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股权转让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管理
>>>张某某2023年2月5日与张某、叶某签订合同,达成转让酒店股权的事宜。
>>>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张某某对条款理解不深,只当接手酒店后才发现,所要缴纳税费高达900余万元,于是在经营两年后提出税费的事,2023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叶某退还他所缴纳的税款900余万元。
>>>张某某诉求:一、判令张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二、判令叶某给付原告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三、判令被告叶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吕西锋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吕西锋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其一,本案没有原告代为缴纳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原告缴纳的并不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其二,双方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中关于股权转让应缴纳一切税款由原告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亦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加以支持。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原被告对于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税额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的法律观点是股权转让协议
可以约定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负担。
>>>其裁判要旨如下:“在股权转让场合,转让方依法负有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系其作为纳税义务人所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改由他人承担。但税费作为一种金钱之债,却可通过约定由他人代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支付相关税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协议中明确约定“因股权和资产有偿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乙方(原告)在股权转让价款之外另行承担”。该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亦未改变纳税主体身份,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原告按约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属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其关于双方税费负担约定不明、违反税法强制性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不可转嫁税种,税费负担属无效协议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代为张某和叶某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后,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弘嘉律师通过此案提示您:一、重大交易拟草合同一定要通过律师进行严格审核。二、对于交易中细节问题一定要进行反复推敲,一字之差性质有可能改变。多付出几百万的费用,请律师也能请好几十个律师了,重大交易一定慎重再慎重。
【第2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
1分钟读懂!股权转让的涉税知识点
01
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有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法律行为。
02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哪些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03
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04
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法〔2010〕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06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方式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尤其在41号文发布之后,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检查,对创始人股东等投资者按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税的,也已有税务机关要求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补缴税款案例。
那么,
2023年合伙企业股转时,有什么涉税风险?
自然人合伙人怎样享受20%的征收税率?
合伙企业最新合规的税收优化方式如何?
如何将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不同的转移方式对应什么风险?
针对一系列问题,【正坤说税讲坛】本期课程《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税务优化案例分享》将以一个真实案例出发,结合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总结税优过程中的风险点,希望对合伙企业在股权转让税务规划方面有所帮助。
【第3篇】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印花税的金额不大,所以没有什么筹划空间。关于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主要有两个方法,第一种是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来实现递延纳税,不过需要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企业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是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的;
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重组之前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在重组交易中涉及到的股权支付金额,需要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在企业重组中,原主要股东在取得股权支付后,在企业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得将取得的股权转让出去。
另一种方法,是企业股东通过划转来实现的。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者资产划转时,如果该划转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并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的股权或者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股权或者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自产原本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在会计方面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没有确认损益,可以通过下述两个方式进行特殊税务处理:
包括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在内,都不可以确认所得;
在取得划转股权或资产后划入方的计税基础,应该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来确定;
在取得被划转资产后,划入方企业应该按照其原账面值对其金额进行折旧扣除。
上述规定中的前提条件,如果股权转让的双方都能满足,那么就可以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股权,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4篇】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展过程中,种种原因会导致股权转让和收购,而在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由于老板和投资人认识错误,常常关注的是公司前景、法律风险,往往忽视蕴含其中的财税陷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无法避免,恰恰是财税陷阱成为决定股权转让和收购的关键性要素。那股权转让过程中具体会遇到哪些财税陷阱呢?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的税务部门,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有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和处罚的风险。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股东或者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5、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6、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8、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还涉及到很多财税陷阱,总之,公司股权收购事关重大,作为双方决策人一定要把握好以上说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提早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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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业务也是会涉及到税费缴纳的,其中涉及的印花税和所得税是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清楚的。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的话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但是我们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呢?看下文!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税务筹划方法,就到这里了,供大家作个简单的参考!
