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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税收风险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业税收风险点

【第1篇】建筑业税收风险点

一、未按规定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企业未按照年度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申报数据与工程进度不相匹配,施工方代垫建设款项后直接记入费用支出,少记施工成本,少结转收入。或将部分实收工程款记入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二、收取陪标费未计收入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前期工程竞标阶段,往往找同行兄弟单位参与陪标,陪标单位会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的陪标费,陪标单位存在收取陪标费未计收入的风险。

三、少计或不计出租机械设备收入的风险

大型建筑企业将自有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往来款项,可能存在隐瞒收入、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四、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风险

建筑企业常虚列人工、材料费用来虚增工程成本。建筑企业施工成本中主要包括:一是人工费。建筑工程需要耗用大量的临时人工,主要来源为农民工,建筑企业以工资表的形式列支此项费用,因为人员多而复杂,且不固定,税务机关不易准确核实人工费的实际发生额;二是建筑材料。建筑企业耗用的材料数量大、种类多,另外砖、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主要来源地为农村,发票取得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未取得发票的分包、材料、劳务等,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汇算时未做调整。计提的工程成本未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五、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的风险

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费及修理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商业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预提的税金、安全生产费等税前列支的风险

预提而实际未缴纳的各类税金及附加在税前列支。按照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未实际支出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七、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的风险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很多企业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等账户,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八、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风险

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法计提折旧;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如对临时性施工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计提折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九、虚构业务通过代开或购买虚开普通发票虚增成本的风险

向部分个体供应商购买材料等无法取得发票或本身无业务单位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力度,通过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甚至接受虚开和假发票,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

十、税前列支罚款支出的风险

施工过程中因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等未达标,接受相关行政机构的处罚而支付的罚款或罚金,税前未做纳税调增处理,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判断罚款或赔偿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以罚款部门是否属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来界定。如果是消防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罚款,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第2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管理

本期看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全面梳理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是财会人员经常遇到的行业账税难点,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小伙伴们赶快来看一看吧。

1、税率下调:

10%→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一般计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

简易计税的情况包括: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3、取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八款

4、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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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建筑业税收下降原因

摘要: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民工工资必须保障到位,很多建筑材料要先款后货,大部分项目都要先垫资大额款项,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加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在这个时候要求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建筑业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业是中国少有的处于世界前列的行业,不管是规模及盈利能力,还是“高精尖难特”等工程的建造能力都不弱于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建筑业解决了5000多万人就业,创造了50000多亿元的增加值,是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900309亿元,其中,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35086亿元,占比高达26.11%(据建筑行业协会网)。

建筑业应收账款问题突出

建筑业应收账款问题是市场长期关注的焦点。 2023年第2季度末,上市公司建筑业应收账款余额达9263.61亿元,占2023年第1季度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19%,在上市公司所有行业中居2位;截至2023年 9 月,末上市公司建筑板块民营企业广义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存货、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合计 3736 亿元,同比增加14.2%,占建筑板块民企总资产比例61.5%(摘自东方财富网)。上市建筑公司应收账款问题如此突出,未上市的建筑公司的应收账款可见一斑。

《财富时代》2023年二月刊

建筑业税收规定让行业雪上加霜

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入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从上述规定来看,建筑业中建筑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到了,不管是否收到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建筑企业的建筑业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不管你合同如何约定,也不管你是否收到工程款,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建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民工工资必须保障到位,很多建筑材料要先款后货,大部分项目都要先垫资大额款项,只有付出,没有收获。加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尚未全面解决,在这个时候要求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或者企业所得税,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变通执行税法风险大

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非常了解也非常理解建筑企业的困境,在执行税法中未严格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要求企业缴纳相应税收,只是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是开具了发票的情况才进行了征税;部分建筑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也未完全遵从税法,只是对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开具了发票

的情况才进行了纳税申报。这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是一个执法风险,轻者可能被追究执法过错,重者可能被行政处理甚至被追究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这对建筑企业来讲,也面临着重大风险,轻者被按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重者被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税收应为建筑业雪中送炭

2023年11 月 9 日国常会上,国务院总理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实税收在这方面也应有所作为,建议税收规定建筑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建筑款项的当天。这样一来,比较符合建筑行业当前的经济运行状况,也便于规范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执法,更有利于建筑行业纳税人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保障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从国家层面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每年少收的建筑行业税收据初步估计约几百亿元,在可承受的范围,况且只是时间上的差异。这符合税收为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何乐而不为?

