
b 期权交易
c 现货交易
d 期货交易
[单选题]19.在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应纳入( )。
a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b 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c 中期预算管理
d 政府债务管理
[单选题]20.下列课税商品中,税负最不容易转嫁的是( )。
a 食盐
b 住房
c 高尔夫球杆
d 面粉
[单选题]21.决定税负转嫁状况的关键因素是( )。
a 课税商品的性质
b 课税范围的大小
c 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
d 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
[单选题]22.税收的征收目的是( )。
a 增加财政收入
b 社会物质财富转移
c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d 增加预算收入
[单选题]23.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取得收入的最主要形式是( )。
a 赠与
b 税收
c 罚款
d 社会缴款
[单选题]24.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赠与收入
d 债务收入
[单选题]25.在下列税负转嫁方式中,税收资本化是( )的一种特殊形式。
a 税收后转
b 税收前转
c 税收消转
d 税收旁转
[单选题]26.厂商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价格的方法,将其所纳税款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税负转嫁理论,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 )行为。
a 后转
b 前转
c 消转
d 旁转
[单选题]27.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税负转嫁方式是( )。
a 前转
b 后转
c 消转
d 混转
[单选题]28.下列经济理论或模型中,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进行形象描述的是( )。
a 尼斯坎南模型
b 李嘉图等价定理
c 拉弗曲线
d 瓦格纳法则
[单选题]29.证券交易中最古老,也是国债交易方式中最普通、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是( )。
a 现货交易方式
b 回购交易方式
c 期货交易方式
d 期权交易方式
[单选题]30.根据国债( )的不同,可将国债分为货币国债与实物国债。
a 发行地域
b 债务本位
c 偿还期限
d 利率变动情况
[单选题]31.在政府发行的国债中,流动性强、被称为“有利息的钞票”的是( )。
a 中期国债
b 长期国债
c 短期国债
d 特别国债
[单选题]32.国库券是最典型的( )形式。
a 短期国债
b 中期国债
c 长期国债
d 实物国债
[单选题]33.一国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称为( )。
a 国债负担率
b 国民经济承受能力
c 债务依存度
d 外贸依存度
[单选题]34.作为衡量一国政府财力的重要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其充裕状况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范围与数量,该指标是( )。
a 财政收入
b 基金预算
c 政府预算
d 财政支出
[多选题]1.关于社会缴款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无业人员不能进行社会缴款
b 缴款额与缴款人的报酬、工资或雇员数量相关
c 社会缴款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
d 社会缴款可以由雇员、代表雇员的雇主、自营职业者缴纳
e 税收不属于社会缴款
[多选题]2.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1年《政府财政统计手册》的分类标准,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渠道包括( )。
a 税收
b 社会缴款
c 非税收入
d 赠与收入及其他收入
e 债务收入
[多选题]3.关于不同口径的财政收入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最大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政府全部收入
b 小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政府债务收入
c 最小口径的财政收入仅包括税收收入
d 中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
e 中口径的财政收入包括社会保障缴费收入
[多选题]4.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有( )。
a 课税商品的供给与需求弹性
b 课税商品的性质
c 课税与经济交易的关系
d 课税商品的种类
e 课税范围的大小
[多选题]5.我国国债的政策功能有( )。
a 筹集建设资金
b 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
c 调节国际收支
d 弥补财政赤字
e 调控宏观经济
[多选题]6.关于我国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b 地方政府举债可用于经常性支出
c 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
d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
e 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多选题]7.关于拉弗曲线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该曲线的提出者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拉弗
b 该曲线是对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失效的一种回应
c 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条件
d 该曲线提示各国政府要提高税率,清除征税“禁区”
e 该曲线是对税率与税收收入或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描述
[多选题]8.下列各类商品中,税负不容易转嫁的有( )。
a 需求弹性较大、供给弹性较小的应税商品
b 非生活必需品
c 生活必需品
d 征收消费税的商品
e 课税范围狭窄的商品
[多选题]9.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 )。
a 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
b 税收的纳税标准具有强制性
c 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
d 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付出任何报酬
e 政府征到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本人
[多选题]10.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b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
c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d 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e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救助原则
[多选题]11.弥补财政赤字的方式通常有( )。
a 减少货币发行
b 增税
c 向中央银行借款
d 发行国债
e 向国外借款
[多选题]12.国债的负担可以从( )方面分析。
a 认购者负担
b 个人负担
c 纳税人负担
d 债务人负担
e 企业负担
[多选题]13.下列关于债务依存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是指国债累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b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实现的
c 当债务依存度过高时,表明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债务收入
d 国际公认的债务依存度警戒线在15%~20%之间
e 发达国家的债务依存度警戒线不超过60%
