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1篇】预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吗
没有定期缴纳税款的企业,通常会被处以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滞纳金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款项。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企业虽然没有及时缴纳税款,但是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加收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个人所得税》第八条中,规定了三种需要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情况,补征税款的同时,并依法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属于税务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纳税调整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要加收利息。
不加收利息,也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因税务机关的疏漏而少缴纳了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后,只要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清算补缴了土地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在破产法中,规定了应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企业债权的利息;最高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企业的破产债权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的当日起,停止计算滞纳金。
如果是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造成的原因造成的税款缴纳不成功,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缴纳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在一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纳税人占用了应税土地,但是目前还不能确定应税面积的,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结清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关于不加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况,大家都清楚了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2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范本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23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6月5日,小保公司收到款项时应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增值税=65.4/1.09*0.02=1.2万元;
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预缴税款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要填写附表四第3栏次。因为当期该业务没有发生,不应当从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笔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反映到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待该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进行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预缴当期附表四填写如下表: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的规定,小保公司6月份,应当以218万元作为增值税的纳税收入,次月15日前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小保公司应当在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1. 小保公司适用一般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18/1.09*2%=4万元,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同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6月30日,小保公司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8-10=8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
同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申报时,附表四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缴纳时作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次月在机构申报时,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列在附表四反映抵减税额6万元,同时反映到主表的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反映在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申报后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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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建筑服务企业预缴税款税务公告
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施工,发生纳税义务或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而异地预缴是为了平衡机构地与项目地之间的税源分配,不得已而采取的一个财政措施。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不愿意去异地预缴,而是选择在机构地申报缴纳,究其原因嫌去异地麻烦,还要发生差旅成本。
不过根据2023年17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来讲,在预缴税款时将存在较大风险。
但是!近日小禾欣喜的发现,浙江省、上海市实现省内、市内建筑服务网上自动预缴税款,北京市内建筑企业跨区实现网上自动预缴税款,让纳税人足不出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实现预缴税款。
具体如何操作呢?赶紧往下看~
温馨提示:文章底部小禾将延伸拓展一个知识点(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记得看到最后呀~
01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实现网上预缴
以北京市为例:
一、跨区税源登记:
1.适用范围
如果发生跨区“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两类业务,则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出租不动产”类业务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如果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多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2.流程介绍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3.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二、增值税预缴申报(含一税两费)
1.适用范围
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存在跨区建筑服务项目或销售不动产业务,可通过该模块办理预缴申报业务。
2.流程介绍
1>建筑服务
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在右上角企业名称处点击“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跨区财产税主体登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建筑服务的预缴申报业务。
点击“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左侧列表点击“其他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栏点击“填写申报表”,可进入预缴申报表。
在新弹出的页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
需要注意:
如办理时间在征期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为上月或当月。
如办理时间不在征期内,只能选择税款所属期为当月。如选择上月,点击下一步,系统会提示:“您只能预缴申报:所属期起为 xxxx-xx-01,所属期止为 xxxx-xx-31。的附加税预缴联合增值税预缴”。
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预缴申报表界面。系统展示跨区税源登记信息,请根据项目地址选择对应的一税两费税率,点击“确定”。
【注】如果未发现需要做预缴申报的项目地址,请先去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提交申请,受理通过后再来完成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时预征项目仅可填写建筑服务栏次!
必录项: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纳税人签字
选填项: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扣除金额)
录入销售额后,增值税预征税额自动计算。
点击“上传文件”,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
如果预缴项目为“建筑服务”,要求至少报送一个,且《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附加税申报表的数据均根据增值税预缴申报表自动带出,无需自行填写。
如果本次预缴的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此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
附加税申报表下方标红注意事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进行合并申报。”
确定无误后,点击“申报”,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此时,可以直接点击缴税完成税费缴纳工作,也可以通过主页左侧“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如果有多个建筑项目需要预缴,请在完成上一次预缴申报和打印银行端缴款凭证后,再进行下一次预缴申报的操作。
否则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系统会给出提示:“请确认您上一笔预缴税款已经缴纳,再来办理此业务”。
2>销售不动产
如果预缴申报的项目为销售不动产,则无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入预缴申报界面即可,系统默认登录后选择的是纳税人主体税务机关。
预缴申报填写规则与上述建筑服务基本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此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预征项目只能填写销售不动产行次。
说完网上预缴税款的操作步骤,接下来,小禾再为各位延伸一个知识点:关于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的问题。
02
如何控制工程项目增值税税负?
