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物流公司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一般纳税人物流公司帐
【卡车之家 原创】最新消息称,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很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由此而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啥是金税三期?它怎么这么厉害呢?!
金税三期简称“金三”,全名是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1994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指示应尽快实施金税工程。金税工程是干啥的?其实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系统。
不难看出,金三税控系统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提高国家增值税管理水平。简而言之就是,那些偷税、漏税、搞小动作的就多张点心吧。众所周知,增值税一旦被查出来,处罚力度在各种税收里面是最厉害的,毕竟是国税,你懂得。
作为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违法成本也相当高昂
金三税控系统这么厉害,那么它对咱们物流企业来说将会造成哪些影响呢?我们不妨扒一扒。大家知道,物流企业的成本主要有六大类,油费、过路费、购车费、运输费、维修费、其他费用(例如场租费、办公费、水电费等等),报税时候税务局最认什么呢?那就是发票。为了少交点税,不少企业会在发票上绞尽脑汁做文章。
据调查,目前大部分物流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3种情形:
1、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者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票);
2、购买甲商品,开具乙商品的发票;(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3、没有购物,直接买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上述3种情形,都是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金税三期上线后,上述三种虚开发票行为将更容易被查出,相关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被查、被罚风险。
详细分析来看,金税三期上线后,对运输费发票影响最大,其次是油费、维修费、过路费发票取得需要更加注意,至于购车费和其他常规费用则影响相对较小。
1、运输费发票需要实打实,虚开、代开将受严查
之前:相信不少物流企业都有过代开、虚开发票来增加运输成本的经历,这样就可以少交点税了嘛!月底了,买一些运输发票扩充公司成本也是常见的事。
金税三期上线后:由于实施联网系统,代开、虚开发票将会很容易查出来,不仅买发票的企业要接受严惩,虚开发票、卖发票的企业受罚力度更大。网上关于虚开发票被查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这里就不举例了。简而言之就是虚开发票一时爽,一旦被查后患无穷。企业可能面临被封、企业法人将会坐牢以及高额罚款等恶果。虚开发票的投机风险加大,大部分物流企业应该会老老实实的开发票,不会再想这些小动作了。
同时,从货主的角度来看,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发货方(例如工厂)将会倾向于选择同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大型物流公司——对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用来抵扣税额嘛,也就是说大型物流公司的生意将会越来越好,而小型物流公司、车队、散户生存空间将会进一步压缩。散户接不到正规货源,只有去信息部承接二手货源,而目前物流信息部也是鱼龙混杂,缺乏监管,货源质量偏差,因此可以说散户的日子更加难过。
2、油票将成节税最佳渠道,油卡满天飞将会日趋严重
之前:据调查养一台车,油费就占了所有花销的4成左右。因此对物流公司来说,油费的成本也是相当巨大。众所周知,停车场、物流园、加油站就有人专门收集、购买油票,也是为了冲抵成本所用。尤其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大型物流公司通过批量购买油卡,获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额,这是相当大的一笔钱。例如物流公司买100万(不含税)的油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是17万。由此也造成物流市场油卡满天飞的现象。那么多油卡,只有通过发给卡车司机冲抵运费来消化了。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前面说到金税三期上线之后,通过虚开运输费发票来虚增成本风险加大,已行不通,那么物流公司只有在其他手段上找机会。相对于运输票的被查处风险,油票不过是花点力气收集,因此物流公司或会增加油票金额。
不过笔者要特别提醒一下,物流公司账目上的油费额度需要理性,行内人士都知道油费一般也就占公司总成本的两三成,要是用力过猛,超出这个标准报上去五六成甚至七八成的油费,都是一个圈里混的,税务局一眼就看出猫腻,不找你才怪?!
