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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内的界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 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二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适用范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 6 个月。
纳税辅导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认定标准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
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和零售
批发或零售货物
营改增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
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50 万元以下(含)
8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以下(含)
【提示】(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 的月份。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①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②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 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③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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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一)与管理层的沟通 当注册会计师已获取的证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时,尽快提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关注这一事项是很重要的。通常情况下,适当层级的管理层至少要比涉嫌舞弊人员高出一个级别。
(二)与治理层的沟通 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其他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尽早将此类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三)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1.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2.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履 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含义和分类(★)
(一) 违反法律法 规的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 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被审计单位进行的或以被审计单位名义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被审计单 位管理层、治理层或员工代表被审计单位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包括:治理层、管理层或员工实施的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当个人行为。
(二) 违反法律法 规的分类
第一类法律法规:通常是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 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类法律法规: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法规: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遵守这些法律 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 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责任、绝对保证)
【第3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这个辅导期有多长呢?下面跟着广州用友软件的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指税务机关对于刚开始新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实地核实评估企业的申报、纳税是否都正常。企业能否准确地核算进销、销项税额,并且正确的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
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企业纳税开票的考察,通过考察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可直接转正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三到六个月,只有辅导期满的企业,才能申请转正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呢?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以下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第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固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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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第5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
今天后台有个粉丝提问留言:我公司目前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采购生产用的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认证了,但是税管员告知说无法抵扣,请问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真的无法抵扣进项税吗?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辅导期的 一般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都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限一般为半年, 在辅导期期间主要核实企业纳税评估的结论是否正常、约谈或者实地查验的结果是否正常、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辅导期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比对结果出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给纳税人。
所以,辅导期纳税人并不是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是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