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计提附加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一般纳税人计提附加税
附加税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的附加税。附加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同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那么如何计算提取的附加税呢?
1、城市建设维护税计算方法:
城市维修建设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实际增值税+实际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消费税不征收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城市维修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扣除期末退还的增值税金额计算。期末退税是指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导致认证的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的税额。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增加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税。
企业一般按月计提附加税,应计提城建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税率。
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城建税的税率分为市区7%、县镇5%、市区、县镇1%。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是指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实际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附加费。教育费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的计税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应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征收比例=(实际增值税+实际消费税)×征收比例。
附加教育费和附加地方教育费=(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征收比例。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一点是,附加税费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的特点。
【第2篇】一般纳税人交多少地税
开办一家企业,一家公司,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应该上交哪些税。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逃税漏税,税费的一个特点就是强制性,国家强制征收。
公司在将来的运营过程中将缴纳以下税费: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
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
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
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
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1.企业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2、从事生产、销售、修理修配的的企业一般要交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工业年收入能达到100万,商业年收入能达到180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7%,可以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金;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4%。增值税在国税申报缴纳。
3、从事提供应税劳务(餐饮、服务、广告、运输、咨询等等)、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的行业20%,如网吧等。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4、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基本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18%、27%。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务机关认可的利润)在十万以上33%的税率,三万以下18%税率,三至十万27%。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一般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在地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此外企业还交纳一些附加税和小税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纳了后者就要用交纳数作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小税种包括印花税、房产税等,此外还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这些附加税和小税种都是在地税交纳
【第3篇】山东一般纳税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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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是概念,是企业应税销售额在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超过500万元,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包括企业纳税申报的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
比如,某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实现490万元,企业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当地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有50万元的应税收入没有确认收入,而是挂在了往来账上。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后,该企业连续12 个月的应税销售额为540万元,则认定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一般计税法属于间接计算法,即先按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将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进而间接计算出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即当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管理相对复杂,其复杂的原因在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以及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所涉及的税率的多少,即进项税额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的。而且不同的行业,在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和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等方面均会对应缴纳的增值税产生影响。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定。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现实中,企业还会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比如折扣销售方式、以旧换新销售方式、还本销售方式、以物易物销售方式等;企业还会发生包装物押金、直销业务、贷款业务等各种业务行为。还有,为避免重复征税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以及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应该说不同的销售业务行为,其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是不同的,那么不仅会影响销项税额,也会影响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我们知道,增值税的核心是企业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那么,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企业实际纳税金额的大小就会产生重要影响。
按照税法规定,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在销项税额予以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该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是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另外,还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应税行为是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讲,在选择供应商时,其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也会对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多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那么势必导致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进而加大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总之,一般纳税人是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那么应税销售额的确认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缴纳的增值税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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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3日
【第5篇】一般纳税人登记费用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目前标准为500万元)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意:
1、“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一般纳税人登记何时办理?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如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于2023年4月份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则甲企业应在二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15日内,即7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何时生效?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以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也可以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即甲企业在7月份办时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生效日期可以选择7月1日,也可以选择8月1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前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四、不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有什么后果?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假设甲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于8月4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在8月9日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甲企业逾期仍未办理的,自9月起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甲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最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还会影响企业的的纳税信用评分,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在纳税信用评价时扣除5分。
【第6篇】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
一站式汇总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相关政策
一、不得抵扣进项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用于不得抵扣项目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改变用途转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下同)。
四、无法确定销售额的进项转出、转入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七、不动产进项转出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注】一般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增值税免税政策(如疫情防控及其他阶段性免税)的,也应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和计算公式,分别对不动产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处理。即:
①前期征税、后期免税: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起)的当期,按上述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前期免税、后期:应在不动产改变用途(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次月,计算进项税额转入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入处理。
八、进项转出、转入时间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且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做进项税额转入。
来源:内蒙税务
【第7篇】一般纳税人交什么税
不管是什么公司,只要是公司在成立之后都是要缴纳税费的,而且还要按时记账报税,否则工商局会对公司处罚。下面和万兴伟业财务来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1.增值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所得税
9.个人所得税
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的企业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文章来源:万兴伟业财务
【第8篇】一般纳税人节税
合理避税原理:合理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关键在于在低成本的前提下还能合法合规合理。
通过拆分公司来避税现在已经很常见了,将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分拆成两个小规模,适合3%的税率。
例如:唐韵服装公司专门销售高档服装,预计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3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6%。每年的增值税负担为14.4万元(120×16%-30×16%)。
根据公司的情况,可以将公司分拆为唐衣服装公司和唐裳服装公司,两家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分别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的税率。如此筹划之后,唐衣服装公司应缴增值税额为1.8万元(60×3%),唐裳服装公司的应缴增值税额同样为1.8万元(60×3%),两公司合计应缴纳增值税为3.6万元。
结果很明显,唐韵服装公司分拆之后,节税预期为每年10.8万元(14.4-3.6)。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合理避税,首先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尽量获取,但不是公司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及相关商品的供应商都必须是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16%,相差13%。),然后,对于公司的销售可以适当进行变通,降低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其次,针对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公司经营扩各方面的调整,以求达到优惠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进行避税。
如果达不到条件还可以选择以分公司或新公司的方式注册到低税区,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国家级贫困地区就比发展较好的地区税收优惠多,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避税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call:136-2978-6283)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这种方式与本身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比如注册到我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按照地方留存的30%-60%财政奖励,这样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0%左右。
【第9篇】一般纳税人普票可以抵扣吗
取得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税款?
