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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金三系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9 08:21:01 查看人数:6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税收金三系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税收金三系统

【第1篇】个人税收金三系统

“金税三期”上线运行,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金三上线后,如何通过大数据来对企业税收风险进行指标分析。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下金三上线后的一些税收风险指标是如何分析的。

微观风险对象的分析

对企业的情况全面把握分析、判断税收风险可能存在于哪些纳税环节之中,分析存在风险的税收要素,对于每个纳税人都要考虑某税种最容易产生风险的要素,从总体上进行梳理。

房地产业

当其房产主要是用于销售的情况下,信息基本是透明的。在指标分析时,主要考虑成本,其中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公共基础设施等。而每种成本都会产生规律性的问题。如公共基础设施中,树木的选择、草坪的选用等,其中价格可能产生很大的差异;隐蔽工程,打桩挖土的实际量,都应该在分析时考虑到。

金融企业

除了考虑收入外还主要考虑各项费用,其中业务费管理费非常复杂,存在潜在的风险。同行业采用不同经营模式表现出的风险特征不同。

餐饮行业

餐饮行业的成本主要在人工费用和企业采购支出上。分析这些主要指标,是否有存在虚列支出的可能,是否直接增加人工费用,人为扩大成本:当前用工人数和经营情况变化不大,而工资忽然变大作为风险重点,是否有计提工资挂账,实际并未支付,人为增加应付工资额等情况。

餐饮企业的采购环节大部分以农副产品为主,这些产品的取得往往很难获得正式的发票,从非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农副产品采购合同,取得虚假或者无法取得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虚列成本;而从农产品生产者处购进的农产品,可能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有收入、扣除。扣除又有费用、成本、支出、损失、税金等,需要从中分解排查可能存在问题的要素;同时要考虑行业、经营、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不同的特点。

企业的费用问题

如企业期间费用与基期增幅较大,应采取分析对比方法,对各项费用进行分析,对变化较大的费用项目进行核查,通过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查,看其是否违规,计提是否合理。

法人型的集团/母子公司

往往会造就关联交易,集团化公司首要的税收风险就来自于关联交易;另外一类为总分公司,在所得税上虽然不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存在汇总纳税、税款的分配、税务机关的监管方式等特殊事项的问题。

对于企业发生因内部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税务风险,相应的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就可能会存在更多管理上的漏洞。

涉税指标的动态可比分析

【发票稽核】

绝对值指标比对

如:在建工程的借方发生额,如果指标升高,那么一定是有新发生的,应对其中的涉税处理进行梳理;如果较往年没有太大变化,说明过去对相关的事务进行过稽查或评估,今年重复这件事,那么犯错的概率就会比较低。

相对值指标比对

如:税负率、毛利率,如果下降比较多,就应该意识到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有变化至少要引起关注,如超过某个值域,就要找出发生的原因及合理解释。对这些相对值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所揭示的问题会很直接。

如:增值税连续3个月的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的低税负,对此类的“长亏不倒”企业和长期亏损规模却不断扩大的企业都可以直接反映出问题。

监控指标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的背离度分析

比如服务业中咨询与调查、专业技术服务业。由于服务企业的经营特点其收入成本,费用也相对稳定,本年度与上年度、本年内各月的差异不大。若出现变动率较大,则存在少计收入,多记成本,从而减少税收的可能。

增值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配比分析。比照差额征税的劳务派遣行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和发票开具的收入总额,如果增值税计税依据/收入总额低于行业平均管理费率,则可能存在虚增代付工资、社保费用金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财务指标与税收待遇的配合关系分析

比如软件企业在“两免三减半”期间收入、毛利非常高,期满后为零并将业务都转入新的公司,这种情况更要关注。

同类企业可比性分析

如xx市的江北一带有好多化工生产企业,xx市的汽贸城也有很多汽车配件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信息可以计算该地区同类企业的税负率、毛利率等的平均水平,相互交换信息后,可形成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指标,并制定相应的上浮率。

对产业链供产销各要素分析

成本结构分析

成本结构主要分为料、工、费三大部分,也可再进行每一部分的分解。也可将成本结构分为a类主打产品、b类次打产品、c类等的方式进行分析

费用结构分析

其中有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也可对每个费用再进行延伸。例如,会议费、广告宣传费、佣金手续费、运费、研发费、劳务费用等所占的比例,这些一般都是企业较多问题的,也是税务机关能挖掘较多税源的费用。

