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业务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营改增业务的免税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营改增业务的免税项目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i)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2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2篇】安装业务营改增如何交税
在做这类缴税谋划的情况下,触及的內容還是十分多的,实践触及的新项目要害就是和财务会计有关的,假设能够把财务会计有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起來,那麼做为一个公司而言,自身也是能够 做缴税谋划这一块业务流程的,可是自己做有的情况下将会因为不足技能专业,因而做出去的这一税收方案策划许多情况下就将会不需要,或是是沒有具体的可执行性上海市缴税谋划,那麼在这类情况之中就能够寻找一些技能专业的企业来做,这种技能专业企业里面有复合型人才,用这种复合型人才来做,因为了解现行政策,了解法律法规,了解有关的一些特惠,所以说在做的情况下将会做出去的这一准备的方案方案会更为的具有可执行性。
那麼究竟按照哪些的级别去缴税才能够更为的节约税金,那这个时分就必须本企业里面的上海市自己缴税谋划工作员用心的去思索了,随后就是也要考虑一下税收的难题,因为有一些税收,伴随着时代的变迁,伴随着民法的更改,将会这种税收需交的税的标准会不一样了,那麼假设還是按照之前的老标准来缴税得话,就将会会交的比较多,按照新的民法或是按照新的一些要求来缴税,那样就将会会交的较为的少。
缴税谋划实践的此外上海企业缴税谋划一个要害內容就是有关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现行政策的科学研究的难题了,这个是在税收方案策划的情况下十分要害的一个课题研究,假设把这个层面的难题科学研究好啦,那麼就代表对必须交缴税的情况及其对有关的民法有关的政策优惠更为的了解了,进而在开展税收谋划的情况下就不容易触遇到民法,不容易触遇到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公司缴税谋划就没了税收层面的风险性,例如就不容易存有着逃税漏税的个人行为,那么就代表企业运营便会更为的安
房地产营改增怎样缴税。
1.国税局交纳所得税,地税局以在国税局交纳的所得税应缴税所得额为计税基础,交纳所得税的附税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区域文化教育额外,所得税小规模缴税人交纳所得税正常情况下推
2.市场销售货品,服务项目获得收益,上海市税务谋划以增值税率足额记税,经营者自身只要使用普票,增值税率为3%,城建税等附税的征收率由负责人税务局视运营地而定,全国各地不一样,常见
征收率:针对小规模缴税人,按照“增值税率”依据未税销售总额足额测算交纳的所得税,且不可抵税进项税,针对小规模缴税人的征收率人们称作“增值税率”并不是增值税率,要留意差异。
值税率”并不是增值税率,要留意差异。
【第3篇】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业务
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相关的税务问题是税企双方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目前最关注的是总分包工程业务的财税处理,本文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
1、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时代。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具体如下:
【第4篇】营改增前的业务的开票
文|金穗源商学院 许明信
营改增过渡期,很多学员对于一些日常业务的开票,仍是不知所措,下面通过案例,我们来分析:
【案例1】金穗源公司销售开发产品,营改增前收到首付款50万,营改增之后收到按揭款100万。交房时收面积差价2万块钱,应如何开具发票?
【解析】房子的销售跨营改增前后,一部分交的营业税,一部分交的增值税。在达到纳税义务的时候开具发票,第一张是付款50万交过营业税的发票,用编码603,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第二张发票就是102万,营改增收款的100万加面积差异2万,开具5%的增值税普票或者是专票。
【案例2】金穗源公司销售某套房产,营改增前收取全款166万,营改增后完工交付,退还面积差异2万,发票应如何开具?
【解析】这个案例涉及到退款,营改增前收到房款166万,但因为面积差异退还两万,需要退营业税。那么没开发票,要补开发票,应该是有166万扣除2万,按164万开具增值税编码是603不征税的发票,退还面积差异2万对应的营业税需要到地税局退还申请退税。
【案例3】金穗源公司销售某套房产,营改增前收取全款80万,营改增后业主提出更名,发票应如何开具?
