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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纳税(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4 19:33:01 查看人数: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合伙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纳税

【第1篇】合伙企业纳税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所得,不能分亏损。

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增值税层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按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的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情况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案例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3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1、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能否享受所得税免征?

不可以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合伙企业甲是否需要纳税?

合伙企业甲不需要纳税,合伙人属于纳税义务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穿透到每个合伙人来纳税。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

1、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需在取得红利的次月十五日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2、法人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取得红利的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持有一家有限公司乙100%股权,请问甲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乙取得分红,分红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1、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则分红个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合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合伙企业中若是合伙人是法人合伙人的,则分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就是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今天想来谈谈合伙企业,首先仍然是从法律上对合伙企业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合伙企业仍然是一个盈利性的组织。但是呢,这个合伙企业它会有多个投资人或者叫做多个合伙人,有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看起来跟公司不是很像,但是合伙企业,它是无限责任的这样的一个盈利组织,所以我们理解合伙企业的定义,我觉得有三个要点,

第一点,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主体,区别于所有公司的最大的不同点

那么我们谈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也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也是无限责任,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个人独资只有一个投资人,而合伙企业有多个个人或者多方投资,也正是第二个我们要讲的要点

第二点,有多个人或者多方投资,就是合伙人不一定是自然人,有可能是公司,也有可能是别的合伙企业,所以合伙人的身份比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复杂得多,它由多方投资组成

第三点 它也是独立的企业,但是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三点是我们对合伙企业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决定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合伙企业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合伙企业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因此,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第一条

合伙企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交增值税,但是大部分的合伙企业,不一定从事具体经营活动,有可能从事的是投资业务。在投资这个板块,我们有两个部分的收益,第一个是分红,第二个是股权转让,而这两个部分都是不缴增值税的,希望大家要特别注意。

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合伙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是其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这个合伙企业本身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什么呢?交个税吗?不一定。为什么又说不一定,因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是复杂的,所以我们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上,请大家记住一个基本原则,叫做穿透机制

什么叫做穿透机制?就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所得税,

那谁来交呢?由合伙人来交,比如说当一个合伙企业取得了100万的收益,这100万的收益它自己是不是交所得税,那他有两个合伙人,一个合伙人a是自然人,一个合伙人b是公司,那a和b分配了100万的利润之后,由a和b来交所得税,那么自然人身份的合伙人c就只交个税,而法人公司b、合伙人身份a的就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这一点大家千万要注意,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是穿透机制,取决于合伙人的身份。

【第4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

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规定: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某抖音上有老师说,以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可能要交35%的个人所得税,还是交20%的个人所得税?到底是不是这样?

为了搞清楚这问题,我先查了税务局的文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标题就有32页,而且这些文件绕来绕去的,并不是一般人能准确理解的。

我还打了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北京、深圳、苏州、杭州等八地税务局电话咨询,查了国务院、审计署等文件,花一整个星期才完成这篇文件,这文章又不收费,有多少人像我们这么认真做事?

电话咨询的结果是各地税务局有不同解释,先说结论: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这个没有不同意见。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还是“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或者是双重征税,存在不同理解。

我的理解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

后面用1.1万字的长文介绍各地税务局的回答、分析相关的依据和原理,如果你看完本文并理解背后的逻辑,以后可以更方便判断哪个专家的说法更靠谱,不要踩薇娅那种大大的坑哦。

别人看文件理解,我也是看文件理解,我的理解应该比多数人要准确一些。

比如很多人以为持股67%就有绝对控制权,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以上”是最低限,是可以规定大于、不可以小于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有多个法院判决的案例,有人持股70%、90%、99%都被判没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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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人以为《公司法》规定不能实行同股不同权,是因为他们没能准确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书里也介绍了法院判决的案例,有安徽、贵州等地公司在10多年前已经采用了特殊的同股不同权制度。

我们也有北京、武汉、佛山等地的合作公司采用超级ab股,公司章程已经在工商局备案了。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种。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交个人所得税的是个人。

为了说清楚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交税,下面先介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要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以下类别,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

1.1 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税率是3-45%共七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6万+后的所得

(4)按年计税。

个人所得税金额=(年收入-6万+)*税率

1.2 经营所得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经营所得包括:

a.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b.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c. 个人从事咨询、承包、转租、其他生产经营所得。

所以,经营所得并不只是包括来源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收入,还包括个人从事应该并入经营所得计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2)税率是5-35%共五级。

