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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税收政策管理(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国外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外税收政策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外税收政策管理

【第1篇】国外税收政策管理

1. 消费税

1.1.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1.1.1.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1.1.1.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适用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4.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5.进口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的卷烟,由于需要划分为甲类和乙类,组价时需两次组价。

第一步:用36%计算第一次组价(折算为每标准条价格)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

消费税定额税(即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 ,消费税比例税率固定为36%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70元比较)

第一次组价≥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56%;第一次组价<70元,适用比例税率为36%

第三步:重新计算(代入新适用税率第二次组价计税)

按第二步确定的比例税率重新计算组价并计算应纳税额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1.1.2. 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分别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4.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7.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关按照规定执行。

1.1.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1.3.1. 该政策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进口征税规则,于2016 年4月8日起实施。

1.1.3.2.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1.1.3.3. 计税依据: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1.1.3.4.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1.1.3.5. 未超交易限值的税款计算

(1)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税率为0%)

(2)法定计征的消费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从价计征)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70%

(3)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法定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70%

1.1.3.6. 退税及限额调整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政策及管理

【第2篇】生活服务业国外税收

问: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允许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生活性服务业允许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判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里的生活服务定义是否一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月24日在互动交流-留言公开版块对问题“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如下,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你公司在判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里的生活服务定义是一致的。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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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国外税收抵免如何计算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一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23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该公司2023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33.718

b.34.375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

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新增】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简易办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解释】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税率低于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才可以按12.5%计算抵免限额。我国法定税率50%=25%*50%=12.5%

可以理解为:

1.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

2.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高新技术企业按15%计算抵免限额。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纽约分公司的盈利不能抵扣日本大阪公司的亏损;纽约分公司的盈利可以抵扣华盛顿分公司的亏损)

【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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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自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概念后,全球为了让小微企业得到普惠金融服务,相继制定了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小微企业不仅能够得到税务优惠,降低税负,还能得到一定的低息补贴贷款,国家专项补贴款等等优待。

下面是各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国: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美国:

根据美国官方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定义,小微企业是指雇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了区别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不同情况,sba把制造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500人以下,把服务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100人以下。按照这个标准,美国现在共有小微企业2700万个。

加拿大:

在加拿大,小微企业(small supplier)不需要注册gst/hst税号,也不需要向客户收取税费。对于绝大多数生意来说,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最近过去的4个季度中,总收入不超过$30000。

拉脱维亚:

2023年,拉脱维亚微型企业法修正案生效。根据该法,年营业额小于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率为15%,年营业额超过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为20%。如果雇员在超过一家以上的微型企业打工,又或如果微型企业在一个季度雇佣人数超过5人,微型企业税将增加2个百分点。

立陶宛:

立陶宛小微企业认定为,员工人数不超过 10 人或年总收入低于 300,000 欧元的公司可以寻求 5% 的较低 cit 税率来自本地和全球活动的所有收入均应纳税。自5月12日起,小微企业可以向立政府申请补助,补助金将在申请后三日内支付。每个企业最近三个纳税年度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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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国外公司的税收筹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正在鼓励企业“走出去”,尤其是加快海外业务的发展,因此,企业必须要重视海外税务筹划工作。对于外贸和跨境电商的从业人员来讲,除了日常企业税务以外,我们还面临着资金出入境带来的风险。所以,针对跨境行业及海外相关的税务合规问题就更加需要我们注意。

如果将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分为投资、运营、退出三个阶段,那么税务问题贯穿始终。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充分享受海外的税收优惠,从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架构、时刻了解所在国的税法变动,到退出时的协商机制,企业需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税务理念。

1. 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合适的法律形式能保护中国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有助于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这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成功的基石。

2. 注重各国的税务变动:遵守各国当地的税法规定,并密切关注重要的税法变更和发展动向,及时调整税务方案;应选择最有利的法律形式,并充分利用东道国提供的地区和行业税收优惠,争取实现在东道国实际税负的合理化。

3.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税务处理:集团母公司可以向关联方借款,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具体做法可以是境内的投资公司向境外的被投资公司提供借款,被投资企业因该笔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来抵减被投资企业的利润。除了关联方直接跨境借款外,母公司也可以通过背靠背贷款、关联方担保或融资租赁等方式达到债权融资的目的。

4. 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跨国供应链税务管理的核心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涉及更多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利润分配。而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主要取决于关联企业在集团内部承担的职能和风险。

5. 利润汇回的渠道:利润汇回的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未来海外业务的拓展、境外自由资金的使用,同时,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收益汇回过程中的税务成本。

世界各国在政治体制、市场条件、社会分配制度及吸引外资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收法律有一定的差别。因此,从事海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更多离岸公司税务筹划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提问。

国外税收政策管理(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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