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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一般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第1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有朋友留言提到,现在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

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就是这么个东西,一式两份的,纳税人留存的那份可以用来证明。

不过现在小编印象中很少有地方需要提供这个一般纳税人证明了。

以前还是挺多的,很多时候你要求别人给你开专用发票,对方都会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

我有一次出差,需要索取专票,对方就让我出这个证明,当时没法给,后面等着赶飞机,我就直接用手机在电子税务局查询了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信息给对方财务看,他们也就给我开了。

其实税务局已经明确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只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即可,不需要提供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目前除了一些银行、加油单位在向你开具专用发票时候还需要让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外,其他基本都不存在这种现象。

比如,某银行在向客户开具手续费专用发票时候就需要客户提供如下资料:

开发票需提供: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证明是一般纳税人的书面资料「加盖公章」

3、客户需提供需要开票的手续费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客户还需填写我行开票申请表「加盖公章」

5、客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

当然,除了开票,有时候招投标中也有被要求提供这个证明的。

其实虽然我们现在看一般纳税人证明是登记表来证明。

以前还不是这样的。

最早有单独一个证书的。

这种说实话,我都没见过。

后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是实行认定制。

那个时候,如果你认定是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会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很多人应该看过这个,这个也经常被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对方要的时候就拿着给复印一个。

当然,认定制下,很多单位用的税局下达的税务认定书来作为证明。认定机关会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后来,认定改登记,没这个税务事项通知书了。

再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而目前最新的政策就是文章开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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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电子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手册

业务描述: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一、按照【税费申报及缴款】—【按期应申报】—【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点击【填写申报表】

二、填写申报表,在[填写申报表]页面,先填写左边附表,在主表汇总。 点击页面上方的[申报]

三、点击”确定“及”申报“,出现[申报结果],完成申报操作

四、直接跳转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界面,《附加税(费)信息》表自动带出数据,填写标黄栏次,点击“申报”

五、点击“确定”及”申报“,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第3篇】一般纳税人节税

合理避税原理:合理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关键在于在低成本的前提下还能合法合规合理。

通过拆分公司来避税现在已经很常见了,将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分拆成两个小规模,适合3%的税率。

例如:唐韵服装公司专门销售高档服装,预计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120万元,购进服装成本为3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6%。每年的增值税负担为14.4万元(120×16%-30×16%)。

根据公司的情况,可以将公司分拆为唐衣服装公司和唐裳服装公司,两家公司一年的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分别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的税率。如此筹划之后,唐衣服装公司应缴增值税额为1.8万元(60×3%),唐裳服装公司的应缴增值税额同样为1.8万元(60×3%),两公司合计应缴纳增值税为3.6万元。

结果很明显,唐韵服装公司分拆之后,节税预期为每年10.8万元(14.4-3.6)。

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合理避税,首先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尽量获取,但不是公司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及相关商品的供应商都必须是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16%,相差13%。),然后,对于公司的销售可以适当进行变通,降低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其次,针对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公司经营扩各方面的调整,以求达到优惠税收政策要求的条件,进行避税。

如果达不到条件还可以选择以分公司或新公司的方式注册到低税区,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国家级贫困地区就比发展较好的地区税收优惠多,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避税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call:136-2978-6283)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这种方式与本身享受的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比如注册到我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按照地方留存的30%-60%财政奖励,这样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减少了30%左右。

【第4篇】卖上海一般纳税人公司

上一篇文章里,我从经营贷的政策路径、市场环境、当下的产品现状等几个维度,大致科普了一下经营贷的前世今生,如果要细细的讲解经营贷,恐怕短短的两个篇幅远远不够,所以只能抓重点、抓关键字,希望尽可能的能够把经营贷讲透。

整个题目分成两部分,在上篇“长期经营贷近乎绝迹”中我们从产品的准入条件、利率、贷款期限、审核维度等方面对2023年和2023年的经营贷产品进行了剖析和对比,帮助大家了解经营贷的现状,那么,在这篇下“经营贷终归经营本质”中,我们将着重从风控和财务视角出发,来解析一下经营贷是如何回归经营本质的。

其实,从2023年初,房产、金融、税务等领域频繁的政策调整已现端倪,看似没有直接的关联,隐隐中又觉得有着某种内在联系,对一些敏锐的人来说,似乎能感受到这些信息背后纵横交错的关系,下面我按时间顺序将这些政策整理成政策时间轴,或许会更直观一些:

政策时间轴

2023年1月21日 房地产领域

沪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3年1月29日 金融领域

上海银保监第一次发布《上海银保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4日 房地产领域

房产赠予应符合限购政策;

2023年7月24日 金融领域

房贷利率上调,首套房从4.65%调至5%,二套房从5.25%上调至5.7%;

2023年8月1日 税务领域

金税四期上线;

2023年8月1日 税务领域

上海一般纳税人个独/合伙企业所得税收账方式由核定征收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并且全国范围内对核定征收全面收紧;

2023年8月6日 房地产领域

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台核验价政策;

2023年8月6日 金融领域

银行贷款拟实行合同价、核验价、评估价三价孰低原则;

当我们把房地产、金融、税务的政策调整放在一条时间轴里,是不是感觉有点不一样?看似税务政策跟经营贷没什么关系,很多提供贷款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也不会讲税务方面的风险,但在我看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甚至会有长远的互相影响,如果有机会的话,我很想写一篇关于从税务角度看经营贷产品设计缺陷的文章,本文就此略过,下面我们就从经营者、实际经营、经营所需、使用场景、贷后管理五个维度来一窥经营贷的本质。接下来的才是真正的干货......

关键词

经营者、实际经营、经营所需、使用场景、贷后管理

01

经营者

首先,我们把借款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薪人士”,另一类是“自雇人士”,“受薪人士”就是我们俗称的上班族,打工者,而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等属于“自雇人士”,所以,个人经营贷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为企业的法人、股东或工商个体户,而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对于企业的成立年限,一般银行要求企业注册满6个月,也有些银行要求企业注册满1年或2年,但对于股东入股时间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甚至有些银行还接受暗股的形式,所谓暗股,就是企业实控人并不出现在工商登记的法人及股东名单里,而是通过找人代持股份来实际控制这家企业,我们也称之为“实控人”。于是,在过去的两年里,很多人通过临时入股一家注册满1年的公司,或以实控人的名义来申请贷款,钻银行政策的漏洞。

现如今,随着高压监管常态化,各家银行政策均有所收紧,像这种明显的漏洞已经都堵上了,除了企业注册需要满足至少6个月的期限外,对入股时间也要求不低于6个月,并且实控人政策已全面取消,借款人必须出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上。

02

实际经营

以前的经营贷,简单到只要一个公司壳子就能申请到贷款,但仔细想一想,所谓的经营贷,是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用作补充经营所需的贷款,如果这家公司本身并不经营,那申请经营贷这个动机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其实各家银行对企业实际经营的判定都有自己的一套逻辑,大致不外乎以下几种:

企业有无经营性流水?企业在申请贷款前有持续且稳定的经营性流水,所谓的经营性流水,是指能体现经营特性的银行流水,如批发零售类企业的流水中会出现货款、销售款、货物预付款之类的交易备注,咨询服务类企业则会出现咨询费、服务费、策划费、培训费之类的流水备注,具体根据企业特性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逻辑是一样的。

企业有无开票记录?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都会有与之流水相匹配的开票记录,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税,可能会走个人账户,所以如果借款人个人的流水里能体现出经营特性,银行一般也会认定为有效经营流水。所以看一家企业是否有对公流水及与之匹配的开票记录,是判断企业是否实际经营的基本方法。

企业有无纳税记录?

许多小微企业主为了避税,一般都把开票金额控制在免税范围内,并会利用各种方法来增加企业成本,以抵消企业利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企业是否有纳税记录对大多数银行来说并不是重点关注的方面,只是作为参考,但在对公产品里,企业的纳税情况和开票情况均会作为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家企业一年能多少交点企业所得税,哪怕是几百元、几十元,在申请经营贷时,都是非常加分的。

企业流水有经营痕迹?

其实,从企业的流水中,有很多地方可以判断企业是否实际经营,比如代发工资记录,社保扣缴记录等,当然,目前银行对企业实际经营的认定还没到那么苛刻和极致的程度,但是,如企业纳税一样,有代发工资或扣缴社保痕迹的企业流水更容易让审批相信这家企业是实际经营的。

企业是否有经营场地?

