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如何低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预缴税款如何低扣
导读:关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几种方法这个问题,很多会计学员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财务知识供大家参考阅读,希望能够给你们带来帮助。
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几种方法?
税务局对企业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种方式:抵扣制和简易征收制.抵扣制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达到一定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而简易征收制度是适用于财务核算不规范、收入规模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这样的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采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这种方式销项税率一般是17%或者13%,允许抵扣进项税.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税务局将经营规模较小以及会计核算不健全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是收入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是比较低的,如3%,6%,但是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几种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23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6月5日,小保公司收到款项时应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增值税=65.4/1.09*0.02=1.2万元;
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预缴税款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要填写附表四第3栏次。因为当期该业务没有发生,不应当从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笔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反映到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待该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进行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预缴当期附表四填写如下表: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的规定,小保公司6月份,应当以218万元作为增值税的纳税收入,次月15日前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小保公司应当在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1. 小保公司适用一般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18/1.09*2%=4万元,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同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6月30日,小保公司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8-10=8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
同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申报时,附表四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缴纳时作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次月在机构申报时,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列在附表四反映抵减税额6万元,同时反映到主表的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反映在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申报后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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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外地预缴税款需要带
网上学会计就选择会计学堂。会计学堂不只是提供80多个行业的真账实操课,更是提供有一对一的工作答疑服务,会计学习,会计试学请联系沈老师!1687760670
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耿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回答数:25550个,好评数:25287个
你好!应交税费—已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2019-05-07,12:29:22
325*627 | 会计达人
追问:老师,交的有增值税和附加税、印花税。增值税要计提出来吗?这次缴的是外地预缴2个点的
2019-05-07,13:34:53
耿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需要补提一下这些
2019-05-07,15:55:38
325*627 | 会计达人
追问:老师,具体应该怎么做?
2019-05-07,16:38:56
耿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月底根据预交的补提一下就可以的
2019-05-07,16:58:09
【第4篇】预缴税款开票怎么记账
如何记账固定资产帐?如果是你公司借用(租赁)就不用入固定资产账,如果是卖给你公司的,应该根据卖买合同的价值。或评估价入固定资产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怎么记账?
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记账方法:按单项资产登记,通过卡片录入来实现,并计算好应计提折旧等事项。(固定资产明细账卡片账页文具店有售)。
固定资产建账,应该跟据其类别和名称分别设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明细账,三级。
总分类账;登记固定资产总金额。
明细分类账;登记分类金额。例如:房屋建筑类、机器设备类、电子产品类、办公设施类等。
购买固定资产没收到发票怎么做账?
如果没发票建议还是先挂在预付账款,然后立即催促对方马上开具发票出来,这是合法权益。
当然严格上讲,固定资产入账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得入账,没发票也得暂估入账。但是关键你如果没有发票,即使你暂估入账然后计提了折旧,如果将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你还取不到发票的话,那么这部分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1]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一、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只要发生“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就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凭所签署合同、收款收据以及资产交接手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款项的凭证等资料(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辅以企业内部决定购买的会议决议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企业固定资产,并在投入使用后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提折旧和做法是一种被动的做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护。
二、税务处理:因为未取得合规发票,该部分固定资产所发生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额调增因素之一。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应如何记账?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抵押的固定资产要做备查账。
备查账是一种辅助账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能记载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备查账簿备查账簿亦称备查簿、备查登记簿或辅助账簿。备查账建账的原则包括:
(1)备查账应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要设置备查账簿,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来确定,但是对于会计制度规定必须设置备查簿的科目如“应收票据”、“应付票据”等,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备查账簿。
(2)备查账的格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备查账没有固定的格式,与其他账簿之间也不存在严密的勾稽关系,其格式可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
(3)备查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为使用方便备查账一般采用活页式账簿,与明细账一样,为保证账簿的安全、完整,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以防账页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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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在经营地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规定,
【第6篇】不动产为啥要预缴税款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改革,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多个“补丁”性文件,而且财税〔2016〕36号文也是税收政策历史上最长的法规性文件。也就是说,营改增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税收政策,稍不认真学习就会给我们工作带来不便。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营改增后需要“预缴税款”的3大业务,当然今天要和大家梳理的“预缴税款”业务,是不包括企业发生纯“预收款”时的税款预缴,如:房产公司收到预收房款时,需要预缴税款。但愿昌尧讲税的梳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业务需要进行“预缴税款”?
