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内部风险控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内部风险控制
引言
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为关键词,从裁判文书网找到22篇判决。从这些判决看来,犯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多会涉嫌渎职罪、受贿罪等其他罪名。本文拟从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分析入手,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口退税业务刑事执法风险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分析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效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该罪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对不应发售发票的,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或者应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对不应出口退税或者应少出口退税的,违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3)犯罪主观方面:
该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4)立案标准:
该罪是结果犯,立案需要有犯罪后果,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效定(试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b、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c、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侦查取证的重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都是围绕犯罪构成来的,针对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侦查取证,重点如下:
1、犯罪主体的证据:
因为本罪只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涉嫌本罪。收集证据的重点在于那些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对于税务机关临时聘用的人员是否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手机能够证明这些人员受委托从事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的证据。没有接受委托从事这些工作内容的工作人员,不是本罪所指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在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基础上,还需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收集该嫌疑人的职权、职责的范围、内容等,其职权职责时间要与犯罪行为时间相匹配。
2、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行为时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这可以从该犯罪行为受益者的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入手。也可以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例如有没有涂改、伪造文书材料、仿冒他人笔迹等。
3、犯罪行为的证据:
徇私舞弊行为主要是作为的方式实施,因此肯定会留下许多证据,应全面收集。徇私舞弊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应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收集。徇私舞弊行为往往是多次的,因此证据收集是要注意对某一个犯罪行为都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4、危害后果证据:
一般情况下本罪的危害后果只指直接损失,是与徇私舞弊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损失税款额。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偷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犯罪
犯罪嫌疑人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往往会在实际上为他人实施诈骗、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偷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起到帮助作用。以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魏某某、张某甲等犯滥用职权罪肖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5)聊刑二终字第3号】为例,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聊城市市区国家税务局李某丙分局任职期间,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9月间,由被告人王某甲从中联络,多次接受聊城市东昌府区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贺某、李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宴请,放弃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该公司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资格认定;在该公司在无任何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初次领购、最高开票限额、发票增额增量,致使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25份,其中为他人虚开416份,虚开金额41038783.42元,虚开税款5335041.75元,已全部由他人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04年1月至8月,通力公司缴纳税款310938.03元。
因此,本罪与其他几种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与这些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查明行为人主观上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分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相互勾结,那么,其在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实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犯罪的帮助行为,应当以这些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门退税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比,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一,两者虽都发生在税收征管领域,但发生的具体阶段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直接发生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收的过程中,或者应当履行征收税收职责而故意不履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则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又往往发生在征收税收之后。只有抵扣税款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二,行为的具体方式不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舞弊方式往往表现为不作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则往往表现为作为。
小结: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质效提升的同时,税务机关、税务执法人员应客观分析税收执法风险,并从执法制度、执法人员意识等方面提高警惕,防范风险。
【第2篇】生物柴油出口退税率
一、生物柴油产业链概览
生物柴油是指植物油(如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棉籽油等)、动物油(如鱼油、猪油、牛油、羊油等)、废弃油脂或微生物油脂与甲醇或乙醇经酯转化而形成的脂肪酸甲酯或乙酯。生物柴油是典型的“绿色能源”,具有环保性能好、发动机启动性能好、燃料性能好,原料来源广泛、可再生等特性。在我国,生物柴油产业的上游为废油脂收集行业;产业中游为生物柴油生产制造;产业下游为生物柴油的应用,主要应用于加油站、炼油厂、化工企业以及使用燃油动力企业等。
生物柴油产业链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生物柴油行业现状
1、全球市场
从全球市场产量来看,据oecd数据,全球生物柴油产量增长速度趋缓。2023年全球生物柴油产量为4159.5万吨,同比增长3.58%。
2015-2023年全球生物柴油产量及增速情况
资料来源:oecd、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2、中国市场
从国内市场供需情况来看,2015-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行业呈现波动性变化趋势。据统计,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产量为128万吨,表观需求量为45.8万吨。预计2023年产量达到150万吨左右,表观需求量为38.2万吨。
2015-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产量及表观需求量情况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相关报告:华经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2-2027年中国生物柴油行业市场全景评估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三、中国生物柴油进出口现状
从生物柴油进出口数量情况来看,我国近年来出口数量大于进口数量。据统计,2023年我国生物柴油出口数量为129.4万吨,进口数量为17.6万吨。
2015-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进出口数量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从我国生物柴油出口国家分布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出口国为荷兰,2023年我国出口到荷兰生物柴油90.96万吨,占比70.3%。
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出口国家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从各省份生物柴油出口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出口省份为上海和福建。2023年上海出口生物柴油39.4万吨,占比30.4%,福建出口生物柴油30.9万吨,占比23.9%。
2023年中国生物柴油各省份出口占比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华经产业研究院整理
四、生物柴油行业竞争格局
国内生物柴油市场主要生产企业有浙江东江能源、河北金谷集团、唐山金利海、河北隆海生物、荆州大地生物、上海中器、三聚环保等,其中浙江东江能源是嘉澳环保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及欧洲主要生物柴油生产企业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五、生物柴油行业未来发展前景
1、建立完善生物柴油全链条管理体系
“地沟油”治理和生物柴油推广的社会效益明显大于经济效益。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受限,推动生物柴油(燃料)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区域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生产、使用管理体系较完善的中心城市或城市群,有序扩大生物柴油推广试点。加快建立完善安全透明、全程监控的废弃油脂闭环监管体系,结合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油脂回收供应体系,出台相关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做到废弃油脂应收尽收、流向可溯,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
2、完善生物柴油推广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地沟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推广工作组织机制,明确生物柴油(燃料)发展目标和路径原则。地方层面坚持政府主导,制定明确符合实际的工作目标,充分调动产业链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财税支持政策,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相关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运转流畅,促进生物柴油的有序推广,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治理大气污染和实现碳减排预期。
3、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恢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100%增值税退税政策。鉴于生物柴油生产成本较高,且“地沟油”原料普遍没有增值税发票的现状,从目前70%增值税退税恢复执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可以解决生物柴油企业收购进项不能抵扣,导致生产成本不合理增加的问题。二是鼓励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出台生物柴油推广支持政策,给予必要的财税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碳排放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倒逼能源结构转型加速,应进一步发挥碳市场在促进低碳能源发展中的作用,充分体现生物柴油尤其是“地沟油”生物柴油在碳减排中的效能。
华经情报网隶属于华经产业研究院,专注大中华区产业经济情报及研究,目前主要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传统及新兴行业研究、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市场调研、专题报告、定制报告等。涵盖文化体育、物流旅游、健康养老、生物医药、能源化工、装备制造、汽车电子、农林牧渔等领域,还深入研究智慧城市、智慧生活、智慧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消费、新金融、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新兴领域。
【第3篇】出口退税率查询网站
无论是进出口税率、汇率,还是海运价格、国际快递,都是外贸业务员日常需要用到的内容,这次整理了对应查询网站,快来收藏!
