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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案件(8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6 15:17:02 查看人数: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重大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第1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

自202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召开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重点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协作优势,依托大数据共享应用,密切配合、持续发力,精准锁定涉嫌虚开骗税高风险案源,以“零容忍”态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打击,成功破获了一批虚开骗税案件,严肃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截至目前,已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万余户。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四川破获

“7·15”虚开骗税洗钱案

2023年底,在四川省六部门打击虚开骗税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下,四川成功破获泸州“7·15”案,打掉虚开骗税犯罪团伙2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1个,捣毁窝点2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4名,实现了对虚开、骗税、洗钱的全链条打击。该案涉嫌虚开发票8284份,价税合计金额12.0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61亿元。经查,以林某某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以广东深圳为总部,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地设立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非法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虚假生产和出口,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

2023年10月底,福建公安、税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分局移送线索,统一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查处一起涉嫌虚开、骗汇、洗钱、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多家外贸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货代公司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据统计,该案涉及上游空壳企业28户,不法货代公司6户,涉嫌虚开发票68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7.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8300余万元。

三、河南、湖南破获

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2023年11月,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会同河南、湖南两地公安、税务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侦破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经查,河南、湖南34户企业通过虚假购进皮革、香菇等农产品,虚构生产和货物流,虚假外汇结算,短时间内“出口”金额达18.7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86亿元。此外,税务部门还开展了皮革行业专项整治,配合湖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17户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进一步规范了皮革行业税收秩序。

四、重庆破获

“8·01”虚开发票案

2023年1月,重庆公安、税务部门联合侦破“8·01”虚开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一举打掉了盘踞在重庆、广东两地的开票团伙。经查,犯罪团伙通过随机利诱代账会计等方式安插领票人员在不同区域领取发票后跨地区虚开。据统计,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32万份,价税合计金额5.6亿元。

五、广东深圳破获

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3年10月,深圳公安、税务部门联合在深圳、河南两地开展“踏浪4号”专案收网行动,破获“9·27”利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经查,以河南王某为首的虚开团伙勾结下游深圳詹某为首的骗税团伙,利用深圳成某操纵的不法报关行,共同实施“配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该案涉嫌虚开发票271份,价税合计金额2392万元(其中电子专用发票98份,价税合计金额104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274万元。

下一步,六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坚持精诚共治、精准打击,常打长打、长治长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部署,将防范和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六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对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为国家重大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第2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

一起特殊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2023年12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卜铭宇

一名自然人拖欠一家个体工商户的货款被告上法庭,转而以民事判决书为证举报销售方偷税。销售方已经注销,但税务稽查部门还是查清了销售方的税收违法事实并挽回有关税款损失。

近期,笔者了解到一起举报某个体工商户的偷税案件。由于该商户已经注销,查处一时陷入困局,但检查组调动各方法律资源深入研讨,充分运用税法、民商法等规定,在当事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成功进行了税收违法行为主体认定和责任追究。

持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涉税举报

前段时间,张某实名向税务机关举报,称甲建材经销处销售860多万元货物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举报人附带提供了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判决书信息,甲建材经销处为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4月—11月向张某赊销860多万元货物,张某出具了110份借据,但后来张某未按借据约定期限支付货款。2023年,甲建材经销处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支付860多万元货款及相应的利息。202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甲经销处胜诉,要求张某给付甲建材经销处货款及利息。约定还款日期的,每笔借据自约定还款期满之次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据,所欠货款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3年2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某执行法院裁决还款后,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税务机关举报,称甲建材经销处销售有关货物未开具发票,偷逃了税款。

接到举报线索后,税务稽查部门迅速抽调精干稽查力量组成检查组,对甲建材经销处立案检查。

检查组根据举报线索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调取甲经销处的征管资料,发现该商户已经于2023年3月注销原国税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原地税税务登记忘记办理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商户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该商户2023年每月按定额申报增值税,发票开具超过定额则按发票开具金额汇总补充申报,2023年无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检查组由此确定,张某举报线索涉及的销售的确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