一、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增值税的抵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你公司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2、你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必须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都是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单位1月份的销项税为3000元,收到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那这个单位1月份只需交纳2000元的增值税就可以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针对取得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税款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必须符合上文中所列出的条件,否则也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更多内容敬请关注。
【第10篇】一般纳税人什么意思
对于纳税人的问题相信大家都知道,如今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但是网上很多信息都十分的繁杂。看的多了反而更加的迷茫。所以今天我们丰和会邦就来为您介绍下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欢迎阅读!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困难吗?
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下: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下列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需要注意的是:
1、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返还小规模纳税人,当应税劳务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将强制晋升为-般纳税人企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报税流程
1. 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通俗来讲,就是纳税人在去税局登记报道。法律规定,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之内,带上相关证件和材料去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局收到企业的相关材料后自申报日起30天之内审核并发给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
2. 税务认定
税务认定就是确认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认企业征收税款的方式是什么,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还是代扣代缴等,这些都是单位和税局共同决定的。
3. 发票和税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核税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购买税控盘零购发票,依据公司业务开具发票了。
4. 报税
报税的方式一般分两种: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
上门申报也叫直接报税,非常常见的就是企业外派财务携带相关材料亲自到税务部门去填报各项税单,然后缴纳税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适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这种方式只要通过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官网后填写企业相关纳税信息,报送税款,按时扣款即可。
5. 完税证明
在企业成功纳税以后,在税务大厅可以收到完税凭证,如果您是网上报税可以去税务机关要求提取完税证明。
纳税申报是企业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从企业注册成功之日起,每个月都要报税,即使公司没有业务,也要做零申报。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是这样,看完上文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进货分录
新手会计对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是很局限,可能只知道一般纳税人进货计进项,销货记销项,对于免征增值税、多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等账务处理一点都不了解。
而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区别很大。这些都是作为一名会计,必须知道的。
如果你还不知道,就赶紧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增值税会计分录之小微企业
(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二)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1、销项<进项
2、销项>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三)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
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就不和大家一一展示了
想要完整资料的小伙伴看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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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概述
会计张问:请问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是否仅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呀?
小编回答:不是哦!申报增值税时的销售收入,除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还包括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收的租金收入等。跟我一起来看一下吧!
内容
未开票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有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企业,收取货款后,客户没有索要发票,但企业收取货款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将产品赠送客户,或者将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都要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收入”中填报。
预收款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以上两种预收款收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如果发票尚未开具,就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中填报。
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有“纳税检查调整”栏,企业被检查后如需自行更正申报增值税,可以在此栏中填列稽查查补收入。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纳税小伙伴是不是已经明白了?大家一起来学习……(中税答疑)
【第13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厦门税务,转自品税阁
【第14篇】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1、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为了弥补购货人的损失,小规模纳税人有时在价格上会有所优惠。
二、案例分析
甲企业为生产并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现有x、y、z三家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期中x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y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的发票;z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只能开具普通发票。x、y、z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无差异,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含税价格分别为90.4元、84.46元和79元。a产品的单位含税售价为113元,已经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考试甲企业应选择哪家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
解析:
a产品的不含税单价=113/(1+13%)=100(元)
每单位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3%=13(元)
(1)从x处购货(一般纳税人):
单位成本=90.4/(1+13%)=8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13%=10.4(元)
应纳增值税=13-10.4=2.6(元)
税金及附加=2.6*(7%+3%)=0.26(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0-0.26)*(1-25%)=14.805(元)
(2)从y处购货(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成本=84.46/(1+3%)=82(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2*3%=2.46(元)
应纳增值税=13-2.46=10.54(元)
