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加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加强税收监管的措施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加强税收监管的措施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23年4月7日至6月4日,中央第七巡视组对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开展了常规巡视。2023年7月19日,中央巡视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以下内容为节选)
一、党委履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情况
(四)坚持把敢于动真碰硬贯穿始终。税务总局党委集中力量深入研究巡视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党委书记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坚持直面难题、一抓到底。在研究制定的173条整改措施中,党委书记直接牵头领办47条重点难点措施,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围绕进一步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做好退税减税降费工作、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压力层层传导、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抓好选人用人问题整改、防范化解税收领域重大风险等多方听取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推进整改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多次带队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巡视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二、巡视反馈重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关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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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加强文娱、网络直播等行业或领域税收监管,进一步优化完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五步工作法”。积极主动研提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建议,初步建立税收服务“三新一高”的长效工作机制。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研究建立反映高质量发展的分析指标,进一步拓展税收经济分析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围绕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积极研究提出完善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建议,助力企业纾难解困。围绕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研究推出促进企业跨省迁移便利化等一系列措施。指导制定《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实现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一把尺子。研究制定统一区域税务执法标准有关意见,推动相关区域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升落实减税降费的精准性。围绕快准稳好落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政策,总局、省局、市局、县局四级税务部门上下联动,持续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精准推送和宣传辅导力度,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按季度开展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及抽查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两轮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在全覆盖自查基础上,对10个省级税务局开展实地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立知立改,推动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
3.切实履职尽责,着力构建现代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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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切实发挥税务稽查作用。深入研究论证并出台系列举措持续完善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内外协同的税务稽查组织运行体系。充实优化税务稽查队伍力量,加大稽查方向税务领军人才选拔力度。深入推进常态化联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骗税,聚焦偷逃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持续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集中整改期全国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84万户,一批犯罪嫌疑人受到震慑而投案自首。印发实施《税务总局涉税案件以查促管工作规则(试行)》,建立健全以查促管闭环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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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入推进税收改革,切实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一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深入推进税务部门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税务总局层面加强与相关部委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推动20余个省级税务局深化与相关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工作。研究制定和落实进一步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制度措施,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二是持续巩固拓展税务机构改革成效。认真做好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深入推进税收共治,会同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编制《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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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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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基层税务执法行为。集中通报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外曝光、对内通报税务人员执法不公、为税不廉典型案例。强化编外人员管理,对编外人员有序压减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列为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重点内容。制定现金税费征缴重点抽查工作方案,部署部分省级税务局开展现金税费征缴重点审计。制定《税务执法“四个有人管”落实通用指引》,在部分省、市级税务局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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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系统观念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集中整改阶段,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功能,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供更好服务。同时,加强税收大数据建设,深化税收大数据集成运用。下一步,将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建设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服务决策人端的智能应用平台,逐步推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积极推进“智慧监督”建设,更好挖掘税收大数据潜能,着力拓展提升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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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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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发挥和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倾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优化完善和落实减税降费等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参与政策研究制定和政策精准推送及辅导等工作,抓实抓细政策落实情况常态化监督,促进快准稳好落地见效。围绕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建立健全税费收入运行分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坚决防范和严厉查处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围绕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持续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着力推进健全监管机制制度体系。围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持续深化税收服务“三新一高”、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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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委员会
2023年3月25日
【第2篇】加强房开企业税收征管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复杂。税收筹划是企业在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背景、税收筹划目标、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方案、风险评估等方面,为大家介绍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税务问题时,却往往面临着复杂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房地产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二、税收筹划目标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主要目标是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降低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减少财务负担;
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结构;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税收筹划方案
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资产重组和资产优化: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合理避税: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合理避税,避免税务风险,减轻税负。
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制度,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减轻税负。
业务模式调整: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调整经营模式,降低成本,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四、税收筹划实施方案
房地产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合规税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沟通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
监测执行效果: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监测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风险评估和应对方案
在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如法律法规风险、税务风险、经济风险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
法律法规风险:房地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务风险:在税务实践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注意避免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规避税务争议。
经济风险:在实施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避免可能的经济风险。
五、总结与建议
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对筹划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实现税收筹划的长期效应。
总之,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企业进行财务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制定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睿当家险易梳针对如今企业面对税收时“商业模式不合理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了解多缴冤枉税”、“金四大数据监管时代违规风险高”、“发票开具或接受不规范,承担违规风险”,以及税收干部工作时面对的“多维立体的征管信息”、“多样化的会计核算”、“海量数据”、“疑点成因不清晰”等问题,睿当家“险易梳”能够一键检测、快速出具报告、可视化呈现、风险提示、数据安全保护、权威设计.
