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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1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麦职教育浙东地区举办了一场关于个税清缴相关的线上公开课。本次主讲老师邀请的是麦职教育一级讲师薛剑老师,课程时长接近2小时,可谓精彩纷呈。

因为平时学习过程中同学们对于自己报读继续教育和一些技能考证后的个税抵扣流程不清晰,因此浙东地区特意为同学们开设了本次线上公开课。

上课内容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和范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简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从收入项目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共有9类,其中前面讲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4项并入综合所得,采取按年合并计税的方法,年度汇算的范围,就是指这四项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仍采取分类分次计税的办法;而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经营所得,按另外的规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不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收入项目,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如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按规定可以单独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时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继续单独计税不并入年度汇算。

从时间范围看,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即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

其全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中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三个限定词,分别从税种、收入和时间三个维度明确地界定了年度汇算的范围。

二、汇算清缴的计算方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规则

7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操作技巧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终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互动答疑

最后一个环节是互动答疑,同学们将课堂中的疑问和工作生活中实际遇到的难题以评论的形式向老师发出提问,老师也一一地回答了大家的问题,师生间积极互动!

课程反馈

本次线上公开课最多在线人数达到100多人,薛剑老师幽默的脱口秀式讲课风格也深受同学们的喜爱,课程中薛老师每讲解完一块内容后都会跟同学们进行互动,例如出个小练习检验一下大家是否理解了刚才讲的知识点,这样边讲边练的模式使同学们对知识点驾轻就熟。课堂氛围也非常浓厚!

课程结束,同学们对老师的辛苦讲解表示感谢,也对麦职教育提出了肯定。接下来我们还会不定期推出更多的麦职公益课堂,敬请期待哦!

【第2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哪些人要补交,哪些人可以退税?

打心底说,我们的个税政策还是比较复杂的,必须一层一层抽丝剥茧,才能明白个大概。之前有朋友说不知道个税的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那我们今天来初步了解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的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也就是说呢,我们的个税是按月预扣预缴的,次年统算多退少补。多交了就退回到你的银行卡里面,少交了就要补缴。

(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是每年的3月至6月份。

这个一般都会有通知,而且那会身边的人都在说这个事情,你也自然就会知道了。

(三)汇算清缴退补税是怎么计算的?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款={(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的税额

(四)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哪里办理?

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登录个税app,首页-“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常用业务”下面有个“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都可以填报。

在这里还可以查看自己以往年度的申报记录、缴税记录和退税记录。

包括自己的申报明细,每年度的收入合计、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信息。

有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税务局电子章的那种。

(五)哪些人可能需要补缴税?

1、工资的来源不止一家公司

有的人在两家公司领工资,每家公司在分开预缴的时候,并不知道个人还有其他的收入,所以都是按在本公

2、有副业的人群

有的人除了领工资,还有一些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平时单独计税的时候,小小笔税率低,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加总在一起年收入额高了,适用更高的税率,就得补交税了。

应该还有一些我没有想到的啦,欢迎大家补充。

(六)哪些人有可能退税呢?

1、专项附加扣除平时没有填报后面补填报的,或者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选择了“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

这样的话,月度预缴的时候就少减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多交了税,年底汇算清缴可能就可以退税了。

2、中间有某一个月或某几个月工资特别高,其他月份工资又比较低的。

像一些销售人员,他可能有些月份业绩特别好,工资发的特别高,适用的税率高,月度预缴的个税也多。但是有些月份销售不太好,可能只拿到了底薪。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整年收入汇总在一起,可能就靠到低一档的税率了,就可以退一部分税。

当然了,这些情况都不是绝对的,具体还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根据实际的数字来计算。

22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应该也是要到23年3月份才开始了,到时候,我们再一起详细来操作吧!

关于个税的税率、个税的计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和填报方法,请查阅壹月默的其他文章。

壹月默分享的文章,都是参照政策和平常自己工作中所了解到的知识结合在一起来写的,如果有遗漏或者瑕疵的地方,欢迎大家补充和指正。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祝所有的美好都如期而至!