对于散户来说,行情可能就更坏了!物流公司为了少交税、增加成本,可能会增加油票额度,那油卡满天飞的情况不会减弱,只会增强。用油卡来抵运费的情况只增不减,卡车司机到手现金进一步减少,作为一种行业蔓延的“潜规则”,这种现象短期内看不到改善的希望。
3、过路费一如既往,不过企业注意不要玩大了
之前:过路费作为物流公司的一项重要成本,一直以来被管控的甚为严格。据悉为物流公司开车的司机需要收集好过路费发票并交回公司,甚至不少物流公司还会额外收集、购买过路费发票,也是为了扩充这一块的成本。据调查在物流园、停车场等地有专人收购发票,一万元给一条毛巾、一盒烟等,相当于10-20块钱。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过路费发票买卖在行业内已不是秘密,就目前来看还会继续进行下去。但是由于过路费可抵扣金额偏小,其增值税税率为高速3%、一级二级收费公路是5%,因此不是节税的重要渠道。
而且和油费同样的道理,过路费一般在物流公司总成本中占比也是有限的,正常范围一般在15%~20%,超出这个额度也属于异常情况,税务局审核也是可以看出来的。所以物流公司不可盲目扩大过路费这一块的成本。
4、购车费发票监控趋严
之前:有物流公司会向散户购买购车发票冲成本,一台车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这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这也促成了大量货车采用挂靠的方式。同时若是物流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更是可以再次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例如一台35.1万(市场上一般都是含税价)的重卡,进项税可抵扣额就是35.1/(1+17%)x17%=5.1万元,因此购车费的增值税可抵扣额度还是很大的。
金税三期上线后:虽然购车费发票可冲抵成本较大,但是购车毕竟不是经常往来项目,同时车辆入账后作为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等,是一个长期的账目往来,也不容易做手脚。长远来看购车费发票的虚开票情况也会减少。
5、维修费也成节税新手段
之前:维修费在物流公司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小,不过蚂蚁再小也是肉,也有一些物流公司代开、虚开部分维修费发票来扩充成本,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金税三期上线之后:虚开发票风险加大,从长远看维修费发票虚开现象将会减少。
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公司来说,倾向于选择同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大型维修公司,例如车企的4s维修站等,可以取得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
6、常规费用开票影响不大
物流公司的其他经营费用,例如场地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等,属于常规费用,变动不大。
● 编后语:
简而言之,金税三期是进一步加强税控管理的软件系统,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买卖发票、虚开发票等小动作来节税的风险加大(本来玩火容易自焚),在取得发票时会更谨慎。尤其对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物流企业来说,油费、运输费、维修费也会尽量找同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来合作——毕竟这是最合法的以增大进项税抵扣额来节税的手段。
而对于接盘侠散户来说,将会承受随之而来的油卡恶患,并且找货渠道再被压缩,被迫去信息部承接小、散、乱的低货值货源。
同时,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税的金三系统还没有开放全部功能,就这样都查出不少企业逃税。假如到了金三税务系统功能全部完成开放,估计是一抓一个准,100%能够监测到。所以物流企业要想不被罚,就尽量不要去碰高压线,老老实实营业,发票一一对应,不要再搞什么小动作,以免得不偿失啊!(文/图 张宁宁)
【第2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厦门税务,转自品税阁
【第3篇】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将采购的商品或劳务服务用于应税项目,简易征收或差额征收的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不可以抵扣的。总之,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只要是专用发票,且用于应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问:平时一提到简易征收和差额征收就说进项税不能抵扣是怎么回事呢?
答:平时说的不能抵扣是针对开具简易征收或差额征收发票的销售方而言的,销售方开具这些发票时,它取得的对应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因为它开出的销项税发票税率低,直接按税负率开出来的,也就是开出的发票实际已经考虑了你可能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哪些企业哪些场景会有简易征收或差额征收可以选择呢?简易征收或差额征收是必须项还是可以选择项?详见下篇文章讲述。
关注我,持续分享财税干货,也欢迎大家多交流,共同进步!
