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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收征管审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5 16:37:01 查看人数:5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地税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地税税收征管审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地税税收征管审计

【第1篇】地税税收征管审计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地产行业成为近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新增长点。但是房地产行业发展与其税收增长不相称,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费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由此,房地产企业税收也成为地方审计机关每年税收征管的审计重点。岳阳市审计局在2023年度市本级税收征管审计中,在总结以前年度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巧用数据分析比对确定房地产企业延伸审计调查对象,获得了较好的审计成果。

(一)数据采集

1.税务部门-税款征收数据

结合以前年度审计情况及审计方案需要,从税务部门获取从系统导出的与审计相关的2023年度税收净入库表和纳税单位登记表(excel格式),同时,从上年度审计组处获取2023年度税收净入库表,以方便纵向比对分析。

2.财政、国土部门-土地出让信息

从财政部门对应科室获取2023年-2023年土地出让金缴纳信息,国土部门获取2023年-2023年国有土地出让登记台账,所采集信息包括宗地编号、受让单位名称、土地位置、原用地单位、出让面积、成交金额、规定用途、成交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约定交地日期等。该部分数据可用于比对分析近两年新拍得土地单位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3.住建部门-房产交易信息

从住建部门信息中心获取有关房产交易信息,一是2023年度房屋网签合同数据,用于比对分析各房屋销售单位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情况,所采集信息包括售房单位、楼栋、单元、房号、销售面积、销售单价、成交价格、合同编号、签订时间、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房屋坐落位置、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等;二是2010 -2023年年预售楼盘信息表,用以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情况,所采集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项目名称、房屋坐落位置、售房单位名称、房屋类型、预售许可发放日期、总预售套数、总预售面积、已销售套数、已销售面积等。

(二)数据整理

将上述数据表格统一导入sql数据库进行分析,其中,税务部门以外的外围数据涉及数据条数不多,导入方便,但是税务部门系统导出的表格,受服务器性能限制,审计组得到的原始数据均为每张表为10000条记录的多个表格,如:某区级税务部门表格多达18张,合计18万多条记录,单个表格导入占时较多且易出错。在导入前可以使用excel的宏功能,写入表格合并语句,将多表合并后再一次导入sql数据库。

(三)数据分析

通过编写sql语句,运用视图、两表连接等多种手段横向纵向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内部数据及所获取的外围数据。

1.纵向比对-税务部门数据内部比对

(1)比对分析上年度重点纳税户在审计年度的纳税情况。对比分析2023年度纳税大户在2023年的税款入库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单位续存,但2023年无税款入库数据或税收入库的异常增减情况。

(2)比对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年度的入库情况。因在经营情况无大的变化情况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数趋于稳定,关注是否存在该两税异常增减情况。

(3)比对分析有房产税入库记录但无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记录的情况。有按价计征的房产税入库记录的,一般应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入库,关注是否存在缴纳了房产税却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记录的情况。

2.横向比对-税务部门数据与外围数据比对

(1)税务部门数据与国土出让信息比对以分析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情况。

根据获取的2023年-2023年度的国土出让信息,与税务数据比对分析土地受让单位的契税缴纳情况,关注国土合同的签订时间与契税的入库时间、出让金额与契税入库金额,同时关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对应的印花税入库情况,以及合同约定交地后土地使用税的入库情况。

(2)税务数据与房屋交易信息比对以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入库情况。

根据获取的房屋交易信息,一是比对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情况,根据房屋网签合同数据中的成交总价,可预估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将预估金额与地税数据中土地增值税的入库记录比对,可获得未缴纳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疑点;二是比对分析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情况,根据预售楼盘信息表,可计算得到达到清算条件的楼盘数据,再根据从地税获取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台账,可分析得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完成情况。

(四)疑点落实

根据上述分析得到的疑点,审计组首先听取地税机关的情况说明,审计组讨论决定延伸入户的企业,通过入户审计调查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及房屋销售预收款情况,可落实其少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金额,从而形成审计结论,督促税款及时完整入库。(行一科 周奕)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第2篇】地税局税收普法教育基地