【第3篇】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切实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维护国家税收安全,2023年10月,朝阳区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建立了检税合作机制,旨在加强检税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近日,为落实税检合作机制,我院第六检察部和朝阳区税务局开展座谈,研究检税合作方案,合力加强税收征管,并对如何利用大数据办案确保国有财产安全进行研讨。我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迹、副主任王天毅和全体检察官,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局长阮铮、副局长余雪辉及税收风险管理局部分工作人员参加本次座谈会。
齐迹表示,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定期召开座谈会是落实双方合作机制的表现,双方针对重大涉税政策、突发涉税事件,加强沟通交流,能够促进税收业务与检察司法业务有效融合。
阮铮表示,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合作能够更高效地保证税款足额入库,双方在成品油涉税专项案件办理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今后双方要进一步加强在涉税案件领域的合作。
通过本次座谈会,双方达成以下几点共识:
坚持常态合作,确保检税合作有实效
一方面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营造良好税收秩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办案强化税收司法保障。
细化合作要求,确保检税协作有深度
以目标建设为导向,深化和拓展检税多领域合作,加强工作衔接,形成检税高质量协作合力。进一步挖掘新做法、新机制、新亮点,实现检税互补共赢。
加强沟通交流,确保检税协作有支撑
通过加强业务交流、开展同堂业务培训等方式,夯实双方的税务、检察专业知识储备,打造业务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共同为朝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4篇】利用大数据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
江湖传闻:国家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
有传言国家针对高净值人群(银行存款在1000万以上的人群)成立了高净值人士管理局,展开了高净值人群专项稽查行动,未来金税四期会采取智慧税务的手段去采集每个纳税人的信息。
以上信息真假参半,似是而非:成立高净值人士管理局是假,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是真。
但国家为什么要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十四五”规划: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2、“二十大”报告: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3、《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4、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加强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是强化调节的关键
1)个税是排行第三的“小税种”: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993亿;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8.1%,占gdp比重1.22%,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2)工薪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超过7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连年超过6成,大家会发现高收入人群在努力避税,而工薪阶层却在老实交税!
3)“发达地区税”: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超过6成。其中,上海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贡献占全国1/6;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大一线城市合计贡献约40%。
4)小众税:个税纳税人数量在人口总数中占比地,有较大的开发空间。
5)高收入群体避税方式多样且隐秘,个税流失严重,严重弱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
5、国外都在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
1)明确收入与净值界定标准
仅以资产作为标准:英国(资产超过2000 万英镑)、爱尔兰、加拿大、新西兰;
综合资产和收入:美国(资产或者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西班牙、葡萄牙
2)专业的征管模式保障
一是设置专职管理机构:美国成立'全球财富行业团队”;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成立了高净值个人管理部门;澳大利亚成立高净值人群调查机构;日本国税厅专门设立个人课税部
二是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西班牙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职能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三是配备了强大的专业管理团队:税务部门配备全职管理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工作人员。
3)严密的税收管控措施
双向申报:澳大利亚自主申报与源泉扣缴申报相结合,第三方信息比对;
自愿披露: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纠轻罚;
强制披露:美国、英国、葡萄牙、南非和韩国;
大部分打发国家针对退籍征收退籍税。
4)有力的风险管理机制
常态化税收审计、纳税评估、风险应对;
拜登加税:拨款800亿美元给irs,其中456亿美元用于增加税务审计稽查力度,预算增加近70%,预期增加2000亿美元税收。
5)高效的信息管税机制:完善的税号制度(数字税务账户);高质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平台;建立自然人税收数据库。
6)严厉的违法惩处机制
美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在国内收入局内部设立了独立的刑事侦查部门,可根据规定传唤、调查、逮捕调查对象。
7)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纳税信用惩戒
8)紧密的协同管理机制—国际协作
6、未来加强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的方向
1)明确高净值人士标准:
双高——高收入、高资产
2)完善个人所得税: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完善资本所得税收制度,缩小劳动、资本税收差异提升税收确定性。
3)以房地产税立法推动房地产税系重构,提高持有环节税负,降低交易环节税负。
4)借力金税四期,建立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实现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针对高净值人士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提供精细纳税服务和精准税务监管,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涉税行为。
5)完善反避税制度机制,强化国际协作。
【第5篇】加强企业税收征管
实证分析
政府治理均值为1.916,最大值为2.478,最小值为0.581,说明我国政府治理水平发展不平衡,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点有差异,且具有一定的上升空间。董事会规模的均值为10.143。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是42.9%,说明样本公司中平均有42.9%的总资产是通过负债筹集。公司成长性均值是0.227,说明样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均值达到17.9%。
