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双软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双软企业税收优惠2023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双软企业税收优惠2023
目前很多企业都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压力,包括现在很多财税公司的税收筹划也会建议企业用税收政策来让企业合理纳税,而企业态度的转变也是因为现在我国对企业的监管要更加全面,在技术上也更加完善,金税三期、四期系统都对企业的整个业务有全面的管控。一旦税务预警,那么企业就要给出业务的合理解释,,但凡给出的解释税务不接受就可能会补税、缴滞纳金、罚款等等,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这个可不是开玩笑的。而且近两年很多企业都被查处,相信很多企业心里也有点数了。想要减少税收压力基本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合规。
一说到税收政策大家想到的就是西部大开发政策、双软行业政策、高新企业政策等,都是有门槛条件,各种资质证明的大企业才能享受到的,大部分企业还是面临着高税负问题,同时一些偏远地区为了带动经济发展,都在持续进行招商引资,但是交通不便利、太过偏远等情况,实体招商困难,大多数地区都在进行总部经济招商,给到在当地税收园区入驻的企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且不需要在当地实体办公经营,没有区域限制,面向全国进行招商引资,拖动当地经济发展,适合大部分税负高的企业群体。
而总部经济招商税收园区内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核定征收以及有限公司税收奖励
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
商贸行业业务量大,下游多为一些个体户和个人,进项票严重不足,导致公司增值税压力大,这种情况就可以单独成立有限公司在有总部经济招商的税收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享受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奖励。
增值税奖励: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存的50%-8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收入50%-80%,地方留存40%
比如在税收园区成立的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1000万,那么就可以享受400万的奖励返还,缴纳1000万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享受320万的奖励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主要的税负压力在于缺少成本,导致账目利润虚高,所得税压力增大,比如软件行业,一个软件可能获益几百万,但是成本可能就是员工的工资,那么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税负太重。
这种高利润服务行业,就可以在税收园区内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用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业务分包,享受核定征收。
首先个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10%服务行业利润率核定后,在依照国家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或者是以固定的税率直接定额核定,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9%,综合税率3.25%以内,可以直接进行公转私。
公司可以把设计服务。软件开发等服务分包给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直接以开票额为利润进行核定,对成本要求不高,很适合高利润低成本的行业。
总部经济招商适用大部分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减少税收压力,不明白的可以与我们税务师进行交流沟通
【第2篇】双软企业税收优惠
相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清楚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定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这样来说,无论是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双软认证企业都可以享受政府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好处。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定企业税收优惠到底哪个好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部分园区可获得1-2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经国家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认定企业税收优惠哪个好?
双软认定企业税收优惠: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5.设立企业研发资金补贴奖励,重点对软件和高新企业进行扶持。
两者的区别: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最后,经过上面的总结我们可以认识到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定企业税收优惠各有不同,并没有存在两者之间哪个好的问题。在这里呢,小编给出的建议就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申报双软认定或者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有疑问随时咨询我们!
【第3篇】2023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双软认定企业可享受的好处有以下6点:
1、当企业的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软件企业一旦被认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便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还可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均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5、软件企业不止是企业的文化,更是企业想要申请一些国家资助的有力依据;
6、双软认定还可以显示出企业技术实力和市场价值,是非常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无形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
申请双软认定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23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二十、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