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调整纳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调整纳税起征点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一起关注这次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吧。
附说明全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第2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
2023年的钟声敲响了,这也意味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式拉开帷幕啦~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又修改了!
近日,税局发布了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接下来就跟小五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吧~
变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23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已经进行修订。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9张,包括: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如下: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变化二:多缴所得税只退不抵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悉:本次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做会计的人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这里就不多做解释啦。
那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以前。
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谓是会计人2023年上半年的一场“大考”。除了要处理日常工作之外,财会人员在这场“大考”中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一个比一个棘手。
比如,2023年税局发布了不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但对各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税收优惠不会用,导致多缴税;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理不清……
为了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应对这场“大考”,从现在开始至2023年5月底,小五将陆续推送“汇算清缴专题”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解读、填报方法、资料分享等。欢迎大家持续关注“51账房”。
【第3篇】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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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朋友平时不怎么注意,到了每年要汇算清缴的时候开始对着一堆纳税调整事项感到头大。
其实功夫都是下在平时的。
纳税调整事项就那么几个大类,把表格打印出来,平时抽空看几眼,不管是对于以后报税、还是理解税会差异,都大有好处。
一、调增项目:视同销售类
二、调增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类
三、调增项目:取得收入无关支出类
四、调增项目:计提类
五、调增项目:职工薪酬类
六、调增项目:其他调整类
七、调减项目
注意:纳税调整事项,只是计算所得税时调整,并不用调整账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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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于2023年1月8日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 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加强管理。
一 、关联申报
(一)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 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2. —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6. —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 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 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 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 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 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 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 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 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 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 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 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 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 析表》。
(四) 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 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 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 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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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纳税调整额怎么算
先说结论,汇算清缴的总体原则是【调表不调账】,不需要调整【已申报的财务报表】。
在这里,我们主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一、要了解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二、汇算纳税调整的报表数据如何体现在账务中?
说明:
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个人发起汇算,本文主要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内容。
汇算清缴的含义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
通俗解释,就是所得税实行预缴制,实际征缴时,会与预缴产生一定的会计差异,这就需要在当年年度终了(即每年12月31日后),个人所得税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完成,企业所得税于次年4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完成。
所得税汇算的主要原因是预缴计税依据与实缴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其中个人所得税差异是由年度综合所得与每月度单独计税依据存在差异形成的。
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由会计计税依据与税法计税依据存在差异形成的,比如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会造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存在差异;广告宣传费、职工薪酬由于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等。
汇算纳税调整如何账务处理
(一)汇算流程
汇算流程,其实就是在12月31日报表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进行申报,根据行业及规模不同等,会存在不同,主要填报报表包括: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皮(由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企业填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行业性质、会计制度、是否小微企业、主要股东情况等基础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根据企业性质不同,需填报不同表单)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俗称主表)
该表前半部分与12月31日报表内容完全一致,差异部分主要是由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具体由其他附表数据计算得出。
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该表由职工薪酬、广告宣传费、折旧、免税优惠、减免优惠表等数据计算得出。
职工薪酬、广告宣传费、折旧、免税优惠、减免优惠表等,根据会计依据与税法依据分别填写,并生成纳税调整数据。
纳税调整数据填写完成并保存后,会自动设置至主表
根据12月31日利润与纳税调整数据综合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该金额与预缴所得税的差额即汇算清缴金额。
(二)汇算账务处理
根据汇算“调表不调账”的总体指导,所谓调表就是在12月31日报表基础上填报纳税调整金额,因此不需要对报表(也可以理解为12月31日时点的账务)进行调整。
纳税调整完成后,只需要利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即可完成“账务处理”。
具体分录如下:
补计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科目,不涉及当年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债类科目)
实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负债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资产类科目)
本文由“寡言少语006”原创,欢迎关注,让我们一起成为更好的自己!
【第6篇】纳税基数调整
马上12月了,再过一段时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将开始!面对这场“大考”,不少财务人直犯愁:
汇算清缴到底怎么做?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何进行调整?
政策一直在变,如何跟进填制复杂的报表?
如何享受合理优惠?不交冤枉税?
又该如何规避潜在风险?
……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下面,财小加整理了11个常见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建议收藏备用!
