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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9 13:09:03 查看人数:8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第1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管理难点及对策

建筑业央企“营改增”内训,现场30个问答总结(精华)

1、5月1日前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及发票领用?

2023年4月30日前,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2023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2023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23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5.1前后,如何清理营业税事项?

按照最新规定:(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023年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会增加吗?

建筑业由营业税制的税率3%陡升至11%,同时面临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据调查,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因此,营改增下,建筑业相比较于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最大。

4、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怎么申报纳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建筑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何时发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行为,可以适用差额计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7、建筑企业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8、如何界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怎么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对于老项目,是否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对于建筑业老项目,试点文件赋予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权利,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0、2023年4月份分包商开具了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可以作为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吗?

根据总局规定,对于分包商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用作扣除分包款项的凭据。

11、我司购进建筑材料,因未收到工程款,由发包方付款,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强调要物流、票流、资金流的一致。实践中,建筑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有时由发包方代付采购材料款项,这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涉嫌虚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需要保留委托发包方付款的证据,并依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12、“营改增”后,是否最好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需要综合考虑原材料采购成本,而不是单纯的比较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13、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有哪些?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哪些行为易引发“虚开”?如何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

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三、挂靠中“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四、名为分包,实为挂靠的分包;五、虚增成本现象。

防范“虚开”,要做到:一是做到“三流一致”:物流、票流及资金流的流向一致;二是做到“三证统一”: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相互统一。

15、文件中的“安装服务”包含哪些内容?“其他建筑服务”呢?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16、建筑业“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7、文件中的“甲供工程”具体指什么?怎么计税呢?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8、我公司同时运营新项目与老项目,该如何纳税呢?

原则上,对于新、老项目应分开核算、分别计税,选择适用的计税方法可以相同或者不同。

19、建筑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故不能抵扣,怎么处理呢?

对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

20、甲供材有哪些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材按照合同约定可分为两种方式:

①.甲供材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施工方需按照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发票。

②.甲供材不包含在总包合同总价中,即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施工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

上述第一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包含在工程总包合同总价中,其货物移送行为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行为,应于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

上述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包含在工程总包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甲供材的验收和使用环节,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21、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吗?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上述费用均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根据规定,增值税下,以下进项不能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纳税地点有什么变化?

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纳税地点遵循的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营改增后,根据文件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23、接受境外设计等服务,要代扣代缴税款么?我司在国外承揽一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在国内纳税?

营业税制下,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营改增后,按照新政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试点文件精神,工程项目在国外的,免征增值税。

2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5、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进项可以抵扣吗?

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老项目简易征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增值税的零税率和免税,如何选用?

按规定,零税率下,进项可抵扣,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免税下,进项不能扣,不得开专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之内不得更改。

27、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取得进项抵扣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8、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收入),不纳入利润表;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29、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0、建筑业营改增后,有哪些途径可以合法降低税负?

华税建议:(一)积极争取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的简易计税方式;(二)梳理调整业务流程,优先考虑能开具合规抵扣凭证的供应商;(三)调整经营模式,在甲供材等情形下争取更多的抵扣进项;(四)借助合同通过纳税主体、服务性质等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五)业务分拆,争取享受各种区域、行业税收优惠。

【第2篇】营改增建筑业国税征管难点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一、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二、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三、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十七、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八、2023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3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管理

本期看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全面梳理

一、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七、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八、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九、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篇】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涉及的税务处理算是比较难处理的!异地预缴,建造合同,劳务分包等等这些项目涉税处理都是需要建筑行业财务人员知道的,日常的会计核算中掌握基本的技巧,也能做到税务筹划!在做好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之前,我们财务人员需要关注到建筑行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除此之外,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技巧及建筑行业税收政策,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全面梳理,都会在本文给大家展示!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详细看看吧!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提示及建筑行业税务筹划案例

(文末抱走哦)

第一:建筑行业财务人员需关注建筑业这12项涉税风险点

第二:新收入准则建筑行业涉税处理方法

第三:2023年现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第四:建筑行业税务筹划详解(77页)

第五、建筑行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第六:建筑行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讲解

因为受到篇幅限制,建筑行业的涉税处理、对应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筹划讲解,今天就不在这里给大家一一介绍了!从事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对日常业务的财税处理不明白的地方,上面的内容可收藏备查。

【第5篇】营改增建筑业政策辅导

问题、我公司一个老项目,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二、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问题、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23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共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

建议:

①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共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问题、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另外,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

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新项目:分两种情况,“甲供材”合同,根据“甲供材”比例的多少,决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问题、“甲供材”的比例,最低可以是多少?

