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分公司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a:嗨,小企,听说你遇到了难题,可以跟我说说吗?
b:我们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我们老板让我去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可我压根儿不会呀!
a:这个简单,让我来告诉你,你可要仔细听好啦!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
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安徽税务
【第2篇】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本文对总分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进行梳理,一共归纳了37问。
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哪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征收管理不适用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六、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
(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汇总纳税企业如何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总分机构预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分支机构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分机构各应报送哪些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十、汇总纳税企业应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应报送哪些资料?
(一)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三)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十二、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一)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执行57号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57号公告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总机构在预缴时填报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写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总机构填报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十三、分支机构如未按规定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总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十五、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一)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二)计算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十六、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确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除了哪些情形?
(一)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七、企业职能部门什么情况下可视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八、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是指什么?
(一)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二)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十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二十、分支机构所在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审核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复核并函复复核结果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
二十一、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应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二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内容各包括哪些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分支机构注销了怎么办?
(一)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二)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十三、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如何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二十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何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十五、非法人分支机构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十六、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二十七、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如何加强后续管理?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批(核)、备案管理,并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后续管理。
二十八、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二十九、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补缴?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
三十、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的哪些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总局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信息、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情况及分支机构审核鉴定情况、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企业所得税款入库情况、资产损失情况、税收优惠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税务检查及查补税款分摊和入库情况等信息,定期分省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交换平台。
三十一、汇总纳税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居民企业在同一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三十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
(一)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文件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就地预缴、汇算清缴
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注:以福建为例,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
三十四、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接受应税服务发生的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
三十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十六、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其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三十七、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由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请问该业务应如何结算款项和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案 例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23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解: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76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第3篇】注销分公司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
现在很多人喜欢创业,认为创业只需要注册一家公司就行。看似很简单,其实创业很难。而当公司不再经营时,会发现注销比注册更麻烦。但是,对于不再经营的公司,不注销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会被工商局纳入异常业务目录,造成很多麻烦。
注销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清算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4、法院的破产裁定、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文件;
5、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四十五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8、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信息卡;
10、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注销流程:
1、成立清算组:注销有限公司时,必须成立自己的清算组,一般由自己公司的经理组成。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全部资产,开展债务和信用清算工作,并清算员工工资、保险等。清算完成后,全体成员在清算单上签字。
2、税务登记证注销:要注销有限公司,还需要到税务局注销自己的税务登记证。如果公司涉及增值税,税务局将进行税务和审计工作。如果有问题,它将弥补账户。如果没有问题,可以直接办理退税、罚款等。
3、在报上发表:工商局发布时,需要在公示完成后在报上发表,45天内可以完成。
4、 吊销营业执照:拿着整版报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实有限公司的注销可以说已经完成了,但是别忘了注销银行账户和公章。哦。
5、 注销公共银行账户:有限公司注销完成后,需要注销公司的公共银行账户,可以在开户银行办理,一般是当天;
6、 取消公章:有限公司注销结束,可以取消公章,去当地派出所,一般当天即可完成。
注销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注销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左右。
【第4篇】分公司税务登记
我们
分公司注销需要税务清算吗?
如是在国税网上申请办理注销,然后等国税批准。拿到国税批准注销的文件,到地税去注销,然后再到公司注册的工商局办理申请营业执照的注销,然后再注销组织代码。需要注意的有: 想注销的分公司:
1、原来这些资产、负债和费用是属于总公司,现在还是总公司,要处理还有问总公司意见。
2、非独立核算的,不要清算.除非总公司要进行内部清算.
3、从开业到现在因为没有业务在当地税务局只交个人所得税其它都是零申报的,这种情况要注销的话,必须与当地税务局办理分公司税务注销手续,可能税务要求你进行注销税务审计.
分公司注销需要税务清算吗
企业注销流程?