[多选题]14.小口径是最为常见的一个财政收入口径,它包括( )。
a 税收收入
b 社会缴款
c 政府债务收入
d 全部的政府收入
e 纳入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
[多选题]15.按照我国《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包括( )。
a 转移性收入
b 债务收入
c 赠与收入
d 非税收入
e 税收收入
【第5篇】纳税筹划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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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框架内,通过对其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节约税款、延期纳税和降低税务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以下内容从税收筹划的十大基本方法进行展开。1纳税人筹划法纳税人筹划法是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合理界定和转化,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尽量降低到最小程度,或直接避免成为某类纳税人。1.纳税人不同类型的选择个体工商户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按照税法要求需要就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法人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实施利润分配,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不同纳税人之间的转化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类型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计算方法和征管要求不同。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抵扣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使用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实行进项抵扣制。3.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而对于房产界定为房屋,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停车场、室外游泳池、喷泉等,不属于房产,若企业拥有以上建筑物,则不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将停车场、游泳池等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分开,在会计中单独核算,从而避免成为游泳池等的法定纳税人。2税基筹划法1.控制或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1)税基推迟实现(2)税基均衡实现(3)税基提前实现2.分解税基通过分解税基,使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转化为税负较轻的形式3.税基最小化合法降低税基总额3税率筹划法1.比例税率筹划法通过比例税率筹划法使得纳税人适用较低的税率。2.累进税率筹划法防止税率攀升:注意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累进税制对税负的影响。4税收优惠筹划法1.税收优惠特殊行业、特定区域、特定行为、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2.税收优惠的形式(1)免税(2)减税(3)免征额(4)起征点(5)退税(6)优惠税率(7)税收抵免3.创造条件适用优惠政策【案例】霍尔果斯案例全民关注的电影《战狼2》,2023年票房高达54.6亿元,雄踞票房榜首。导演兼主演吴某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了一家文化公司,即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而霍尔果斯是目前为止税收优惠最全面的地方,最大的优惠就是好文化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之内全免。【案例解析】按照《战狼2》54.6亿元的总票房来算,根据协议,吴某分得18.4亿元,如果没有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本例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7亿元。根据国家税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则为:(18.4-2.7)*25%=3.93(亿元)如果注册在霍尔果斯的企业应纳税款则为:(18.4-2.7)*0%=0吴某通过霍尔果斯的安排节省了3.93亿元的企业所得税。提示:通过以上安排,纳税人确实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实质与形式相吻合,否则将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5会计政策筹划法1.分摊筹划法无形资产摊销、待摊销费用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间接费用分配。2.会计估计筹划法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些项目不能精准计算,而只能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对尚在延续中、其结果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需要估计入账。这种会计估计会影响计入特定时期的收益或费用的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6税负转嫁筹划法税负转嫁筹划的操作平台是价格,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而jiag诶桥面。 分解的手法不拘一格,则更为巧妙。1.税负前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式,将其所负担的税款转移给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2.税负后转筹划法纳税人通过降低生产要素购进价格、压低工资或其他方式将其负担的税收转移给提供生产要素的企业。【案例】白酒厂商生产的白酒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白酒厂商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通常的做法是相应提高出厂价,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与增值税的攀升。有没有实现税负转嫁的筹划办法呢。【案例分析】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酒厂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的出厂价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零售环节不再缴纳。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降低消费税负担。7递延纳税筹划法1.推迟确认收入不同的结算方式:委托代销2.提前支付费用需要支付的费用提前支付【案例】某造纸厂7月份向汇文文具店销售白纸板113万元(含税价格),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汇文商店10月份只汇来货款33.9万元。对此类销售业务,该造纸厂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案例分析】此笔业务,由于购货方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模式,即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该造纸厂7月份可以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收到代销单位的销货清单后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33.9/(1+13%)]*13%=3.9(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以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则应计提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因此,对此类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实现递延纳税。