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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3年中国税收总收入
“入世”20年的中国税收
贾康 施文泼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
● 作者简介:贾康,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施文泼,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 作者:贾康、施文泼
内容提要
在迎来中国“入世”20周年之际,本文基于简要回顾,总结“入世”对于中国推进现代化事业形成的创新驱动,框架式和突出重点地考察概括相关两方面值得重视的进步:一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和与之相关联的制度与政策配套——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二是“入世”对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等。今后深化直接税改革、优化国际税收协调等重大事项,仍任重道远。
关键词
“入世”;中国税收;创新;税收改革;税收法治
2023年,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纪念日。回顾当年,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谈判后,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既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阶段,更是以开放催化和倒逼改革、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动力机制升级。“入世”为中国经济提供了巨大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经济管理体制转型形成了新的挑战,成为促使中国经济社会制度优化演变的契机和引擎,并对中国的税收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本文择相关重点,作简要的回顾与点评。
一、“入世”形成的创新驱动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新机遇和新挑战,wto倡导的非歧视、市场准入、互惠、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贸易政策法规透明五大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由此助力加速了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国内市场商业文明进步及与外部世界的接轨。在“入世”20年的发展中,中国更多地由跟随变为主动参与,在很多方面参与和引领了世界商贸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近些年,在出现逆全球化思潮与行为的情况下,中国高举全球化旗帜,成为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捍卫者和新的倡导者。
“入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这首先需要从“入世”带来的改革开放新局面来加以认识和理解。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是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紧密结合的基本国策。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明确强调了开放的全局性、战略性意义,认为闭关锁国只能是死路一条,必须以对外开放匹配作为“生产关系自我革命”的改革,从而解放生产力,大踏步地跟上时代,推进中国“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和“全球化取向”的开放,是相得益彰、不可分离的。开放的意义和作用,正如李铁映同志重读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所说:“开放本身就是一大改革,关起门来是搞不了改革的。不改革是死路一条,闭关锁国也是死路一条,自闭就是自毙”。作为相互结合、相得益彰的两大取向,改革和开放都代表着党中央已在发展理念高度总结的作为“第一动力”的创新发展,即以制度创新引领和结合管理创新、科技创新,而其中的开放,正是从“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办法”入手,形成革除中国原有体制和管理机制弊病、打开科技创新等发展潜力空间的驱动力和催化器。
改革和开放结合、互动中的创新驱动,必然极大地影响和促进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以及作为财政“以政控财、以财行政”前提性机制条件的税收。就全局而言,在“入世”之后,中国进入了一个以开放升级为大前提的发展升级新境界,“千年之交”后中国的发展局面上了一个大台阶,在连续多年经济以两位数超常规增长的过程中,发展成为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且外贸和制造业规模全球第一的“世界工厂”。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从“入世”之初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快速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创新发展得到开放加力的成就斐然而举世瞩目;与此同时,中国财政税收的发展,也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局面要求的情况下,深化改革、优化机制、加强管理,以求不负职能使命,发挥好“大国财政”“大国税收”的功能作用。“入世”使中国走向全面开放、高水平开放,既对于中国经济社会,也给中国财政税收带来了从观念更新而渗透于制度、规划、管理等方面创新的深刻影响与催化,形成了推进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入世”对中国税收改革的催化与相关联的配套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税收上要求有新的一套制度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是对以往实施的计划经济的颠覆性创新,这决定了转轨阶段的税制改革必然是全面的改革,要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与逻辑,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运行规则。在此背景下,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随后,国务院先后审议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六个税收暂行条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纳入了中国财税改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改革配套,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基础框架,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其后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加强。实践证明,这次税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历史性成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及其后的调整和完善,又经过2001年“入世”的催化和促进,中国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税收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完善税制改革。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具体税制改革任务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完善消费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开征物业税(这涉及后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的房地产税)、统一城乡税制、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
“入世”之后,中国开启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并以不断的改革深化,与时俱进地对接到当下全局性展开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此,于“入世”促进税改方面,本文重点勾画与外向型经济活动关系密切的关税和与整体经济运行、税收筹资紧密相联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一)从实施关税改革到统一内外税制
按照“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中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大规模下调数千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中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2005年的9.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3%,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9.0%,关税减让承诺基本履行完毕。随后中国继续按照承诺逐年下调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品的税率,2023年中国“入世”的降税承诺基本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
其后,中国的降税承诺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以及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中国多次以暂定关税的方式对进口关税税率进行动态调整,重点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工业原材料和重要能源资源型产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以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平均每年对700~900项重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较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幅度达50%以上。
在多边经贸关系方面,中国从寻求“入世”到“入世”后认真履行承诺,再到积极参与wto改革,推动了多边贸易体系的完善。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即宣布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参与该协定扩围谈判。2023年,中国推动wto达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成果,这是近20年来wto达成的第一份货物贸易关税减让重大协定,参加方扩围产品的全球贸易额达1.3万亿美元,占相关产品全球贸易总额约90%,对提高全球贸易自由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后,中国于2023年9月、2023年7月、2023年7月和2023年7月,对信息技术扩围产品实施了四步降税。
2023年,中国进行了四次自主降税,关税总水平从2023年的9.8%下降至2023年的7.5%。这4次自主降税共涉及3000多个税目,占总税目的近40%,平均税率降幅达到23%。这是中国自2023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以来,第一次如此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对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自主降税的做法,一方面适应了中国在新发展阶段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通过大幅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进口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助推了中国在国际经济大循环中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中国深化改革、维护多边贸易体系的决心,让世界各国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消费繁荣带来的红利。
关税也是应对贸易摩擦,反制贸易霸凌的必要手段。2023年以来,针对美国单边加征关税的行为,中国坚决予以反制,实施了三轮四次关税反制,捍卫国家尊严和人民利益。同时,实施并不断优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制度,以缓解受经贸摩擦影响大的行业与企业的困难,满足国内生产需要。
总之,近年来,中国不断降低关税总水平,既满足国内生产和消费升级需要,又表明中国扩大开放兑现“入世”承诺、与世界共享中国发展红利的态度。目前,中国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仍略高于欧盟,但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处于中等偏低水平,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发展阶段基本匹配。考虑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要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从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看,未来中国的关税总水平仍然存在进一步降低的必要。在降低中国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也有必要结合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优化关税税率结构,合理有效地保护经济发展。关税税率结构的调整,应兼顾生产需要和消费需求,综合考虑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升级需要。一方面对不具备比较优势并且需要或正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追赶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要加强保护,为产品技术追赶和产业转型升级争取时间;另一方面,降低国内企业需求较大、短期内国内供应难以保障、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业品税率,以及人民群众需求意愿较为集中的消费品税率,适度扩大进口,不断增强企业和民众获得感。
在实施一系列关税优化变革的同时,中国还致力于建立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得以统一。2008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自2023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取消外资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待遇。经过这一系列的税制调整,最终完全消除了税制的“内外有别”,建立起公平统一的内外税制,实现了使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与市场经济国际惯例对接的制度创新与配套改革目标。
(二)从推进增值税改革到构建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现代税收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入世”促进了中国这一制度建设的进程,突出地表现在为服务于实现效率目标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目标,以中性为取向,实施政府以流转税介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的第一大税——增值税的改革。