一、公司注销如何办理流程是什么?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4、法人拿着上面的国税、地税、银行销户的证明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5、选择当地一家主流报纸,刊登注销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
6、登报45日后,法人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7、法人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账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9、法人身份证件(公司办理法人不需要到场,可公司注销则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办理)。
三、注销公司的周期:
一般为一到三个月 ,因为工商要查债权债务的情况 ,税务要查规税状态,是否有偷税漏税的情况,之后还要登报公示等,所以周期比较长。
简单来说,注销公司的办理流程就是先去国税局办理,之后是地税局,两个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后紧接着是银行,最后是工商。也有些人是通过不报税然后等工商那边自动注销公司,不过这种做法3年内不可以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对个人信用记录会有影响,不建议这么做。
我们
【第5篇】刚注册的分公司需要税务登记吗分公司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分公司需要税务登记,公司注册之后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需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书);
5.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分公司税务登记什么时候办理
办理分公司税务是需要在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认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企业投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纳税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除金融企业以一季度为一期外,其他原则上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人应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
【第6篇】分公司账务及税务处理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周盛生是共享会计师比较权威的注册专家之一,深受大家的信任与喜爱。今天小编又从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中找到周师最新的关于公司分立账务处理方面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参考学习。
问:
我司a公司在2023年进行了续存分立,将原a公司分立为a公司+b公司。分立前:a公司实收资本为1038万,分立后:a公司实收资本520万,b公司实收资本518万。同时将a公司原有部分资产分割给新设b公司(两套房产:一套原值234万元,净值是223万、一套原值270万,净值258万;一辆车:原值63万,净值38万)请问:
1. a和b公司该如何账务处理?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原a公司这两套房产是有进项税额的,已认证但未抵扣进行抵扣,请问在a公司未注销前,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b公司现在是否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要如何处理?
答:
共享会计师注册专家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周盛生回答道: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与等待!现将您问题解答如下。
1.a和b公司的账务处理
1)a公司的账务处理
a公司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先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518万(我看你写的新公司b的注册资本为518万,我猜你描述资产时有1万差异是写错了,净值合计应该是518万)
累计折旧48万
贷:固定资产 566万
a公司转出资产,做减资处理,需要去进行工商变更,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518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18万
2)b公司的账务处理
b公司属于新成立公司,以从a公司 转入的资产原值入账,同时增加实收资本,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567万
贷:累计折旧 48万
实收资本518万
2.正如你所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公告规定,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贵公司所述情况是存续分立,不能适用上述政策,因此b公司也无需做账务处理。(当然,从情理上看似这种情况也可以在b公司去抵扣留底税额,但是法理上是行不通的,税局一般会依法办事,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很难站在企业立场去执行的,类似实物中还有很多不近人情的规定或者说税法空白,这有待于立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您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主管税局的意见)
以上回复,希望您满意,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沟通,谢谢!
以上专家意见不代表平台意见,仅提供给大家参考。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原创,关注后一起学习成长!
编辑:周新育
【第7篇】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
梁小餐饮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公司,直营店面大多以分公司组织形式存在:
分公司注销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
1.适用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缴纳的分公司。分公司将原有存货等资产、债权、债务以及劳动力一并转入总公司。
2.适用于增值税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分公司。分公司自行清算,结清债权债务,结清税款,最后将净资产或负债负债转移给总公司。
3.适用于分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单独核算和缴纳的,和与一般公司注销类似。
我们分情况讨论:
例1:北京梁小餐饮连锁公司总部再西城区,有一在朝阳区的分公司,决定闭店注销朝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汇总缴纳,朝阳分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
1.对外开具发票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接收发票抬头也是总公司抬头。
2.分公司不开立银行账号。
3.相当于就是内部部门注销,取得税务清税证明(基本在网上电子税务局即时取得),再注销工商登记即可。
例2:天津市南开区总公司梁小餐饮公司有一在河东区的分公司,决定闭店注销河东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单独缴纳,分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增值税上单独缴纳,总公司、分公司各缴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所以分公司注销时不需要企业所得税清算。
1.处理河东分公司的原材料和家具设备、厨房设备等,把它们转移到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上不属于所有权转移,不确认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南开区总公司:
借:原材料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河东分公司
河东区分公司: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内部往来-南开总公司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处置原材料