答: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注意:“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一样。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问题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

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问题、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并且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答: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答: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十、一家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办理“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答:按照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你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有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

【第6篇】营改增建筑业跨区经营

建筑业企业跨区经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

内容:我司为深圳企业,在河源市江东新区有建筑服务项目,现已在广东省 电子税务局中预缴完最后一笔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请问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认定如何网上申请?是否有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个税申报密码该如何申请?若是去大厅办理税种认定需要带哪些资料?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9-24 09:05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建议联系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是否有做个税薪金按月申报认定,后再做后续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河源江东新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762-3236396、0762-3236390。

【第7篇】营改增后建筑业税金

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

(一)营改增之前

1.1印花税(地税)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

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调剂支出。

当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首先需要分别到各自公司所在地地税局缴纳印花税(如果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仍然要求你交,那也没得商量,也是必须再交一遍,一般不会这样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就是让交,你除了再交一次没有其他选择)。缴纳印花税以后,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外管证开具以后,要在一个月以内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进行备案,外管证备案需要提供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外管证原件。

当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办理完进度款,比如100万元,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和收据后,甲方方可向乙方支付。这100万元的建安费发票,就需要施工单位携带甲方开具的开票证明到税务局开具100万元的发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交纳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教育附加以及其他当地要求的费用,如果综合考虑是5个点,那么需要交纳100x5%=5万元的税款,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0万元。(营业税属于价外税,就是说税金是独立在发票金额100万元以外)

施工总包单位往往又存在分包的情况,比如总包单位与业主方结算额为100万,相应地他与分包单位结算额为80万元。这时候就需要分包单位先到地税局开具80万的营业税发票给总包单位,总包拿着分包开给他80万的发票,到地税局去向业主开具100万元的发票,但是因为分包单位已经缴纳80万元发票的税款,所以这时候总包单位只需要缴纳20万元发票相应的税款就可以。

地税局开具100万元的发票后,会在外管证上备注,开具建安费发票100万元,每一笔都会有记录。等项目竣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办理外管证核销,然后带回公司所在地办理注销,这样公司所在地地税局就掌握了公司在外地经营情况,避免偷税漏税。

对于没有或者无法办理外管证的企业,项目所在地地税局会一次要求你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

年底的时候,国税局会根据你这个公司一年所有的项目经营情况,计算出一年内的利润,然后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理论上对于有预缴2%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抵扣这2%的税金,不用在缴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很多不认可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毕竟各地税源的争抢也是很厉害的。

(二)增值税(国税)

2023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将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1%,纯提供劳务或者甲供材的项目可以按3%的税率征收,在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合同或者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以作为老项目,仍然按照3%的税率征收,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印花税、城市维护和教育费附加仍由地税局征收,税率不变。

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这样相当于地方政府失去了一项收入,国税局征收后会再给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返还。

改为增值税以后,还是需要办理外管证,也还是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回公司所在地申报、抵扣。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只是对中间流通环节增值部分进行征收。简单点说,比如有一个项目,分别有业主、总包、分包、材料厂家这些参与者,从材料到工程实体,这几家单位每经过一家之后,都会有相应的加工、劳动,实体发生了增值,而每一家只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税。

增值税有一个好处就是,公司购买的原材料、车辆等可以进行税金的抵扣,这也是很多私人老板舍得买好车的原因。用公司的名义买一辆50万的车,首先50万可以作为公司成本计入财务成本,这样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营业收入里就有20万不需要缴税。然后4s店开具17%,共7.2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这7.26万元又可以抵扣计算出来应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具体计算方法就不在多说,可以百度了解)

但是,因为增值税是按照11%的税额,相对于之前3%的营业税来说,虽然有了抵扣,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购买材料、雇佣临时工人,是没法获得发票无法抵扣,所以实际上企业税负是增加的。

这也是为什么会有2023年4月30日前按老项目3%计税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中建、中铁等很多中字头企业联合上书国务院,指明实际操作中无法达到财政部测算的税务水平。