我是壹月默,分享一些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财务知识、生活中的小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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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2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倒计时,还不知道怎么计算的,小编为你整理好啦!

一、2023年工资薪金税率标准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二、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图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个税app: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据实填列

三、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相关政策

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如图2所示。

图2 全年一次性年终奖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

四、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

五、举例计算说明

关于“年终奖”单独/合并计税方式的选择,在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便可一目了然:

1、假如a在重庆工作,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60000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400元/月(4800元/年),每月支付住房租金800元,赡养两位60岁以上的父母。(注:重庆地区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按1500元/月扣除,a为独生子独自赡养老人)

(一)年终奖单独计税

a工资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额=(120000-60000-400*12-1500*12-1000*2*12)*3%=396(元)

a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a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6+3480=3876(元)

(二)年终奖合并计税

年终奖分摊至每月=60000/12=5000(元),并入综合所得

a全年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额=(120000+60000-60000-400*12-1500*12-1000*2*12)*3%=4800(元)

综上,3876<4800,因此a年终奖应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申报

2、假如b在重庆工作,全年工资收入800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60000元,个人缴纳三险一金400元/月(4800元/年),每月支付住房贷款1200元,家有两个上小学的小孩。(注: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按1000元/月扣除,子女教育附加单独由b扣除)

(一)年终奖单独计税

b工资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额=(80000-60000-400*12-1500*12-2*1000*12)*3%<0(元),不交税

b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b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80(元)

(二)年终奖合并计税

年终奖分摊至每月=60000/12=5000(元),并入综合所得

b全年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纳税额=(80000+60000-60000-400*12-1000*12-1000*2*12)*10%-2520=1400(元)

综上,3480>1400,因此b年终奖应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合并申报

六、总结

通过举例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单独申报。

1、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0。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税更节税;

2、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年终奖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

3、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当含年终奖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由于年终奖单独申报存在雷区等原因,为使税负最低,可在年终奖和工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节税。

【第4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空间站》报道:从3月1日开始,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式启动,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你是要退税还是补税?一起来听税务律师的专业指导。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跨度4个月。3月1日至3月15日,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在每天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办理时间。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那么,什么情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斌介绍,第一种情形是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缴税额可以申请退税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缴税额,年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应补缴税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汇算。

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王国斌律师介绍,第一种情形是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是应补税的税额不超过400元的;第二种情形,需要补税,但是年综合收入小于12万元的;第三种情形就是预缴税额和他的汇算应缴税额恰好是一致的;第四种情形就是可以办理退税,但是当事人却放弃权利的。

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是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王国斌律师支招,在填报之前,要将自己年度发生的一些费用进行统计计算,以便准确填报。可以就五险一金、子女教育、自己的继续教育投入、赡养老人、房屋的租金、房屋贷款的利息等等费用进行填报,获得专项附加扣除。在相关信息填报后,国家税务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计算,从而得出可以享受的退税金额。在填报子女的教育投入方面,如果涉及到夫妻双方填报的,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缴纳需求较高的夫妻一方进行更多的填报扣除。夫妻某一方如果收入高于12万元,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就有更多的要求,建议这一方对相关费用的扣除设定比例高一点,或者全部承担。另外在涉及到赡养老人的费用方面,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这样的操作也应该参照。

江苏台记者/方晨 徐授科 编辑/胡超

【第5篇】2023收入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在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清楚准确地掌握所属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情况非常重要。

2022

年度盘点

如何便捷地查到全年的收入纳税明细呢?快和小编一起跟着下方的教程操作起来吧!

