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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30 14:29:03 查看人数: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收购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第1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项部分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税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如下图所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23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销售部分

航天开票系统查询到的开票数据是将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收入统计了,而实际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作为企业的进项数据,在填列表一第18行第3列收入时,应扣减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的金额作为企业真实的销售收入填列,如下图所示:

注意: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负数处理

导读:收到折扣负数发票的情形下,这个时候该怎么入账是合适的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处理方法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同时还有正数发票包含折扣的账务处理也是一大难点,因此您不知道的话不要错过了本文的内容。

收到折扣负数发票怎么入账处理呢?

答:对于收到折扣负数发票,可以这样考虑:

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正数发票包含折扣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税吗

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第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

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抵扣的话就填写0,如果企业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话直接选择免税就可以了。

0税率的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免税的话,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是二者的区别。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23年7月1日起按照11%的扣除率、2023年5月1日起按10%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 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有哪些?

新规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特别强调,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的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只能够通过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向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抵税

向农户收购农产品怎么开具发票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

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

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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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条件

很多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多少会遇到无成本发票的问题,今天给大家分享下解决办法:

一、企业采购农产品,无发票怎么办?

农产品收购发票新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者自行开具给售货方。也就是收购方可以自开收购发票给公司当成本。

二、怎么开收购发票?在哪里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城携带、邮奇、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因此,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地区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规定使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应当符合规定: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通收购发票权限;

2、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很多地方出台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如: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公告 (2016)9号《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关于收购发票的

开具管理〞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自开收购发票时,可向所在地税务局咨询具体方法。

3、开票时必须把农户名称,身份证号,合同都备齐。

以上,分享给大家,有其他工商财税相关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第8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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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回答数:8977个,好评数:8692个

你好,购买对方的农产品,对方没有发票,购买方开收购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03-28,21:36:4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这个对方指的是农户吗?农户不是可以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2019-03-28,21:38:46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一般农户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03-28,21:40:23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为什么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农户自产不是免税吗?

2019-03-28,21:49:22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这个早上我们去和农户买农产品,他会愿意跑到税务局去开票,

2019-03-28,21:55:5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就是看农户愿意不愿意是吗?不愿意就自己企业开收购发票是吗?开之前是不是要去备案

2019-03-28,21:57:41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收购发票要到税务局备案申请领购

2019-03-28,22:41:07

【第9篇】2023年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第10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的监管难点,同时也是虚开犯罪的高发区,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了行业性的弊病,问题丛生。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也进行了行政处理甚至是刑事处罚,但是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和疑问,而且由于某些问题有其客观背景,属于行业普遍现象,受到处理的企业和当事人也多有辩解和不满。

那么,在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企业应当严格关注,哪些真正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企业又当如何认识和回避相关刑事风险呢?本文根据对于沿海地区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现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流程

根据笔者的了解,沿海地区海产品捕捞、收购、加工的流程一般是这样:

捕捞船出海打渔,捕到了鱼可能就会返回码头,将鱼获卖给码头商户;如果物资充足,捕捞船会将海产品卖给收购船,收购船收购后回到码头,将海产品加价卖给码头商户,而不是直接卖给加工厂,因为现实情况是码头一般都是垄断经营,如不卖给码头,就没办法靠岸;码头商户收购海产品后会对海产品按照品种、大小、品质进行分拣,而后再卖给个人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个人鱼贩会根据各个加工厂的需要,到码头采购相应品种、规格的海产品后转卖给其他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根据从码头商户或者个人鱼贩拿到的产品和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加工厂对海产品加工后,转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出口获利。

从以上收购流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由于捕捞、收购链条较长,加工厂很难直接从捕捞船收购海产品,中间必然加有其他环节,而且由于码头垄断经营,采购过程也很难绕过码头这个环节;

2.由于分工细化,加工厂需要的海产品都是单一的品种,若加工厂自己分拣,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价格更高,所以中间也必然要有其他环节对海产品进行分拣;