所谓税收中性,在理论上的认识是: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税收在发挥收入职能时,也会对市场经济运行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了尽量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与消极影响,国家在课税时,除使人们因纳税而承受负担外,最好不要再使纳税人遭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损失。绝对的(纯粹的)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在税制实践中不可能实现。现实中的税收中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相对中性,即国家征税应尽量不影响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应把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这一原则取向,最适合于以筹集政府收入为主要功能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与税收中性理论的要求有内在的契合。中国“入世”后改革和调整增值税向现代型发展,基本思路是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的要领,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基础上,最终过渡到将所有商品和劳务都列入征税范围,将营业税完全改为增值税。与此同时,调整增值税税率及结构,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降低征收成本。
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启动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转型改革试点扩大到中部六省。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从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从2023年8月1日到当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到11省市。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23年6月1日起,进一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召开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总的来看,“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增值税覆盖了所有的货物和服务,也对生产和消费全部环节实际涵盖,货物服务税的中性属性得到进一步强化,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构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而为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求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要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以“营改增”使中国初次分配领域最主要的税种实现税制统一,进而使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税制,面临相同的税收待遇,极大地促进了税制公平和中性。“营改增”试点改革实现了中国在货物和服务税制上的统一,消除了原增值税制度和营业税制度并行而内含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消除货物服务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扭曲,并有利于企业于生产经营领域提升专业化细分水平,在为各个产业、各个企业的发展构建统一的税制和相同的税收制度环境基础上,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中的产业升级,发挥市场“大浪淘沙”的优胜劣汰作用,激发企业活力。
从国际视野来看,中国“营改增”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国际先导意义。“营改增”首先是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的问题,这是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的通行做法。“营改增”改革全面实施后,中国基本建立起现代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面贯通,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增进了货物和服务税制的整体中性,也保证了所有市场主体面对相同的税制环境公平竞争,为增值税制度向更加现代化、国际化迈进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国际上将金融业视为增值税实施难点,且绝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中国将金融业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创新征管方式,这一改革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和先导意义,由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被视为近期国际税制改革的一个成功范例。
以“营改增”改革等重要的税制改革为背景,中国在“入世”后着力构建和完善以支持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政策体系。税制改革既需要构建一个具有刚性的制度体系,又需要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政策体系,以增强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其创新能力依赖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按照有利于促进创新的要求,中国近20年来以一系列组合式措施,建立包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的税收政策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研发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企业研发创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实行中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或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实行对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提高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基加计扣除的优惠程度等,以增强经济活力。
总之,税收政策激励创新发展的运行链条是增加市场主体可支配货币收入,带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高科技人才引进、新产品试制等方面投入增加。近些年来,在实施高强度减税过程中激励创新发展始终是减税重点,形成了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水平提升两条激励主线,推出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年度减税额高达数千亿元至万亿元以上。
但也必须看到,在中国,源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的产业竞争力脆弱,依然是经济安全的一大隐患,解决诸多“卡脖子”难题也尚需时日。因此,“十四五”期间,还要继续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通过科技创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这将是一个代价高昂、艰难复杂、跨周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扶持市场力量推进工程建设。为此,除继续实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外,还应研究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在深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稳定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应大力支持中国制造业的高质量升级发展,为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构建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创造条件,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构建内循环为主体、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入世”对税收法治和管理现代化的促进
“入世”所带来的观念更新、制度创新,也合乎逻辑地紧密联系于中国税收法治和管理的优化改进,突出表现在促进“税收法定”基本原则贯彻中的立法进步,和金财、金税工程概念下数字化管理机制的优化发展。
(一)完善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增强税法透明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税收的立法工程得到重视,但经多年努力,“入世”时中国税法的立法级次仍然较低,税收的透明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入世”之初,中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与市场资源配置和运行紧密相关的税种都属于行政法规,且以“暂行条例”形式长期运行。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又以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总体来看,税收立法级次低、稳定性弱、透明度差,与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制度极不相称,不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税收作为国家从纳税人手中取得收入的手段,也应符合法治精神,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入世”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税成为税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之一,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税法级次不断提高,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202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月,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线图、时间表做了明确安排。
在贯彻中央指导精神过程中,截至2023年6月10日,中国现行18个税种,已有12个完成立法任务(见表1)。这很好地体现了税收法定轨道上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管理的进步。
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在实际生活中也涉及规范地方税收优惠行为。地方违规或变相出台大量优惠政策,影响了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比如,既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中性原则的贯彻,特别是先征后退类的政策,容易成为税收漏洞,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先征后返政策,也与wto的补贴规则不符,容易引发贸易争端。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在其后的实践中,管理部门努力落实中央要求,加强有关税收优惠的专门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积极提高税收规范管理水平。
(二)积极运用“信息革命”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数字化金税工程
税收征管改革是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随着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对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出新的要求,与之相适应,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在根据经济社会和税制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特别是随着“信息革命”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不断催化税收征管改革进程,由此大幅度提升税收管理能力,在执行层面为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坚实的保障。
中国“入世”以后,以技术变革引领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和模式发展中,金税工程建设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抓手和重点建设事项。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全面开通,2008年,金税工程三期正式启动,并在“十三五”时期全面上线运行,大大增强了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能力,初步构建起基于数字化网络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适应经济数字化转型的需要,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慧税务的改革目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将得到更为充分和深入的运用,由此推进税收征管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全面转变,促进税收征管精准度和有效性的不断提高。
金税工程,结合着金财、金关、金审、金农和金水等国家层面的多个金字号工程,今后还将首先聚焦国内需要,配合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其中,紧密配合走向共同富裕的调节需要,如何推进直接税改革,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和研究开征遗产赠与税等,将是中国于改革深水区攻坚克难的重头戏之一,这些也必然对强化、优化税收征管提出新的要求。
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的发展,运用新技术革命数字化创新成果的金税工程,今后还将积极配合中国配套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中的改造国内税制,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改革,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和适应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发展需要。
中国税收制度安排配套改革的攻坚克难,以及进一步优化国际税收协调、完善税收政策体系的工作,仍任重道远,需要在锐意创新中继续砥砺前行。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12期第3—10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是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23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2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23年-2023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23年度中国好书”)》,2023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23年后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23年我国哲学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
【第2篇】中国历史中国税收史
