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扣除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怎么扣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个人所得税怎么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每个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人)的标准定额扣除,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
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人)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5000元/月(60000元/年)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000元/月或1200元/月扣除;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含岳父岳母):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2000元/月扣除.
注:如夫妻二人共同在企事业工作,如男方的工作待遇超过5000元/月,而女方的工作待遇未达到5000元/月,建议在填写个税申报表时,在男方的扣除方式选择100%;
更详细的说明,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说明。
有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进行计算呢?接下个人所得税网将为您介
绍个税计算公式,并进行案例分析。
2023年最新个税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2023年最新个税计算公式(含个税专项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说明
老李,北京人,35岁,独生子女,已婚,有房,但每月需还房利息3000元;
有1个女儿,正在上小学;
父母健在,父亲66岁,母亲63岁,均60岁以上。
假设其月收入30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3000元,新个税下,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0000-5000-3000)*20%-1410=2990元个税。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老李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扣除、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
个税=(30000-5000-3000-1000-1000-2000)*20%-1410=2190元。
由此可见,新个税的个税专项扣除,老李可以少缴2990-2190=800元的个税,可以节省不少呢。
注: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的个税app大热,很多来自商业公司制作的各类“个税”app也成为热门,这其中有的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但也有的纯属蹭热点,甚至有的纯属恶意软件窃取个人信息。对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用户,由于个税登记涉及很多个人隐私信息,用户在选择应用软件时务必谨慎,尤其不要在非正规渠道下载软件、登记个人信息。
【第2篇】抓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确认
上报个人符合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眼下,税务部门就提醒广大纳税人,在对明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时,别忘了今年新增的一项抵扣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市税务局方面提醒广大纳税人,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从2023年1月起新增一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也能抵扣个人所得税。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余美娟介绍,纳税人照护三岁以下的婴幼儿,都可以按照每一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的一方按照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父母双方各自按照50%进行扣除。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慎重选择扣除方式,因为一旦确定扣除方式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变更。
余美娟表示,也可以在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就申报扣除,不想每个月发工资扣除时,可以等到第二年3至6月份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再扣除。
据介绍,目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经增加到7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信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确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时,如果扣除内容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功能快速办理,如果扣除内容发生变化,则需要重新填报。
余美娟表示,每年12月份的时候都建议大家登录自己的个人所得税app,对你所填的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有变化的及时修改,没有变化的信息直接点“一键带入”,就可以把信息全部带到下一年,如果今年没有确认的话,明年就要重新填报。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首席记者:唐兰刚 | 通讯员:郭良东
编辑:易安然 | 校对:刘媛
责编:郑海 | 审核:周嘉宾
【第3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第4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开始确认了,这6项专项附加扣除都有什么?有什么需要格外注意的?今天小慧用6张表全部梳理下,一起来看下吧!
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是什么?
一、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
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
三、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
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
注意事项
1.父母、子女界定
文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首享专项附加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扣除不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五年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知道了具体扣除什么之后,是不是心里就有底了?
那怎么操作呢?别急,接着看下去~
手机端确认情形操作
一、扣除信息无变动
如果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任何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覆盖确认即可,十分简单。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者了解一下,进入之后,选择一键带入,选择扣除年度2023年。
2.依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3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
3.进入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后,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要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
用户可以在app首页上,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2,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修改、增加。
二、扣除信息有变动,需修改
如果2023年需要对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比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按照情形一进入到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
三、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赡养老人、住房贷款等,需要申报填写,先按情形一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回到app首页,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四、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如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失效,2023年不能再享受该专项附加扣除的;需按照情形一进入到待确认扣除信息界面,点击待确认,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删除,点击一键确认。
五、首次填写
如果是2023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之后,按需要填写的项目分别点击不同模块进入填写即可。
虽然这六种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看起来很复杂,但其实只要按照手机提示一步步操作即可,连小慧都会填,你说得多简单!
【第5篇】恭喜!个人所得税再添一项扣除:每年可扣12000元!!
刚刚宣布!个人所得税新添一项扣除——个人养老金扣除!
国务院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个税app也针对个人养老金扣除更新了新版本。关于个人养老金,个人还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申报?一文带你读懂!
个人养老金12000元扣除限额
如何申报?
