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免税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一般纳税人可以免税么
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退税?有朋友过来问:说是自己收到了税务局的通知,因为月申报增值税没有到10万(交了增值税+附加),所以可以申请退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不是自己遇到了骗子?
退税
今天就这个问题,简单给大家聊一聊。
我们都知道,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月度不超15万免增值税,比如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比如六税两费最高50%减免等等。其实,国家对于一般纳税人,也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先通过一张表,来给大家简单的讲一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总体来说,在税收优惠上,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支持力度,要比一般纳税人多得多。但是,这不代表,一般纳税人就没有税收优惠了。
开头问题里,主要涉及的文件是财税[2016]12号,其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同时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0 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张表:
这张表,比较清楚明白的给大家说清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能享受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相关优惠情况。据我们了解,很多一般纳税人,竟然不知道可以免征附加,导致多交冤枉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六税浪费减免优惠,2023年开始,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户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最高50%的减免优惠。
具体这块,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里给大家做过详细的解释。感兴趣的,可以翻翻看看。
同时,在这里建议大家对于优惠政策要尽量搞清楚明白,能够把该享受的优惠政策都享受了,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税收筹划。
很多财务人,天天想着能够学懂各式各样的税收筹划招数,却常常漏掉一下本身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第2篇】贵阳一般纳税人
—— 2022 ——
申报指南
南明区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贵阳市南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明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区直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税费扣减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供水、供气实行“欠费不停供”
●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政策
●加强市场监管、整治
●新增上规(上限)入统企业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时间】
2023年每月申报征收期内。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时间】
按月或按季申报征收期内(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三、“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3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1)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纳税人;
该两类纳税人2023年度因生产经营困难,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时间】
2023年(政策执行期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适用主体】
(1)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中大型企业;
(3)除以上行业外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时间】
每月征收期内申报增值税后(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七、重点群体税费扣减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
【申报时间】
每月或每季申报征收期内(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
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争取省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南明区内参保缴费单位)。
【申报时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系统已设定失业保险1%费率。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南明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综合征缴科
0851-85556254
十、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南明城市发展运营有限公司)<<<<
【政策内容】
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承租南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起
【申报方式】
无需自行申报,由区属国有企业梳理核准后直接减免。
【咨询方式】
(1)服务单位: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南投集团市场部
0851-85963919
(2)服务单位:贵阳南明城市发展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城发公司
0851-85555871
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政策内容】
(1)支持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2)实施住房公积金弹性缴存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单位确有困难的,可根据《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2%〈含〉以上)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21〕53号)。
【适用主体】
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全年。
【申报方式】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南明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报或自行登录网厅账号申请。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851-12329
十二、供水、供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南明区水务局、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内容】
鼓励供水供气企业对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在月度缓缴,但须在每季度末结清累计欠缴的费用,缓缴期间免收当期违约金。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57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供水方面:在南明区内供水营业大厅、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供水服务窗口申请;
供气方面:南明区内燃气营业厅、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供气服务窗口申请。
【咨询方式】
(1)服务单位:南明区水务局供水服务热线
联系方式:0851-96015
(2)服务单位:贵州燃气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方式:0851-96977
十三、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政策(南明区发展改革局)<<<<
【政策内容】
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流程修复。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市级层面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进行修复处理,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适用主体】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企业。
【申报时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一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严重失信行为在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在公示期(三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报方式】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并提交材料。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联系方式:0851-85813871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整治(南明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内容】
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强化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服务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辖区市场主体。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与价格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0851-85817896
十五、新增上规(上限)入统企业奖励政策(南明区发展改革局)<<<<
【政策内容】
争取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奖励支持政策,对新增上规(上限)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新上规(上限)入统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市场主体。
【申报时间】
以市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符合条件即享。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联系方式:0851-85813871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内容】
聚焦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各类企业主体。
【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携相关资料到南明区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申请。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
联系方式:0851-85946682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2
●餐饮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十七、餐饮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1)对获评国家钻级酒家的企业进行奖励,进一步培育知名餐饮品牌;
