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分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分公司纳税地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年分公司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包括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得发生地以及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地等。
一是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是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所得税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所得税义务,可在纳税人所得发生地缴纳。例如,某水电站由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的工程开发总公司承建,担任现场工程管理的工程建设部注册地四川省宜宾县。工程开发总公司分两次支付某株式会社咨询费50多万美元,经协调税款没有在总公司代扣代缴,而是在所得发生地宜宾县入库。
四是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在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十条规定:可以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并不矛盾。后者适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交易产生的所得,前者强调同一项所得。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23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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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异地分公司如何纳税
你了解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子公司,纳税时需要在分支机构所进行,那么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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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
关于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异地成立纳税的内容主要是子公司是否属于独立经营。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属于独立的纳税实体,需要分开进行纳税申报。子公司按规定在其经营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在异地成立的企业,需要去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之后按规定领购发票,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流转税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非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过申请可由总机构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但如果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一通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对于在异地设的非经营性办事处的企业,是不会涉及税款缴纳。
分公司能否独立开票?
分公司的合同如果是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那么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且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一般来说,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的是所得税,其他的税种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
在资金、业务、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称之为分公司。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和经济方面都不存在独立,它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即使有公司字样,也没有自己的章程,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得到公司名称。
作为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管理方式为设置分支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由该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异地成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纳税内容!小编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持续关注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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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分公司纳税申报怎么报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兼营不同业务应分情形纳税申报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兼营业务且对应不同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区分自身情形,准确计算缴纳增值税。比如,m公司主要经营货物销售及不动产出租,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假设不考虑附加税费等问题,m公司在具体的增值税处理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不同征收率项目,填列申报表时,应先判断能否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判断能否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即使不满足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也不影响其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
2023年4月—6月,m公司销售货物并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并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也就是说,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10.5÷(1+5%)=10(万元),合计40万元,未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m公司40万元销售额中,有10万元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出租收入,但这40万元销售额,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上述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中。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45万元
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也就是说,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合计60万元。季度销售额虽已超过45万元,但销售货物对应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50万元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应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而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由于企业季度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不再适用5号公告的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
情形三: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此外,m公司还出售一套自建厂房,并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
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3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处置自建厂房销售额105÷(1+5%)=100(万元),销售额合计140万元。依据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对m公司来说,其季度销售额140万元虽然已经超过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后,剩余销售额为40万元,并未超过45万元,仍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40万元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中。对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m公司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00×5%=5(万元)。
情形四: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
2023年4月—6月销售货物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合计50万元,出租不动产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处置自建厂房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万元。
该季度,m公司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5÷(1+5%)=10(万元),处置自建厂房销售额105÷(1+5%)=100(万元),合计160万元,不能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50万元,可以享受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应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对于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m公司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对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则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0×5%=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6月17日,版次:07,作者:李晓波 宋宝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昌邑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很多老板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就有了扩张规模的需要。这时候,一个新的问题就产生了,是设立一个子公司呢还是设立一个分公司呢?
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在税务和管理上可是千差万别。今天,我们就从各位老板的核心利益出发,一起来探讨下:子公司和分公司那个更省税?哪个能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01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理论界定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0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某海鲜酒店餐饮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2023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预算这20家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
请问:
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
答复:
1、若是设立分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没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25%=500万元
2、若是设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论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5%=100万元
子公司比分公司节税=500-100=400万元
特别提醒:
1、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3、假如总公司将自身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计算,如合并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优惠。
4.分公司并不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也不需要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事项调整等,只需要根据总公司计算分配的实缴税款,就地补税或退税即可。
03选择子公司好还是选择分公司好?
设置分支机构时,三种情况要综合考虑:
01 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
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
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02 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达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03 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我国的相关公司在经济市场上进行运作的,需要对公司的税收进行相关的缴纳。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缴纳这类税收时,子公司属于法人性质需要单独核算,而分公司就不需要了,相关的公司按照法律进行相应的办理即可。
各位老板在设立分支机构时,一定要综合考虑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要求,做出最优选择。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第5篇】分公司怎么纳税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这里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而言的。
法人企业,必须“独立核算”。
很多纳税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不同的核算方式,理解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
1
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2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税收管理上有什么不同?