第一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常用业务”—“管理”;
第二步:在“首页常用业务管理”中找到“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点击“+”,然后点击保存。
第三步:回到首页,“常用业务”板块下,已经添加上了“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模块,点击进入。
第四步:点击右上方“授权管理”。
第五步:点击“授权”,完成个人养老金的数据添加。
完成后,个人的养老金数据就已经同步到个税系统中,可以按时享受限额扣除了。
个人养老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怎么参加?如何领取?一图看懂
官方解答
个人养老金常见问题
1、个人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2、什么是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3、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4、个人养老金缴费水平有上限吗?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5、个人养老金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6、如何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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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松讲税、央视新闻
【第6篇】个人所得税六项扣除
一、子女教育:你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每个子女每月 扣除1000 元。
(一)详细解释
1.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仅指j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
(二)操作指南:父母可选择 一方按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选择双方各承担50%。(注税收筹划)
二、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 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一)详细解释
1.子女包括:一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扣除;二是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但个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 1000元。
2.被赡养人: 年满 60 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去世的前提下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操作指南:赡养人平均分配或者约定分配比例,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三、住房贷款利息:你自己或者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年限不得不超过 240 个月。
(一)详细解释:首套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二)操作指南
1.夫妻双方约定选择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各有首套住房,可选择一套 100%扣除,也可各自分别承担50%扣除。
四、住房租金:工作地点没有自有住房支付的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月,上述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月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800元/月。
操作指南:夫妻双方一方有住房,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选择一方进行扣除。
五、大病医疗: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 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操作指南:可以选择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扣除,也可分别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也一样。
六、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 400 元扣除,同一扣除时间不得超过48 个月。
【第7篇】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11月25日起,个人所得税app版本更新,“我要办税”频道新增“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支持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个税app再添功能:存入个人养老金最高可扣除12000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操作中注意到,多数用户在使用“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时,会先遇到app版本升级提示,需从原v1.8.6升版本升至v1.8.7才能开通这一功能。根据升级后的提示信息显示,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用户可以通过“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完成信息确认后导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阶段进行税前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相关数据来自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因此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因此需要用户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确认。
与之前的个税附加扣除一样,如果用户录入了个人养老金缴费信息后,就可以在在“查询我的扣除信息”功能中查询到相关扣除信息。由于相关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因此相关查询目前也只包括2023年度的内容。根据现行政策,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税政策今年起实施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据了解,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有专业人士介绍,虽然每年1.2万元的扣除金额看似不多,但如果个人应纳税所得正好在两档税率之间,还是能享受到一笔优惠的。比如,个人应纳税所得为31万元的话,税率为25%,应纳税45580元;如果扣除1.2万元,税率则变成20%,个人应纳税为42680元,一年就节税近3000元。据分析,如果当期个税税率高于3%,参加个人养老金的税收减免效果就比较明显,应税收入对应的个税税率越高,减税效果也越明显。
多部门信息交换,确保养老金涉税信息真实准确
针对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也将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据了解,此次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此次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我国个税税前扣除项目已达八项
随着“个人养老金扣除”功能开通,我国个税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再度扩容。此前,我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共7个项目都推出了税前扣除政策。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是今年上半年推出的新政策,也是从今年1月份起实施。根据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年最高额度为12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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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申报
【第一步】需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
更新:一般打开现有的app会自动更新
下载:应用商城搜索 个人所得税
情形一: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选择“了解一下”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 “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如下图1、图2:
(2)依据提示“将带入2023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3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3、图4:
(3)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5、图6:
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如下图7、图8:
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情形二:2023年需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需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注:此方式只能修改部分信息。
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先进入2023年的信息页面,修改后再重新确认。在app中点击“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年份2023年,修改之后再确认2023年的信息。
举例:修改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
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成功后返回“待确认”界面,再点击“一键确认”。
情形三:2023年需要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3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如下图9、图10:
情形四:2023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比如2023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先按情形一步骤确认之前申报的其他不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点击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下图11、图12:
情形五:2023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
直接选择首页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如上图11、图12。
【第9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的规定(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9450/content.html)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如果要彻底理解19号公告,就不得不对其发布的背景进行阐述:
1、2023年是自个税改后首次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在3-6月份,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1-5月份)有重叠,相当于新增了一部分工作至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2、在首次汇缴期间,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申报软件操作不熟悉等等原因,加大了税局、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三方之间的沟通成本,虽然税务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进行宣传,但基层人员仍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咨询量大,申报的成本较高;
3、根据首次汇缴情况来看,存在相当一部分汇缴人员是进行退税汇缴,由于汇缴人数较多,给各级局端、银行、国库服务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
基于上述大的背景,国家为减少部分人员参与汇算清缴,发布了19号文,这样一来减少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操作,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资源也是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
如果享受一次性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那么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步入2023年后,每次在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时,均会弹出提示信息,最大限度的使能享受人员进行享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此小编进行了简单的收集和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从哪里确认?需要怎么操作?