8规避平台筹划法在税收筹划中,常常把税法规定的若干临界点称为规避平台。规避平台建立的基础是临界点,因为临界点会由于“量”的积累而引起“质”的突破,是一个关键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降低或优惠增多,从而获得税收利益,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法的基本原理。1.税基临界点筹划起征点、扣除限额、税率跳跃临界点2.优惠临界点绝对数临界点、相对比例临界点、时间临界点【案例】李先生在北京市拥有一套普通住房,已经居住满1年零10个月,这时他在市区找到一份薪水很高的工作,需要出售该住房,李先生应该如何筹划呢?【案例分析】增值税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部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北上广深四个城市)。显然,如果李先生再等2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适用购买满2年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而如果马上出售,须按照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最好是将住房在2个月后再转让。当然,如果这时遇到合适的买主,也可以出售,即变通处理,利用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法,可以采取和买主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远期合同(2个月之后正式交割房产);另一份是为期2个月的租赁合同。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主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9资产重组筹划法1.合并筹划法是指企业利用并购及资产重组手段,改变其组织形式及股权关系,实现税负降低筹划方法。(1)企业合并可以进入新的领域、行业,享受新领域、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并购大量亏损的企业,乐意盈亏补抵,实现成本扩张;(3)企业合并实现关联性企业或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减少,合理规避流转税和印花税;(4)企业合并可能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譬如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企业;(5)企业合并可以利用免税重组优惠政策,规避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负担。2.分立筹划法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被分离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企业的依法拆分。分立筹划法利用拆分手段,可以有效地改变企业规模和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1)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2)企业分立将兼营或婚姻销售中的低税率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单独计税,降低税负;(3)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税负自然降低;(4)企业分立增加了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10业务转化筹划法业务转化筹划法手段灵活,注入购买、销售、运输、建房等业务,无形资产转让可以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 【案例】科研人员张某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申请了国家技术专利。由于该专利实用性强,许多企业拟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这种情况下,张某是否应该转让其技术专利呢?【案例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技术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申请免征增值税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根据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计入综合所得,参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取得该笔收入是应预交个人所得税为:100*(1-20%)*20%=16(万元)如果采用业务转化筹划技巧,张某不转让技术专利使用权,而是将技术专利进一步开发,以技术服务的形式将专利技术应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中。按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测算,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10万元技术服务收入。若张某愿意采取技术服务形式,则其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实现递延缴纳:(1)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应于取得所得的当月按照20%的比例税率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并入综合所得于年终汇算清缴。张某应预交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这种筹划法主要好处在于可以递延纳税。若采用技术投资入股形式。技术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根据[2016]101号文,个人技术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作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6篇】纳税收入是什么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区别:1、定义不同,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使用收入减去各种费用计算出来的结果。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2、计算方式不同,会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实际核算的方式不同,得出的结果也是截然不同。企业需要明白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数据,从而选择合适的核算方式。
具体来说,这种差异来自于税会差异。就是说,企业会计的核算和税法核算有明显的差异。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1、定义不同
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使用收入减去各种费用计算出来的结果。会计利润反应的是企业在一定会计区间,盈利的实现情况。会计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出来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出来的。
2、计算方式不同
会计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收入-费用。当然这里的收入即有主营业务收入,也有其他业务收入。而费用不简简单单的是“四费”支出,还包括减值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相对的,都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这里的纳税调整,也包括纳税增加也包括纳税减少。可以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不能盲目地比大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计算方式属于间接计算方,还一种直接计算方,也是可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
直接计算法虽然看着更易懂,但是这种做法的计算量太大。并没有间接计算法使用的范围更广。
税会差异的本质是什么?