01
税率、汇率查询
1.出口退税率查询
http://wmsw.mofcom.gov.cn/wmsw/
2.出口退税率查询
http://hd.chinatax.gov.cn/nszx/initchukou.html
3.汇率查询
https://www.boc.cn/sourcedb/whpj/
4.海外各国关税查询网站
美国
https://hts.usitc.gov/
欧盟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
与欧盟成员国的业务往来,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进口关税信息。
英国
https://www.trade-tariff.service.gov.uk/sections
俄罗斯
http://www.russian-customs-tariff.com/
日本
https://www.customs.go.jp/english/tariff/2021_1/index.htm
埃及
https://www.customs.gov.eg/services/inquiries/tarrif
尼日利亚
https://web2.customs.gov.ng/?page_id=3133
02
外贸出口相关查询
外贸出口中的另一些比较重要的信息就是原产地证书、倾销与反倾销等信息,以下我们也帮您找到了官方的查询通道。
1.原产地证书查询
海关:http://origin.customs.gov.cn/
贸促会:http://check.ccpiteco.net/
2.反倾销、反补贴情况查询
https://cacs.mofcom.gov.cn/cacscms/dcz/ckdcz
3.出口技术指南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ckzn/index.shtml
4.各国技术法规与准入标准查询
http://www.tbtsps.cn/page/tradez/indextrade.action?f=
03
外贸实用工具
外贸中“货运物流”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1.海运价格走势查询
https://fbx.freightos.com/
2.船舶实时追踪定位
https://www.marinetraffic.com/en/ais/home/centerx:-12.0/centery:25.0/zoom:4
3.国际快递查询
https://www.track-trace.com/
4.各国节日查询
https://www.timeanddate.com/calendar/
了解客户所在国家的节日,对我们进行市场需求分析、增进客情关系、规避客户文化禁忌都有很大的帮助,通过该工具,就可以帮助我们查询到我们重点市场国家的节日信息。
04
疫情相关查询
对外贸人来说,我们还需要关注疫情情况,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业务,以下整理了几个与疫情相关的查询网站。
1.疫情期间境外管控情况查询
http://115.28.131.206:10321/coronavirus/map
2.全球疫情地图
https://coronavirus.jhu.edu/map.html
3.疫苗接种情况
https://www.bloomberg.com/graphics/covid-vaccine-tracker-global-distribution/
4.跨国旅行管控
https://www.iatatravelcentre.com/world.php
5.入境中国政策
https://en.nia.gov.cn/n162/n232/index.html
如果有客户有入境需求,可以把这些链接分享给他进行参考。
【第4篇】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来源:进出口经理人
【第5篇】出口退税软件下载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录入报关单信息,手工录入费时费力,本次介绍一下如何将报关单信息下载并导入退税申报软件。
一、报关单信息下载
(一)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业务系统(https://e.chinaport.gov.cn),打开“出口退税联网稽查”
(二)电脑上插入电子口岸卡,录入密码登录。如果是首次登录,需要下载安装控件。
(三)点击左侧“报关单查询下载”项,录入报关单号或出口日期等查询条件进行查询,下方列出的报关单详细信息可点击查看或打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载”,注意文件的保存路径。
二、报关单信息导入
(一)打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依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查询与读入”
(二)点击“数据读入”,找到下载的报关单信息文件并读入
(三)返回首页,依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修改与确认”,勾选需要的报关单,进行“数据检查”和“数据确认”,这样报关单数据就进入了出口明细表中。
【第6篇】出口退税网上申报
一、先看流程图: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在线申报
注意:各地电子税务局界面不同,进入这几个菜单一样的。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有两种方法:外部数据导入和手工录入,选其一即可。外部数据导入先下载报关单数据下载方法点击文字:出口退税所用报关单如何下载和打印点击“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
如果是第一次使用,先下载解密软件(已有解密软件无需下载)
解密后文件带有“解密后”三个字
点保存,即可。
注意2个红点:第1个代表数据是否生成,红色未生成,绿色已生成第2个代表报关单是否有信息,红色没有信息(不可申报),绿色有信息(可申报)还要注意“数据检查状态”和“征免类型”
如果征免类型是征税或免税,此条数据不退税,不需要配单,直接按内销或免税处理即可。然后选中报关单点“报关单生成明细”:
点确认。
勾选数据点 确认生成,即可。填写说明:所属期:与增值税申报表年月一致序号:录入流水号,此处不会填写录入后可以点序号重排。出口发票号:录入本张报关单开具的出口发票号,如果开具多张可以用“—”,如:11111123-28或1111123/24/25业务类型代码:特殊业务填写,可以点下拉菜单查找
数据就到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申报明细表里,可到明细数据采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中查看。
以上是报关单电子税局导入的流程。
如果手里没有电子口岸卡,可以采用手工录入,以下是手工录入流程:
点击新建
数据录入规则:
录入后点保存。
点2确认汇总表,不得抵扣累加填0,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主表20行数据。
点3退税申报,然后生成申报数据点确认,再点生成,即可。
勾选数据点“数据自检”。
如果显示0/0/0说明没有疑点,可以做正式申报,然后打印报表即可。
如工作上遇到问题加微信号:tssf19免费咨询
【第7篇】自然人委托出口退税
当前,国际经济交流的渠道越来越频繁,能够接洽外贸业务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外贸出口业务的开展中必须要注意出口退税的主体资格的区别,否则即使是有货物出口也可能涉嫌出口骗税。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冠杰律师解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逃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3、逃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逃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
王冠杰律师补充: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应予立案。
2、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3、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8篇】出口退税怎么操作
在写以下文章之前我刚刚帮公司申请了一笔出口退税,以下文章作为我的一份工作经验总结与大家一起分享。网上有很多资料,但我觉得讲得都不太清晰,或太杂乱对小白不友好。
主要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几点:(以下所有信息我都以上海税务操作为例)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联系当地出口退税所提供“出口退税首次申报场地核查资料”
三:下载报关单信息
四: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1.首先你需要登录当地的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2.在“出口退税管理”功能模块内,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资格信息报告业务功能。
3.点击“出口退(免)税备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以下内容。审核通过后会提示“流程已完结”
二:联系当地出口退税所提供“出口退税首次申报场地核查资料”
出口退(免)税备案完成以后需要联系当地专门的出口退税所老师获取“出口退税首次申报场地核查所需资料”,(我是通过询问税务专管员获取出口退税所老师的联系方式)。以下是老师让我提供的信息:
以上讲了这么多都是准备工作,接下来将正式进入出口退税流程
三:下载报关单信息:
1.插入电子口岸ic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点击“出口退税联网稽查”
2.点击报关单查询下载,报关单类型选择“结关报关单”,出口日期只能按月查找,确认无误后下载电子信息(后缀为xml的文件)注:出口退税模块下载的电子报关单信息,千万不可以打开!!!一旦双击点开,文件就坏了。
3.下载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将刚刚下载的电子报关单信息解密!注意:输入的口岸卡密码必须与下载报关单时所用的电子口岸卡对应一致!
