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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

【第1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

一、案例背景及方案

某物流运输公司在循序扩张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主要客户在全省的分布情况,准备设立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来更好地为客户做好服务,以便更快速地沟通处理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需要现场处理的运输事项也较多。这就面临着几种选择,是设立运输分公司好,还是设立运输子公司好?即设置什么类型的分支机构既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也对公司的经营结果最佳呢?

考虑到各地区运输业务都是均衡发展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有的地方亏损很大,另外的地方又会盈利较高的地区不平衡局面。经过研究反复评估、财税收益测算,拟在各地设立相应的运输子公司。以便享受到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增值税免税和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税收政策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原文见《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

政策原文见:《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延长,条件放宽。

政策原文见《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分公司所得税政策: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原文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三、节税效益分析及其他因素影响

1、税款缴纳测算对比分析:以2023年销售及相关经济指标为基础,考虑维持现状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设立子公司三种情况来对比分析如下表;

设立多家分公司现阶段不用交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6.5万元,

设立多家子公司现阶段不用交增值税,各子公司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1.65万元。

维持现状不设立任何分子机构,销售收入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151.82万元(假设增值税税负6%),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8.55万元。

2、设立子公司后需要完善在当地员工的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手续。按税法规定在当地申报缴纳相关税金,领取电子发票等,在当地保存相关的税务文件资料等。

通过以上测算分析及评估,在业务主要发生地设立各子公司,整体税负是最低的,即股东最后利益是最大的,也是可行的。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佟启义。

【第2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感受

一、小微企业政策变迁:

1.2007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 第92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并在第28条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017 年 6 月 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7]43号文,《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上调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将 30 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高至 50 万元; 并且同时出台减免优惠,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最高上限 50 万元的小微企业( 含 50 万元)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要就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部分缴纳所得税( 下文简称“减半征税”)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 2018 年 7 月 1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8]77 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同时延续财税[2017]43 号文中,对于年应税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按照 2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 2019 年 1 月 17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政策变化对比

我们将2023年、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对比,整理如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财税(2019)13号文对原税收优惠政策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均进行了变更,从业人数由原来的最高100人变更为最高300人,资产总额由原来的最高3000万元,提升到5000万元,另外年应纳税所得额限额也由原来的100万元变更为300万元。最主要的是小微企业应纳税额计算方式由原来统一的减按50%计算所得额,再按20%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变更为分段计算,导致税负率由原来的10%减少至现在的5%~8%。

三、税收临界点及优惠额度

下面我们根据财税[2019]13号文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来测算税收临界点,以及我们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假设公司企业不享受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

我们以“x”代表“应纳税额所得额”,则我们可列出如下公式:

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时,因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后利润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因为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后利润同样为275万元;

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0至366.67之间时,因为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5%税率计算的税后利润反而小于应纳税额为300万时的税后利润。

所以当企业的应纳税额所得额出于300-366.67元时,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时税后利润更多,如:通过分期确认收入,以及提前履行合同等行为,使企业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需要注意的时,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筹划,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成本等方式进行调整,则涉嫌偷税漏税,存在税收风险。

【第3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4篇】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税收宣传

中新网1月18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网络配图

以下为通知全文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来源:中国新闻网

【第5篇】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税收优惠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随着2023.3.27日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特别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实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压力,节约企业税务成本,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可以使企业涉税行为更加规范化。

我国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的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季度资产总额的平均值。 也就是说不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是企业包括企业负债资产总额,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的利润不超过300万元,这样才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包含企业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只要企业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就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文件公告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扣除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2.5%=12.5万,企业所得税:12.5万*20%=2.5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缴纳,直接将20%的企业所得税降到2.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50%=100万,企业所得税100万*20%=20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缴纳,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只需要缴纳22.5万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300万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7.5%,相较于20%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低的了,甚至有些企业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小微企业除了能享受上述的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没有地区限制,也没有行业的限制,企业以总部经济招商的形式入驻园区,就可以叠加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企业在园区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地方留存的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国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7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在2023年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因此,从划分标准上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要指标是年应税销售额,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指标则是应纳税所得额,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它有可能是小微企业,也有可能不是;而对一个小微企业来说,它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那么2023年都出台了哪些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印花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增值税

1、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优惠内容: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8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9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号

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未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可减按5%缴纳所得税。

今天吃早饭的时候,刷到一个小视频,将此优惠政策总结为:小微企业盈利额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超过300万的按25%征收。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准确地讲:小微企业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当没有优惠政策里,小微企业的税率是20%。

仔细看: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也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小微企业的税法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记三个简单数字,3 3 5)

如果你对税收政策感兴趣,或者是相关的从业者,建议还是看看专业书籍。如果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书,建议直接看注册会计师的“税法”教材,容易一点的,就看税务师的“税法”类教材,或者看看职称考试的税法类的教材。

短视频可以理解为是休闲类的内容,如果想学习,还是要慎重选择博主。

感谢您看完全文,给个关注,谢谢!

【第10篇】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叶翩)接下来对中小微企业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在上线互动环节,很多网友关注复产复工后,对中小微企业还会有什么持续性的付出政策。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编辑:张颖惠】

【第11篇】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自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概念后,全球为了让小微企业得到普惠金融服务,相继制定了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小微企业不仅能够得到税务优惠,降低税负,还能得到一定的低息补贴贷款,国家专项补贴款等等优待。

下面是各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我国: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美国:

根据美国官方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定义,小微企业是指雇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了区别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不同情况,sba把制造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500人以下,把服务业的小企业的雇员人数定在100人以下。按照这个标准,美国现在共有小微企业2700万个。

加拿大:

在加拿大,小微企业(small supplier)不需要注册gst/hst税号,也不需要向客户收取税费。对于绝大多数生意来说,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最近过去的4个季度中,总收入不超过$30000。

拉脱维亚:

2023年,拉脱维亚微型企业法修正案生效。根据该法,年营业额小于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率为15%,年营业额超过4万欧元的微型企业税为20%。如果雇员在超过一家以上的微型企业打工,又或如果微型企业在一个季度雇佣人数超过5人,微型企业税将增加2个百分点。

立陶宛:

立陶宛小微企业认定为,员工人数不超过 10 人或年总收入低于 300,000 欧元的公司可以寻求 5% 的较低 cit 税率来自本地和全球活动的所有收入均应纳税。自5月12日起,小微企业可以向立政府申请补助,补助金将在申请后三日内支付。每个企业最近三个纳税年度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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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13篇】小微企业普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普及度,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组对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释疑。本期主要对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23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个体工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0.2023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23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1.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23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23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23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以及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

13.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23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2023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5.2023年1月1日后,按规定应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14篇】小微企业税收标准

怎么样的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呢?

条件1:应纳税所得税

企业利润在300万以下。

条件2:从业人员

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条件3:资产总额

现在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下。

2023年之前的小微企业,要区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其他企业,2023年之后,不再区分企业的类型,统一按照以上三个条件来作为标准。

不需要向税局备案,达到以上三个条件之后,自动享受各种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利润在0-100万的,企业所得税为2.5%

利润在100-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5%

利润在300万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为25个点,不适用于小微企业

【第15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29 11:45:00 来源:重庆税务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序 言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23年4月

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1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4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5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6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8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9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4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6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16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7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8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9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21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1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4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5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7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9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0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32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34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六税两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招用前述人员的企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例(15个范本)

一、案例背景及方案某物流运输公司在循序扩张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主要客户在全省的分布情况,准备设立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来更好地为客户做好服务,以便更快速地沟通处理运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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