(三)施工单位的税负水平

在营改增之前,我曾经向我们合作的施工单位进行了解摸底,这些单位均为法人为实际施工人的单位,实际上,如果是挂靠的单位的话,这种摸底也没有任何意义。

经过摸底发现,在执行营业税的时候,如果财务相对规范且是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水平在5%左右(不含企业所得税,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来的,这个没法衡量)。

在营改增以后,由于部分进项没有发票,工人因为没有保险不能列成本,以及其他原因,综合税负水平在5.6%--7%左右。

这里说的5.6%的综合税负水平,是在公司财务制度非常健全,平时对于出差加油等发票开具做的非常规范,有专业事务所咨询提供方案以后的情况,这个数字是我们摸底的所有单位中,在抵税方面做的最好、最用心的情况下达到的最佳的结果。

对于那些管理不规范,很多发票该要没有要,以及没有专门去研究如何抵税(合法抵税)的,税负水平很容易就到了7%以上。

声明一下:这个只是我根据我所接触的单位在改革后的测算水平,这时候由于抵扣链不完整以及公司本身管理问题造成的,随着时间和经验的增加,管理水平的提高,税负肯定会有所降低。所以,以上税负水平不代表所有的,也请勿与财政部测算的税负水平相比较,也不推荐作为投标报价和分包价格测算的依据,具体还要你根据实际情况实际调查分析。特此声明,不想喝茶。

(四)关于这次减税

昨天看到新闻,国务院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1%的调减,由11%改为10%。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个念头就是,真是太好了!首先,1%的税负对于目前情况下,的施工单位真的是有很大的实惠。特别是对那些小型施工单位,可能一年施工额三五百万,目前随着市场竞争激烈中标价不断下浮,去年今年环保压力也非常大,导致利润非常微薄,这1%的让利,对于这些小单位来说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同时,这样客观上,这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保障措施,必须点赞。

实际上,国家这次公布减税政策,跟特朗普去年大规模减税和前几天的贸易战是有非常大的关系的,这个不再多说,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中美史诗级贸易战,我们做造价的该怎么办?》

刚才跟合作的一个单位老板打电话,问了下关于这次减税的看法。他说,昨天晚上就看到这个新闻了,非常高兴和开心,毕竟是实实在在的实惠,怎么能不高兴,要是能再降一点就好了。

(五)结尾

以上就是我对于工程造价中税的一点浅薄的认识和经历,分享给各位。毕竟税法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即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甚至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对于有些问题,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所以行文仓促之下,这篇文章谬误在所难免,只是分享各位参考,请辩证看待。

也欢迎各位留言交流讨论,如果问题多或者比较有价值,我会再去公司税管员那请教,然后专门写一篇工程造价税务方面的文章。

当然,今年的造价师考试肯定要涉及到这个点的,不过只是一个税率,影响不大。最后,这是对于工作,其实对于我们每一个工薪族来说,抓紧把个税起征点提高才是最最实惠的呀!

出处:学霸带你过造价

【第8篇】营改增建筑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的改革由点到面的进行,至今已逐步扩大到全国的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就目前来看也只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还未被纳入。

在2023年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此前营改增剩余的这几个领域改革,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收官。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核算时间跨度长,收入成本核算复杂,核算时多依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性较强,核算存在个体差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利润等特点,这些都会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目前我国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但却存在着诸多的征管难点。例如建筑行业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大程度的规范,不利于与税收征管制度衔接。还有建筑业跨区经营现象普遍,使得营业税的征收税源复杂且监控难度大。另外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方式多样,有些会计信息不全、滞后,会影响税收均衡入库。

明年的营改增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肯定不仅是简单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以及纳税申报的变化,很可能会成为影响建筑业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

中华会计网校微信号:wx_chinaacc

【第9篇】建筑业营改增税费

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文相关规定。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一

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二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十三

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四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

十五

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六

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相关规定。

十七

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相关规定。

十八

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十九

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 第 29 号)

二十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相关规定。

二十一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归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四

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十五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0篇】营改增建筑业确认收入

2023年5月31日,×××建筑公司承接的幼儿园项目竣工结算,结算的金额为500万元,投入的总成本为460万元,确认该项目当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会计账务处理:

摘要:确认幼儿园项目2023年度合同收入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幼儿园 170000

