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征收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征收方式通知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税收征收方式通知书
【导读】: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我们常见到的就是查账征收和查定征收。征收方式不同,其程序也会有所不同。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如何变更税收征收方式吧!
如何变更税收征收方式
办理条件
(一)根据纳税人的账簿设立、会计核算、纳税资料提供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等各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含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定期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方式的纳税人直接在“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中操作,不在本项操作。
申报材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份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
办事流程
(1)审核《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对于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和《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经营项目情况表》信息录入系统,制作《受理通知书》交给纳税人。
退税规定
税款在征收额度方面的要求是: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多退少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税款的退补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许多国家的税收法律都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如韩国的《国税基本法》和《地方税法》都明文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中国针对近年来拖欠税款现象日益严重的情况,在第二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中也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好了,关于“如何变更税收征收方式”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第2篇】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原本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我们具体来看看地方政府出台的核定征收政策包括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
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税享受园区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个税在0.6%-1.2%之间,综合税率在1.66%-2.26之间。
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申请比较多的是个人,由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甲方企业有要求个人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如果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进行代开的话,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进行纳税的,需要缴纳20%-40%的税费。在园区申请代开后,个税享受核定,核定后税率在1%-1.6%之间。开票品目不限,办理流程也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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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向
房产税已经成为楼市的一个重要话题,但是否征收还要看城市具体情况。比如成都,如果一套房子同时征收房产税,会导致市场上房源的供需关系失衡。如果当地对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会导致楼市长期供大于求。在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趋于平稳,楼市成交量低迷的情况下,征收房产税会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政策,则可能对房价产生较大影响。
一、房产税可能会影响什么?
征收房产税后,大量持有房产的人可能会将房产转让。同时,持有房产的人可能也需要缴纳一笔不菲的交易税,这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为了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目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很多政策,比如限购、限售、限贷、限价、限商等等。虽然这些政策看似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但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实这些政策。比如限购、限售以及限商等政策在部分地区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是大势所趋,所以想要短期内对楼市产生明显影响则需要大量征收房产税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1、从长远来看,房产税对房价产生影响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高房价会导致大量购房者对房屋的需求出现。
以北京为例,据统计,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北京的房价一直在涨,涨幅已经超过了15%,房价涨幅已经达到了10%左右。这样的房价涨幅已经超过了居民生活水平和经济水平所带来的影响。如果房屋存在多套的情况,那么在征收了房产税后,将会导致大量多套房的存在导致市场中住房供应紧张的情况。所以想要从根本上抑制房价上涨必须要有大量炒房者的存在才能实现效果。
2、从短期来看,通过房产税来抑制高房价,短期内也可以实现其目的。
对于高房价而言,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各种方法都有可能导致房价上涨。而对于房产税而言,虽然目前房产税只针对房产的一部分征收,但随着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未来应该还会有其他类型的税收出台。虽然目前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上涨,所以从短期来看房产税的征收也可以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当然想要让房产税的目的能够达到,短期内征收房地产税是必要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因此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楼市的发展趋势。所以在未来时间内房地产税征收还会成为一项常态化措施。
3、从中长期来看,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将进入存量时代。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城市中有大量的中老年人口不断流入。这些老年人对于生活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家庭的房屋结构也正在发生改变。比如过去家庭房屋结构以三室两厅为主,而现在很多家庭都会有两套或者多套房屋组成。从未来房屋的类型来看,大多数家庭都会是二套房为主。在这样的背景下,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也就变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在未来,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的话,那么房产税也会慢慢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
【第4篇】税收征收形式的发展
在古代欧洲,征税一直是国家财政运作的重要手段。除了人和财产,还有一种不太为人所知的征税对象:狗。这种征税被称为“狗鼻子税”,它盛行了数百年,直到18世纪才被逐渐废除。
那么,古代欧洲为什么要对狗征税呢?这与当时社会的环境和文化习俗有很大关系。在那个时代,狗是许多人的宠物和助手,被视为家庭的一员。然而,狗也是一种消耗资源的动物,需要食物、医疗和照顾等方面的支出,这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为了缓解这种负担,一些国家开始对狗征税。这种税收的征收方式很特殊:税收的金额与狗的鼻子大小有关。通常情况下,大型狗的鼻子较大,税收也更高;而小型狗的鼻子较小,税收则更低。这种征税方式的背后,是人们对狗品种和大小的社会认知和文化偏见。
除了狗鼻子大小,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狗的税收。例如,狗的用途也会影响它的税收。在古代欧洲,狗不仅是家庭宠物,还被用于狩猎、警卫、运输等方面。一些用途广泛的狗品种,如猎犬和牧羊犬,通常被征收更高的税收。
除了狗的鼻子大小和用途,狗的数量也会影响它的税收。通常情况下,每户家庭只能养一只狗,如果超出这个数量,就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收。这种规定的出现,是为了避免过多的狗占用社会资源和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尽管在当时,狗鼻子税被视为正常的税收方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对这种税收。他们认为,狗作为家庭宠物,不应该被当作一种负担。此外,狗鼻子税征收的方式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因为它主要基于狗的品种和大小。
最终,在18世纪,欧洲各国开始逐渐废除狗鼻子税。这不仅是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今,征税对象已经从狗转向了更广泛的财产和收入,但狗鼻子税这段独特的历史,仍然为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示。
在这段古老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与狗之间的特殊关系,也可以看到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和变革。通过研究狗鼻子税这一特殊的征税方式,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古代欧洲的社会和文化,也可以深入探索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的演变。
此外,狗鼻子税还启示我们认识动物权利和保护的重要性。虽然狗在古代欧洲被视为一种财产,但现代社会已经逐渐意识到动物的生命和福利同样重要。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在保障人类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和尊重动物权利。
总之,狗鼻子税这一冷门历史知识,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古代欧洲社会和文化的机会,也让我们反思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在未来的探索和研究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历史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不同的文化和价值观。
【第5篇】核定征收所得税收入
核定征收是指对所得税核定征收,在缺少账簿无法计算时对涉税主体所得税进行核实征收税收,然后企业可以开票,包括开具专票和普票。