近日,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开馆仪式在敖汉旗地方税务局举行。敖汉旗旗委常委、旗政府常务副旗长李雨时,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滕海魁,敖汉旗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等出席仪式,共同为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揭牌。

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的创建既开辟了普法教育的新领地,也开启了税法宣传的新体制,让税法宣传教育更加规范化、常态化。

敖汉旗始终把依法治税贯穿到税收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把税法普及作为重要职责,结合税收宣传月及日常税收宣传,深入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税企座谈会、税收政策宣讲会、税收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不断扩大敖汉旗税收普法教育阵地覆盖面,构建税收普法共治的新格局。

敖汉旗地税局将树立全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内容和形式,整合各方资源,制定活动规划,把敖汉旗地方税务局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建出品牌、建出特色,通过这个平台,进一步深入普及税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第3篇】我县地税局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渭南市地税局局长董智辉,副局长王智平给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与纳税人开展了现场交流互动。记者 许艾学摄

陕西网渭南站(记者 许艾学 实习记者 马华莉)风和日丽,春意正浓。四月是“税收宣传月”,4月2日上午,渭南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中心广场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成功揭开了全市税收宣传月的序幕。渭南市地税局局长董智辉,副局长王智平等出席宣传活动。

当日上午,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统一在中心广场设立宣传咨询点,通过悬挂横幅、散发税收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对本部门、本行业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税收政策进行宣传。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要点解读”、“纳税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水资源税政策宣传”“车辆购置税业务指南”“致广大消费者的一封信”等各类宣传资料,积极耐心的为群众做税收咨询服务。咨询过程中,工作人员礼貌热情、耐心细致,展示了税务局工作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过硬的工作作风。

宣传现场,参与宣传单位领导班子亲临现场,同宣传同志一起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虚心听取纳税人意见建议,并与纳税人开展了现场交流互动,参会税务干部和咨询群众形成了非常融洽的宣传氛围。

渭南市地税局局长董智辉,副局长王智平给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与纳税人开展了现场交流互动。记者 许艾学摄

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政策”等各类宣传资料,积极耐心的为群众做税收咨询服务。记者 许艾学摄

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政策”等各类宣传资料,积极耐心的为群众做税收咨询服务。记者 许艾学摄

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政策”等各类宣传资料,积极耐心的为群众做税收咨询服务。记者 许艾学摄

渭南市国税局志愿服务总队。记者 许艾学摄

渭南市国税局携手地税局开展“税收宣传月”宣传活动现场。记者 许艾学摄

【第4篇】地税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做什么

本报讯( 葛明飞)“办税服务厅改造以后,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办理业务更加方便了,像以前来办个业务,有时候还得先去管理分局找管理员,然后再跑大厅,一个业务得办十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现在都在服务厅就能办了,不用两头找、两头跑,同样一个业务最多十分钟就能办完。”提到围场县地税局实施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承德富讯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郝会计满脸激动地说到,“而且,现在服务厅的环境也特别好,有很多智能化的设备,甚至有些业务通过这些设备我自己就能办理,不用再去窗口排队了,改革真是一件好事。”像郝会计这样几乎每个月都要来地税局办理业务的纳税人有很多,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种类的增加和智能化设备的投入,不仅为他们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也提升了地税局的整体形象。

2023年,作为承德市智能化办税服务厅和征管体制改革双试点单位,围场县地税局先后投资60多万元进行了办税服务厅的升级改造,同时,按照省市局要求,将涉税咨询、涉税辅导、涉税调查等30余项基础税收管理工作前置到征收分局,征收分局实行“一窗式办理、厅进厅出、内部流转”。通过扩充服务厅占地面积、增加智能化设备、建立智能纳税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办税人员素质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挖掘服务潜能,深入推进特色纳服品牌建设,一方面加深了征纳双方的交流沟通,另一方面,提高了纳税遵从度,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和持续增长。今年,在全面推行营改增情况下,1—8月份,围场县地税局实现税收收入2.9亿元,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95%。