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水、电费账单和现场办公的场景能够最直观最有效的佐证企业有正常使用的经营场地。

03

经营所需

既然经营贷定义为企业因经营所需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并且银行主要也是从扶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来定向发放经营贷的,那么企业的经营需求可以看作是申请经营贷的底层逻辑。那么银行是怎么判断企业的经营所需呢?从过往的案例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报表,从企业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中,可以从企业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中所记录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期末现金流等信息来判断企业的资金情况,如果一家企业期末有大量的现金流,而应付款少,应收款多,可以判断该企业实际对资金的需求是不大的,在没有大额预付款的需求下,基本上应收款和现金流就能解决企业的用款问题,这些小细节,要非常专业的财务人员及经验非常丰富的银行客户经理才懂得把握。特别是对公产品中,银行都是需要企业提供往年财务报表的,因此需要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规划。

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账期也可以判断企业对贷款期限需求的合理性,比如一家企业的平均账期在6个月左右,那如果该企业申请20年期的长期经营贷则是非常不符合逻辑的,这也是为什么长期经营贷近乎绝迹的根本原因,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申请20年的长期经营贷都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的情况。所以目前的经营贷期限都缩短到3年、5年,最长的也不过10年,所以如果能申请到10年期的长期经营贷,一定要珍惜了,说不定银行政策再收紧一下,10年期的贷款也要绝迹了。

04

使用场景

经营贷可以用来买房吗?不能,买房的贷款叫按揭贷款;经营贷可以用来炒股吗?也不能,股市有股市的金融杠杆,那叫融资融券。所以经营贷的使用场景是什么?当然是只能用来经营啦!哪些要素搭建了经营贷的使用场景呢?交易合同、收付凭证、交易标的、合格的收款人四要素构成了经营贷的使用场景。

在四要素中,我着重讲一下交易标的,我认为这是在规划环节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搞不好就会成为你给自己在将来贷后检查中挖下的一个坑。举个例子:如果你是一家销售仪表仪器的公司,那你的交易标的就是仪表仪器,贷款的用途应该是采购仪表仪器,经营贷放款之后也意味着采购完成,在贷后检查中,银行有可能会让你提供货品照片或直接要求客户经理去你的仓库与货品合影。

05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我觉得贷后管理是经营贷整个操作流程中风险最大、最容易被忽视、最容易被监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环节,贷后管理的风险从放款那一刻即开始,不同于以往,经营贷放款后,贷后管理是银行必查也是严查的一个环节。

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流向,资金回流是银行重点监管的环节,虽然作为放款银行,只能查到本行的资金流水,但是在银保监的穿透式检查下,任何一家银行的任何一笔流水都能被一眼看透,只要是银行转账,无论转给谁,无论转几手,对于银保监来说,就像一层窗户纸那样薄,所以不要以为你的资金找几个朋友兜几圈就高枕无忧了,只要是通过银行转账,在监管面前都无所遁形。

其次,经营贷放款后,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也将被重点关注,为了防止经营贷流入房市,经营贷放款前后6个月内个人征信上出现的任何一笔按揭记录,都将使你成为重点被关注对象,随着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经营贷后个人征信的异动有可能放大到放款的前后一年,被检查对象范围甚至会扩大到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的父母。

第三,经营贷放款后,企业的经营情况也将被银行持续追踪,比如法人、股东名单是否有变更、经营是否异常、企业是否存续、企业负债是否增加、企业流水和开票是否正常,所以,当企业注销了,或者借款人退股了,或者企业不再经营了,请你赶早把银行的贷款还掉,因为经营贷的贷款需求逻辑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有人说,以上三点我都做的很好了,那我全款买房总可以了吧,抱歉,你想得太简单了,自从银保监和住建部信息资源打通后,如果真要查你,哪怕你只是签了网签也会被查出来,所以,不要让自己成为被重点怀疑对象,被重点关注才是一笔合规经营贷应有的态度。

综上所述,当经营贷回归经营本质后,对申请人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大幅提高的,就这一项就足以劝退一大批的套利者。要想窃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红利?对不起,这扇大门正在迅速关闭,各种漏洞也在逐个补上。在这里,我想给那些有计划想要做经营贷,并且想用好经营贷的人一句忠告:“想贷款,请走大路,进正门!”

如果你对公司的运作不甚了解,缺乏专业财务知识的支撑,风控意识不强,要么就不要去碰经营贷,要么找一个能给你全方位提供财税、金融、法律专业支持的专业的企业服务公司,相信看到这里,你已经对经营贷的本质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下次你在咨询贷款业务的时候,不再会只问产品贷款利率是多少?贷款期限是多少?因为一个成熟的借款人,更需要具备财务和风控的视角来全面的看待一款经营贷产品是否真正的适合自己。

【第5篇】上海市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上海居住证积分达标分值是120分,上海居住证积分对学历有哪些要求?上海居住证积分对社保有哪些要求?上海居住证积分对职称有哪些要求?快一起看下去吧!