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0.382,说明样本中独董占比平均值为38.2%。控股股东性质的均值为0.367,说明平均有接近36.1%的样本中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两职合一平均值是0.275,说明有27.5%的数据样本出现两职合一的现象。本文对相关研究变量进行了pearson相关性检验,各变量之间的系数都比共线性阈值要小,不存在明显的共线问题。政府治理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相关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
上述实证结果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高质量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而政府治理水平体现于政府效率、市场程度、公平公正、清廉程度等多个维度,那么,政府治理主要是通过哪个维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基于此,本文将政府治理中的政府效率、市场程度、公平公正、清廉程度分别对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回归。
意味着政府治理通过提升政府效率、市场化程度、公平公正程度和清廉程度,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上述结果说明,政府治理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提升政府效率、市场化程度、公平公正程度和清廉程度发挥作用。为了检验税收征管强度对政府治理与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的影响,政府治理与调节变量大数据税收征管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68。
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其调节变量大数据税收征管饿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替代效应,即随着大数据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由于同期可能有内生性问题,对模型中的解释变量政府治理水平滞后一期。
再度开展回归分析,滞后一期减少了一期的样本量,样本量减少为22012。政府治理滞后一期的回归系数为0.293,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影响。
回归结果与本文基础回归结果一致。本文在主检验部分引用op法衡量实体企业全要素生产比率,为了对主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参考任曙明和吕镯的研究成果,以此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衡量指标,政府治理的回归系数为0.344,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
借鉴雷光勇和王文的研究,采用樊纲市场化指标中的各地区政府与市场的关联指标和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与法规制度环境情况的算术平均数为政府治理水平综合指标进行回归,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作用。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再次说明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两者之间的正向关系。
参考赵云辉、王姝勋等、江轩宇的研究方法,采用各地区实际征税收入与预计可实现的征税收入之比来刻画地方大数据税务征管强度。各地区实际征税收入与预计可实现的征税收入之比来刻画地方大数据税务征管强度。该比值越大,实际税收收入与预测能达到的税收收入之比即为大数据税收征管连续变量。
该比例越大,表示实际税收收入和预测能达到的税收收入越相近,该区域的大数据税收征管力度越大。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由于金税工程三期改革是在不同年度不同地区分阶段实施的。
金税工程三期综合改革二〇一三年在中国重庆市、山西省、山东省试点地区中率先成功上线;二〇一四年,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在进一步升级优化改造完成后于中国广东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正式上线投入运营;二〇一五年,在中国吉林省、海南省等全国十四个省市和部分地区正式上线并运营;
二〇一六年,在中国上海、北京天津等全国十六个省市正式上线并运营,最终实现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为了避免改革分阶段实施干扰最后的结果,提取在二〇一六年同一年实施金税工程三期改革的企业进行稳健性检验,即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6个省份的上市公司。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te_dum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回归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一致。中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文化底蕴、人口流动状况以及自然资源的储存和产出情况和开放程度都各不相同,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因此显而易见,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基于此,加入地区控制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说明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会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这表明,大数据税收征管削弱了政府治理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影响,可能存在大数据税收征管对政府治理的替代效应。进一步说明了政府治理水平,企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大数据税收征管的调节作用,增强了基本结论的可靠性。
【第6篇】做好税收分析加强组织收入
面对组织税收收入形势的异常严峻,区税局坚持以税收数据采集为抓手,加强税收监控,深化重点税源及行业的税收分析和数据应用,着力提升税收收入质量。
一是注重开展重点税源摸底调研。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形势的摸底分析,准确掌握税收增减因素,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和重大经济税收政策对组织收入的影响情况,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二是注重横纵向信息沟通。横向,密切与区财政、统计等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经济动态及发展趋势,以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为基础分析税收走势;纵向,加强局内各业务科室、各税务分局间的联系,及时准确通报重点税源变化情况,保持信息畅通。
三是注重运用科学分析方法。运用重点税源信息系统及ctais系统,定期将动态数据进行整理剖析,采用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分析等多种方法,由表及里地进行综合分析,努力使分析结果科学合理,并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促进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良性互动。
【第7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见
有一家公司在进行业务规划时,没有配套考虑财务和税务的需要,没有进行相应的财税规划,结果因为“视同销售”,而重复多交两道税,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金额超过一千多万元!