借:内部往来-南开总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原材料
贷:原材料
备注:
1)相当于把河东分公司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转移到总公司继续抵扣,在没有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前,现在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退税了。
2)分公司增值税上销售额大于会计收入,因处置固定资产不计入会计收入,税务机关比对增值税销售额和财务报表收入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3)对外出具总分公司财务报表时,总分交易要抵消。
2.分公司有单独的银行账号,银行账号注销即可。
3.取得税务清税证明,再注销工商登记。
4.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分公司不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
例3:分公司增值税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上非汇总缴纳,与一般有限公司注销类似,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清算。
-end-
【第8篇】分公司税务申报
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成立新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新公司需要开一个新的扣税账户。
报税流程如下:
(一)首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扣税账户。
(二)税务登记。分公司的也要办税务登记证,还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办理。
(三)申报纳税。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资的机构代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
(一)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二)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三)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准备什么材料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现在实务中一般不需要这么复杂,都是用的报税盘。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各类减免税通知书复印件、各类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
(四)所有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章。
企业的财税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一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新成立分公司后,需要及时办理一个银行账户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9篇】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务
一、引言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当需要设立新公司时,通常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二者在法律责任以及税收政策上,存在着差异。本文将从法律和税收的角度,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差异进行分析。
二、法律责任的不同
从民商法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策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当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原则上母公司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则无须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总公司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税务处理的不同
子公司和分公司税务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
1.增值税的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增值税应当独立申报;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是否须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申报增值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公司所在地不同,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在增值税处理上,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通常情况下应当对增值税独立进行申报。但如果设立在同一县(市),分公司应当与总公司汇总申报增值税。增值税汇总或独立核算,除了会影响到纳税地点,还会影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案例】a公司年销售收入400万,同时a公司设立了一家b分公司,年销售收为300万。如果a公司与b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则汇总后的年销售收入超过了500万,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但如果a公司与b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二者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应当独立申报;而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不同于增值税,无论与总公司是否在同一县(市),均应当与总公司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几个税务筹划的思路
1.总/分公司结构下的增值税纳税地筹划
对于一些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注册地址一致的行业(如餐饮行业),可以通过分公司实地经营,总公司改变纳税地点的方式对增值税进行筹划。
【案例】甲公司在s市从事餐饮服务,旗下有多家餐饮门店。s市的f园区有增值税财政奖励政策,而门店注册地无任何优惠政策。甲公司门店可以采取分公司形式,同时将总公司注册在f园区,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处于同一县(市),分公司的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2.盈亏互抵筹划
由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因此子公司发生的亏损不能抵减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总公司盈利,但预期新设公司在未来较长时间会存在亏损情形,则选择分公司可以使所得税利益最大化。
但在总/分公司结构下,须关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风险。
3.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母/子公司结构下,由于二者均为独立法人,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共享。比如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而子公司除非单独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否则不能享受优惠税率。
如果变为总/分公司结构,由于总/分公司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总/分公司取得的所得均可以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新设公司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则母/子公司结构所得税税负更低。
4.总/分公司结构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移