四: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1.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申报流程,登录“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3.0”(后续申请好无纸化u盾在这里需要拔出电子口岸ic卡,插入u盾),右上角选择应用—支付结算—出口退税在线申报
2.点击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后,会出现如下小窗口,请确认设备正常(首次申报时会打×)及申报所属期(所属期手工填写)以前每月都要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当月不申报退税也必须做零申报操作,但是现在不需要零申报,所以所属期可能会跳错,需手动调整。
3.点击外部信息-报关单采集
4.点击“导入”你已经下载保存到本地的报关单信息(上面已经用海关处理器处理过的文件),勾选本期要申报的数据,再按右上角“退税”,在跳出的窗口中确认申报日期:
5.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明细采集:
6.根据公司确认收入的日期和开的普通零税率发票修改报关单信息:
(1) 原币汇率:按照开票的汇率录入
(2) 记销售日期:公司实际确认收入日期
(3) 出口发票号: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号码
修改后,系统会根据征税率、退税率,生成征退税差额(这个差额在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在进项转出相应栏目下)
7.当月增值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一般在增值税申报成功之后!
8.增值税申报完成后,生成退税申报数据:
9.选择所属期以后—“一键生成汇总”—“数据一致性检查”—“生成申报数据”
10.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远程申报”—(仅数据自检),然后系统审核完会有个反馈,反馈没疑点的话,转正式申报。
11.如果申报审核不通过,需要修改数据,请点击退税申报—数据申报—“撤销已申报数据”,更正数据后重新申报
12.审核完成后,因为是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退税老师第一次会要求你将本次退税相关的纸质资料提交老师处,老师审核无误后,退税款就会自动入账到公司账户!后续就可以申请无纸化u盾了。
以上就是我对于首次申请出口退税应该注意的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税的流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9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密码忘了
目 录
1 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背景及安装 4
1.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版本升级背景4
1.2 申报系统安装4
1.3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进入11
2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基本配置 13
2.1 系统初始化13
2.2 系统配置相关信息查询14
2.3 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15
2.4 系统数据备份15
2.4.1 云备份数据15
2.4.2 本地数据备份17
2.5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23
2.5.1 云备份数据导入23
2.5.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26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28
3.1 企业退(免)税备案向导流程28
3.1.1 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29
3.1.2 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29
3.1.3 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30
3.1.4 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31
3.1.5 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33
3.2 一般贸易流程33
3.2.1 一般贸易基础数据采集34
3.2.2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检查35
3.2.3 确认免抵退税明细数据36
3.2.4 汇总数据采集38
3.2.5 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39
3.2.6 申报反馈41
3.2.7 一般贸易其他常见操作43
3.3 其他业务申报操作流程45
3.3.1 申报数据采集46
3.3.2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47
3.3.3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49
3.3.4 审核反馈信息处理50
3.3.5 其他申报数据查询52
3.4 单证向导流程53
3.4.1 单证明细数据采集55
3.4.2 打印单证申报报表55
3.4.3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56
3.4.4 撤销单证申报数据58
3.5 进料加工业务流程59
3.5.1 计划分配率备案61
3.5.2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61
4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 62
4.1 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62
4.2 向导63
4.3 索引区64
4.4 数据编辑区域66
4.5 数据项说明66
4.6 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67
l
1 免抵退申报系统升级背景及安装1.1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版本升级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相应业务需求,税务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本次升级涉及到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2 申报系统安装
如果您的机器上是第一次安装本软件,可按照如下的详细步骤进行安装:进入http://www.taxrefund.com.cn/,然后进入网站点击右上角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若非首次安装本软件,请预先在旧版申报系统中系统维护下做好数据备份(数据备份请参考2.4章节),将旧版系统完全卸载后方可安装运行新版申报系统。
注意事项:
1. 安装路径中不能含有空格,建议先将杀毒软件等防护系统关闭,以免造成系统无法完整安装;
2. 双击运行安装软件,安装路径建议为系统默认路径“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3. net版本申报系统初次安装之前,要求电脑运行环境包含net.framework.4.0及以上版本;
4. 硬件要求(最低):中央处理器:至少pentium 1 ghz以上,内存:1gb ram 以上;
5. 最小可用系统磁盘空间:x86 – 850 mb以上;x64 – 2 gb以上;
6. 必备组件:
a. 电脑上必须已安装以下组件后才可安装framework4.0
b. windows installer 3.1 或更高版本
c. nternet explorer 5.01 或更高版本
安装流程:
1. 系统自动解压安装,如图:
图 1-1
2. 出现安装画面,点“下一步”按钮,如图:
图 1-2
3. 显示正在进行安装的信息,如图:
图 1-3
图 1-4
4. 系统提示选择安装路径,点击“下一步”按钮,如图:
图 1-5
5. 安装程序提示选择文件夹,建议选用系统默认文件夹,点击“下一步”继续,如图:
图 1-6
6. 此时系统提示选择功能选项,建议选择默认选项,如图:
图 1-7
图 1-8
7. 按照提示点击“下一步”继续安装,提示安装成功,点击“完成”退出,如图:
图 1-9