来源:《财富时代》杂志2023年二月刊

作者:向祖坤

【第5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23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23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23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6篇】加强对建筑业税收

一、

财务核算要点

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

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

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核算时要注意: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二、

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一)增值税选择适用计税方法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业务的性质,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税方法的可选择性,造成高低税率的落差,更适于建筑企业的经营灵活性,但也因此更容易出现风险。

1.自行认定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条件,不符和条件标准的,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不能够人为认定,任意选择。

防范措施:掌握区分新老项目的标准,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要注意是开工日期,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为老项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涉及该项业务时要注意甄别时间,不论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是合同,一定是开工日期。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查看其是否是按照老项目选择的计税方式;

(2)核对简易计税老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时间是否为在2023年4月30日前,不为需要进行调整计税方式。

2.虚假改变业务性质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营改增”后,国家总局出台了几个针对建筑业业务征税的文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范围涵盖很广,但是要注意,超过文件规定范围的,就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作为建筑企业不能为了享受低税率,就自行改变或合谋虚假改变业务性质,从而寻求低税率,这种方式是不足取的。

防范措施: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一定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依据实际发生为原则,不要人为的制造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除老项目外,其余都是按照业务性质来判定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预防化解以上风险,要熟悉掌握税收业务政策,并能结合对自身有关业务进行判定。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期总局又相继出台了2023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17]58号、2023年第42号文件,对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业务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特别要注意要件的符合。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明确实际的业务性质,这个是以上业务的基本点。对于清包工,要注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重点是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要注意工程实质,设备、材料、动力是由建设方自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设备、材料、动力在移交建筑企业时会有材料进场(或接收)单据;对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除了要符合文件标注的要求,可以参照甲供材;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业务要注意是自产设备,自行安装,并且是分别核算;该政策同样适用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业务上要特别注意分别核算。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附列资料,查看其业务性质是否符合以上四项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

(2)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预收款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

对大型建筑项目,建设方往往会在施工之前,支付给施工单位(包括挂靠和外来施工单位)部分预付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预备资金或者是项目启动资金,更利于施工企业及时履行合同,开展施工建设。但建设方施工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有些施工单位在收到该笔款项后,该项资金作为往来款项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形成税收风险。

防范措施: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业财税人员,在收到或发现建筑项目存在预收款的情况时,参照以上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但要特别注意:如果收取预收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2023年4月1日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科目,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比较,是否有新增;

(2)对“预收账款”新增款项,应深入核对明细记载,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确定款项性质,是否为工程预收款;

(3)在核对“预收账款”的基础上,应结合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对企业往来款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付款科目、应收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同时结合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建设方预付款计入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4)核对已收预收款开具发票情况,对已开具发票的预收款,是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

(三)不按规定申报计税收入缴纳增值税风险

由于建设方拨付资金有时不能够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企业(包括挂靠、外来经营企业)其计税依据也习惯以开具发票金额,或者是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为根据,不遵照合同约定,不按照增值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申报纳税。

防范措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企业财税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区分是否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标准,应该申报缴纳税款,不能因为未开具发票、未收到工程款而忽略实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是否存在已收款未开票、未缴税情况;

(2)按照项目核对施工合同,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实际收款情况,核对是否与增值税计税收入存在差异;

(3)对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进行核对,落实增值税实际应申报计税依据;

(4)对挂靠经营项目,如无法确认收入明细账,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核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据此来核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四)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企业按照“实际结算法”进行税务处理,会直接造成少缴相关税收的结果。特别在一定地区,核算成本的施工企业几乎一致性的采取了该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一是账务处理简单;二是能够少计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

防范措施:守规则,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收入确认,杜绝个人随意性;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不提前、不推后。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记载,施工项目收入结转明细,结合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报表,收入结转的明细单据,确认是否完全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收入结转;

(2)未按照规定进行收入结转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五)成本费用虚列或提前结转少缴企业所得税