【第4篇】江苏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我们经常跟大家说,在消费的时候要选择信誉好、诚信度高的商家,但是由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信息差,导致消费者也很难辨别。11月16日上午,江苏省消保委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系统通过构建公开透明的消费评价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江苏省消保委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是根据大数据分析,从多维度勾勒企业形象特征并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由消费投诉信息指数评分、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公示榜、企业曝光台和消费资讯榜四个模块组成。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主任傅铮说:“第一块比较重要的是消费投诉信用评分指数模块。我们现在可以简单直观地看到某个企业的调解成功率以及综合评分,点进去可以看到评分的详细情况,包括综合评分以及加减分项。比如是不是受到一些表彰、有没有受到一些奖惩或者被处罚。”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家企业消费前可以登录系统搜索企业名称,查看企业综合评分以及过往消费投诉的情况。这有助于消费者减少信息差的同时,也能更好地做消费决策。
傅铮说:“以前消费者有了纠纷后才发现被坑了或者是这个企业有问题。我们现在把信息决策放在前面供消费者能够更好地参考,让消费者进入某一个企业进行消费之前可以提前搜索,观看企业具体的评分以及投诉的情况。”
企业曝光台也是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系统的亮点部分。对拒不配合消费维权工作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及时曝光,并在企业名称之后附上相应标签,便于消费者阅览;消费投诉基本信息公示榜,是对已完结消费投诉进行公示,将问题晒出来;消费资讯榜则是网罗了热门消费话题、维权资讯,以丰富消费信息。接下来,省消保委还将继续联动多部门整合数据资源。
傅铮说:“目前,这个系统已经和省内的企业主体信息库进行了对接,也和部分行政部门的消费投诉数据进行对接。未来,我们计划和住建、文旅或者邮政,包括12345平台等等的投诉数据都进行对接联通,方便消费者能够看到更多更全面的消费投诉信息,我们的评分体系也能够更加完善。”
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关注“江苏省消保委”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这一系统,也可以通过江苏省消保委官网“维权公示”模块进入系统。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董雯 张健)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率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原本定义就不同,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下面分别从两者认定条件、税收管理、税率与征收率等
方面具体看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① 使用发票不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可以收普通发票也能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帐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入成本,税款部分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全额进入成本.
②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按'抵扣制'计算税金
,即按销项减进项后的余额交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除于(1 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再乘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工业6%,商业4%。
③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分为0税率、13%税率、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按4%;工业企业按6% ,(免税的除外)。
一、认定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00万以下的为小规模
2)主要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80万以下为小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为一般纳税人 。
二、税收管理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
2)小规模:只能使用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征收率。
三、税率与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
2)小规模:商业小规模按4%征收率;商业以小规模按6%
1、税率不一样,小规模6%或4%,一般纳税人17%。
2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是不能够抵扣的。
3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上
适用税率: 17%和13%(适用特殊)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
商业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
适用税率:生产性6%,商业性4%
小规模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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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的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使用的发票不同,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不同,税率也不同。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注意区分自己属于哪种纳税人,防止触犯法律。
【第6篇】旅游一般纳税人税率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让股东和销售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外出旅游。企业财务人员听说这笔奖励支出要作为旅游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他将旅游费用按人头进行了分摊,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扣缴的税款。
那么,财务人员的操作正确吗?我们先看看相应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扣缴行为并非完全准确。参照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同为免费旅游,但是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和税率不尽相同,其区别如下:
一、对于股东获得的奖励,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二、对于雇员获得的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三、对于外部人员获得的奖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另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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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流程
本文目录
公司应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我想注册一个水电专业作业公司,从事承接水电安装的工程,请问怎么去注册,需要那些材料?
公司应如何办理普通发票,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普通发票:纳税人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对其使用的发票种类、数量、版本限额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核、调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调整。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1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发票领购簿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领购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申请审批表》,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发票专用章印模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需要资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当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正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如果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在取消前开立的,则开立一般账户 时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上述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单位预留签章。(六)非法人代表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需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人签字。(七)开户证明 开户证明视开户原因来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的,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 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扩展资料:
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 基本账户 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 例如: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我想注册一个水电专业作业公司,从事承接水电安装的工程,请问怎么去注册,需要那些材料?