1.3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进入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如图:
图 1-10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1-11
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1801)。如图:
图 1-12
图 1-13
注意事项:
如使用“企业信息导入”按钮导入备份时,需选择备份文件夹中的“jsdotnet.db”文件进行导入,“企业信息导入”只导入备份中的企业相关信息,而不导入备份数据,并且企业信息设置后,便无法进行修改。
2 免抵退申报系统的基本配置2.1 系统初始化
初次进入申报系统,建议进行“系统初始化”操作。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初始化”项,在弹出对话框中录入“yes”并按“确定”按钮,即可完成系统初始化操作,并重入系统(仅在系统装入或第一次正式使用该系统时需执行)。如图:
图 2-1
2.2 系统配置相关信息查询
若需进行企业信息的查询,可到“系统维护”菜单下选择“系统配置”项下的“系统配置信息”中查询,如图:
图 2-2
2.3 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配置”项,打开“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进行系统参数的相关设置与修改,如图:
图 2-3
注意事项:
业务方式中18位报关单执行日期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致。
2.4 系统数据备份
2.4.1 云备份数据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立即备份”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如图:
图 2-4
显示备份数据成功,数据备份到云端,如图:
图 2-5
2.4.2 本地数据备份
2.4.2.1 完全数据备份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备份”,如图:
图 2-6
选择“完全数据备份”,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2-7
确认后,弹出“系统询问”对话框,如图:
图 2-8
点击“确认”按钮,进行备份数据路径选择,系统默认备份数据路径为“ 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如图:
图 2-9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自动在已选择的路径下,新建一个以当前时间命名的备份文件夹,此时系统完成完全数据备份,并提示备份数据路径,如图:
图 2-10
完全备份的文件类型为“.db”格式文件,如图:
图 2-11
2.4.2.2 业务数据备份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备份”,如图:
图 2-12
选择“业务数据备份”,点击“确认”按钮,如图:
图 2-13
确认后,可自行选择备份数据存放路径,如图:
图 2-14
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备份数据存放路径,系统会自动在已选择的路径下,新建一个以当前时间命名的备份文件夹,如图:
图 2-15
业务备份的文件类型为“.zip”格式的压缩文件,如图:
图 2-16
2.5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
2.5.1 云备份数据导入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立即导入”按钮,如图:
图 2-17
图 2-18
选择“确认”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导入,如图:
图 2-19
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开始导入原备份数据,导入完成后,系统会弹出文本查看器,其中详细显示了用户已导入的对应申报表的数据记录条数,如图:
图 2-20
2.5.2 本地数据备份导入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数据备份导入”项,系统弹出对话框后,选择“本地导入”按钮,如图:
图 2-21
点击“系统维护”菜单,选择 “系统备份数据导入”项,在弹出窗口中点击“选择统备份数据”选择备份文件存放的路径(选择的备份文件应为“.db”格式或者“.zip”格式的数据库文件),点击“导入”按钮,进行系统备份数据导入,如图:
图 2-22
点击“导入”按钮,系统开始导入原备份数据,导入完成后,系统会弹出文本查看器,其中详细显示了用户已导入的对应申报表的数据记录条数,如图:
图 2-23
注意事项:
为防止数据重复,建议企业导入数据时,勾选“导入前清空数据库”选项。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3.1 企业退(免)税备案向导流程
(企业退(免)税备案简易流程图)
图 3-1
(备案操作流程向导)
图 3-2
3.1.1 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
如果为新办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申请。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一步“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中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点击“增加”按钮,根据企业真实信息,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图 3-3
3.1.2 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二步“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选择对应的打印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4
3.1.3 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三步“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中的“生成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生成,如图:
图 3-5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提示“申报数据列表”,如图:
图 3-6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会根据选择的申报路径进行数据的生成,如图:
图 3-7
注意事项:
根据各地税局要求选择生成其他申报数据类型,如去税局审核需选择本地申报,如通过远程审核,则选择远程申报。
3.1.4 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
若发现申报退(免)税备案报表有误,可将数据撤销,返回到明细数据录入阶段,进行修改,再按照向导流程重新申报。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四步“撤销退(免)税备案申报”中的“撤销退(免)税备案相关数据”,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撤销,如图:
图 3-8
点击“确定”按钮之后,系统会弹出询问对话框。如图:
图 3-9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提示撤销成功,如图:
图 3-10
3.1.5 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
选择申报系统“备案向导”第五步“退(免)税备案数据查询”,进行相关数据查询,如图:
图 3-29
3.2 一般贸易流程
(一般贸易简易流程图)
图 3-11
(向导流程图)
图 3-12
3.2.1 一般贸易基础数据采集
根据报关单数据录入明细数据,即向导第二步,其中特殊业务可根据企业的相关业务自行选填(若有电子口岸设备及ic卡的企业可以进行第一步操作,从海关下载报关单在此读入,没有可以直接跳过)。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向导”第二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如图:
图 3-13
3.2.2 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检查
在向导第三步,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无误后则确认免抵退明细数据,如图:
图 3-14
3.2.3 确认免抵退税明细数据