上海居住证积分:学历指标

学历也是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时,经常容易出错的地方,学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就不能用来办理积分。

1、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不是原来学校所发放的。

2、用成人学历积分,但是在学习阶段工作地点和学习地点不一样。

3、本科学历的学习时间和专科的学习时间,有重合的情况。

4、没有前置学历,或者是前置学历有缺失的,即大专的前置学历应该是高中/中专,但申请人没有高中/中专这项档案,只有大专。

5、在学信网上查不到学籍信息的学历。

6、外省市的地方性院校学历,只是在当地有效。

7、党校的学历分为两种: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的,并且只有中央党校的学历才能积分。

8、不在服役期间的军自考学历。

上海居住证积分:职称指标

1、 在外省市考取的职称,并且没有在上海通过职称复评

2、在上海工作期间,考取的外地职称

3、在上海考的职称,但是申请人的学历不符合职称对于学历的要求。

4、工作岗位和职称不匹配的情况

5、用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一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申请积分的;社保基数不满足要求

6、聘任表及聘书等不符合要求的职称。

7、考取职称不属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指标

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社保的缴纳情况很关键,出现下列这些负面情况会对积分办理产生影响。

1、社保缴纳基数和个税不匹配。

2、社保和个税、签署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一致。

3、社保缴纳的基数不对,低于积分方案要求的基数。

4、社保断缴补缴造成累计时间不达标

5、在上海和外地同时缴纳社保。

上海居住证积分:减分指标

1、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每次-150分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

2、行政拘留记录 每条-150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

3、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每条-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减分指标不但减的分值很高,而且还有年限要求,只要违反了一次,那么近几年都是不可能积分达标的了。

上海居住证积分:一票否决指标

影响最大的负面情况那么一定是属于上海居住证积分一票否决指标

一票否决指标只有简短的两项规定:

1、不能有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

2、不能有严重的刑事犯罪记录

这两项规定,只要违反了其中一项,就会失去办理上海居住证积分的资格。这就是办理积分最怕的情况,不怕积分不达标,就怕积分达标去没资格办理

2023年上海居住证积分模拟评分系统

点击查询你的上海居住证积分是否达到120分:

【第6篇】一般纳税人三万免税

很多老板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最怕的就是今后的税务问题。

“我不注册公司,我要注册个体户,个体户不用交税…”

“我不懂什么发票抵扣,听说以公司形态的话,税局查的很严…”

各位老板,让创客菌来跟你说,注册公司和个体户在税收方面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哦:你的销售额不高的话,都不用缴税;你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话,也不需要研究什么增值税抵扣链;至于税局大检查嘛,西瓜芝麻一把抓,都逃不掉!

凡是了解过一点儿税务知识的创业者或多或少都听说过一个政策叫做:“月入三万可免税”,这到底是啥意思?免的是什么税?

首先,这是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的,免的是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所以准确的说,是季入9万可免增值税。

因此,上面担心注册公司要缴税的老板们可以放心了。和个体户一样,只要你的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你也不需要缴增值税。

关于这一政策,创客菌有几点要说:

1、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季销售额也在9万元以下,也不得享受。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者自行开具的专用发票需算在免税销售额之内,但是其本身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

比如,创客菌的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请税局代开了2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了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算季度销售额时候就是7万元,虽然不到9万元的标准,但是代开专票的2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自开的5万元普通发票可以免税。

如果创客菌这个季度还是代开了2万元专票,但是自开了8万元呢?这样加起来总共是10万,超过了9万元标准,所有的开票额都必须缴纳增值税。

啊?所有的都必须开吗?不是超过9的部分,也就是10万-9万=1万 要缴税吗?

当然不是!

3、在此政策中,“免征”的意思不是“免征额”,而是起征点。

不知道啥是“起征点”?啥是“免征额”?

举个例子,我国个人所得税施行的就是“免征额”制度。比如工资个税免征额是3500元。收入正好是3500或者不足3500,直接免征。如果收入是3,501元,则要把收入分为两个部分,3,500元和1元。对其中3,500的部分“免征”,1元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的好处是所有纳税人都能受益。不过,很遗憾,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采用的是“起征点”,而并非“免征额”。

也就是说,对“3万元(按季征收是9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因此免征对象是特定的纳税人,如果不符合条件,比如3万以上(按季9万以上),那么所有的部分都要征税,不存在一部分免征,只对超出部分征税的情况。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公司的开票额到了起征点附近,就作废,到次月再重开…

啊?还可以有这种操作?

