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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5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广东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

【第1篇】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

想要查询本地疫情情况,例如广州地区,可以通过百度搜索“广州疫情”,就会出现广州疫情动态,各位市民还可以选择“按日”或“按月”的数据。新增数据统计周期一般为昨日0-24时。

百度页面右边还提供了一些抗疫工具,例如风险登记、出行政策、封管控区、风险点位。

点击“广东-广州疫情动态”可以查看更详细的本地疫情动态,包括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的划分,和动态播报的新闻。

如果想查看其他地区的疫情数据,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搜索哦~当前疫情反复,机场航班和火车车次时有变化,大家最好减少出行,如果避免不了出行,出发之前最好关注下出发地和目的的疫情情况和防疫政策,积极防护,保护自己,戴口罩,勤洗手,做好一切准备。

【第2篇】广东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近期,etc短信骗局又有新花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骗局一

您的etc失去使用资格、etc被停用

近日,钟先生收到手机短信:“【广东etc】经查询,您的etc已经失去使用资格,如需正常使用,请于今天内到一个网站链接更改。”

钟先生点开了短信链接,按要求填入车牌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和银行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第一次填入银行卡验证码时,信息提示系统升级,扣款不成功,需要重新输入验证码。

钟先生再次输入验证码后,就收到了6500元的银行卡扣费短信。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钟先生立马报警求助,警方成功帮钟先生追回被骗的金钱。

防骗提醒

1. 诈骗短信常常会冒充官方,如:【广东交通】【广东交管】【广东etc】【高速etc】【交管etc】【粤etc】等。当看到短信中有类似用词时,注意不要先入为主。

2. 警惕“etc失去使用资格”“etc被停用”“etc认证失效”等类似etc使用受影响的短信。收到该类短信时,不要第一时间按短信要求进行操作,先给自己提个醒,向官方核实信息真伪。

3. 当收到可疑短信时,一定要通过以下官方咨询渠道进行求证:

① 粤通卡app/ 粤通卡etc小程序:

点击【服务】页面,选择【客户信息】,即可查看etc卡片信息,确认产品状态。除了可以查看卡片是否过期,还可以查到产品是否为状态名单和处理方式。

反正收到可疑信息,立马打开官方渠道,自查卡片信息就对了。

② 可电话拨打服务热线96533、4001196533(全国)或通过粤通卡微信公众号咨询人工客服进行确认。

骗局二

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个人信息

近日,有市民收到来自“00”开头号码的诈骗短信,短信内容提到etc受限制使用,需点击短信附带的网站链接进行核验。

该名市民信以为真,点击短信链接输入个人信息,直到该诈骗网站让输入“银行卡卡号”才警觉起来,立即终止操作,避免了被骗。

据了解,该诈骗网站的主界面已经做了伪装处理,界面上显示“中国etc在线认证中心”,并附有“全国29省市etc联网的公告”打掩护。当受害人打开该诈骗网址链接后,会弹出后台登录认证页面,其显示的页面、图文配色与正规app和小程序相似,但最重要的区别是该诈骗网址会要求受害人填写银行卡密码和验证码信息。

防骗提醒

1. 当收到带不明链接的可疑短信时,千万不要点开短信中的链接进行操作。这种不明链接往往是骗子为了盗窃信息专门设置的钓鱼网址,千万不能点进去输入个人信息!

2. 真正的etc短信,请认准以下三点:

① 官方短信号码结尾肯定是96533

② 官方业务短信并不会附带操作链接,更不会在短信里索取你的个人信息,要求点击链接操作提供银行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③ 官方短信内容一般只指引您到官方渠道如粤通卡app、粤通卡小程序进行业务操作。

3. 如果不幸上当受骗,应及时报警,及时止损。

除此之外,车主们还可以通过国家反诈中心app,对诈骗短信进行举报。

国家反诈中心-首页-“我要举报”

填写内容-选择“诈骗短信”-提交举报

防诈无小事!诈骗短信要警惕!