数据检查通过后,通过向导第三步第二项 “确认明细申报数据”,做明细数据的确认,如图:
图 3-15
点击“确定“按钮进行确认操作,如图:
图 3-16
点击“确定”进行下一步,如图:
图 3-17
明细数据确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此时,明细数据将不再显示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中。
3.2.4 汇总数据采集
向导第四步,采集汇总表数据,输入所属期,会带出退税汇总计算的对话框,如图:
图3-18
填写之后就可自动计算出免抵退税汇总表数据,同时汇总附表自动带出。同理,免抵退资料情况表录入,点击“增加”输入所属期敲回车确定,可自动带出情况资料表数据,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如图:
图 3-19
图 3-20
3.2.5 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
向导第五步第一项,进行一致性检查,如图:
图 3-21
向导第五步第二项,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如图:
图 3-22
向导第五步第三项,打印正式申报数据,如图:
图 3-23
将生成的免抵退申报数据,进行审核,读入反馈信息查看疑点,撤销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再次进行审核直到无疑点撤销申报数据,重新生成免抵退申报数据。
将生成的免抵退申报数据,连同整套报表、原始凭证到退税部门进行正式申报;若退税部门未通过审核,则取回纸质申报资料重新作整个流程。
若有错误,则需要撤销数据重新修改后申报,先撤销免抵退汇总数据,再撤销明细数据(向导第六步第四项)撤销操作如图:
图 3-24
撤销后,数据恢复到明细录入状态,可进行修改,重新申报。
3.2.6 申报反馈
若审核通过,则在向导第六步第一、三项读入反馈信息并进行处理
点击“向导”功能,选择第六步“审核反馈信息处理”,点击“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按钮,选择从税务机关拷贝回来的反馈信息的文件夹;如图:
图 3-25
提示读入成功后,点击“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如图所示:
图 3-26
点击“是”,反馈信息处理成功,完成数据更新。如图所示:
图 3-27
注意事项:
1. 如果生产企业当月没有任何业务发生,可以不申报;
2. 要做好备份,以防本系统或者微软操作系统出现崩溃;
3. 进料加工企业须在出口明细中录入进料加工登记册号。
3.2.7 一般贸易其他常见操作
3.2.7.1 前期数据的冲减
前期数据冲减,做正常冲减,操作如下:
在向导第二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选中前期数据点击冲减出口,系统会自动在出口明细中生成序号为z000的负数数据,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点击序号重排即可进行申报。
若前期数据中因金额报错或是有其他问题,电子信息不齐或者单证不齐,导致免抵退税年月为空,未参与过汇总计算的数据,需要进行冲减的操作,操作如下:
在向导第二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选中前期数据点击冲减出口,系统会自动在出口明细中生成序号为z000的负数数据,在出口明细录入界面,修改序号为z000的数据,将“征税率”字段值改为“征退税率之差”,“退税率”字段值改为“0”,保存后进行申报。
3.2.7.2 收汇申报(已认定)
如企业被认定为需要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根据要求在企业收到收汇凭证后,申报出口明细以及“出口货物收汇(已认定)”的表单,如不能收汇,则需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已认定)”的表单。未被认定为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不用申报收汇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申报。
(收汇明细简易流程图):
图 3-28
收汇申报流程:
1. 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2. 出口货物收汇/不能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
3. 确认明细申报数据 ;
4.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
5. 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及打印;
6. 审核反馈读入处理 。
此操作与一般贸易操作流程一致,可参考一般贸易流程进行操作。
注意事项:
1. 分类管理类别为第四类的企业都属于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
2. 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通过税局的预审反馈得知自己企业申报收汇的起始和截止时间,该数据反应在“企业扩展信息”中;
3. 未被认定为需要申报收汇资料的企业可以不用申报收汇表,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同出口货物明细一样,到次年4月30日之前的纳税申报期,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如果属于不能收汇的,提供的是“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未认定)的表单;
4. 被认定需要提供收汇的企业收汇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一并生成,未被认定需要提供收汇的企业收汇数据是单独模块生成。
3.3 其他业务申报操作流程
(其他业务简易流程图)
图 3-30
(向导流程图)
图 3-31
3.3.1 申报数据采集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一步“其他申报数据采集”,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填写对应的表单,如图:
图 3-32
3.3.2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二步“生成其他业务申报”,根据企业录入的对应表单,选择对应的生成数据的端口进行生成,如图:
图 3-33
图 3-34
图 3-35
注意事项:
1. 生成其他业务申报时需要选择对应的模块进行数据生成;
2. 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货物收汇申报/不能收汇(未认定)”表单;
3. 生成信息申报数据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信息查询录入”和“出口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表单;
4. 生成其他申报数据模块所对应的是数据采集中的“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录入”、“购进自用货物申报录入”和“出口已使用设备申报录入”表单;
5. 生成数据时,需注意生成数据的所属期和批次。
3.3.3 打印其他申报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三步“打印其他申报报表”,选择对应的打印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36
图 3-37
注意事项:
1. 打印申报表中打印的为“出口货物收汇申报/不能收汇(未认定)”表单,并且打印选项中选择“未认定”;
2. 打印信息及其他申报报表中打印的为剩下其他申报数据。
3.3.4 审核反馈信息处理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四步“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进行反馈信息处理。此项中提供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处理以及撤销在申报系统中已经生成正式申报的相关数据;如对其他申报数据审核通过后税局给予反馈信息,可以通过审核反馈处理中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进行反馈读入,如图:
图 3-38
如对于已经生成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可在此项中进行对应数据的撤销,
图 3-39
注意事项:撤销数据时,需要留意撤销数据的所属期。
3.3.5 其他申报数据查询
选择申报系统“其他向导”第五步“其他申报数据查询”,选择对应的表单进行查询,如图:
图 3-40
3.4 单证向导流程
(企业单证申报简易流程图)
