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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税收如何服务一带一路
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更大力度支持“走出去”与“引进来”……
1月6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税收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成为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仍是重点工作
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税务部门交出2023年亮眼成绩单:
税务系统党的政治建设切实加强;
落实减税降费取得明显成效;
税费收入实现量稳质优;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和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扎实推进;
纳税服务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迈出新步伐;
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王军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税务部门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迈出新步伐。成功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建立由34个成员和22个观察员国家(地区)组成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北京、扬州相继设立“一带一路”税务学院,更好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 会议现场(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展望2020,王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今年的六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着力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二是着力统筹做好减税降费和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积极促进'六稳'和高质量发展。
三是着力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着力统筹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与加快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切实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五是着力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助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
六是着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升能力增强动力激发活力。
其中,在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助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方面,王军表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更大力度支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助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在国际税收领域更好地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风采。
“一带一路”中税收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参与国家的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的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各国也面临一些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和难题,比如跨境电商的征税问题,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另一方面,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的快速发展也为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机遇,带来新的、更加便利高效的信息化手段,比如2023年1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会议主题就是“税收信息化”。
各国面临的另外一个重要挑战就是贸易摩擦和逆全球化问题。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频频举起关税的大棒,wto机制面临艰难的挑战。如果传统的国际经贸安排逐渐失去原有的活力和效能,那么新的经贸安排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作用就会更加重要。
因此应该共商减少关税壁垒,降低税收负担,促进贸易畅通。最后,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税收竞争比较激烈,尤其是竞相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
国际税收的交流合作共商机制,有利于统筹国际宏观经济政策,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外溢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对全球环境的冲击。税收合作能够提高沿线国家与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推动解决全球发展失衡、数字鸿沟等问题,为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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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问卷
武威日报(张锦虎)今年4月是第26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武威国税地税加强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下发工作方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税企沟通、联合开展宣传培训辅导、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联合开展风险提示、推进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协同管理等七个方面,积极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活动。
宣传月期间,市、区税务部门联合走访5户“走出去”企业,了解“走出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向企业发放《“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指南》,深入企业详细讲解税收如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哪些税收问题、“走出去”企业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等税收政策问题。同时,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国地税对企业容易发生的涉税风险点进行了温馨提示,听取企业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企业的涉税诉求。针对“走出去”企业提出的希望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企业财务人员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辅导力度,及时指导企业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建立常态化的税企沟通机制等涉税诉求,市、县区国地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建立了“走出去”企业“一对一”联络员制度,采取“共同服务、分别管理”的方式动态管理“走出去”企业。
【第3篇】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宣传资料
今年5月14日至15日,我国将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配合高峰论坛举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系列宣传活动,介绍“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帮助“走出去”企业预防和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努力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促进北京市对外经济发展。欢迎广大纳税人关注。
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着手部署其海外投资经营业务,逐步构建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相适应的跨境投资经营架构,打造中国国际化企业。对于跨境经营的“走出去”企业,税收协定有非常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在跨境经营过程中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中国税务机关解决境外税收争议。
本问答主要介绍了有关税收协定基本知识和如何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地认识税收协定,并充分地利用税收协定助力企业“走出去”。
一、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总体情况如何?
答: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102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1个税收协议(台湾,已签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这些协定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条约下载最新版本。
二、请简要介绍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三、请简要介绍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的原则?
答: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
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所得来源国)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国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则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直接适用限制税率。
四、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关系如何?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