希望各位车主面对这样的短信时,都多长一个心眼,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来源:粤通卡、广州反诈服务号

【第3篇】广东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至2023年11月2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已参与人数

2020-10-22 至 2020-11-20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省税务局草拟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合理确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所辖范围内,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纳税人。申请使用其他发票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支撑】税务机关建设信息化支撑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结合纳税人征管基础、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涉税关联、风险管理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利用大数据辅助开展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分类分级定义】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信息,利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对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晰各职能部门的发票管理职责,分级分岗承担发票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衔接顺畅。

第五条 【纳税人分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将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纳税人,是指经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为正常稳定经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无涉嫌虚开发票等明显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ⅱ类纳税人,是指除ⅰ类纳税人和ⅲ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ⅲ类纳税人,是指“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三假纳税人,以及经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涉嫌存在较高涉税风险的纳税人。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涉税风险的情况,原则上按照ⅱ类、ⅲ类纳税人管理。

第六条 【申领发票分类标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渠道和办税服务厅渠道申请办理发票申请事项。纳税人提交申请前,应当完成包括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领票人等人员实名信息验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其办税人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月(次)领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发票。

(一)ⅰ类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提供便捷纳税服务,全面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二)ⅱ类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用票辅导和服务,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ⅱ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ⅱ类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提出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运用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3.新办理税务登记的ⅱ类纳税人原则上应在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三)ⅲ类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首次申领发票推行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1.ⅲ类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基本供票原则为: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ⅲ类纳税人仍持有未核销的空白发票结存,或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原则上不允许增版增量。

3.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次)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需在持有发票已经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纳税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纳税申报、开票情况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为纳税人限制性供应发票。

4.ⅲ类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

第七条 【增版增量申请】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超过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可供应发票数量或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交易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事前查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或者提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申请的,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前核实措施。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第三章 管理服务和申诉救济

第九条 【自主领票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增值税发票服务。符合条件的经大数据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嫌涉税风险较低的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或者申请增加发票种类、发票月领用数量、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由电子税务局根据信息系统结果自动办理核定,自动为纳税人发放发票。

第十条 【辅导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和发票政策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发票使用规定操作指南等宣传辅导力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发票使用方面的问题和诉求。纳税人可通过税务官网、12366税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了解咨询有关发票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等事后核实措施: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或者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应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四)对于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增值税发票总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核定其票种信息的30日内对其开展事后查验。

总金额=(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领票数量)

(五)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事后查验的事项。

以上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和实地查验要求由各地市级税务局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动态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或由税务机关根据信息系统大数据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第十三条 【申诉救济】纳税人对发票申领分类、票种核定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纳税人分类,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启动人工调整工作流程。对于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分类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四条 【税收共治】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纳税人涉税疑点税企共治,定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网上渠道办理发票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第4篇】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网

为了大家能够轻松办税,小编在此整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认证、抄税、申报、清卡4个步骤……通通都在这里,教您一步一步轻松掌握,快快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吧~

一、认证

认证方法有三种:

一是: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二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三是: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下面我们重点了解一下第三种勾选平台的认证

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二、抄税

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先进行抄税。

(1)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当月首次登陆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进行上报汇总,提示“抄税成功”。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三、申报

自2023年1月申报期起,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已实现“一键申报”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一键申报”的步骤

(1)销项发票采集

点击“销项发票管理”,如税控设备已抄报,便直接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或开出的非税控设备发票,则需要手工增加:

(2)进项发票采集

点击“进项发票采集”,如已做完发票认证,便直接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3)一键生成报表

点击报表填写,核实刚刚采集的销项与进项的数额是否正确,正确便点击“一键生成”:

检查主表是否存在问题,如无问题可点击保存;

点击“报表列表”查看是否存在未填写的附表,如有,进入填写保存。

所有表格都已填写完毕后点击“审核”,弹出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将填写好的报表上报发送;然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4)清缴税款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申报月份,查看增值税是否申报成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 小伙伴们,记得每月申报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 小伙伴们,记得每月申报哦~

当月申报如有产生税款,需缴纳税款:点击“清缴税款—查看税款金额是否与申报表一致—立即缴款”

四、清卡、

(1)申报和清缴税款完成后打开开票软件,系统可进行一窗式比对完成自动清卡(反写)工作,提示“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反写”,提示反写监控成功即可。

至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完成。

来源:横琴税务

广东一般纳税人查询(4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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