中国的土地上物产丰富,人民勤劳,历朝历代有着不同的执政特点。税赋的制度也不断演进,适应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历朝历代的税赋大体可以看作以征收土地之产物及人民之劳力为主,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摇役”。
我们来看一看历史上主要的税赋特点,了解一下历朝历代的生产和税负。
秦朝的税赋--66%的重税
秦代以“田赋”、“口赋”、“盐铁税”等項目,作为国内税收的主要来源。
自商鞅变法,秦从国家法律层面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并可自由买卖,鼓励开垦荒地,并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国家依法对土地征收赋税。《汉书·食货志上》载:“收泰半之赋。”注释为:“泰半,三分取其二。” 也就是说田赋的税率是66%。除此之外还有口赋和徭役。
汉朝的税赋--“轻徭薄赋”的田赋,但沉重的人头税
汉朝人民主要的赋税有田租和口赋,汉朝田赋轻而人头税重。提起“轻徭薄赋”首推汉朝的田赋。汉朝立国初年,汉高祖定下“休养生息”政策之后的数百年间,汉朝税额规定的征收数目就只有“十五税一”,而且在政策实际执行中有时百姓只要缴纳一半即可,即“三十税一”。遇上税收优惠的时期,更是免田赋。
但是,汉朝的人头税却是很重的。汉朝人头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口赋”,即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又称儿童人口税;另一种是“算赋”,就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口赋,“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七岁到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二十三钱。
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为置库兵车马。”凡年龄15岁到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缴纳一算,即120钱。惠帝期间,这算赋还成为了人口政策工具。“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也就是说女子到了十五岁还没有出嫁成家的,人口税就要交常人的五倍。
唐朝的税赋--从“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到两税法
《高祖纪》记载租庸调制按人头规定了纳税额:每个成年男丁分配田地一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纳绢2匹、绫2丈、棉3两,不产棉地区纳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日,不愿服役者可纳绢或布等实物替代,称为'庸'。国家需要增加徭役时,加役15天,可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均田制规定,土地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私有,国有土地在死后要还给政府,是与租庸调制相配套的一种土地制度。
到了唐中期,土地兼并盛行,地主官僚贵族拥有大量的土地但是不用纳税或交很少的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选择逃亡,依附于豪强贵族之下来躲避赋税。加之安史之乱,大量户籍失散,农民逃亡、土地买卖愈加严重,以人丁为基础的“租庸调制”和“均田制”基本瓦解。
两税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两税法将之前的各种赋税合为一体,以地税、户税的方式来征收。不再区分主户客户,也不以人头计税,而是按资产、田产划分户等,户等高者多负,低者少负。行商在所在的州县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款。一年缴纳两次,夏秋各一次,是为两税。
两税法的实行增加了税收,缓解了财政危机,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都产生了一定影响。两税法自唐代中期开始实施,一直持续到明代中期才被废止,实行了800年之久,它成为中唐以后中国赋税制度的中枢。
宋朝的税赋--沿袭两税法,以及工商业税发展
宋朝在沿袭唐朝这一两税法的基础上,在王安石变法时进行改革,实行方田均税,让税率进一步降低,大致实行十五收一税。两税法为宋朝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国家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税赋基础。
宋朝手工业发展迅速,无论是经营规模、生产分工、生产技术,还是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都远远高于之前历朝。朝廷开始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制度,由此产生了禁榷法。所谓禁榷,指的是政府对盐、酒、茶、铁等日常物资的专卖,并加税于价。这使得禁榷成为了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宋朝的工商业税,如过税(商品流通税)、住税(商品交易税)、力胜钱(水路流通税)等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见重要,是田税、禁榷收入之外对宋代财政影响较大的税项之一。从商税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北宋时期,商税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
明朝的税赋--“一条鞭法”
明朝的田赋其实是很低的,《明史》: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田税,宋朝是每亩一斗,明朝的田税比起宋朝可是轻多了。
明朝初期,赋、役分开征收。赋税按田亩征收,摇役按丁派差。除正役外,还有许多杂役。直至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继两税法之后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条鞭法规定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银钱货币流通的发展。为换取缴纳税金所需的银,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以资产计征进一步深化,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清朝的税赋--“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的税法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历史开讲#
【第3篇】中国居民投资新加坡税收指南
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处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吸引外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进入泰国。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2023年中国已经成为继日本、新加坡之后泰国第三大投资来源国。为帮助赴泰国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泰国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本文对企业赴泰国投资注意事项、泰国的税收制度以及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这三大内容进行了概括性介绍,而泰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以及在泰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由于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本文暂不涉及。
01 投资注意事项
总体来说,泰国拥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是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然而,近几年来,泰国政局持续动荡,各派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对其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因此,目前中国企业赴泰开展投资合作须考虑政治风险因素,投资者须有心理和财力方面的充分准备。泰国的投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其国情、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甚至办事方式和效率与我国均有不同,并且赴泰国投资还需考虑人力资源使用问题和环保问题等因素,因此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投资市场。同时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泰国税收制度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税法典》。《税法典》于佛历2481年(公历1938年)由国王签署颁发,国会法案通过后生效。这部税法原本是各类税法的汇编,现在仅是4种税收的合集。第一种是所得税,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是增值税;第三种是特别营业税;第四种是印花税。上述4类税收都在税务厅的权力管辖范围内。泰国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
1 直接税
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01 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2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按规定比例(5%-100%不等)计提的折旧费,可从净利润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一般的公司和法人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净利润的20%。在规定情形下可降低净利润所得税的缴税比例。
《税法典》规定,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课税基数(包括四种:净利润、扣除开支前的收入、在泰国内或从泰国获得的收入和汇往国外的利润)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企业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0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其征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减去开支后的应纳税收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税前扣除规则,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2017 年税收年度开始,65 岁以下外国国民残疾人可享受 19 万泰铢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
法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申报个人取得的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一般来说,无论计算税额后需要补充纳税与否,纳税人都要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收入。法定申报应纳税收入时间有2个,即“半年度个人所得税”和“全年度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纳税年度的净收入(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免征额或者免税收入)来计算年终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主要有罚金、额外费用和处罚三种。
(2)非居民纳税人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纳税人中关于非居民个人的内容。
2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增值税、特别营业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于公历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
0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在普通消费基础上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自佛历2535年(公历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取代原有的商业税。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在货物进口时代征。一般的增值税必须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5日之内缴纳,违反规定者在缴纳税费的同时还要缴纳罚金,包括查封拍卖财产以抵偿税费,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待遇。
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0%(不包括地方行政增值税),但是目前法令宣布临时减税,将税率从10%降至6.3%,加上地方行政税收0.7%,合计为7%税率,适用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
02 特别营业税
特别营业税是一项在消费活动中征收的间接税,自1992年与增值税一起开始执行。
特定业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缴纳特别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被纳入特别营业税范围的业务将不再征收增值税。特别营业税每月征收一次,在次月的15日之前缴纳。特别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根据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缴纳特别营业税同时还须缴纳特别营业税的10%作为城市维护税或卫生保健工作收入或府的收入。
根据一般原则,增值税相关的罚金、增补款、惩罚的条例,也适用于特别营业税。
03 印花税
印花税是依据《税法典》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印花税条例,对28类凭证征税。根据印花税税目及范围的不同,征收税额也不尽相同。缴纳印花税的方法,称为“贴足印花税票”,指的是“贴印花”、“盖印花”和“现金缴纳”。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印花税,除了会受到强制纳税的处罚,以及会增加征税额度外,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04 遗产税
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每一笔遗产,无论是单次还是多次继承,只要继承的遗产在扣除遗留的债务后价值超过一亿泰铢的,必须就超出的部分缴纳遗产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继承的遗产价值(需纳税部分)以10%的税率缴纳税款,但若遗产继承者为祖辈或后代,则减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有义务纳税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之日(将遗产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日期)起15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须缴纳应纳税额1倍的罚款,申报不全或虚报的,再增加应纳税额0.5倍的罚款,罚款可根据情况取消或降低。纳税人对评估部门的税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评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规定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03 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01 中泰税收协定