对增值税和附加税是无法核定的,只能对所得税核定,对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也有地方可以对公司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这里不再探讨核定征收的其他方面,只分析一下核定征收几种征收方式税费方面哪种更加合适。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三种方式,这三种核定征收方式是由当地税局来规定企业适用哪种,而具体的征收税率是由当地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不能由企业自主选择,第三种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针对开票量比较小的主体这里不再分析。
核定征收税率
a.核定征收率所得税计算方式是: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0.5%-2.2%)
b.核定应税所得率所得税计算方法: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所得率*五级累进税率(5%-35%)
这里看不出哪种核定方式更加实惠,根据开票量增加会出现一个分界点..
以年5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500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0.6%则所得税为500万*0.6%=3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1%则所得税为500万*1%=5万
以a征收率来算假设征收率为1.4%则所得税为500万*1.4%=7万
再我们一样年500万为例,不含税销售额500万,这次用b核定应税所得率来算
以b所得率来算假设应税所得率为5%,则所得税为500万*5%*20%-10500=39500
以b所得率来算假设应税所得率为10%,则所得税为500万*10%*30%-40500=109500
以上可以看出销售额越多征收率占有优势,但也要看具体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具体多少。应税所得率的综合税率就是(5%-35%)*(5%-15%),常见应税所得率是10%那常见的综合税率就是10%*(5%-35%)=0.5%-3.5%,一般纳税人超过500万,也就是常说的3.5%...这里应该可以理解了吧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6篇】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 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该期限是()。
a.10 日
b.15 日
c.7 日
d.30 日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
a.陈述权
b.核定税款权
c.税收监督权
d.税收法律救济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a.税务管理权
b.税款征收权
c.税务检查权
d.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b.财政局
c.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财务资料中,除另有规定外, 至少应保存 10 年的有()。
a.账簿
b.发票的存根联
c.完税凭证
d.发票的登记薄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 有()。
a.邮寄申报
b.数据电文申报
c.自行申报
d.简易申报
【例题-判断题】下岗职工王某开办了一商品经营部,按规定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优惠, 他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此观点正确。()
【例题】某企业按照规定享受 3 年内免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当税务局要求该企业 进行纳税申报时,会计小王认为,既然本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就不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了。分析小王的看法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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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非税收入由税务局征收吗
一图看清!这27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按照2023年3月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税务部门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现行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可分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三大类项目。
部分项目在2023年之前就已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余项目系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相关规定,在2023年和2023年、2023年分别划转至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现在已经确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共有27项,后续还将继续划转。
需要注意的是,这27项仍然属于非税收入,只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非“费改税”。
【第8篇】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征管法》只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主要掌握两条:
1、必须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2、必须属于税收
下列情况不适用《征管法》:
1、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
3、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用其中规定的措施,其具体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第9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流程
1. 增值税
1.1. 征收管理
1.1.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1.1. 基本规定
1.1.1.1.1.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1.1.2. 具体规定
1.1.1.2.1. 1.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具体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规定。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1.1.2.2. 2.“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2. 纳税期限
1.1.2.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1.3. 纳税地点
1.1.3.1.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1.1.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2. 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1.3.2.1.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1.3.3.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1.1.3.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10篇】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和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在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为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自2023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登记制度改革从“三证合一”推进为“五证合一”,又进步推进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即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的账簿、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所谓账簿,是指纳税人连续地登记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所谓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类型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23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 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中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1.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2.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3.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4.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前述列举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范围中的第3、4、5、6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税务机关所需的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受理为前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和住址。
(2)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
(3)委托代理的方式。
(4)委托代理的期限。
(5)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6)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7)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方必须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委派。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涉税报告和文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所承办代理业务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代理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代理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5年。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不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务机关还可以视情节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11篇】查账征收营业税收入如何交税
问:什么是“查账征收”?
