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征期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9月纳税征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9月纳税征期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
征期起始时间
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时间:2016-9-1至2016-9-12)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征期时间:2016-9-1至2016-9-18)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第2篇】2023年7月纳税申报征期
炎炎夏日
降温避暑模式开启之外
财会人员要记得申报期呀!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7月是大征期
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逾期申报哦!
7月1日-22日按年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7月1日-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7月3日-8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7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工会经费、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申报后三日内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7月1日-31日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第3篇】征期开始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流程是什么!图文详解
新的一年开始了,月初也要开始准备纳税申报,企业根据自己的涉税情况预缴税款,但是有部分会计小伙伴不知道申报表是怎么填写的,咱这已经整理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图文解析,希望可以让大家了解清楚,快来看看吧~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办理操作指引(广东省为例)
广东税务app办理操作指引
微信公众号办理操作指引
粤税通小程序办理操作指引
纳税人注意事项
看了上文后,知道了通过电子税务局、小程序、公众号等等进行纳税申报,在报税的时候还有一些注意事项,有哪些不懂可以在文中找答案,如果还有什么想了解的可以与小编讨论哦~
【第4篇】2023年12月纳税征期
星期一
2023年12月
征期截止
12月1日-12月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12月3日-12月9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2月1日-12月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代收,彩票公积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2月1日-12月16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植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16日
1月1日到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第5篇】2023年八月纳税征期
由于很多月份都有法定假期,而申报纳税在工作日进行,因此,根据各月放假情况,各月份如果遇到假期安排,则纳税征期顺延。请大家注意相关日期,是实务工作中比较实用的信息,具体如下。
一、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月18日。
二、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2日。
三、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4月18日。
四、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5月16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为5月31日。
五、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6月20日。
六、2023年9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9月18日。
七、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0月24日。
另外,请注意其他月份即2023年的3月、7月、8月、11月、12月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都是当月的15日,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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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2023年7月纳税征期
提醒所有会计人,马上7月1号了,纳税申报前,请注意这2项内容!新规定实行,千万不要弄错了。
深圳税务局登录页面
2023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变化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有新规定
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7篇】2023年纳税申报征期日历
提醒所有会计人,马上7月1号了,纳税申报前,请注意这2项内容!新规定实行,千万不要弄错了哈。
一、2023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变化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二、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有新规定
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文转自老三会计,本文由会计说整理发布。
【第8篇】2023年10月的纳税征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2023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0月25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第9篇】2023年5月征期纳税期限
刚刚!税务总局正式发布!5月征期延长!大家可以安心过个节了!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5月申报期延长至5月22日
政策重点: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航天金税盘、百旺税控盘
征期清卡流程
航天金税盘
一、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
登录开票系统执行【上报汇总】,然后进行【纳税申报】,最后,登录开票系统进行【远程清卡】,这个需要注意先后顺序不能颠倒。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开票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
2.进行纳税申报,注意:此项非我司服务范围,遇到问题需要联系所属服务商。
3.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开票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开票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二、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流程
小规模季报用户在申报月(一、四、七、十月份),操作和上面的一般纳税人一样,非申报月操作相对简单,只需要登陆开票系统执行”上报汇总“和”远程清卡“即可。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开票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并提示“上报汇总已成功”。
2.然后开票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开票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三、查询清卡成功方法
如果您忘记是否出现清卡成功的提示,没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查询清卡是否成功:
点击“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锁死日期:2023年4月**日
报税资料:
此状态说明您本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百旺税控盘
一、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
登录开票系统选择【数据管理】,然后选择【汇总上传】,之后点击【上报汇总】,最后登录开票系统进行【反写】,这个需要注意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系统,开票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如未连接互联网,电脑桌面右下角每天会弹框提示一次,直至征期结束)
2.进行纳税申报,注意:纳税申报属第三方服务商,如在操作纳税申报时遇到问题,可联系纳税申报服务商咨询处理。
3.纳税申报成功后需再次登录开票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开票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二、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流程
小规模季报用户在申报月(一、四、七、十月份),操作和上面的一般纳税人一样;非申报月操作相对简单,只需要登陆开票系统执行”上报汇总“和”反写“即可。
具体方法如下:
1.请您在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开票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并提示“征期自动汇总上传成功”。(如未连接互联网,电脑桌面右下角每天会弹框提示一次,直至征期结束)
2. 然后开票系统完成自动清卡工作。登录开票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三、查询清卡成功方法
如果您忘记是否出现清卡成功的提示,没关系,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查询清卡是否成功:
点击“系统设置-税控设备设置-税控设备状态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实开票截止时间”或点击“数据管理-汇总上传-核实各票种开票截止时间”
开票截止时间:2023年4月**日
此状态说明您本月已经完成清卡工作。
5月征期热点问题答疑
1、月征期清卡后,如何确定是否成功?
答:在开票软件的报税处理-状态查询界面(或者是叫汇总处理-状态查询界面),点击左侧相应的票种后,显示锁死日期:下个月某日,抄税起始日期(或者叫汇总报送起始日期):2023年05月01日,报税资料(汇总报送资料):无,此状态一般是已经清卡了,正常进行开票即可。
2、发票不能报送,系统设置-参数设置-上传设置-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测试提示错误代码【-960011090】:
答:开票软件版本为190919及以上版本,首先设置正确的安全接入服务器地址为:https://zzsfp.hebei.chinatax.gov.cn:443,测试成功后再试,若仍测试失败,可以尝试以下方法:联通的网络需要修改网络dns为首选202.99.166.4,备选8.8.8.8可解决;2.若是电信的网络,可以修改dns为首选222.222.222.222,备选222.222.202.202;3.移动或者铁通dns:211.138.13.66。
3、一般纳税人没有做申报就自动清卡了。
答:如果清卡成功就正常使用开票软件即可,一般纳税人企业下一步别忘了做完申报。
4、登陆综合平台提示:验证口令失败,未知错误(0x30000001)(错误代码:805306369)。但是开票软件登陆正常,口令正确。提示如下图:
答:可以尝试ctrl+f5刷新一下;或者点击登陆界面上方的“环境监测”后可以登陆成功。
5、如何查看各税费种的征期以及申报期的最新变化情况?
