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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知识点您知道吗?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该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关于印花税法,这些知识点您知道吗?
1、什么人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2、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哪些种类?
我国目前的印花税应税凭证主要包含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这3大类。
3、签订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发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从表中可见,只有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这11种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
4、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知道,需要征收印花税的合同主要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交印花税的。
5、有哪些凭证就可以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这8种凭证就可以免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印花税需要每个月都交吗?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2篇】印花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全南县税务局印花税法实施视频培训讲解
发布时间 : 2022-07-18 08:5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关于纳税人
税法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在两种情况下属于印花税纳税人,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纳税人,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解释:应税凭证是指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按照应税凭证标的的不同,参考增值税、所得税相关规定,以便利征纳为原则,分四类情形进行了明确,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以上两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为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征管事项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另外,对于部分特殊情形如何确定纳税人,《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二是据前述原则,明确采用委托借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明确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和税目税率
(一)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正列举方式,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同时,考虑到征管实际,《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一是延续现行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二是延续现行规定,明确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三是结合征管实际,新增明确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这些凭证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需要说明的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并未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
(二)税目税率
一是怎么理解“书面合同”。印花税立法遵循税制平移原则,为避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扩大征税范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税合同应为书面合同。考虑到纳税人书立合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而如何界定“书面合同”亦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对书面形式合同已有相关规定,即《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书面合同”定义可以参考《民法典》规定理解。
二是怎么理解买卖合同备注内容。印花税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暂行条例制定之时,税目中的“购销合同”主要是参考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中相关概念,而经济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后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购销合同”逐步被吸纳合并到“买卖合同”的概念当中,但暂行条例一直未做调整。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签订主体包括个人,因此在备注中明确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订立的动产买卖合同,遵循了印花税立法税制平移的原则。具体来说,备注中“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三是怎么理解借款合同备注内容。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概念已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因此借款合同税目备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单;“同业拆借合同”具体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
(一)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征收管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明确纳税人应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征管事项公告》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税法第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完善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政策,规范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
(四)税法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与其他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五)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延续了现行政策。
(六)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优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为: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情形,应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七)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延续了现行政策。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一是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二是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三是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四是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五是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六是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税收优惠
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明确,对现行印花税优惠政策按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对仍在执行且印花税法没有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一些阶段性改革工作或特定事项出台的个案印花税优惠政策,因已执行完毕,印花税法实施后宣布失效;对于已被印花税法的新规定替代以及不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一并废止。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税法规定免税情形涉及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具体为:一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二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三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五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六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明确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即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印花税优惠政策普遍情况下双边免、特殊情况下单边免。
为便利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征管事项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关于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一)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新增规定。
(二)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征管事项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地点,具体为: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新增规定。
(四)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新增规定。
《征管事项公告》对纳税期限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具体为: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关于印花税票
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七、关于《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征管事项公告》修订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优化征管,增加了“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等9 个项目,其中1 个为必填项;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对部分项目名称进行修改,如“应纳税凭证编号”改为“应税凭证编号”,“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改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三是增加表格智能填写相关功能,包括“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由系统自动编号、“税目”“子目”提供下拉菜单功能并设置对应关系、“税率”根据“税目”“子目”选择情况自动带出等。下面,根据《征管事项公告》内容设置3 个场景,演示纳税人应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 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 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 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 万元×0.3‰+1000 万元×0.3‰+500 万元×0.5‰=5800 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 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 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 万元×1‰=100 万元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 年8月25 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 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 年10 月12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 年3 月7 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 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 年10 月、2023 年1 月、2023 年4 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 年10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 元×0.3‰=0 元
纳税人丙2023 年1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 元×0.3‰=300 元
纳税人丙2023 年4 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3000000 元×0.3‰=900 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包括同一税款所属期内多次结算的情况),纳税人可以按税目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第3篇】印花税法实施,税率热点问题看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经开始施行,近日,中国税务报新媒体收到了一些网友关于相关税率的咨询,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主要变化
新印花税法简并了税目、降低了税率,明确了免税凭证。
二、热点问答
1。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2。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3。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4。印花税所称财产保险合同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再保险合同,税率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5。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6。保管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保管合同,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4篇】印花税法十大变化以及应对策略
导语:2023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实行了3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成为了历史。10月份征期是印花税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征期。印花税法到底有哪些重大变化,纳税人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重大变化呢?