对于企业来说,在一般计算时使用的核算规则就是权责发生制,即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则。企业会计核算之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计算,主要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操作利润。通过权责发生制计算的结果也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业务的开展情况。
对于企业来说权责发生制虽然可以更加准确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这样的核算方式不能满足税款的计算。对于国家的税收征管工作来说,并不承认会计上面的权责发生制。
计税法和会计核算方面的逻辑是截然不同的。对于税法来说,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家可以足额把税款征收上来。可是说税法的规定,并不关心企业会计核算的情况。即税法计算时,根据收付实现制进行计算。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企业的业务在什么时间发生,只要在当期获得现金流,就需要缴纳税款。当然,具体到企业的各项业务,税法的规定还是很详细的。
综上可知,税会差异的本质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
【第7篇】预收房屋租金收入相关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营改增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注释:“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即只有2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9个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应税所得的当日。
纳税方式分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一)按期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按次纳税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十七、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第8篇】提高我国纳税人遵从度的税收管理研究
来源:华盟税务科技研究院
作者:华盟财税 梁羽龙
版权声明: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指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过程,就是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从“被动遵从”到“主动遵从”到“自动遵从”的过程。企业要跟上税局的步伐,税务管理就必须从手工操作向信息化及数字化转型,以应对税局的“自动遵从”要求。
业财票税一体化
税局在金税三期“以票控税”下已通过进销项发票数据全面掌握纳税人的采购和销售交易信息,金税四期下会对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数字化分析,并与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比对。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保证业务信息、发票信息、财务信息与税务披露信息保持一致,避免在申报阶段引发税局对企业数据准确性的质疑和对企业舞弊的担忧。
纳税申报自动化
目前税务从业人员是手工采集数据、基于经验判断税务政策如何执行,并通过excel计算,如果数据采集不全、政策理解有误、纳税调整不准确,财务数据转换成税务数据时出错概率会比较高。企业如能通过自动化计税流程、在线税务政策对照、税会差异调整自动化,可以实现税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风险预警智能化
税务数据的处理是个复杂的过程,很容易出现因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导致的税务风险。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如各项税务指标的合理性分析、趋势动态分析、行业对比分析等来排查潜在的风险因素,通过系统实现风险的自动识别、确认、处理,提高税务合规遵从度。
流程管控可视化
税务管理落实到系统中,实现操作流程可视化。可以自动生成待处理任务,统一管理涉税业务时间节点,按时准备报表,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报表审批、纳税申报全流程节点管控,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错漏。
税务分析数字化
通过建立税务数据仓库或大数据平台,构建税务主题分析模型,如纳税状况分析、税种占比分析、实际税负分析、趋势动态分析等,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9篇】不征税收入申报纳税
12月既是季度末又是年度末。对企业财税人员来说,12月更加紧张而忙碌——那么,不征税发票,纳税申报时需关注哪些事项?大骏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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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税收居民国及纳税人识别号
1. 什么是crs?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是指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单来说,就是各协议国家/地区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本国/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采取多边信息交换机制,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情况的发生。
2. 哪些金融机构受到影响?
crs定义的金融机构包括:
(1)存管机构;
(2)托管机构;
(3)投资机构;
(4)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比如证券公司、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私募基金、p2p。
3.哪些金融信息会被披露?
根据oecd规定的自动交换标准,以下金融信息将会被披露:
(1)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姓名、生日、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等
(2)金融账户对应的账号
(3)账户在公历年度末的余额或者净值
(4)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的利息总额
(5)计入账户的其他收入总额,包括卖出或者赎回的金融资产等。
4.crs政策下信息是怎么传递的?
理论上参与crs政策的国家(地区)间金融信息会自动交换,然而实际情况是双方/多方需“互相配对”成功,真正将政策落地且签署多边/或双边协议后才会进行交换。两国相关金融机构将应报告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分别提交至主管税务机构后,两国税务机构再互相交换信息。
【第11篇】依法缴纳税收的承诺书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亦有部分员工为“提高收入”,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会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类似的免责声明。然而,双方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真的有效吗?海淀法院的法官通过真实案例,对此问题作出解答。
签订承诺书后,员工能否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小李于2023年8月入职某运输公司,任行政助理,商定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小李称自己是外地农业户口,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至4500元,公司接受该方案。后双方签订承诺书,小李承诺“因本人为外埠农业户口,自愿申请不参保北京社会保险,自行承担未交纳社会保险的相应后果,承诺不因此向公司主张权益”。故而,在职期间运输公司未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小李以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运输公司认为小李是自愿放弃社保,现在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小李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法院审理后判决运输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
本案中,运输公司客观上未依法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也确实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虽双方签订承诺书,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换言之,运输公司与小李间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签订承诺书后
员工能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
小张毕业后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编程工作,商定每月工资6000元。入职时,科技公司表示公司处于创业期,希望与员工共同成长进步,为彰显“合伙人”身份,公司推行的是按月“分红”的薪资制度,员工没有社会保险,但公司会为员工购买高端医疗保险且不久的将来公司会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原始股。因此,双方签署承诺书,小张承诺公司无需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2023年9月,小张发现公司迟迟未能兑现“购买高端医疗保险”的承诺。考虑到社保交纳情况对于在京购房、购车的影响,小张计划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小张被告知,这应该去找行政部门。后小张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科技公司补交社会保险。小张按照要求填写了《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不久后,科技公司为小张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此,有“补缴社会保险”需求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咨询,依法投诉、申请社保稽核。
再需要明确的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中,科技公司不仅要为小张补缴社会保险,还需依法交纳滞纳金,如科技公司拒不补缴的,还将面临行政罚款。
公司能否以曾签署承诺书为由