答: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可通过选择“公众服务”,进入“咨询辅导”,再选择“办税日历”,查看各税费种税款申报缴纳起止日期。部分省电子税务局还可向纳税人提供征期截止日的倒计时提醒。
6、纳税人如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收减免”,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及税收减免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7、纳税人如何领用发票以及办理发票相关业务?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发票领用”,申请发票。如需同时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相关业务,可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对应功能办理,或直接选择“发票套餐”办理。套餐中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发票缴销等。纳税人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纳税人可获取相关回执。对于部分无法全程在线办结的事项,线下办理部分按照相关提示进行办理。
8、新开业纳税人是否能够“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答:新开业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填写完成相关税务信息报告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和“发票申领”等业务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即可领用发票。发票及税控设备发放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9、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和作废代开发票?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完成后电子税务局推送信息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若采取邮寄方式,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推送配送信息。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作废代开发票的,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代开发票作废”,提交作废代开发票申请及相关附报资料,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即可作废。
10、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11、如何进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12、如何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其他申报”,进入“车购税申报”,完成一般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缴款业务。
13、纳税人如何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14、需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注销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
答:无未结欠税及罚款、无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办理当期[注销当月(季、年)的上一所属期,且注销申请日期在上期申报的征期内],以及注销所属期[注销当月(季、年)的所属期]应申报税(费)种的申报及税款缴纳;同时,对已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纳税人,除分支机构外,还可完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15、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如需调整定期定额,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填写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及相关附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和打印受理结果。
16、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纳税人可申请的退税主要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及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等。
17、纳税人如需开具涉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证明开具”,申请开具涉税证明。
纳税人可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包括: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等。
18、税务代理机构如何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答:税务代理机构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进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委托协议等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等。
19、纳税人不去办税服务厅如何查询发票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发票信息查询”,选定开具日期起止、发票种类名称等条件,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可对某一条或某几条发票信息进行导出或打印。
20、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申报明细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选择申报日期、税款所属日期、申报表类型等条件,查询相应时间的申报信息情况。同时,可进一步点击查看该张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可进行打印或导出。
【第10篇】2023年5月纳税征期
亲爱的纳税人
在这个春暖花开的季节~
五月征期正式来临啦!
小编这就来安排一下您的征期
这篇征期提醒,值得收藏
(附:五月新政、征期事项提醒~)
征期日历
5月6日—13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5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5月1日—16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5月1日—21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月1日—31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征期提醒
1.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减税降费的重头戏,4月1日起,深化增值税改革正式实施,点击《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增值税改革热点问答一应俱全。
2.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将发生变动,点击《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申报表这样填》手把手教会您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5月底截止,请您尽快申报。汇算清缴的内容请点击《2023年汇算清缴必备!15项热点新政专题最全汇总》。
五月新政
新政一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正式启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提醒:因政策调整,新报表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因此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5月1日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新政二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有关事项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调整精简资料提交。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提醒: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步调整,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附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新政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各省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新政四
进口货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手续
(一)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二)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三)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提醒:
1.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2.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8号)
新政五
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一是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二是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三是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四是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审核确认、如何审核;五是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六是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留抵退税,如何追责。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11篇】2023年纳税征期
每逢征期都是各位纳税人格外忙碌的时候,为了避免您因忙碌出错,小编对征期涉及的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情形。
情形1:销售货物、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附注:
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具体规定如下: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文件规定:
自2023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情形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注: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具体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12篇】11月纳税申报征期
时光飞逝,11月已经过去5天了,财务小伙伴们,你们报税项目是否都在紧张而且有序的进行着呢?小编找来了11月份的报税征期,供大家参考~
11月1日-11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11月5日-11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11月1日-30日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第13篇】2023年印花税纳税征期
转眼就到金秋十月
国庆节小长假即将来临
一直勤勤恳恳的财务小伙伴们
终于可以好好放松一下了
为了防止大家节后上班犯'节后综合症'
而忘记申报
提前给大家送上征期哟~
01日-19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20日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01日-24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核定征收印花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24日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申报日期顺延)
01日-31日
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第14篇】1月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抄报流程!附纳税申报手册
1月大征期,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报税!1月征期延长至1月16日!因为是大征期,有的是季度申报,在此过程中,不少财务人员是对其中季度申报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填写不是很清楚。今天就在这里给各位财务人员汇总了季度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以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抄报详细流程,不清楚地可以看这下面的图解流程进行操作即可。
另外还给大家带来了,各种税费在电子税务局上的详细报税流程手册,建议财务人员人手一份。
1月大征期延长至1月16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抄报流程
1.1小规模非季报月抄报税流程
1.2小规模季报月抄报税流程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抄报税流程
三、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金税盘的抄报方法
四、税务ukey抄报详细图解流程
五、税控盘抄报详细图解流程六、各个税费在电子税务局上的详细申报流程手册
七、季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今天整理的有关纳税申报的相关流程及申报表填写,就先到这里了。对电子税务局的操作不熟练的,上面也汇总有各个税费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详细流程,对照着流程报税不会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