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备注栏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发票备注栏的车船税走什么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发票备注栏的车船税走什么科目
前几天有个朋友说,他去邮政局代开了一张个人建筑劳务的发票,备注栏中写了他的名字、身份证号等等若干信息,但是没有备注“建筑劳务发生地”。
结果,他拿着这张发票去付款单位结算,公司财务说发票不合规,拒收。
他去代开发票网点,要求备注里增加上建筑劳务发生地。开票人员说备注栏中只能打69个汉字,现在已经打了67个汉字了,加不进去。
这下他发愁了,于是问我该怎么办?
我说,这也不难办啊。备注栏现在很紧俏,需要填写的东西很多,你当然是把必填的内容先备注上,非强制要求的内容就删掉不要填了。如果都是必填项目,写不下其实可以另附清单,但实务中比较少见。
他说:我从来不知道一个备注栏还有这么多事儿。
我说:原来也没这么多事儿的,“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覆盖了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几乎所有业务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难度很大。这种情况下,以前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所以说现在备注栏绝对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如果填写不到位,肯定会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遭到拒收。
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备注栏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看一下不合规发票有什么涉税后果:
1、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能扣除分包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土地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那么对于发票备注栏,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四)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六)网络平台代开运输专票
税总函〔2019〕4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七)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八)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九)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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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第2篇】车船税只在发票备注栏有用吗
你有没有遇到过发票怎么开都不合格的情况,真的烦死了。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有人跟我一样的情况,作者还教了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分享给大家。
前几天有个朋友说,他去邮政局代开了一张个人建筑劳务的发票,备注栏中写了他的名字、身份证号等等若干信息,但是没有备注“建筑劳务发生地”。
结果,他拿着这张发票去付款单位结算,公司财务说发票不合规,拒收。
他去代开发票网点,要求备注里增加上建筑劳务发生地。开票人员说备注栏中只能打69个汉字,现在已经打了67个汉字了,加不进去。
这下他发愁了,于是问我该怎么办?
我说,这也不难办啊。备注栏现在很紧俏,需要填写的东西很多,你当然是把必填的内容先备注上,非强制要求的内容就删掉不要填了。如果都是必填项目,写不下其实可以另附清单,但实务中比较少见。
他说:我从来不知道一个备注栏还有这么多事儿。
我说:原来也没这么多事儿的,“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覆盖了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几乎所有业务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难度很大。这种情况下,以前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所以说现在备注栏绝对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如果填写不到位,肯定会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遭到拒收。
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备注栏的相关规定:
我们首先看一下不合规发票有什么涉税后果:
1、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能扣除分包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土地增值税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那么对于发票备注栏,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差额开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文件规定: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四)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六)网络平台代开运输专票
税总函〔2019〕4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七)建筑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八)出租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九)销售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作者:晶晶亮的税月,会计头条app入驻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3篇】发票备注栏车船税适用哪些企业
在实务中,由于取得发票备注栏里,未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现象很多,导致纳税人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现障碍,今天小象在此向大家提示哪些业务,在发票中的备注栏里必须注明,以免事后出现不合规发票现象。
一、运输业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二、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筑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五、 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预付卡业务发票开具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象提示,无论是在开具发票还取得发票的,对于发生上述经济事项的,要注意发票备注栏信息是否按要求注明了,对于应填写而未填写的,建议重开或退回。
【第4篇】车船税为什么在发票备注栏上
什么情况下开发票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全电发票怎么操作?不填写有什么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01
传统纸质/电子发票备注栏如何填?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备注栏填写规范
(1)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中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如果信息比较多,可以添加运输清单:
(2)建筑服务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出租不动产
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销售预付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差额征税开票
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应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8)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二、税务局代开备注栏填写规范
(1)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02
全电发票备注栏如何填?
全电发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其中,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
二、货物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
三、不动产销售
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
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包括【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
五、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03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5篇】发票备注栏车船税
提醒: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正文开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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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开始:
2023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1
纳税人自行开具
2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这六种发票收到时
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发票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一图详解备注栏填写
文字太多看着累?记不住?
不要紧,我们做了一张思维导图,方便你直观了解。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值税:根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今天起,备注栏一定不能随意了。大家一定要注意!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台、税务大讲堂、国家税务总局、小陈税务08、税务经理人
【第6篇】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来源:上海·松江税务
【第7篇】发票备注栏的车船税报销
毕竟,
有些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要想报销路上一顺到底?
以下“雷区”莫要踩!
快跟小编一起学习下吧!
go go go
一
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
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
未按要求注明规定信息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
常见类型
备注栏备注内容
政策依据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
提供建筑服务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四
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
未按规定要求开具成品油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第8篇】车船税在发票备注栏可以入账吗
发票备注少字,售票公司损失二十万;发票备注填错,公司直接损失近百万!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劝大家千万别忽略发票备注栏!
那么不同发票的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
对于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呢?
......
接下来,和服宝一起看看发票备注栏那些你不知道的事吧!
1
六种发票要自查
近期,一家公司被指出存在大量取得的专票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其中提到2023年度的房租990万元,取得的是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的专票,由于出租方会计开票时候太大意,在发票备注栏漏填了不动产的地址,从而导致他公司98.11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因此,服宝提醒小主们如果公司存在下列6种发票,一定要自查!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同时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服宝小贴士:没有发票,入账难;发票太多,需谨慎对待;如果你试过畅捷通好会计的【发票管理】,理票、认证、抵扣都不再是难事,尤其是最新上线的【小畅识票】,能够智能识别火车票、机票、公路水路等运输服务票据,自动计算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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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票备注栏需要这样填写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总表
内容太多,记不住?不急,接下来将一一说明!
二、自行开具
情况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况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况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况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况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况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况八: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况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
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三、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发票备注栏千万别忽略
(不按规定填写将面临税务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9篇】代收车船税在发票备注栏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差额征税开票备注栏信息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建筑服务备注栏信息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销售出租不动产备注栏信息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3号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备注栏信息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销售预付卡备注栏信息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备注栏信息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五福备注栏信息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税款信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99号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一般代开备注栏信息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异地代开备注栏信息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建筑业代开备注栏信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备注栏信息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备注栏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差额征税代开备注栏信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货运代开备注栏信息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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