01
收入类调整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10;a105000
不征税收入
政策概述:企业取得的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取得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从应税总收入中减除。
纳税调整:↓ 调减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02
扣除类调整项目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政策概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政策概述: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业务招待费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政策概述: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填报附表:a105060;a105000
例外情况:
1)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赞助支出
政策概述: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捐赠支出
政策概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填报附表:a105070;a105000
例外情况: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政策概述: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40;a105000
03
资产类调整项目
资产折旧摊销
政策概述:
1)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
纳税调整:
1)由于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折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 调减
2)已享受税收优惠但会计处理仍扣除的:↑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80;a105000
资产减值准备金
政策概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调增
填报附表:a105000
04
举个栗子
a企业从事电脑零配件生产销售,2023年度取得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本年度未支出),减除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后,利润总额为120万元。
企业2023年成本费用中,包含税收滞纳金5万元,业务招待费170万元,广告宣传费6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金25万元。
按照相关规定,a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因此:a企业当期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120万元-调减 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调增金额(税收滞纳金5万元+超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152.5万元+超过限额的广告宣传费75万元+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5.6万元+计提准备金25万元)=183.1万元。
【第7篇】资产减值损失纳税调整
【导读】:上市企业一般都是要分股权的,企业拥有的股权就是企业本身的一种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有影响的,本文会对此进行简单的说明,下文的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持有的股权属于企业持有的一项资产,问题所述企业将全资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属于资产捐赠,转让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涉及两个调整:
一是视同转让财产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公司应确认转让股权损益(公允价减账面价值)。
二是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捐赠的处理。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属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中提到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公司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公司转让股权所得税应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当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来说,通过本文的学习,我们知道股权转让一是视同股权转让,另一种就是不符合规定的赠予。这两种的介绍在正文都有,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提问。
【第8篇】纳税调整明细表
今天,网校举例教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助您轻轻松松完成申报!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的适用范围
本表主要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特别强调:只要发生相关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申报表样表如下: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申报表填写指引
案例一:a企业,2023年度计提应发工资12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
案例分析: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由于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实际支出),准予扣除实际支出金额100万元,120万>100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100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20万-100万=20万元。
报表填写:
案例二:b企业,2023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为15万元,当年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14万元。
案例分析:
由于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 14%(税收规定扣除率)=14万元,15万>14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14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金额=(1列-5列)=15万-14万=1万元。
报表填写:
案例三:c企业,2023年度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0万元,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
案例分析:
扣除限额=10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8%(税收规定扣除率)=8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023年度实际发生额=0+9=9万元,9万>8万,所以2023年度税收金额为8万;
2023年度纳税调增=(1列-5列)=10-8=2万元;
2023年度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2列+4列-5列)=9+0-8=1万元。
报表填写:
还有哪些报表让大家头疼?
在文章下方留言吧!
网校将尽快为大家整理相关填报案例供大家学习哟~
来源:广西税务局纳服中心
【第9篇】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
近期,甲公司会计小白在申报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当填写到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栏次里填写单位缴费部分还是单位及个人缴费之和?
只需要填写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在“工资薪金支出”里已经扣除,故不在“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栏次里重复体现。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若涉及税会处理差异的,需要做纳税调整。下面把此表涉及的八项支出项目和大家再赘述下: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根据财税2023年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六、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综上,只要发生了相关职工薪酬支出,不论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本表。
【第10篇】收入类税收如何纳税调整
温馨提示: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在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清楚准确地掌握所属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情况非常重要。
2022
年度盘点
如何便捷地查到全年的收入纳税明细呢?快和小编一起跟着下方的教程操作起来吧!
1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或扫描上方二维码下载安装。
2
查询收入纳税明细
第一步
进入app首页,下滑页面,在【常用业务】下,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第二步
纳税记录年度自动选择【2023年】,选择所得类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2023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已申报收入和税额合计。
第三步
点击进入某一条收入明细可以查看详细信息,如对信息有异议,请及时与扣缴单位核实后,选择申诉。
- 申诉须知 -
在提交申诉之前,请先尝试联系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并确保申诉情况属实。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是正常现象,无需发起异议申诉,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您学会了吗?赶快使用吧!
这一年努力的您一定收获满满,
新的一年更要信心足足哦!
来源:河南税务
【第11篇】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
导读: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怎么做账?业务招待费的相关税务调整一直都是会计学堂的学员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在之前的文章中小编曾经提到过这类问题的相关知识。今天我们重点来为大家解析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怎么做账?
补交的所得税: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业务招待费调增金额如何缴税?