图 3-41
(单证操作流程向导)
图 3-42
3.4.1 单证明细数据采集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二步“单证明细数据采集”,根据自身业务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录入,数据保存后,进行设置标志的操作,如图:
图 3-43
3.4.2 打印单证申报报表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三步“打印单证申请表”中的“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对应表单进行打印,如图:
图 3-44
3.4.3 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选择申报系统“单证向导”第四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选择对应表单进行生成,如图:
图 3-45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弹出生成数据列表,如图:
图 3-46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会根据选择的申报路径,进行数据的生成,如图:
图 3-47
3.4.4 撤销单证申报数据
若发现单证申报表有误,可将数据撤销,返回到明细数据录入阶段,进行修改,再按照向导流程重新申报。选择申报系统“单证申报向导”第六步“撤销单证申报向导”,选择对应的数据进行撤销,如图:
图 3-48
3.5 进料加工业务流程
(进料加工贸易简易流程图)
图 3-49
申报系统升级后,进料加工业务有了单独的操作流程,也就是在向导中加了一个单独的模块“进料加工向导”,以下所有操作均在此模块中进行。
(进料加工操作流程向导)
图 3-50
3.5.1 计划分配率备案
1. 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向导第一步)
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点增加按钮填写需要做备案的手册号,币种应对于手册备案的进出口币种不同的,折算成同一币种填写。
2.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向导第二步)
生成进料加工数据时按申报的所属期,点击确定,生成数据,再点击浏览选择路径,生成的是文件夹,里面有.zip格式的文件,把文件夹拷贝到优盘到税局进行本地申报。
3. 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向导第三步):
打印的所属期与计划分配率备案所属期一致,选择需要打印的进料加工业务报表
4.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在“税务机反馈信息读入”模块读入从税局的反馈文件夹
5. 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向导第五步):
确认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注意事项:
1. 企业只备案一次;
2. 计划分配率备案通常都是本地申报,如有不同之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 反馈文件可以是单独的文件夹,也可以与一般贸易的预审或正审反馈在一起;
4. 计划分配率数据查询:确认与申报的是否一致;
5. 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企业2023年07月01日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填写。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3.5.2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1.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在“税务机反馈信息读入”模块读入从税局的反馈的海关加贸数据的反馈后,查看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手册信息;
2. 进料加工数据采集(向导第一步):
免抵退核销申报录入中“手(账)册号”录入上年度海关核销的全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账册编号;
3. 生成进料加工申报(向导第二步):
同计划分配率备案生成数据一致;
4. 打印进料加工报表(向导第三步):
打印所属期应与申报核销所属期一致,选择需要打印的进料加工业务报表;
5. 进料加工反馈接收(向导第四步):
审核通过,在向导第四步读入反馈信息;
6. 进料加工反馈查询(向导第五步):
查询进料加工相关表数据。
注意事项:
1. 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业务建议在每年的1-4月之间进行核销;
2. 系统会根据企业读取的海关加贸数据的反馈及填报的报关单时调整数据,自动计算相应手册、账册的实际分配率、应调免抵退税额、应调不得免抵税额;
3. 对前期已核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规定发起申请,再次进行核销。
4 系统主页面功能点详细描述4.1 多选项卡的操作界面
横向的动态选项卡菜单,在任意操过程中实现不同业务窗口的切换。当户编辑或查询数据时,可随意切换选项卡,不影响界面的操作。当用户不需要当前的选项卡,点击按钮或右侧的图标,甚至在选项卡上单击右键,都会按照用户的选择关闭。如图:
图 4-1
图 4-2
在选项卡上右键,可选择关闭多个选项卡。
4.2 向导
向导栏采用停靠选项卡的方式出现在系统中,便于用户的操作及业务流程的切换。如图:
图4-3
如不需要使用向导,点击图标,向导将隐藏。点击图标,向导将完全消失。当点击右上角图标时,向导会重新出现并收缩到系统左侧。
4.3 索引区
分页显示:索引区的数据以每500条为一页的规则显示,提高大数据量的加载速度。用户可以点击翻页按钮查看数据。
任意排序:在编辑界面索引区增加排序功能,用鼠标单击对应字段项的标题栏,即可实现对数据的排序,再单击一次数据将以相反的顺序进行排序。
字段项显示配置:用户点击“设置”按钮,将弹出配置界面,用户可以将索引区的显示字段项任意设定。
数据纵览:用户可将索引区字段设定后,拖动左侧的黑线,来纵观的查看最多500条的数据,无需将数据导出查看。如图:
图 4-4
图 4-5
图 4-6
4.4 数据编辑区域
系统对于数据有严格录入格式校验,对于用户错误录入的数据,系统在编辑字段项光标离开时将以两种方式提示:编辑字段项的边框颜色改变。当颜色为红色时表明,系统对用户录入的数据不认可,这时将鼠标停留在错误的字段项中悬浮,会出现相应的错误提示,供用户参考。当用户修改通过后,将变回默认的颜色;右上角将以滚动的方式输出错误提示。如图:
图 4-7
4.5 数据项说明
“数据项说明”对于初次使用系统,或对系统不了解的用户是一个使用助手,它对用户录入字段项的含义做一个全方位的解读。当录入的编辑字段项过多(需要拖动滚动条才可完全编辑)或用户不再需要数据项说明时,可点击数据项说明后的小图标,以隐藏“数据项说明”。当再次点击图标,“数据项说明”将显示。如图:
图 4-8
注:系统内每个编辑界面都有一个“记忆”功能,上述的每一个对编辑界面显示结构修改的操作,都会被系统记录,当再次打开界面时,展现在用户屏幕上的界面布局结构与上次关闭时保持一致。
4.6 报表打印及导出功能描述
数据导出
在系统内每个录入、查询界面都有一个相同的功能按钮“导出”。点击此功能按钮,可以将系统内数据以excel的方式输出,并在输出的过程中,用户可以手动选择输出字段项。进行报表打印,如图:
图 4-9
单击工具栏“打印”按钮,用户可选择输出纸张大小。
点击工具栏“导出”按钮,可将系统报表以不同形式存储。
【第10篇】出口企业退税机构
出口退税总给人一种看似高高在上、很遥远的感觉,但又是很多进出口贸易企业所必备的,毕竟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省下一笔费用,相当于是国家给企业“发福利”了。
最近有老板们在咨询出口退税及报关的相关问题~择日不如撞日,就今天跟大家讲讲出口退税的事宜吧!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
国家为了增加国内收入,鼓励国内盈余产品出口,所以采取了出口不征税的方法,为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赢得价格优势。
利用好出口退税政策,对需要出口的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自身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气地“走出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出口企业因为细节工作不到位,引发了不少出口退税方面的涉税风险。而且,企业总会遇到这些问题:
“看到了国家新政策,想要企业出口退税,却不知道该从何做起。网上的资料非常混乱,正规的机构又找不到,真让人头疼。”
“前一段出口了好多货物,现在想出口退税,只能一单一单地尝试?”