在讲到“预缴税款”时,很多人会想到: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的“预缴税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而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另一类“预缴税款”,也就是国家为了平衡税源,而且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业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相关经济业务。在业务发生时需要在业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
1、企业发生“提供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2、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3、企业发生“不动产租赁”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二、“预缴税款”采用什么计算方式?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9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23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333-111)÷(1+11%)×2%=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总包方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显然,这跟分包方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没有关系,跟分包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没有关系,只是,在向工程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相关规定。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12月将2023年在贵州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原值800万元,已提折旧140万元,净值660万元,以950万元出售给城西公司。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950÷(1+5%)×5%=45.24万
假如:
嘉达建筑公司转让的办公楼是2023年以800万购置的,那么又该如何预缴增值税呢?
应预缴税款=(950-800)÷(1+5%)×5%=7.1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分析如下:
1、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他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也无论是2023年5月1日前还是后,只要是自建的不动产,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2、反之,只要是非自建的不动产,即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预缴的税款,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至于个人或其他个人(主要指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结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看是否超过2年、是否属于非普通住宅、是否属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再确定。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23年8月份将其2023年在贵阳市建设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城西公司办公使用,《租房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12万元(含税)(月租金1万元),租期为三年,即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为8月25日,约定城西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了嘉达建筑公司第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12÷(1+5%)×5%=0.57万
✰政策解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在销售额的确认上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那么是按3%的税率进行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一)当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按以上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的预缴税额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预缴税款”都有些什么特殊性?
(一)当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相关费用时,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业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地区的,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
(三)个人发生以上3大业务时,不需要“预缴税款”,正常申报即可,因为个人没有机构所在地。
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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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8篇】在电子税务局网上如何预缴税款
企业但凡涉及异地经营事项的,必须在异地做跨区域预缴税款,然后回到本单位在申报期申报增值税等税务事项,以前都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受理,从2023年起税务窗口不再接受纸质文件进行跨区域申报预缴,纳税人统一在电子税务局自行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
税号,密码,手机接收验证码
二,登陆进去后首页,左边一栏,第二个模块套餐业务,点击更多,就会出来对应的选项
在选项里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公套餐
点击进去后选择经营地,(注意是经营地,不是注册地),不是营业执照所在地,而是所属异地,在哪干活就选哪
具体的经营地在哪就选哪
选择所属地后点击,就会出现对应选项,选择一键预缴申报,右边就会出现要选择的跨区域编号(2022)xxx号,选择对应的编号
选对应的编号
最后点击进入,进行相应操作
注意:当天申请的事项报告表,次日才能进行预缴申报,否则就会提示
以上就是整个操作流程
【第9篇】未按期预缴税款偷税
党召兵
我国部分税收按一定期限计算,分期预缴,期限终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不应当认定为偷税违法!
一、我国现行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规定,在商品房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需要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由支付人履行预扣税款义务,纳税人需要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长退短补)。
4.企业所得税
(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
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规定,按年计税,分期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收入,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还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当期预售收入×毛利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
二、偷税违法行为认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2023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
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
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
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规定,纳税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五种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才可以认定为偷税违法。
三、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费,不应当认定为偷税违法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即使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少预缴税款,也不能证明纳税人一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缴纳)。故国家税务总局有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8号,“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 21号,“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少申报预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
2019.10.28 于内蒙古乌海市
【第10篇】增值税预缴税款流程
很多人学习了前几天“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的文章,对其中“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仍感觉有些迷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把“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再絮叨絮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注意《细则》的措辞:“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强调的是“竣工结算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的两种形式:期房和现房。限售期房的时候,由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预征的,但是销售现房,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之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是否还得预征呢?就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仅就销售期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我们明白道理:法无明文不征税。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进行“通知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之前,均是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均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我们是按照当期实现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当地的预征率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即:当期“预收账款”发生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就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做如下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强调“预收款方式销售”,也就是说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期房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现房”,则可以不适用该文件,适用哪个文件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开宗明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犯难了?销售房子取得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哪个?不含税收入?还是不含预缴增值税的收入?
三、案例解读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一个立项(在此强调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开发两幢楼,2023年11月份其中一幢销售期房预售收入1000万元,一幢销售现房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假设都属于增值税的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一)依据总局70号公告,11月份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期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5%)×3%]×2%
≈971×2%≈19.42万元。
2、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按照3%预征率计算的预缴增值税为:800/(1+5%)×3%=22.86万元。
(2)按照70公告计算的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
(800-22.86)×2%=15.54万元。
合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4.96万元。
(二)依据财税[2016]43文件计算预缴税款:
由于均为不含税收入,合并计算:
(1000+800)/(1+5%)*2%=34.29万元。
最后呢,该何去何从?房地产企业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第11篇】d级纳税人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助企纾困解难,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3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3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3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四、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五、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3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举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3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12篇】预缴的税款可以作废吗
导读: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大多数会计新手对于这方面的财务知识都觉得比较陌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为各位详细的解答,感兴趣的一定不要错过下文中小编的整理和分析。
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因此,贵公司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然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准予扣除的.