1986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在曼谷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泰协定”)。根据中泰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泰协定应自1986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协定对适用范围、常设机构的认定、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泰国税收抵免政策以及无差别待遇原则等均有了详细规定,但关于在泰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的内容暂无规定。
02 泰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该部分内容仅对中泰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其他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启动程序、相互协商的效率、泰国仲裁条款等内容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
【第4篇】2023中国税收文件
与“三流一致”相关联的税收文件
一."三流一致"的演变
1.规定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规定收款方应当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2.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又增加了“货物流”。规定即使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但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3.营增改,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服务等,“货物流”变为“业务流”。
二.“三流一致”的具体适用
税务总局在坚持“三流一致”规定要求规范纳税人交易行为的同时,面对纳税人创新的交易经营模式,又作出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而不属于“三流一致”规定的一系列解释文件:
1.在“资金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购买方直接支付价款的文件:国税函〔2002〕525号、国税函〔2002〕802号和国税函〔2006〕1211号。
2.在“业务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销售方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的文件:国税发〔1998〕137号(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服务)。
三.“三流一致” 的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5篇】中国卢森堡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在投资中国内地的全球资产中,卢森堡基金占比就有1/3。比如我国出名的宝钢钢铁,就是由卢森堡阿赛洛尔—米塔尔钢铁公司、阿贝尔德钢铁公司深度参与产业建设。
而中资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也倾心于将卢森堡作为基金注册地,向北美、非洲、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此外,卢森堡还是中国股票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在欧洲的主要注册地,在香港和美国之后居世界第三位(中国内地以外地区)。
在世界三大评级机构的主权评级中,卢森堡评级均为最优。到底是什么成就了卢森堡在金融级的地位?↓↓
01
地理位置与健全的法律制度
卢森堡地处欧洲中心位置,辐射近5亿欧盟客户,交通物流网络发达,拥有掌握多种语言的高素质人才,聚集了在基金产品开发、管理及销售等领域的投资基金专家。卢森堡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建立了有利的金融发展的监管和税收制度。
02
税率优惠、税务高效
根据此前的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卢森堡在缴税便利度方面全球排名第21位;总税率20.2%,全球排名第20位,欧盟内税率最低;税务处理时间每年55小时,全球排名第5位,欧盟内用时最短。
卢森堡与77国(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与各国(地区)签订的超过93份投资保护条约,且其优惠的国内税收制度符合《欧盟指令》,采用卢森堡的基金平台不会增加投资者的税收成本,反而有机会减少投资回报的税负。同时,卢森堡基金管理人取得符合条件的管理费可免缴增值税。
03
融资环境宽松,金融服务完善
卢森堡实施严格的银行保密法,私营银行业务高度发达,资金出入没有特殊限制;金融服务业发达,有理财、审计、税务等咨询服务专业;保险服务完善,便于风险投保。
卢森堡目前已经是8家中资银行欧洲总部,分别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
卢森堡投资基金类型
卢森堡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和另类投资基金(aif,alternativeinvestment fund)
01
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ucits第一部分,符合该法令规范的投资基金可持“欧洲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也就是说,基金一旦在某一欧盟国家成立,就能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销售。这一方面节省成本、缩短上市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欧洲大陆的经销能力大大增强。
02
另类投资基金(aif)
非ucits基金被列为另类投资基金,在卢森堡设立另类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下列投资工具:
① ucits第二部分
其规定项下的投资机构需在每一个目标市场所在成员国审批,需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审批后方可发行相应基金,可面向公众出售,它不能获得“欧洲护照”但它的可投资的资产类型、可采用的投资策略、风险分散规定等方面的灵活度更高。
②专业投资基金(sif)
是一种对资深投资者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许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现有资产市场,而且风险分散的限制也比较灵活,操作灵活,面对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投资额达125万欧元以上的投资者。它可通过资本、债务和隐蔽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③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是专为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投资设计的受监管、财政效率高的结构。无投资多元化规则,无贷款或杠杆限制,最低股本为100万欧元,公司以债务或资产形式进行风险投资,投资不必上市,由cssf审批并受其监管,其资产必须托管于某一卢森堡金融机构。
④家族资产管理公司(spf)
面向私人财产管理,并不要求股东之间存在家族关系。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设立,适用于普通公司法,注册不需事先审批。spf投资范围可包括股份、基金、期货券和结构性金融产品等,但不得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提供贷款或涉及其他公司管理,通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其股份不得公开发行。
⑤卢森堡控股公司(soparfi)
soparfi为卢森堡特有控股公司, 除控股或业务,还可从事其他工商活动,如贷款(同一集团内)、房地产、 专利开发管理。它按一般商业注册进行,其章程中拟定的工商活动需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soparfi主要优势在可享受卢森堡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享受由欧盟母子公司税收优惠指令的有关优惠,如满足条件的话对于其子公司获得的分红收入可免预扣税。它既可以与其他基金结构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作为控股或融资工具使用。
⑥保留型另类投资基金(raif)
raif区别于sif和sicar等受监管基金,raif在发行前无须经cssf事先审批,这使得新基金可以迅速设立并进入市场。其次,raif不受cssf直接监管,而是仅由其任命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间接监管。因此,raif架构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同时还能让基金管理人扩大其基金产品的销售市场。此外,raif架构可以受益于欧盟护照制度,享有伞型基金架构优势,并且适用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模式。
卢森堡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
(1)普通合同基金(fcp,非公司形式,由特别的管理公司管理);
(2)浮动股本投资公司(sicav);
(3)固定股本投资公司(sicaf)。
后两者以投资公司(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卢森堡投资基金主要税种
卢森堡的基金基本上都是免税的(除了资产税、认购税)。这些基金的形式属于公司类型,从而根据基金供应商/投资者的需求,决定基金的透明程度。
税收主要方面如下所列:
1. 收入预扣税
卢森堡基金收入来源征收的预扣税通常既不退还(除非适用相关税收条约),也不抵免。
2. 增值税(vat)
● 在卢森堡,受cssf监管的投资基金的管理免征增值税。
● 在某些情况下,外包给第三方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 投资基金的销售也可免征增值税。
● 其他服务,如向投资基金提供的法律和审计服务,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须缴纳15%的标准增值税税率。
● 托管银行服务部分免征增值税,托管银行的监控职能部分须缴纳12%的增值税税率。
● 公司型的投资基金为增值税应纳税人,在其从国外收到货物或服务时,可能需要登记相关手续缴纳卢森堡增值税。
3. 认购税
● 年度认购税税率为净资产的0.05%,每季度末根据uci资产净值按季度进行缴纳和计算。
● 对于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的uci来说,年税率可降至0.01%。
4. 注册税
法人实体注册成立后,应缴纳75欧元注册税。
目前有600多家基金发起人已将卢森堡作为一个平台来注册其基金。这些基金随后向世界各地的零售客户、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进行全球发售。由38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约3900个投资基金目前在卢森堡注册。
卢森堡作为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也是中资企业对第三国投资的中转地和资金调配中心,不仅拥有众多的中资银行,离岸人民币的存款贷款都首屈一指,卢森堡拥有最多的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基金。
注:本平台摘录或转载于第三方的信息(包括文章、图片等)会标明作品来源和作者,无法查明作者的,将标明获取途径,如权利人认为内容侵犯其著作权,请书面告知,本平台将及时审查并删除被侵权的内容。其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如需转载本平台内容,请注明信息来源。免责声明:政策随时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探讨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第6篇】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
摘要
2022 年 5 月 25 日,中国批准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1(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并将批准文书2交存了经合组织(oecd),批准文书包括了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各自对《多边公约》的立场和涵盖协定范围。《多边公约》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内地生效。对于香港地区,《多边公约》将在完成相关本地立法程序3后,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多边公约》的批准是中国内地落实 beps 行动计划的重要一步。批准文书中阐述了中国内地采纳的立场以及涵盖的税收协定。本次批准的版本和中国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签订的版本差异不大,主要是增删了部分新签或失效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采取的立场并未发生变化。中国内地基本上采纳了《多边公约》中beps 应对措施的最低标准条款(例如:双重居民实体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防止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和充分实施相互协商程序的要求),但选择不适用某些非强制性条款(例如: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的规则及仲裁条款)。若双边税收协定所涉的缔约方都批准了《多边公约》,且所采取的立场相同并已生效,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也需要同步修订。从事跨境业务的境内外企业需要结合相关税收管辖区的《多边公约》立场和生效情况及时评估对其业务、架构带来的影响。
详细内容
《多边公约》出台背景部分beps行动计划需要修订税收协定后才能落实。然而,由于全球范围内现有数千份双边税收协定,依靠各国双边逐一谈判修订既耗时又费力。因此,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一个多边工具用以迅速修订现有的税收协定。2023年底,oecd发布了《多边公约》文本及其解释性声明。《多边公约》并不直接替代现有的税收协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条款措施一次性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部分条款。截至2023年6月1日,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9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多边公约》4,涵盖了全球超过1820份税收协定,其中76个管辖区已经批准了《多边公约》,涉及880多份税收协定。《多边公约》涵盖的beps措施《多边公约》包含了以下四项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各项行动计划的多边工具的具体条文,请参见附件。· 混合错配安排(beps行动计划2):旨在解决与税收透明体、双重居民实体和适用免税法以消除双重征税有关的税收协定问题。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防止协定滥用(beps行动计划6):旨在反协定滥用以有效应对择协避税,包括主要目的测试、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设定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持有期限等。本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各税收管辖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而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不采纳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要求。· 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行动计划7):旨在对常设机构的判定设置更严格的规定,包括应对佣金代理人和类似安排、修改特定活动豁免规定、引入反拆分规定等。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完善争议解决(beps行动计划14):要求在税收协定中充分、诚意地执行相互协商程序,并在相互协商程序中为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订立新标准。