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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28 19:01:01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预缴税款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第1篇】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

七月大征期来啦!提醒小型微利企业本月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那么小型微利企业如何预缴申报与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请一起往下看吧~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具体时间段是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按规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

1.新增模块【按季度填报信息】,企业如实填写当季“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系统自动判定当季是否为小微企业;

2.新增行次【l15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内设置“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项。企业如选“是”,系统自动计算填录可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选“否”,视同放弃延缓。目前,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将该选项默认为“是”。

1、缓缴不代表不预缴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将严重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级。(按税种按次扣5分)

2、缓缴不代表不缴纳税款

2023年首个申报期(即2023年1月)内缴纳,不是等汇算清缴一起缴纳。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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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知税”微信公众号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用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1月1号开始,只要预缴地一个月内实现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上的,就要进行预缴,不过增值税的预缴税率不是3%,而是1%。

关于预缴的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链条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上游分包单位不按照税务规定办理预缴,会对下游总包单位的预缴税金分包抵减造成影响,甚至会产生税务风险。因此下游总包单位有必要对小规模纳税人加强宣贯,敦促其完成预缴。

一般来讲,操作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建议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2.在单一小规模纳税人单次开票低于10万元时,可以不要求其在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完税证明,每月对单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开票金额进行汇总分析,若达到或超过10万元,则要求其补充提交预缴完税证明。

随着金税四期和大数据分析的运用和发展,增值税管理越发严格,对于增值税预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各参与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敦促各参与方自觉遵守税务法规,避免税务风险。

【第4篇】d级纳税人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3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5篇】纳税人以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相关解读如下:

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目前,需要增值税预缴及预缴税款的有以下四种情形:

1.房地产开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2.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3.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4.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现今,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又增加了一个海南省,那么,没有取消预缴税款的地区,这部分收入该如何预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对于取得的预收款和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按计税方法不同区分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6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7篇】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7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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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几种方法这个问题,很多会计学员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财务知识供大家参考阅 ...[更多]

  • 异地预缴税款流程(7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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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甲市a建筑企业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工程,现在交于新会计小白负责开票的相关事宜,由于第一次开具此类发票,毫无头绪,是和正常开具发票一致?还是有特殊的流程?故来请教问 ...[更多]

  • 小规模纳税人用预缴税款吗(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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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 ...[更多]

  • 建筑业预缴税款多了怎么办(11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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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这个纳税义务逐渐凸显,他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纳税方式有所不同,我们知道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基本的计算公式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这个公式是不分一 ...[更多]

  • 施工预缴税款所在地不对(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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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 ...[更多]

  •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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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