1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或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安装。

2

查询收入纳税明细

第一步

进入app首页,下滑页面,在【常用业务】下,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第二步

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3年】,选择所得类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2023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已申报收入和税额合计。

第三步

点击进入某一条收入明细可以查看详细信息,如对信息有异议,请及时与扣缴单位核实后,选择申诉。

- 申诉须知 -

在提交申诉之前,请先尝试联系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并确保申诉情况属实。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是正常现象,无需发起异议申诉,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您学会了吗?赶快使用吧!

这一年努力的您一定收获满满,

新的一年更要信心足足哦!

来源:河南税务

【第6篇】3月1日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办理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公告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办理时间为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

在3月1日前离境的

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什么是年度汇算?

哪些人无需办理?

2023年度汇算有何新变化?

什么是年度汇算?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span>;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年度汇算如何办理?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3种办理方式:

● 自行办理

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 单位办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 请人办

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简言之,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

3大新变化,了解一下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①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②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③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2023年度汇算

新推3大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2023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

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

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

2023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3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附件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span>;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span>;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北京晚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第7篇】2023年个人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全面开始!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工作是要在3月31日之前完成的!逾期不申报者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所以,接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2023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带图解操作步骤,不明白的地方,对照着操作即可!

2023年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一、2023经营所得申报期限及申报渠道

二、202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详细步骤

2.1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的申报表

b表

c表

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步骤

自行办理年度汇总申报申报步骤流程

去税务厅自行办理需报送的申报资料明细

2023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

上述便是2023年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具体流程了,对于相关申报表填写不清楚的,可以参考详细填写说明看看。

【第8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除了我们打工人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之外,还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聊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的第二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2023年3月31日前,需要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具体哪类群体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根据规定,经营所得主要包括:

也就是上图所述的四种情形,都需要在取得经营所得收入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但需要大家注意,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另外,经营所得适用的申报表主要包括b表和c表,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两处以及以上经营所得的,则适用c表。

另外,给大家简单说一下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所示:

汇算清缴就是一个缴纳税款多退少补的事情,其中具体的退税、补税公式为: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有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交税。分配的规则,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没有约定的,则按协商比例、出资比例或直接按投资者数量直接平均分配。

2、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同时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有6万的减除费用,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的时候,进行减除。

3、2023年度,针对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有再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

4、有符合条件的捐赠、减征情形的,注意相关限额和条件,不要为了享受相关优惠进行虚假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虽然政策法规上说了一大堆东西,其实实际申报操作上,并没有这么复杂。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轻松完成相关操作,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然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经营所得b表或经营所得c表。

2、选择申报年度,然后按照提示,填写好被投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3、相关收入等数据,系统会自动带出预缴申报环节填报的相关数据,大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核对和确认就行。

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调整事项、减免事项等,最终提交申报信息即可。然后根据汇算结果,进行补税或退税操作。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大家提早办理,不要拖到最后,忘记办理汇算,进而导致不必要的一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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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个税app可以填报了!你是补税还是退费?

信息填报怎么操作?手把手教你!

关于个税汇算,之前的文章我们说过了怎么去预约办理和一些注意事项,有需要的可以点击《》查看。

今天终于可以开始正式操作了!按下面的教程操作即可!

进入申报入口

入口一:蓝色轮播图 -【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入口二: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入口三:首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入口四: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登录app

如果没有登录,需要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开始申报

进入后,点击【开始申报】,选择申报年度为【2023年度】,税务系统已为大家提前预填好2023年度收入纳税数据,再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进入,点击对应项目,进入详情界面核对。

确认信息并提交

选择好年度后,就可以确认个人基本信息并选择本次申报的汇缴地了。

在进入标准申报界面后,系统会自动归集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并直接预填至相应申报栏次,如果不放心可以点进详情界面进行核对。

奖金申报方式

如果需要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至综合所得计税,或者有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通过选择【工资薪金】-【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行设置,最多只能保留一笔单独计税的年终奖。

在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进行缴款或退税。

如果还有其他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商业健康险”等信息,则可以在提交相关信息后,再点击【下一步】、【提交申报】进行补税缴款或退税。