开公司首先肯定是去办理营业执照。注册水电专业作业公司需要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财务、监事的身份证原件,有股东也要股东身份证,公司章程、经营场所的地址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村委小区开的证明也可以),还有5-10个公司名称等。
注册公司的一般流程包括:
1、进行公司名称核名;
2、核名通过后申办营业执照;
3、拿到营业执照后,去已经备案的刻章点刻章;
4、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
5、到银行开立基本户。
在装修时有些大型的水电改造工程是需要公司有一定的资质的,你办照的时候可以咨询一下工商局或者住建委看要不要办理。
【第8篇】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在城市化开发建设进程中,往往需要对城市原有旧宅住宅、居住地、工厂等建筑物进行拆迁。除了货币拆迁补偿外,众多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上均设置出让条件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一部分商品房用于安置原有居民。此类住房统称为还建房。还建房通常设置还建条件、还建商品房建设标准等。在约定还建房交付条件时,很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还建销售价格均远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本文主要就此种“低价还建”的税务处理进行税务分析探讨。
一、还建商品房应区分于项目公共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均属于不可售面积。多无法办理产权或者只能办理定向产权,此等公共配套设施应按项目规划移交给相应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教育委员会等,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本文探讨的还建商品房主要为可售住宅或可售面积。作为项目可售面积的一部分,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单位作为对原有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
二、低价还建商品房的税务处理
a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23年取得湖水家园项目建设批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a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开发建设4000㎡商业办公面积用于原湖水家园被拆迁职工的安置。还建销售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含税)。待项目达到可移交条件时候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回购单位-湖水街道办事处。
2023年项目全部竣工,a公司与湖水街道办事处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将4000㎡商业办公面积销售给湖水街道办事处,销售价格3000元/每平方米(含税)。
a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01、增值税处理
a公司按4000*3000=1200000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计提相应销项税额。
同时计算此部分销售面积对应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探讨问题1:a公司此部分还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应按市场价格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a公司与湖水街道办事处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价格虽明显偏低,销售价格定价为企业与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本质为拿地条件之一,可界定为合理商业目的,无需对销售价格偏低部分缴纳增值税。
探讨问题2:a公司此部分销售面积是否可以计算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故虽然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属于低价销售还建商品房,若该等商品房是正常承担土地价款的,则此部分还建商品房同其他商品房一样,在销售时可以计算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
18号公告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实务中,也有部分还建商品房属于大型城市规划改造,不承担土地成本,为政府划拨土地,在此等情况下,因为此等商品房未支付土地价款,建议也不予以允许计算扣除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仅在承担土地价款的可售面积之间计算。
02、土地增值税处理
a公司按4000*3000=12000000元转换为不含税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a公司确认为12000000元/(1+9%)=11,009,174.31 元
探讨问题3:a公司此部分还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应按市场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同增值税一样,也是强调无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同增值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析类似,本案例中a企业对还建商品房的建设并不具备定价权,还建商品房的价格在招拍挂文件中就明确约定了,故可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予调整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价格。
探讨问题4:a公司此部分还建商品房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是否应计算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土地增值税为省级税务机关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基础上自行确定税收规程的税种。“营改增”以后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企业将此部分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冲减开发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
国家层面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局层面一直未明确规定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目前实务处理遵循于各省市地方规程。目前多数省市税务机关均倾向于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销售收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发布穂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需加上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原文条款如下:
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转让收入-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官方解读“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来源:中道财税
联系我们:18920535580
【第9篇】贵阳一般纳税人
—— 2022 ——
申报指南
南明区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贵阳市南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明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区直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1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税费扣减政策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
●供水、供气实行“欠费不停供”
●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政策
●加强市场监管、整治
●新增上规(上限)入统企业奖励政策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时间】
2023年每月申报征收期内。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时间】
按月或按季申报征收期内(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三、“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2023年至2024年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六税两费”按50%税额减征,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3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1)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纳税人;
该两类纳税人2023年度因生产经营困难,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时间】
2023年(政策执行期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时间】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六、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适用主体】
(1)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中大型企业;
(3)除以上行业外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时间】
每月征收期内申报增值税后(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七、重点群体税费扣减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
【申报时间】
每月或每季申报征收期内(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南明区税务分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
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线下申报:南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税务分局(南明区箭道街22号)
联系方式: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87
九、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内容】
(1)2023年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争取省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南明区内参保缴费单位)。
【申报时间】
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系统已设定失业保险1%费率。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南明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综合征缴科
0851-85556254
十、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南明城市发展运营有限公司)<<<<