然而,办税服务厅的升级改造,只是围场县地税局实施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简单缩影。

党的十八大以后,***同志就改革开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改革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2023年4月份,围场县地税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省局“四个更加注重”总体工作思路,借鉴先进经验,以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主攻方向,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税收管理改革,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通过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手段,改变税源管理模式,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实施税源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强化稽查制度改革等方面,全面推进改革。

“在改革开始,也出现过一些问题,比如有的纳税人不是十分适应这样的办税模式,有的税务干部也缺少积极性,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不够精细等等,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问题暴露的越多,就说明需要我们改正的越多,那么改革也就会朝着更健康、更正确的方向发展。”围场县地税局主抓征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副局长李学良局长结合改革试点以来的情况分析说,“从长远来看,改革不仅推动了社会发展,而且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的获得感。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推动改革顺利开展,就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升自身素质。”

改革试点以来,围场县地税局发挥“知难而上、知错必纠”的改革精神,持续推动改进,在风险管理、平台建设、国地税合作、税收共治、纳税服务、干部队伍建设、组织收入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作为国家组织收入最基层单位,围场县地税局将持续以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和重要成就鼓舞士气,以省市局改革思路为主导方向,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

【第5篇】地税收缴的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

我们公司没有工会,也没几个人,需要交工会经费吗?

而且为什么是地税通知我申报工会经费?

1.工会经费,也就是工会活动经费,其实准确的说,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拨付活动经费叫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的拨付的叫工会筹备金。(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0912学习更多财税知识。)

很多人认为未成立工会不用缴纳工会经费,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为什么我说工会经费计算的基数是应发工资?

其实不然。在实际中,全国各省基本都有类似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基本都是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缴纳筹备金的。只是说具体细节有所差异,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企业开办成立满6个月开始,有些地方又是满12个月。

其实这也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建立工会的好事。

2.为什么又是地税让申报工会经费呢?

其实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展了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所有由地税通知你申报是很正常的事情哦。

至于为什么采取这种方式来,那不用多说。地税对企业信息掌握全面,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保证经费足额到位,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申报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3.那具体缴纳方式有哪些呢?

1.先缴后返

总的来说就是先全额缴纳,然后再返还。具体来说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如果你向地税申报的是按照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那就是这种方式。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未设立基层工会的,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如果你向地税申报的是按照工资总额0.8%「2%*40%」计算的工会经费,那就是这种方式。

比如山东、辽宁就是这种操作方式。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40%

其他应付款—工会 工资总额*2%*60%

高顿 成就你财税职业梦想!

来源: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转载于二哥税税念

【第6篇】地税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前言

一个企业,从注册开始,一直到注销或者破产,在企业的生命周期中,都是在跟“税”打交道。

税收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了理念的变化,税务的架构设计,因此变得更为重要。

01、什么是金税三期?

金税三期系统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也就是企业涉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系统!

认识金税三期工程、以及运用数据管税的趋势

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

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和口径

实现全国数据大集中

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

统一规范外部信息交换和纳税服务系统

试行遵从风险管理

加强管理决策

支持个人税收管理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金税三期工程应用架构(税务局)

核心征管业务需求(税务局)

特殊风险信息采集(税局监管系统)

特殊风险信息采集(税局监控系统)

02、金税三期对企业的影响

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3年1月起,开票软件增加商品编码,单位编码的增加应该也不会远了。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是为了让金三电子底账系统广泛收集发票信息,更好的进行全面数据监测比对。