有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进行涉税申报。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1 增值税、消费税
这两个税种,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消费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详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
理论上讲,“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可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能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跨地区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构发放,也必须由发放机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不区分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税务征管层面一视同仁。
3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对于“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出现理解偏差最多的一个税种。很多纳税人认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必要独立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正确的认知是: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都无需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文件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定实行汇总纳税,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总公司汇总纳税,并不是说分公司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说分公司不需要自行计算,它需要根据总公司汇总计算分配的所得税在当地缴纳。
4 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其他税金,由各分公司自行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纳税人经常会遇到的是以下四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缴纳。如果是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签订合同的公司缴纳,一般分公司不对外签订合同,如果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合同,分公司自行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是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应由分公司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征收机关是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如果使用总公司的土地,应由分公司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缴税。
3
为什么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普通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自行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而没有进行汇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实际业务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因此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独立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由于地域税源之争的原因,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往往不会主动予以提醒。这其实是纳税人的损失,毕竟,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做很多的筹划工作。
结语:分支机构选择“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完全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没有任何区别。
【第6篇】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
涉税安排: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一、基本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纳税人身份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分公司可能是独立纳税人(如增值税),有可能不是独立纳税人(如企业所得税)
3.是否独立核算:子公司肯定是独立核算,分公司不一定是独立核算
二、如何涉税安排,关键看需要安排什么税种
1.增值税安排: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实现
【例】想安排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架构,子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因为分公司可以单独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比如总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反过来也可以。
【提醒】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2.企业所得税安排:就要分具体情况了
【例】比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就是按照总分公司口径享受;母子公司可以分别享受
再如海南自贸区、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分别享受,母子公司也分别享受
3.个人所得税安排
分公司做了税务登记,可以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子公司肯定单独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分支机构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会不相同。
实务中,建筑企业为避免被在异地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安排分公司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当然也可以总分公司分别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您懂得)。
4.房产税安排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是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产,应由分公司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来源:小陈税务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选择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纳税策略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策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蔡昌
编辑:沐林财讯
【第7篇】分公司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准备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所得税如何缴纳,是纳税总公司汇算清缴还是当地缴纳?
实务中我们设立分公司后,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分公司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很多人认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用建账,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只是税务上的规定。我们在进行分公司税务登记时要报备核算方式,备案登记时除一般资料外,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一般还需要由总部出具非独立核算的证明。
而在会计上,无论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都要求单独建账,区别在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账务需要汇总到总公司核算。
判断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否是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由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增值税都在当地缴纳,因此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没有关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
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依据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确定是否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无特殊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理规定,不具备选择性。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仅需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案例解析
总机构a公司注册于重庆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a公司于2023年在深圳设立有分支机构b分公司,于2023年在杭州设立有分支机构c分公司,分别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假设2023年度,a公司各个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300万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023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
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2500万元、40万元、1500万元;
b分公司1000万元、30万元、1500万元,
合计为3500万元、70万元、3000万元。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可以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三个: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b分公司和c分公司。
依据上述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c分公司为当年新设立分支机构,所以,2023年只有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和b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分支机构计算需分摊的比例
根据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依据公式2023年度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2500÷3500×0.35+40÷70×0.35+1500÷3000×0.30=60%;
b分公司分摊比例=1000÷3500×0.35+30÷70×0.35+1500÷3000×0.30=40%。
各分支机构按季度预缴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a公司2023年各季度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各季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同时,a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按照第一步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各季度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60%=22.50(万元),b分公司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40%=15(万元)。
整体上来看,a公司总分机构2023年累计预缴的应纳所得税额=75×4=300(万元)。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根据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也就是说,在哪里入库就从哪里退税。
2023年度,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小于a公司总分机构本年累计预缴的300万元。那么,a公司本年应退的所得税额=300-250=50(万元)。a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退的总所得税额=50×50%=25(万元),其中,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应退的所得税额=25×60%=15(万元),b分公司应退的所得税额=25×40%=10(万元).
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a公司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b分公司需据上表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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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分公司如何纳税
导语: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独立申报纳税
独立的分公司,在独立核算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独立申报纳税。这个时候,分公司可以按照独立的“组织”申报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公司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不会影响总公司的财务报表。
2、汇总申报纳税
对于分公司而言,不管是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可以选择与总公司一起申报企业所得税。
在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指导方针申报纳税。
具体来说,总公司和分公司把相关数据统一计算出来以后,按照收入、总资产和工资总额的权重分摊各自需要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当地预缴,最后由总公司进行汇缴清算。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分摊?
总的分摊办法是总公司承担50%,分支机构分摊50%。
1、总公司
对于总公司分摊的50%来说,其中的一半需要就地办理缴纳,另一半需要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2、分公司
对于分公司来说,如果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分公司直接承担分摊的50%企业所得税即可。如果有多个分公司,就需要按照收入、资产和工资的权重进行再次分摊。
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知,经营收入、资产总额和职工工资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0和0.35。
举例说明:
甲公司是总机构,同时也是管理机构,且不参与具体的生产经营。甲公司下面有2个分支机构,即乙公司和丙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时相关数据如下,乙公司营业收入500、职工薪酬250、资产总额200;丙公司营业收入1000、职工薪酬420、资产总额780。
若2023年第一季度该集团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且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10000*25%=2500。
季度预缴时,总机构甲公司分摊的预缴税额=2500*50%=1250。
两个分公司分摊的预缴税额=2500*50%=1250。
其中:
乙公司的分摊比例=(500/1500)×0.35+(250/670)×0.35+(200/980)×0.30=0.31。
丙公司的分摊比例=(1000/1500)×0.35+(420/670)×0.35+(780/980)×0.30=0.69。
所以,乙公司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0.31=387.5。
丙公司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0.69=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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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昨天是我35岁的生日,意义非凡的一天。因为从今天开始,我已经超过事业单位招考的年龄上限,这辈子,可能再也无法完成父母希望我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宏愿了。
事业单位,为什么深受父母二姨以及三大爷的喜爱,是我一直困惑的地方。当然,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银行信贷工作人员,我想弄清楚事业单位贷款的合规边界。
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修订)
定义记不住没有关系,以“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校”等字词结尾的基本都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哪几种
大家聊到事业单位的时候,经常会提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二类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但我感到困惑的是事业单位究竟有多少种?它们的区别又是什么?