如何确认违法主体及追究责任

然而,由于甲建材经销处已注销在原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且已经过工商登记机构核准注销,其是否还具有税收权利能力和被查处的主体资格?检查人员认识不一。大家广泛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一次次深入研讨,逐步在几个方面层层突破,达成一致。

其一,明确纳税主体。

税收权利能力,是单位或个人是否能够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行使税收权利,承担税收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其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单位的税收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注销。单位经工商登记而取得开展工商活动的许可,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管理的一种措施,属于行政确认。办理税务登记后,单位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和便利,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同样具有税收上的义务。因此,注销了税务登记但未注销工商登记的纳税人,仍然具有税收权利能力,如果涉及偷逃税,仍然可以作为查处对象。

如纳税人为单位,工商登记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税收权利能力的标志。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税收权利能力随之丧失,不能再以单位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而单位注销后,如事后发现其注销前存在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不能将其作为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对象。至于单位注销工商登记后,对其注销前的偷逃税行为,是否可以向其有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与多种因素有关,此处不作讨论。

自然人的税收责任能力则与单位不同,自然人出生时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也获得税收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后就可能获得财产,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能出售财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等。自然人只要具备税收权利能力,发生应税行为时,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范畴,即使其工商登记已注销,其经营人仍具有税收责任能力,仍可以作为税务机关的查处对象。

其二,明确责任人。

明确税收责任承担主体后,检查人员联系到甲建材经销处工商登记上的经营人李某,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取证。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李某表示甲建材经销处是朋友王某借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成立的,自己并没有参与经销处的实际经营。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王某,王某拒不接听电话。

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甲建材经销处的实际责任人?检查人员讨论后认为,工商登记具有法律上的公示、公信效力,经营者经法定机关登记后即具有公信力,除非有足够的事实能够做出相反的认定。从本案来看,李某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法定机关的登记,且即使李某不是甲建材经销处的实际经营人,但其既然自愿将身份证借给王某办理工商登记,意味着其知道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和王某之间的其他约定不能产生对抗外部的效力。在王某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仍应以李某为检查对象。

其三,零口供情况下的证据取得。

因甲建材经销处为个体工商户且已经注销,没有财务资料可供检查人员核对,案件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口供。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更需要取得翔实的证据。分析案件情况后,检查组认为可以到法院调取有关诉讼案卷作为证据。经过沟通协调,检查组取得法院的支持,调取本案所需要的定性证据。有关生效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证据显示,甲建材经销处2023年4月—11月共销售货物860多万元给张某,张某出具了110份借据,后未支付货款。这些借据大部分约定了还款日期。法院判决张某给付甲经销处货款和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方式。

其四,纳税义务具体时间的认定。

经将法院判决书与张某的110份借据核对,检查组确定,甲建材经销处2023年4月—11月共销售货物860多万元,均未申报纳税。分月整理这110份借据后,检查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定:借据约定还款日期的,以借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以出具借据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法院判决张某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价外费用,也是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以上规定,检查人员按月计算了甲建材经销处少计的销售收入及应调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五,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后核定。

因甲建材经销处没有个人所得税申报及核定信息,检查组对该商户被查实的收入,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核定了其2023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其六,明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综合研讨调查取证资料后,检查组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超过定额未在当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在分月汇总申报中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未明确以偷税论处。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甲建材经销处的有关销售未纳税申报行为,不宜按偷税处理。最终,稽查部门对甲建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纳税人对有关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

从本案的查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此类案件首先需要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找准责任主体,然后层层调查,充分取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基层税务部门则应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陷入事后发现涉税问题的被动局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第3篇】企业重大税收违法

202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确定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文件的内容,以下5种常见的情形将会导致企业成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按照54号令的要求,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式,导致同时出现以下两个后果,就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各类税款100万元及以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100万元税款是企业自身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缴纳的税款,不包括企业代收代缴(如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代收的契税、印花税等)和代扣代缴(如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款。