不行!这样很容易就进入税局的重点监控了!

4、小规模申报表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不同,不要填错。

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有一项免税销售额可以填,那么应该填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还是第12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呢?

答案是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因为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是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的。

5、是“销售额”不是“开票额”

开票,企业要经营就会开票,先去税务局申请发票回来,然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开发票。

理论上,有销售收入都必须开发票,所以你的开票额要等于销售额,但是…毫无疑问,每个公司都有“不开票收入”,别说你没有!

注意这个免税政策,人家说得是“销售额”可不是“开票额”。所以,一定要预留一些空间给“不开票收入”,否则税局想找你麻烦也是很容易的,比如查查账、看看进库出库单、调一下银行流水…

6、免征的只是增值税,不一定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客菌前几天就遇到一个客户,以前一直都按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0%缴企业所得税,这到了4月,一汇算清缴,系统显示“您的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也就意味着,不能按10%缴企业所得税了,要缴25%!

这“平白无故”多缴15%,谁也不高兴,老板就问了:“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了呢?”

大哥,谁跟你说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了?而且这“小微企业”也很多意思呢,增值税、所得税各不一样。

增值税呢上文创客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但这绝对不代表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就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小型微利企业”,是说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下的纳税人,按10%缴企业所得税。这一标准和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上,也需要按25%缴所得税,不能按10%缴纳。(注意“所得额”和“销售额”又不一样了哦~)

现在各位搞懂了吧,一般经营的小企业,要缴的税是很少的~只要你的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下,要缴的税真的不多哦!

【第7篇】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

为了大家能够轻松办税,帅创会计老师在此整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认证、抄税、申报、清卡4个步骤……通通都在这里,教您一步一步轻松掌握,快快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吧~

一、认证

认证方法有三种:

一是: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二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三是: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下面我们重点了解一下第三种勾选平台的认证

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二、抄税

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先进行抄税。

1)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当月首次登陆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进行上报汇总,提示“抄税成功”。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三、申报

自2023年1月申报期起,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已实现“一键申报”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一键申报”的步骤

1)销项发票采集

点击“销项发票管理”,如税控设备已抄报,便直接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或开出的非税控设备发票,则需要手工增加:

2)进项发票采集

点击“进项发票采集”,如已做完发票认证,便直接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3)一键生成报表

点击报表填写,核实刚刚采集的销项与进项的数额是否正确,正确便点击“一键生成”:

检查主表是否存在问题,如无问题可点击保存;

点击“报表列表”查看是否存在未填写的附表,如有,进入填写保存。

所有表格都已填写完毕后点击“审核”,弹出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将填写好的报表上报发送;然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4)清缴税款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申报月份,查看增值税是否申报成功;

当月申报如有产生税款,需缴纳税款:点击“清缴税款—查看税款金额是否与申报表一致—立即缴款”

四、清卡

1)申报和清缴税款完成后打开开票软件,系统可进行一窗式比对完成自动清卡(反写)工作,提示“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反写”,提示反写监控成功即可。

至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完成。

以上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的流程操作,学习更多关于增值税申报操作技巧和经验,可以到帅创培训学校报名。专业的会计做账实操经验培训学校,学会计,学经验,就来帅创!!

【第8篇】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导读: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每个月都需要处理的内容,也是每个报税人员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常需要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到底需要几个步骤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答:1、下载金税系统。

首先,要在网上下载最新版的金税系统,每个地区的国税网不一样。

2、进项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是每个月都有进行申请,每个月底要对该月需认证的进项发票进项认证,认证通过后才能在当月进行抵扣。

3、月初抄税

每个月初,一般是5号以前进行抄税操作,进入金税系统,选择当期的资料,然后点击确定,系统会自动抄税,并提示抄税处理成功、

4、月中前报税

每月15号以前,要进行报税的处理,把金税盘插入电脑,会自动跳出报税登陆界面,输入密码登陆,然后点击纳税申报,选择税种,一般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然后再选择年度月份,点击进入,填制报税的表格,填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

5、申报期限

一般纳税人每月报一次增值税,每季度报一次所得税,每年的5月31日以前对上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申报。

6、税款缴纳:

如果已经和银行签订了三方付款协议,申报成功以后,就可以直接点击缴款按钮进行网上缴纳税款了,如果没有和银行签订三方付款协议,需要去国税的税务大厅去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9篇】2023年一般纳税人

