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延期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
二、再点击【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三、选择需要做延期缴纳税款的那条应缴税款记录。
温馨提示:
1. 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比如原纳税期限为2月28日,则延期缴纳期限不能超过5月28日。
2.延期缴纳税款只允许纳税人申请尚未超过限缴期限的应缴税款。
四、申请区域填写“申请理由”、“申请日期”、“申请人”
温馨提示:
申请日期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的日期。
五、点击保存,下一步。
六、进行附送资料上传。
温馨提示: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或代理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不能使用复印件)为必报!
注意:建议通过电子银行等网上渠道下载打印银行对账单。
2.承诺书为非必报资料:报送条件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未加盖单位公章(指电子印章);银行对账单未加盖银行公章。
备注:上传资料内容必须清晰,否则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将影响业务办理。
七、附列资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八、提交完成后返回首页,点击服务提醒,可以看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办理进度为“已提交”。
温馨提示:税务机关未受理之前,如果需要修改申请内容或补充附送资料,点击撤销。然后重复第一步重新进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即可。
九、然后就是等待税务机关对提交的税务行政许可进行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回执,并进行回执查看下载。
温馨提示:
如果提交的资料无误并符合该涉税事项的申请资格,当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服务提醒】查看到该涉税事项的办税进度及回执下载。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3个回执文书,分别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完善,税务机关会对提请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启动补正流程。纳税人仍通过【服务提醒】中下载查看回执,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补正提交。
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会在《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上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相关资料。当纳税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后,重复第一步重新发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小陈税务补充】
关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说明(仅供参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企业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对造成的具体影响是:xxxxx……(比如到x月x日才复工、多少员工无法及时按时返工等);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xxxxx……(比如开工不足x%、营收或利润下滑x%等);产生的后果是:xxxxx……(比如现金流短缺、工资无法发放等)。
上述情况导致我企业到2023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2023年1月份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我企业承诺上述情况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承诺在2023年x月x日前完成补缴手续。
特此说明。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文章来源于小陈税务08,侵权删
【第2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4号)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 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1)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4)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3.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4.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请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合理的资金转出(支出)导致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者虚报损失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后发现纳税人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撤销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滞纳金。
(四)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②填报延期缴纳申请相关信息——③上传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④税务机关受理——⑤税务机关核准。
1.登录网址: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操作入口。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点击【办理】即可进入申请填写页面。
(2)在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报数据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信息。
(3)在申请填写页面中,纳税人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附送资料进入“附列资料上传”页面,勾选“承诺: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上传完成后,即可关闭上传页面。
(4)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5)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进度。
(6)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7)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通知书。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第3篇】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情形一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出纳小刘问我,高速公路纸质通行费发票还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了。2023年7月1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情形二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外地培训费用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5年了。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三
今天财务部出纳小刘收到了业务人员来报销的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的费用发票(2023年度取得的证书),出纳小刘问我,2023年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发票还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吗?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个税汇算中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了。
参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情形四
今天企业遇到当地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发现企业2023年11月份入账的100万元问题发票,当年汇算清缴也没有做纳税调增处理,并文书正式告知企业,要求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是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请问以后若是再换开、补开来100万元发票,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超过60天了。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情形五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若是单位2023年9月份新购进设备100万元,直到12月份才投入使用,请问还能否允许税前扣除在2023年度?
答复:
过期了,不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只能扣除在2023年度了。
若是11月份设备投入使用的话,可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情形六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未用于经营,2023年底也没有归还,到了2023年9月份才归还的,请问2023年底这未归还的100万元还存在20%个税风险吗?
答复:
存在的,由于归还的时间已经超过年底了,过期了。
若是2023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了的话,当年不存在20%个税风险了。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七
今天财务部小刘问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多久?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是不是就有滞纳金了?