另外,100万元的税款金额也不是某一个纳税年度的金额,而是在税务机关的查处期间内(通常是3年,特殊情况也会有例外,下同),企业不缴或少缴的累计税额。

2、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10%及以上。

上述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企业才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只满足其中一条,如不缴或少缴税款可能远远超过100万元,但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均不足10%,也不能依据该条款将企业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二、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账上多列支出(如找发票抵账),不列或少列收入(如收款后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这类情形在实务中非常普遍。当多列的支出或少列的收入导致同时出现以下两个后果(具体原理同上,不再赘述),也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各类税款100万元及以上。

2、任一纳税年度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10%及以上。

三、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实务中有个别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时,据实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但在个税申报时,按较低的工资额申报;或者给个人发放劳务费时,按扣税后的金额发放,但并不做个税申报。这样就会出现公司将已扣的税款没有缴纳或少缴纳,导致国家的税款流失。

当类似情况频繁发生,在税务查处的期间导致税款流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同样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行为触发被处罚的标准只有100万元的金额标准,没有10%的比例标准。

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54号令的要求,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及以上;

2、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0万元及以上。

实务中,大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了解,知道那是一个不能轻易触碰的“禁区”。但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能不太重视。因为这种行为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所以,即便做了,好像也比较心安理得。

按照上述规定,在被检查期间,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有一项达标,都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需要强调的是,发生上述情形后,除了上述处罚外,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注意不是400万元)以上的,应于立案追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五、涉税中介违法

以前是谁出现涉税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很少涉及。54号令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按照54号令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代理人(涉税中介机构或个人)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这里面的标准也是只有金额标准,没有比例标准。

实务中,如果一家涉税中介机构为多家主体提供税务代理服务,该100万元的金额确认不是其中一家主体少缴的税款,而是多家主体少缴税款的合计。

因此,对于提供税收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一定要守法服务,切勿盲目“出谋划策”,稍有不慎,达到100万元的标准基本是分分钟的事。

小提示:按照54号令的规定,凡是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直接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这必将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非常大的不便。在新的税收监管形势下,“守法合规”,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第4篇】2.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记者 赵建华)

来源:国是直通车

【第5篇】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3年下半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23年第54号文件,邯郸市税务局对16户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

名称:成安县隆平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4ma07ly5c0m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经济开发区西魏村

西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梁绍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106********1214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3月0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67份,金额1076.2万元,税额182.95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

名称:魏县松沛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34358508722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都北大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史校丰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5********0995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份,金额899.99万元,税额152.99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

名称:邯郸县泰林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1ma07paly9l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北泊村南(启信公司院内3-3-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81********3330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2月0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7份,金额261.35万元,税额44.43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

名称:魏县聚广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34347936983p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张二庄工业园区法

定代表人:崔占锋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4********5252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7份,金额347.93万元,税额59.15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

名称: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25083796656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红庙乡西红庙村西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牛亚龙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71581********6528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5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5份,金额447.17万元,税额76.02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

名称:魏县泰跃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34694679678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南方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许希平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4********6959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85份,金额839.86万元,税额142.78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

名称:临漳县同盈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23336362689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东北角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4********6991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523.71万元,税额89.03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

名称:成安县鑫润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24336184712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道东堡乡大堤西村南

法定代表人:苗爱英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434********3161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89.67万元,税额49.24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9

名称:魏县森淼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34095347188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都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新岭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5********2313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1份,金额2099.99万元,税额357.0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

名称:临漳县弘安碳素经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3ma07nuyn5q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邢爱芳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434********3721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2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1份,金额197.03万元,税额33.49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

名称:邯郸市厚宇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27336107813r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光禄镇西光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牛文章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06********0632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1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4份,金额239.69万元,税额40.75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

名称:魏县万源再生资源经销处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34348059345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镇后赵村

法定代表人:华双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4********7570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5份,发票金额934.85万元,税额158.93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3