3.捕捞船、收购船、码头、鱼贩子几方环节都是个人,不愿接受税务监管,不方便也不愿去开具销售发票,导致加工厂只能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若要求中间环节开票,便收购不到海产品,对于此类问题,很多税务机关也是心知肚明;

4.加工厂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一般是按照自己的采购价格开具的,至于捕捞船最初的销售价格是多少,加工厂并不关心,也无从知晓;

5.收购发票上登记的渔民信息和实际进行捕捞的渔民几乎都是对不上的,因为经过几道环节之后,加工厂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批货具体来自于哪条捕捞船和哪个渔民,渔民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海产品具体卖给了哪个加工厂。

二、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法律风险

(一)低购高开

由于作为收购对象的渔民经常出海、人员分散、难以监管,加工企业在掌握了渔民信息后就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且税务机关针对此类行为又难以有效监管,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一些加工企业存在一些低购高开的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高于实际收购价格,从而涉及虚开的问题。

(二)发票错配

有些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虽然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收购价格开具的,但是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实际的销售方并不一致,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有一些渔民都已经去世了,还有加工企业将其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这个情况在一些销售旺季更为明显,有些加工厂采购量明显增加,为了提高采购和开票效率,对于一些小额交易采用现金结算,不开收购发票,而是集中汇总至一些销售量比较大的大户那里一并结算,造成开票对象的错配。

(三)重复抵扣

还有一些加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有些费用加工企业支付之后是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发票的,但是这些企业在抵扣之后,依然将上述费用一并纳入采购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上述费用成本被重复抵扣。

三、上述虚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冒用渔民信息、发票错配等行为虽然属于虚开行为,但是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上述几种情况,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并不符合,或者是开票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者是发票登记的销售方与实际不符。严格来说,上述行为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虚开行为。但同时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发票错配等行为,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原因如下:

1.对于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冒用渔民信息实属无奈之举,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

对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其不是不想直接从捕捞船渔民中收购,而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现在分工细化,每个环节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加工企业无法越过这些中间环节去直接找捕捞船收购。合法的作法是加工企业从码头商户收购所需的海产品,由码头商户开具销项票给加工企业。但现实情况是码头商户也是个人,他们不愿意开具发票,全部采用现金交易,至多是将捕捞船和渔民信息提供给采购方,让他们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加工企业冒用渔民信息开具发票并非是为了骗税,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这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违法行为,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2.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已包含进项税款,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虽有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等行为,但是冒用渔民信息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假设加工厂从a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海产品,支付了对价10万元,那么无论是加工厂按照a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还是冒用b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其都是一样按照10万元发票的金额乘以抵扣率来认证抵扣的,以哪个渔民的信息开具发票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影响。

所以,在加工企业实质已经支付了海产品对价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采购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在实质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加工企业虽有虚开行为,但是并非基于骗税目的,而且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将一个加工企业一棒子打死,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二)有虚开行为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上述多种虚开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骗税目的,且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则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比如低购高开,加工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大于收购金额,那么其按照抵扣率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再比如重复抵扣的问题,加工企业如果将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可以收到发票的费用,或者员工工资等一些不应当计入收购金额的费用,以采购费的名义开具收购发票,那么就会导致不应当抵扣税款的一些费用被用来抵扣税款,导致企业后续少承担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这些情况对于国家税款利益是具有实质性损害的,同时其虚开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应着重关注虚开金额的计算,审查每一笔虚开的金额是否客观、合理、没有疑问,对于有争议的金额,当事人存在合理辩解的,应当从事实出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争取把犯罪金额减到最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量刑。

四、收购企业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对于沿海的这些海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既要生存和发展,又要完全合法合规经营,在目前行业现状之下,这两个问题往往很难完全兼顾。但是,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对于一些刑事风险比较高的行为,企业一定是要坚决杜绝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行为,也要尽可能避免。