【第6篇】营改增后股权转让税收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广泛存在于企业重组实务中。本文通过案例对股权转让的两种具体方式——无偿划转和股权收购(一般股权收购和特殊股权收购)的涉税情况进行分析,为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提供参考。
(一)案例情况介绍
a集团公司拟将其投资设立的b、c两家全资子公司股权进行整合。其中,c公司先于b公司设立,初始投资成本为30万元。2003年a集团公司成立b公司,并将c公司委托b公司经营。经过10年经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c公司净资产增加到2200万元。2023年,b公司申报ipo,此时a公司决定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权划转给b公司。集团财务人员就不同股权划转方式下的涉税情况进行了分析。
(二)股权转让涉税情况分析
1.无偿划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涉及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股权转让方a公司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200-30)×25%=542.5(万元);股权受让方b公司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200×25%=550(万元);c公司不涉及税收问题,应纳税额为0。因此在股权无偿划转方式下,a集团税收成本共计1092.5万元。
2.一般股权收购。采用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时,可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以股份支付作为收购对价。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200-30)×25%=542.5(万元),b、c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集团税收成本共计542.5万元。
3.特殊股权收购。本次股权收购的最终结果为a公司将业务类型相关的c公司变为b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业务及人员上的管理更加顺畅,同时也有利于业务发展和今后b公司的改制和上市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活动没有引起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变化,交易三方重组前后均为独立纳税企业。重组后a公司、c公司的财务上没有变化,b公司及c公司仍为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企业;交易后c公司纳入b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股权收购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a公司在企业重组中取得b公司股权支付,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也无意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些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因此a集团可以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a公司取得收购企业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以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即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中,无偿划转未必是最佳方案,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有可能会使集团整体税负增加,使集团整体利益受损。因此在进行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方案设计和选择时,必须统筹考虑集团利益,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实现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
来源姚红霞
【第7篇】股权转让税收案件特点
零元股权转让
近期,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股东王女士,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刘先生。王女士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2023年9月这家物业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36266.43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6266.43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向王女士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王女士的这次股权转让,物业公司2023年9月《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36266.43元,王女士拥有公司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626.64元。她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应按上述相关规定核定其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存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如略过对该利润的分配问题直接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无法达到避税目的,依然需要将未分配利润的相应额纳入到纳税项目中。
尚未收款
某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拥有的一家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但该企业一直没有确认相应的股权转让收入,也未就这笔业务缴纳税款。在约谈过程中,该企业会计提出疑问:企业转让股权的行为完全是其母公司要求,接受股权的企业是其关联公司,因此当时只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由于关联公司缺乏资金流,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转让价款。没有收到转让价款,也需要进行相关股权转让的税款缴纳吗?
税务人员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由于该笔事项的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因此,该企业应于2023年度确认股权转让收入180万元。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合同中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税款900元。
有时企业为了避税或拖延纳税,采取挂账行为,收入不直接走公司账户,公司账面上未确认收入,现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这一漏洞完善了,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收入就是在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进行确认并纳税。
平价转让
地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自然人投资者股权结构变更申请中,平价转让30%的股权,提供的2023年12月、2023年12月、2023年3月三份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均为负数,乍一看似乎没问题。
可细心的税务人员在认真审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后,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有近300万的增加,经与该企业会计核实,该款项为企业2023年度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会计认为此拆迁补偿款为政策性搬迁补偿不应该计入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人员还发现这家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至今从未进行过“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会计: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该企业由于无法准确计算成本费用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搬迁补偿收入应计入2023年收入,企业应当先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再进行自然人投资者股权结构变更。最终该企业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240944.37元后,又重新确认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补缴“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131348.03元。
【第8篇】亲属间股权转让税收
原创发布,禁止抄袭!
作者:会计网老师
1、为什么第二季度150w不属于小微企业呢?没有超过300w?
答:小微企业的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肯定有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如不清楚可以询问所管税务再次确认。
2、不使用备抵法,采用直接转法收不回的坏账计入哪个科目合适?
答:直接法,借 信用减值损失 贷 应收账款。
3、购进的汽车,税款已经全额抵扣,现在要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多少缴纳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前期已抵扣税款的。适用税率13%。
4、银行转账支付时有一笔手续费,今年手续费需要到银行开票么,我想问一下,这个票开专票和普票有什么区别?
答:已银行手续费回单入账。
5、请问,法人变更,股权转让要交那些税?是直亲属间转让?
答:通常涉及产权转让书据的订立缴纳印花税,存在转让所得的涉及个税的计算。
6、你们 我想问一下在自己公司找来的施工团队,产生的施工费用要怎么支付?
答:协商支付方式。
7、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盖章?