【解析】对于发生退房、退款更名和换房之类的业务,应首先该按销售退回处理,然后,更名、还房时再重新签销售合同;“销售退回”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再销售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发票如何开具,其实关键是对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比如,众所周知,总局2023年53号公告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如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因为没发生纳税义务,所以不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不需要开票,仅仅是为了配合业主办理按揭等程序,开具的“收据”形式的“发票”。
【第5篇】营改增第一笔业务
摘要:近年来,各行各业受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均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为了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国提倡通过改变传统的税务制度顺应社会的发展,营改增税务制度也随之出现。我国政府部门自2023年起全面落实和贯彻营改增税制改革,通过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以往的缴纳营业税更改为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制度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改变。因此,本文针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促进建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财务指标;影响
引言
税收制度的设立是我国从古至今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自营改增制度落实以来,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企业征税项目中常见的流转税。通过营改增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更好地发展。然而,营改增在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想要在营改增这一改革制度下平稳发展,需要顺应营改增的发展需求调整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相关内容。
1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我国税务改革也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建筑企业想要充分顺应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发展,需要对会计核算工作做出一定的调整,尤其是成本核算、运行成本等方面。
1.1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制度自实施以来,在带动建筑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挑战,传统营业税核算过程中,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只需通过计提和缴纳两个流程就能够完成纳税工作,但是在实施营改增制度后,建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工作项目也相应增加,不但需要计提和缴纳两个流程,还要有进项税的抵扣等。具体体现在材料采购,劳务费的结算等方面。另外,建筑企业的相关项目也会随营改增税收制度增多,比如:在建筑企业中增值税应交税费的科目下,增加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1]。由此可见,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会受到较大的冲击。
1.2营改增对建筑业运行成本的影响
自营改增落实以来,建筑业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因此,建筑业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重视选择一般纳税人。然而,现在仍有一些材料供应商,存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同时,也有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也存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建筑业税负增加,加大建筑施工成本,不利于建筑企业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
1.3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动的影响
现金流动对建筑业的稳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营改增实施之前,施工企业在施工地交税时,也就是在交营业税时,要按照工程量的3%交纳营业税,建筑工程施工完毕后,按照工程决算额进行核算。自营改增制度实施后,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现金流与整体税负紧密相连,只需要施工企业在施工地按照工程量的2%预交税款,差额部分用进项税额抵扣即可。由此可见,营改增税收制度能够提高建筑业的现金利用率。
2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是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落实和贯彻,企业中的财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由上文阐述可以看出,会计核算受营改增影响具体可以体现在现金流使用、成本核算等方面。而财务指标受营改增影响可以直接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方面。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2]。
2.1建筑企业资产负债表受营改增的影响
自营改增税收制度落实和贯彻后,建筑业中的资产负债表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第一,通常情况下,建筑业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核算应交营业税和应交增值税,而营改增实施后,与之前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全部归纳到建筑企业的成本金额中。由此可见,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虽然在结构方面没有影响,但是在金额方面却有明显变化。第二,建筑业在经营过程中,大多数工程设备都是通过租赁而来。租赁方式并没有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然而,建筑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减少税负,会加大工程设备的采购力度,从而增加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金额[3]。