我曾经发过一篇文章《会计账务处理错误给公司造成1千多万元税收损失》,里面讲到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具备正确处理账务的能力,结果导致会计账面上出现大量的税收违法行为,最后导致税务局的处罚,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税收损失达1000多万元以上。这篇文章仅仅只是从会计账务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判断出主要原因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基础能力较差,而根本原因,则是这家公司不重视财务。即,老板不重视财务导致所用财务人员水平低,财务人员水平低导致财务核算体系混乱,财务核算体系混乱导致会计账务混乱,会计账务混乱导致账面税收违法行为产生,账面违法行为导致税收处罚……
这样分析出来的结论虽然揭示了问题的根源,但只是从财务的角度指出了问题,却没有指出该公司在整体运营规划上的问题,所以需要再结合该公司的业务规划进行整体的综合性分析。
这家公司在业务管理上,采取的是“集中管理”的办法,也就是,所有的业务,都集中到公司总部进行处理。具体措施是这样的:由该公司总部集中采购原材料(包括制订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等),再将原材料统一交给下属两家子公司进行生产,子公司的产品生产出来后,再交由该公司总部集中进行销售。所有的产品销售收入记入该公司账务,并同时计提产品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而采购的原材料也由该公司统一付款,并将材料采购的进项发票统一在该公司入账,并在该公司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这样的管理方式,看起来似乎管理很严谨,业务全部由总部集中进行掌控,不会出任何问题,公司的控制管理也可以说做到了极致,这样做的目的,当然是为了避免管理上的各种风险漏洞,以确保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这家公司在制定业务集中管理的方案时,没有配套考虑财务和税务的需要,没有进行相应的财税规划,也就是只考虑了如何进行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而忽视了配套的财税规划。结果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闭着眼睛盲目地跟着业务流程瞎走,稀里糊涂地做账、报税,两三年后,就“爆雷”了!因为“视同销售”,而重复多交两道税,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损失:
其一,是该公司总部统一购进的原材料,交给子公司生产用,在税务上被“视同销售”,需要计提该公司销售原材料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常悲哀的是,该公司视同销售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还没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原材料进项发票用于产品销售的抵扣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还同时增加了应税销售收入,同样也是没有相应的成本抵扣,应税销售收入几乎就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平白无故地增加了原材料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其二,是子公司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交给该公司总部统一销售时,在税务上也要“视同销售”,需要计提子公司销售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常悲惨的是,在增值税上,子公司几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原材料进项发票在该公司抵扣了,而该公司又没有单独给子公司开具材料发票)!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了子公司的应税销售收入,同样也是没有相应的成本抵扣,视同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几乎就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同样平白无故地增加了产品销售总额25%的企业所得税!
其三,该公司总部集中将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只能抵扣最初购买原材料的进项(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材料成本两个方面),却不能抵扣从子公司“购进”产品的进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产品成本两个方面),因为子公司没有给该公司开具产品销售发票,该公司没有相应的产品购进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如此,就导致该公司需要多缴纳材料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导致子公司需要重复多缴纳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该公司因为视同销售原材料的增值税及附加就是800多万元,而子公司视同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就高达6700多万元,那么对应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又该是多少?……
这家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老板,不懂财务,更不懂税务,制定业务集中管理的方案的时候,只考虑怎么能够赚钱,而没有考虑在税务上是否行得通,觉得自己只需把业务规划好就可以了,因此,在进行业务规划时,没有配套考虑财务和税务的需要,没有进行相应的财税规划。至于财税方面该怎么做,则基本不考虑,认为那不过是简单的记账报税而已,交给会计处理就行了。
通常很多老板这样做似乎都没什么问题,企业都正常运转,生意也都红红火火。只是,这样的好日子并不长久,因为业务越火爆、收入越高,就越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当然也就越容易引起税务局的重视。结果,有的企业,由于缺乏配套的科学合理的财税规划,就导致企业的运营在客观上出现大量的税收违法行为,由此就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税收风险损失!
其实,如果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老板懂一点点财税知识,或者重视一点点财税,放低身段征求一下财务人员的意见,或者向外部财税专家略做咨询,那么这样的损失就完全可以避免!如果把这样的损失当作是老板吸取经验教训交的“学费”的话,那这学费也太昂贵了!
企业要做业务集中管理完全没有问题,但一定要配套进行相应的财税规划,以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损失。这家公司可以配套采取的财税规划方案有如下三种,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避免上千万元的税收风险损失!
第1种,将负责生产的子公司变更为该公司的分公司。这样,原材料及产品的转移就是同一家法人企业的内部转移,就可以完全避免母、子公司之间财产转移的视同销售。
第2种,在该公司统一计划、统一安排下,原材料由子公司直接购进,材料款由子公司直接支付,购进的原材料的发票开给子公司,由子公司入账,并申报抵扣;而子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则在该公司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下,由子公司直接对市场进行销售,由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客户,产品销售收入在子公司入账,并计算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母子公司之间就没有原材料和产品之类的财产转移,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从而就避免了相应的税收风险损失,同时还满足了该公司集中管理的需要。业务的集中管理,并非一定要把原材料和产品都集中到公司总部来,才安全,才放心。
第3种,原材料由该公司集中采购,由该公司支付采购款,材料发票在该公司入账并申报抵扣,而将原材料统一销售给子公司,并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子公司;子公司生产出产品后,再统一销售给该公司,子公司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就都有正规发票可以相互抵扣,实际上并不会因此增加税收(如果不明白其中的原理,可以查阅一下微信公众号“老蒋财税”中的这篇文章《同一股东名下不同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开票会增加税收吗?》)。如此,既满足了该公司对业务进行集中管理的需要,又避免了因视同销售缺乏进项发票抵扣的风险。
以上三种规划方案,也只是考虑了如何规避税收风险,确保能够正确纳税而已,还没有把如何能够合法合理节税的因素考虑进去。如果懂税收筹划,则还可以以节税为目的对方案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
其实,如何结合业务的规划,综合考虑规避税收风险和节税的需要,把税收筹划考虑进去,配套进行财税规划,在微信公众号“老蒋财税”中的文章《教你一小时内学会税收筹划》的课程中,就分析讲解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看懂了,比照着里面的原理和方法步骤,或许就知道如何在进行业务规划的同时,结合节税的需要进行配套的财税规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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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加强对建筑业税收
一、
财务核算要点
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
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二、
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一)增值税选择适用计税方法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造成高低税率的落差,更适于建筑企业的经营灵活性,但也因此更容易出现风险。
1.自行认定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条件,不符和条件标准的,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不能够人为认定,任意选择。
防范措施:掌握区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要注意是开工日期,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涉及该项业务时要注意甄别时间,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是合同,一定是开工日期。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查看其是否是按照老项目选择的计税方式;
(2)核对简易计税老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时间是否为在2023年4月30日前,不为需要进行调整计税方式。
2.虚假改变业务性质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营改增”后,国家总局出台了几个针对建筑业业务征税的文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范围涵盖很广,但是要注意,超过文件规定范围的,就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建筑企业不能为了享受低税率,就自行改变或合谋虚假改变业务性质,从而寻求低税率,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
防范措施: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一定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依据实际发生为原则,不要人为的制造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除老项目外,其余都是按照业务性质来判定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防化解以上风险,要熟悉掌握税收业务政策,并能结合对自身有关业务进行判定。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期总局又相继出台了2023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17]58号、2023年第42号文件,对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业务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特别要注意要件的符合。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明确实际的业务性质,这个是以上业务的基本点。对于清包工,要注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重点是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要注意工程实质,设备、材料、动力是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动力在移交建筑企业时会有材料进场(或接收)单据;对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要符合文件标注的要求,可以参照甲供材;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业务要注意是自产设备,自行安装,并且是分别核算;该政策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上要特别注意分别核算。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附列资料,查看其业务性质是否符合以上四项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