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是强制性的,但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釆用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中国内地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中国此次批准的《多边公约》和其2023年签署的版本,在立场方面没有变化,只是稍微修改了覆盖的税收协定。我们对中国的总体立场观察如下。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涵盖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目前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100个已生效税收协定,而未涵盖7个已生效协定(智利、印度、新西兰、西班牙、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及2个尚未生效协定(肯尼亚、阿根廷)。《多边公约》未涵盖的大部分协定都是近5年最新签订的,或通过议定书更新了文本,在许多方面已经采纳了beps建议最低标准,这可能是它们没有纳入中国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的原因。此外,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与台湾地区签署的税务协议(未生效)并不是主权国家间所签署的协定,因此都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已经于2023年签署了新的议定书,将beps建议体现在了税收安排中。混合错配安排关于双重居民实体,《多边公约》要求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等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中国采纳了该条款。需注意,如缔约双方未能就居民身份达成一致,该居民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任何协定待遇。中国没有采纳混合错配安排下的其他可选措施。防止协定滥用中国在批准文书中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立场总体沿袭了其当前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立场:1) 中国采纳了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这是beps行动计划6中建议的最低标准。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若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利益,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定待遇(除非可以确认给予协定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在中国近期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的税收协定中,都可以发现类似条款。在采纳了《多边公约》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之后,这一条款将拓展适用于批准文书涵盖的所有税收协定。2) 中国选择不采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这基本上与中国最近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体现的立场也是一致的。股息所得方面,中国采纳了股息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免持股期限应达到一年的最低标准,这一立场和中国近年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中国当前国内法下对税收协定的解释都是一致的。财产收益方面,根据中国国内法规定,转让非不动产公司股权(non-immovable property rich companies),需要在转让前三年内任意时间均符合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低于50%,取得的财产收益方可享受协定不征税待遇。这一规定显然远比《多边公约》要求的一年规定更为严格。也可能有鉴于此,中国的批准文书选择不适用一年的门槛标准。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关于《多边公约》中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所有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中国均选择不适用。因此,除非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受到《多边公约》的影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税收协定解读的国内法(国税发[2010]75号文)已经提供了类似的规定,解决了包括代理人常设机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完善争议解决中国采纳了《多边公约》要求的充分执行相互协商程序;以及允许关联方利润在被缔约管辖区一方调整后,在另一方作出相应调整。但中国选择不适用仲裁条款。中国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香港地区对《多边公约》每个条款分别表达了其自身的立场,涵盖了香港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其中39个税收协定,而未涵盖4个近4年签署并生效的协定(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塞尔维亚)。此外,香港地区与中国内地、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也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多边公约》的实施和生效时间《多边公约》的条款设计相当灵活,参与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釆用或不釆用各条款,每个条款也提供了众多选项。当然,这也使得《多边公约》的适用变得极其复杂,《多边公约》涉及的缔约双方可能选择适用同一选项,也可能选择适用不同选项。因此,虽然《多边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生效,但其是否对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条款修订产生效力,不仅取决于在中国何时生效,还需要考虑缔约对方的生效时间、双方的批准文书是否均涵盖了该税收协定,以及双方是否就某一条款均选择适用同一选项。换言之,在两个缔约管辖区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均生效、且均涵盖该税收协定的前提下,仅当双方均选择适用同一条款的同一选项,才会修改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oecd官网提供了适用《多边公约》的五步骤适用指引5。举例来说,尽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中国-德国税收协定,但德国的批准文书未包含该协定,因此中德协定就不需要根据《多边公约》做相应修订。为了帮助利益相关方直观理解并及时掌握《多边公约》对各双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影响,oecd官网提供了定时更新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6供查询。还需注意的是,根据五步骤指引,在《多边公约》对协定缔约双方于2023年9月1日或之前均已生效的前提下,不同税收条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适用时间不同。具体如下:中国内地:· 与来源地征税(taxes withheld at source)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即该条款适用于生效日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交易。香港地区:· 与来源地征税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课税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香港地区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将适用于香港地区完成相关内部程序并通知oecd之后三十日起开始计算的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香港地区最快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注意要点
《多边公约》的批准生效体现了中国参与打击beps的决心,将为中国的税收协定打开新篇章。虽然中国对不属于《多边公约》最低标准的条款(特别是常设机构条款)基本选择不适用,但即使税收协定文本的相关条款不受《多边公约》影响,这一新的税收格局也可能会使中国税务机关更加谨慎地给予协定待遇。此外,关于中国采纳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由于其需要税务机关考虑各种事实和情况对安排的主要目的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协定待遇申请人可能需要在享受待遇时更为关注安排、交易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以及相关证明,以降低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对于有跨境业务或计划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多边公约》不仅可以作为应对跨境税收风险以及增强税收合规性的指导工具,还可以有助于帮助企业积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多边公约》对中国签署的某一税收协定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中国的立场,同时也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立场的影响。除了参考查询oecd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外,我们也期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详细指引,帮助企业及个人更容易地查找和理解《多边公约》对特定税收协定的修订。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
注释
1. 《多边公约》英文文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多边公约》中文译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ultilateral-instrument-text-translation-chinese.pdf《多边公约》解释性声明: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explanatory-statement-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2. 批准文书中,中国内地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china-instrument-deposit.pdf中国香港地区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hong-kong-instrument-deposit.pdf3. 香港地区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49 条作出相关命令,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多边公约》方能生效。4. 《多边公约》签署和批准情况: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5. 《多边公约》五步骤适用指引: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step-by-step-tool-on-the-application-of-the-mli.pdf6. 《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li-matching-database.htm
【第7篇】中国税收遵从成本
来看一组贸易数据:1978年中国的出口额不足100亿美元,2023年超过2万亿美元,增长了210倍;进口从78年的108亿到12年的1.8万亿美元,增长了160多倍;国家外汇储备从1.67亿到3.3万亿美元,增长近2万倍。
光看这些数据一定会觉得改革开放真是激动人心的伟大壮举,但看了经济增长,再看工资增长数据就不会这么想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5-2023年间,中国名义gdp从6万亿到51.9万亿,增长了8.5倍,而同期的全国工资总增长8.7倍,基本与名义gdp增速持平。
但这期间还有几个重要产量:一、税收总额增长了16.7倍,相当于经济总量增长的197%,和工资增长的192%;二、税收外财政收入增长了18.8倍,比税收更快;三、全国社保缴纳,增长了28.7倍;第四、土地出让金增长了64倍。
看看,除了工资与经济总量增速持平,相当于没涨,其他都成倍上涨。工资由劳资双方决定,受市场供求支配。
但税收、社保等向政府缴纳的行政服务费,属于法定负担,具有强制性,不存在满意了多缴、不满意少缴的情况,更不可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有的是,税法和税率的制定,也不是纳税人能够参与商定的。
最后就是土地出让金了,因为政府一边垄断征地权,一边垄断土地市场,便可以轻而易举地使土地租金最大化。
企业高价拿地后,为实现盈利,终会将成本转嫁给社会,再进一步推高营商成本。最后所有成本都由普通百姓来承担。
【第8篇】中国的税收都去干嘛了
近期的个税改革在朋友圈刷屏了,本来以为个税改革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检索了数据才发现大错特错,个税纳税人的占比之低远超想象。
美团的王兴前不久说中国的本科毕业生只占全部人口的4%,很多人认为不可能这么低,但一查数据才发现,竟然是真的,比残疾人的占比6.21%还要低!
而缴纳个税的人数占比更低,目前缴纳个税的人数只有3000万人左右,只占总人口的2.16%!而今年10月份个税免征额(又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常见的“起征点”说法有误)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之后,个税纳税人的数量更是会大幅度减少。
2023年之前,个税免征额还在2000元时,个税征收的覆盖面约为9000万人;2023年,免征额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之后,覆盖面从9000万人骤减到2000多万人。这几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个税覆盖面逐渐提升到3000多万人。
就是这3000多万人支撑起了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并在2023年贡献了11966亿元的税收,人均缴纳了近4万元。
纳税人如此之少,引发了一些人的不满。2023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一次论坛中表示,现在交个税的人很少,只有2800万人,占整个人口总数不到2%。这就说明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了,如果再提高免征额,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如果说得直率一点,现在中国个税的发展已经明显不健康,甚至带点畸形特征了。
早在2023年的时候,贾康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应该扩大覆盖面,按“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低中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的原则,用5至1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从目前占全国人口的3%提高到30%以上,从而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说到培养纳税意识,笔者想说贾康用错了工具,因为个税是单位代缴的,纳税人不得不缴的。真想培养纳税意识,只要将商品的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即可,让老百姓在购物的时候,知道自己买这瓶酒交了多少税,买这条烟交了多少税,加一箱油交了多少税。不是所有人都有工作、有工资,但是所有人都会有消费。这样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岂不是更有效率和效果?