(3)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后计税

(4)按年计税。

对于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海南有特殊政策:

照财税〔2020〕32号规定,从2023年至2024年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来自当地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对个人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15%,超过部分就不征税了。

1.3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算,税率是20%。

1.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收入全额计税,按次计算。

但是,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8〕132号规定,存款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3)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财税〔2015〕101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年的,分红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财税〔2012〕85号规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分红按照25%*20%=5%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道注: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率已被财税〔2015〕101号规定取代】

(4)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

财税〔2015〕101号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但并没有把财税〔2012〕85号作废,而是规定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限售股解禁后的分红怎么计税,财税〔2015〕101号并没有直接规定。

而在财税〔2012〕85号规定,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的分红按50%*20%=10%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些绕来绕去的规定,我是这么理解的:

a. 财税〔2012〕85号规定了,限售股解禁后,按照购买流通股一样的计算持股时间,这解决的是持股时间问题。

b. 关于税收优惠,财税〔2012〕85号规定“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而财税〔2015〕101号已经修改了财税〔2012〕8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所以应该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计算税收优惠。

结论是: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和持有流通股一年同样免交个人所得税。

到底是不是这样理解?欢迎持有限售股解禁一年后在2023年后获得分红的朋友、或者证券公司的朋友留言证实下?

持股上市公司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在卖出股票时由证券公司代扣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转给上市公司代缴。

因为都是先由证券公司代扣,最后转给上市公司交给税务局,应该是全国一样的,不存在地区理解不同的差别?

(5)新三板、北交所公司

2023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对于新三板,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于新三板或北交所而言,只要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就免个人所得税,不区别是否原始股?

(6)非上市、非新三板或北交所的股权分红没有优惠,税率为20%。

1.5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

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税率为20%,用来计税的金额=收入-成本,按次计税。

(1)卖出非上市、非新三板的股权交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税收优惠。

(2)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税〔2009〕167号规定,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卖出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在1997年之前就已经规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收入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交20%个税

财税〔2011〕108号规定,卖出限售股的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卖出价-成本)*20%。

在公司上市时要将每个人获得股权的成本报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人的全部持股只能有一个统一的成本价,如果存在不同成本的要先加权计算出平均成本。

如果上市时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不再接受成本登记,将按照卖出价的15%作为成本扣除。

就是按照85%*20%=17%计算个人所得税。

(4)新三板和北交所

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个人卖出新三板非原始股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卖出新三板原始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税。

(5)沪港通、深港通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3号规定,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港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港基金份额取得的,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在这之前已有数次免税的规定,到期又有新规。

归纳一下:

(1)买卖流通股所得免税,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

(2)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2.1 企业所得税有三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3-45%、5-35%、20%三种,是按照收入的性质区分的。

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三种,但是按照企业性质区分、不是按照收入性质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这是多数普通企业适用的税率。

但是,对特殊企业有税收优惠: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交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有九种,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九种,但分类有不同。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和个人所得税一样,企业所得税也是把财产(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分红收入作为单独的类别划分的。

(1)投资到国内企业的分红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外做股权投资所得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的所得计税。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交税。

意思是:股权投资获得的分红是有交税义务的,免税是税收优惠政策。

而税收优惠是有条件的,如果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足一年,分红就不享受税收优惠。

(2)对外的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不是获得一笔收入就计一次税,而是把全年所有收入合并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收入-成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股权投资期间不得直接把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卖出股权时,可以将投资额作为成本扣除。

归纳一下:

不管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投资的分红都是作为单独项特殊处理的,并不与其他收入合并处理。

三、合伙企业收入的计税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目标公司,收入包括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

财税〔2008〕159号二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1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获得的分红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获得的分红,所得税率为20%,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回答一致。

假设股权结构如下图:

甲公司为非上市公司,2023年分红100万元,乙合伙企业分得30万元。

丁公司从中分得9万元,d分得6万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分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所以丁公司获得的9万元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d分得6万元的分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分红所得税率为20%。

3.2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股权转让所得

对于股权转让的收入,我认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与个人直接持股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我打了广州、武汉、上海、北京、宁波、苏州、深圳、杭州八地的税务局电话,各地的回答不一样。

根源在于:股权转让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所得计税?