答:这个没有规定哈。
本文为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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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3〕 2 号
高某:(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以下内容:
姓名:高某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号
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2023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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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股权转让税收存在问题
案件概述:a和b均看好饮品行业发展趋势于是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饮品公司对外开展饮品经营行为,其中a认缴出资300万元,b认缴出资200万元,后b因为欠付c债务到期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而与c达成以股抵债的约定,同时b向a发出征询函告知其因为欠付c债务故而意欲以200万元价格转让该部分的股权冲抵债务,之后c在以约定签署以欠付款项作为转让款购买b名下股权。
案件疑问:本案中b平价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案件回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之所以是“浅谈”因为目前关于股权转让纳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个文件中,比较零散,而且各地方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目前基本都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来进行分析的,其中几个值得注意的误区:
一、平价转让≠无需纳税。
一般理解都是股权转让收入纳税都是应该是由增值收入的情况相爱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实务中并不会因为平价转让而实际认可无需纳税的处理,因为《办法》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而股权转让收入中的“收入明显偏低”一般是指: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故而本案中b即便是平价转让,但是如果公司拥有的净资产与b对应的股权价值超过了200万元的情况下,一般也可能被视为转让收入偏低,进而被采取核定征收。
二、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事由。
《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至少具备下列情形才能视为是正当理由:
1、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0元转让≠无需纳税
这种情况基本无特殊情形基本都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基本0元对价转让只会出现在股权激励中的回购触发机制中或者继承中,但是一般来说这种股权激励回购的价格也涉嫌侵害股东的财产自主定价权的可能,之前的《办案札记》中详细说过,此处不再赘述。
四、违约金也是股权转让所得。
这一点在《办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了,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而且股权转让收入不仅限于现金所得,还包括其他财产所得,例如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要区分出资形式。
《办法》规定股权原值的确认按照如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六、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存在先后顺序,而非任意选择。
按照《办法》规定,出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形的,应当依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优先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其次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最后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七、被投资企业也需配合提交材料,而非“无所事事”。
根据《办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八、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另外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综上,其实目前关于股权转让报税的文件比较分散,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所以也就意味着各地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无论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当优先以所在地的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规定来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随着税制的完善,后期相信关于股权转让纳税的相应规范将会逐步集中,规范,可查。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第11篇】股权转让税收风险
当今商业社会非常的活跃,往往都是团队创业,企业的并购重组也很频繁,那就会涉及到股权的转让,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收,国家的监管力度非常大。
2023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因无法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所以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30天自动生效。
具体事件是这样的:2023年1月,林某将自己持有的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8000万,然后以8000万纳税。而实际上,林某与y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某另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更改转让价格为14000万元。这个违法事件被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查出来了,最终确定林某应补缴的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为1202.40万元。
所以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一定要对股权转让过程的税收问题引起重视。
一、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种
1、增值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3、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
上市公司暂免征收工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有条件可以享受50%的优惠)
上市公司的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
5、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方式的过程中,如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较大,税务机关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为转让不动产,并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 不少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会低于市场价格转让,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合常理的,很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稽查。
2、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会通过减少投资或者增加投资来变相地进行股权转让,或者签订阴阳合同,采用背地一套价格,表面一套价格来掩盖真实的股权交易价格。
3、在进行个人货币资产转让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也会被税务部门直接核查。
4、 制造虚假交易,就是在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于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三、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 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在进行股票买卖前需要考核双方的资质,转让股票需要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办理,若直接跳过某些程序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若跳过纳税程序,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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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股权转让税收前置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是当下经济活动中很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直接且最简单的方法是将股权直接出售,将取得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所持股权的企业长期亏损,这样的处理没什问题.但如果该企业经营还不错,有红利未分配,有盈余公积,那么仍然直接出售就不是什么好的办法了,明智的做法是先分红再转让。
案例说明
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税后收益,因此,利润分红对于张总与王总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然而,直接并购,股权溢价部分就是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先分不分红,对王总公司来讲是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张总公司来讲,先分红的420万元是免税的,先分红后再收购,张总公司可少缴纳税金105万元。
在转让的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注意转让方是什么性质,是自然人还是公司,原因在于,对于公司性质的分红有税收优惠,而对于自然人没有此优惠。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税务、工商、财务等各个方面,故实务操作时极易出现各种无法预料的状况,建议找专业的人员指导办理。您可以在私信或者评论中联系我们,可以给您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
【第13篇】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主要的税种有两类、主要是印花税 、所得税,如果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者个人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印花税金额不大,也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股权转让的操作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重中之重!常见的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也是以所得税为主。小编分享几种股权转让的筹划方法,希望企业能从中受益、找到适合自己股转操作的合规节税之道!
