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高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3年2月2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023年2月14日浙财税政[2019]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的两个文件中,没有提及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税收优惠,咨询当地税部门一盘也认为没有含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所以企业一般没有享受到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相关信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需提供给税务部门。
(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及扶贫办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就业创业证》信息。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供各级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相关信息。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在2023年第10号公告中已非常明确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属于享受优惠的重点群体,企业自行申报,留存资料备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响应国家的号召,促进大学生就业。
【第2篇】高校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近年来,为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目前正是高校毕业季,一起来看看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到你。
如果你走出校门选择自主创业,国家有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你。
毕业后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如果你已经找到工作了,选择留在自己喜欢的城市工作。那么,你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比如最常见的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支出等。
房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国家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
招用毕业大学生企业也可享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适用企业范围
上述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提示: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3篇】高校后勤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攻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 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 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不属于免税的蒗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増值税。
纳税人采取“公司+牧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 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 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 再销售畜禽,属于漱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 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人,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 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 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 收人^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 俵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 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 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 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 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 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
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 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 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袼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 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 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 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 式。具体包括:
①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②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③ 髙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④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 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① 普通学校。
② 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 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③ 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④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 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増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 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 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 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 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俄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 管理的学校食堂。
9.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 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液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 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 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 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 与牧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橄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 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 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 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人。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 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 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 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 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 (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7.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2)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k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 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 以下利息收人:
(1) 2023年12月3]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佘额总额在10万元(含率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 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丧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 管理k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 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 国家助学贷款。
(3) 国债、地方政府债。
(4)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 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 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 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増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_
①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 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 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 业务。
19.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
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 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人。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 金保险,以及保陰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 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 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 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21. 再保险服务
(1)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 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増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
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 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22.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 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吊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人。银行 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
(3)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实卖内地基金份额。
(4)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 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
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 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 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 保资金融通行为。
(4)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②信用合怍社。 ③证券公司。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⑤保险公司。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 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除上述情祝外,下列情況也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 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人与存出业务,其 中资金存人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 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 资金借出和借人业务。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 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笵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 的金融机构。
(3) 同业代付。同业代彳寸,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 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 买断式买人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 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 易为。
(5)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 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 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 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 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 000万元。
(2)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 担保费收人/(期初担保佘额+本期増加担保金额)x 100%。
(3)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倮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
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 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 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 (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享受3年免征増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枇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〇】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 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该项免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 免税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5.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 得的利息补贴收人和价差补贴收人。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 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糠、肉、盐(限 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 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人,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 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人和轮换价差补贴收人。销 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 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 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 差补贴收入。
2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 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 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 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増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7.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规定的技术要求。
(2)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8.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 班、培训iff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 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 值税。
29.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人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 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 业实际上岗工作。
(2) 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孚受新型农村养老 保险和新型寂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 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 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 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 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淮的工资。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 房取得的收人。
34.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 务的抚养人或者贍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贈人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6.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忠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 随军家属就业。
(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3年内免征増值税。
享受税收悅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 (含)以上,并有军 (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増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忠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9.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千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千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千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 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0.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増值税。
41.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2.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 増值税。
43. 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 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増值税。
44.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殷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 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 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1)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 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 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 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 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 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 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 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 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 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 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赴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 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岀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 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 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 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人,免征増值税。
46. 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増值税:
(1) 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 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 航运保险业务。
(3) 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47. 自2023年1月i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 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 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