“我有个朋友会出口退税,他教我我又弄不明白,想让他帮个忙,奈何朋友业务繁多总是抽不开身。”
“填发票的时候勾选错误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很多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时会遇到各种问题,但是要知道一点,并不是所有货物出口了就能进行退税,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这里来个知识小拓展:禁止出口的产品有哪些?
退税方式
“免、抵、退”是税收的一种形式,一般外贸企业是“免、退税”,生产企业退税方法是“免、抵、退税”。退税方法不同,计算方式也有区别,这一点大家要注意!
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0退税率”
“0退税率”分为两种情况:
1、出口免税:即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免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且生产企业纳税人要转出以前环节抵扣的增值税,外贸企业纳税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
2、出口征税:即适用不免税不退税政策,出口按内销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以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但可以抵扣以前环节的进项税。
要注意,出口退税≠出口征税。
此外,企业可以通过查看海关商品编码的特殊商品标识来判断是免税还是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1的: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视同内销;
特殊商品标识是2的:免税。
公司类型及退(免)税情况
注意,并不是出口就一定要退税的。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小规模公司
不能退税,但可以直接出口免税。不过前提是一定要有进项发票。
2.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
在有符合条件的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出口货物或劳务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可以申请出口免抵退税,当然这种类型比较复杂一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老板们刚接触出口退税都会感到难做,不懂专业术语,担心退税计算错误,非常害怕公司因为各种流程不能顺利出口退税。
【第11篇】出口退税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而不是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
(1)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这是指经过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
哪些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2)委托出口的企业.这里是指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限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这部分企业有的自身没有外贸经营权,有的则具有外贸经营权.有的生产企业为了直接打入国际市场,实行产销见面,将过去与外贸企业的供货关系改为委托代理出口,在财务上直接承担盈亏,并付给外贸企业手续费.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的方便,也委托别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3)特定出口退税的企业.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这类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列名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供应企业、指定的将进口原油加工成成品油后销售给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特区内资企业的国内炼油厂。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12篇】出口退税2023年第35号文
由于当前税法对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部分税务机关以疑点未核实为由长时限暂缓、暂扣企业出口退税款。这不仅增加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也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本文围绕两则税务机关长期暂缓退税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展开,为出口企业有效维权提供思路。
一、案例引入:长时限暂缓退税,企业起诉成功维权
案例一 暂缓退税影响退税权益,出口企业起诉法院裁定受理((2018)闽01行终321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分12批次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款合计金额438万余元。但直到2023年初,仍有245万余元未退给冠恒公司。2023年3月29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冠恒公司的退税请求予以答复,以冠恒公司上游12家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为由,对冠恒公司245万余元退税款暂缓办理。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6月30日,福建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福州国税局的答复既非税务处理决定亦非税务处罚决定,对冠恒公司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冠恒公司的起诉。冠恒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冠恒公司的案涉供货商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以需予以排除为由作出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因该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行为,导致冠恒公司不能如期获得退税利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冠恒公司提起本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二 暂缓退税不应久拖不决,法院判决税局60日内作出决定((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起,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向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章丘市国税局先后于2023年1月、2月为丰宁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以丰宁公司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丰宁公司不服,于2023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丰宁公司自觉配合章丘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章丘市国税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丰宁公司反馈。丰宁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章丘市国税局认为出售人为杨金兰、张明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并以此为由长期暂缓退税。丰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章丘市国税局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
2、法院裁判: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章丘市国税局根据自身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对该33份发票的进项税不予退还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丰宁公司诉讼请求。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办理退税系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在暂停办理后,应当按照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积极履行“落实和处理”职责,尽快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不应久拖不决或以暂停办理代替实质上的最终处理,否则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本案中,在章丘市公安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丰宁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后,丰宁公司申请退税问题实际上仍处于待处理状态,章丘市国税局应尽快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丰宁公司申报出口货物退税问题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而章丘市国税局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丰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章丘市国税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丰宁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规定及常见情形
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了制止税收违法行为、避免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对纳税人应得退税款所采取的暂时性的控制措施。根据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因上游供货企业的原因还是因出口企业本身的原因,只要交易真实性存在疑点,出于保护国家税款的目的,对相关业务的退税款都要做暂缓退税处理,或者暂扣其他业务退税款。
当前,关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近年来实务中常见的暂缓、暂扣退税款情形,我们做了标记:
三、暂缓暂扣退税遥无期限,出口企业的四个申辩维权要点
(一)暂缓、暂扣出口退税不应超出合理时限
前述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暂缓、暂扣出口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的时限却未予以明确。暂缓、暂扣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预防性措施,必须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否则“暂缓、暂扣”就会变成实质上的永久,将侵害纳税人的权益。
退税款的取得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周转与业务扩展,因税务疑点难以排除就一味限制企业的退税权益,这种做法与***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不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中提到的“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要求不符。
《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的,应当解除税务扣押、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应参照行政强制措施及税务扣押、税收保全的程序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对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超出合理期限的,应解除暂缓、暂扣状态,予以退税。
(二)暂缓、暂扣退税久拖不决,税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从真实性、合法性、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出口商提交的申报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若税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凭证、资料等不符合规定或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情况等发现疑点的,在疑点核实期间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疑点所涉及退税额暂扣其他已审核通过尚未退税款,差额部分则需提供担保。
税务机关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是一种暂时的限制,不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产生终极性影响,但是暂缓、暂扣出口退税款久拖不决,则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该种拖延履行退税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应确认违法,责令改正
前述案例一中,再审法院即认为,章丘市国税局在公安局对丰宁公司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案决定不予立案后,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最终判决章丘市国税局6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处理决定。
(三)暂缓、暂扣退税对企业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普遍认为暂缓、暂扣退税行为是一种中间性、阶段性状态,后续是否退税才是一个决定性的行政行为,故认定暂缓、暂扣退税未对企业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具可诉性。我们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因业务真实性存疑而引发暂缓、暂扣退税,出口企业由此无法及时取得退税款,特别是因一项业务存疑而对其他业务应得退税款进行暂扣时,无疑会对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第(二)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或第(十二)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税局暂缓、暂扣退税的可诉性,已得到众多司法判决的支持:如常熟市华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苏0582行初54号)、宁波市瑞麟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宁海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2行终127号)以及前述福建省冠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2018)闽01行终321号)中,法院均认为暂缓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产生了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受到是否合法的审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企业能够证明出口业务真实的,应恢复办理退税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实践中,税务机关以出口企业业务存在疑点为由进行核查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收集业务真实与否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易是否真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被调查企业解除暂缓、暂扣退税的限制,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同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真实,而税局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同样应当及时解除暂缓、暂扣限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总结:暂缓、暂扣退税是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所采取一种暂时性措施,税务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核查业务真实性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否则构成行政不作为。面对暂缓、暂扣久拖不决情形,纳税人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通过提交证据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业务虚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照存疑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纳税人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第13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
