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合伙企业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的收入印花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合伙企业的收入印花税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据我所知,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我司收到实缴资本是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一般企业在收到投入资本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将收到的实缴资本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第2篇】合伙企业不用交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北京税务等的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同时,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说,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合伙企业并未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准则。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笔者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适合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建议合伙企业设置单独的科目用以核算合伙人出资。比如设置“合伙人资本”科目,该科目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可以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第3篇】合伙企业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是正列举,只要不是印花税法后附的应税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企业除了有不知道印花税是正列举而多缴税外,对应税凭证的理解出现偏差也经常导致多缴税。
例如经常有人把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当成转让股权,把合伙人出资作为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它的出资也不是股权投资,所以转让股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缴印花税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最后多说一句,任何企业和个人,包括合伙企业,对外直接股权投资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那是被投资企业的事情。
【第4篇】合伙企业出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不能将实收基金简单地理解为实收资本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的合伙人出资,有的合伙企业将其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有的合伙企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的习惯,将其计入“实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业将其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合伙企业发生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是正列举,只要不是印花税法后附的应税凭证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企业除了有不知道印花税是正列举而多缴税外,对应税凭证的理解出现偏差也经常导致多缴税。
例如经常有人把转让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当成转让股权,把合伙人出资作为实收资本。合伙企业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它的出资也不是股权投资,所以转让股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缴印花税的规定,都不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最后多说一句,任何企业和个人,包括合伙企业,对外直接股权投资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那是被投资企业的事情。
【第5篇】合伙企业印花税怎么交
会员:
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企业,2023年向一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将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请问我公司对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大成方略: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11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问题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8月15日对于“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解答如下,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你公司无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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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交印花税吗
问题描述
我公司之前按照一般企业缴纳了印花税,现在知道合伙企业可以不缴纳,拟申请退回,请问老师有相关的政策或法规条文吗?
专家回复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印花税。
多缴的印花税可否退抵,需根据具体缴纳方式确定。
凡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划销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采用其它缴税方式的,确系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税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