(1)广州和武汉的回答和我的理解一样,都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两地的电话一打就通,接电话的人员熟悉专业,回答快,不用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资料。

我和他们一再确认:确定是这样吗?某音上好多人说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哦。

他们回答,文件是这么规定的,你也可以问所在区的税务局。

(2)宁波和苏州的回答区别不同情况。

还是这个股权架构图:

乙合伙企业卖甲公司股权有两种可能:

一种,乙合伙企业把甲公司股权卖掉后,分给各合伙人,合伙人份额不变。

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经营所得”,税率为5%-35%。

二种,只是d自己想卖掉股权:

d在乙合伙企业的份额是20%,乙合伙企业在甲公司的持股是30%,所以相当于d间接持有甲公司6%的股权。

操作方法,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宁波和苏州的回答是,这种情况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

但是乙合伙企业没钱付给d,需要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6%的股权,再把钱给d。

这样需要两步操作,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d从合伙企业退伙。

这样两步操作,如果按照前面的逻辑是不是要交两层税?这个问题忘记问宁波和苏州了。

我的理解是: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是先分后税,所以在d从合伙企业退伙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没有分配不用单独交税。

上海、北京、深圳的电话排队好久才接通,接电话人员不熟悉业务,要我拿着电话等他们现场查文件,查到文件后也只是照念,我再问别的问题也不会,所以忽略他们的回答。

(3)杭州的回答交两重税

都说杭州数字化程度高,政府服务意识强,所以我最后又打了杭州的电话。

接电话小姐姐说,乙合伙企业卖掉甲公司的股权,先按照经营所得交5-35%的个人所得税, d从乙合伙企业退伙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人所得税,就是要交两重税。

我问她,你确定是这样吗?合伙企业不是先分后税吗?我问了多地税务局都不是这么回答的哦。

她回,如果觉得回答不对可以重新打电话问其他人。

税务局的咨询电话是12366,你也可以自己试试哦。

四、通过合伙企业持股计税的法理分析

税务局的文件很多,而且有些文件绕来绕去的,为了弄清楚,先来分析法律的逻辑。

4.1 法律体系解析

下图是法律体系架构:

(1)最高层是法律,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制定。

(2)第二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接下来的是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系有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持股的所得税不涉及地方的规定,所以这里略过。

(3)部门规章,是税务总局制定的。

前面三层都是在《立法法》里规定。

(4)规范性文件,税务局出了很多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法的范畴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四类的效力是从高到低的。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税务总局制定的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哪些是规章?哪些是规范性文件?

幸好税务局官网有一个规章的目录,从“规章”进去看到的是规章,其他是规范性文件。

但如果不从这目录进去,又怎么区分呢?

税务总局2023年修正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通俗理解:

规章采用统一的总编号,没有年的编号,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而规范性文件是有年编号的,比如“财税〔2008〕159号”、“国税函〔2001〕84号”。

4.2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怎么计税的问题,有国务院文件,没有规章,有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

(1)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

国发[2000]16号规定: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理解这规定有三层意思:

第一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停征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而杭州小姐姐的解释是征两重税,不是违背了对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吗?

第二层,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并不全部都是“经营所得”,比如当合伙人是公司时,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交税,并不会按照个人的“经营所得”交税。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一规定说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包括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

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也说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红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很明确,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所有收入并入“经营所得”交税,比如分红就单独计税。

第三层,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所以税务总局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

认为要交两重税、或者作为“经营所得”收入交税的,主要依据来自两个文件。

(3)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a. 这段话的标题是“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如果是投资所得则不属于“经营所得”,就是不适用这段话。

b. 这段话的正文是“从事股权…交易取得的所得”,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做甲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专业从事股权交易卖买为主业,应该不属于“从事股权交易取得”。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税率5-35%)。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税率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逻辑足够严谨,表述足够准确的。

按条例的规定,财产租赁,与转租、转包、承租经营是两种不同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比如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就是财产租赁所得,按照20%的税率交个人所得税。

而如果做二房东,把别人的房子租下来后再拿去出租赚钱,这是经营行为,是转租所得,按照经营所得交税,税率为5-35%。

同样道理,如果乙合伙企业只是为了持股甲公司,与专门从事股权买卖交易,业务性质是不同的。

我理解国税发〔2011〕50号规定是,以股权买卖作为主业的,其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

而乙合伙企业只是作为合伙人间接持股甲公司的持股平台,并不是为了从事股权交易买卖业务,应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而不是经营所得。

财税〔2019〕8号规定也体现同样的逻辑:

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背后的意思是:如果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股权转让和分红都是按照20%的税率。

如果不是专门投资到一家企业做股东,而是可能投资到多家企业或者以股权交易为主,按照“经营所得”交税。

(4)另一个存在不同理解的文件,财税〔2000〕91号规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这规定把包括利息、其他收入等全部都合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了,但已经被后面更新的规定取代。

a. 在这之后的国税函〔2001〕84号明确的规定,分红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b. 在这之后的财税〔2008〕159号规定: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写得很清楚,合伙企业的收入分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收入都是“经营所得”。

哪项收入是“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怎么计税?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完后,是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计税,是经营所得的就按照“经营所得”计税,而不是所有收入都合并到“经营所得”计税。

c. 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按照什么收入项目按照(财税[2000]91号)规定。

d. 财税〔2008〕159号还规定,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0]91号把合伙企业所有收入都作为“生产经营所得”,与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相抵触,应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4.3 从法理上理解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是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并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

而合伙企业怎么计税的问题,主要由税务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违背法律的原则。

对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或分红都是单独计税的,不并入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计算。

对于企业所得税,分红或股权投资所得也都单独特殊处理,并不是与其他收入一样普通处理。

合伙企业本身不单独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分先后税的原则,应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分红,已经明确是单独计税,不会并入经营所得计税,也不会双重征税。

股权转让所得也应该同样道理,相应按照“财产转让”计税,不应并入“经营所得”计税,更不应该双重征税。

不应该分红单列出来不并入经营所得,反而是股权转让并入经营所得吧?

到底是不是这么理解?欢迎大家转转,转给税务总局的专家解答。

也欢迎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后交过税的朋友或税务工作人员留言,到底是怎么计税的?

五、关于核定征收

有人以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要从20%改为35%,是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查账征收,不能核定征收了。

其实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只是改变征收方式,并不改变税率。

由法律规定的税率,并不能由税所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改变。

5.1 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的本意是对利润征税,不对成本征税。

应交税金额(m)=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y)

应纳税所得额(x)=收入-成本

所以,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对于个人投资而已:

分红没有成本,所以全额交税,就是x=全部分红。

股权转让所得,x=收入—投资成本。

经营所得,x=收入-成本。

5.2 采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但是收入怎么计算?成本怎么计算?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对于普通企业,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就是自己按规则记账,按照记账结果交税。

但是,没有账簿或记账不清或数据不实怎么办?

还有个人的零星业务也没有记账,又怎么计算?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37条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

(1)小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处理方式,降低记账或计税成本。

(2)个人的零星业务没有记账,也可能核定征收。

(3)一些企业利用记账逃避、避税,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4)有些人故意报低收入逃避,也可能采用核定征收纠正。

核定征收不是税收优惠,不一定少交税,也可能被要求补交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部门规定。

5.3 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第47条对核定征收方法有规定。

(1)个体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局有专门规定,个体户可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比如规定每月交500元所得税,每月就是定期、500元就是定额。

(2)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比如一些地方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就是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

应交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但成本难以计算怎么办?

不与你计算成本,不需要发票抵扣,不管你的利润是多少,给你核定一个数,按照10%或5%作为利润来计税。

假设:利润=收入-成本=收入的*10%或5%,这10%或5%就是核定征收率。

比如年收入500万,按照10%的核定征收率,就是500*10%=50万,用这50万元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率交税。

这种方式的本意是对小企业采用简易方式计税,对企业和税务局都简化程序、降低计税成本。

薇娅在上海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种,但高收入人群利用这种方式避税,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则的意图。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一个人注册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要合并计算。

而年收入超过500万的企业,一般都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所以薇娅用这种方式避税方法本来就是不可以的,只是以前没有被发现而已。

薇娅事件之后,一些地方已经全面取消核定征收了,比如深圳在2023年已经不可以了。

非正常业务而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也是不可以的,比如正在申请上市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间,把17名员工的部分薪酬通过向三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避税,在2023年都被补税了。

其实这文件出台以前,在薇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上海崇明,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也是不可以采用这种核定征收率方式的,我专门问过当地办理业务人员。

就是说,就税务新规出台以前,就算在那些实施核定征收率的地方,也只是“经营所得”可以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合并到“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也正说明,股权转让收入、与经营所得是分别计税的,不能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只有极少数小地方,才有可能会把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率计税。

比如药明康德收购一家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股权不能故意报低价避税,怎么办?

