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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查看人数: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养老机构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年第二项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 (2018) 41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财税[2013) 103号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 [2011) 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税[2016) 36号附件3第一条条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财税(2019] 20号(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第一条规定,上述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八条规定,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根据财税[2018] 95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第一条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税(2000) 97号 (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第2篇】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政策

收什么费,怎么收费,事关养老机构核心利益。

近年来,因为收费问题,很多养老机构深陷泥潭:一些养老机构收费不明确引发了法律纠纷,一些养老机构收费不规范受到了价格主管部门处罚,一些养老机构因为乱收费导致老人们遭受巨大损失。

那么,养老机构应该怎么收费才合理合规?怎么收费才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的相关要求?各地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都有哪些要求?今天,我们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做一次综合梳理,供大家参阅。

部委层面

部委层面,涉及到养老机构收费管理的文件有两个,一个是《指导意见》,另外一个是《办法》。

(一)《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意见》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了几项具体措施:

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2.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3.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4.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5.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6.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从202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收费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

2023年2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这个修订草案是对2023年出台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更新。

修订草案里所说的养老机构,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上海新修订的这个《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并负责市属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本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是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的养老机构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指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是明确了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即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代办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对保基本养老机构按照成本差异、设施配置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

对于行政区域较广、保基本养老机构较多的区,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分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财政性建设资金和社会捐赠不计入定价成本。

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制定。

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制定。

养老机构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上门提供日间服务、家庭照护服务项目等相关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是细化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方面的内容。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其他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养老机构调整养老服务收费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重新签订或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北京

北京市这几年陆续出台了三项政策。

其一,2023年7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1.《办法》明确了公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床位费、生活照料费、膳食费、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个性化服务费等。其中,床位费和生活照料费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

床位费是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住、保洁等生活必需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核算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以及水、电、气、暖等资源费,行政和后勤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人员工资性支出,安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保持机构正常运行支出。

生活照料费是指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按照收住老年人自理能力划分相应等级,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方式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db11/t 305)执行。

膳食费由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成本定价原则,依据食材、加工制作等成本费用确定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定期向服务对象公布膳食费结算账目。

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是指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分支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其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个性化服务费是公办养老机构按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提供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等个性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提供服务的项目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议确定。

2.《办法》对定价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报上级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街道(乡镇)属和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市属公办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的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其中,街道(乡镇)属和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报市民政部门。

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等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定价,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其中,街道(乡镇)属和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报区县民政部门,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报市民政部门。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费执行本市医疗项目收费和医疗保险基金等有关规定。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收费标准调整公示制度。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膳食费和个性化服务费须定期根据实际成本核算,进行价格调整,并提前3个月征求已入住老年人的意见,公示成本核算和定价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后实施。

其二,2023年出台《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

该《监管办法》对广受关注的会员制作了明确说明:

1.健全价格收费机制。政府办养老机构执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收取押金时出具风险提示书。

2.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其三,2023年3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当中有关于收费方面的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1.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2.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3.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福建

从2023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的《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依法登记备案的法人、其它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并保持相对稳定。

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综合养老服务组织等)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二是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改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各市、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制定辖区内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管理。

制定、调整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并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养老机构等级和护理等级等因素核定。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江苏

2023年,江苏省发改委出台《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发改收费发〔2019〕1203号)。该《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完善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在确保政府兜底对象养老的基础上,支持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供养类服务,并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是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收费标准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二)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实施定价。

(三)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告,按照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定调价申请报告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要提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发展改革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定调价程序,合理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三是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管理。

(一)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书,服务协议书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退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保持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短于一年,并于调价前四十五日告知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代理人)。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据实结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公开告知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按次或按月收取,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者强制服务。

(三)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以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推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服务收费价格挂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

湖北

2023年4月,湖北省民政厅联合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以下是《指导意见》中的重点内容:

一是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可结进行必要监督。

二是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视不同服务对象而异

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

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或实际成本据实收取;

对全部满足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由经营者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指导意见》还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市、县级价格、民政部门确定。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三是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应公示、公开、规范

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湖南

2023年6月,湖南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就三类养老机构如何收费提出了指导意见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在定价上,调整政府投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监管,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其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其二,所有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在社会上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个别投机商以投资养老服务为名,通过一次性收取几十年费用等方式变相集融资,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这一《意见》规定,所有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意见》也提出,市场定价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使民办养老机构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养老周刊