虽然我国的gdp跃居全球第二,但人口众多,人均收入并不高,加之需要六个钱包的高房价的挤占效应,人均消费能力更低,这也是我国内需迟迟不振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与其培养纳税意识,不如培养消费能力。所以国务院时隔七年之后,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掀起了个税新一轮改革。
回顾个税的历次改革,我们发现大部分改革都是在免征额上做文章,所以本次改革增加的专项扣除项目,意义更加重大,标志着我国的个税正从个人缴纳制向家庭征收制过渡。
38年前的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初始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当年的征收期只有三个月,所以只征收到16万元。
次年,1981年,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征,但当时月收入能够达到800元的中国公民少之又少,要知道1981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8元,换算下来每月仅为70.67元,相当于现在把个税免征额定到75000元的水平一样。因此,1981年全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大部分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税既然开征了,就得想办法多征一点,否则都不够税务人员的人工成本。1986年9月,国务院给个税法打了一个补丁,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免征额从800元降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免征额并没有改变,形成了内外双轨的标准。
降低免征额的效果立竿见影,1986年全国个税收入高达5.52亿元,是1985年1.32亿元的4.2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简化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才废除了我国个税内外双轨的标准,同时也将中国公民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恢复到了800元。次年,全国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猛增到72.67亿元。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当年的个税收入达到了414.24亿元。
此外,与现在全国一刀切的政策不同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是高达900元,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这意味着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由1999年的1000元提高到了1200元。2002年,北京的个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01亿元,成为北京地税的第二大税种。
2005年8月,个税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493元,平均月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因此个税免征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7年12月,个税法第四次修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23年6月,个税法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个税免征额大幅提高的效果在实施的首年立竿见影,2023年全国个税收入5820亿元,首次负增长3.87%,跟2023年的22.5%和2023年的25.2%的增幅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个税收入在2023年短暂回调之后,又继续一路狂奔,2023年达到了6531亿元,增速12.2%,2023年增速12.9%,2023年增速16.8%,2023年增速17.1%,并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了10089亿元,2023年继续突破万亿,达到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保持个位数增长的同时,个税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并且在这7年时间里,房价物价大幅攀升,基本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个税改革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董明珠、曹德旺、蒋锡培等知名企业家也屡次建言大幅提高个税免征额,提高工薪阶层收入。
2023年8月,个税法终于迎来了第六次修订。免征额提高到每年6万元(从按月征收到按年征收,年底发年终奖的可能要多交税了),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免征额和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是在过去38年免征额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异和不同家庭负担的差别通过专项扣除项目来体现,个税改革向税收公平迈进,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
以月薪万元的个人为例,目前每月要缴纳个税345元,年缴纳4140元。如果按照免征额年收入6万元,平均月薪5000元来计算,则每月缴纳税款195元,年缴纳2340元。
也就是说,月薪万元的个人,每年减税1800元,如果再有一些专项扣除项目,减税会更多,不过笔者估计明年出台的专项抵扣有上限,月薪过万者难以做到零个税。
减多减少,减税总是好事。
网上在传虽然个税减了,但明年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的话,大家到手的工资还是少了。对于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确实如此,但对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职工到手的工资反而多了。
不过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发布的数据,2023年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只有27%,明年的社保改革确实会突然增加大部分企业的负担,考虑到现在的经济环境,税和费强征管的同时,建议将社保费率尽量下调来对冲企业成本的上升,费基扩大了,费率还那么高干嘛。强征管是让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平,降税费是让大部分企业都能活下去。与其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个税税率降低了,社保费率还会远吗?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秦朔朋友圈
【第9篇】王军: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章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军
历史的画卷,总在砥砺前行中铺展;时代的华章,总在接续奋斗中书写。满怀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振奋与喜悦,我们挥手告别极不平凡的2023年,携手迈向充满希望的2023年。值此辞旧迎新、万象更新之际,我谨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并以我个人名义,向一起拼搏、一起苦干、一起奋斗的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向全系统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税务家属们,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致以新年的祝福和诚挚的问候!
2023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内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税收改革发展任务,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各项税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收获新成效,在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们始终高擎党旗红、引领税务蓝,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永葆政治本色。组织开展迎接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系列活动,切实增强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把接受中央巡视作为深刻的政治体检、思想刮痧、行动对标,扎实做好“自查整改、对照整改、深化整改”三篇文章。进一步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进一步巩固。
我们倾力惠及千万户、温暖亿万家,在不折不扣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中践行为民初心。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创新实施“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多兵种、合成式、立体化作战,确保超4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快准稳好”落实落地。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121条举措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暖人心,纾困解难增信心。
我们着力推出硬举措、构建新体系,在合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厚植创新动能。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40多项高含金量改革举措渐次落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span>
我们切实守好主阵地、拓展新领域,在积极主动服务“国之大者”中展现税务担当。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财力保障更加夯实。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支持科技创新、共同富裕、绿色发展、区域协调等系列举措,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更加有为。深入挖掘税收大数据的“金山银库”,服务党政领导决策更加出彩。成功举办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协助办好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加显效。
我们持续树牢好导向、激发活力源,在严管善待倾情带队中锻造税务铁军。进一步强化“干部工作关系到干部的人生、机关的人气、系统的人心”理念,推动各级税务局领导班子结构更趋合理、整体功能持续增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税务人才工作,升级实施素质提升“2271”工程,倾力培养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的税务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和数字人事制度,有力促进税务干部一心向善、一生向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先进典型选树,充分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每一个拼搏的日子都浸透着奋斗的汗水,每一段前行的征程都承载着难忘的回忆。站在这个特殊时点回望党的十八大以来携手并肩、共同走过的十年,我们心潮澎湃、感慨万分,每一名税务人以自己兢兢业业的付出和始终如一的坚守,书写了无悔的人生精彩,也为波澜壮阔的税收画卷增添了最生动的颜色。所有这一切,都彰显了全系统风雨同舟、奋楫中流的意志品质,体现了各单位勇挑重担、通力协作的责任担当,凝聚了税务人夙兴夜寐、无私奉献的辛勤汗水。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全面提质增效,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税收新篇章。
***指出,征途漫漫,惟有奋斗。2023年的钟声即将敲响,在充满光荣与梦想的新征程中,无论是战胜当前疫情所带来的阶段性影响,还是奋力开创税收现代化的美好未来,都需要我们以更昂扬的姿态、更饱满的热情,团结奋斗每一天、齐心共赴新一年,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守护干部职工的健康平安,更好书写税收事业的绚丽华章,更加勠力同心一起奔向温暖的春天和明媚的阳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努力再努力、奋进奋进再奋进!衷心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30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中国有哪几种三大税收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
2023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3581亿元,同比增长6.08%,财政总额12442亿元,增长3.36%,实现税利总额和财政总额创历史新高,那么双税额均超过1.2万亿是什么概念呢?与我国大额纳税单位相对比,2023年,阿里巴巴纳税总额仅为507亿,碧桂园为653亿,华为903亿,我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合计纳税额为1万亿元;而作为我国第一纳税大省的广东省纳税也仅为7000亿元,均被中国烟草所压制。
二、国家电网
国家电网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央企,2023年营收2.97万亿元,净利润达503亿元。2022《财富》世界500强公布,国家电网连续三年稳居前三,沃尔玛连续第九年成为全球最大公司,亚马逊上升至第二位,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位居第三位。
三、三大运营商
