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出租房屋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后单位出租房屋交什么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改增后单位出租房屋交什么税
一、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二、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注:广州市规定,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区注意当地规定。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三、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广州市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产税“何时”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申请,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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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营改增后出租房屋税金
2023年5月1日后,全面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屋租赁业务由原来的地税管理,变成了国地税共管!出租方怎么交税,承租方怎么入账,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不敢想,乱套了!做财务时间长了,真要崩溃了。
可是真的抛弃财务工作,臣妾做不到啊!!!还是不说废话了!
1.房屋租赁应税行为都包括啥?
【税法规定】房屋租赁应税行为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税法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提供道路通行服务除外)
【税法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
2.房屋租赁应税行为都交什么税?
增值税
2.1.增值税的具体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小队长为大家整理了一幅图,让大家清晰的能够看清楚哦!
【图1】不动产租赁税率表
2.2.税款计算方法及预缴税金计算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①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②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小队长说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征房产税收入 ×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房地产所在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计算缴纳。
3.发票开具的要求
3.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队长说税】在开具发票的备注栏一定要注明出租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信息。
【第3篇】营改增前出租房屋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征收率)与政策适用问题
疑问1 :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疑问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房产证是个人名称),是否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如房产证是个人姓名的,该房屋出租时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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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手续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少起步阶段的企业自身房屋不足,甚至没有房屋,生产经营靠租房维持,而有的企业房产富余,或因生产方向、生产规模调整使部分房屋暂时多余。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将房产对外出租。为此,本文对企业自有房产出租财税处理谈点看法。
[例如]某公司是生产制造企业,2023年7月1日将自有多余的两栋厂房对外出租。a厂房是2023年1月1日从外县购买的不动产,出租时的固定资产原价2000万元,已提固定资产折旧450万元,已减值准备50万元,净值1500万元;b厂房2023年6月建成使用,到出租日,固定资产原价5000万元,已提折旧375万元,净值4625万元。2023年7月1日签立两份租赁合同:a厂房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1年,租金12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次收取;b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3年,租金总额1440万元,采取后付租金,每半年付一次,租金240万元,租金支付日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假设采用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20年,折旧期满无残值,租金中不含增值税。要求:请做公司2023年度房屋出租的相关会计处理。
1、由自用房转出租房地产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a厂房2000
——b厂房5000
累计折旧 82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贷:固定资产——a厂房 2000
——b厂房 5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825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50
2、租金一次性预收的,在预收租金时计提相关税费
收到a厂房租金及增值税时=120(1+5%)
借:银行存款 126
贷:预收账款——甲公司a厂房租金 1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
3、因房产在外县,在外地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
贷:银行存款 6
4、确认2023年度a厂房租赁收入时,租赁收入:120÷2=60万元
借:预收账款——甲公司a厂房租金 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a厂房租赁收入 60
5、分期收租,采取后付租金方式的,应按期确认租金收入和待转销项税额。
确认2023年度b厂房租金收入和待转销项税额时,
待转销项税额=240×9%=21.6万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b厂房租金 261.6
贷:其他业务收入——b厂房租赁收入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21.6
2023年12月31日b厂房合同约定收租日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1.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6
2023年12月31日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61.6
贷:应收账款 261.6
6、计提2023年下半年房屋折旧时
出租房产月折旧=(2000+5000)/(20×2)=17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175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75
7、若企业对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期末不需计提折旧,而应按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期末损益。假设2023年12月31日,经测算a厂房与b厂房公允价值合计为5956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额=期末公允价值-期初账面价值=5956-(7000-875)
=-169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69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69
8、年末计提其他税费时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7%=(6+21.6)×7%=1.932万元
计提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6+21.6)×3%=0.828万元
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2%=(6+21.6)×2%=0.552万元
计提房产税:租金收入×12%=(60+240)×12%=36万元
计提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适用税率=1560×1‰=1.56万元
借:税金及附加 40.8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32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28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552
——应交房产税 36
——应交印花税 1.56
9、实际申报缴纳其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32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28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0.552
——应交房产税 36
——应交印花税 1.56
贷:银行存款 40.872
【第5篇】出租房屋房产税营改增
我国的税类有很多种,其中房产税就是其中一种。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是具有相同点但是又是有所不同的。他们的计税依据是有所不同的,房产税是对房屋收取的税费。
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周翔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企业出租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我国房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人为纳税义务人。企业对外出租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企业出租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应该缴纳房产税为12%。但未必都是12%。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周翔律师补充:
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1、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3、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对房屋征税,中国自古有之。周朝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会计移中应当将其记入管理费用,并且每月都应计提一次。在缴纳之前都是应当先进行申报,再纳税的。
【第6篇】单位出租房屋营改增
导读:营改增后企业对外出租商铺交什么税?营改增后,很多政策都发生了变化,其中房屋出租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会计初学者都十分关注的。下面会计学堂就针对这个问题简单的为你们进行分析解答,欢迎阅读!
