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跨地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跨地区汇总纳税提供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跨地区汇总纳税提供资料
持有税务师证书的会计师小美最近入职一家新成立的分公司,公司在西部成都某税收优惠区。分公司经理考虑了所有的生产经营面临的风险因素,唯独对分公司如何分摊所得税搞不清楚,希望小美会计分析一下。
小美首先对该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了深入了解,得知公司成立于2023年,总部位于广州,已经在北京、苏州等地设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征管。而今年刚设立的自己就职的成都分公司,总机构和分公司已经在相关税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上海月季花
由于经理要求分析和了解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分摊情况,小美收集了总分公司所有的2023年历史数据,并根据成都分公司经理对生产经营情况的预测得出2023年第二季度的以下数据:(因2023年新成立的分公司,所以案例预测时期2023年)
2023年二季度广州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应纳税额400万;
①北京分公司营业收入800万,职工薪酬160万,资产总额2000万,适用税率25%
②苏州分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职工薪酬160万,资产总额3000万,适用税率25%
③成都分公司营业收入200万,职工薪酬80万,资产总额1000万,适用税率15%(优惠税率)
图来自头条免费图库
由于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的税率地区,所以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计算分摊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
1、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
2、计算不同税率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①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比例
北京分公司分配比例=(800÷2000*0.35)+(160÷400*0.35)+(2000÷6000*0.3)=38%
苏州分公司分配比例=(1000÷2000*0.35)+(160÷400*0.35)+(3000÷6000*0.3)=46.5%
成都分公司分配比例=(200÷2000*0.35)+(80÷400*0.35)+(1000÷6000*0.3)=15.5%
②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额
北京分公司应分摊所得额=1600*50%*38%=304(万元)
苏州分公司应分摊所得额=1600*46.5%*50%=372(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分摊所得额=1600*50%*15.5%=124(万元)
3、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北京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04*25%=76(万元)
苏州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72*25%=93(万元)
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24*15%=18.6(万元)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汇总=200+76+93+18.6=387.6(万元)
4、将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387.6万按照分配比例分摊
①总机构分摊税款387.6*50%=193.8(万元)
其中96.90万元作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外96.9万元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387.6*50%=193.8(万元)
②北京分公司分摊税款=193.8*38%=73.64(万元)
苏州分公司分摊税款193.8*46.5%=90.12(万元)
成都分公司分摊税款193.8*15.5%=30.04(万元)
成都夜景
5、成都分公司预缴: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取得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或电子件)。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成都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15.5%”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30.04万元”。
成都太古里
根据电子申报系统设置,如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按规范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总机构已在季度预缴申报中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则分支机构在进行申报时,该数据由申报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补全。
【第2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具体应该怎么做?今天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特别注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注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省内跨市的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75%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的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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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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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4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一般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居民企业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些跨地区经营企业有一个汇总纳税的企业,也就是该居民企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汇总纳税企业。居民企业在设立跨地级市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后,在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事项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那么在进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时,应该如何分配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如何分配?
依照《企业所得税》对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汇总纳税的税款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剩余的25%应依据分支机构所在区域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另25%税款也需要就地全额缴纳至中央国库或者退库。
50%的税款是分摊到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也就是说需要分摊税款的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具体的分摊金额就地办理缴库或者退库。总机构在确定税款分摊比例时,应依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进行计算,该三个因素占据的权重比例分别是0.35、0.35、0.30。汇总纳税企业下的三级以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缴纳时,应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跨地区汇总申报前应该做什么?
企业在申报前,应确定需要参与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并在申报时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备案至税务系统。总机构企业和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完成备案后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的相关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5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是指
a:嗨,小企,听说你遇到了难题,可以跟我说说吗?
b:我们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我们老板让我去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可我压根儿不会呀!
a:这个简单,让我来告诉你,你可要仔细听好啦!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安徽税务
【第6篇】什么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听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23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2023年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
↓
分支机构2023年度
不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啥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另外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政策,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
在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预计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可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将二级分支机构的就地预缴标识改为“否”。
办理完之后总分机构申报表上有何变化?
