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异地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异地预缴税款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异地预缴税款税率
一、异地出租不动产在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有哪些规定?
1、预征率为5%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预征率为3%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3、预征率为1.5%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三、异地出租不动产应该在何时履行预缴增值税的义务?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四、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异地出租不动产未履行预缴增值税有哪些风险?
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小规模异地预缴税款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后的预缴。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地级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地级行政区,我国现有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从税收政策角度看,除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市以外的市都属于地级行政区。
(1)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第3篇】异地预缴税款什么时候预缴
答: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如果预交增值税而未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以后开票后抵顶.预交增值税后不一定马上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以及17号公告,并没有对其先开票还是先预缴税款做出明确.
2、为了保证项目所在地的收入,现在一般采用的都是先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然后开票.开票之后再行申报.
异地施工什么时候预缴税款
答: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2023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该预缴不预缴,或者自应预缴之月起超过六个月未预缴的,由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理.成功快车提醒这是风险点.
没有及时取得分包款发票,或者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合规导致异地多预缴增值税,有可能会引起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而影响损益.
跨省异地施工,项目地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税目核定征收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
从具体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数与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一致,如果建安企业在异地多预缴增值税了,当期就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机构地是不认的,无法予以抵减.
【第4篇】异地预缴税款电子税务局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有会计朋友来问:预收的工程款用不用预缴税款?在哪预缴?怎么预缴?预缴多少?什么情况下需要异地预缴?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预缴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并且对这两项预缴的关系分辨不清,今天我们就把这个事情分析一下。
一、预收的工程款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2、纳税人同一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以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预收款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式中的分包款,必须是同一项目的分包款,而且在预缴时必须取得合规凭证才允许差额扣除。
应预缴的附加税=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适用的城建税税率+3%+2%)
二、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1、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预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3、其他税种:计算出预缴的增值税后,按照应缴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项目所在地标准缴纳,无预缴一说),印花税如果在当地已经缴纳,回机构所在地就不再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有些地方还会要求申报个税和资源税,如果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或者是“简易计税”明细)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预缴税款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自2023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月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3、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五、常见问题
1、异地预交增值税时预交了城建税但是未预交教育费附加,申报的时候如何申报,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否不一致?
答:这个要根据当地附加税申报表的填写口径来确定,如果会出现不一致,当地附加税计税依据栏“一般增值税”填写的应该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那么,城维税等附加税费也不需要在当地缴纳,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按照实际申报的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依据是一致的,不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预交增值税时因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了教育费附加,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月销售额超过10万,不能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对于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有的税务局是这么认为的,异地和本地的附加税是分别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且根据财税[2016]74号文,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认为附加税有属地性,没有预缴的说法,是各算各的,不能按照企业的整体来算附加税。在机构所在地就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申报,异地应交的那部分免了就相当于缴纳了,不用补申报。但是需不需要去异地补缴还要看当地税局执行。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预缴增值税的,由哪的税务机关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该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进行处理。
3、提供不同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时是否还需要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应按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申报时无需分项目抵减预缴税款,以预缴取得的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5篇】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税率
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篇小短文,讲建筑业异地预缴城建税的问题,分享给大家,建筑行业的同行可以来看看这篇小短文。
若有税率差,回来还建筑业异地预缴城建税补缴吗?
不需要补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此问题关键在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即公式如何设置?
有许多人这样认为的:比如预缴增值税100万,预缴地城建税税率5%;申报增值税合计150万,补缴增值税50万,申报地城建税税率7%,然后他的公式就是
(一)预缴城建税100×5%=5 这个没有异议。
(二)150×7%-5=5.5错就错在这里,城建税不是这样算的。
正确算法:(150-100)×7%=3.5
也就是说,城建税本身没有汇算、清算、补税一说,它完全是跟着增值税来的。预缴100万增值税,城建税计税依据就是100万;补缴50万增值税,计税依据就是50万。至于税率,分别按照增值税实际缴纳地执行。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草木财税
【第6篇】异地预缴税款流程
案例:甲市a建筑企业承接了乙市的一项工程,现在交于新会计小白负责开票的相关事宜,由于第一次开具此类发票,毫无头绪,是和正常开具发票一致?还是有特殊的流程?故来请教问财税的专家。
经过咨询,原来异地工程开票前是需要先去工程地预缴税款的,预缴完税款后,才能开具发票。
流程:
1、先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打印盖章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去工程项目地预缴税款,带好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合同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完税款后正常开票申报。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注意点:
1、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例如姑苏区企业去常熟施工),不用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不用预缴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6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该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但是还是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里抵减,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四,再填写主表28行进行抵减,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填写21行已缴税金里抵减。
4、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需要在当期申报表里填写已缴的,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大厅办理预缴台账录入,方可填写已缴税额。携带材料:公章、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预缴税款税单。
【第7篇】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及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2.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3.a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7月份收入12.8万元,请问当月是否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7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a公司7-9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7-9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税务机关参照《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判定预缴的月销售额。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