补税、退税

补税

进入税款计算界面,若收入不足12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元的,可以点击右下角的【享受面申报】,不用补钱。

但如果存在应补税额但不符合免于申报,那就只能点击【立即缴税】进入缴税流程了。

退税

在之前所有步骤做完、且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如果想要退税就点【申请退税】(没人会放弃吧?)-【继续退税】

确定退税的银行卡信息,完成退税申请。

如果之前没有绑定多银行卡可以新增,但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i类卡;

2.如果遇到已添加银行卡但是没有显示的,需要去个人中心认证后才能选择;

至此,年度汇算流程全部完成,耐心等待退税到指定账户即可。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六大热门问题

1.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答: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扫脸登录,指纹/扫脸登录仅对当前手机有效。

2.忘记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

3.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

答: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4.可以撤销退税申请么?

答:在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前,您可以撤销退税申请。

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可以撤销申请,需办理更正申报。

5.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已在国库处理中,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在国库处理中的,不能再撤回退税申请,但可以在前次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6.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答: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

【第10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办理事项

(一)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广西区内向其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b表”):

1.2023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

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

(3)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合伙、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2023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3.2023年度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4.2023年度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经营所得的。

5.2023年度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c表”);

1.2023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被投资单位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2023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被投资单位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三)预缴纳税申报

1.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被投资单位中2023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

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所有被投资单位中2023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以及2023年度应申报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b表。

3.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经营所得且第四季度(12月份)实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理第四季度(12月份)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时,收入总额应填报累计的全年收入,年中实行过定期定额征收的,全年收入应包含定期定额征收期间收入的合计数,未足额申报收入总额的,应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二、申报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 a表和 b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 c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申报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目 录

目 录 1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

(一)经营所得(a 表) 2

(二)经营所得(b 表) 7

(三)经营所得(c 表) 14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18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0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24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 27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28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33

(三)附表填写 37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一)经营所得(a 表)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选择是否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a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被投资单位名称查询出被投资单位,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相关信息自动带出。如被投资单位类型是合伙企业则,则在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系统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征收方式(大类)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需选择征收方式(小类)。

2.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小类),录入相应计税信息;

3.【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4.选填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若无则直接点击【下一步】。

5.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1月;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1月。

【征收方式】:根据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应小于(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只有查账征收时可以填写捐赠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税收协定优惠】: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预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二)经营所得(b 表)

本表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年度的汇算清缴。

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未填写“经营所得(a表)”的企业,应在填写完成后进行此表操作。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及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在其户籍地办理当前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存在应当办理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b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被投资单位名称查询出被投资单位,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相关信息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在选中被投资单位后,系统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2.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4.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5.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6.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月。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2月。不允许修改。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项目。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2)“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可减免税额】: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带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经营所得(c 表)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填写“经营所得(c表)”前,需先填写“经营所得(a表)”、“经营所得(b表)”。

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则投资者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在其户籍地办理当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若存在应当办理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一并办理汇算清缴。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投资者减除费用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

操作步骤:

1.通过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下的【经营所得(c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本表自动获取税款所属期、被投资单位信息,汇算地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如存在经营所得b表未申报,则弹窗提示。

2.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将根据历史申报数据,自动归集需要调增的数据,纳税人还可以额外补充需要调增的数据。其中只有应调整的其他费用、可减免税额(可减免税额附表、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附表)在报表中直接修改,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填写说明:

【税款所属期】:默认为所选申报年度的1月-12月。

【汇总地】:选择其中一处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按规定需调整增加或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应调整的其他费用】:按规定应予调整的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 应调整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 应调整的其他费用,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可减免税额】:可填写,减免税额≤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带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当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系统上方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端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进行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

填写说明

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时,系统会自动获取企业核定信息,包含企业类型、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也可点击【单位信息】→【征收方式】/【投资者信息】→【更新】,手动下载获取企业最新核定信息。