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小高是某咨询公司员工,入职时小高曾与咨询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京社保,无需公司交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承诺不就社保问题追究公司的各项法律责任”。2023年,小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离职后不久,小高就针对社保问题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经稽核,社保行政部门责令咨询公司为小高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并向咨询公司按日加收滞纳金合计42509.1元。后,咨询公司以小高侵害公司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高赔偿损失42509.1元。咨询公司认为,小高自愿放弃交纳社会保险,而后反言申请社保稽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小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要求小高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咨询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其一、不存在侵权行为。小高向社保部门投诉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因此,小高的投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其二、不存在损失。争议所涉42 509.1元不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咨询公司因其违法行为(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而被社保行政部门扣缴的滞纳金。那么,咨询公司能否向小高主张违约责任呢?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私下的约定或者承诺进行变更、放弃,小高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咨询公司即使起诉要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也很难得到支持。
依社会保险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的征收与缴纳属于公法范畴,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属于无效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也将面临如下几大风险:其一、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其二、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时,用人单位需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被加收滞纳金。其三、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12篇】分支机构汇总缴纳税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13篇】纳税申报类税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补充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年11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顺利办理申报纳税业务,现就相关注意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增值税申报手续且比对相符,完成抄报、增值税申报、清卡操作后,方可正常开具发票。
二、对于已经申报但还未缴纳税费,限缴期限仍为11月15日的纳税人,可在11月28日前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生成限缴期限为11月28日的税费信息,并在11月28日前缴纳入库。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4日
【第14篇】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一大类,对于纳税人来说,采用哪种征收方式是一项重要的决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完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本文通过分析核定征收的概念、优缺点,探讨了一般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自1979年开始实施的核定征收政策,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通过核定计税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评估应纳税额,实现简化税种、减轻税收负担、规范税收管理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征收指以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依据,确定应纳税额,代替应税销售额或收入额等登记账册或证明文件计算的税收方式。 在过去,核定征收政策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纳税人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情况相对简单,因此核定征收政策可以更加精准地评估其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应纳税额计算方法采用更为普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扩大了适用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一大类,主要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是指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利润,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核定后再进行缴纳;核定征收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以此作为纳税基础进行缴纳。查账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但是由于其过程繁琐、时间耗费长等缺点,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核定征收方式。
二、核定征收是指在一定的税法规定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企业应纳税额的方式。核定征收的优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等,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核定征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计算方法单一、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存在潜在的避税风险等。因此,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决策。
三、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一项可以考虑的选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和税务监管的加强,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适用条件也越来越宽松。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等。因此,一般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四、使用核定征收的优缺点核定征收相对于一般征收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1. 简单方便:核定征收不需要进行每一项交易的复杂计算,相对简单。
2. 税收成本低:相比较与一般征收,核定征收税率较低,因此税收成本低。
3. 征税公正:核定征收照顾到了纳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性,征税更加公正。
但核定征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风险:
1. 核定数据的准确度和完整性可能存在误差。
2.采用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不能享受进项抵扣的权利,因此不能减少其应纳税额。
五、如何合理使用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提高核定数据的准确度和完整性,避免出现误差和惩罚。
2.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避免出现问题。
3.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和协商,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总之,核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是一种非常有益的税收征收方式,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也可谓大有用处。但同时,也需注意合理使用,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15篇】一般纳税人税收筹划
当你的公司一年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时候,你的公司就会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你知道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哪些吗?
一般纳税人合理开展税务筹划的六种方式
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选择投资地区与行业;
2. 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3. 利用折旧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4.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5. 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6. 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比如说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公司大多存在的问题就是前期的进项票获取不够,后期抵扣不够,或者是企业的经营规模足够大,业务足够多,抵扣之后的纳税额依然很高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税收洼地或者是园区成立新公司,用新公司对外承接一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的扶持政策。
不过一般纳税人公司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案,还得看公司实际情况来决定,税务筹划都是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公司结构、主营业务、解决的问题等方面针对性进行筹划,比如说,企业是什么类型的,服务类、信息类、交通运输类等等,与之相对应的节税方案也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哪些的内容,最后小金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公司要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或者专业的财税公司进行咨询,千万不要直接套用别人的节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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