三大运营商的业绩均在2023年创新高。具体来看,中国移动2023年实现营收8482.58亿元,同比增长10.4%,增速创十年新高,全年净利润1161.5亿元人民币;中国电信2023年实现营收4341.59亿元,同比增长11.3%,2023年净利润259.52亿元;中国联通2023年营收达到3278.54亿元,同比增长7.9%,2023年净利润63.05亿元。
四、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财富》世界500强榜单中,中国物流企业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榜,位居81位,相较于2023年排名下降了7位。中国邮政在2023年营业收入963亿美元,营业利润高达46.98亿美元;而顺丰2023年营收207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7亿元。
五、国有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有6大商业银行2023年净利润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合计净利润1.27万亿元,日赚近35亿元。
六、中石油、中石化
2023年,中石化实现营业额及其他经营收入2.74万亿元,同比增长30.2%,净利润人民币712.08亿元,同比增长114%,经营业绩创近10年同期最好水平。 2023年,中石油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万亿元,同比增长35.2%,净利润921.7亿元,同比增加731.6亿元。
七、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2023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89万亿元,同比增长17.1%,净利润514.1亿元,同比增长14.4%。2023年,中国建筑全年完成新签合同额35,295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建筑业务年度新签合同额首次超过3万亿,达到31,047亿元。
八、中国铁路总公司
2023年,国铁集团实现收入11313亿元,同比增加646亿元,增长6.1%;净利润亏损498.5亿元,同比减亏56亿元;国家铁路发送旅客25.3亿人次、同比增长16.9%,发送货物37.2亿吨、同比增长4.0%。
九、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23年,国投电力实现营业收入436.82亿元,同比增长11.09%,截至2021底,公司总资产2413.70亿元,较期初增加124.60亿元;资产负债率63.52%,同比降低0.40个百分点。
十、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2023年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营业收入为580464.31万元,相比2023年增长了45507.14万元,同比增长8.51%;营业成本为579855.54万元,相比2023年增长了23886.24万元,同比增长4.3%。
【第11篇】中国税收计算公式
公式大全
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五)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消费税额
1、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三)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2、个体工商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计算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4)计算本月应纳所得税额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3、稿酬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税所得额×20%×70%
4、劳务报酬所得
(1)一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一次收入20000~50000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应纳税所得额×(20%+10%)
(3)一次收入超过50000时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应纳税所得额×(20%+20%)
5、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境外个人所得税款扣除限额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计算
手续费金额=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
(五)土地增值税额
1、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6/10000
10、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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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中国和澳门税收协定
资本非歧视
【适用主体】
居民企业。
【协定规定】
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要求,在相同情况下,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适用条件】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情景问答】
问:资本非歧视待遇是不是指我们企业投资到境外的资本金在境外享受非歧视待遇?
答:资本非歧视待遇禁止缔约国一方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比较不利的待遇。该项规定及其要防止的差别待遇,仅与企业税收有关,而与拥有或控制其资本的人无关。因此,该规定旨在对居住于同一国家的纳税人保证平等待遇,而不是对合伙人或股东持有的外国资本,给予同国内资本的同样待遇。资本非歧视待遇并不妨碍借款人所在国适用国内关于对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关联企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的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二十三条
【第13篇】中国的现代税收历史
无限制的征税权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封建王朝统治与同时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皇权专制,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官员只是皇帝统治的工具,没有自己的人格;而西方国家则不同,比如英、法等国家,统治阶级其实有两个,一是国王,二是贵族,贵族通过议会可以限制国王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
而我国的这种专制皇权势必会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皇粮国税,也就是说,税收是皇帝家的,他想什么时候征就什么时候征,想征多少就征多少,与你老百姓无关,就是在这种思想引领下,皇帝的这种无限制的征税特权统治了我国近2000多年,百姓对税收毫无话语权。
而封建王朝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官僚机构的持续膨胀。比如唐朝贞观初年,中央官员只有六百四十多人,到了高宗显庆年间,九品以上的官员就达到了一万三千多人,而到玄宗开元年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三万六千多人;再如北宋,太祖时期,内外官员共有一万三千多人,到仁宗时期变为两万多人,到徽宗宣和年间变为四万八千多人;又如明朝洪武年间官员是二万四千多人,到宪中时期变为十万人,到世宗时期更是达到了十二万人。
这种官僚膨胀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这主要是因为,皇帝采用了高度分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集权的统治。也就是说,他让每个人都只各管一摊,将官员的权利进行高度分散,让官员们自己内部形成相互牵制,没有人能够一人成事,进而威胁到皇权。
这种高度分权的统治方式也就成为官僚机构不断膨胀的驱动力。养的官员越来越多,财政支出势必加大,为了实现收支平衡,各种苛捐杂税自然也就层出不穷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百姓实在活不下去,只能起义,正所谓官逼民反正是如此。
梳理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是这个规律。即一开始都是小政府,轻徭薄赋,休养生息,这个时候的特征就是轻税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养的官员越来越多,财政开始入不敷出,慢慢的各种苛捐杂税不断加重,这个时候的特征就是重税负。而重税时间一久,势必会导致政治危机,百姓起义造反,推翻旧王朝,建新王朝,然后新的王朝又开始陷入上述的历史循环,这是中国封建王朝始终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始终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那就是税收。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封建王朝这种无限制的征税权留给后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因为我们发现,东西方国家的老百姓都在抗税,但他们所争取的却完全不一样,西方国家老百姓抗税,是为了获得权力,限制国王权力,而中国老百姓抗税,只是为了谋求一条活路,但凡皇帝给他一条活路,他们一般不会走上造反这条路。
所以我们发现,一个国家王朝更替的背后,其实也是一部惊心动魄的财税史。
【第14篇】中国古代税收制度演变
在各地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识部分的考察会涉及到我国古代的经济方面的制度,而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我国历朝历代的税收制度。下面就我国古代主要的税收制度进行梳理,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井田制
西周时期,以道路和沟渠为界线,周天子把土地分割成“井”字形,中间为公田,其余八块为私田分给八家。中间公田由这八家助耕,收获全部归“公”,由各级封建主获得,比如周天子,诸侯等。
二、初税亩
春秋时期的鲁国鲁宣公15年,鲁国承认土地私有,不分公田与私田,一律按照土地交纳土地税。后来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并且可以买卖。
三、屯田制
西汉时期,为了守护西北边疆地区,减少长距离运输粮食带来的不便,使用军人开垦土地进行耕种,既能守边,也能解决粮食问题。
四、租庸调制
唐代时期,租庸调制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古代实物税的集大成。“租”是以土地为标准征收农作物的税种;“调”是以手工业品为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古代每丁每年要服徭役,这可能会影响农业生产,如不服役,可以向国家交纳财物,如绢或布来代替,这被称为“庸”。
五、两税法
唐代中期,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即每年夏、秋两次征收,征税时间由原来不固定变为固定。
六、方田均税法
北宋时期,王安石为了豪强隐藏田地,要求县令每年测量土地面积,根据土地肥沃与贫瘠的不同分为五等,承担不同的田赋。解决了土地承担税赋不公平的状况。
七、一条鞭法
明代时期,张居正在全国统一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将田赋、徭役、杂税一律折银交纳,但没有将所有徭役全部由银量代替。一条鞭法整体推进税收种类由繁到简,也由原来的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八、摊丁入亩
清朝雍正时期,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把人丁税全部纳入田亩,结束了之前按人丁和田亩双重的收税标准。
【试题练习】(判断)1.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收获全部交给周王。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西周井田制中的公田的收获全部归各级领主,其中包括周王,但并不是全部给周王,还包括诸侯等。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考察的是对西周主要经济制度及相关的政治制度的理解,理解井田制要和分封制联系,才能准确全面的理解。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
(判断)2.初税亩由春秋时期的齐国最先开始实行,后来各国逐渐效仿。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初税亩制度最早由鲁国开始实施,后来各诸侯国开始效仿。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是识记类知识点,理解并识记我国经济制度由奴隶制度转向封建制度。
(判断)3.清朝的康熙年间,实施“摊丁入亩”税制,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统一征收。
【中公答案】错误。解析:“摊丁入亩”是由雍正开始推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考点点拨】本题是识记类题目,理解并识记我国税收制度由原来的人丁税过渡到财产税。
【第15篇】中国税收发展历史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我国的税收制度,始于隋朝,形成于唐朝,完善于宋朝,成熟于元朝。
纵观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纳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逐渐由分散向集中发展;
从对税收要素的规定上看,由简单到复杂;从单一税种到税制的不断完善;从农业税为主到工商业税收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征税到法律手段征税等。
纳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我国赋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先秦时期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汉代实行“算赋”和“口赋”两种赋税制度;
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两种赋税制度;宋代实行“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和“地丁制”,清代实行“摊丁入亩”。