资产结构分析

在总资产变化的过程中,如果流动资产中的库存商品占比连续几个月甚至几年比较大,违背了常规。只有两种可能:一方面企业占用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从纳税环节上看就是销售了商品未入收入不转成本;

如果固定资产中应收账款较多,说明纳税人是赊销或分期收款,纳税人是否有按照税法签合同来交税。对于此类的资产结构变化在分析指标时能分析出潜在的风险。

负债结构分析

如果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余额增加较多,说明企业负债经营,资金杠杆率越来越高,那么这类纳税人的财务费用会上升,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借款费用是付给境内还是境外,负债中有带息负债和不带息负债,不带息负债的资金来源,对方的资金来源等都是分析的对象。

所有者权益结构分析

实收资本的增加,说明对企业前景的看好;资本公积中有变化连带的股东的税收是否有变化;如果股本和其他的都发生变化,是否有重组;盈余公积是否有变化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从而来确认风险。

【第2篇】个人股东分红税收筹划

坐标:上海

今天来说一说企业第三大税种:股东分红税

第一:什么是股东分红?

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税;如果股东是企业控股,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定要记住一点:公司是你的,但是公司的钱不是你的,想要把公司的钱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分红交税就归你了。

以公司股东为自然人举例,应当缴纳分红个人所得税。

第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税率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三: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

①依照股东之间决定:可以按季度、半年、一年或者三年、五年甚至更长进行清算分红

②想什么时候分红就什么时候进行分红,比如:今天公司挣了100万,想分红就可以进行清算

③分红清算时由财务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无误时,在分配时进行分红扣缴20%税率

所以各位老板在进行利润分红时,一定要考虑好,综合税负还是挺高的,想要合理规避企业企业所得、分红个税,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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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

中国网4月12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通知》明确列出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指出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明确,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通知》提出,试点政策适用的对象,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此外,《通知》还对试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和信息平台、试点期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及管理、试点期间税收征管等方面做出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应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保险公司与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4篇】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需要交的税

1、增值税

小规模的公司不能抵扣,是合同收入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这个10%不是按合同收入征收的,是有进项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城建税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6、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以上税种,只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梳理

1950年左右,法国为世界税收事业贡献了一个号称“最伟大的黑科技”~增值税。截止到目前,全世界有160多个人国家开征了增值税。

2023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服务业由交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其它税收没有发生变化。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是增值税一大特色。

1、建筑服务业的税率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0%,简易征收计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3%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之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为10%,但是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交多少取决于进项税多少

建筑业的合同一旦签订,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合同的金额,而是取决于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发票。合同签订,销项税就确定了,可以筹划的空间就是进项税。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根据合同项目金额由甲方决定,我们只能在进项税上做好筹划。

3、建筑业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造成增值税税赋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无法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发票。

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建筑材料就地取材,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是砂石、混凝土等可按简易办法3%计税,只能抵减3%,开具销销项税发票却是10%,进项抵扣力度不够。最后,建筑业人工多是自己雇佣“建筑工人”、临时工,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融资垫资产生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等。

总结: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即使得的部分进项税发票不足以抵扣销项,必然会造成税负的增加。

4、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业理想的抵扣环境是:建筑业企业购买所有的服务和材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发票都是依据税率来开具,不存在简易计税条件下开具的进项税发票。

因此,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上游采购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尽可能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二、租赁的工程设备、车辆等也可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三、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也要取得16%的专用发票;四是人工成本方面要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合作,减少使用自己的员工,以便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确实取得不了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抵扣税款,在和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前提是要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

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表达形式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第5篇】关于开展个人税收

2023年个人税收起征点两会人大代表提案计划将从目前的每月5000元提高到每月10000元。这是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增加民生福祉。然而,这项政策是否真的能够在2023年准时到来,是否真的能够保证起征点从5000元到10000元,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实施能力、执行能力和决策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必须全面考虑政策的实际情况和运行效果,避免出现政策执行难度过大、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在未来,政府应该通过改革税制和加强税收征收能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提高起征点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提高个人税收起征点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对社会影响会如何?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从当前的国情来看,应该并不算是一个太大的困难。

虽然如今的中国还面临很多的经济困难,但是政府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也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可以预见,到2023年,国家的经济实力将会进一步增强,人民的收入水平也会稳步提高,这将会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最后,从个人角度来看,人们也应该对政策持有积极的态度。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可以从多方面去积极为推进这项政策而努力。例如,通过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增加个人收入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和国家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个人税收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是政府的一项有益政策。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这项政策也将能够如期实现。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在个人层面上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实现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6篇】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计算表

