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2023小微企业最新税收政策
首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说声抱歉!之前国务院常务会传递的信息,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很多老师(包括小编)都误以为将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12号的内容,即小微企业100万以内的具体税负是2.5%,但这是错误解读!
随着3月27日的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包含300万),统一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目前2个政策执行到期时间统一是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如何解读?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又变成如何?小编重新整理了最新文件内容。
财政部、税务局连发4个文件,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保金等多项税收优惠延长!详细政策如下: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案例:我是小微,第一季度盈利9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请问预缴多少企业所得税?2.5%还是5%?
答复:
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90×25%×20%=4.5(万元)。
实际所得税负为5%。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2篇】小微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政策解读
smary eor
根据临夏市政府办公室《临夏市2023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临市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临夏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如下:
贷款对象及条件
指注册地在临夏市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5个百分点),鼓励承贷银行按照lpr(市场报价利率)利率发放贷款,减轻财政贴息压力。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中央70%、省级21%、县市9%)。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1.工信或商务等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小微企业推荐证明;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市人社局1104室领取);
3.申请书(由企业提出申请,注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用途,员工基本情况,吸纳人员情况等);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
8.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提供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
10.提供新吸纳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必须签订1年以上);
11.企业职工花名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对符合条件的新吸纳人员进行备注);
12.符合条件的新吸纳人员需填写《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登记表加盖村、社区公章)、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3.提供上年度12月底和当前年度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
14.劳动监察大队核查出具企业无拖欠工资证明;
15.到社保中心核查出具无欠缴社会保险记录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凭证;
16.提供抵押担保物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和担保承诺书;(签字按手印)。
【第3篇】小微企业税收几个点
《政府工作报告》已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而且,企业享受这个优惠,是不用审批的,也不需要专门备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申报时自动就可以享受到这个政策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税率为20%。
【第4篇】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第5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解析
大家都知道,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小微企业到底减免哪些税?怎么减免?
第一点,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从业人数小于300人,企业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其中就包括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点,小微企业主要缴纳哪些税?小微企业主要缴纳的税有增值和所得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印花税、工会、残保。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其中的关键,所以咱们主要论述这两个税种的减免。
第三点,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减免。
1、按照最新税率规定,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额的3%采取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
2、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19.1.1-2021.12.31.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21.4.1-2022.12.31.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增值税减免政策为每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销售额45万以内,年销售额180以内,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2022.12.31. 年销售额180万-300万的部分,按照1%简易征收增值税,截止时间2021.12.31.
第四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应纳税=年收入-年度合理成本-3500*12费用,然后按照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税率25%。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50%*20%=10%。
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税率为5%;100-300万的部分,税率为10%,300-500万的部分,按照各自正常对应的税率计算。
2021.9.18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补贴
为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省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给予补贴,今年补贴券资金1500万元。
据了解,服务补贴券是财政资金补助我省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我省小微企业可登录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采购所需专业服务。
截至目前,该平台签约服务机构365家,对外提供8大类42小类1330余项服务产品,服务产品的“多样化”“清单化”“价格透明化”让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的选择所需服务。该平台累计注册企业用户9608家,审核通过小微企业6267家,使用2630余万元,带动服务合同额6082余万元,帮助小微企业2200余家次。
2023年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优化了使用流程,取消补贴下限,合同补贴额度上限提升至2.5万元。今年1500万服务补贴券将于12月12日开始发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晓巍 责编 王远之
【第7篇】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青岛新闻网8月19日讯(记者 崔文静)青岛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向新动能迈进。
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具体福利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三大条——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三、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
【第8篇】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30日讯(记者龚劼 通讯员叶翩)接下来对中小微企业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30日上午,市网上群众工作部组织开展“服务市场主体,在线解决诉求”系列上线活动第七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晓东携相关处室负责人上线市网上群众工作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答疑,回答网友提问。
在上线互动环节,很多网友关注复产复工后,对中小微企业还会有什么持续性的付出政策。对此,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将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编辑:张颖惠】
【第9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税务总局于2023年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广大纳税人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在2023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特别推出。
《指引》归集了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202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
《指引》延续了2023年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扩展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推广到全国实施。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创业资金聚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已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五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指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相关链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23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2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10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29 11:45:00 来源:重庆税务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序 言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23年4月
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1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4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5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6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8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9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4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6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16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7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8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9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21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1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4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5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7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9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0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32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34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六税两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招用前述人员的企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第11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会计处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到2024年。
这个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征政策就是财税2023年12号文。
本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3年12月31日,现在要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了。
那么按照最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100万以下2.5%,100-300执行5%目前的政策就都是到2024年了。
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条件有所变动。具体有哪些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率又有哪些变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等。
【第12篇】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税收优惠
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随着2023.3.27日政策出台,明确了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特别注意:实际税负是5%,不是2.5%!!
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政策,作为制度性长期实施!!
【第13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条件
钱力财税咨询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23年】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23年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至此小微企业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率都是5%,优惠政策期限到2024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历程:
序号
文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
执行时间
1
财税【2018】77号
应纳税所得按50%计入,税率20%
应纳税所得按50%计入,税率2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财税【2019】13号
应纳税所得按25%计入,税率20%
应纳税所得按50%计入,税率2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财税【2021】12号
应纳税所得按12.5%计入,税率2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
财税【2022】13号
应纳税所得按25%计入税率20%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
财税【2023】6号
应纳税所得按25%计入税率20%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所以分公司不能单独认定为小微企业,需要与总公司合并在一起认定。
我们一直期待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确实是延续了,只是延续了2023年的优惠政策。
【第1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15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实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压力,节约企业税务成本,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可以使企业涉税行为更加规范化。
我国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的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季度资产总额的平均值。 也就是说不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是企业包括企业负债资产总额,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的利润不超过300万元,这样才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包含企业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只要企业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就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文件公告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扣除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2.5%=12.5万,企业所得税:12.5万*20%=2.5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缴纳,直接将20%的企业所得税降到2.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50%=100万,企业所得税100万*20%=20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缴纳,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只需要缴纳22.5万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300万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7.5%,相较于20%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低的了,甚至有些企业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小微企业除了能享受上述的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没有地区限制,也没有行业的限制,企业以总部经济招商的形式入驻园区,就可以叠加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企业在园区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地方留存的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国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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