…………

国地税合并,金税三期对企业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不敢虚开增值税发票

库存账实要一致

不敢偷逃增值税

不敢偷逃企业所得税

不敢偷逃个人所得税和社保

关注企业收入,通过企业成本和费用来比对利润是否异常

企业成本费用,通过核对企业的每一笔支出、产品及对应的发票,判断有无异常

企业库存,作为一个又相对稳定的周期性波动数据,可以通过比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检查有无异常

企业银行账户,通过比对应收账款的金额,判断是否异常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不匹配、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额不匹配;判断异常

税务登记信息

评估纳税人的税号下,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行业相关性、统一法人相关性、同一地址相关性、数量相关性;

银行将企业开户行账户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

社保及五险一金将纳入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比对;

企业经营各类资质第三方指标比对监控规则。

增值税发票监控对象

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监控

公司名称税号的发票,无关会计是否入账是否审核都实时体现在电子底账系统里:

哪些品名和编码的货物,房,车,办公用品,住宿费,餐饮消费,洗浴招待?

即使公司和会计审核不通过没有入账,没有进行税前扣除,对方单位出问题或者数据评估分析出问题,照样找到你单位;哪怕进行说明没有入账,仍然认为你们单位有在外开具不合规发票的事实,进而要求检查近一年或三年的所有发票来源,涉税风险剧增!

…………

03、企业应对风险的措施

…………

【第7篇】有国税又有地税收入怎么做账

18年新的税收政策即将在5月1号正式上线执行。即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国税、地税合并在一起由国家税收总局统一来征收,这是国税、地税时隔24年后的再一次合体。

这次的税收整改主要是为了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将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同时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也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看似好像与我们没有什么太大的直接关系。

结论别下的太早哦,小服在这里给大家简单化的分析一下:

目前大部分的企业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保都没有按员工的个人上一年度的收入总额作为社保基数计算,而是按月最低工资基数标准来缴纳的,即2819.25元。

这个是前提;

其实正常的社保缴纳标准公式是:员工每月的工资金额×每项保险的缴纳百分比

分别由企业和个人来缴纳相对应的部分,合起来之后就构成了员工整体的社会保险。

之前国地税分家,很多税种因为涉及不同征管机关,往往存在推诿及征管不到位的情况。现在国地税即将合并,所有企业纳税情况一个执法口径,掌握企业所有数据,数据全部透明化了。

那么好了,企业再给员工缴纳社保就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的收入总额来计算了。相应的我们工资条中社保的扣除费用就会对应增加,而且工资越高的,比率越大。

不过话是这么说,社保的缴纳比例高了对我们个人而言其实没有什么坏处。相关的社会保障随之提高,而且退休之后的退休金份额也会相应的提高。

【第8篇】地税税收风险典型案例

引言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税务稽查、税收专项检查的关注重点。房地产商成为偷税大户,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从法律实践看,房地产企业偷税手法五花八门,有的少结转商品房销售收入,有的虚列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有的多列财务费用、多开支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少申报缴纳房地产税,有的则不按规定申报或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和隐匿收入等手段少申报缴税。偷税行为因其严重程度不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对两则案例的研究入手,对房地产企业因偷税行为构成逃税罪的情况进行分析,供各房地产企业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一、房地产公司逃税罪案例分析

(一)税务机关未处罚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逃税案

1、案情简介: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取得税务登记证,由倪某彪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自2008年至2023年在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开发“中央花园”项目期间,应纳税款共计25828894.67元,采取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共计5850494.08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22.65%。案发后,被告单位将所欠税款全部补缴。

2023年1月19日,被告人倪某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法院观点: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实施的逃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逃税罪。

案发后,被告人倪某彪作为被告单位直接管理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倪允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允彪有悔罪表现。

3、判决:一、被告单位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倪某彪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分析:本案中,衡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兼具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性。税务机关稽查中未做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故因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房地产企业及其直接管理人均构成逃税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案