总/分公司结构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如果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50%的由总公司分摊,另外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因此可以将总公司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现所得税筹划。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案例】总公司在西部地区,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年税前利润1,000万。该公司只有一家分公司,全年税前利润9,000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
总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9000)*50%=5,000万,按15%计算企业所得税=5,000*15%=750万
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
合计应纳所得税总额为2,000万,总公司和分公司各分摊1,000万就地缴纳。
五、总结
子公司和分公司,不仅法律责任不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也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选择时,不仅仅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责任和税负差异的问题,同时,还需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战略发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10篇】分公司注销税务资料
从决定关闭分公司开始,我们就开始不停的更新税务注销的待办事项,从2023年9月到2023年2月间,即准备阶段,主要都是与停止相关业务的事项,比如库存销售、资产处置相关开票等;2023年3月,开始税务注销阶段并完结;
公司的基本情况:制造业,有资产和人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税种比较齐全;地点:广州。
一、 准备阶段
整体注销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一定要有,这项工作一般会由项目组或法务来完成,税务仅作为其中一个模块来参与。在制定工作计划中,有几个事项重要的点:
1. 待办事项清单梳理:主要看有哪些未完结的事项,越细越好,明确到责任人,一般是会涉及到很多部门,可以由每个领域的人填写,随着业务的推进会有新的待办事项出现,因此清单会需要不停的更新;
2. deadline:请管理层提供明确的需完成注销的deadline,只有deadline明确了才能往前倒推各项业务的安排,并按周进行回顾;实际上deadline这个事情了延迟很正常,不要抱怨也不用沮丧,很多不可控的事项会不停的出现,新的待办事项也会出现,不停的改deadline才是正常的;我这里说的是业务比较复杂的情况,如果业务比较单一那也是可以执行下去的;
3. 前置事项:如果事项b必须得a完成后才能进行的,那么建议要把a设为b的前置事项,这样比较容易跟踪进展,也好方便汇报,当然也是明确责任的一种,特别是跨部门的情况;
4. 日程表:我们的做法会有两个日程表:大日程,给管理层汇报用,只包括里程碑事件;详细日程:按待办事项分领域、分部门分责任人、工作时间、优先级等基本要素,用于注销工作管理;
5. 日程管理软件:推荐使用project,如果没有那excel也是可以的,但要把模板搭建好;
税务注销的准备工作
如果公司并没有组织形成这么一张大表,建议做一份税务模块的事项清单,方便自己的工作进行,从我这次办理税务注销的经验来看,主要包括:
1. 收集法规:与后续业务相关的、与注销相关的都要收集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或所属地税务局,我们这次参考的主要法规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如果有第三方税务顾问的,也可以请他们来书面回复。
2. 搞清楚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注销流程:去一次主管税务局,和前台、专管员确认清楚税务注销的办理事项和方式、拿到需要的资料清单和资料模板;这里也是建议一定要和前台沟通,他们对办理注销的事项其实比专管员更清楚一些,和专管员和税局领导说明公司情况以及注销的安排,具体的注销步骤内容我会在第二部分来写。
3. 工作交接:我们这次关闭的是分公司,分公司的税务会计会根据遣散计划提前离职,工作由总部来接手,因此也是要提前做好人员安排和交接的。税务不可避免的还是有些工作必须是属地来完成,比如开票,也有些工作要去税务局前台,如果不是在一个地方,在疫情的背景下人员流动也不方便,可以在当地找一个税务代理,一来他们可以提供不少税务注销的经验,并且他们对当地税务局也更清楚;二来代理费用比出差成本还是要低,也是节约了成本;
4. 税务相关的待办事项
以下是我列出待办事项的1级项目清单,可以作为参考
如果有需要这个表格的,可以私信我
二、 注销阶段
在确认公司所有业务完成之后,税务上确认的点可以是:完全停止了营业不再收发票也不用再开发票,那就可以正式进入税务注销阶段了。登录电子税务局,可以查看注销套餐和清税申报套餐,确认税务注销的前置事项,也可以去前台打印未办结事项通知书,除常规事项外,重点关注有没有风险项;
1. 出口退税资质撤回:电子税务局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审批完结后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
2. 空白发票和税控设备注销
常规事项,流程也比较简单,涉及到的表单《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空白发票注销在金税系统按作废来处理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验旧,税控设备缴销要去前台办理;
3. 注销当月税务申报结清税款:涉及到的文件就是各税种申报表。比如在2023年3月15号开启注销流程,那3月在申报2月所属期的税费之外,还需要申报3月当月的,由于3月的申报期实际上在4月,电子税务局不能办理只能去前台。开始的时候我们想得比较简单,实际上还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我大概分税种记录一下。
3.1 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环保税等流转税:正常准备好申报表即可,最好准备报盘文件;
3.2 企业所得税:需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需要完成2023年全年每季度的预缴。汇算清缴如果是分公司,那一定要总公司先完成才能办理;全年每个季度都要预缴,后面几个季度准备好零申报的报表,同时报送财务报表。分公司的话要好像要看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也可以请求专管员对后面几个季度做终止处理;
3.3 残疾人保障金:残保金一般也是下半年缴纳上一年的(这点每个地方的管理不一样),那需要先缴纳2023年度的,再完成2023年的申报,2023年的一般可以直接零申报;
3.4 个人所得税:准备阶段有提到要留1个员工做零申报,完成本月申报后人员清零,也是要从自然人申报端导出申报表和报盘文件;
4. 其他注销监控事项
查看电子税务局的注销套餐,看看是不是有其他监控事项,3月份因为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就有出现了个税申诉,也是必须处理完结的;
5. 税务注销申请:以上事项办结之后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注销申请了,涉及的文件《清税申报表》、《董事会批准注销决议》,如果符合即办条件的很快就可以拿到《清税证明》,同时只要没有即办的强制监控事项,电子税务局中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会约定在什么时间之前办完其他事项就可以了。我们这次是q2-q4的企业所得税未办结,承诺书中约定了在3月31号之前完成即可。
6. 税务注销办完之后,就可以依次去办理工商注销和账户注销等事项了,如果有进出口业务的也需要办理海关注销,海关注销与税务注销无关可以提前办理的。社保的话现在不需要单独办理了,税务注销完成默认社保注销。
市场监督总局-注销流程图
7. 最后就是文件的归档了,移交公司档案室也好还是自己保存也好,还是财务部保存,这些文件都要归档好就可以了。
以上,是我们这次办理税务注销的一个记录,不一定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比如注销的是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总公司承担,无需进行清算,其中提到的工作方法也仅能作为管理思路的参考,每一条都是我们实打实的经验,希望能够有所帮助。也只是记录了税务注销的相关内容,财务上其他更复杂的还有往来/grir的清理、利旧资产和对外处置的账务处理等。
写在税务注销后
这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也是我去办理的,现在又来办理税务注销,想来也是不免唏嘘,一边办理税务注销,一边又回忆起当时成立这家分公司的美好憧憬,想来还是努力不够决策不对又或者是被时代淘汰了,再见吧,电子税务局已不能再登录,缴税数据也静止不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