具体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结合建筑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例,第一,建筑工程在展开施工后会相应的产生材料费用。政府部门对于钢筋的增值税征税比例为13%。如果不含增值税,钢筋的成本会降低11.5%,政府部门对于木材的增值税税收比例为13%,不含增值税木材成本会减少11.5%。另外,建筑施工过程中还会在设备方面产生成本问题,建筑业的设备分为两种,一种是设备维护检修费用,另一种是租赁费用,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得出,租赁费用达到设备总使用费用的一半以上,自营改增制度的深入落实后,增值税针对油性动产的租赁税率做出了提升,第二,建筑中还会相应的产生人工费用[4],在没有实行营改增前,对于人工费用不同地区的税收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种是建筑工程的部分项目对外承包,并进行征税,需要结合劳动合同进行分析,需要按照纯劳务合同的3%缴税。另一种是结合合同中的服务费进行分析,包含劳务费和一部分材料,按照5%的税率缴税。自营改增实施以来,服务类的税率有所提升,提升至9%。
2.2营改增对财务报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计需要针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这也是财务指标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想要有效地分析财务指标,需要结合财务报表进行具体的分析,营改增制度落实之前,会计人员在对营业报表进行分析时,通常会直接将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涉及金额作为含税收入的金额。自营改增改革制度落实以来,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也相应地发生变化,企业会计在核算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不再是作为含税收入金额。在计算营业利润率的时候,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这样的公式进行计算,从而能够得出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由此可见,营改增制度实行后,企业的营业收入由于不再含税,所以营业收入的金额相对会相应下降,而企业的营业利润率会相应上涨。
2.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自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后,建筑企业中的利润表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建筑业自缴纳增值税后,企业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只包含附加税。并且在建筑业主营业务中产生的收入问题,也将一部分销项税额分离。由此可见,通过实施增值税,能够减少企业的收入,同时增加企业的经济利润[4]。与此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在进行税额分离时,相应的成本也分离了原材料成本的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建筑业在发展过程中成本相对减少,而经济利润相对增加。而需要加强注意的是,建筑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税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然能够将进项税额的最大程度抵扣,但是由于一些材料无法获取专用发票。使得企业的经营利润不但没有上涨,反而出现下降趋势。第二,营改增自落实后,建筑企业在营业过程中的利润表在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有充分做好企业的税务相关工作,才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利润表的变化,因此需要加强对财务指标的重视和关注。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的改进方案
3.1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为了使建筑企业更好地顺应营改增制度的发展,建筑企业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财务人员需要认识到营改增制度下企业团队综合素质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从而对自身的专业素养进行提升,与此同时,建筑企业为了能让员工深入了解营改增制度,必须让财务人员掌握符合营改增政策的核算方式,并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使财务人员对企业发展中每个环节的核算都充分掌握,使营改增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到工作中,另外,建筑企业内的财务工作人员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为了符合营改增的制度,需要财务人员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效率,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从企业中财务人员个体出发,认识到目前经济体制大环境下的工作使命,对营改增政策施行的同时对其进行探究和分析,从中学习更多相关知识,让企业财务人员用自己专业素养帮助企业更快速的发展。
3.2建筑企业加强对营改增的深入认识
营改增使建筑企业切身感受到该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企业自主响应国家推行的此项政策。结合建筑业市场现状来看,仍然有一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营改增的优势,一直采用传统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管理,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创新出符合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和财务管理方法[5]。
4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实施以来,建筑企业中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想要实现稳定发展这一目标,既需要充分迎合营改增制度的需求,又需要企业不断的学习,从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裴晋崧.浅谈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对会计核算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1):49-50.
[2]张靖.“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7,(27):146-147.
[3]余爱群.“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
[4]邰军良.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影响[j].经贸实践,2016,(14).
[5]高琦.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7.