投资者需要在【代扣代缴】子系统的【人员信息采集】菜单下,有采集并报送成功过,否则系统将会自动提示。

请使用与提示信息中相同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在【人员信息采集】菜单进行登记,如无法登记,则需前往办税服务厅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更新投资者信息后,在客户端中重试。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已填写了申报表,打开界面后则自动带出之前已填写数据;若该税款所属期存在申报成功或申报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公共信息中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征收方式,以及动态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不允许修改。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主要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按不同的规则填写申报表(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的需要调整定期定额有效期后,再进行申报)。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月1日与企业登记年月的1日孰大值;当前时间不为1月,则默认为当前系统年度1月1日与企业登记年月的1日孰大值。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时间的上一月份(或上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选择的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

【征收方式】:根据下载的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定期定额征收。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利润总额】:当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可录时,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不可修改。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置灰,不可修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据实预缴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特殊说明,不可改;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率);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总额 /(1-应税所得率),不可改。

【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时,“应税所得率”不显示;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时由核定信息中获取,不允许修改,直接显示税务机关核定的数据。征收方式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应税所得率”数据项显示为“所得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征收率)时,“应税所得率”显示为“征收率”。

【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默认分配比例为100%,不可修改;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信息带出分配比例,可修改,但合计不能超过100%。

【投资者减除费用】: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默认为(税款所属期止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月份+1)×月度减除标准(默认是5000);其他征收方式时默认为0,不可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商业健康保险】:主表“商业健康保险”从商业健康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税延养老保险】:主表“税延养老保险”从税延养老保险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分配比例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非试点地区不可录,试点地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附表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其他扣除】: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从捐赠明细附表中的“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附表可录;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主表“减免税额”从减免扣除明细附表中的“总减免税额”取值,不可修改。享受“减免税额”的需在附表中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会对填写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和“减免税额”数据项的人员,进行对应的附表填写校验以及分配比例是否超过100%的校验,校验通过则弹出“是否确认申报这x条记录?”提示框,点击【确定】即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办理2019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填写说明:

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税款所属期存在申报成功或待反馈的明细记录,则【收入、费用信息】不允许修改。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修改税款所属期;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前年度或当前年度上一年。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经营所得以及与经营所得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所得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经营所得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经营所得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成本费用,不可修改。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 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减除费用6万元。如本年度同时取得了综合所得、其他经营所得、或多处经营所得,并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则此处不得重复减除。

(2)“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其中,主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从附表“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主表“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从捐赠明细附表中的“扣除金额合计”取值,不可修改。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主表“减免税额”从减免扣除明细附表中的“总减免税额”取值,不可修改。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

只有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类型之一时, 才显示经营所得菜单。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web端扣缴功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进行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

填写说明:

有扣缴权限的纳税人登录web端后,通过“单位办税”进入页面,在经营所得模块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适用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预缴申报。

填写说明:

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若已有申报成功记录,则判断是否存在多条且公共信息不一致,若不一致则提示纳税人选择以哪条申报成功记录的公共信息为准,选择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若都一致,则展示申报成功记录,且公共信息以申报成功的为准。

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弹出提示,修改完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

也可以选中一笔申报记录点击【更正】按钮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对应投资者(法人)的姓名,可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

根据“征收方式”的不同,按不同的规则填写申报表(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的不支持申报)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月1日与企业开业设立年月的1日孰大值;当前时间不为1月,则默认为当前系统年度1月1日与企业开业设立年月的1日孰大值。税款所属期止:如果当前时间为1月,则默认为去年12月31日;当前时间不为1月,默认为系统当前时间的上一属期的最后一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选择的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止等于当前月份。

【征收方式】:根据下载的单位信息中征收方式自动带出。包括: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定期定额征收。

【收入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征收率))可填写。

【成本费用】:填写被投资单位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核定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可填写。

【利润总额】:当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可录时,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不可修改。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利润总额置灰,不可修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企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仅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填写。