(2)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预收款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大型建筑项目,建设方往往会在施工之前,支付给施工单位(包括挂靠和外来施工单位)部分预付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预备资金或者是项目启动资金,更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履行合同,开展施工建设。但建设方施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该笔款项后,该项资金作为往来款项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形成税收风险。
防范措施: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业财税人员,在收到或发现建筑项目存在预收款的情况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要特别注意:如果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2023年4月1日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是否有新增;
(2)对“预收账款”新增款项,应深入核对明细记载,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款项性质,是否为工程预收款;
(3)在核对“预收账款”的基础上,应结合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对企业往来款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付款科目、应收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同时结合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建设方预付款计入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4)核对已收预收款开具发票情况,对已开具发票的预收款,是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
(三)不按规定申报计税收入缴纳增值税风险
由于建设方拨付资金有时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企业(包括挂靠、外来经营企业)其计税依据也习惯以开具发票金额,或者是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为根据,不遵照合同约定,不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申报纳税。
防范措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企业财税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区分是否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准,应该申报缴纳税款,不能因为未开具发票、未收到工程款而忽略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是否存在已收款未开票、未缴税情况;
(2)按照项目核对施工合同,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实际收款情况,核对是否与增值税计税收入存在差异;
(3)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进行核对,落实增值税实际应申报计税依据;
(4)对挂靠经营项目,如无法确认收入明细账,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据此来核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四)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企业按照“实际结算法”进行税务处理,会直接造成少缴相关税收的结果。特别在一定地区,核算成本的施工企业几乎一致性的采取了该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一是账务处理简单;二是能够少计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
防范措施:守规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杜绝个人随意性;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不提前、不推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记载,施工项目收入结转明细,结合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报表,收入结转的明细单据,确认是否完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
(2)未按照规定进行收入结转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成本费用虚列或提前结转少缴企业所得税
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利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挂靠经营,建筑企业难以监管处理好挂靠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施工企业对发生的各类费用,存在违规多列;同时,在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时,多列工作量,多进成本,与收入不匹配,或者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造成少缴税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配比原则,不提前、不推后,准确核算成本;严格审核有关费用,对相关发票、合同、资金流转进行核对,严格区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成本结转和费用处理,重点核对科目“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2)核对“工程结算成本”借方发生明细,按照施工项目对照,逐一核对各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情况;同时参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收入”情况,核对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成本结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配比;
(3)按照确定的各项目“工程结算成本”,核对“工程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况;审查“领料单”“库存材料”“工程物资”明细科目,结合工程进度报表(或各项目施工产值、工作量报表),核对主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费用耗用列支是否准确;
(4)核对“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人工费错核算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特点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样,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多为大企业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内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内部工程队,对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业以该业务在分公司或项目部处理为借口,对这一块账务处理不记录确认,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只申报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个别异地建筑项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费用下沉分公司项目部来逃避,而分公司项目部也以同样的方式不申报。
防范措施:对自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职工薪酬核算要求进行工资核算,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项目部,严格内部控制,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列支的工资费用,按要求审核,并及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于费用或成本化工资,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要求进行确认,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注意: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用工模式采用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模式,核对发票是否无误,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对个人劳务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自有工人工资,核对是否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核对发放的工资单据,支付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要注意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跨省、市区异地经营预缴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属地纳税”管理转变为劳务发生地预缴管理,相应的财税处理也随之变化,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税收风险。
1.预缴增值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于发票不再实行属地开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加上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项目众多,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预缴不足或未按规定预缴情况。该类风险涉及本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以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以及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内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防范措施:按异地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预缴税金和工程款收取情况,定期进行比对。根据异地中标合同,最迟在首次向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前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登记异地项目台账。并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报验预缴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三、
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
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甲建筑工程公司,一级施工资质,2023年,在建项目2个,分别为a、b项目。a项目为本地项目,工程造价500万(不含税),合同内容为提供施工劳务,2023年1月施工,2023年11月完工,付款方式为结算付清;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累计收取工程款4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不含税),结转收入40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b项目为异地建设,2023年中标建设,合同金额6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开工日期2023年4月20日,完工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间断,至2023年4月竣工验收;2023年5月建设方预付工程款111万元,甲建筑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2023年3月,建设方支付余款555万元,成本440万元,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另2023年其他费用60万元。(只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申报情况:
1. 2023年、2023年,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申报为零。
2.2023年,a项目申报增值税12万元;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2023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二)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分析
从纳税申报情况来看,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一般,虽能够按照税务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但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很难确定。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已经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来看,很有可能存在税款申报风险。
(三)纳税评估
1.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a项目:
增值税:核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业务性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该项目已经竣工,虽然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票未开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应按竣工结算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情况,按照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该企业收入符合确认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应全额进行结转确认。
b项目:
增值税: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核对业务性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征税。预收款应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时可以扣除已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结转无问题。
2.结果调整
增值税方面:
a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00×3%=15万元,已申报缴纳12万元,应补缴3万元;
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11÷(1+11%)]×2%=2万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00×11%-10-2=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a项目:工程结算收入应为500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60)+(600-440)-60=140万元。
来源:徐州税务
【第9篇】加强税收安全保密工作
作者:廖仕梅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22-01-25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我国加快了税收立法步伐,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至此,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税收法定有利于平等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中的关键作用。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健全税法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不断提速,让税收更加稳定权威,让税收优惠更加固定明确,对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建设绿色税制体系、增强税制透明度及确定性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巩固减税降费成果,增强税制确定性
减税降费是直接、有效、公平的惠企利民政策。“十三五”期间,我国减税降费累计高达7.6万亿元,2023年全年预计新增减税降费超1万亿元,有效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确保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主要降税措施包括: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通过减并税率、提高起征点、留抵退税等减轻增值税税负;通过对中小型微利企业减计应税所得额、优化研发企业加计扣除等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政策性税收减免往往受期限约束,只有转化为法定式减免,才更具有长期性、确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巩固和拓展了减税降费成效。比如,印花税法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征税,降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并明确增值税不作为印花税的计缴依据;资源税法对长期实行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
建立绿色税制体系,助力企业绿色转型
建立适用现代经济环境的绿色税制也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鲜明导向。作为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具有里程碑意义。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引导排污单位提升环保意识。自2023年开征环境保护税以来,尽管纳税人户数由26.7万上升到46.2万,但环境保护税税额一直保持稳定,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说明企业污染排放量持续减少。
资源税法将开发资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为确定资源税税率的重要因素,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征税方式,所列164个税目中,158个实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可以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通过价格杠杆,减少劣质资源被弃采的可能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确保了国家税收,又保护了绿水青山。对水资源征税,倒逼企业改进工艺,提高用水效率,能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耕地占用税法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免税事项,界定了征税范围等,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守住耕地红线。
消费税对污染越重的产品,征收的税越多,比如小汽车排量越大,税率越高,1.0升以下与4.0升以上排放量的小汽车,出厂时的消费税率相差40倍;对电池中污染较轻的太阳能电池、锂原电池等免征消费税。消费税对促进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引导合理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也鼓励节能环保。对于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退税比例高达7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完善地方税体系
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全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以资源税为例,因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法规定27个税目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科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授权地方可以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税,也可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给予减免税。
契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
考虑到我国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耕地占用税法将全国所有省份分为9档,分别确定了平均税额标准,各省确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只要不低于平均税额标准就可以。
车船税法也将税额、税收优惠权授予了地方政府。规定省一级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是否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等免征或减征车船税。15个税目中的13个税目适用幅度税额,具体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前述税收立法权下放地方,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推动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十四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展望
“十四五”规划与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一是优化流转税制度,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立法。2023年与2023年,增值税与消费税收入的总和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54%,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将这两个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十四五”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
增值税立法应当明确立法宗旨,将公正、简明、高效的增值税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完善抵扣制度,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制度,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将一些具有期限约束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永久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法定化;确定增值税税率是否进一步减并,即是否由现在的三档税率减为两档,是否降低现行的13%、9%、6%的税率。通过增值税立法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征管成本,充分发挥其中性功能,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消费税立法应当明确其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优化消费结构等方面的调节功能,避免对生活必需品、生产资料征税。确定是否完善小汽车、酒类、成品油等消费税税率,比如对混合动力小汽车是否应当降低税率,是否应当根据白酒、葡萄酒的售价分别确定税率等;是否增加对某些一次性消费品、污染类消费品、奢侈品、奢侈服务等品类征收消费税。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2023年,我国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地产税。2023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房地产税旨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房地产税在全国开征,对于普通百姓的影响也不大。
三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尚未修订完成,但税收征管方面的改革一直在积极进行之中。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7月公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要求执法全过程记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2023年8月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改,要求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2023年10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简化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自主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些文件都以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降低征管成本为主旨,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第10篇】税务局加强税收强制执行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038 5分钟读懂税收强制执行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时,税务机关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追缴手段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注意这里的纳税人既包括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也包括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
2.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3.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也就是说对于这一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并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你以为自己既不是纳税人,又不是扣缴义务人,税收强制执行就和你无关了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其当事人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切不可因为自己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掉以轻心。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范围
我国明确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范围有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三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实践中应该以第二个文件的规定为准,也就是说:
滞纳金是可以单独执行的!!
