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出口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口退税金税三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出口退税金税三期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系统整合工作,坚持为民便民,以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为导向,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
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
(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五、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
(一)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中“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二)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
(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中关于代办退税业务的规定。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七、本公告未明确的其他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第2篇】出口退税进项转出
导读:简单的政策文件也能将人的头脑弄晕,比如出口退税的文件,金老师下面就来讲讲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如何认证抵扣认证退税,以及与之有关的变相的问题,这些大家或许有兴趣。
出口退税进项发票如何认证抵扣认证退税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认证后并且抵扣了,怎么办?
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那部分,所以不能抵扣,因我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将不同的行业及产品分成不同的退税率,企业根据退税率退税,差额那部分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若已经抵扣,要对这部分做红冲,重新开具增值税。申报增值税报表时,出口退税这部分的金额放在待抵扣栏进行申报。
【第3篇】怎样查询产品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现就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点击文末“了解更多”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7日
【第4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出口退税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广东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广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退税发票、代办退税发票的勾选与确认、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和查询、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等业务。为确保纳税人出口退税业务顺利开展,现整理了相关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日常申报操作中参考。
01
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操作注意事项
(一)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或税控ukey。
(二)未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02
相关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勾选操作流程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退税勾选”模块下设“发票退税勾选”、“退税批量勾选”、“退税确认勾选”和“退税勾选统计”四项功能。外贸企业、水电气等其他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有“退税勾选”功能权限,可作退税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的流程为:先通过“发票退税勾选”和“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再通过“退税勾选确认”功能进行确认。外贸企业未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一个自然月内可对当期勾选的发票进行多次确认,一经确认无法撤销。
注意: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需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如果未做退税确认勾选,相应发票不传递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会导致获取不到发票信息无法受理退税申报。
(二)“抵扣勾选”与“退税勾选”相互调整的操作
1.“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抵扣,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已“抵扣勾选”数据尚未“申请统计”和“确认签名”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将用途调整为退税: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退税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退税勾选。
②“抵扣勾选”数据已“申请统计”或“确认签名”,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先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然后按照前一种情形进行操作,即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⑵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且该发票已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可以撤销,纳税人可以在撤销申报之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重新回到上一所属期,再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方法操作即可(撤销“确认签名”和“申请统计”,然后撤销“抵扣勾选”并进行重新“退税勾选”)。
②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如果不能撤销,那么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业务,并按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注意:提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申请前,首先应将相应的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且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
2.“退税勾选”调整为“抵扣勾选”
外贸企业误将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为退税,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调整。
⑴已“退税勾选”但未“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可以撤销勾选框中的“√”,点击提交确认,这些发票就会再次回归到未勾选状态。这时就可以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抵扣勾选。
⑵已“退税勾选”且已“确认退税勾选”的发票,发现勾选错误,需要调整为“抵扣勾选”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如果该发票尚未申报退税,纳税人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或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再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应申报数据。企业可在审核通过的次日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抵扣勾选功能模块重新进行抵扣勾选。注意,进行以上操作应确保该发票尚未进行退税申报。
②如果该发票已经申报退税,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之后,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勾选操作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代办退税勾选”模块下设“代办退税勾选”、“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和“代办退税统计”三项功能。“代办退税勾选”功能仅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有代办退税标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发票)进行勾选。
勾选流程为:通过“代办退税勾选”和“代办退税批量勾选”功能,逐票勾选或批量勾选多份发票。
注意:代办退税勾选流程无需确认,一经勾选不可撤销。
03
外贸企业原已认证发票信息下载流程
外贸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认证发票反馈下载”,按起始年月、截止年月下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后导入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第5篇】出口退税企业备案资料
问: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听说最近国家出台了新规定,对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精简。请问,新规定出台后,我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国家税务总局)
【第6篇】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7月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上线
新增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有关功能
本期锡小税结合新系统实际操作
为大家带来
出口退(免)税企业
分类管理热点问答
一起来学习吧!