名称:魏县文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34ma07kewd0d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北华营村

法定代表人:许志国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34********6957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8.54万元,税额42.25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4

名称:邯郸市金华芹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23398996361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西烟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书心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433********3525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150万元,税额25.5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5

名称:魏县国兴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30434ma07l3yl4l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李辛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延龙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528********081x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发票金额416.99万元,税额70.89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6

名称:邯郸市兰明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30425595431802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金滩镇金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喜焕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0481********0039

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份,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信息来源:邯郸日报 邯郸新闻网

【第6篇】重大税收风险防控

1.野蛮复制的“核定征收+税收洼地”税收风险

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转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并争取核定征收;

在收入高的时候,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分拆收入,寻找税收洼地(追求低税率,和地方政府高额返还/奖补)的逃税行为从明星网红扩展到其他行业高净值人士。

2.瞒天过海的“阴阳合同”税收风险

如:

郑爽的“劳务+股权”阴阳合同案

范冰的“劳务+劳务”阴阳合同案

3.遍布争议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

(1)阴阳合同转让股权:低价阳合同+差价阴合同

(2)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有无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

(3)自然人将股权平价转让至名下一人公司:低于净资产份额是否有正当理由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对交易股权估值过高或签有对赌协议导致纳税能力偏差

(5)通过合伙企业减持股票转让股权:20%-35%,核定-查账

(6)以溢价/折价增资名义实施股权转让:是否有利益输送

(7) '股权转让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的'包税'条款:不改变纳税义务

(8)代持股还原:是否属于股权转让?

4.利用企业掩护的税收风险

公私不分,只领“1元”年薪或者低于个税起征点的工资;

买发票,以报销成本费用之名行分红之实;

发福利不扣缴个税;

利用员工或退休人员发放工资“转移支付”给股东或高管;

税收洼地设立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为股东或高管输送利益;

5.房叔房姐房祖宗的房产税收风险

大部分个人房产出租没有申报纳税;

买卖房时候“阴阳合同”逃税;

但是“房地产税”虽然迟到但一定会到!

6.国际化高端人士的税收风险

crs信息交换下的,全球资产配置的反避税风险。

7.家族财富传承的税收风险

未来国家针对信托避税会不会出台新的规定?退籍税和遗产税不会太远了!

【第7篇】公司出现重大税收违法了

被确定为失信主体

2023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典型案例:

1、榕税二稽通 〔2022〕1055号

2023年的虚开行为,今年被查处!

2、榕税二稽通 〔2022〕1048号

买票行为!接受虚开!!!一样犯法!

3、更有罗源县同一地址查处高达20多家公司!涵括了建材、商贸、租赁、传媒等行业,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小至几十万到大到数千万不等,真可谓是胆大妄为

近年普票是重灾区!成本发票一定要合理取得

总结:买卖发票要不得,上线,在大数据下一切将无可遁形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1、湖北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湖北省武汉市警税联合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摧毁1个虚开发票团伙。

经查,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商贸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万份。目前,该团伙主犯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2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52万元。

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甘肃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近期,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指导金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人民银行提供资金查询和分析支持下,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发票团伙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团伙控制某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部门已查实并追回下游企业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2.9万元,正对其他涉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开展深入检查。目前,公安经侦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甘肃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3、安徽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安徽省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出口货物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徽省淮南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3486.10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潘某武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8010万元;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判处罚金3500万元。

安徽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工作交流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护航出口退税政策措施落准落好。

4、广东省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近期,东莞市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策划咨询公司员工刘武章未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遂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纳税人刘武章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3年度、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刘武章仍未办理汇算申报。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刘武章申报补缴了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刘武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9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经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武章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东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请及时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办理汇算清缴而未办理、申报缴税不规范、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等情形并抓紧补正。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

5、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犯罪分子王某等4人操控3家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56份。目前,4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25万元。

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虚开发票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6、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临海市顺风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504.26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13.06万元。

台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8个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查处5起税收违法案件自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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