一、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递延纳税政策进行合规的税收筹划。
财税[2014]年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要求规定:
1、关于企业或者个人股权、资产的转让。对于100%控制的企业之间、以及多数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 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的
2、分立企业取得的分权或资产的计税标准由分权或资产的原帐面净值决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净值计算折旧扣除额。
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政策处理,可以暂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可以先增资,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再进行股权的转让、
1、企业的股份持有人在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前,可以先将持股企业的盈余转换为股份,这一种转换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再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合理合规的分配,同样也不需要交税。
2、 上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26条规定:“企业的下一笔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入。”
3、上述操作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以及变更,可以合规合法的节约股转税的支出。
三、企业股东可以先转增股份,分配利润后、在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同样可以合规节税、
依据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1、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撤销或减少投资的资产中,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于减少缴纳资本比率的部分,应被视为股息收入。
2、剩余部分被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转让方削减资金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期末分配利润的部分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但是这个股转税收筹划的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相关的操作有严格的要求,而且操作的程序也非常复杂。
四、股权转让操作是,利用股份转让时间、延迟、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
1、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收入如果得到实现。”转让股权所得扣除是扣除取得该股权的费用后的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向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根据该股权可以分配的金额。
2、转让方必须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如果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格,则在清算大部分价格后,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实现所得税缴纳延期。
五、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通过设立持股平台、享受税收奖励返还的方式来合规税收筹划
一些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去,为了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政策、比如小编平台对接的某税收洼地税收优惠园区、当地对于在当地注册的持股平台、会给予高额的税收奖励返还。
奖励入驻到当地的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80%、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操作的企业、可以预先设置持股平台、在有高额税收奖励返还的税收优惠园区注册持股平台、转让股权缴纳税金的时候可以享受税金的奖励与返还,此种方法可以实现合规的节税,有效减轻企业的综合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14篇】股权转让税收政策2023
今天之所以选这样专业的一个题目,是因为贾锐博士注意到有些投资人在股权转让项目中,没有咨询专业税务师的习惯,而自己又不懂,导致交易结构不合理,不必要地多交税。因此,贾锐博士认为,投资人、投资顾问、律师等项目参与人,学习一点股权转让税收常识,还是有必要的。
为了提高本文的可读性,贾锐博士写了一点粗浅的学习体会,请专业税务师点评指正。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了给一些投资者更好的操作股权转让,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税困惑”,笔者就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怎样进行税收处理等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 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两个概念要理清: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溢价转让,转让方“赚”的钱;股息性质所得,是股东以分红等方式分得的钱。一般来讲,股息性质所得总体税负较低,还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溢价部分过多,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需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
为此,税务师提出了“先分后转”的避税方法。就是先把利润分配了,再转让股权。只是利润分配在年底,股权转让则不一定在年底。二者不能完全协调。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全部(或基本全部)转掉的,未分配利润虽然没有实际分红,但仍然可以按照股息性质所得确认。就不需要“先分后转”的操作。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大概意思是说,对某资产提了坏账准备,但该资产实际又可以卖钱,在转让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时,公司应当冲销该自残对应的坏账准备,相当于利润增加了,而这部分增加的利润依据上述第(二)条,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如果转让方是企业,其转让股权的溢价所得,属于该转让方企业的收入,由该企业统筹纳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果该转让方企业本来是亏损的,那么这次转让的溢价所得就可能用于弥补亏损,实际上可以不交或者少交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亏损企业转让股权,赚了钱也可能不交所得税。
(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贾锐博士学习体会:
卖股权也可能亏本,这个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上限是股权投资赚的钱。也就是说,转让方企业还得有其他的股权投资,赚了钱,可以拿这个亏的钱来冲抵。如果一家企业没有多项股权投资,这个规定就没意义了。还好可以无限期推后,股权投资亏损的企业只要敢于继续投,还是有冲抵机会的。
(未完待续)
【第15篇】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审核
个人名下股权转让涉税没得筹划了吗?未必,但是需要你慎重考虑。
有粉丝问我,个人名下股权转让一定要交20%的个税,到底还有没有筹划的空间?你非要这么问的话,那还有一种筹划方法,就是你们双方签一个代持协议,股份依旧在你名下,但是分红归他。至于与你股权转让的溢价,可以每年抵减部分的分红。
这里再转一个弯。再强调一点!只要是分红,那你一定要交20%的分红个税,所以你可以选择不分红,去做合理的项目或者是业务外包代持协议,也可以实打实的变更成有条件限制的长期合作协议。
举个例子,外包项目管理服务或者是销售服务至税收优惠地通过合理的转变业务类型,钱一样到手,税从原来的20%合规的降到了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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