主营业务成本 1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0

提示:项目一旦竣工结算,对于以前难度已经确认的项目合同收入和费用必须在结算的同时进行扣除,按照余额确定当年年度项目合同收入和费用。

确认2023年的合同收入=500万-320万=180万元

确认2023年的合同费用=460万-297万=163万元

确认2023年的合同毛利=180万-163万=17万元

大部分省市关于建筑业“老项目”的认定,都直接引用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即有施工许可证的,根据其上面开工时间是否在4月30日之前,没有施工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上确定的开工日期。

【第11篇】营改增建筑业预缴税款

【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比较大行业建筑业肯定是属于之一,因为税种在发生改变之后,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那么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的呢?会计学堂小编就在下文来和大家说明一下相关的财务知识。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如何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方法。自2023年5月1日后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将合同总收入重新确认,确认原则为5月1日前已确认金额加上后续不含税金额作为预计总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成本的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为原则确认。

1.1 确认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单并收到分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1.03*3%】

贷:应付账款【本次确认分包工程量金额】

1.2 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1 收到甲方确认工程量单并开出增值税发票提供甲方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本次确认工程量单金额/1.03*3%】

2.2收到甲方付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营改增之后建筑业核算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简易征收会计核算是有一些难度的,特别是之前一直按照营业税来做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来说,但是在上文中为了大家能够更加简单的理解,所以举了例子来帮助大家来进行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获。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是不是对相关的内容都有了基础面的了解,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可以到会计学堂上进行查询。

【第12篇】营改增后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管

2023年全国财政收入17.2万亿元,税收收入就有约14.4万亿元,占比84%。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建筑行业央企每年新签合同额达上万亿元、营业收入超千亿元的成绩,但不得不承认,它们也是国家税收的主要贡献者。来看看2023年的建筑行业纳税大户都有谁?

一、谁是建筑行业纳税大户?

2023年全国税收收入144360亿元,29家上市建企共缴纳税费1649.75亿元,其中前10名共缴纳税费1529亿元,占所有上市建企所纳税费的92.68%。

这个比例也很符合中国建筑行业的“二八”定律:20%的企业承揽了80%的工程,20%的企业缴纳了80%的税费。

图1 2023年29家上市建筑企业支付的

各项税费排名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减了谁的负?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各企业年报

支付的各项税费:(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及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 =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消费费+营业税 +关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2023年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中铁、中国交建、中国电建等5家上市建企缴纳税费均在百亿元以上。

中国建筑缴纳税费高达465亿元,连续多年位于建筑央企首位,从2023年至2023年,中国建筑7年累计为国家贡献了2747亿元税收。

中国铁建和中国中铁不相上下,2023年分别贡献了252亿元和243亿元税收,这俩企业5年累计税收均超过了千亿元,相当于上交了一个经营良好的央企工程局一年的营收。

图2 上市建筑企业前10名历年纳税一览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减了谁的负?

身为大型国企、央企,承担的社会建设任务越多,缴纳的税费越多,肩负的社会责任也越多。

二、缴税多=赚得多?

从营业收入来看,跻身纳税大户的上市公司,确实有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图3 29家上市建筑企业税费/营收比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减了谁的负?

排名靠前的纳税大户里,基本都是央企和地方国企,并且营收越多,税费越多。因此,纳税大户们缴税多,先天政策优势、基础好、盘子大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民营企业中,中南建设2023年贡献税收33亿元,占其年营收的10.97%,远高于其他同行。

从下表看,各企业主营业务的毛利率都很低,建筑行业是典型的“高营收、低利润”。缴纳这么多税费,主要来源于哪些业务?也就是说它们的核心业务有哪些?

图4 纳税大户前10强2023年企业收入构成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减了谁的负?

从上表可看出,不是所有建筑企业的税费都依赖于建筑工程承包业务,例如:

中国建筑的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与投资(47%)和房屋建筑工程(31%);

中南建设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70%);

中国电建主要来源于电力投资和运营业务(71.8%)。

三、营改增真的减负了吗?

营改增政策,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对于“增值税”,建筑企业的感受就是:想说爱你不容易!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量大了3倍到4倍,导致财务成本显著增加;更重要的是,建筑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至今已有两年时间,营改增真的起到减税的作用了吗?用数据说话。

图5 2023年、2023年上市建企支付的

各项税费对比

建筑业营改增到底减了谁的负?