1. 坚决杜绝低购高开、将收购款以外的费用纳入开票金额等行为

法律对于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行为人一旦涉刑,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此类虚开犯罪行为,企业一定要坚决杜绝。企业的负责人要有这个意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财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来说,也不能仅仅为了听从老板安排,就从事上述虚开行为,否则同样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2. 与合法合规的销售方进行交易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尽可能从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直接与渔民进行交易的,则要核实对方的捕捞资格,确保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一致;如果只能通过码头商户采购的,要与商户核实该批海产品的实际捕捞人,按照实际捕捞船和渔民登记开票信息,不能随意冒用其他渔民的信息虚开发票,尽可能避免虚开风险;在支付采购款时,收款人应当尽量与销售方一致。

3.加强出入库管理,留存所有单据和交易记录备查

海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海产品的采购和出入库管理,留存相应的单据和交易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了,确保有据可查。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虚开的主要理由就是无实际交易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留存好采购和加工、销售、转账等交易记录,企业才能证明自己有真实交易,也才有机会在面对调查时解释清楚、避开风险。

【第11篇】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是a纺织厂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虚构向农民收购皮棉的事实,以皮棉的名义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款。然后根据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再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马某于2023年5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被用以抵扣税款了,2023年11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全部用以抵扣税款。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2023年12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如何定罪?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2023年9月23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鲁财税【2014】30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所以,根据财税【2012】38号的规定,马某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只能根据投入产出法,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马某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只能构成构成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功能,即都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只要马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已经实施了虚开可以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马某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发票是否实际用于抵扣税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本案中马某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税款,在没有与农户存在买卖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开收购皮棉的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虚开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最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不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根本区别是该虚开的票据能否用于抵扣税款,并非实践中是否已经用于抵扣税款。无论山东省实施怎样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不会改变。即使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抵扣,马某已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也完全可以伪造投入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等用于抵销进项税额,那么在该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该种情况马某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了,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了,这无形之中了增加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实施了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笔者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税率0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来源:宁波税务、象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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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还有吗

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发票该怎么解决

特别是酒店餐饮行业的老板就遭遇这样的难题,在菜市场或者是直接向农民收购了大量的农产品,但是农民没有办法开具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解决?

这里有三种方法:

第一,让农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个税。

第二,去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由合作社开具销售农产品发票。

第三,如果企业长期需要收购农产品,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增加农产品收购资格,然后向税务局申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在发生业务的时候自行开具发票即可。

声明:在本网站发表、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支持或认可其观点。

【第1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免税

疑问

今天有个会计学员问我,她属于一家一般纳税人超市企业,由于经营销售的需要购买了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她跟我说超市也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我的回复是:不一定。财务人员切记不要片面的认为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免税农产品的发票,就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注意:

1、若是从自产自销的合作社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2、若是从批发零售的单位购买的鸡蛋,取得的发票税率栏是免税字样,则超市不可以抵扣9%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1.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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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风险

近日,潍坊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发票风险的温馨提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部分纳税人或个人因对政策不了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发票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违法取得方面

纳税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但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处罚,对于虚抵税款、虚抵成本费用造成偷税的,还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偷税相关规定的处罚。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违法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虚开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取得方面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和第四款“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涉嫌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 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纳税人采取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移送。

五、部分典型案例

(1)虚开发票。吉林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2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836份。松原市税务部门已向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虚抵税款。上海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公司故意购买上海其他5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共计12份。嘉定区税务部门已依法追缴该公司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嘉定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万元。(3)中介违法。新疆查处中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闫某及数名独立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虚开团伙相勾结,以税务代理为掩护,对外虚开发票1.7万份。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18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别判处8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依法诚信纳税!让我们携手,远离风险、诚信纳税,共驻中国梦,一起向未来!

您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事宜,或者举报发现的发票虚开虚抵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23年3月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15个范本)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进项部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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