相关问答

我公司为一家汽车维修公司,2023年成立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全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023年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下降,月均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转登记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政策。

【第10篇】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

首先我们需要注册一个企业公司,注册公司后根据要求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认定。

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主动申请:

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税务部门登记证件(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况:年销售额达标(生产型中小企业50万,商贸型企业80万,营改增企业500万)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除了需要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外,还有一个3次必须注意的事项:

1、达标当期申报工作结束后开始进行计算,纳税人企业应在15日内可以申请办理;

2、纳税义务人逾期不交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出示税务通知书

3、《税务管理事项通知书》制作完毕后开始进行计算,纳税人企业应在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对于公司需要申请;

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的,从次月起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工作期间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是否能在转为一般通过纳税人时进行进项抵扣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在北京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从税务登记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简单来讲,可以抵扣的条件是:

1.未取得经济收入也未按照企业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方法计算公司应纳税额并申报增值税。

(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扣除进项税。

以上问题就是中国北京注册一般纳税人的相关工作情况,如果你需要我们注册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联系悦旭财务。

【第11篇】一般纳税人包装材料税率是多少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范围涉及商品的运输、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制作,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环节。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项目的税率不统一。物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施供应链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运输、装卸、搬运、仓储、搬运、配送、代理等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有时很难区分到底是运输服务还是物流辅助服务。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目前适用税率1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目前适用税率6%。

【第12篇】一般纳税人做账报税

做过财务的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是不一样的。从最基本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开始,到增值税的申报、具体的账务处理、缴纳的税率和抵扣的认定这些都很很多我们容易忽视的细节。在做账、报税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不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

对很多新手会计来说,她们知道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不知道具体的纳税申报的细节。今天年薪30万的会计王姐就和大家分享一份45页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细则,新手会计看了茅塞顿开,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抱走)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目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三)个体工商户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办法、发票使用登记管理

发票样例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进口计税三种方法

(二)一般计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处理

包括可以抵扣的和不可抵扣的

准予抵扣的销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及的账务处理

......

篇幅有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就先给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帮到大家。

(本文由联兴财税原创发布)

【第13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有南宁的小伙伴问:只要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么除此之外,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呢?

在南宁,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

第一,如果你的企业面对的客户主要都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建议你还是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比较好。

第二,一般来说,进行招投标的企业大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果你需要进行招投标,那么最好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制不同,在计算税负上也有有所不同,因此,你可以预先预算比较增值税的税负的负担,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负低,那么建议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在开增值税专票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专票,如果你想自行开具专票,那么最好把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1.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 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还需满足: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以上就是在南宁什么样的企业才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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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如何查询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1.财政部官网

http://www.mof.gov.cn/index.htm

特别是财政部会计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两个频道

关注会计准则、会计考试等政策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http://www.chinatax.gov.cn/

重点关注税收政策和互动交流里12366的问题解答

掌握最新税务政策动向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查询合作企业信息,判断他是否靠谱,以及做工商年报的平台,可以说是灰常有用了

4.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网站

http://www.yibannashuiren.com/

查询企业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5.12366纳税服务平台

http://12366.chinatax.gov.cn/

了解财税实务问题解答及政策执行口径

6.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验增值税发票真伪的平台,收到票先查一查!

【第15篇】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税率

增值税政策

一、建筑服务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建筑服务使用的税率为9% ;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增值税计税办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5、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实行服务所在地预缴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第五条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二、房地产业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9%。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其适用税率为9%。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规定的销售额——差额不含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特殊项目的销售额——全额不含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业、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四)建筑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建筑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同时允许企业在10月份办理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鼓励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

依据: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税〔2021〕13号

五)建筑企业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八大领域中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技术;二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制备关键技术,再生混凝土及其制品施工关键技术、再生无机料在道路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等。此外,建筑业企业平时用到的建筑工艺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有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科发火〔2016〕32号(高企认定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企认定指引),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2号、总局公告〔2021〕8号

建筑房地产行业地方税政策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基本政策: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3、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注意外来报验登记户);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并且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有留抵退税的,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政策: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3、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是30%、40%、50%、60%四挡税率。

4、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房地产行业适用)在房地产销售环节,以纳税人每月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别墅、写字楼等营业用房2.5%的征收率预征。

6、清算:房地产企业在达到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后应当转入清算环节,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产税

一)基本政策:

1、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

2、(1)对于自己经营用的房产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2)用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3、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屋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辅助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4、自2023年12 月21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该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宗地上总的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附表中注明。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基本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季度缴纳的一种税。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分为3.5、2.5、1.5三个等级。