个人出租房屋的时候,有些房屋并不是住房,而是店铺或是厂房,相比于普通的住房它们得到的租金收益会更高。在出租这类型房屋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税费的项目有很多,整体来讲,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

【提示1】: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税率分别为7%、5%、1%(市区7%;县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者5%或者1%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三、房产税

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法定税率12%。

应纳房产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2%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租金无关。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占地面积×单位税额

【提示2】:单位税额各地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提示3】: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税(单位税额是指年度税额),分期缴纳。

【提示4】:楼房的占地面积应按出租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五、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应纳印花税额=租赁合同金额×0.1%

【提示5】:印花税由合同当事人分别计算缴纳。

【提示6】:印花税计税依据乃是合同金额。若合同单列增值税额,则增值税额不作为计税依据;若合同未单列增值税额,则一并按照合同(含税)金额计算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20%,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每次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每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1、准予扣除项目

(1)出租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如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增值税是价外税,已从含税收入剥离,所以此处不再重复扣除)

(2)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的(含税)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此处包含增值税。因为一则增值税乃是上一环节出租方纳税义务,对于支付方来讲,只是租金。二则本环节个人向上一环节支付租金所含增值税,本环节个人也无法抵扣。

2、修缮费用

限额内扣除、且须实际发生,即实际发生且每月扣除最高限额不超过800元,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7篇】我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更多更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常常会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吸引许多的人或者企业在园区内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税收优惠园区的主要政策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政策、个人的自然人代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们现在生活中常见的就是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在河南,山东,重庆等园区都有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行业以及园区的不同,核定的税率有所变化,服务行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0.75%,贸易行业核定个税税率为0.3%,煤炭、建材、砂石、废书废纸等行业核定个税为0.7%。行业基本上没有太大的限制,都能征收核定征收政策。

在园区注册企业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从注册都注销都有专人负责。开普票还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即可完税。

在我们生活中个人常见的业务就是自然人代开,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申请代开,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基本上的品目都能代开,没有太大的限制,生活中常见的居间业务,技术服务,劳务,工程费等等都可申请代开。一般1—3个工作日就可代开出所需的发票,能及时解决个人开票难,税率高的问题。

【第8篇】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

有能力的人往往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尚有精力利用碎片时间兼职赚取劳务收入,体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财富。这种情形下不可避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是每年3-6月汇算清缴必须面对的个税清算门槛。个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工资和兼职收入的涉税问题?有什么节税方案吗?小编从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找到会计师吴琼康先生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冯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预计2023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从2023年1月起,培训机构每月将支付冯先生课酬8万元。请问下冯先生2023年总共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有没有什么合法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

答: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吴琼康回答道:

1.2023年冯先生工资在未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附加扣除部分,工资收入需交纳个税1,480元,如按工资的12%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8%的养老金,2.5%的医疗保险,1%的失业保险,估算为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额估算为每月2,000元,则工资部分不需要交纳个税。

2.培训机构每月支付的课酬8万元,属劳务报酬,因收入较高,在扣除20%后适用40%的税率,全年需交纳个税300,200元。

3.因工资和劳务报酬均属于综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后,没有五险一金和附加扣除项需缴纳个税268,078.20元,扣除五险一金每月2,000元和附加扣除2,000元后需交纳个税247,280元。

4.税务筹划:在冯先生的税收方案中,在五险一金扣除后,六项附加扣除需能填尽填。另外可以将冯先生的课程报酬做拆分,如分给帮冯先生做辅助的家人或助手,将适用税率降低。也可由冯先生注册一个个体咨询机构,适用现有的核定征收,从劳务报酬所得变为经营所得。

上述吴琼康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建议冯先生注册个人工作室,是一个很不错的节税模式。具体详见共享会计师2023年8月的专家原创推文“调整一下就节税这么多!别错过!”。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9篇】个人所得税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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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下发了一份稽查送达公告,其中显示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3500余万元,税款滞纳日期从2023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经过测算,如果2023年6月8日以后缴纳税款的,其滞纳金就会超出应缴税款本金。

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呢?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实务观点202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问题,作出回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问答来看,税务机关认为《征管法》作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通法,按照《立法法》的判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纳税人应该按照《征管法》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本金。

当然从实务中看有些法院的判例并未支持上述总局的问答,不知这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李某“补税案”中超税款本金的滞纳金会如何处理?我们会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第147号送达公告李菊莲:(纳税人识别号:42242319410924002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伍佰贰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玖角(¥:35257424.90)元,限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三稽税通〔2020〕4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5月20日