(单位:万元)

2023年,29家上市建企共缴纳税费1649亿元,比2023年减少了100亿元。其中16家上市企业税费相较2023年有所降低。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光中国建筑和中国核建这两家企业就减了106亿元的税,说明什么?

这说明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税费总体是增加的。真实情况是少数大型央企、国企的税费的确降低了,但税负直接被转嫁到未上市的中小建筑企业身上,尤其是分包商。

“营改增”为何成了中小建筑企业的痛点?

抛开那些不正当的偷工减料的方法,基本各公司采取的就是买材料不开票的方法。你去任何一个建材市场或厂家,开票一个价,不开票一个价。在以前的税制下,很多工程单位都不开票,反正税就是那3个多点,固定的,你自己能省的成本当然要省了。

到了税改后,虽然可以增值税抵扣,但是你买材料时,如果想开材料票抵扣,就会面临材料费用上涨6个点甚至更多。另外,税负没有得到多少实惠不说,还麻烦了(要求三流合一)。

其次,营改增对承包商尤其是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及利润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工程分包甚至大包的格局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很难改变。由于预算造价中包含11%的增值税,承包商的压力不算特别大,因为他可以把担子甩给分包商,让分包商提供相关的抵扣发票,老项目3%的简易征收税率还能轻松应付。但是对于分包商来说,营改增可以说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随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以及国税地税的合并,建筑业整体税负将进一步减轻,但是依然没有从根源上减轻中小建企的税负。中小建企本身就在夹缝中求生存,如今再加上税收上的“偏心”,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在社保由税务局负责征收,之前是代征,征管力度加大,企业想钻空子都很难,社保和个税会是压垮小规模民企的最后一根稻草。农民工全交社保后,工费成本又上浮30%以上。若减税能减到一线企业,加上政府减开支,人民的日子才有希望。

【第13篇】营改增建筑业税金计提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较多,对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细节,不少人是不清楚或是只了解一部分的,本文将溯本清源。

2016建筑行业营改增细则

纳税人的适用税率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征收率为3%。计税方法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老项目的划分 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 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

(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第一文库网 范文频道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筑业营改增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筑业营改增跨境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14篇】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税率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包括什么的有关问题,小编已为大家进行了总结,整理出了五个方面的影响来对大家进行讲解,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包括什么?

对建筑业的影响总结为了以下五点:

一、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三、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四、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五、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是多少?

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增值税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15篇】建筑业营改增缴纳税金

一、进项业务的内容

(一)有形资产

此处的有形资产是指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存货、固定资产和不动产。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工具、用具、房屋建筑物等。

与无形的劳务和服务不同,有形资产可以储存,自采购到转化为成本费用通常有一段时间,购进扣税法允许纳税人在采购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二)合同成本

1.人工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给从事工程建造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施工人员的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施工生产使用的外包队劳务费等。

2.材料费:指在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支出,包括原材料、结构件、零配件、辅助材料、商品混凝土、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赁费 、半成品等 。

3.机械使用费: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等。

4.其他直接费(措施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中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及场地清理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

5.间接费用:指建筑业企业下属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发生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排污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6.分包成本:特指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应的分包工程价款。

以上六项合同费用,是构成建筑业企业合同成本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为减少核算工作量,「分包成本」明细科目无需按照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项目进行成本还原。

(三)期间费用

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与一般企业无异。

建筑业企业应正确区分合同成本与期间费用,前者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后者构成利润表的损益项目。

如某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合同成本;公司总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计入期间费用。

此外,建筑业企业还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关于营销费用的核算规定: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进项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无论是有形资产、合同成本还是期间费用,只要是外部取得的,都是上游企业的销项业务,属于应税项目的,上游企业可以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或代开专票等扣税凭证,建筑业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进项业务会计核算

(一)正常进项业务

正常进项业务是指税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既没有时间性差异,也没有口径性差异的业务。

例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已勾选且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材料领用时,按照不含税成本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假定甲项目2023年4月领用上述钢材的50%。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50万元

贷:原材料 150万元

(二)时间性差异业务

主要包括两类业务:

一是发生进项业务,购进货物、服务、劳务等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首先按照货物清单、合同协议、工程计量单等资料上记载的不含税价格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同时以不含税口径确认债务,取得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以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分录,再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例2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货物已验收入库,尚未取得专用发票,货物清单记载的价税合计351万元;本月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金额为555万元,尚未向其付款也未取得专用发票。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2023年8月取得对方开具专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 -3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00万元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贷:应付账款 -5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万元

贷:应付账款 555万元

二是发生进项业务,已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但尚未履行认证申报手续的,会计上需要按照不含税口径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应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例3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甲项目部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23年3月甲项目部采购一批钢材价税合计351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300万元,税额51万元,专票尚未勾选及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万元

假定5月申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在申报抵扣前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直接将对应的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申报抵扣后发生不得抵扣事项的,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

假定上例中,这批材料4月份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51万元

如果在申报抵扣后因管理不善导致钢材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51万元

贷: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万元

(二)口径性差异

主要包括三类业务:

一是发生时即可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业务等,此类业务又可分三种情形。

1.取得普票,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2.取得专票,勾选认证,不申报抵扣,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成本费用。

3.取得专票,勾选认证并申报抵扣,先将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费用,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购进时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资产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发生时不可抵扣,后续发生用途改变又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入,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自外部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分期抵扣,60%部分在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计入「进项税额」专栏,40%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二是自建不动产,只有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建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其余费用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外购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和设备,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要在领用当期将40%部分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第13个月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

四是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在转入进项税额时(13个月期间),发生不得抵扣、处置等情形时,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销项业务的内容

(一)预收款

由于工程项目造价金额较高,为保证施工过程顺利进行,多数业主在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措施后,在合同签订后向建筑业企业预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备料款等,并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陆续自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二)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业主或业主委托监理等其他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价的过程,业主签认「工程计量单」,表明业主对建筑业企业计量期间已完成的工程量的认可,相当于业主对工程合同的「阶段性结算」或者「预结算」,建筑业企业可以据之确认对业主的债权。

在增值税税制下,验工计价应当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也就是价款和税额应当根据约定的计税方法进行价税分离。

但是,这种价税分离,只是项目管理的需要,并不代表分离之时发生纳税义务。实际上,验工计价和工程款的支付,总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异和金额差异。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没有支付款项,没有向业主开具发票,没有达到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及没有竣工结算的情况下,验工计价环节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义务没有发生,会计核算方面就不能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否则必然会导致税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脱节。那么,验工计价计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呢,应该如何核算呢?

答案是,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从这个科目的名称可以看出,它是「待转化为」销项税额的税额,主要是用来核算会计先于税法的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明细科目尽管名称带有「销项税额」字样,但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它不仅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先于税法业务的核算,参见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三)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是业主验工计价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向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程款项。

毫无疑问,建筑业企业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应当将对应的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结合上文所述的验工计价环节,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验工计价之后才予以支付,而验工计价环节,已经将相应的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进度款支付时,「未来的纳税义务」变为「现实的纳税义务」,此时应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

(四)质保金

根据建筑业重磅利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新办法出台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显然,质保金或者保证金,从本质上看,是建造期间经过业主签认的应收账款,如果建筑业企业在验工计价时向业主开具发票了,发票开具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否则在实际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

以上所述预收款、应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都属于建筑业企业的资金收取线,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还要考虑其对应的收益确认,也就是建造合同准则规范的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参见下文。

四、销项业务会计核算

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业务,笔者将建筑业销项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概括描述如下:

(一)预收款

1.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根据该笔预收款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未收款即向业主开票,以及开票金额大于实际收款金额的,会计处理参照上述第2笔分录。

(二)验工计价

3.施工过程开始后,向业主办理阶段性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验工计价的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根据不含税金额,贷记「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对应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三)抵扣预收款、收取进度款(质保金)

4.按照合同约定以工程进度款抵扣预收款时,根据实际抵扣的价税合计数,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5.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质保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内部往来—公司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6.根据收款对应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注:第2笔分录和第6笔分录实质上一样,此处为结合项目管理的各环节而单列,文末再进行总结归纳。