赋税制度演变的历史表明,税收制度由分散走向集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不同时期税收制度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税收制度在不断地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先秦时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为了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历代王朝都对农民课以重税,以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
当时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
租: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称为“租”。这是当时最主要的赋税形式。周代规定:凡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者,每年都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赋税(租);对个人财产多、数量大者,还要加倍征收。
庸:指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一种赋税,称为“调”。 一种物品,如牛、羊、猪、犬等牲畜,每头为一“调”;一种物品,如布帛,每匹为一“调”。
调: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征收的农业税称为“调”。
它包括实物征收和货币征收两种形式:实物征收主要包括:粮食、布帛、肉干等;货币征收主要包括:黄金和白银等金属货币和铜钱等金属货币。
户:指对居民征税的赋税形式,称为“调”。这两种赋税形式共同组成了我国古代最重要的税收形式,即“两税”制度(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
两税制度在先秦时期确立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我国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农业发展缓慢,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所以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不公平性特点。
“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虽然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两税制度在实践中已逐渐暴露出它所固有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1、土地兼并严重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封建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从春秋中期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的实质是土地垄断,它直接造成农民负担沉重、土地经营分散、农业生产力下降,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当时各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都对农民课以重税。当时各国都实行“井田制”,即把所有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分别由公、私两家耕种。
国家对农民征收地租时,一般都按公家的名义征收;在国家没有需要时,农民则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土地。
当时各国都规定:要想取得公家的税赋,就必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或实物。这些实物或粮食大部分都被封建地主、官僚、高利贷者所垄断。
为了增加自身利润,这些地主和官僚往往对农民征收重税。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和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我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土地兼并现象。先秦时期的井田制和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对农民课以重税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
这种兼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原来的封建经济出现了崩溃的趋势,阻碍了农业生产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2、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由于长期的两税制度,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难以维持国家运转。两税制度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也使国家税收体制发生变化。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实行“租庸调制”的需求。秦朝统一后,商鞅变法在秦国实施“租庸调制”,到秦惠文王时期(前339年—前316年),“租庸调制”已成为秦国的主要税制。
秦国在实行“租庸调制”期间,政府通过向农民征收实物税(即农业税)和货币税(即工商营业税)来弥补财政支出。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实物税(即农业税)。
秦朝末年,刘项相争,刘邦打败项羽后建立汉朝。汉高祖即位后不久,就开始了两税制度的改革。
东汉时期,为弥补财政不足而实行“户调”制度。从汉献帝初平元年(190年)开始实行“户调”制至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57年)废除,前后实施了将近100年。
两税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紧张的局面,但从总体上来看,两税制度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问题。
两汉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调制”和“户调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租庸调制”和“户调制”所体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
西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开始兴起,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不断强化,农民流民大量出现。
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是两税制度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民负担加重
自汉以后,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赋税的严重不均和徭役制度的不断发展。
西汉时期,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减轻徭役、提高农民地位等。但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使得广大农民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沦为依附农民。
因此,“租庸调制”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巩固,统治者便以恢复井田制为名,企图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
而“黄老之术”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则是其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废除井田制后产生的土地国有制和均田制;不分等级、不论身份、不分贫富地占有土地;“限田”和“限奴婢”;“兴功惧暴”等。
这一政策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和土地兼并加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发展,世家大族不断兼并土地和农民,导致赋税制度更加不公。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实行均田制之后又实行的“户调制”。 两税法实行以后,赋税制度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其中最典型的是曹魏时期实行的“丁银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成年男子每年都要向官府缴纳一笔数额不等的“丁银”(即人头税),如果不纳税或少纳税则会受到处罚。
此外,汉代农民除承担农业税外还需负担“力役”和“徭役”(又称“杂役”),即服徭役和服兵役。这种沉重的负担严重束缚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二、汉代
汉初沿袭秦制,以口赋为主,以算赋为辅,无固定的田租和徭役。从文帝、景帝到武帝时期,开始出现按人丁征收徭役的政策。
汉景帝时期,正式规定租庸调。汉初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口赋、力役三项,其租庸调制的基本原则是“与天下同其利”。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算罔律》《斗讼律》《田律》等法律,统一了赋税制度。
实行“算赋”制度,就是以口出算的方法按人丁课税,在不分男女、年龄、身份的情况下统一按口出算;实行“口赋”制度,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田租和力役。
两种赋税制度的共同特点是按人丁征税。为了稳定赋税收入,两汉还采取了一些新措施。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和保障军需民食,两汉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允许人民“自卖为奴”、“以奴婢抵罪”;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奴婢和私生子的私籍制度;
鼓励人民积极开垦荒地;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对边郡实行“置军法”。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汉王朝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两汉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赋税项目多,名目繁多。汉代的赋税项目共有50多种,既有按财产多少课征的资产税,也有按人丁负担的人头税。
除了资产税外,还有田租、人头税等,名目繁多。 (2)赋税形式灵活多变,赋税征收程序复杂。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人头税外,还有许多不属于租庸调制的税收项目。
例如:以物易物者有“货殖”、“鱼盐”之利;以钱易物者有“算缗”、“告缗”之法;以货物易钱者有“算赋”、“算调”之法;以盐铁易钱者有“算卖”之法;等等。
总之,除少数特例外,各税种均为名目繁多的名目。
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在汉代继续存在,并有所发展。两汉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人口的大量增加,贫富差距加大,出现了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
到东汉时,又出现了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这些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赋税形式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
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力役外,还有实物(如酒、帛、钱等)和货币(如算缗、告缗等)两种形式。
实物(如酒、帛等)属于生活用品范围;货币(如钱)属于生产用品范围。这种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的税制形式与汉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相适应。 (5)盐铁专卖制度促进了汉代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西汉初期,政府通过盐铁专卖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到了汉武帝时期,又进一步采取措施使盐铁专卖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盐铁官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而政府控制了盐铁生产和销售环节后,又通过专卖制度获得大量利润。
这一政策既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统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两汉税制的主要变化
以人丁为征税对象,征收丁税。汉朝时期,实行口赋与口徭役并用的办法,但都是按人丁为征税对象。
由于人口众多,人丁越多,负担越重。公元前180年,汉武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算赋”制度,开始按户征收人头税。
算赋是以户为征税对象,每户每年的口赋和口徭役的总额为“算”,其征收对象主要是男子。
汉平帝时,又实行“平调”制。所谓“平调”制就是根据每户的丁税多少,按丁配到相应的土地上去服役,每人每年的“平调”总额为50钱。 (2)田租以“租庸调”为主,与劳役混合征收。
汉朝时期,实行租庸调的原则是:田租和力役各占一半;徭役则按“庸”计算。自汉代开始出现了以户为征税对象的田租和力役并行的田租制和役租制。
公元前138年(汉宣帝在位时)汉武帝颁布了《废免令》,规定农民不再缴纳劳役,只缴纳田租。
公元前124年(元朔二年)又颁布《徙戎令》,规定农民可以自由迁徙到边郡耕种土地。租庸调中除田租外还包括力役,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徭役。 (3)财产税的征收方式以“算缗”为主。
汉朝时期的财产税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算”中所包括的各种赋税和劳役;另一种是“缗”中只包括算缗的部分内容。
汉初实行“算”制时,即按口计算财产税制,到汉武帝时才开始实行按亩计算财产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