【第10篇】个人律师事务所税收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已多年,法治进程颇见成效,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已经能够更多的运用法律作为工具来明确、防范、维权。这其中,仅依靠人民群众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迫切需要律师群体的有力支持。

实践中,律师的工作已渗透到方方面面,律师的重要性也日趋显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已经离不开律师的参与。那么,在众多的律师事务所中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性价比高的呢?现在,为大家推荐一家作为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处于比较成熟阶段的北京地区的排名第一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包括诉讼和非诉业务,主要有十大律师团队,希望能帮到大家。

这家律师事务所就是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且律师费用合适。贯赢律所在负责人王婧主任的带领下,正在日益蓬勃高速发展,中央电视台对王主任也进行了专题报道,影响力非常大。

王婧律师,经济师,具有山东大学法学和汉语言文学专业双硕士学历,具有较深的文字功底和法律文书写作水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有独立的办案技巧,善于从细节入手啃下“硬骨头”。对律师职业倾注了无限的爱,对律师工作始终充满着激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敢于伸张正义,肯于吃苦,一如既往的高度责任心、敬业精神和较高的胜诉率,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凡事就怕认真,选一个专业、敬业、有责任心的律师非常重要。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所专业化、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全球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强大的法律资源、独到的办案技巧、优质的服务水平、较高的胜诉率是本所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法宝。

朝气蓬勃的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吸纳了众多精英律师、资深律师,他们高扬法律利剑,倡导人间正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家事、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其中征地征迁、死刑复核、婚姻家事、税收筹划、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连获胜诉判决,赢得当事人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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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贯之,实现多赢”是本所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打造行业领先的信息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一流法律服务机构,是本所坚定不移的宏伟目标。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业务涵盖诉讼和非诉讼两大领域,北京贯赢律师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知名高校毕业之硕士、博士组成,并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和经济学专家组成专家智库。律所服务以团队化服务为主,其他部门及学者、专家参与为辅,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专业高端定制服务。另外。本所通过与高校等知名机构联姻,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论坛、讲座等活动,增加行业互动,不断提高律所品牌之专业度和影响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十大专业律师事务所第一名,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继承、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达92%。您的需要,就是我们擅长的!

【第11篇】个人独资企业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下面顶呱呱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知识介绍。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规定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1、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2、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交什么税?

1、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2、收入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对应税率如下:

①、全年收入所得额不超过15000,税率5%;

②、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税率10%;

③、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税率20%

④、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税率30%;

⑤、全年收入所得额超过100000的部分,税率35%;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合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第12篇】个人所得税收完税证明

企业完税证明

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进入证明开具

第二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三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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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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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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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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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社保费管理

第三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四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个人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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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税收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个人出租房屋都需要交哪些税。

一、房屋租赁的定义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房屋租赁有如下规定:

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三、增值税

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其他房屋按照5%计算。

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执行不同的税率,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五、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的3%征收。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六、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的2%征收。

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七、房产税

1、基本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个人出租住房税率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注:依据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江苏省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费按照5%进行综合征收,房产税包含在内);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江苏省特殊税率

江苏私房出租综合征收率5%。对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政策依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6]136号)

4、地下建筑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效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可以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合。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5、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1、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其他房屋

计算公式: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减半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九、印花税

1、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其他房屋

税目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2023年1月1日起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定义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事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包括房屋租赁在内,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指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第14篇】个人房屋税收政策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铺、写字楼等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出租的还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涉及相关税费种

(一)用于出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未用于出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相关政策及税费优惠

请咨询税务机关或查看《富顺县税务局个人营业性房屋相关税收宣传单》(如下图)

五、缴纳方式

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富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申报缴纳或网上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813-7203159)

六、特别告知

(一)营业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分两次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屋用于出租的,还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三)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税务稽查或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不良涉税记录也将影响个人信用。(举报电话:0813-7210318)

(四)若后期有新税收政策规定,遵从有关规定执行。

七、应用举例

例1:自然人甲2023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以5000元/月(不含税)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2023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根据现行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个人所得税:若采取征收率征收,5000*1.8%*12=1080元

印花税:5000*0.1%*12*50%=3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房产税:5000*12%*12*50%=36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例2:自然人乙2023年1月至12月将房屋原值500000元、土地面积50平方米的商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3级)自用,2023年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房产税:500000*70%*1.2%*50%=2100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50*7*50%=175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富顺县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第15篇】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报告如下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个人税收金三系统(15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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