税收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两种: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而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先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责令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才可执行强制措施。但是需注意如果税务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只要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先行责令其限期缴纳。
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适用的对象、范围,还是适用的程序都是相对比较严厉的,其打击力度也较大。与其算计一通最后等来税务机关的强制追缴,不如一开始就按时按期依法缴税。
泰和泰黄晓玲律师:专注金融证券、房地产、民商事诉讼领域。
【第11篇】加强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管理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12篇】税收征管法加强宣传
今天(4月1日)上午
贵阳市第28个税收宣传月启动
启动仪式上
贵阳市税务局发言人
介绍了一季度减税降费情况
2023年的减税降费规模宏大,前所未有,就涉及税种而言,除普惠性的5个重点政策,仅2023年出台的专项性减免税政策就有18项,且惠及的纳税人体量巨大:普惠性的增值税减免政策,贵阳市辖区内的116,102户个体工商户,将有115,579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受惠占比99.55%;普惠性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惠及贵阳市辖区内24684户小微企业。新个人所得税法等优惠政策,也将为贵阳市辖区的纳税人带来税收优惠红利。另外,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更将对贵阳市经济调结构、促转型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今年以来
全市税务系统市县同步
多措并举推进减税降费工作
(一)建章立制,抓好组织领导工作
贵阳市税务局及13个区县(市)局于2023年1月25日前均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收集纳税人问题工作机制、服务纳税人工作机制、统计核算工作机制、督查督办工作机制、问效问责工作机制、工作情况汇报机制等六项工作机制,确保减税降费工作稳定顺利有序推进。
(二)积极走访,汇聚意见优化工作
市县两级税务部门分别走访企业1278户,实地调研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与企业进行座谈,辅导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听取有关税收工作意见建议,现场解答提出的税收问题。
(三)加强宣传,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纳税学堂等,线下+线上打造融合培训辅导模式,目前,已现场培训纳税人124期,共计11,069人次;通过自媒体渠道辅导纳税人55.24万人次。制作减税降费动漫专题片,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和广场、社区、机场等的大型led显示屏,进行减税降费公益广告滚动播放,推送111余万次。
(四)合并系统,夯实减税降费信息基础
完成税务核心征管系统数据并库,对1419412 条数据进行清理,夯实了纳税人、缴费人信息基础;并在征收期间对纳税人申报疑点数据进行分析、排查、补正,保证政策落地,确保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会议上
纳税人代表发言提问
相关负责人对问题进行回应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故晓红:与税务部门商讨减税降费的具体措施和疑问,通过这样一个解答,我们在座的企业都能为贵阳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因为减税降费这个政策,我们企业可以进一步的扩大盈利空间。
今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后
贵阳市税务局计划开展13项宣传活动
(一)召开“共话减税降费、促进贵阳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座谈会。
(二)开展媒体记者集中“大采访”活动。4、5月征期,围绕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及纳税人的获得感,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开展两轮集中采访报道 。
(三)召开税收新闻发布会。4、5月,市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减税降费新政在贵阳落实落地的具体措施及施行成效,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
(四)开展筑籍“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围绕落实减税降费进一步问需求、优服务、谋支持、解难题、促发展,走访我市“两会”代表特别是贵阳企业界的代表委员。
(五)配合做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宣传。4月中下旬,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配合开展好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六)“贵阳网”在线访谈交流活动。4月期间,市局将做客“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围绕“个税政策解读”主题,与听众和网友进行互动交流,现场解答有关咨询。
(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报道。 宣传六年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于优化服务、助推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的获得感。
(八)“新税务 新形象 新作为”税务文化宣传活动。组织全市税务系统干部职工观看以税务干部施星灿为原型的《武陵山上的星光》电影, 增进职业认同、行业认同、价值认同。
(九)积极参与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 对28年来贵阳税务人在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的文史资料进行收集 。
(十)开展税收普法教育系列宣传活动。将组织《贵阳晚报》小记者走进办税大厅感受税务工作情况,用青少年视角开展税收宣传。
(十一)减税降费视频、平面广告宣传。 通过多种宣传载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十二)开展“文明创建”宣传活动。开展“三创三树”等文明创建活动, 不断提升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水平。
(十三)开展大企业“新心通”专项服务活动。以千户集团在筑企业和各级列名企业为服务主体,为企业答疑解惑、排忧解难。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主任 王锐:今天主要是举办共话减税降费、促进贵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座谈会。下一步,我们会认真将减税降费工作及时、全面地落地落实。
记者丨蒋莎莎 潘家元 余俊飞 编辑丨知之一 责编丨刘露 陈丽娟
【第13篇】加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
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企业的股权转让会变得更为复杂,首先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税金,转让时的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经营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印花税等。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权益转移收入-权益变更实现成本-相关的适当成本)*相应的税率
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因为企业的印花税很少,基本可以忽略,
个人持股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在苏北园区对于进驻企业有着税收优惠政策,75%到90%的税收政策奖励返还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这里举个例子,比如a,b两人共同出资5000万成立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发展之后,企业得到长足进步,这时企业决定投资转让10%的股份,转让价格5000万元。
应纳税额;(5000-5000*10%)*20%=900万