【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征收方式为据实预缴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特殊说明,不可改;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所得率);征收方式为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得=成本费用总额 /(1-应税所得率),不可改。

【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时,“应税所得率”不显示;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时由核定信息中获取,不允许修改,直接显示税务机关核定的数据。征收方式为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应税所得率”数据项显示为“所得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征收率)时,“应税所得率”显示为“征收率”。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默认分配比例为100%,不可修改;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信息带出分配比例,可修改,但合计不能超过100%。

【投资者减除费用】: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时,默认为(税款所属期止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月份+1)×月度减除标准(默认是5000,西藏支持差异化配置);其他征收方式时默认为0,不可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商业健康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2400元/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税延养老险】: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支出金额,扣除限额为年度收入总额×分配比例的6%与12000元之间的孰小值。非试点地区不可录,试点地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所得率)的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止为12月时可录(清算状态企业在税款所属期止为当前月份时可录),否则不可录;其他征收方式的不可录。

【其他扣除】: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查账征收(据实预缴)时,默认为0,可录入,不能大于max【(利润总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0】,其他征收方式不可录入。

【应纳税所得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税率】:经营所得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申报表填写无误后点击【报送】,系统会对填写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险、准予扣除的捐赠和减免税额数据项的人员,进行对应的主附表校验以及分配比例是否超过100%的校验,校验通过则弹出“是否确认报送填写的申报表?”提示框,点击【确定】即可。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

填写说明:

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表填写主界面,若该属期未申报过且公共信息可填写,则自动弹出公共信息。

若已有申报成功记录,则判断是否存在多条且公共信息不一致,若不一致则提示纳税人选择以哪条申报成功记录的公共信息为准,选择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若都一致,则展示申报成功记录,且公共信息以申报成功的为准。

若已存在申报成功记录,修改公共信息时,会弹出提示,修改完后,与之不一致的申报成功记录都变更为更正申报、待申报。

也可以选中一笔申报记录点击【更正】按钮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对应投资者(法人)的姓名,可进入到申报表填写界面。

【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起: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月1日。税款所属期止:默认为系统当前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企业状态不为清算,不允许企业修改税款所属期;企业状态为清算,允许企业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前年度或当前年度上一年。

【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填写本年度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1)“营业成本”: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营业费用”:填写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管理费用”:填写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4)“财务费用”:填写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5)“税金”:填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填写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填写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成本费用,不可修改。

【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不可修改。

(1)“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填写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应予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计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费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 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本年度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1)“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减除费用6万元。如本年度同时取得了综合所得、其他经营所得、或多处经营所得,并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则此处不得重复减除。

(2)“专项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合计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以及国务院规定其他可以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投资抵扣】:填写按照税法规定的投资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

【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填写本年度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合计额。

【应纳税所得额】: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不可修改。

【速算扣除数】:按照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默认带出,不可修改。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可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事项报告表》。享受“减免税额”的需要补充减免信息;享受协定税率的,需要补充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金额。

【应补/退税额】:由计算公式计算而得,不可修改。

(三)附表填写

1.商业健康保险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商业健康保险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商业健康保险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商业健康保险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商业健康保险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并把商业健康保险总额(即明细中的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值),带到主表的商业健康保险字段中。

2.税延养老保险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税延养老保险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税延养老保险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税延养老保险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税延养老保险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并把税延养老保险总额(即明细中的本期扣除金额合计值),带到主表的税延养老保险字段中。

3.捐赠扣除附表

步骤一:在主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捐赠扣除附表的填写。

步骤二: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捐赠扣除明细数据。

步骤三: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步骤四:全部捐赠扣除明细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4.减免事项附表

在主表减免税额字段后,点击【编辑】按钮可进行减免附表的填写。

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会把总减免税额(即减免税额合计+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带到主表的减免税额字段中。