1、案情简介: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间,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公司建设的绥滨县某小区楼房,先后与绥滨县居民王x、谢xx等44名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以购借建筑款的收款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售楼款共计人民币4548221.63元。该公司在取得预售楼房收入后,没有向绥滨县地方税务局如实申报,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逃税金额共计人民币378497.49元。案发后,绥滨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税金等款项人民币71399.23元,审理过程中又交纳税金、滞纳金等款项人民币467871.20元。

2、辩护人的意见: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向有购房意向的人借款,不是销售,不应纳税,且税务机关已对吉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故不应再做犯罪处理,被告人无罪。

3、法院观点:认购书载明了出卖人、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差异的处理、交付期限、装修标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完全不是借款内容。且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购房者出具的收据虽标注了”购借建筑款”字样,但上面也都载明了认购的楼房位置、价款、面积、交款方式等内容,有的收据上还有被告人栾xx签的”如2023年8月20日不开工,返回此款,保留定金一万元,以后价格不变”内容。因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借款。

税务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进行零申报,逃税数额较大,涉嫌犯罪,于15日届满后的第三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没有剥夺被告单位的权利。移送案件并不须以行政处罚程序结束为条件。

辩护人关于税务机关已下强制执行决定,应以拍卖款抵缴税款的辩护意见,经调查税务机关,由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售楼许可,且被告人栾xx不向绥滨房产处提供明确房源,无法备案,造成执行决定没有执行,同时税务机关认为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不影响移送犯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4、判决: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缴纳27万元,折抵行政罚款29138.90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栾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

5、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错误理解逃税罪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的规定,以致获刑。

二、逃税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逃税罪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逃税罪与偷税行政违法行为比较分析

(1)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逃税数额、比例仍然是认定偷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界限。

(2)刑法中逃税罪的规定将逃税的手段概括规定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而《税收征管法》仍然与原刑法条款保持一致,采用列举式规定。显然,在偷逃税手段方面,逃税罪的刑法规定是更为周延的。

(3)某行为是否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之偷税行为,只看客观还是要考虑主观,税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而某一行为要构成逃税罪,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

1、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税务行政机关是否仍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对同一涉税违法行为又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享有追诉权与处罚权。

存在疑问的是,税务行政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但根据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向公安机关报送吗?目前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对税收管理秩序的最终保障和监督作用,税务行政机关对符合逃税罪规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原因主要在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以及是否应受刑事处罚,应以司法机关的判断为准,并且对于是否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的信息,税务机关并不清楚。

2、案件移送前,是否先行处罚,税务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一条、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并不会因为纳税人涉税行为触犯刑法需要移交公安机关而丧失,税务机关可在移送前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也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而不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文第一部分中衡水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四)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是指纳税义务人要按照税务机关有关税务处理和处罚的规定去把应该缴纳的税金及时补缴上,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也要及时的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足额缴纳。补缴税金和滞纳金要求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受到的行政处罚也要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因此,前述案例二中,因为纳税义务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不满足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1、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国地税合并前可能是有国税或者地税机关作出的;2、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主体;3、税务机关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因为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而不是因为违反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该行为是《刑法》逃税罪要求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税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4、两次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行为不能是同一行为。

“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其中“五年内”应理解为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五年。

三、房地产企业应正确理解逃税罪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中虽然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切不可误解为只要偷税行为系初犯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已有案例来看,确实存在由于无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一,当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逃税人没有办法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其二,如果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时,未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也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华税稽查组建议,房地产企业若因逃避缴纳税款而被稽查时,一定要及时寻求税法专业服务,以免被认定为逃税罪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9篇】税收宣传月国地税