3、房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二)优惠政策: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税额。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花税

一)基本政策:

1、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从价的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从量的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优惠政策

1、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减征印花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契税

一)基本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3、契税我省的税率为3%。

4、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七、耕地占用税

一)基本政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为18元每平方米)。

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环境保护税(建筑企业适用)

一)基本政策:

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3、月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适用税额(1.2元)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4、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建筑业房地产业日常管理服务

结合日常征管,为了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申报质量,减少因申报错误或失误,而引起纳税人额外的损失,降低税收成本,对以下涉税事项作专题辅导。

一、关于未按期申报的问题。今年以来,我们有个别纳税人存在因未按期申报,而出现的违法违章,有的三个月连续未申报被金三系统纳入了非正常户,有的要接受税务行政处罚,有的影响了发票正常开具等问题。或多或少都给企业造成了影响。为了防止这类问题继续发生,我们提醒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每季度末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我们的税务人员也会通过打电话的形式提醒纳税人。如果15日前没有申报的,我们会发起催报催缴程序,催报催缴之后,纳税人仍未申报的,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进行处罚,如果第二次违反了《征管法》第62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元以上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2次以内的,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户)处500元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的罚款。违反3次以上,以及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每月15日前要及时纳税申报。逾期同样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处罚。

二、虚假申报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但在电子税务局申报了成本费用;二种情况是虚列工资费用;三种情况是隐瞒收入。一般情况是对未开票收入未申报。四是其他虚假申报情况。以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根据《征管法》第64条规定及《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规定处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额不满5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25万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造成少缴税款的,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三、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1、是申报数据逻辑关系错误,申报的数据各申报期不衔接,如企税成本费用需要累计填写,有的企业只填当期的,金三系统就会推风险。2、是申报表项目填写不正确,如有纳税人在填写已缴税款时,随意填,和实缴税款不一致,系统出现了多交税款的错误提醒。3、是财务报表填写不全。或者不正确。像前几个月有部分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数字没累计,填写的是当期的,系统推出了大量税收风险。这是有的纳税人填表时不细心,没仔细看表头文字。

四、发票开具(取得)不规范的问题。关于发票方面,目前税务总局在推广使用电子专票,现在也有电子普通发票,也是鼓励大家使用的。将来最终都要使用电子发票。正常发票的开具不能虚开,领用发票的用户,尽量自己开具,不要到大厅去代开发票。如果金额过大,将要检查业务的真实性。

五、收入预测。每个征期3日前要向税管员报本期实现的税收。报时要准确,因为上级有要求,谢谢大家配合。

六、个税申报问题。个税实行全员全额按月申报,首先要真实,不能漏报,也不能虚报,有的企业为了增大成本费用,虚报了大量的虚拟人员,这样是会出问题的。这样有两种后果:一个是影响他人的收入信息,二是形成虚假申报涉税信息资料(5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房地产业主要涉税风险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

按照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梳理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须关注的18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2.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房地产企业经营环节多、业务交易量和交易对象规模不一,尤其是对一些零散的人工费用、代理费用,部分情况下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否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直接决定了成本费用支出。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

3.风险提示: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或者宣传等营销性质活动需要,外购礼品赠送客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礼品赠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支出,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作税前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因此,礼品赠送业务若财务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发生向客户赠送礼品的业务时,财务上要及时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处理上的差异,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增值税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后,则须按照营业收入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确定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

4.风险提示:违规代征契税(契税)

风险描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部分房地产企业对该方面政策不熟悉,向购房者代收所谓“办证费”中包含了契税税款,实际已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上述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给购房者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税务机关代征委托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不应向购房者代收任何契税税款,如已收取相关费用则应当尽快退回,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风险提示:车位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车位销售收入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首次确认产权后进行,属于现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需要同时确认收入。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在取得车位销售收入时,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产权证的车位(人防工程部分)既未开具发票,也不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存在极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当梳理销售业务和款项,对已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车位销售时要及时作收入确认,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6.风险提示:预售阶段涉税风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收到的预收款进入监管账户,收款次月征收期须要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包括增值税预缴申报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需要根据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但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未能够按照规定申报预缴或未能足额申报预缴税款。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项目竣工前为迅速回笼资金采取预售方式销售,预收款需要及时足额作相应的税款预缴,避免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7.风险提示:收入确认时点滞后(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点滞后,进而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房地产企业要准确把握开发产品的完工界定,即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视为已经完工,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交易环节及操作流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亦不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对各种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点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对照这一规定,准确判断自身销售方式是否达到确认收入的时点,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8.风险提示: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预扣或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不熟悉政策,可能存在应扣未扣情形,尤其对于一些非货币形式的股东分红、赠送等行为,未准确掌握政策,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或以其他形式分红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预扣或代扣税款,并且做好台账。同时,会计处理上要准确把握分红和往来账的区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部分股东长期借款需依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房地产业属于资金密集行业,资金往来多,在这方面更需多加注意,避免产生税收风险。