这个时候两人可以这样操作,在税收园区注册有限公司甲,并将两人10%的股权(也就是500万)转入甲公司,然后将甲公司转让给购买者;
假如这样操作,首先因为在园区进行,我们可以得到
900*40%*80%=288万元(园区政策奖励)
这样实际缴纳税额:900—288=612万元
和之前相比节省32%左右的税金。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话,想减少税金,阶段通常如下:
第一阶段;选择在园区内建立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关系。
第二阶段:将原企业股份转让给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
第三阶段:在园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合作企业,在园区缴纳税金。
上述方式可以使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节约税金,减轻税负。
【第14篇】加强税收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切实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促进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分级分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动能发展壮大。
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夯实监管责任
(三)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四)厘清监管事权。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省级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垂直管理部门要统筹制定本系统监管计划任务,并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
(五)健全制度化监管规则。各部门要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遵从和执法成本。对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各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明确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精简整合强制性标准,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建设,优化强制性标准底线。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
四、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
(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八)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
(九)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
(十)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十一)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十二)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完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
五、构建协同监管格局
(十三)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也要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十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诚信纳税等方面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义务。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检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十五)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力争做到“一号响应”。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十八)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十九)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科学配置监管资源,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将地方政府公正监管水平纳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加强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健全的法治保障。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二十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推进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保障基层经费和装备投入。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国务院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5篇】加强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农村是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而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只有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人才对于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才能让人才更加安心留在乡村、更有信心建好家乡。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仅包括引回人才,还包括留住人才。
栽下梧桐树是引回人才的前提。通过建设富强美丽的乡村,吸引更多的在外经营者、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能人”愿意返乡创业、扎根基层,让越来越多的高素质外出人才为乡村建设带来更多新理念、新技术、新经验,不断为乡村振兴注入新鲜血液。那么,怎样栽得梧桐树、引回人才?总的来说,要在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经济政策等方面下功夫。要通过汇聚更多资金、技术等资本要素的方式,不断提升乡村对人才的吸引力,带动农村创业创新的热潮,持续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和农民增收渠道。不仅要完善农村交通、网络、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是发展提供高质量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搭建干事创业平台,立足长远建设懂“三农”、懂市场、懂管理的人才队伍,为返乡人才提供富含土地、税收、金融、培训、职称评定等一系列“政策包”和富含资金、技术、场地的“要素包”,让人才能够各尽所能、术业专攻。
留住人才是栽得更多梧桐树的保障。只有留住人才,才能让人才在乡村的建设中发光、发热,持续注入新鲜血液。那么,怎样才能留住人才,让其在岗位上“栽树”?一是要加强乡村振兴干部队伍建设,以正确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干事创业,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评选活动,完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愿意贡献能力,经综合考评后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乡村干部予以表彰、评优推荐。二是建立人才数据库、人才储备库,确保因岗因需合理为人才分配工作内容,例如为科技特派员安排对接资金、项目服务,为法律明白人安排普法、调解等工作内容。三是解决驻乡人才在子女教育、父母养老、日常起居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确保人才留得下、能创业。
从2023年至今的十余年,全国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数量累计超过1220万人。通过完善乡村的硬设施与软条件,愈发吸引人才返乡支持乡村建设,而不断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又进一步激发了乡村振兴的引擎。随着不断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将大施所能、大显身手,促使农业技术有准头、农村种粮有赚头、农民未来有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