(2)对本区国家钻级酒家以及市外知名餐饮品牌在筑新开门店进行奖励;
(3)在全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的餐饮老字号店,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
《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商通〔2020〕6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符合条件的餐饮类企业。
【申报时间】
联系区商务局办理。
【申报方式】
请携有关资料到区商务局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商贸科
联系方式:0851-85529622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3
●积极支持促销活动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十八、积极支持促销活动(南明区商务局、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内容】
支持商贸企业利用自身红线范围内的停车场、前坪广场、空地、步行街区、征而未用土地等进行户外促销活动;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节假日、消费旺季,经区政府批准,可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促销活动。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筑商通〔2020〕6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适用主体】
南明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申报时间】
开展活动前一周。
【申报方式】
开展促销活动前一周,企业向属地乡、办提交申请,由乡、办现场勘察初审完毕后,填写《规范外摆备案申请表》,报区商务局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备案,同时根据活动规模、搭建需求等按程序向公安、卫健、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报备。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商贸科
联系方式:0851-85529622
十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对重点连锁企业、电商企业等以直营或加盟方式改造提升农村便利店的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筑商通〔2020〕6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达到政策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起。
【申报方式】
通过“贵商易”平台线上办理或线下向南明区商务局移交申报资料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方式:0851-85510311
二十、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促进社区商业发展,对新建社区品牌连锁便利店、惠民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新建改造等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贵阳市惠民生鲜超市管理试行办法》、《贵阳贵安2023年农超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农超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2〕13号)。
【适用主体】
便利店、纳入惠民生鲜超市体系企业、农贸市场管理主体。
【申报时间】
(1)便利店申报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
(2)惠民生鲜超市在有名额的情况下随时可申请;
(3)农贸市场申报时间2023年。
【申报方式】
(1)便利店在“贵商易”平台和区商务局线下同时提交资料;
(2)惠民生鲜超市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
(3)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主体完成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和征求意见书后申请动工。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方式:0851-85510311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4
●支持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发展
●提高旅行社保证金暂退比例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
●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市场宣传推广等活动
二十一、支持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发展(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申报一批国家、省评定的a级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贵州省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旅行社服务通则》。
【适用主体】
国家和省评定的a级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经营单位。
【申报时间】
省级每年评定一次,待今年省出台相关文件后,确定时间。
【申报方式】
待省、市文旅部门具体通知。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二、提高旅行社保证金暂退比例(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探索建立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
【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旅行社企业。
【申报时间】
工作日,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申报方式】
企业准备退还质保金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账务章法人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单等),准备齐全前往质保金指定存款银行,进行预约退还质保金业务。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三、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1)支持我区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专项债,帮助旅游行业纾困,扩大企业流动资金,助推企业招商引资,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2)扎实开展旅游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提质增效旅游项目,通过争取基金支持,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提升。
【政策依据】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旅游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企业提交文旅基金申请表、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到区文旅局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四、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市场宣传推广等活动(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对参加市级层面组织的各类市场宣传推广、旅游商品展销、非遗展演等活动的我区文旅企业工作人员,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补贴标准给予全额交通住宿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
《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筑府办函〔2022〕57号)。
【适用主体】
参与市级层面组织的各类市场宣传推广、旅游商品展销、非遗展演等活动的我区文旅企业工作人员。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日起。
【申报方式】
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提交工作人员名单(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通住宿发票交到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通过后给与拨付。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区直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part/ 05
▶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0851-85813871;
▶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
规划发展科:0851-85810665;
▶南明区商务局办公室:
0851-85511944;
▶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0851-85813406。
【end】
制作:全媒体记者 唐文
【第3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区别:
(一)合理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可以根据预计未来12个月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选择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在销售额超过标准前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上述“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一般来说,是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等“营改增”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两类情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连续12个月营业额变化要关注身份转换
如果纳税人开始是小规模纳税人,随着市场的开拓,就要关注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是否会达到上述销售额的标准。如果预计下个月起,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可能达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应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手续。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经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每个月对含税销售额根据3%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可。但如果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就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从使用普通发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需要价税分离;二是使用的“会计科目”发生重大变化,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核算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核算,涉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三是纳税人从采购货物到接受服务,都要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的凭证。
① 使用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 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3%。
③ 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按3%征收率.