☀总机构:
1、企业类型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变为“一般企业”;
2、无需填报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至20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总机构”填报内容;
3、无需填报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
当年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
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总机构实际情况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需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汇总纳税备案,将二级分支机构的就地预缴标识修改为“是”,并同步更正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7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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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知识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不适用于: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三、就地预缴:
1.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50%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
四、分支机构分摊税额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3 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如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按总机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b.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c.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40:60分享
d.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选项c、d,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的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第8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
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
答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二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
答
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三
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四
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答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五
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
答
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问题六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
问题七
分公司是否可以写个申请,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
成立分公司,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可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消掉总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如果分公司自己想独立计算,为什么不成立子公司,而要成立分公司呢?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成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所以,这就根本就不是一个可以申请的事项,不能写这样的申请,税务机关也没法批准啊。
问题八
作为分公司,如果选择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答
是的,分公司若是没有办理汇总纳税,不得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
参考: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根据相关业务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标志进行设置,请参照《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如您单位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类型的,不可享受小微优惠减免。
总结:
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要么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出具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要么非汇总的分支机构需要执行25%的基本税率。
问题九
跨省的总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需要备案什么内容?
答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点击进入办理页面。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问题十
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答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问题十一
请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想增加下一级分支机构信息,应如何操作?
答
请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入初始化界面,选择要增加下一级机构备案信息的总机构,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修改状态,点击“增加”按钮,填写分支机构信息
问题十二
如何理解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三
跨地区经营企业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在外地的二级分支机构还需要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问题十四
我们今年2023年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2023年还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吗?
答
第一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就地预缴,也就是当年不需要分摊,全部在总公司缴纳申报就可以。
总结:新成立的当年只是:只汇总、不分摊,第二年开始:既汇总、也分摊。
到了第二年总分公司必须分摊了,也就是计算出总的所得税额,总部分摊50%,分公司分摊50%。
问题来了,这样分摊导致总部的所得税有一半需要分摊给分公司当地税务局了,总公司的税务局不愿意,这样就会存在税务风险。
因此,税务上会这样要求:总部就是一个管理部门,不经营,分摊50%,总部的经营部门也要单独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跟外地的其他分公司一起分摊剩余的50%。
这样税务风险才减少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分公司当年成立,当年是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第二年由总机构分配下来,再从分公司申报。
问题十五
在外省刚刚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那么明年必须要汇总纳税了,总分机构之间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
答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也就是汇总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合计占一半。
在具体到某个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先计算它的分摊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比例,相应的权重分别为:0.35、0.35、0.3,那么计算分摊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问题十六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十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
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十九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二十
老师,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
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题二十一
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故,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二十二
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是不是分公司必须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
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
提醒: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符合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十三
老师,季度预计申报的时候,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于分公司每季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分公司是否还要申报?
答
要的。总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将《分配表》交由各分公司。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各分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20行、第21行。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特别提醒:
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问题二十四
老师,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汇算清缴了,分公司是否还要汇算清缴?
答
是的。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故还是要申报的。
问题二十五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
需要。
分公司如果财务管理属于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经营信息栏全部填“0”;如果属独立核算的,按本单位财务报表填写。
问题二十六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是的。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原因就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二十七
老师,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
总分公司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主要是看看总分公司是否在同一个县(市),若是在在同一个县(市)而且移送到收货方后对外销售货物,则这样的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纯的内部调拨比如用于收货方内部使用等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十八
老师,请问一下,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答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二者纳税人识别号也不一样,因此分公司接受的专票不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问题二十九
老师,分公司抬头的费用发票,可以拿到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
若是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问题三十
老师,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
若是你是建筑行业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第9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全文大家可以从网络上查询,我就具体的是否预缴和方式进行说明
原文说明如下: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业务中不就地预缴常用的理由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本来也不用预缴)。如果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则二级分支机构可以继续不就地预缴。
其他情形本人暂时未遇到。
那如何才能实现税务系统的不预缴申报呢?
企业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在报告中的就地缴纳标识选否,理由从文件第五条中选择自己适用的条目,这样税务系统就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信息了。
如有疑问,欢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