在项目合作经营过程中,控制增值税税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在小编认为,增值税税负,尤其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税负,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根本的原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销项税额是业主在招标时给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是建筑企业购买生产资料时额外支付的。税额是独立于损益计算体系之外的。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中标一项一般计税工程含税价109万元,建筑企业完成此项工程支付成本费用86万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
案例1中项目的税负率为(9-6)÷(109÷1.09)=3%
再看两种极端情形:
【案例2】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普票,成本费用为8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0)÷(109÷1.09)=9%
【案例3】
延例1,建筑企业取得专票,成本费用为90万元,扣税凭证记载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项目税负率为(9-10)÷(109÷1.09)=-1%
由上可知,只要某项目的不含税成本费用为一定,无论该项目进项税额为多少,均只影响「税负率」的变化,而不影响项目的利润。
二、从资金占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的纳税期间多为月,进销项只要不在一个月,肯定会影响对应月度的税负。项目建设的备料以及施工期间,进项多销项少,而尾款收取期间,则会出现销项多进项少。
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甚至同一项目不同施工阶段,其税负率都不会一致,因此税负率也不具备可比性。
小禾有话说:
都说建筑行业会计难当,如何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防止企业被税务稽查?
小禾推荐“好会计”,它能在发票过期、未认证时预警提醒;发票测算帮助计算应交税额、智能节税,还能一键报税、进销稽核,大数据税负测评监控有无异常项、行业信息比对,防范涉税风险等。
三、从纳税主体看
增值税是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纳税主体,尽管建筑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总是由各工程项目应纳税额组成的,但这个组成过程不仅仅是「加法」,也有可能是「减法」。
也就是说,甲项目的留抵税额可以抵减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从而减少公司的纳税现金流出。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大幅度提高以后,为建筑企业控制「税负」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向b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103元自产货物,开具普票享受免税政策,b公司对外销售218元建筑服务。
a应纳税额0元,b应纳税额18元,税务机关收税18元,a利润103元,b利润97元。
这种做法充分利用了a公司享受小微可以将应纳税额变为收入的特性,把b公司的利润(体现为进项税额3元变成成本)转移给了a公司,又控制了b公司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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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一个年轻人,有些迟疑地来到办公室,说:你是梁老师吗?我可以问你几个业务问题吗?是某某让我来找你的。
虽然我没听清某某是谁,但这个不重要,于是我问:有什么问题?
他说:是这样的,我是一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刚参加工作不久,有几个税务问题不太明白。我尽量快些少占用您时间。第一个问题是,建筑公司是不是收到预收款就需要缴增值税?为啥总听说是预缴,预缴不是缴吗?有什么区别?
我说: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政策规定其实并没有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财税[2017]58号)理论上讲,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但是,因为建筑劳务时间跨度比较长,如果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缴纳税款,会造成资金前松后紧,入库税款的波动也比较大,不利于均衡入库。所以国家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应该先按一定的比例预缴一笔税款。预缴和缴的区别就在于,没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预缴税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叫缴纳税款。
他说:哦,我明白了,设立预缴就是为了调节税款在入库时间上的不均衡。
我说:预缴除了调节时间上的不均衡,还要调节地区上的不均衡。对于公司来说,增值税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但你们公司肯定不是只在当地盖楼,应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税都在咱们这里缴税,是不是不太合适啊,所以建筑企业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他说:原来是这么一回事啊。那我们这个月有三个项目,一共预收了1500万的款项,该预缴多少增值税呢?
我说: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吗?这三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
他说:是一般纳税人,有两个项目是一般计税,有一个项目是简易计税。
我说: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说:我们只有一个项目有分包情况,要不我一个个算算,你帮我看看对不对?
我说:嗯,你算吧
他说:第一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河北,预收了1000万,分包了800万。那应该预缴的税款=(1000-800)÷(1+9%)×2%=3.67万元。
第二个项目用一般计税在四川,预收了300万,没有分包,那应该预缴的增值税=300÷(1+9%)×2%=5.5万元。
第三个项目在河南,预收了200万,简易计税,分包了190万,应该预缴的增值税=(200-190)÷(1+3%)×3%=0.29万元。
所以,我应该让项目经理分别去当地预缴这些增值税对吗?
我说:对,就是这样计算的。
他迟疑地说:可我怎么听说如果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就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了,好像是2023年的新规定。是不是我们第三个项目就不用在河南预缴了?
我说:看来你还真是紧跟政策学习了,总局2023年4号公告中有相关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不过你要注意这个政策的适用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你是一般纳税人不适用这个。
他很不好意思地说:是我没仔细看。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每个项目我搞不清什么时候该一般计税,什么时候该简易计税,是可以随便选择的吗?
我说: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必须简易计税,一类是可选择简易计税。
必须简易计税有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有五种情况:
一是清包工工程;
二是甲供工程;
三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四是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是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建筑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
他说:听起来还挺麻烦的,我要不还是写下来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说:好,你先回吧。税法就是挺麻烦的,不能着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搞明白了。
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第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怎么缴税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政策中出现许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预征率”这个词也就很自然的出现在大家眼前。究竟哪些业务需要按预征率交税?哪些按征收率交税?如何计算?财税通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工程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预缴增值税
三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注:上述表中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和自然人转让不动产。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自然不需要预缴;自然人转让不动产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四
出租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预缴增值税
(一)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
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注: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能够减按1.5%来征收外,其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预缴,申报的方法、计算以及预缴、申报地点都一致。
【第6篇】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税率
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一篇小短文,讲建筑业异地预缴城建税的问题,分享给大家,建筑行业的同行可以来看看这篇小短文。
若有税率差,回来还建筑业异地预缴城建税补缴吗?