【政策内容】
2023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承租南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起
【申报方式】
无需自行申报,由区属国有企业梳理核准后直接减免。
【咨询方式】
(1)服务单位: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南投集团市场部
0851-85963919
(2)服务单位:贵阳南明城市发展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城发公司
0851-85555871
十一、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政策内容】
(1)支持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2)实施住房公积金弹性缴存比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单位确有困难的,可根据《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2%〈含〉以上)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依据】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19〕85号)《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21〕53号)。
【适用主体】
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全年。
【申报方式】
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南明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报或自行登录网厅账号申请。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851-12329
十二、供水、供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南明区水务局、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内容】
鼓励供水供气企业对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在月度缓缴,但须在每季度末结清累计欠缴的费用,缓缴期间免收当期违约金。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57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供水方面:在南明区内供水营业大厅、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供水服务窗口申请;
供气方面:南明区内燃气营业厅、南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供气服务窗口申请。
【咨询方式】
(1)服务单位:南明区水务局供水服务热线
联系方式:0851-96015
(2)服务单位:贵州燃气客户服务热线
联系方式:0851-96977
十三、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政策(南明区发展改革局)<<<<
【政策内容】
存在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流程修复。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修复条件的,市级层面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进行修复处理,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适用主体】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企业。
【申报时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一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严重失信行为在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在公示期(三年)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报方式】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在线修复申请”并提交材料。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联系方式:0851-85813871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整治(南明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内容】
扎实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查排查专项行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检查,组织全区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进行整治。强化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服务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辖区市场主体。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与价格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0851-85817896
十五、新增上规(上限)入统企业奖励政策(南明区发展改革局)<<<<
【政策内容】
争取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奖励支持政策,对新增上规(上限)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新上规(上限)入统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市场主体。
【申报时间】
以市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申报方式】
无需申报,符合条件即享。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联系方式:0851-85813871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南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内容】
聚焦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支持文化旅游、“一老一小”康养计划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岗位、吸纳就业。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各类企业主体。
【申报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携相关资料到南明区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申请。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
联系方式:0851-85946682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2
●餐饮品质提升、品牌打造
十七、餐饮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1)对获评国家钻级酒家的企业进行奖励,进一步培育知名餐饮品牌;
(2)对本区国家钻级酒家以及市外知名餐饮品牌在筑新开门店进行奖励;
(3)在全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设立的餐饮老字号店,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
《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商通〔2020〕6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符合条件的餐饮类企业。
【申报时间】
联系区商务局办理。
【申报方式】
请携有关资料到区商务局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商贸科
联系方式:0851-85529622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3
●积极支持促销活动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十八、积极支持促销活动(南明区商务局、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内容】
支持商贸企业利用自身红线范围内的停车场、前坪广场、空地、步行街区、征而未用土地等进行户外促销活动;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节假日、消费旺季,经区政府批准,可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促销活动。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筑商通〔2020〕62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适用主体】
南明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申报时间】
开展活动前一周。
【申报方式】
开展促销活动前一周,企业向属地乡、办提交申请,由乡、办现场勘察初审完毕后,填写《规范外摆备案申请表》,报区商务局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备案,同时根据活动规模、搭建需求等按程序向公安、卫健、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报备。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商贸科
联系方式:0851-85529622
十九、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对重点连锁企业、电商企业等以直营或加盟方式改造提升农村便利店的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筑商通〔2020〕62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达到政策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起。
【申报方式】
通过“贵商易”平台线上办理或线下向南明区商务局移交申报资料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方式:0851-85510311
二十、15分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南明区商务局)<<<<
【政策内容】
促进社区商业发展,对新建社区品牌连锁便利店、惠民生鲜超市、农贸市场新建改造等给予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贵阳市支持“百场千店万铺”建设促进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截止2023年12月31日)、《贵阳市惠民生鲜超市管理试行办法》、《贵阳贵安2023年农超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农超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2〕13号)。
【适用主体】
便利店、纳入惠民生鲜超市体系企业、农贸市场管理主体。
【申报时间】
(1)便利店申报时间以市商务局的通知为准;
(2)惠民生鲜超市在有名额的情况下随时可申请;
(3)农贸市场申报时间2023年。
【申报方式】
(1)便利店在“贵商易”平台和区商务局线下同时提交资料;
(2)惠民生鲜超市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
(3)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主体完成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和征求意见书后申请动工。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方式:0851-85510311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part/ 04