相当多的建筑企业,对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利用虚假发票、白条入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挂靠经营,建筑企业难以监管处理好挂靠单位的成本费用;同时,施工企业对发生的各类费用,存在违规多列;同时,在结转当期劳务成本时,多列工作量,多进成本,与收入不匹配,或者多个项目成本混列,提前结转或多结转,造成少缴税款。

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成本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配比原则,不提前、不推后,准确核算成本;严格审核有关费用,对相关发票、合同、资金流转进行核对,严格区分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成本结转和费用处理,重点核对科目“工程结算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2)核对“工程结算成本”借方发生明细,按照施工项目对照,逐一核对各项目工程成本结算情况;同时参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收入”情况,核对是否按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成本结转,与收入的结转是否配比;

(3)按照确定的各项目“工程结算成本”,核对“工程施工”,查看工程材料投入情况;审查“领料单”“库存材料”“工程物资”明细科目,结合工程进度报表(或各项目施工产值、工作量报表),核对主要原材料及其他材料费用耗用列支是否准确;

(4)核对“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定费用列支是否符合规定。

(六)人工费错核算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特点是用人多,用工量大,不固定。用工模式多样,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多为大企业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内部人工模式,即自有工人内部工程队,对这一模式,很多建筑企业以该业务在分公司或项目部处理为借口,对这一块账务处理不记录确认,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只申报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留下了极大的隐患。个别异地建筑项目更是如此,往往以人工、成本费用下沉分公司项目部来逃避,而分公司项目部也以同样的方式不申报。

防范措施:对自有建筑工人发放工资的建筑企业,严格按照职工薪酬核算要求进行工资核算,按月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扣缴个人所得税,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对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和项目部,严格内部控制,对分公司和项目部列支的工资费用,按要求审核,并及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对于费用或成本化工资,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要求进行确认,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注意: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用工模式采用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模式,核对发票是否无误,合同签订履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对个人劳务是否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发放自有工人工资,核对是否按规定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列支和分摊;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项目部,核对发放的工资单据,支付方式,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要注意跨省异地工程项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跨省、市区异地经营预缴税收风险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属地纳税”管理转变为劳务发生地预缴管理,相应的财税处理也随之变化,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税收风险。

1.预缴增值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由于发票不再实行属地开票,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加上跨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项目众多,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预缴不足或未按规定预缴情况。该类风险涉及本市建筑企业在市辖区以外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以及非本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辖区以内开展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防范措施:按异地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预缴税金和工程款收取情况,定期进行比对。根据异地中标合同,最迟在首次向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前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同时登记异地项目台账。并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报验预缴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2.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营改增”以后,符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部,应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该类税收风险针对建筑企业跨区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徐州市企业在本省范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跨省需要预缴;江苏省外建筑企业在徐州设立的项目部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防范措施:对照以上风险条件,凡符合以上应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税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可以进行简单的比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同步进行,要注意计税依据的差异。

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1)核对异地施工项目,是否已经发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核对异地施工项目,在办理发票开具时是否提供了异地预缴凭证。

三、

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

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甲建筑工程公司,一级施工资质,2023年,在建项目2个,分别为a、b项目。a项目为本地项目,工程造价500万(不含税),合同内容为提供施工劳务,2023年1月施工,2023年11月完工,付款方式为结算付清;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累计收取工程款4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万元(不含税),结转收入400万元,工程成本460万元;b项目为异地建设,2023年中标建设,合同金额600万元(不含税),已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开工日期2023年4月20日,完工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间断,至2023年4月竣工验收;2023年5月建设方预付工程款111万元,甲建筑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2023年3月,建设方支付余款555万元,成本440万元,按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另2023年其他费用60万元。(只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申报情况:

1. 2023年、2023年,该单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申报为零。

2.2023年,a项目申报增值税12万元;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2023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二)主要税收风险识别分析

从纳税申报情况来看,该企业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一般,虽能够按照税务有关要求进行处理,但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很难确定。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已经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发票来看,很有可能存在税款申报风险。

(三)纳税评估

1.企业纳税自查方法

a项目:

增值税:核对合同签订以及合同业务性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该项目已经竣工,虽然建设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发票未开完,但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项目应按竣工结算金额纳税。