如何查询本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
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扩展信息】查询本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查询结果中的分类管理代码a、b、c、d分别代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不同的管理类别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影响一:
申报提交资料不同
满足条件的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可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方便快捷办理退税申报。
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还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
注意:新系统上线(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企业,均须自行通过上述步骤申请成为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否则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影响二:
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间不同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别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在下列对应时间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
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
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
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除此以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怎样申请评定为一类企业?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
企业申请分类管理复评时应注意如下原则: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现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为例说明如何在线提出分类管理复评申请:
操作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主要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来自:无锡税务
【第7篇】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作者: 康茜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随着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全国各地均响应号召,先后有天津、吉林、山东、湖北等地发布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从全行业角度促进了融资租赁以及金融租赁行业的加快发展。
2023年度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细分问题,给予政策支持,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以结息日起90天为节点,差别缴纳增值税;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来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
各项政策概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3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
《征求意见稿》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简政放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关于放管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关于协同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就天津等4个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通知指出,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财税部门明确纳税新政 金融租赁公司增值税迎利好政策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的公告》
2023年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审价征税;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飞机租赁结束后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5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按现行挂牌条件审核其挂牌申请,对其日常监管将进一步完善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以下统称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大多处于新兴阶段,所属细分行业发展尚不成熟,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面临的监管形势错综复杂,行业风险突出。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申请。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予以终止审查。
商务部: 研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商务部介绍了商务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隐患、防范非法集资的举措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考虑。商务部表示,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以及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首先,《办法》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将动产抵押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动产抵押信息。其次,《办法》规定了抵押登记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为节省时间,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中介公司进行抵押登记,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可以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或中介公司办理抵押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研究制定国内短缺、有待突破的原料药重点产品目录,对目录中化学结构清晰、符合税则归类规则、满足监管要求的原料药,研究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医药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
【第8篇】外贸出口退税会计分录
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关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欢迎小伙伴们赶紧一起往下看并转发分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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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税分录
增值税返还分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三种返还形式。无论哪种返还形式,都是属于与日常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损益计入返还当期,科目计入“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ps: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哦~
1.直接减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抵消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特殊情况:
①减免税款指的是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根据法律对纳税者减免的税款。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属于减免税款。
②小规模免税:小规模企业记账本身简单,只要能够反映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可以进行简化的,所以小规模免税可以如下做账。
有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交税符合免税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2.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以税款确认退还日确认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留抵退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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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退税分录
所得税退税(补交)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少交或多交所得税汇算后补税或退税。
第二种:政策性减免或退税。其中第二种情况又分为征前免税与现征后退两种情况。
1.年终汇算多交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ps:多交税款最终“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在借方。
2.跨年调整所得税(多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征前减免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确认减免税时: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4.先征后退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确认减免税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9篇】出口退税税率9%
作者:詹卫军 来源:长沙税务律师网 http://www.shuiwulawyer.com/
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一大批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而被查处,所暴露出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高报出口货物价格是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
高报货物出口价格骗税是指通过高报超出出口商品实际价格来骗取出口退税。如:某出口企业实际出口货物为10000美元,但虚增高报50000美元,并按50000美元的制作报关合同、发票单证等,并以上述单证向税局申报出口退税。
那么,高报出口价格的行为就一定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吗?当然不一定。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二、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在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只要出口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真实的,即使高报了出口价格,也不会增加实际的退税额,实际退税额以已交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出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为便于理解,举个简单例子:
某外贸公司于2023年12月购进某产品5000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款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税率为13%,该公司将这批货物出口到俄罗斯,离岸价为2000万卢布,某产口的出口退税率为9%,因该公司为外贸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其当月应退税额为:100万×9%=9万元。
如出口时将离岸价高报为3000万卢布,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仍然为100万×9%=9万元。