作者:褚相奇 单位: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6篇】营改增后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对建筑工程造价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当慎重思考如何在顺应时代改革的潮流中做好成本管理工作,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此来控制工程成本,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到11%,从长期来看,建筑业理论税负在“营改增”后只减不增,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将使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上升。
人工成本方面,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企业成本中人工费占的比重很大,而建筑企业中内部直接人工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较高的人工费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从而引起建筑成本的上升。
材料成本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如下情况:一、某些建筑企业自己采掘砂石等材料,使得其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许多材料供应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因此,基于种种客观原因及历史原因,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抵扣的难度加大。
机械设备成本方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可以刺激建筑企业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快生产方式转型。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且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较长,短期内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将增加。
1.2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预算体系的影响
营业税体系下,工程造价人员对税费的预算是简单地以工程总金额乘上相关税率,计算简便。“营改增”后,价税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采用除税价计入预算。因各种人工、材料、机械等各自的税率不同,可抵扣的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将变得十分繁琐,对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是否含增值税。若含税,还需要注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同时,发票的时效性也应体现出来。对于分包商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也有区别,这两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前者为3%,后者为11%,在签订合同时应加以区分。
此外,甲供材料在材料中占的比例,在合同谈判中也应引起重视。实行“营改增”后,甲供材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发票开给建设单位;而“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料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前者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与“营改增”之前没有区别,后者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施工企业。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今后承包合同对甲供材料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2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人员应如何应对
2.1 建议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发展
企业内部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而机械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先进的机械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代人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过渡,可以减少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占的比重,从而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此外,由于租赁机械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应建议企业合理减少机械设备的租赁,加快企业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改善企业机械管理水平。由此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起到了合理避税的作用。
2.2 加强造价与进项税双维度管理
工程造价人员应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条款,通过造价和进项税的双维度管理,实施目标成本管控。应打破思维定势,增值税体系与营业税体系的成本管理不同,不能单纯以含税成本或不含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在处理成本问题时,要以价税分离的方式,综合考虑不含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审查供方纳税主体资质,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在合约谈判阶段,应将合作方的纳税资质作为考察的一个关键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应综合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具有报价低的优势,而一般纳税人则具有进项税多抵扣的特点。不能以报价作为单一评判标准,应综合衡量,择优合作。
2.4 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
对于合同中涉及甲供材,应分析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及对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再进一步提出谈判策略。如果条件允许,应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供应商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因此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也应重视税务的抵扣问题。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建设单位的项目总表下,由施工方支付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计量或由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该项税务成本即可减轻,从而降低施工成本。
“营改增”的不断推进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打破原有思维定势,在工作中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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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
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主要看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见下表:其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2. 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有何区别?
答:增值税零税率与增值税免税都不用缴纳税款,那它们有什么不同呢?
一句话总结:零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形式上表现为退税);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具体分析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但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用负担税款。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不应将零税率和免税混为一谈,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问题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问题5.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流程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2.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a.“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b.“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c.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d.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e.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f.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3.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6. 在营改增政策落地前,我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现在则需要转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了解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参考以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具体程序还以各省市具体文件为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a.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注意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纳税人有权力选择是“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题7. 我公司是新开业的企业,销售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也没有收入。但我们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实现进项可以抵扣的目的,请问“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去申请办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题8.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程序上应该怎么做呢,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呢?
答: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但又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程序上和“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一样。请按照以下三个程序来进行准备和办理。第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9.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请问如果不进行认证,执行什么程序呢?
答:1.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2.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4.本程序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题10.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的权利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1.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问题11.我公司在北京从事快递业务。请问如何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 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如下:1. 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首先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2. 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3.税务机关受理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4.税务机关发票赋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5.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重点范围是开票量较大的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问题12.金融商品转让,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天职税务服务团队
【第8篇】营改增相关业务文件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 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 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 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5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3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2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 (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
【第9篇】营改增租赁业务范围
导读: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的控制,税法规定了全面营业税改交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营改增范围不包括哪些,如果你还不知道的话,那就点进来看看吧。
营改增范围不包括哪些?
1、应税服务的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以及娱乐、餐饮等服务业。
2、注意,铁路运输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属于营改增,除了铁路外)
3、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相信大家看完已经对营改增范围不包括哪些,如果你还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我们老会计答疑,会计学堂将会针对你的问题,尽力为你解决!