企业所得税: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情况,按照会计相关准则、制度要求,该企业收入符合确认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应全额进行结转确认。

b项目:

增值税:核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核对业务性质,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征税。预收款应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时可以扣除已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结转无问题。

2.结果调整

增值税方面:

a项目: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00×3%=15万元,已申报缴纳12万元,应补缴3万元;

b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111÷(1+11%)]×2%=2万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00×11%-10-2=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a项目:工程结算收入应为500万元。

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460)+(600-440)-60=140万元。

来源:徐州税务

【第7篇】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需要交的税

1、增值税

小规模的公司不能抵扣,是合同收入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0%,但是这个10%不是按合同收入征收的,是有进项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城建税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增值税×城建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当月应缴增值税×3%

4、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5、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合同、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6、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以上税种,只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建筑业增值税抵扣梳理

1950年左右,法国为世界税收事业贡献了一个号称“最伟大的黑科技”~增值税。截止到目前,全世界有160多个人国家开征了增值税。

2023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服务业由交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其它税收没有发生变化。进项税抵扣销项税是增值税一大特色。

1、建筑服务业的税率

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0%,简易征收计税的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3%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之前营业税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虽然税率为10%,但是可以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交多少取决于进项税多少

建筑业的合同一旦签订,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合同的金额,而是取决于可以取得多少进项税发票。合同签订,销项税就确定了,可以筹划的空间就是进项税。

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根据合同项目金额由甲方决定,我们只能在进项税上做好筹划。

3、建筑业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造成增值税税赋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无法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发票。

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建筑材料就地取材,无法获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另一方面是砂石、混凝土等可按简易办法3%计税,只能抵减3%,开具销销项税发票却是10%,进项抵扣力度不够。最后,建筑业人工多是自己雇佣“建筑工人”、临时工,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融资垫资产生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等。

总结:部分支出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即使得的部分进项税发票不足以抵扣销项,必然会造成税负的增加。

4、怎么做好税务筹划

建筑服务业理想的抵扣环境是:建筑业企业购买所有的服务和材料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税发票都是依据税率来开具,不存在简易计税条件下开具的进项税发票。

因此,有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上游采购管理,工程材料设备尽可能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二、租赁的工程设备、车辆等也可取得16%的进项税发票;

三、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支出也要取得16%的专用发票;四是人工成本方面要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合作,减少使用自己的员工,以便取得6%的专用发票抵扣。

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确实取得不了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抵扣税款,在和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前提是要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

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表达形式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第8篇】建筑业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关注慧算账,随时看财税干货!)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 自2023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资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2. 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常见的有:

1. 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70%;

2. 利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5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三条

(三)境外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1.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四)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九点

(五)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六)增值税小微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建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五)建筑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企认定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依据:财税〔2019〕13号

三、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来源:小颖言税

【第9篇】对建筑业税收浅析

笔者整理了截至目前建筑业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共分为十一个部分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税目

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销售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预缴税款

七、项目扣除

八、备案管理

九、纳税地点

十、纳税申报

十一、发票开具

一、税目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二、税率

(一)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2023年4月1日至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三、计税方法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销售额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预缴税款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

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发布)

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七、项目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八、备案管理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九、纳税地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纳税申报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材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十一、发票开具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九、自2023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建筑服务不征税编码:612

编码简称:建筑服务预收款

【第10篇】建筑业税收风险防范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建安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加之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涉税风险度高,我们总结了以下建筑行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以帮助企业应对增值税疑难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有交易但开具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建筑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

(一)对外虚开发票风险。包括为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为虚增收入而虚开发票,为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发票等情况。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建安企业总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20%~30%,材料成本占据60%,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在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的诱惑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一要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金额大小、虚开普通发票份数达到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对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还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认真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收到发票后,及时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真伪;核实供应商信息,可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了解对方企业的工商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登记状态、变更信息(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信息变更)、抵押出质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违法信息、抽检抽查信息、企业年报的公示情况。交易中,建议非现金付款,做到有迹可循;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对方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如果在后续发现发票有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落实企业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规定财务、采购、销售等经办人员的审核责任,明确违责后果。

二、税目适用错误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它的税目是建筑服务。如果错误将建筑服务税目与其他增值税税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还会因此选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分类编码)导致发票不合法。建筑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例如开发票时输入工程进度款,选择分类编码“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我们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如果选错了编码,会形成错票,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下是易与建筑服务相混淆的税目,应以关注。

(一)电信安装服务,税目不是电信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三)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四)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

(五)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六)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七)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八)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九)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

(十)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十一)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

(十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

税目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来判断,举个例子,甲建筑公司为市政工程提供植物种植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同时提供植物养护,这里的植物养护税目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还是其他建筑服务?