营改增后企业对外出租商铺交什么税?
答:营改增后企业对外出租商铺交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企业出租房屋需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市区及乡镇不同适用7%、5%两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公司自有房屋出租,怎样做会计分录处理?
答:自有房屋出租,先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一般情况下按成本法核算.
如果没有减值就对着转过来就可以了
借: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价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收到租金: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第7篇】企业出租房屋营改增
这几天,我同事问了我一个问题,就是他现在客户要把房产进行出租,但是他这个房产是在营改增之前开始建设的,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完的,那么他们现在进行出租,可能使用简易计税吗?
一开始我听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脑袋是有点懵的,因为我之前一直记的是营改增之前取得房产可以简易计税,但是像这种营改增前开始建设出租,营改增后建完的房产,他到底是算之前取得还是之后取得的,我是没有概念的。后面又去看了一下财税2023年36号文,36号文里面也没有明确说明,就是说了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可以简易计税。后面也去相继查了几个文件,好像也没有规定。
后面我就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推理了一下,“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这个房产是营改增前自建的,那么应该可以适用这个规定,而且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应该也是可以的。
所以我后面就回答是可以用简易计税,当然毕竟我没有查到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各位纳税人朋友有相关规定或者实务中遇到过的 ,也可以跟我们交流一下。
【第8篇】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营改增过后失效),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改增后政策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9篇】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发票
营改增后,现在仍可以使用的发票票种有哪些?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在用的发票票种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
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
2.北京哪些区局可以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文件规定,涉税事项全市通办,自2023年8月8日起,在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开发区、燕山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区(地区)国税局可办理全市通办业务。2023年11月起,全市纳税人可以到全市行政区域国税机关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3.北京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3号)文件规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375个办税事项
【第10篇】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交什么税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的税种较多、税额较低同时又征管复杂。个人房屋出租市场的繁荣,对相应的税收制度设计以及税收征管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可考虑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现通过某一案例来理解一下。
例如,李某2023年1月1日将位于市区的一套私有住房租给张某用于居住,租期1年,每月含税租金3000元,一次性取得租金36000元。则李某应缴纳哪些税种以及税额分别是多少?
1、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故李某应缴纳增值税=36000/(1+5%)*5%=514.29(元)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市区适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李某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4.29*(7%+3%)=51.43(元)
3、房产税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李某应缴纳房产税=3000/(1+5%)*4%*12=1371.43(元)
4、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减半。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800]*10%*12=2468.57(元)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11篇】个人出租房屋营改增前需要
端午小长假期间,几个好友在一起聚会,其中有一位朋友有一间位于市区的占地200平米的房屋(非住房)需要出租,问如今国家减税降费,他这间房出租涉及哪些税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就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进行详细的了解。
个人出租不动产(非住房)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征收率为5%,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此人房屋出租期为1年,年租金为90万元(含增值税价),采用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取租金,本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米,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
依据法规,此项出租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90÷(1+5%)×5%=4.285714万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本例中分摊至各月为90÷12=7.5万元是免征增值税的。相应的,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都相应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此项出租业务中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都可以减半征收。
应纳土地使用税: 200×8×50%=800元
印花税: 900000×0.1%×50%=450元
出租房屋,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那么,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从租金中扣除应征的增值税额呢?