他们先把股权低价卖给一家公司避税,再转给广西来宾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正常价格卖给药明康德下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

2019 年卖股权,但在2023年8月被要求补税,就是股权转让采用核定征收率避税不成功。

查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从2000年以来税务局有多份文件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监管的。

2023年12月21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再一次说明,股权转让收入单独计税,不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3)特殊情况的核定征收方式

比如a卖10%的股权,注册资本10万元,给税务局报的价格是15万元,个人所得税=(15-10)*20%=1万元。

税务局发现15万价格明显偏低不合理,按照企业净资产计算价格应该是30万,就核定收入为30万元,个人所得税=(30-10)*20%=4万元。

这也是核定征收的另一种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净资产、或低于投资成本、或低于同比其他股权转让价格、或低于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或不合理无偿转让的,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

5.4 税务新规的影响

(1)税率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不能由税务总局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

所以税率不会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而改变,原来税率该是多少就是多少。

在税率不能由税务局改变的情况下,比如对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持股不到1年的,财税〔2015〕101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规定写的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改变税率。

(2)核定征收不会改变税率

应交所得税金额(m)=(收入-成本)(x)*税率(y)

a.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核定征收,直接核定m,而不是改变y。

b.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种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率,核定的是x,而不是改变y。

c. 股权转让收入不合理偏低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是x中的收入,也不是改变y。

如图所示,税务新规只是改变了计税方式,没有改变税率。

以前按照20%税率的,不会因为新规出台而变成5%-35%税率。

我理解新规则的背后的含义:股权转让就是按照“财产转让”20%税率。

不可以并入“经营所得”5%-35%的税率,然后再按照10%或5%的核定征收率避税。

新规恰恰说明,不能将股权转让收入并入经营所得计税,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本文作者:卢庆华,网名竹子,股权律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公司控制权》书作者,“股权道”创办人。

【第5篇】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引言

最近经常有一些会员咨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缴个税,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所得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所得的确定、亏损的结转、所得的分配、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的享受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先看一下一般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其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次,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符合规定并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还有天津税务局(津地税所〔2008〕1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残疾人员参与投资兴办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关于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规定,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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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合伙企业怎么纳税

合伙企业是一个比较奇葩的存在,既不是公司,又不是个人,虽然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而言,如何缴纳个税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伴随着个税法、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合伙企业个税也终于尘埃落地。

一、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收入在缴纳完增值税后,可以减除经营中的成本、费用和相关税金,最终的企业利润应在所有合伙人中分配。个人合伙人分到的收益就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按照5%—35% 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

正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依然要并入合伙企业收入,按照上条的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但对于以股权收入和分红收入为主的创投企业而言,按照经营所得税负较重。

一直以来对于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各地普遍存在优惠政策,允许按照20%缴纳个税,而非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在国家层面,一直未有明确政策。

在2023年12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

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虽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权,但依然可能进行转让,而且可能取得转让溢价,这时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还是按照20%财产转让收入?一直以来也是争议不断。

在近日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终于明确了投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而非经营所得收入。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至此,合伙企业长期以来颇有争议的股权转让收入、分红收入和投资份额转让收入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地。

新个税即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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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有限合伙企业纳税申报

实务中,存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多层嵌套的情况。举例来讲,甲企业有两个合伙人分别是乙和丙,分别是登记注册在a省和b省的合伙企业,分别按照60%和40%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2023年甲企业实现了净利润100万元的经营成功,其中当年分配的比例是20%。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张某和李某,两人各占50%的份额,乙企业在2023年的净利润是164万元,丙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赵某和孙某,两人所占的份额分别是70%和30%。此外,丙企业2023年的净利润是308万元。如果不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等因素,在该三家公司均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来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这四个自然人投资人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依据财税[2008]159号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计算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其计算内容应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之和。以张某为例,他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应该是甲企业的经营所得加上乙企业的经营所得。

实务中,由于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纳税地址总是很难确定,所以有不同的税款缴纳方式。我们仍然以张某为例,张某作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投资经营了乙企业之后,将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设在b省,因此在乙企业投资经营甲企业之后,产生的经营利润是属于乙企业经营所得的组成部分的。因此,张某的全部所得,需要向b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年度汇算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总之,关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有多种观点,除了向上“穿透”之外,还有向下“穿透”的观点,即根据投资合伙企业确定纳税地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合伙企业纳税(7个范本)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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