【第3篇】营利性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前言:2023年,民政部2023年1号文件: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发布(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规划了不同养老机构服务的定位,这对于养老服务、特别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意义特别重大。本文主要探讨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税务政策提出建议。

一、民政部2023年1号文件——民营养老机构设立取消行政许可

2023年开始实施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查、决策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其中,养老服务机构的先决条件之一是要求房屋、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均已完成审核或验收。为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许多从业人员在各个部门之间苦苦挣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资本的投入,从而制约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3年)》,提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23年,民政部2023年1号文件: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明确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发布(下文简称“《意见》”)对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就业创业、消费、促进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明确规划了不同养老机构服务的定位,这对于养老服务、特别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意义特别重大。

当下,我国养老需求巨大,而养老服务供给的缺口却也不小。官方数据显示,2023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5388万人 占总人口比例高达18.1%。而同期全国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35.3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足30张,与2.54亿这一庞大的老年人口数相比,特别是与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需求相比,仍然有较大的缺口。我国民办养老机构中90%以上系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面对养老机构取消行政许可且中国“银发产业”的重大机遇,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迎来了政策的“春天”。

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务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2023年2月2日)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四)契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三、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税务政策完善建议

(一)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亟待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所得税行业优惠政策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阶段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缺乏所得税的优惠措施,相比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的优惠,除小微企业普惠式政策优惠外,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缺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税收将引起并最终导致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变动,纳税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基于提高自身可获利益的目的,将主动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其他条件不变,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行为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的情况下,投资者自然会对这一行为作出增加资本的决定。在该类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环境较差,为直接、快速的吸引投资,加快该类机构发展速度,需要采取能直观、明显增加资本回报率的直接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投资者。通过对该类机构的投资者适用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有利于提高该类机构投资回报率,达到社会资本逐利性的目标,从而增加进入该类机构所属市场的资金,以克服其初建时期资本需求量大、筹集困难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亟待行业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2、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建议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政策

税收优惠不断扩大自身发展。从而不断向着专业化、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的模式发展,更有利于减少养老机构的宣传成本,方便机构的统一管理,提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及专业程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的捐赠,有权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 12%的比例内进行税前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即是企业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事业进行捐赠的行为,包含向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各类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从事公益性活动是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条件,如前文所述,该类机构尽管将获取利润作为其设立目的,但实际上起到了分散养老服务供给压力的作用,因此,对于同样提供具有公益性的养老服务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应当适用相应的税收减免措施,这也有利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前期的资本积累,在达到盈亏平衡的基础上,尽快实现营利。保障了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权利,其具有的公益性决定了捐赠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应当参照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优惠,在这一点上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亟待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扶持。

3、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议给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备购置方面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措施。所谓加速折旧,即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引导、鼓励、刺激、促进某一行业中的投资,为使得纳税人可以将投资提前收回,允许其在相关固定资产初期投入使用时提取较多的折旧。由于累计折旧不能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折旧额,虽然这一优惠措施在整体的纳税金额上无法实现能实际减少纳税人的税收债务的目的,但是该措施可以起到递延纳税人的纳税时间之效果,构成纳税时间上的优惠。该类机构在建设时需要购进大量符合养老服务要求和老年人专用的设备,这些设备作为该类机构的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上升,该资产的边际成本不断降低,从而不断提高该资产的边际收益。而养老机构的固定设备投资往往成本较大,固定这次加速折旧也是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期待给与的政策。

(二)针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阶段设立成本高的问题,建议对该类机构使用的房产免于征收其房产税。

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房产免于征收房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弱其与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在房产税方面的优惠措施的差异,另一方面,应将对房产税的优惠从自用房产进一步扩大租用房产上。对该类机构使用的房产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是为了降低该使用房屋的成本。养老机构房屋的建设、选择、装修等问题上均需要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及其他建筑设计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运营中,养老机构租用房产后进行改造的比重较大。对于养老机构租用的房产,房产税缴纳主体虽为出租人,但实际税负往往会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转嫁到养老机构自身,故而,对养老机构使用房产的税收优惠除了需要适用于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上,还应同时适用于养老机构租用的房产上,才能充分达到优惠的目的。

综上,民政部2023年1号文件取消了民营养老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但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主要还是针对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针对特定的服务群体——社区,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较少。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税收政策中期待可以享受与公益性呀昂老机构同样的政策,同时希望获得更多这很对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的扶持,这也符合国家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支持,但是相比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并未与时俱进,特别是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加强。

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3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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