(四)收入确认

1.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其收入确认可参照上文第3笔分录。

2.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业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借记或者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从上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方案看,分录中并没有体现形式上的价税分离,但由于当期确认金额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计算得来的,在合同总收入、预计总成本以及完工进度均为不含税口径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三个科目对应的数据自然也是不含税金额,换言之,它们的价税分离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建筑业企业价税分离的对象和环节到底如何确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解读已经明确为验工计价环节,而不是收入确认环节。

(五)案例分析

例 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所属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项目合同总价333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300万元,税额33万元。

2023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23年6月收到预收款111万元,已向业主开具专票,并在7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借:银行存款 111

贷:预收账款 111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2.2023年7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33.3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预收款11.1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33.3

贷:工程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3

(2)借:预收账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抵扣预收款11.1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11-3.3=7.7(万元)。

3.2023年7月底,业主支付本月工程进度款22.2万元。

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22.2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2.2万元,8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22.2

贷:应收账款 22.2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7.7+2.2=9.9(万元)。

4.2023年8月15日,业主验工计价299.7万元,按照合同条款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借:应收账款 299.7

贷:工程结算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9.7

(2)借:预收账款 99.9

贷:应收账款 99.9

抵扣剩余预收款99.9万元时,业主应向建筑业企业开具收据,8月15日全部预收款抵扣完毕。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29.7-9.9=19.8(万元)。

5.2023年8月底,业主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199.8万元。

建筑业企业向业主开具发票199.8万元,并确认工程进度款的销项税额19.8万元,9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 199.8

贷:应收账款 199.8

(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

此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19.8-19.8=0(万元)。

五、销项业务会计核算小结

以上销项业务的核算流程可分两条线:

第一条线,资金收取线,(不必区分预收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性质)要作两步式处理,即要作两笔分录。

分录1:收款按全额,与发票、纳税相挂钩,收多少钱,开多少票,计多少税,预收款全额计入「预收账款」科目贷方,进度款、质保金等全额计入「应收账款」贷方。

分录2:只要有收款,现实纳税义务就发生,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第二条线,计量或者收入确认线,一笔分录即可。「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是不含税数,借方对应的「应收账款」科目是含税数,二者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在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等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是申报纳税业务的核算,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月末结转,也就是如何把「应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

二是已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申报后税款缴纳的核算。

四、月末结转

(一)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公司总部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的日常涉税事项全部反映在公司账套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个专栏。

这种模式下的月末结转直接按照财会〔2016〕22文的要求即可。

结转流程分两步:

第一步,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方向,余额为借方的,本月存在留抵税额,无需结转;余额为贷方的,转为下一步。

第二步,将贷方余额,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注:此笔分录的作用在于,通过增加「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的借方发生额,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变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出现贷方数,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缴纳。

因此,判断月末结转是否正确的一个方法是,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是不是借方或者零。

(二)分级核算模式下的结转

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分级核算的模式下,各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以及公司总部,分别核算本会计主体的日常涉税事项,纳税人的进销项分散在不同的账套之中,月末需要通过逐级结转将之集中至公司总部,以实现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衔接。

结转的流程分四步:

第一步,各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各专栏的余额反方向对冲,差额部分计入「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转后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为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或借方)

注:项目部月末只需向上级会计主体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属的各专栏,不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也不要结转「待认证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过渡性科目。

第二步,异地项目部将本会计主体「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通过「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科目结平。

借: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注:第一步和第二步分录可以合并。

第三步,公司总部审核各项目结转分录无误后,下发「税款结转通知书」,并作与项目部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

第四步,公司总部参照上文介绍的「统一核算模式下的结转」,将汇总后的涉税事项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三)案例

某建筑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两个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两项目部均独立核算,并通过公司申报纳税。

2023年3月甲乙项目部的涉税情况如下:

1、甲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甲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18万元

2、乙工程项目:

销项税额10万元, 进项税额50万元,本地项目无预缴。

乙项目部3月底结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 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3、公司总部:

(1)根据「税款结转通知书」,结转甲乙项目本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万元

—预交增值税 5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甲项目 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

内部往来—结转税款—乙项目 40万元

注:「内部往来—结转税款」反映的是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涉税利益,公司总部应对其进行明细或者项目辅助核算。

(2)逐级结转后,公司总部账套内:

销项税额110万元, 进项税额1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预缴税款5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没有涉税业务,当期应纳税额为-17万元,属于进项税额留抵,无需作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公司总部还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万元

四、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仍以上例为例,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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