4月1日上午,兰州高新区国税局、地税局在红星美凯龙广场联合启动第26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围绕“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这一主题,深入宣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等相关知识,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改革的认同感,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活动现场,兰州高新区国地税50多位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发放宣传资料,“一对一”讲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心贴心”做好各项涉税咨询解答。针对涉税疑难问题,组织国地税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现场开展政策辅导,做好辅导台账与涉税问题登记,能解决的现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做好后续辅导衔接。同时,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服务活动,走访企业问需求、送政策,发放宣传资料700多套、现场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140余人次、解答涉税问题200余个,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此次税收宣传月活动,兰州高新区国税局、地税局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税收宣传月的品牌示范带动作用,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组织集成,切实提升国地税合作水平。及时成立国地税联合税收宣传月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牵头单位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协同发声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二是资源集成,切实提升大宣传工作格局。依托国税微博、12366短信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服务志愿者qq群、公告栏等载体,同时结合现场宣传、上门宣传,把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传递给纳税人。有效整合线上线下宣传载体,有效整合国税、地税宣传资源,实现税收宣传资源共享、资源集成,实现“1+1﹥2”的宣传效果。三是服务集成,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指数”。将税收宣传月活动安排与区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和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千企万商”大走访活动有效对接、充分衔接,形成税收调研-辅导-宣传的工作链条。准确掌握纳税人办税体验好不好、优惠政策享受足不足、税收负担重不重,制定个性化的纳税服务举措,开展“民营企业共话税收”“深化放管服为企业添活力”等活动,常态化进企入户“送政策、送服务”宣传辅导,确保每户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让纳税人真正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通讯员陈泽文)

【第10篇】地税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创建

近日,荆州首个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在松滋市成立,并迎来首批124名法治工作者参观。

该基地是松滋市国、地税部门共同打造的普法教育“税务品牌”,基地内设24小时自助办税区,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自助办税需求;配置税收咨询台,由2名业务骨干负责纳税人日常税收咨询解答;设立税收争议维权受理台,建立税收维权团队,专门负责纳税人税收争议的维权受理。

除了主基地外,松滋市国税局还与松滋一小、松滋职校合作建立了两个税收进校园的普法教育基地,形成了“一主两副”的普法宣传格局。此外,基地还争取到松滋市政法委、司法局、普法办、文化局等部门的支持,设立法律顾问点,有效提升了税收普法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11篇】地税收入任务开局

五月郑州,流金似火,郑州市气象台连续发布干热风预警,对于郑州市中原区地税局而言,当下的天气就像当前的税收任务,高温不下,压力不减,预警不停。

今年以来,受“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力度不断加大、宏观经济形势低迷,区域经济支柱行业发展时期性萎缩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加上近期国家多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严厉控制,银根缩紧,又因经济下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多种叠加因素影响,中原地税组织收入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面对异常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郑州市中原区地税局召开多次促收保收专题会议,新任党组书记、局长李艳君明确了“财税部门互动、分包领导带动、对口科室联动,全体人员行动”的促收工作思路,相关科室联合出台促收保收十五条措施,精确促收重点,细化组收措施,全局税干团结一心,迎难而上,一场5月收入促收战役在骄阳中悄然展开。

明确目标,迅捷行动。5月伊始,李艳君局长与中原区财政局、中原区国税局主要负责人联合,对十二个办事处逐一走访,调研税源,认真听取各办事处负责人辖区经济运行、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形势分析及下一步促收工作计划。

和办事处主要领导深入座谈,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税源生产经营、税收实现和税款入库情况,联合分析当前各项经济指标运行情况,科学预判全年各项政府收入。

区局党组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深入税源分局督导收入工作,从强化税源基础管理入手,与各税源分局负责人详细分析预测收入走向,密切关注分包分局的税收收入进度,联合制定促收措施。

定期召开各税源分局税收汇报会,听取各税源分局负责人各自的地税收入情况汇报,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纪律,收集促收工作难题,集中加以解决,确保促收工作稳步推进。

利用5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期有利时机,召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会,严查各纳税人收入信息,强化各税源分局加快汇算清缴力度,确保清算税款及时入库,力求按时按质完成清算工作。