预缴税款能否抵顶留抵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税务检查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形成的欠税.是否处罚,要结合少缴税款时点及具体情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关于留底的预缴税款怎么处理的全部内容,你们看完后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收获和理解.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知识请持续关注小编的更新.
【第13篇】建筑企业必须预缴税款吗
在营改增之初,为了保证财政格局基本稳定,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2%或者3%的预征率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四年过去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个政策予以改进,要么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要么降低异地预征率,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意味着不管项目本身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建筑企业的预缴现金流至少要达到总分包差的2%,以总分包差占总销售额70%计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现金流大概为1.4%。
尽管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但如果项目本身出现留抵或者税负率低于1.4%,这个预缴税款是永远抵减不了的。
也就是说,由于预缴增值税的存在,建筑企业的税负率相当于被设置了一个最低限,即1.4%-2%起步。
目前,很多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出现了一方面进项大于销项,形成留抵,另一方面预缴税款还在不断增加,留抵与预缴并存,大大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
2023年39号公告引入了留抵退税制度,但退税只能增量留抵税额,且退税比例最高只有60%,对于多预缴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只有一条: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是,当时设计预缴税款的原因在于,防止部分项目所在地争夺税源,因为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在项目地缴纳的,营改增以后按照2%或者3%在当地预缴,也是为了稳定财政收入格局,以防项目所在地要求建筑企业成立异地分子公司,这个出发点是好的。
然而,2023年11号公告第二条出台以后,自2023年夏天到现在,全国各地早已置国家规定于不顾,对外来建筑企业(甚至同省异市,同市异县)大多要求成立分子公司,将税源完全留在当地,既然已经如此,何必还要再保留预缴呢?
综上,为了建筑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请国家财税部门取消一般计税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或将预征率降至1%,至于简易计税项目的预征率,保持与征收率一致并无大碍。
【第14篇】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
国庆后的10月申报期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表执行后的第二个申报期,在7月申报期的时候,二哥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了新申报表的变化和填写方法。
今天再发一次,一方面让大家在进行3季度申报填写时候加深对预缴申报表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二哥也对之前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主要涉及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案例补充;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更新等。
具体参考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6号
财税2018 5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6号
财税2023年77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40号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和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都要使用新的企业所得预缴申报表了。
所以,大家这个月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的就是新的格式的申报表哦。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
之前的申报表是2015版本的,格式如下:
2
我们来说说几点变化
本期金额消失了,只留下了本年累计。
2015版本的
2018版本的
这个是好事,改版之前很多朋友都会问二哥,这个本期金额到底是填写本季度数据还是本年累计数据?现在不用问了。
之前这个本期数填写的就是一个季度的数据,比如你10月申报第3季度,就是填写7-9月的数据,而且这个填写是比较麻烦的,每次都要用本季度的累计数减去上个季度的累计数。
现在取消了,好事!直接填写本年累计数据就可以了。
比如10月份填写申报表时候,你就填写1-9月累计数据。
三种预缴方式合并了,表头设置了选项。
现在我们看到的不管什么预缴方式报表格式都是一致的,不同的预缴方式填写不同的行次即可,不像之前,还分开列示,看着有点杂乱,如下图。
2015版本的
2018版本的「简洁多了」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这个选项都是定死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新增了企业类型选择,这个之前是没有的。
新增了附报信息
2018版本
而之前的版本只有小型微利企业的选择而已。
以上就是主表a200000的几点变化。
3
下面我们来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填写。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之前很多朋友问二哥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做,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
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吧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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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当然,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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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23年6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10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3=1.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3=1.8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1.25=28.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其他的汇算清缴要做的纳税调整,在预缴时候都不需要管它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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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来说说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
小型微利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23年77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2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3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则3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第15篇】预缴税款增值税抵扣
导读:将在本文中为大家重点解析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对这个类型的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直至出现贷方余额时,做下列分录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新实现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新实现的增值税
预缴税款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转出多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在以后月份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用预缴增值税抵扣实交的增值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啊,大家看到这里不知道都明白了吗?如果新手朋友们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财务知识,欢迎关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