下面划重点啦:根据本文第五条: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故在计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减应征而免征的增值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为:900000×12%×50%=54000元
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相关费用(即此项出租业务中缴纳的相关税费)=800+450+54000=55250元
故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0-55250)×(1-20%)×20%=135160元。
在国家大力减税降费的优惠政策下,这项出租业务省下了不少税费。切切实实的真金白银落入百姓的口袋。
【第12篇】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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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私房出租税收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按采用分税种方式与综合征收率计税租金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均可代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个人出租房产分两种类型征收:住房与非住房(体现为厂房、办公、商用等)。
一、按采用分税种方式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一)增值税:
住房类增值税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1.5%
非住房类增值税按5%征收率:增值税=月租金收入/(1+5%)×5%
备注:(1)个人私房出租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0元/月,享受“免征”增值税,代开的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2)不含税收入大于30000元/月的才计征增值税,可以去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城建税=增值税×(1%或5%或7%)
其中: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四)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五)房产税:
住房类按4%: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4%
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不含税收入)×12%,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请查询当地相关规定);
住房类:免征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住房类: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非住房类:按实征收。
以上2-7项相加,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则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以上(二)到(七)项,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如房屋权属人数不仅仅是1人,要按照相关比例分开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会“少”哦!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税租金征收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税。
综合征收率,请查询当地税务相关规定。
【例】北京地区:个人出租房屋仍然可以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者分税种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款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出租住房,一类是个人出租非住房。
1. 个人出租住房可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款,应纳的税款等于含税销售额乘以5%。如果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是5000元,承担的税款为5000乘以5%,为250元。
2. 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在选择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的情况下,两档综合征收率保持不变,而在适用综合征收率的月租金收入临界点上较前有所变化。营改增后,计算税金的月租金临界点为315000元。即月租金在31500元(含)以下的适用7%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在31500元以上的适用12%的综合征收率。
三、代开发票
1.营改增后仍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个人出租房屋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增值税发票上将印有“代开”二字。
2.纳税人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或者可选择到房屋所在地附近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款代征点办理。
3.如果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出租方)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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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
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对于目前房地产市场最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的营改增税率问题,《通知》文件也终于给出了明确的政策。
一、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4000点的住宅楼市和房地产价值机会
整体来看,目前的住宅楼市类似4000点时的股市。认为马上就要崩盘是过于情绪化的认知,但毕竟在积累风险。如果作为纯粹投资,挣钱的风险越来越高,要逐渐开始回避,毕竟没有信心4000点进就能5178或6124逃顶。
房地产作为资产配置重要部分的价值仍然明显。只是现在可以逐渐换仓了。国内房地产市场大家可以聚焦关注两个领域:学区房和北京的停车位。
学区房严格来说已经不是纯正意义的房地产投资,而是真正的“另类投资”。根据我的观察,如果把一个学区房的价格硬摘出来,分为“学籍的市场价值”和“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随着去年以来二胎政策的放开,学区房中隐含的学籍价值快速上扬。类似北京西城区这样的地方,平均的“学籍的市场价值”已经在200-300万之间了,而热门学校的学区房“学籍的市场价值”部分,应该已经三四百万甚至更高了。
而这类资产,既要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更要受教育市场供需和教育政策调整的影响,变量更丰富,套利空间更大。而“学籍的市场价值”的波动和房地产周期是低关联度的,也相应的降低了作为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北京停车位的投资,则几乎是目前能看到的房地产唯一的价值洼地。几乎没有跌价风险,而上涨空间仍很大。车位的出租回报率平均近4%,远高于北京住宅1-2%的回报率。
从供需的基本面来说,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接近600万辆,由于前期规划的缺乏前瞻性,目前停车位供应连一半都不到(这是北京市规划委主任的原话)。实践当中,我们看过一些甚至是00年左右的次新小区,一个有5000多户居民的小区,竟然只配建了1000多个地下车位。
另一方面,北京的停车位在中国的一线城市中,又是最便宜的。上海深圳等地小区车位三四十万已经是很正常的起步价了,在北京仍然可以找到很多一二十万的地下小区车位。原因就是因为停车位的硬性缺乏,北京市对路边和地面违章停车采取了几乎是放任的态度。无论是严管力度还是贴条罚款的力度都是偏弱的。
但是这种放任的制约和平衡点就是对交通的阻塞和制约。最终政府会扛不住必须要逐渐治理乱停车。另外,虽然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但是政府内部“有停车位才能买车”之类的强力政策动向一直风声不断。这些任何一条的推进,都会是北京车位价值回归的催化剂。
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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