各税源分局每天核算当日征收进度,汇集促收工作难点,整体税收征收概况进行汇总上报,完善税收进度进展情况清册,督促日常组织收入工作稳步推进。

各税源分局逐户明确促收方案,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入库时间点,逐户查找问题、逐步分析解决、逐项督促税款,有针对性的抓好组织收入每一个环节,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在全面开展促收的五月,中原地税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促收感人画面,刻画了征收一线税干不怕困难,舍我奉献的精神。

赵蓉是第一税源分局局长,管辖着中原区纳税50强大户,占全局收入比例45%。在这促收的关键时刻,她带领全体同志抢时间,督收入,为了能让收入及时入库,始终坚持在一线,加班加点,多次提醒要和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告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儿子正值初中期末考试,又突发高烧,她白天在办公室督促收入,工作结束后赶到学校,带孩子去输液,做到家庭工作两不误。

第二分局局长路捷,右肩患痛风,每天疼的胳膊都抬不起来,为了尽早把税款及时入库,他带病坚持工作,仔细比对数据,严密监控税收进度,保证收入计划圆满实现。

第七税务分局局长张一民,连续几天高烧,坚持在病床上工作,在促收的关键时刻,她每天拖着疲惫的身体,坚持深入企业,挖潜增收,确保每一笔税款足额入库。

经过全体税干不懈努力,截至到5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地税局5月区级征收12759万元,实现当月进度12725万元的100.3%,圆满完成当月区级收入目标,首次实现今年以来当月区级收入目标。

供稿:郑州市中原区地方税务局

出品:河南日报税务版微信公众号“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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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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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改增后地税收什么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缴纳的税有:增值税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等。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13篇】营改增后地税收入调研

六安网讯(记者 余浩)2023年是“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一年。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部门积极应对“营改增”后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努力实现“营改增”和组织收入工作“双赢”。

据了解,2023年,全市地税部门累计组织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收1.9亿元,增长1.9%。其中基金费收入32.3亿元,同比增收3.5亿元,增长12.3%。在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双创”大局,共减免各项税费13亿元。在全面“营改增”工作中,我市26222户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移交给国税部门。其中,建筑安装业4283户,房地产业949户,金融业339户,生活性服务产业20651户。

【第14篇】2023年地税收入分析

作者:赵小燕 | 来源:武威日报 | 发布:武威市委外宣办

2023年,市地方税务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全年组织地方税收22.45亿元,同比增长14.2%,增收2.8亿元,税收增幅位列全省第3位,地税收入总量从2023年的第11位提升到第6位。入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62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1.99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50.7%。

从税收完成情况看,地税增收主要来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电力行业。自2023年年初开始,该局积极抓好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清理入库,两行业税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建筑业全年实现税收9.73亿元,同比增长18.5%,增收1.55亿元;房地产业全年实现税收4.92亿元,同比增长36.6%,增收1.41亿元。在项目带动下,银行贷款余额增长较快,拉动金融业税收增长,全年入库2.65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3870万元。在风光电企业快速发展拉动下,电力行业税收增长迅猛,入库7904万元,同比增长52%,增收2708万元。以上四行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80.5%,是拉动地方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

【第15篇】地税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新都区地税局以“2017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全力助推创新创业。

一是宣传引领,注入“双创”推进剂。联合新都国税在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举办“纳税人学堂”专题讲座,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业者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解读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一对一”政策辅导,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本次讲座参与人数共100余人,为纳税人讲解税收优惠措施共70余项。

二是政策优惠,提供“双创”大礼包。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双创”服务窗口,解答相关优惠政策,为创业者办理优惠备案提供全程指导。通过“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减免税费320万元。

三是跟踪问效,做好“双创”后援团。针对“双创”企业发展中的涉税问题进行持续跟踪,通过热线电话、qq群等方式跟进了解双创企业税收优惠享受情况,及时解答企业涉税问题、提供办税辅导,降低“双创”企业税务风险。

地税税收征管审计(15个范本)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地产行业成为近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新增长点。但是房地产行业发展与其税收增长不相称,部分房地产企业偷逃税费是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由此,房地产企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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