答: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和定额征收都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但定额征收也针对个体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种。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问:什么是“核定征收”?
答: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问:“查账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新的企业所得法规定。税率15%执行对象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实行报批。其他实行25%的统一税率。现在小型微利企业利润100万以下税率2.5%,100-300万税率10%。
问:“核定征收”的税率是多少?
答:核定征收税率一般是核定你的行业利润率。像现在一般核定服务行业的利润率为10%,开300万票,核定10%就是认定你的利润为30万,然后来交税。另外还有一种定额核定,是直接核定一个利率,比如1%,2%来交税。不同地方核定的税率也有少许差别,现在统一的是核定行业利润率套五级累进制。
问:“查账征收”适用哪种类型公司?
答: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账簿,财务核算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像有限公司一般就是采用的查账征收。
问:“核定征收”适用哪种类型的公司?
答:核定征收适用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不具备建账完整的能力,比如像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现代服务行业个税0.5%-2.1%,增值税1%。综合税率3%以下。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省税的蕞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9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1%,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第12篇】简易办法征收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税,也是一种直接税。其目的:一是有益于填补当地政府的长期性财政局不够,二是征收房产税能够调整财富分配,有益于社会公平和资源节省。但是个人感觉房产税征收还不太成熟,一是最大的问题制定房产税政策是否公平,比如现在比较流行的是按人头减免征收面积,有老年人、有按政策独生子女的、有按现在政策放开生育的,标准很难服众。二是征收难度大。
个人认为应该从容易入手,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具有完整的法律基础,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继承者财产增加了,同时遗产税也具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功效。在过户时征收,征收环节也简单好操作。
在当前相对简单的遗产税都不征收,那么房产税更是遥遥无期。
【第13篇】税务机关征收非税收入调研
2月21日,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曾霞一行来我局调研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敏,财政事务中心、财政数据信息中心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在调研座谈会上,市财政局汇报了我市非税收入质量及项目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进程、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管理、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等情况。
调研组现场答疑解惑,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表示将持续关注推进,尽快指导解决。
曾霞对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并就进一步抓好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他要求要通过加强收入分析、深入挖潜增收、推广电子票据等措施强化收入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编辑:沅江市财政数据信息中心
【第14篇】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收
大家了解非税收入吗?简单来说,就是除税收收入之外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则属于非税收入。那么,非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步骤是什么?
了解非税收入
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就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有具体三种类型:
1、按照国务院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规定,设立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按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国有资源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
非税收入如何缴款?
企业在为非税收入缴款时,可以通过税务小程序进行简易缴款。以“粤税通”为例,我们首先应打开粤税通——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在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
第一次登录或者一段时间未登录的使用者,在小程序跳转到登录界面并点击“确定”后,可以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或者微信实名认证,点击“下一步”登录。
登录完成后,使用者应先选择好自己所在的城市(小程序左上角),然后再点击“全部功能”。
点开“全部功能”后,企业选择“申报缴纳”中的“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缴款。
企业一般选择的是“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使用者在看完界面提示后点击“确定”即可。
在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选好绑定的企业后,再选择“企业办税员”,点击“全部功能”。
在全部功能中,选择“申报缴纳”-“税费缴纳”,核查缴费总额和缴款信息完全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支付页面,即可完成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
关于非税收入的简易缴款,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5篇】从事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内容: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与“当日内”有关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账证、发票管理
时间: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为12位,号码8位
(三)纳税申报
主要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制度:11项,重点是:
四、税务检查的权利
1.查账权:因检查需要时,可调账检查(查以前会计年度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查当年的,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一)纳税保证
1.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法人需要出境。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二)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共8项):如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三)纳税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