1 税率不一样,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票!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
适用税率:3%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票
【第4篇】一般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经营方面,还是企业的记账报税方面都相对都是比一般纳税人简单和轻松许多的。而针对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仅要求账务整理的要求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受到稽查的几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在企业成功申请一般纳税人后,还是有许多问题注意的,具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1、一般纳税人报税并非只是报税
在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报税不是说只是缴纳税款就完事儿了,还需要企业在每月的申报期内,通过税盘进行抄报税的处理,然后导入公司的专用发票的数据以及一些其他应税项目的数据录入,然后对公司的进项专用发票进行导入,以及其他的扣税数据进行录入,等待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生成后,有税款才进行税款的预缴。
2、一般纳税人不是有经营所得才报税
在企业的经营中,有的企业朋友可能因为企业才初创,以为自身前期没有经营所得税,所以肯定是没有需要缴纳的税款的,因此就不用进行报税。其实不然,虽然公司没有经营所得,但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还是必须的义务,因此企业即使没有收入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在企业没有经营收入的时候是可以采用零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的。
3、对发票重视程度不够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对票据的看重程度不高,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在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是免费的,但是如果企业发票丢失,没有及时的报告税务机关作废,是会受到罚款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4、购买假发票
这是万万不可行的一件事情,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不要购买一些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如果虚构业务,不仅会受到罚款的处罚, 还会产生滞纳金,严重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一定要重视自己企业的财务管理,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更严格,监察更到位。当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还是有许多的好处的,比如一些税费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一种优势。
【第5篇】重庆一般纳税人查询
【功能概述】
该模块为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
【具体步骤】
第一步:登陆电子税务局-【查询中心】-【财务报表查询】
第二步:打开该功能菜单后,录入“日期起止”,点击“查询”可查询出起止时间内的报表信息,点击报表的“打印”可打印报表。
【第6篇】一般纳税人好处
假如公司变成了一般纳税人公司,公司能够享有到的政策优惠就比小规模企业要多,初次之外,一般纳税人还有其他的好处,下面万兴伟业财务带着大家来看看。
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
1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当企业主要面对的客户主要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需要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很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的负作用。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进行税务筹划,后达到节税的目的。
2.比较增值税的税负负担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征收率会因企业的具体购销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会在3%的征收率上浮动。因此,企业应按发票额计算的毛利率进行初步的测算再对纳税人身份进一步选择。
3.考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按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当企业的采购供应商主要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的进项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或者是只能抵扣3%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务负担率将高达17%。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考虑税务风险一般纳税人在会计税务上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公司检查的频率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也正因为这一原因,一般纳税人公司在会计税务上严格要求执行,使得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问题的机率更小,相应的税务风险也会较小。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优势就在于被税务机关检查的机率较小。因此,税务风险要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5.运营中必须要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建筑装饰工程类的项目,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才能开展招投标;对于天猫、京东等大型商贸平台,必须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才能申请入驻。
申请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运作公司的时候,很多合作企业需要对方开税率为17%的增值税票,申办一般纳税人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对拓展业务,扩大销售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
2.一般纳税人税率一般是17%,购入的产品、材料等有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进行抵扣,按抵扣后的税额交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13%退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4.可以很好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利润、竞争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一般纳税人是大多数企业的合作对象)。
5.因为可以抵税、免税等,所以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及税收风险(比如说:票会受到统一管理,全国联入税控系统等)。
6.提高企业的整体形象,国家支持企业申办一般纳税人,也是企业日后发展的趋势所在,先知先行才能引领团队,让自己的企业发展更上一步。
文章来源:万兴伟业财务
【第7篇】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概述
越是熟悉的问题反而有时却让人模糊,前些天突然有人咨询小编如何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编针对该问题重新整理,约着小伙们一起来学习。
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有下列五点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利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含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除按规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外)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不同。只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不可能适用起征点的优惠和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五)纳税期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而一般纳税人(除金融业外)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二、增值税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根据最新规定,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0%。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优惠期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总结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小伙伴们是不是已经都清楚?