不需要补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此问题关键在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即公式如何设置?
有许多人这样认为的:比如预缴增值税100万,预缴地城建税税率5%;申报增值税合计150万,补缴增值税50万,申报地城建税税率7%,然后他的公式就是
(一)预缴城建税100×5%=5 这个没有异议。
(二)150×7%-5=5.5错就错在这里,城建税不是这样算的。
正确算法:(150-100)×7%=3.5
也就是说,城建税本身没有汇算、清算、补税一说,它完全是跟着增值税来的。预缴100万增值税,城建税计税依据就是100万;补缴50万增值税,计税依据就是50万。至于税率,分别按照增值税实际缴纳地执行。
来源:会计头条app
作者:草木财税
【第7篇】本市内预缴税款取消
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第8篇】劳务公司要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第9篇】预缴税款地税申报表下载
导读: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根据规定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如下文章。
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
根据规定,纳税人跨省(含计划单列市,需要特别注意)外出临时经营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省内跨县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附件列举的范围,纳税人临时外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及其他有关项目时,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建安类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的时候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最终实际开票的时候就是: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交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来核算。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外地施工的建安企业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看到上面的文章,大家都知道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申报表了吧,按照上面的流程和方式处理吧!大家都知道不同的地区收费用的时间和地点是不一样的,大家在上缴税收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明白哦!
【第10篇】建筑业预缴税款最新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基数为总分包差。此处所说的总分包差,特指预收款的总分包差,即纳税人某月自建设单位收取的预收款,减去本月向分包单位支付的预付款之差。纳税人支付的分包款是实际支付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应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支付凭证。
根据相关政策,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此时,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当天。
【第11篇】地税预缴税款是几个点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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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小编给大家讲到过,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国税和地税将在明年的3月底合并完成,所以目前现在还有地税的。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我们一起看看会计学堂的解答内容!
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
答: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可查看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税务局给你做的税种限定。
各税种的税率不一样,附部分税种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4%和6%.
工程发票开局后地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看完“预缴税款地税交哪个税种”的内容之后,欢迎在线访问我们会计学堂的资讯类内容,更多的地税相关知识等着大家阅读,感谢你们的提问与支持!
【第12篇】外地预缴税款怎么申报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
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23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填写申报表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增值税怎么申报?
申报表填报原理
提醒:申报填报一定要先把握原理和申报表的结构,不要就'业务事项'填报,会乱也会累。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预缴时候:现在电子税局多数可以办理,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返回外省外管证已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点击预缴申报。或是使用电子税局预缴功能。
回来申报,在附表四中填写预缴的数字,需要抵减的话,主表是分期预缴和附表四,本期抵减。
对于一般纳税人外地预缴要缴纳多少税?怎么申报?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上述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13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算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分分钟可以解决的。小编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建筑服务:2%
2.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销售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外),销售不动产: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过去由于是原地税代征,代征时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二、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 :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10%;
(二)简易计税:四项业务中除了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中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3%,其他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1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同时发挥了调节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分配的功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增值税预缴税款到底有哪些情形?不同情形的预征率是多少?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又如何计算呢?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及涉税处理。
一、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一至六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动产转让业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第四至六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四、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一至四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学会了吗?
【第15篇】预缴税款怎么抵扣
导读:现在的增值税缴纳范围是很广泛的,大多数的企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选择了预缴增值税,年底计算清缴。那么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抵扣吗
答: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2023年5月1日起为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不抵减时结转分录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假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老项目、一般计税)于2023年6月1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111万元,6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为7万元(应交税费与增值税有关的科目设置如附表,暂不考虑其他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万元(111÷1.11×3%)。如果企业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直接在7月份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这样做,会有两个小麻烦,一是在七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六月份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七月份缴纳六月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这样的会计处理才行: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七月份“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没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出现这两个麻烦,是因为在发生预缴义务时,未做预缴税款的“计提”处理。根据预缴增值税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如销售建筑服务)或收到预收款(如预售房屋)时,纳税人负有预缴税款的义务,此时,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由于该负债可以抵减未来应纳增值税款,所以,同时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来核算。于是,上面的案例中,在收到预收款111万元的当月(6月份),应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确认为资产)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确认为负债)
这样的会计处理后,6月份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余额是贷方4万元(7-3),“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是贷方3万元。这样,在七月申报期内,无须核对上月预收房款情况,只需根据七月份期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情况,在申报期内缴纳税款即可: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
贷:银行存款 7
应预缴的税款做计提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个好处是:提醒纳税人按期预缴增值税。不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后果也很严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这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处理措施是:处以少缴税款50%到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少缴,但未按期预缴,则要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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