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后,目前会弹出提醒,具体扣除费用信息的确诊,需要依次点击“综合所得申报”——“1收入及减除填写”,进入报表填写页面,选择页面左上角“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见下图)
说明:2月份后,该数据为局端下载数据,可选择是否享受
2、有员工收入低于6万元,但更新的数据中没有相关人员信息怎么办?
a)、首先确认是否满足条件(大部分是没有连续申报)
b)、若确实满足条件,但未下载到信息,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的更正,然后再次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更新即可。
3、若员工2023年4月份进入该 公司,年收入没超过6万元,可以享受吗?
不可以。需要满足1-12月连续申报个税才可以。
4、员工去年一直在公司任职,但由于经营问题,一年发放三次工资,总额不超过6万元,是否享受?
需要确认员工是不是去年一直在进行申报。如果未发工资月份均进行了0申报,是可以享受的。
5、 a员工2023年1月份,在原甲公司享受了一次性扣除6万的政策,于2023年2月份从甲单位离职,进入乙公司进行任职,那么乙公司在申报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
按每月5000元进行扣除。
6、如果员工满足条件,不选择享受可以吗?会有什么影响?
可以不享受。影响:可能存在某个月份发薪异常产生税额,但全年累计算薪并不需要交税,这种情况则需要汇算清缴进行退税。
【第10篇】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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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扣除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税人没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四、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扣除信息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税务部门专门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优化系统、升级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扣缴义务人端,方便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五、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六、出生证明等资料需要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11篇】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热点问答精选
(一)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6.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7.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8.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9.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0.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改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者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2.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按/p>;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教育,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1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3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15.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自年满3周岁的当月起至高等教育结束月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政策规定—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以证书所载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为准),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对同一子女,夫妻双方申报的扣除比例合计不能超过100%。若一方已对某子女填报了100%扣除,则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该子女的扣除信息。
2.夫妻已离婚,对双方所生子女,在未沟通好各自申报扣除比例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均申报扣除50%。同时,离婚后重组家庭的,除已确认原配偶当年不申报双方所生子女的扣除外,一般不建议现配偶也申报扣除。
3.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年度(例如6月前高中三年级、9月起大学一年级),对该子女当年的子女教育扣除申报,不能在申报的同一条记录上进行内容修改,规范的指导性操作是:当年分段填报两条记录,第一条记录填高中阶段教育,受教育结束时间为当年的8月,第二条记录填高等教育,受教育开始时间为当年的9月,以此实现该子女学历教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完整扣除。
4.子女工作后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和父母申报子女教育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子女和父母都同步申报扣除。
5.子女工作后再接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只能由子女本人申报继续教育扣除,父母不能继续申报该子女的子女教育扣除。
6.纳税人工作期间,在岗或脱产参加规定学时等的现场或网络学习、培训,取得的再教育证书、结业证书等非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各类证书,既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取得职业资格,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7.特殊岗位、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取得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列举的该职业资格所对应实施部门(单位)核发的,或是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核发的上岗证等证书,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8.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年度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上的年份为准,而不能以实际拿到证书或考试通过日期年份申报扣除。
9.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建议选择其中一个证书填报继续教育扣除,多填不多扣。
(二)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4.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5.2023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预计2023年1月份批下来,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但是我没有取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贷款合同编号”,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后续月份填报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 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7.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8.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9.《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10.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1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12.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14.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5.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政策规定—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地级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下列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除前款城市外,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扣除。
(1)夫妻一方或双方贷款购买住房的,不论是购买一套还是同时购买多套,均只能选择由任一方申报其中一套住房的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允许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的情形,只有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住房贷款且婚后双方的住房贷款均未还清,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购买的住房可以选择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这一种(此情形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申报100%扣除)。符合此情形且选择分别按50%扣除的,夫妻双方不能填报同一住房的贷款信息,而应分别填报原各自贷款购房信息。
(3)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住房,或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的住房,均只能选择由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申报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贷款扣除。
(4)同一住房,不建议不同年度更换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申报扣除人。因为政策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现有住房贷款今年由妻子申报扣除、明年由丈夫申报扣除,那夫妻双方属于都申报享受过住房贷款扣除,哪怕现有住房贷款还清后又贷款购买住房且仍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夫妻双方也都不能再继续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主要工作城市在景德镇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而租房居住的,因景德镇市辖区(不含乐平市、浮梁县)户籍人口不足100万,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月扣除标准为800元,不能填报1100元或1500元。
(6)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即使在不同县(市、区)分别租房居住,也只能由其中一方申报100%扣除,另一方当年不能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信息。
(7)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双方均不能申报住房租金扣除。
(8)夫妻双方中一方申报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本人及另一方当年不能再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另一方主要工作城市和配偶申报贷款扣除的住房坐落地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范围情形除外)。
(9)当年已申报住房租金扣除,年度内又贷款新购住房,当年可选择全年均按住房租金扣除,也可以选择作废住房租金扣除、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自开始发生贷款利息的月份起)。
(三)大病医疗
1.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今年(2023年)1月5日出院的,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23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3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4.2023年李某一家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如下:李某自己2万元,妻子10万元,女儿0.3万元,父亲5万元。如李某一家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全部由李某扣除,那么他最多可以扣除的金额为( b )。