本文详细列举了印花税的十个重大变化,并对每个重大变化给出了应对策略。
话不多说,直接开整~~~
一、优化调整税目税率
《印花税法》有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现将印花税税目和税率新旧比较如下,黄底红字的为本次变更事项。
总结如下:
1.取消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其他账簿),按件5元的税率成为历史;
2.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万分之零点五;
3. 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
4.将“仓储保管合同”拆分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5.将“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将“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将“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
6.将产权转移书据明确为四个子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7.将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三。
8.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以前税率为万分之五,但优惠之后为万分之二点五,新印花税法取消了减免,直接将营业账簿税率定为万分之二点五。
9.正式确立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但税率与之前相比没有变化。
虽然,证券交易印花税入库金额占印花税总入库金额的一半,但在原《暂行条例》中并未提及。没错,确实连只言片语都没有。证券交易印花的地位是岌岌可危,年年传言说印花税税率要调整了,弄的是人心惶惶。
【应对策略】:
◆2023年7月1日(含)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需要贴花了;
◆其他营业账簿不需要贴花了;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直接按照万分之二点五申报缴纳,无需再填写减免性质代码;
◆税目名称合并,拆分,修改的情形,按照最新的税目税率填写申报表。
◆印花税率记忆方式:
最低税率万分之零点五,适用于借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借钱说明你很穷,适用最低税率理所当然;
最高税率千分之一,记忆口诀是一只猪管饱:猪(租赁合同)、管(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饱(财产保险合同);
税率万分之二点五,既适用于营业账簿,之前的万分之五但是有减半优惠,实际是万分之二点五,新法直接减半;
税率万分之五,转让房,地,股权。都是有钱人,适用较高税率。
其余均为万分之三。
二、关于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正列举方式,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种订单、要货单虽然不是合同,但具有合同的性质,也需要视同合同缴纳印花税。
22号公告明确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
除此之外,下列合同也无需缴纳印花税:
1. 管道运输合同;
2. 再保险合同
3.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4.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5.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6.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应对策略】: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应依法贴花,政策规定明确的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无需申报印花税。
三、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只要动产买卖合同中的任意一方为个人,则该动产买卖合同就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该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应对策略】: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四、明确了计税依据
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大家日常工作中比较关系的的一个问题。但是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相关规定。
印花税法明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额未列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需按总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废止了“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 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的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4】
【应对策略】: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含增值税,无法确定金额的无需按5元贴花,先申报合同书立情况,实际计算后再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优惠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批。【政策依据4】
【应对策略】:直接在申报表或者税源表中填列申报享受即可。
六、取消尾数的相关规定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印花税无相关规定。间接说明了上述尾数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上述规定为了贴花时方便贴花,印花税票最小的面值为1角,如果计算出来印花税是几角几分的,分时没有印花税票的,所以只能规定了上述尾数的相关规定。但是,实际计算时很麻烦,要一笔/span>
【应对策略】:无需四舍五入。直接按照实际税额填报。
七.取消事先核定征收
目前,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但14号将该文件废止。同时原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也陆续废止。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是否废止,目前由两种观点,一种是未废止,理由是虽然国税函[2004]150号废止了,但是征管法三十五条仍然有效。一种是废止了。理由是14号公告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与之前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相比,删除了“核定比例”栏次,该栏次填表说明为:实行核定征收的,填写核定比例。各省、区、市在征管系统中配置核定比例(例如,收入的90%,成本的80%),纳税人无需填写。换句话来说,如果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14号公告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将无处填写核定比例。
其实,纳税人申请核定印花税的“核定征收”废止了,但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核定征收”仍然存在。即如果纳税人没有据实申报,存在征管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还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应对策略】:纳税人需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填写“计税金额”,据实申报印花税。纳税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最好是设置印花税管理台账,逐笔记录合同金额,准确计算印花税。
八、纳税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政策依据4】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无纳税期限的规定,根据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但并未规定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应对策略】:具体的纳税期限请查阅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文件。如果是按季度纳税人的,10月份的征期将是您新印花税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一定要按期申报,否则会产生滞纳金及罚款。
九、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具体征收管理措施如下: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申报前先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再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应对策略】:纳税人按照规定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再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十、取消轻税重罚,统一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10倍、20倍、30倍),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应对策略】:虽然取消了轻税重罚,但仍需按规定申报,不能掉以倾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