9.风险提示: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熟悉,存在对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者收到预收款时未预缴税款的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同时要注意: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跨市跨省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0.风险提示: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描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建筑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未区分会计和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导致企业在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未及时确认收入,容易产生税款滞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对企业确认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前提条件、时间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应对照规定,判断完工进度,及时确定当期建筑劳务收入,避免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11.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增值税)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12.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业务链复杂,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较多,加上纸质版合同管理难、效率低,越来越多建筑企业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容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13.风险提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依法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一般用于多个项目,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及时纠正税收违规行为。

14.风险提示: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有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深,认为不收款就不确认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存在较大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发票,若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带来税款滞纳风险。

15.风险提示: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增值税)

风险描述: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成分比较复杂,部分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供应商一旦不按规定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建筑企业就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抵扣,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如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接收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采取必要措施严格发票审核,审查取得发票的真实性,确保“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6.风险提示:兼营与混合销售未分别核算(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若建筑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容易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产生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注意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正确理解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定义,防范税收风险。

17.风险提示:跨省项目人员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跨省项目若未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将对该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应就自身的跨省异地施工项目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8.风险提示:未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留存备查资料(增值税)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部分建筑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容易错误选择计税方法,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部分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容易忽略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防控建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可根据项目税负和发包方情况,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应注意按规定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不能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公告虽明确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用再备案,但仍需将以下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要点

1、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确保各项成本费用能够税前扣除。

2、合理归集开发间接费,优化期间费用。

3、掌握项目所在地的预计毛利率政策。开发产品完工前,先按预售收入和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的差额,并按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按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及时计算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注意完工标准界定问题:《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建筑法》之间有区别;《税法》界定的完工标准与会计准则之间有区别。

5、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口径,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建立纳税调整事项台账(列明业务日期、凭证号、金额以及调整原因等)。

6、注意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防止前期多缴税后期出现亏损得不到弥补。

二)成本费用凭据的管控要点

1、凭据管控的重要性

目前实行以票控税,只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后,相关成本费用才能在税前扣除。为避免因凭据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损失,必须要加强凭据的税收风险控制,确保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尤其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票据方面存在关联,且土地增值税对于发票尤其关注。

2、必须在业务流程中进行管控

首先要从源头开始控制,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取得与业务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凭据,然后财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审核管理。只有在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中进行防范,也只有在各环节对于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才能有效管控潜在风险。

3、合法有效的凭据类型及扣除原则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023年28号公告明确了凭“票”扣除的大原则,这里的“票”应理解为相应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只是合法有效凭证中外部凭证的一类。除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相关的成本费用,需按规定取得相应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仅有税前扣除凭证,不足以证明支出的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发生的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准备其他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4、合法有效的内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自制表单必须由制表人或经办人、审核人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内部审批手续齐全;业务真实发生;表单内容完整,符合会计和税法规定,且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相符。

5、合法有效的外部凭据应具备的条件:

(1)形式合法: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收据、发票等。不合规发票:①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②变更品名的,③跨地区开具的,④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⑤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的,⑥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⑦从2023年7月1日起,未填写购货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⑧从2023年3月1日起,加油票为以前的机打发票的,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的。

(2)内容完整规范

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写齐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销货清单),大小写金额一致,抬头为单位全称(简化发票无效)。

(3)签章齐全

开票单位签章规范清晰,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单位名称一致。注意: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

(4)业务真实发生

票据内容要与经济合同、业务资料相符,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应一致。

(5)及时取得票据

一方面业务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要及时取得票据,另一方面业务取得票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尤其要避免跨年报销。

(6)发票补救措施

发票补救时间规定:最长5年的追补期限仅仅适用于企业在费用实际发生年度向后5年期间没有被税务机关发现(包括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中发现)。如果支付发生当年汇缴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则28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此处只有60天的期限。

特殊情况无法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旬邑县税务局、渤海税校、品税阁、中汇信达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15个范本)

有朋友留言提到,现在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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