a.8万元 b.8.5万元 c.12万元 d.12.3万元
解析: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本题女儿支出0.3万元,小于1.5不能扣;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p>;
5.大病医疗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在一年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不含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可以选择由医药费用发生者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1)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或是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任一方申报扣除,不能夫妻双方都申报扣除。
(2)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中,未办理基本医保的家庭成员发生医药费用支出的,夫妻双方都不能申报大病医疗扣除。
(3)可计算扣除的医药费用金额,不含医药费用中不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费部分金额,以及虽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但由医保支付(报销)部分的金额。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可以申报大病医疗扣除的金额,建议以医药费用发生人身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通过“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下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菜单查询出“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数据,按此金额进行填报。
(四)赡养老人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当年均已去世,在第二年其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元/月。
2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4.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5.赡养老人扣除有哪些申报风险?
答:【政策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
(1)有兄弟姐妹的纳税人,申报时不能填报自己为独生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除外)。
(2)全部兄弟姐妹填报的月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且其中不能有任何一人填报的月扣除金额超过1000元。
(3)女婿(包括入赘女婿)不能填报岳父母的扣除,儿媳不能填报公婆的扣除。
(4)父亲与他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不能填报祖父母的扣除;母亲与她的兄弟姐妹有任何一个仍在世,或是外祖父母有孙子女的,不能填报外祖父母的扣除。
(五)婴幼儿照护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2.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3.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4.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5.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3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能在父母之间分配吗?
答:可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8.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选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10.对于存在重组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1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12.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的当月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在婴幼儿出生当月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发工资时追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13.纳税人享受政策应当填报哪些信息?
答: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14.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将有关资料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1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关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本人扣除比例等。
16.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17.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
18.如果暂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该如何填报婴幼儿身份信息?
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19.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填报信息负责?
答: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填报的扣除信息进行检查吗?
答: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1.我什么时候可以在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已于3月28日正式发布,税务部门也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扣申报系统功能将于当天升级。3月29日起,您就可以通过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六)综合
1.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2.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3.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4.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需要双方确认的保存五年的纸质资料,只是纳税人向单位直接填报的电子模板和纸质模板才这样做吗?自行填的app和电子税务局信息还需不需要打印出来给单位签字保存?
答:不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6.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7.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12篇】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率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总额-进项税额(销项税一般为17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消费税
一般情况应纳税额=销售额*费三千、关税
1、从价格上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率*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数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纳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数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的额=利润总额+纳税增加调整额-纳税减少调整额
四、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c、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使用税率
六、房地产税
应纳税额=应纳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七、资源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13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表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了7项!
7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具体政策要点是啥?
【第14篇】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
概述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加至第七项,又可以省不少钱了,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
内容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总结
7项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帮您总结好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再次提醒还没有填报的朋友,记得将您符合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哦!(中税答疑)
【第15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演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该项政策演变如下:
1、1996年,我国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首次实施5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2003年开始,这一优惠政策扩围,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相继纳入。
3、2008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4、2023年至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
5、2023年5月,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至75%。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50万元提至175万元。
6、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75万元提至200万元。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撬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今日,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条优惠政策时,笔者想起了尘封多年的一件事情。早在2023年底的时候,接到当初任职公司领导交代的一项任务,帮助他起草一份“解决当前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困难及问题的建议”的报告。报告提出了装备制造业目前面临的几个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装备制造业当前应解决的几个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加大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于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现有150%的基础上提高到200%。并按照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百分比减免增值税纳税额。鼓励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促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装备制造业实在是太不容易了,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从业人员收入低等,但又是制造的基础,中国想从制造大国转为制造强国,装备制造业必须是发展重中之重。现在国家对制造业企业增加加计扣除比例,在结构性减税中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相信中国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