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时退的是国内购进环节的增值税。故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高报出口价格并不必然就等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款。
第二,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故虽有高报出口价格的行为,并不能就此直接认定行为人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高报出口价格的行为并一定就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10篇】出口退税转为免税处理
a公司是一家出口退税企业,2023年5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了系统升级,a公司财务人员将出口退税系统重启后,发现无法在退税系统中查询到其在5月份申请的一笔退税申报记录,在咨询退税管理部门后了解到,需要先对该笔退税申报记录进行撤回才能够重新提交退税申请。接下来笔者就来教大家如何撤回退(免)税申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中的“出口退税管理”,进入新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如下图图1所示:
图1
二、进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后,选择“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如下图图2所示:
图2
三、在“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中填写需要撤回的申报记录数据即可,如下图图3所示:
图3
四、最后,我们将生成申报的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提交后台审批,如下图图4所示:
图4
撤销申报审批通过后,我们方可重新提交退税申请。
【第11篇】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
什么叫出口退税?所有的出口退税率都是以增税为基础的,在出口的时候,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公平的参与国际竞争,有了退税的说法。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流程具体详细是什么?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出口退税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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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经营期间通常涉及出口退税相关业务,了解出口退税流程和账务处理预防措施,帮助出口企业顺利完成工作,尽快获得退税。接下来,前海天盈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流程和账务处理预防措施。
1.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情况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多按以下流程办理:
(1)提交相关证件和登记表。
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口产品经营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登记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申请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当按照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并与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一起提交税务机关。工商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正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给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变更或取消出口退税登记。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取消退税登记。
2.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应重点掌握以下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计算不免税和扣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价格×(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税和扣税不免税。
免税退税免税额=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退税不得免税扣除)-上期末留税扣除额。
如果应纳税额为正,则无可退税(因为无可退税),仍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为负,则有资格在期末申请退税,但应计算并比较可退还多少。
(3)计算免税额。
免税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退税。
免税退税扣除=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采购原材料包括从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材料的税价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税额。
期末未扣税额≤免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扣税额,当期免税额=免税额-期末未扣税额;
期末未扣税额≥免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免税额,当期免税额=0。
以上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是什么样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毕竟,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您计划办理进出口权,建议您提前了解更多信息。如果您对进出口退税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前海天盈财税主要提供财税服务,旨在帮助企业家和企业解决创业、记账和纳税申报问题。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企业,为每一个创业者助力前行。
【第13篇】出口运费能否退税
很少碰到这种情况,最近突然收到三四张用exw方式出口的关单,特意总结记录。
exw,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买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贸易方式下,只要满足出口退税的条件,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可退税;符合条件的出口报关单;放行单等物流单据;实际收汇等)
退税金额问题:
exw报关方式下报关单上面的运费+保费应该是与出口退税计算应退金额无关。
杂费的话有两种情况:正数的话是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负数的话为应从完税价格扣除的杂费。
正常情况下的exw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软件操作与fob方式下的操作方式一样,只是把出口方式改成fob就可以了。
备案清单: 通常情况下应通常情提供进仓证明、集装箱装箱单,fcr货代收据等物流补充单据。
【第14篇】出口香港可以退税
导读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蕴藏着无限商机,是通往全球经贸的理想平台。它以其完善的法律制度、低税率、配套齐全的基础设施及通讯、汇集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等优势都得到世界各地的投资者青睐,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都因在香港注册设立公司而受惠。其中,也不乏很多从事外贸行业的投资者注册了香港公司。
要知道出口退税是外贸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像香港公司此类的离岸公司能否操作进出口退税:
什么是出口退税?
全称出口货物退税(export rebates),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有啊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3、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注: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离岸公司不能直接出口退税
1、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2、出口退税必须是国内注册的公司。
3、公司必须有出口退税权,并向国内税务缴纳相关税费。
4、离岸公司非大陆企业,只是一个境外的公司的话,离岸公司收汇无需核销、无退税。
5、退税只有大陆企业才可享受,离岸公司是不能享受国内的退税。
离岸公司出口退税流程
1、货物出口中,离岸公司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离岸公司的离岸账户收取的货款。
其次,再把其中的采购成本转到大陆有进出口权的(子)公司
最后,由大陆公司去办理核销和退税。
2、离岸公司代理出口的方式
a、如果退税低、金额小,可以直接买单出口即可。如果买单只是买核销单的话,后续由卖单公司处理。只需要处理好给国外客户装箱单、发票等即可。
b、如果退税高、金额大,可以找国内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操作出口外贸。
3、离岸公司在国内设立有进出口权外资企业
可以利用离岸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海关登记,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可以直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注意事项
报关:工厂或代理作为卖方、离岸公司作为买方外贸
清关:海外客户作为买方、离岸公司作为卖方
提单:(1)可以让货代修改发货人为离岸公司 (2)在收货人为离岸公司时,以背书方式转让给海外客户提货 注意:抬头可自行修改即可,报关和清关互不影响
资金流: (1)客人汇款至离岸账户,利润留在离岸账户上 (2)将货款以美金汇给工厂,货款金额必须与报关金额一致 综上分析,离岸公司是不能直接出口退税的,但可以通过报关行买单、找进出口公司操作是可以进行退税,或者直接在大陆设置外商公司,也可可以直接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第15篇】为什么消费税出口退税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中国的跨境电商市场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商企业开始向海外市场出口商品。为了鼓励出口,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出口退税。本文将介绍中国跨境电商为什么要做出口退税,并探讨出口退税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影响。
一、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中国,出口退税是为了支持出口型经济和跨境电商的发展而设立的。
二、出口退税对跨境电商的意义
1.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出口退税可以让企业在出口商品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税费优惠,从而减少企业的负担,降低生产成本。这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尤其重要,因为跨境电商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是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降低生产成本,就可以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销售商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2.扩大市场,拓展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如何进入海外市场。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业务。
3.促进国际贸易平衡
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需要依托全球化的贸易环境。出口退税可以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通过出口退税政策,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支持和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出口收入,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但同时,跨境企业也需要注意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变化,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要求,确保自己的出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为违规操作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