【第8篇】一般纳税人怎么计算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计算也因此不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举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23年5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226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元,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565000元。a公司在2023年5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解析】
进项税额=226000/(1+13%)×13%=26000(元)
销项税额=565000/(1+13%)×13%=65000(元)
应纳税额=65000-26000=39000(元)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1)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征收率是3%
【举例】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565000元,b公司在2023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解析】
应纳税额=565000/(1+3%)×3%=16456.3(元)
【第9篇】如何查一般纳税人
一.税务局翻旧账能翻多少年?
一般情况下会翻3年账,特殊情况下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
二.税务稽查流程
正规的稽查
检查前,稽查局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调取相关财务资料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三.面对税务稽查,企业怎么办?
1、第一时间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积极主动,了解原因。
2、在约谈环节,企业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稽查人员,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企业应该建立应急和预警机制。实话实说,不是乱说(一定要财务直接对接税务机关,切勿让老板等非专业人直接对接)。
4、行使“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等正当权利,正面回应不合规的稽查行为。
【第10篇】广州一般纳税人查询
想要查询各地的出行防疫政策,我们可以通过百度来直接搜到,例如搜“广州出行防疫政策”,网页就会显示出广州、进广州,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地区分别要求的防疫政策。数据统计周期一般是当天更新最新的信息。
通过百度的搜索结果,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当地出行防疫政策,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下方还有风险等级、交通政策、核酸检测等方面的更详细信息。
当然,如果您想获得更加准确、实时的信息,最好的方法就是拨打当地的政府服务热线,一般热线中心更新的消息会比网上发布的快,例如广州地区可以拨打020-12345咨询防疫政策。
【第11篇】什么是一般纳税人,我是一般纳税人吗?
1.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我是一般纳税人吗?
以下查询以云南省为例,各省请自行在相关国税网站查询。
第一步:浏览器搜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www.yngs.gov.cn)
第二步:点击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官网)
第三步:点击涉税查询
第四步: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第五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者纳税人名称(即公司名称)、验证码
第六步:点击提交
第七步:显示资格类型: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12篇】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免
【导读】: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一般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的优惠时,不需要额外的提交材料,也不需要额外备案,按照税务局要求填写表给就好,具体的填写办法请参考下文的资料。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
“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自动带出。因此,本次普惠性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无需做相关备案手续。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怎么申报?整体上来说,部分学员认为纳税人在申报减半征收的时候是不是很复杂,其实不然,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减半税收的优惠时可以不需要提交其他资料也不需要额外的进行备案手续。只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填写表格既可。
【第13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
一、最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分为4档:13%、9%、6%、0%
1、增值税税率13%(一般适用)
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
应纳税额=销售额×13%
2、增值税税率9%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其他国务院规定的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9%)
应纳税额=销售额×9%
3、增值税税率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销售技术等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应纳税额=销售额×6%
4、增值税税率0%
出口货物、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跨境销售规定的无形资产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
二、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3档:5%、3%、1%(阶段性减免)
1、增值税税率3%(一般适用)
3%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常用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增值税税率5%(特定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增值税税率是3%,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等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则是5%。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比较特殊的一种征收率,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3、增值税税率1%(阶段性减免)
这是特殊阶段减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计税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第14篇】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图解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5篇】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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