答案是其他建筑服务。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为了保证绿植存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植物养护。工程期间植物养护收费是工程造价一部分,此时的植物养护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适用10%的税率?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质保期内园林绿化公司必须保证绿植存活,死亡必须补种。这种在质保期发生的养护费由于含在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里,植物养护也是属于园林绿化工程,税目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在质保期结束,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才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当然对于苗圃等植物养护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此时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但要注意不能够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本案例中如果是单独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

三、计税方法选择错误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不变。部分企业计税方法选择错误,将一般计税的用成了简易计税,造成税率适用错误,造成少缴增值税。或者将应采用简易计税的用成了一般计税,造成对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合法。

(一)应适用的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存在的风险是上述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四、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

建安企业在进项抵扣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了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建筑业中最常见的是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时,把握一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是正列举,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可以正常抵扣。

(二)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运用下面的公式进行正确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这个公式的理解,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进项税额能不能划分清楚,如果能够准确划分出来简易、一般计税各用了多少,用于一般计税的可直接抵扣,用于简易的不能抵扣,就不需要计算分摊了;如果不能划分,才需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不能按其他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三是这个规定了沿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清算的概念,对按月转出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按年进行清算,有差异的话要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不清算。

五、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不同,兼营指纳税人同时有两项或多项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常只要是具有关联性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的一般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业有关的三种情形:

(一)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安企业可能存在销售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同样可能存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但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形,这样对于安装服务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需要从高按13%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可能会存在部分企业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六、不能准确核算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有两种核算方式:

(一)总额法

工程的结算款包含甲供材。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例如2023年6月,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1000万元,发包方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上皆为不含税价。

1.甲方销售钢材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应付账款 464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

(2)乙方

借:原材料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贷:应收帐款 464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乙方账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贷:应付账款 1100

(2)乙方

借:应收账款 1100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

(二)净额法

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600万元,甲供材400万元,工程价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以上皆为不含税价。

1.甲方不确认钢材收入,乙方不做采购钢材的账务处理。

2.将钢材用于工程时,双方账务处理:

甲方: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400

贷: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账务处理

3.结算工程款时,双方账务处理:

(1)甲方

借:开发成本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应付账款 660

(2)乙方假设选择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 660

贷:工程结算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甲供材业务建议分别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进行采购和招标,防范甲供材重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七、差额纳税不符合规定

差额纳税是指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对一般计税进行了差额纳税

营改增以后,虽然全行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实施办法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文件规定的是简易计税可以差额扣除,由于一般计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因此一般计税是不能够差额扣除的,只是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分包款,建安企业应注意不能在申报时对一般计税项目进行差额扣除。

(二)预缴时跨项目扣除了分包款

建安企业应按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项目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但仍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业在预缴时跨项目差额扣除分包款的情况。例如,a、b两个项目都是简易计税项目,a项目没有对外分包,当月取得工程款收入100万元,b项目因为没有与业主结算,暂没有取得工程收入,但支付了分包款40万元,预缴时a项目不能够扣除b项目的分包款。预缴时为什么允许扣除分包款,理由是分包款本身已经有预缴,如果不从价款中扣除,就会造成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但是如果不对项目加以区分,企业很可能将其他项目的分包款都纳入本项目进行扣除,减少预缴税额,同时也给各地财政收入带来了交叉影响,所以需要分项目预缴。但是申报时可以扣除,因为申报是按企业申报,而预缴是分项目预缴的,这是申报和预缴的区别所在。

(三)未按规定留存简易计税备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文件虽然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但以下证明材料仍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四)差额扣除凭证不合法

可以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自2023年1月1日起,主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八、不能准确核算人工成本