【第10篇】营改增的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涉及差额征税的业务主要有十四种,具体如下:
一、金融商品转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四、航空运输企业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旅游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九、劳务派遣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人力资源外包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转让不动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十三、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财税专家简介:高红霞,女,会计师、税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项目经理,具有十多年的财税审计经验,擅长工业、金融、地产、服务等多领域财税服务经验,实战经验丰富,担任多加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第11篇】快递业务属于营改增吗
营改增后,酒店业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主要有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税目,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一、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展览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应另行通过合同、订单等形式详细列明所提供服务的各项具体内容及服务金额。
二、酒店向接受住宿服务的顾客免费提供的瓶装水、餐饮服务、电信服务等,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对于酒店提供相关服务单独收费的,分别作如下税务处理:
(一)客房内的迷你吧、小冰箱、计生用具、洗衣费、电话费、物品损坏赔偿等收入统一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商务中心提供的打印、复印、传真、翻译、快递等服务统一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会务场地及附属服务如设备使用、会标制作、茶歇等服务统一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以长包房名义将客房改造成办公室用于出租取得的收入,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该不动产在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纳税人可选择适用过渡政策,按5%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酒店单独收取的早餐费以及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酒店商场销售货物按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六)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仅指门票,不包含餐饮、住宿等其他应税服务内容)按“居民日常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2篇】营改增的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
说到混合销售与兼营,参加会计考试的时候经常遇到,两个有些易混淆的概念经常被安置在一起为难会计人员。
营改增之前的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如销售电梯并且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兼营则是企业存在两项或多项不同本质的业务。
我们重点来聊聊营改增之后,对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定义及如何进行区分吧。
首先是混合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看完之后,其实本质和营改增之前对于混合销售的概念区别不大。
首先,混合销售必须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比如,超市销售电视机,之后提供安装服务,我们不买超市的电视机,超市就不给我们安装,所以,销售电视机与安装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其次,销售电视机涉及货物,安装涉及服务,所以,这项经济行为就被定义为混合销售。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去判断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大草原超市2023年7月销售一批电视机,含税收入23400元;同时,对销售的电视机进行上门安装服务,含税收入7020元。由于大草原超市属于从事货物零售单位,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金额为:(23400+7020)/1.17*17%=4420元。
接着,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兼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之前讲到过,兼营是企业存在两项或多项不同本质的业务,兼营和混合销售不同,它的发生不需要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比如企业提供美容服务,同时又销售饮料。如果客户不需要美容服务,只是进门买饮料,同样也会卖给他。所以,美容和饮料是两项不同本质的业务,互不干涉。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存在兼营的情况。
大而美公司主营设计策划服务,同时在工作场地存放冰柜用于销售冷饮。2023年8月,设计服务费含税收入10000元,销售冷饮含税收入1000元。
①、如果大而美公司根据两项业务的不同税率分别核算的,则:
设计服务费收入纳税金额=10000/1.06*6%=566.04元;
销售冷饮收入纳税金额=1000/1.17*17%=145.30元。
合计=711.34元。
②、如果大而美公司没有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设计服务与销售冷饮收入纳税金额=(10000+1000)/1.17*17%=1598.29元。
由此可见,兼营业务的企业,务必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收入哦。
最后,我们就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来一个总结。
混合销售——一项经济业务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他们之间必须遵从逻辑紧密的关系,有了1才有2,2的发生以1为前提和基础,没有1就没有2。混合销售的税额根据主营业务的税率来计算。
兼营——两项及多项互不干涉的销售行为,按照两项及多项业务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则应该按照兼营业务中高税率的业务计缴增值税。
这就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大家都明白了吧,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以合同的数量去简单判断属于混合销售或兼营。一般情况下,签订一份合同的两项业务,可以作为混合销售处理;分别签订合同的,按照兼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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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营改增后业务流程
问题:05年的老项目营业税时,甲方帮我们预交了税,但我们没给甲方开具发票,已咨询了在线客服,回复我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开具零税率的发票,请问我需要做什么备案手续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规定:“第七条 税人2023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开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不能写“免税”“零”或“***”号等。
【第14篇】营改增业务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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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如下:
1、个体工商户在抄报税之后还需要在网上申报纳税;
2、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的,应当保证自己的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可以缴纳税款,如果到期没有缴纳税款的,则需要自己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或者网上进行申报,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15篇】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营改增
比亚迪新增无船承运业务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船舶代理;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等。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注册资本约37.6亿美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王传福,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byd (h.k.) co., limited共同持股。
天眼查信息: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11807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