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什么情况下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情况下印花税0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什么情况下印花税0申报
税务总局发布税总纳服函〔2023〕13号,推出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为纳税人办税等事宜提供便利。
在25条具体措施中,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印花税申报将迎来新的变化,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形,后续在各地电子税务局可以实现一键零申报,这将大大的减轻纳税人的操作负担。同时,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也将探索合并申报。
“一键零申报”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一些地方甚至现在已经实现了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税源采集、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一键零申报功能。
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一键零申报,以浙江为例,想要实现上述税费的一键零申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
1、企业状态需为正常状态,且税费种的认定为有效状态。
2、企业既没有自开发票,也没有代开发票,且属于自行申报户纳税人。
3、相关的税种、财务报表数据本期申报数为0,或累计数与上期一致。
至于针对印花税一键零申报的功能,也有一些地方已经上线了。我们以上海为例,给大家简单说一下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
1、想要使用印花税一键零申报,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认定了按期(按季、按年)申报印花税,并且零申报前当月没有印花税的申报记录。
2、操作步骤很简单,在电子税务局汇总先进行印花税税源采集,新增采集信息后,选择点击下方的一键零申报按钮,系统就会自动制作本期全部项目为0的申报表,然后在跳转到申报页面,点击申报即可完成。
大家都知道认定了按期申报印花税税种,即便是没有收入也需要做零申报的,不然就会产生逾期未申报的记录,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一键零申报”功能的上线,将给零申报纳税人提供极大的便利。
目前而言,可能只有部分地区已经上线这个功能,但是随着税总纳服函〔2023〕13号文件的发布,后续全国各地都将陆续上线这个功能,如果当地现在还没有这个功能,也不要着急,等等就有了。
印花税税种虽然小,但是暗藏的涉税风险可不小。大家在申报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尤其需要注意在纳税期限内进行申报,否则可能产生逾期申报,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后果。
文章的最后,我们一个简单的案例,给大家讲一下印花税纳税期限的事情,供大家参考。
学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发生了一些业务,具体包括:在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50万的买卖合同(已税种认定,按季申报),在2月1日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技术合同(未进行税种认定,按次申报)。
同时,学税公司还对印花税税目“承揽合同”做了认定,但是在2023年第一季度, 并未签订相关的承揽合同。
那么,学税公司应该如何申报印花税?
其实很简单,按季申报的买卖合同,要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按次申报的技术合同,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申报,虽然没有签订承揽合同,但是也要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之内,进行0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所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
【第2篇】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这些情况不用缴纳印花税
彭怀文
有人问:
国内的甲公司把境外m国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国内的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境外m国签署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把股权转让协议带回了国内。
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针对该问题,马上就有人给出了如下答复。
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根据上述的权威问答,似乎甲公司和乙公司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如果不加分析的套用,或者过分迷信权威问答而不注意差异,就可能导致犯错误而多交冤枉税。
总局问答的中股权,是指属于境内外资公司的股权。境内外资公司,是以中国法律成立的,是需要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
而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都是中国公司,但是交易的标的公司,却是在境外m国注册的,并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规定中的“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显然是指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并不包括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管理机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在中国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章开头问题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样道理,我们可以得出下面情况下的交易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境内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交易位于境外且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汽车、房屋、建筑、矿山、草原、土地等。
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买卖或转让不具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
总之,没有在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第3篇】什么情况下要交印花税
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很多关于印花税的热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对于一些情形是否缴纳印花税,时有不同的声音发出,今天我们对几种情形下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进行分析,与大家一起拨云见日。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二手车在《印花税法》实施之前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在《印花税法》实施之后,相关文件废止,没有再对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做出专门解释,而是对征收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进行了正列举。但是不能说没有列举到的产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就不是产权转移书据,比如采矿权。从这角度来说,过户机动车可以认为是产权转移书据。
在新的《印花税税率税目表》中,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很显然,机动车过户属于该合同范围。
当一个人扮演两种角色时,应当尽到两份义务,作为产权转移书据,该交易不缴纳印花税。作为动产买卖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综上,单位之间过户二手车应当按照买卖合同,适用税率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发电厂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供水、供气、供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该问题的关键是问题中提到的四类合同是否属于买卖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编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中供用电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列,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规定的情况外,向用户供电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发电厂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并列,不在《印花税税率税目表》列举的合同范围之内,不缴纳印花税。
三、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该问题的关键是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税率税目表》列举出来的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作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是民事主体。故总分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买卖合同形式的合同并不是《印花税税率税目表》所列的买卖合同。
综上,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从各地税局的回复来看,既有认为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也有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观点一:不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股本)”,不缴纳印花税。
观点二:按照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观点一从账务处理的角度,不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股本)”就不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会计准则,而是参照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在记录合伙人出资时,既有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的,也有计入“实收资本”的,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印花税。显然将会计科目作为判别是否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并不合理。
观点二则直接认定,无论账务如何如何处理,最终均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应当缴纳印花税。合伙企业的出资与公司股东的出资存在差异,不能仅从形式上做出判断,将合伙人出资与公司股东出资视为同一类。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并不强制要求合伙企业,那么《印花税税率税目表》中“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就指的是公司的会计科目,而不包括合伙企业。
合伙人出资与公司股东出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出资后的所有权: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资产,而合伙企业资产为合伙人共有。公司股东出资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法人,股东只享有相关权益,两者差异明显。
结合以上两条,合伙人出资不应当缴纳印花税。
希望以上内容能在实务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白华伟
指导老师:源源老师
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
【第4篇】什么情况下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虽小,但他和大家的日常经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今天小编带你一起看看哪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内容跟随小编的步伐,往下看吧!
1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2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3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4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5
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7
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8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
9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10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1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2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3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4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15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