(1)减免税额

步骤一:在减免税额标签页,点击【新增】按钮可新增减免税额明细数据。

步骤二: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录入多条明细数据,重复以上步骤即可。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在操作列进行相应操作即可。

5.税收协定

步骤一:在税收协定标签页,点击【录入税收协定信息】按钮可录入税收协定明细数据。

步骤二:录入数据,点击【确定】后保存。若需要修改或删除已填写的明细, 点击右上角相应按钮即可进行操作。

【第11篇】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

期间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主申报,也可以通过单位代理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申报。

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绝不能想办法拒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确实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还应当及时办理。

【第12篇】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2023年,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了一个重大改变,原先的工资薪金单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工资薪金所得四项,合并为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

这一合并计算以后,不少自由职业者或者自媒体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到政府退税了。过去的时候,这些人员的收入主要以劳务收入为主,800元以内免税,800元以上税率20%。4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税率虽然是20%,不过可以减除20%的费用,以后再行纳税。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税率30%,5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0%。

新的居民综合收入所得,应该如何纳税呢?

首先,我们要求得一个应纳税所得额的值。应纳税所得额是居民每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收入额,并不是把所有的收入相加。工资薪金不特殊,就是按照10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另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比如说,劳务报酬所得2023年是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是5万元,其他收入没有。那么收入额是12万元乘以80%加5万元,结果是14.6万元。

假设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扣除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是一年6000元,这一部分就是专项扣除的金额。

另一部分是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这也是2023年新实行的办法。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房租支出、贷款利息支出、赡养老人支出。除了大病医疗是据实扣除以外,剩余的是定额扣除。比如说我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还小没有上学,另一个孩子上小学,那么可以享受每月1000元的子女教育定额扣除;另外,我还是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的赡养老人定额扣除;如果我需要偿还房贷,还可以享受贷款利息支出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

假设按照我的实际情况,一年还可以享受4.8万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最终,应税所得额是14.6万元-6万元-0.6万元-4.8万元,结果只有3.2万元。

第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我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计税率,从3%~45%不等。应税所得额在0~3.6万元之间的,税率为3%;3.6~14.4万元,税率10%;14.4万元到30万元,税率20%;30万元到42万元,税率25%;42万元到66万元,税率30%;66万元到96万元,税率35%,96万元以上的,税率45%。

因此,最终适用的税率只有3%,需要纳税的金额只有3.2万元乘以3%,结果是960元。

第三,个人所得税退税。为了避免税收的流失,减少大家来回补税的麻烦。我们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预扣预缴。提前在发工资、劳务费的一端把税扣了,然后等着劳动者去申请退税。

假设劳务收入一年收入12万元,平均每月1万元的话,按照预扣预缴的方式,每月至少需要缴纳1600元的个人所得税,12个月是19,200元。

等到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们去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申请退税19,200元减960元,可以退回18,240元。个人税负降低了95%。

这就是2023年自由职业者和自媒体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方式,真的是大大降低了大家的税负。

【第13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今年年初,相信大家都通过单位或者是手机个税app上报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一转眼就到年底了,新税制改革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快要开始了。

可能有不少朋友还不太清楚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也不清楚自己需要如何进行操作。别担心!海波老师带着大家来理一理~

汇算清缴, 简单说,就是将全年的相关数据汇总在一起计算最终的应纳税额,然后再和平时已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也就是如果平时预缴的多了,税务局会将差额退还给纳税人;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比较少,纳税人再补缴差额部分就可以了。

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2月26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针对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我将文件内容整理在下面的图片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杨海波老师。

【第14篇】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span>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第15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敏静

3月1日至6月30日,是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阶段。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今年税务部门也提供了便民服务。

预约办理,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为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变,今年税务部门提供了预约办税服务,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提前预约办税,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便,有关功能在2月16日已经上线。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办税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无需预约。

3种办理方式,满足不同人群需求。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总额和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了3种办理年度汇算的方式,即纳税人自行办理、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单位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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