建安企业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自有工人模式,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发生的人工成本都可以比照自有工人处理。自有工人工资,无法抵扣进项,也无法差额扣除。第二种用工模式是劳务派遣模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被派遣员工与建筑企业只有用工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有劳动关系但没有用工关系。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可以差额计税的,建安企业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实质上是劳务派遣费扣除掉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以后的金额。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不能够差额纳税。

举个例子,a是一家建筑企业,2023年7月承包了一项工程,造价10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200万元,这200万元中劳务派遣公司用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三险一金费用18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纳税(200-180)/1.05×5%=0.95万元。

a公司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费用——劳务费 19.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5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180

应付帐款 20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种用工模式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业务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业务的多层多方建设,分包业务可以差额扣除。

举个例子,a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本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属于甲供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将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b公司。2023年6月,a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并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a公司应纳税额=(1000-200)/1.03×3%=23.3万元。

1.a公司办理结算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收账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3

2.发生分包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00

3.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并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5.83

贷:工程施工 5.83

4.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 23.3

贷:银行存款 23.3

上述三种用工方式,自有工人工资,按照工资表扣除,无法抵扣进项,也无法差额扣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能够差额扣除,并且取得的进项发票税额并不是总的派遣费,仅是派遣费中的管理费部分,不含交给派遣公司用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业混淆三种用工模式,尤其是将劳务派遣当作是劳务分包,对劳务派遣费用也在收入中进行了差额扣减,造成少缴增值税。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经济实质完全不同,其在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判断错误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影响。甚至有企业借劳务外包的名义逃避工资总额监管、税收征管和坐支套支现金滥发工资外收入等。

九、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关于建筑业税款预缴有两个重要的文件,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另一个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58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发生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市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把上述两个文件总结下: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不论是跨市跨省项目还是当地项目都需要预缴,同一地级市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跨市跨省项目在项目发生地预缴。

举个例子,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建筑企业到北京市朝阳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朝阳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海淀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朝阳区项目进度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不需要在朝阳区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海淀区税务局申报纳税;即同一地级市内项目纳税地点在机构所在地。再举个例子,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建筑企业到天津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进度款时纳税义务发生,也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即跨市跨省项目纳税地点在项目所在地。

十、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一)少计收入、隐瞒收入

1.向分包工程企业收取分管管理费,未计入收入。

某些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分包款项的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管理费,直接冲减“工程施工”成本,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的风险。

2.处置下脚料收入,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部分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处理建筑材料下脚料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3.收取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收入与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部分建安企业取得与工程有关的额外收入,如质量奖、提前竣工奖、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收到垫资施工利息未确认增值税收入的风险

部分企业存在垫资从事工程施工收到对方付给的利息,未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而是红字冲减财务费用,少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二)未按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部分建安企业以开票金额申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建建税及附加,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对建筑行业来说,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主要是指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第二种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第三种,如果没有约定哪天取得销售款就是服务完成的当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天。第四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开具了发票,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项,都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开票——收款——合同——完工这样一个孰早顺序来确认的,先开票的按开票时间,没有开票的已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按收款时间,没有收款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才是工程服务完成当天。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部分建安企业存在随意签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二是部分建安企业不收款不做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就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举个例子,浙江乙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向安徽的甲公司提供一项建筑服务,是甲供工程,假设开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为1000万元,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乙建筑公司把其中300万元的项目分包给丙公司,结算并支付分包款时,取得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乙公司自建部分成本为500万元。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是发包方,乙公司是总承包方,丙公司是分包方。站在乙公司角度进行帐务处理。

1.乙公司发生自建部分的施工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2.分包工程结算,收到分包方丙公司开具的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贷: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3.异地项目,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并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万元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时可以扣除支付给丙公司的分包款300万元。

预缴税款=(1000-300)/1.0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4.工程完工,收到发包方甲公司工程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帐款——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6.确认合同收入和成本,注意这里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要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要区别开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7.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8.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各明细专栏对冲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20.3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8.74

综上,本文一共总结了建筑业的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建安企业一定要树立增强风险的意识,不要真的因出现这十大涉税问题,被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才引起重视。建安企业平时要尽量规范账务处理,发票如实开具,按规定纳税申报,防范于未然。