答复:
是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时间是三个月,这期间没有滞纳金,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延期期限就有滞纳金了。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5‰×滞纳天数
作者:郝守勇
【第4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提供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经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三、《公告》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和缓缴税费有关政策事项有何区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等文件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纳税人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享受,无需专门提出申请。纳税人享受缓缴税费政策期限届满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程序,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5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助理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6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注: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申请办理时限: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该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7篇】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资料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编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点击查看大图↓)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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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最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纳税人因以下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如自然灾害等;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缴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延期纳税申请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预算等。
延期缴税的申请应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延长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经申请未批准的,纳税人还需要缴纳自税款届满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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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纳税人可登录税局官网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10篇】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
(一)简化受理环节。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税务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二)简并办理程序。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对其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对该事项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对已核定应纳税额的异议申请后,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规定的核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三)减少材料报送。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实行全程网办。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支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如申请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省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承诺容缺、压缩办结时限等措施优化事项办理程序。
二、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
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
2.税务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 号,正在同步征求意见),我局拟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税务事项的办理程序,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提出要求。根据《通知》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落实《通知》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部门实施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发布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简化优化措施在本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包括正文和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简化受理环节、简并办理程序、减少材料报送、实行全程网办。
(二)附件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事项实施规定。对5个事项逐项明确了调整后的实施规定。
(三)附件2税务文书样式。明确了调整后的文书样式。
【第11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新冠疫情发生,毫无疑问,这次灾害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a企业受疫情影响,回款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根据税总发〔2020〕14号文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a企业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下面以福建省为例: 一、准备材料(附件资料) 1 .1、在电子税务局进行表单下载,并完整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2、打印所有申请当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并复印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1.3、写一份“说明情况”,内容应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应收应付款详细说明、资金周转困难的原因。 二、操作流程 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如下图所示:
2.1、填写申请表。如下图所示:
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公司名称,红色'*'区为必填项,填写的税款属性、所属期、税额、延期缴纳税额等数据需与当期申报表一致。 2.2、附件资料上传
附件资料中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加盖公章,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2.3、完成上述步骤后提交审核,等待税务人员审核;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可通过“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不予批准的,建议企业及时缴纳税款,未及时缴纳税款会涉及税务罚款和加收延期纳税期间产生的滞纳金。
【第12篇】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2月22日晚,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优化提升服务等5个方面。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帮助支持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保经营稳发展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3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三)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社会资本经营用房运营企业或者业主(房东)为中小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各区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五)降低要素成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区财政按照销售目录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3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引导在汉银行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倾斜,力争2023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23年同期水平,努力确保2023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确保完成上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单列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3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23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鼓励社会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减免担保费。积极协调省再担保集团落实对我市的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对减免服务疫情防控和小微企业担保费的融资担保机构,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一定补助。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依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
(五)用好融资应急资金。进一步扩大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将支持对象拓展到中小企业,将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纳入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续贷需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放款。建立解抵押绿色通道,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解抵押事项时,申请资料完整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三、保障企业用工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春节期间(截至2023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总工会)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照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开展职业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指导企业稳妥复工。各区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及时、足额为企业配备防控用品或者给予补贴,指导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生活场所的全面消毒卫生和全覆盖的疫情防控培训,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允许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一)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2023年6月底之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行业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时期行业发展情况,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法律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五、优化提升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四办”改革,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统筹和市区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狠抓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第13篇】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如何填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在哪办?问题一个接一个,别着急,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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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延期缴纳税款报送资料
受疫情影响
企业经营困难
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在哪办
别急,小编告诉你
往下看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
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
1.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这样就完成申请操作啦~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15篇】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月份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业务,税务局一直在精简各种流程,缩短各种时效。之前必须去大厅的许多业务,现在可以在线上办理了,之前需要一个月才能办成的业务,现在可能只需要不到10天。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中,税务局又宣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一些事项的行政许可,缩减一些税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其中有些事项对于公司企业和会计而言影响很大,一起来看看吧。
文件中比较重要的事项是:
1、有5项税务行政许可取消法制审核等环节。
具体来看:延期申报的核准,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以及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2、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对于各种变相许可,进行大力、严肃清查。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之外的,以备案、证明、年检、认证等名义要求审批的,将被认定为变相许可。
4、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简化、优化各种流程的同时,对于监管也在加强,对于一些事项会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5个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其办理流程也随着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我们将相关新的办理流程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1、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在实施机关、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等方面有一些变化,实施条件、申请时限和办结时限跟之前一样,没有变化。具体如下:
2、延期申报核准的最新办理流程
这个事项只有提交资料和实施程序发生了变化,原来需要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现在变成了延期申报申请表。同时办理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具体如下:
3、变更纳税定额审核的最新办理流程
总体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4号相比,变化不是很大,重点是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4、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最新办理流程
主要变化点也是在提交资料和办理程序上,其中提交资料方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成了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实施程序上的变化点,如下:
5、原来的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办理流程上主要是大幅精简了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变化对比表如下: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去看下2023年19号和20号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