●支持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发展
●提高旅行社保证金暂退比例
●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
●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市场宣传推广等活动
二十一、支持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发展(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申报一批国家、省评定的a级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项目,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贵州省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旅行社服务通则》。
【适用主体】
国家和省评定的a级旅行社、示范农家乐、民宿经营单位。
【申报时间】
省级每年评定一次,待今年省出台相关文件后,确定时间。
【申报方式】
待省、市文旅部门具体通知。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二、提高旅行社保证金暂退比例(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探索建立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
【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旅行社企业。
【申报时间】
工作日,2023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申报方式】
企业准备退还质保金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账务章法人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单等),准备齐全前往质保金指定存款银行,进行预约退还质保金业务。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三、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1)支持我区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政府专项债,帮助旅游行业纾困,扩大企业流动资金,助推企业招商引资,提升企业恢复生产、研发能力,推进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2)扎实开展旅游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对部分符合基金投资条件、有市场前景、只需少量资金即可提质增效旅游项目,通过争取基金支持,引导金融及社会资本注入等方式进行提升。
【政策依据】
《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遴选标准及申报指南》。
【适用主体】
南明区内旅游企业。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31日前。
【申报方式】
企业提交文旅基金申请表、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到区文旅局办理。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二十四、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市场宣传推广等活动(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政策内容】
对参加市级层面组织的各类市场宣传推广、旅游商品展销、非遗展演等活动的我区文旅企业工作人员,按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补贴标准给予全额交通住宿费用补贴。
【政策依据】
《贵阳贵安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筑府办函〔2022〕57号)。
【适用主体】
参与市级层面组织的各类市场宣传推广、旅游商品展销、非遗展演等活动的我区文旅企业工作人员。
【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日起。
【申报方式】
在活动前7个工作日提交工作人员名单(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交通住宿发票交到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通过后给与拨付。
【咨询方式】
服务单位: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规划发展科
联系方式:0851-85810665
区直有关部门联系方式
part/ 05
▶南明区发展改革局产业科:
0851-85813871;
▶南明区税务分局税政股:
0851-85207072;
▶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产业
规划发展科:0851-85810665;
▶南明区商务局办公室:
0851-85511944;
▶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室:
0851-85813406。
【end】
制作:全媒体记者 唐文
【第10篇】一般纳税人证明是什么
纳税人
如果企业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给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规定,但由于非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没必要开专票,一般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税小微
纳税人
那有没有可以快速查询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方法?
有的。下面就让我来详细讲解一下吧。
申税小微
以上海为例:
一、查询本市企业
1.登录“上海税务”网站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查询”。
2. 点击“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
3.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图片验证码,点击“查询”(不支持模糊字段查询,需要输入完整名称或代码)。
4.点击右侧箭头,查看详细信息。
5.在“登记信息”页面显示“一般纳税人资格状态”,此外还有“非正常户信息”、“未申报及欠税信息”等企业相关涉税信息。
二、查询其他省市企业
如果要查询的企业不是上海登记企业,则可以至企业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查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点击“涉税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
2.点击所需查询企业所在的的相应省市。各省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相同,一般根据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进行检索。
3.以“云南省”为例,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名称、税号或统一码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纳税人
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向销售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不需要。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税小微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欢迎关准微信公众号鼎舜集团:jsdingshun,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证明怎么查
一、我的发票丢了,应该怎么处理?
答: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三、发票遗失、损毁报告页面。
二、一般人纳税证明如何打印?
答:(1)可先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查到后进入【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打印一般纳税人证明】界面,文书制作日期起选择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文书制作日期止,选择有效期起同年的12月31号(例:一般纳税人有效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起是2020-6-1,文书制作日期止是2020-12-31),点击查询,查到数据后即可打印;
图示指引如下:
第一步:
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
二、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
第二步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打印一般纳税人证明。
三、业务办理功能页面。
(2)若通过以上方法查询不到数据,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我要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此方法查询到后,可以截图或者打印网页。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
二、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哪里申报?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选择税源采集,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右边的【税源采集】,点击维护明细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跳转申报,在界面上方选择税款所属期,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申报。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三、选择税源采集。
四、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右边的【税源采集】。
五、点击维护明细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跳转申报。
六、在界面上方选择税款所属期,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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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怎么开
【导读】: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小编认为需要提供,因为要在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看到公司全称、税号、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等信息.很多会计朋友对此不清楚,那么跟着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
根据2023年5月25号税总发〔2016〕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第18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要求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在真实的经济业务基础上,有经济合同,有货物交付、物权转移的原始凭据,有货款支付的原始凭据,其次是本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开票资料,
需要对方提供:税务登记号: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户地址及电话目前,不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了.