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 中的利润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的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并对照《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调整其差额.一般均调减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实际上相对调增了企业年度利润.调增后的年度利润,税法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当年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业务招待费是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应该调减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在调减业务招待费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调增了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用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的应缴所得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业务找到费调增利润后应缴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
【第12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对于年龄稍大一些的储户,应该会有些印象,以前到银行存款时,存款的利息要交利息税,而且好几个阶段利息税征收时期的税率还些差别,2023年存款利息还交税吗?
2023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还未发文表示要重新征收存款利息税,目前到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利息税仍然是暂免状态。
征收利息税的意义
征收利息税,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需要,建国初期,国家贫穷,百业待兴,国家想发展强大,需要更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各行各业的建设。
到了90年代,老百姓仍保留着攒钱习惯,把钱存到银行去,这对我们的经济市场是不利的,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央行连续7次下调存款利率,但仍然扭转不了储蓄存款余额强势增长,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并将税率定为20%。
这时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将银行大量存款挤向市场,让钱在市场上流通起来,经济市场拥有充足的资金,不管是投资创业还是消费,对于我们国家来说,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从2008年10月9日起,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不管是1万、10万、100万甚至更多,都是暂免征收利息税的。
哪些金融产品会收税呢?我将收税和不收税的产品分别做下整理
收益免税金融产品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境内股票转让收益、买卖基金份额
收益应税金融产品
股息红利收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转让、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债券转让收益
介绍以上内容,是为了大家以后购买金融产品时,可以根据收益和缴税两方面去考虑,购买前,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清楚,保障好自己的利益。
【第13篇】纳税调整金额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第14篇】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2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我们通过3天时间讨论了,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后台有同学留言:为什么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呢?
观点01: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应加收利息,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特别纳税调整权,对涉税企业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是依法征税,理所应当。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观点02:补征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运用的是征管法,也是有理有据,不无道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23年第5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关联交易如果适用税收征管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年化利率18.25%的借款。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补征税款,则应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2023年1年期贷款年化基准利率为4.35%为例计算,特别纳税调整应加收利息的年化利率为9.35%。
两相比较,同一税收违法事实,适用不同的执法法律条款,企业承担后果差异很大。
那么,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税收违法事项,应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呢?
每日一税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法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主席令2023年第30号)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理由如下:
首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次的法律。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来说,征管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为“一般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仅适用于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其次,新法优于旧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旧法”。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法”。
按照新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联交易涉税违法事项也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综上所述,从适用范围和立法时间来看,在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时,都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在对境内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思考:青海a公司是上海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3年1月1日,青海a公司无偿借款给m公司”10,000.00万元。2023年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作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410.40万元(其中2018-2023年各102.60万元),加收利息为多少?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第15篇】公允价值变动纳税调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纳税调整的三种情形
翟纯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主要包括三种税会差异:
◆非货币资产交换,因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会计按照账面价值计量,不产生损益,税法上做视同销售调整,可能产生所得或亏损;
◆非货币资产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账务上计入损益,税法上符合条件可递延纳税;
案例
案例1:
甲企业用自有设备换取乙公司的在建工程,详细情况如下:
甲企业:设备原值2000万元,折旧500万元,净值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设备适用税率13%。
乙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8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含税);该在建工程适用税率9%。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相关规定,甲企业与乙公司该交换行为经判断不具有商业实质,在会计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甲企业: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借: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2000
借:在建工程 1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
借:银行存款 40(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税率差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乙公司: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在建工程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
贷:银行存款 40(支付甲公司税率差额)
甲企业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需做视同销售调整。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提示,这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
如果甲企业处置了该设备取得了现金再去购买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则其处置固定资产账务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或者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会计上计入了资产处置损益,也无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用设备直接换取在建工程的,可以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注意,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可以增加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宣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案例2:
甲企业用子公司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乙公司,取得了乙公司的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a公司股权账面价值80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10000万元;该非货币性资产符合财税2023年116号文件(详细文件附后)的规定,甲企业选择5年均匀递延政策。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8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案例3:
甲企业用自有专利技术投资于乙公司取得30%股份,详细情况如下:
该技术原值10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200, 经评估公允价值200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
借:累计摊销 200
贷:无形资产 10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1200
甲企业该技术成果投资账面上产生1200万元的损益,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递延到股权转让时纳税。
甲企业汇算清缴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 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