税金及附加=10.54*(7%+3%)=1.054(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2-1.054)*(1-25%)=12.7095(元)
(3)从z处购货(个体工商户):
单位成本=79(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
应纳增值税=13(元)
税金及附加=13*(7%+3%)=1.3(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79-1.3)*(1-25%)=14.775(元)
总结:由上计算可知,税后利润 x=14.805 > z=14.775 > y=12.7095,在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原材料获利最大,所以应该选择x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三、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结算方式包括赊销、现金、预付等。在价格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方式不仅可以获得推迟付款的好处,还可以在赊销当期抵扣进项税额;采用预付方式时,不仅要提前支付货款,在付款当期如果未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被抵扣;因此,在购货价格无明显差异时,要尽可能选择赊销方式。在三种购货方式的价格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货物价格,付款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四、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总结: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召集人”“投分送”属于视同销售;外购的货物用于“投分送”视同销售,但用于“集人”不视同销售。
五、视同销售和抵扣进项问题
用途
自产及委托加工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不视同销售,不抵进项
投资、分红、赠送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视同销售,可抵进项
总结: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第15篇】一般纳税人优势
对于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在业界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的纠结更为突出。用纯数学公式解析纳税人身份的比较优势,在业界比较少见。用数学学科指导经济行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带给专业技术人员的是无限快感。结合数学逻辑思维和税法规范,老师浅析一二,欢迎大家踊跃讨论!
一、未知数假设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办法,设定不含税销售额为x,设定不含税采购成本为y,毛利率为a,则y=x/(1+a),则x=y(1+a);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z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z2。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数学表达式
1、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承担的增值税=x*3%=3%x;
计入成本的增值税=【x/(1+a)】*3%=3%x/(1+a)
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承担的增值税z1=销售承担的增值税+采购承担的增值税= 3%x+3%x/(1+a)
2、一般纳税人
z2=x*13%-y*13%=(x-y)*13%=(x-x/(1+a))*13%=【(x+ax-x)/(1+a)】*13%=13%ax/(1+a)
3、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临界点
当z1=z2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相等达到临界点,
即3%x+3%x/(1+a)=13%ax/(1+a);
→(3%x+3%ax+3%x)/(1+a)=13%ax/(1+a);
→6%x+3%ax=13%ax;
→(6%+3%a)x=13%ax;
→(6%+3%a)=13%a;
→a=60%
即:当毛利率达到60%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实际承担额是一致的,达到相等的临界点!
三、不含税销售额分段分析,毛利率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
1、享受增值税暂免优惠政策后的比较优势
2023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普惠性税优政策,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有条件的享受增值税暂免优惠(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依照纳税人年销售额120万元带入上述公式,计算比较毛利率变化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如下图:
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从理论上可以为0;一般纳税人只有在毛利率为0的极端情况下,应纳税额才为0;除此以外,无论毛利率多少,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都较一般纳税人更明显!
现实工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还受到开票形式的影响,无论是代开的还是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人需要将该因素充分考虑,对于大部分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毛利率低于60%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优势相对明显。
2、年销售500万元,毛利率对税负的影响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于不含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将面临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我们将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带入上述公式,比较随着毛利率的变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影响如图:
根据上图计算可知,纳税人销售规模在500万元左右,当毛利率小于60%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当毛利率等于60%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相等,没有区别;当毛利率大于60%以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逐步显现。
理论角度的小结: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毛利率越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越大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随着毛利率的增加而增加,毛利率越高,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越明显。
现实角度的小结:根据2023年度上市公司公开的毛利率,除少数金融类和高科技企业,绝大部分企业的毛利率维持在60%以下!因此,现实经济关系中的毛利率不可能无限扩大!继而,可以推断在足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更具备比较优势。
3、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根据一般纳税人最新的强制认定标准,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没有选择权,本文不再赘述!
四、综述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上述数学公式的计算比较才有意义;当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将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上述比较将毫无意义!
现实工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因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从应享尽享税优政策的角度分析,小规模纳税人具备比较优势!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并非单一的依照销售额的条件,还需要同时满足开票形式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条件。客户的需求和市场的要求,纳税人并不能完全自主选择开票的形式,继而在选择享受税优政策时,并没有完全的主动性!
不能应享尽享税优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考虑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不考虑税优政策的情况下,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导致毛利率通常不会超过60%且不会无限增加。同时考虑整体纳税环境的优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实际条件。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身份,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更具备优势!
对于不能足额取得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并且,随着市场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刚性需求发生的悄然变化,一般纳税人必将成为未来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主力军。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必将逐步被一般纳税人大面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