原来的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因此,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不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让对方开票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吗,上文小编为大家整理案例,大家对应案例去理解,本文由会计学堂整理,谢谢大家的阅读!在实际操作下中遇到其他的问题,都可以找我们会计学堂线上答疑老师哦!
【第13篇】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不同呢?只要记住这六条就能清晰区分,
第一,增值税税率不同,
第二,计税方式不同,
第三,使用发票不同,
第四,税收优惠不同,
第五,认定方式不同,
第六,申报方式不同。
你知道了吗?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1、税务筹划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核心之一。税务成本是控制企业成本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各个行业的利润信息都变得越来越透明化,这也使得任何企业都需要做好税务成本优化,毕竟只有实现行业最低成本,才能更好的进行发展。需要明白的是:做好税务筹划,也能更好的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灾难。
2、资金流的重要性。无论是什么公司和企业,想要获取利润,那么必然需要注意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需要知道的是:我国在与税务成本方面是比较高的,这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极高的地位。另外很多公司是因为突如其来的税收罚金而造成资金流断裂,从而破产。
【第14篇】河北省一般纳税人查询
中考后的准备
2023年河北中考刚刚结束,学生可以适当的放松,家长需要做好后期的择校准备工作,首先,我们要了解如何进行中考成绩的查询,根据往年经验为大家整理如下,提前了解,关注收藏。
2023年河北省中考成绩查询方式
一、网上查分
2023年河北中考成绩查询入口开通后,考生可以通过网上登录当地市教育局中考,成绩查询入口输入报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姓名、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后查询中考成绩。
2023年河北中考河北各市成绩查询入口:
石家庄市教育局网址:http://sjzjyj.sjz.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石家庄2022中考成绩了。
张家口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zjk.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张家口2022中考成绩了。
衡水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hengshui.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衡水2022中考成绩了。
廊坊考试信息网址:http://www.lfksy.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廊坊2022中考成绩了。
沧州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cangzhou.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沧州2022中考成绩了。
邢台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xingtai.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邢台2022中考成绩了。
保定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baoding.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保定2022中考成绩了。
唐山市教育局网址:http://jiaoyuju.tangshan.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唐山2022中考成绩了。
邯郸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hd.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邯郸2022中考成绩了。
承德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chengde.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承德2022中考成绩了。
秦皇岛市教育局网址:http://jyj.qhd.gov.cn/,通过这个网址大家就能查到秦皇岛2022中考成绩了。
二、微信公众号查询:还可以关注各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进行中考成绩查询。
三、学校查询:一般在中考成绩出来的时候,我们可以回到自己的母校查询中考成绩。(这种方式一般比较滞后)
四、电话查询:如果老师有告诉你可以电话查询,可以拨打电话查询中考成绩。
五、短信查询:如果老师有告诉你可以短信查询,你就可以将自己的准考证号发给相应的号码进行查询。
考生注意:
考生要记好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学籍号等信息。不要被某些网站恶意诱导,要上正规的教育部门网站查询。
温馨提示:
如果在查分过程中网页出现缓慢或者打不开的情况,请大家耐心等待。
【第15篇】一般纳税人财务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是什么?账务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填写?还在为纳税和财务处理头疼吗?今天小编就和小伙伴们分享一下珍藏多年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大全!
一、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
二、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
三、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1、 增值税税额计算
2、 计提地税税金
3、 其他税种的计算及缴纳
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4、 做帐资料准备
5、 编制凭证
6、 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大全
7、因汇款而产生的费用,及购支票等工本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
由于篇幅有限,想要学习完整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大全的小伙伴,可以看下方的领取方式来找小编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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