【第11篇】建筑业企业税收分析报告

一、建筑业的成本

1、材料-税率(1%-13%)-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是否能抵扣,双方的公司)-与公司的业务是否匹配(考虑金税三期)

2、人工-公司的经营方式(只派劳务还是其他方式)-只派劳务-超过小规模的标准-简易征收(税务局审批-电子税务局)

3、人工-支付劳务费(一般不交社保)-不同阶段处理方式不一样

注:劳务派遣、临时工、公司固定的一些工人、借其他公司的工人、交社保的工人、其他

4、租赁费用-脚手架-挖土机-吊车-土方车-其他物品(目前大多数私人付款)-公账转到法人或其他账上-账上挂一堆账

5、其他费用-交际费-公关费-解决事情发生各种费用-挂靠费

二、建筑挂靠运营

1、因为没有资质,所以我要挂靠。

2、因为有业务,没有公司,而去挂靠。

3、客户的要求,必须有资质才能做,所以,要去挂靠。

三、建筑业公司组合运营

1和2: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交税-分红时,个税必交-经营范围,只要不违法,都可以经营(法人机构)

3、4、5: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只交一次个税(生产经营所得,不交企业所得税)-经营范围,只要不违法,都可以经营(不可以做生产或竞标)-(非法人机构)

有限合伙-经营内容:服务、贸易、咨询(合伙人:2-50人)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内容:服务、贸易、咨询(局限性:只能是一个人)

个体工商户-经营内容:服务、贸易、咨询(假设你开了10个个体工商户,年底合并纳税)

四、组合的模式

1、股东的变更(自然人)-成立有限合伙-投资有限公司-利润的分配-分给有限合伙-拿到钱后-交“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可以进行其他款项的支付

2、单独成立一家有限合伙-明白目的做什么-为了xxx而做,那就不要和你现在的有任何的关联-商业实质-合同非常关键

举例:

如果你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推广产品-市场部-独立外包出去-至于外包给谁?(自己去悟)-定价-取决于生产型企业的相应的需求(生产型企业的钱的支出是不是有了方向?)

【第12篇】建筑业税收政策汇总

截止目前这是最新建筑业税收政策汇编,附新建筑业增值税操作指南!

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的难题,相信大多数建筑业会计都会存有疑问!建筑业涉及的异地预缴增值税可能是个难点,但是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后,也是可以掌握的!除此之外,包括建筑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率及抵扣的相关内容,大家不清楚的,参考下文内容处理日常财务工作即可。有关建筑业现行的税收政策汇编及最新建筑业增值税操作指南,不清楚的建筑会计人员,可收藏备查!

现行最新建筑业税收政策汇编

文末抱走

一、建筑行业现行增值税的税收规定

二、建筑行业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规定

三、建筑行业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定

四、建筑行业现行房产税的税收规定

五、现行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规定

六、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因为篇幅内容限制,有关2023年建筑业最新税收政策及涉及的增值税处理手册,就先到这里了。建筑财务人员日常财税处理工作中有疑问的,可以备查。

【第13篇】建筑业税收跟踪亮点

2023年上半年,东阳市建筑业发展亮点多。7月28日,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葛德中告诉记者,2023年1至6月份,全市完成建筑业总税收19.4亿元,同比增长51.92%,建筑业税收占全市总税收的25.8%。

新常态下传统建筑业逐渐呈现转型发展难、可持续发展难、高质量发展难等问题。据介绍,东阳建筑产业之所以能逆势上扬,建安产值得以连续十年蝉联全国县市级首位,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将建筑业作为重中之重的产业来抓,积极探索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推出机制创新、政策倾斜、资源集聚等一系列有力的举措。

2023年9月,东阳市启动建筑业招商工作。通过近三年的努力,成效明显:在占用本地资源少、环保压力小的前提下,通过招商带回了大量的建筑业税收。2023年上半年,共完成建筑业招商税收6.29亿元,同比增长54.17%。据统计,除东阳本土拥有7家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外,东阳人在外注册的还有7家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建筑业招商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掘。东阳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推动建筑产业集聚区发展,鼓励东阳籍在外建筑业能人回乡创办与建筑产业相关的实体经济,如建筑装配式生产基地、高性能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等,鼓励在外东阳建筑人才到建筑产业集聚区集聚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业税收蛋糕。