事业单位过去常用的划分标准是按照经费来源分类1)全额拨款(财政拨钱)2)差额拨款(财政拨一部分钱)3)自收自支(财政不拨钱)三类。
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2023年3月23日国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1)承担行政职能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从事公益服务,其中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按照市场是否适宜配置资源又分为公益一类(不能市场化)和公益二类(可以市场化)。
而事业单位按照管理制度又分为1)参公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2)普通事业单位。
一般来说,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差额拨款,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是自收自支。这只是一个一般规律,并不是严格对应的,逻辑是“能赚钱的自己养活,不能赚钱的财爸补贴”。地方上对于事业单位改革深度不同,包括在事业单位性质公开信息的表述上,有的地方是按照经费来源口径,有的地方是按照社会功能口径。
搞清楚事业单位的分类有什么用呢?对于父母二姨三大爷来说,可以帮孩子职业规划做得更精准,要收入稳定的,就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想更稳定,选参公事业单位,想收入高一点,就考虑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当然,按照改革方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能某一天就改革为企业了。
三大爷这时候开口了“我咋知道它是个啥单位,国家给不给补贴呢?”
根据《财政部令第10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所有类型的事业单位都编制单位预、决算报告,且对外公开。不需要出门,不需要找人,只需要上网查询事业单位的决算报告,就能知道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财务信息。
事业单位的公开信息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上级补助收入: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收入在事业单位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的收支总表中就能看到,比如下面我同学的母校,它就是一个差额拨款单位。
事业单位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看其有无事业收入;是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看其有无拨款收入。
三大爷又说了“我想知道这个单位待遇咋样,要怎么看呢?”
找到基本支出总表,上面会详细记录单位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养老、医疗、公积金等福利,除以在编人数就得到了平均工资及福利。
为什么全额拨款单位员工待遇稳定,是因为其工资、福利都源于财政拨款,
而自收自支单位员工的工资、福利都源于事业收入,与单位经营状况紧密挂钩,
而差额拨款单位兼具上面两种,但每个单位财政拨款与事业收入的比例不尽相同。
我能给三大爷的建议就是“孩子报考事业单位之前,可以通过网上公开信息了解一下哪家福利待遇更好。
事业单位贷款
解决了三大爷的问题,就开始聊聊银行人的关注点了。大家都知道9月底人行推了一个设备更新改造转向再贷款的支持工具,2000亿的额度,十个重点领域,其中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领域内大部分设备更新改造的主体都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可以贷款么?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手续合规的基础之上是可以融资的。
那为何银行在事业单位贷款评审时特别审慎呢?
因为从中央政治局会议2023年7月首次提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开始,陆陆续续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会提及“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即“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定政府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替政府举借、由政府以财政资金偿还或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或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等。”
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而言
由于其收入无财政拨款,仅由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构成,这些收入都是不需要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顺带说一句 “财务预决算和收支两条线”只是财务管理方式,并不是一定与财政挂钩。所以,该类事业单位无论在银行举借什么品种的贷款,只要是用于自身经营,都不会涉及政府财政支出,也就没有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各个地方的规划设计院,大家可以自己查询,这类单位要么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么已经改制为企业。
对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言
其所有支出都来源于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国有资本运营拨款),如果其举借债务,还本付息资金必然也来源于财政拨款,也就新增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我不敢说一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起码是涉嫌。举个例子,各个地方政府都在救房市,为了刺激市场,有的地方出台政策“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导致公积金提取需求增加,公积金中心流动性不足,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律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老百姓缴存的公积金属于老百姓自己并不属于公积金中心的事业收入,拿什么还钱,只能拿财政的钱还。如果它向银行贷款,出发点是好的,但确实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建议“公转商”更合规一些。
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言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医疗两个领域。上述两个领域均有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禁止举债建设”,其原因还是大部分高校和医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经营能力一般,事业收入有限,依赖财政拨款。
医院和学校的扩大经营,主要是政府提升医疗教育服务水平的一项措施,并不完全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所以融资应该由政府专项债券解决而非银行融资。
当然,如果每个学校和医院都能像我同学母校一样有几十亿结转资金,扩大经营不会给财政增添任何压力,政府也就不会禁止你“举债建设”了。
以上仅仅是三十五岁零一天的我对于事业单位贷款的个人看法,同业朋友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请按照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不要踩“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