出口退税查询网址大全,为外贸人士提供多个出口退税查询网址以方便外贸人员查询出口退税时做参考。常熟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stax.com/ckts/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 全关通出口退税率表:http://www.qgtong.com/szcktxlbweb/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http://www.csj.sh.gov.cn/tycx/tycx_tuishuicodesearch.jsp?sub=111 退税率查询:http://ts.acsoft.cn/tslcx.aspx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1069/index.html 浙江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ww.zjtax.gov.cn/wcm/xchaxun/tuishui.jsp通商汇出口退税查询工具:http://www.gotohui.com/tools/rate/ 四川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查询:http://wsbs.sc-n-tax.gov.cn/sscx/cktsl.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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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进出口网
【第14篇】出口退税风险内控制度
编者按:在出口退税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为骗税的手段之一是严格打击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除了此类恶意虚开骗税的情形以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中尤为关注与“票”有关的法律风险,其中外贸企业被税务机关指摘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是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点。基于华税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和应客户咨询要求,本文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面临的法律后果,外贸企业面临涉税争议抗辩的空间和维护出口退税权的救济路径作出探讨,以飨读者。
一、案例引入
a公司成立于2023年,系一家经营电子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y市国税稽查局于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5日对a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出口业务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认定a公司取得上游供应商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36份,其中3846份已向y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申报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75426260.17元,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未退税。2023年4月5日,y市国税稽查局作出y国税稽处【2018】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的规定,追缴a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出口退税款75426260.17元,并就a公司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视同内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增值税73361832.54元及滞纳金,已申报未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退税。
二、企业出口退税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风险
类似以上的案例中a企业所面临的情形,外贸出口企业采购上游供应商的货物出口申报退税,有的企业甚至已获得出口退税款,后来多半因上游供应商企业的走逃、失联或者其他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外贸企业受牵连。目前我国进销“连坐”、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理念,外贸企业很难不受牵连。在出口退税领域,若外贸企业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会面临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3、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暂扣出口退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五)项第5目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如果企业出口业务涉嫌虚开、交易和出口的真实性存疑,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将面临暂不办理的情形,已经办理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将面临已审核通过的其他应退税款暂扣或企业提供差额担保。
4、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如果与上游供应商预谋恶意虚开进行骗税,则通常会被税务机关认定骗税,罚款自然少不了,而且会面临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若不存在骗税的故意,外贸企业上游供应商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虚开最常见的情况是上游供应商所销售的货物并非自产,其本身并无相应的生产能力或产能与销售并不匹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贸企业而言其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问题,实践中,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会作出如本案案例中对a公司类似的处理决定。
5、停止出口退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6、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为假报出口;第三条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该司法解释第四、第五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了规定。
综上,外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面临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免税、暂不办理退税、停止出口退税权、罚款以及追究骗税刑事责任的潜在不利法律后果。出口企业清楚知晓虚开行为所承受的法律后果的关键点在于,如何防范以及管理出口退税领域“虚开”的法律风险,以华税代理的案件以及为出口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的经验,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应对
(一)清楚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
出口企业涉嫌虚开或者被税务机关指摘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时,企业首先必须清楚掌握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标准,只有清楚知晓评价标准,企业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出口权益的维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行政法上,上述条款通过列举的方式阐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指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通常以“三流”是否一致为标准,即在货物交易环节中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要一致,一旦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即被认定为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所对应的发票情况有细化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三类: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条款列明了,在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交易不存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数量、金额不符以及代替他人开具发票三类虚开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外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明确其与上游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是否为以上认定的虚开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上游供应商向出口企业销售了货物、收取了货款并按规定向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开具了与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供应商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退税凭证的。外贸企业应从交易的真实性和不存在虚开角度积极抗辩。
(二)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效降低损失
如果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企业虚开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规定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进行抗辩。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也就是说,作为受票方的企业在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企业虚开的情况下,如本文案例中的a公司,首先抗辩的方向是向税务机关证实其与b公司之间业务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开的情形,若最终被证实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a公司应充分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所承受的损失为追缴已退税款,不再承受视同内销征税以及缴纳滞纳金的法律后果。
综上,对于外贸企业存在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且善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论证自身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避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积极地向销货方追补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建立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在企业战略管理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财会审计人员非常关注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近年来,内控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自2023年起,中国对上市公司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序幕将正式拉开,为了有效地通过内控审计,企业首先需要提交一份合格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出口退税领域,企业同样面临内控制度建立的要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明确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2023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亦要求外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条件之一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大力提倡甚至某些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内控制度,对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角度来说,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出口退税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是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的有效手段。
(四)专业对话抗辩涉税争议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作出税务稽查结论之前就处理方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要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企业在税务稽查结论出具前,处于检查阶段时,企业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住每次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税务机关拟向企业作出处罚的决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听证权。检查程序结束,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后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决定之后,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税收法治的环境下,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不仅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规避自身执法风险的合法途径。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征管多由大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在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税务机关也是执法标准各一,就以往代理的实务心得来说,专业税务律师越早介入争议的处理过程,越能最大化的帮企业挽回损失,出口退税权益维护的也更为充分。
【第15篇】2023年还能出口退税吗
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业务,小队员们貌似一直不怎么“感冒”,但是小队长还是要提醒大家,2023年4月18日之前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小心不能享受退税!
小队员收到国税局发来的一条信息,在微信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意思呢?那就来说一说吧!
看点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23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看点二:规定时间内未收汇的出口企业,不能享受退税(特殊情况除外)
出口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4月18日前收汇才能享受退税政策,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看点三:特殊情况下,提供相关材料,可视同收汇享受退税政策
有以上原因的,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