近段时间,东阳建筑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宋红彬和员工们都十分忙碌,这家由东阳市政府控股的建筑材料集中采购平台成立于2023年5月,主要面向全市建筑企业提供钢筋等大宗建材采购服务,通过集体议价帮助企业降低采购成本。2023年1至6月,该公司先后实施600多笔业务,为一大批企业和项目节省了成本。如广宏建设在广西南宁开工建设项目,集采平台帮助采购钢材200吨,降低采购成本20万元。自成立以来,集采平台已为30多家企业的上百个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总交易额超10亿元。正因如此,短短一年多时间,该公司在建筑行业的知名度迅速提升,甚至外地企业都纷纷把资金汇过来,要求平台帮忙采购大宗建材。

除成立国内首个全产业链、全开放建材集采平台外,近年来,东阳市还集聚各方资源,实现了其他四大创举: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国内首个建筑业专项转贷基金;实施抱团发展战略,组建国内首个建筑产业发展联盟;营造最优服务环境,成立首个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强化企业法务保障,开创公检法联动维权先河。上述五个国内首创的做法,受到了浙江省副省长彭佳学的批示肯定。4月23日,全省建筑行业学习东阳经验座谈会在东阳市召开,东阳做法成为全省建筑业学习的标杆。

对建筑企业而言,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前段时间,东阳市住建局工程科负责人陈红亮带领相关人员,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不合规范的企业将实施“隐患当事故”处置办法。自2023年2月开始,由东阳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司法、应急、公安、综合执法、供水、电力等部门,研究出台《建筑工程“隐患当事故”处置办法(试行)》,目前该办法已由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葛德中表示,这是东阳市探索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一大新模式。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重大隐患时,即可联合启动处置程序,以封存施工设备、暂停用水用电等方式,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确保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东阳日报 记者 郭好进

【第14篇】建筑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普遍注重的是对项目施工的进度、制度的管控,以及一些人力、物力的投入。相比之下,财、税方面的各项工作都被弱化,施工型企业很多基本都没有财、税相关的人员,秉着一个工程的款项多少、耗时多久、结款时间多久等来进行施工,很少去考虑背后的一些高昂税负。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建筑行业的税负压力来源和可享受到的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几年前,很多建筑公司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税负的,公司企业账面上也没有什么利润,是怎么做到的呢?收据、人员,我们都知道,建筑公司下面会养很多人,一个工程几千上万的农民工都可以找来,一个人几千块钱,那么几千万的利润就消耗出去了,所以也就没什么税收。

但是现在这种三板斧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社保入税、个税改革、金三升级,再也不是那个白条入账的年代。农民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关系维护等一些灰色支出都是无法取得成本费用的,直接导致账面上的利润虚高,企业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就需要缴纳25万的税金,税负压力极大。

除了企业所得税,建筑行业中的建材销售行业,一些建筑材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票,一些河沙石子等原材料按照3%的简易征收,而销售出去按照13%的销项,中间10个点的抵扣没办法解决,导致增值税压力增大。

建筑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因素太多,层层转包、中标下浮、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垫资进行,这些都会导致建筑业的进项无法抵扣。

建筑行业想要减少税收压力,可以利用好总部经济招商的核定征收以及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来解决。

针对企业所得税压力大的情况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建筑中涉及的服务业务进行分包,比如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技术服务等等,按照10%服务行业利润率进行核定,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综合税率在3.25%以内。

举个子,建筑公司分包400万的设计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400/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综合税率:12.03/400=3

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专票普票都可开具。

当然除了核定征收还有其它的税收政策,比如有限公司政策。企业可采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方式入驻税收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可叠加享受。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等),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

利用好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在当地园区实体办公经营,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解决增值税、所得税压力,可以与我们税务师交流沟通,直接对接各地税收政策源头园区

【第15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政策

编者按

建筑业“营改增”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两年有余,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根据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补丁文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掌握和应用财税政策,我们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做了全面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一

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十三

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四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十五

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十六

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七

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八

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十九

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十一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十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十三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四

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二十五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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