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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三方协议是什么(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3 13:57:02 查看人数:1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扣缴税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扣缴税款三方协议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扣缴税款三方协议是什么

【第1篇】扣缴税款三方协议是什么

1.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好后点击“税款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显示不对或者为零如何处理?

答: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作问题所致。一是请核实任职纳税人受雇时间,确认受雇人员的入职和离职时间是否准确,如误填了离职时间请将受雇人员的离职时间置空。二是请确认系统时间格式是否正确,正确的时间格式应为年-月-日。三是请核实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如果不是最新版本,请及时下载并重新保存人员信息即可。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三方协议网签后扣款不成功或者查询不到协议,是什么原因?

答:需要确认签订三方协议的人员信息与当前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使用的是不同身份证件信息,则会存在查询不到协议的情况。扣款不成功,需要根据提示判断,如余额不足等,如为系统原因,可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服务支持人员)进行原因排查。

3.个人转让北京企业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如何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答:一、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被投资企业事先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被投资企业事后报告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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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银行扣缴税款时间

在与企业会计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会计在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犯了时间上的错误。

例如,8月份工资8月份计提9月份发放,很多会计在9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就把8月份工资代扣的个税缴纳了。其实,这种操作并不正确。

那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发布)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计算预扣税款。同时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而8月份计提工资仅仅是会计账务上的处理,实际上8月份并没有真正支付给员工。所以,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发放的月份9月份计算预扣税款,次月(10月份)申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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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扣缴的税款

关于企业所得税,你了解多少?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目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率一致。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非居民企业为20%。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费用-以前年度亏损。

降低企业所得税,除了选择合适的行业比如高新技术行业以外,还可以选择合适地区进行税务筹划,结合税收优惠园区的优惠政策,安全合规的节省税金,我们先了解一下适合解决企业所得税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个独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后个税0.5-2.1%,增值税1%,附加税6%,综合税率在3%左右。注册与注销都相对方便快捷。

怎么做:把我们主体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分包给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把税负压力转移到个独,让个独去进行纳税,个独中最重的赋税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但是已经申请核定了,所以总体的税负率很低,假如说我们分包450万的利润,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14.22万的税费,而我们正常情况下450万的税费首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还剩下337.5万,然后再缴纳20%的分红,到自己手中的资金也剩下270万左右的利润,也就是说450万我们需缴纳180万的税费。节省了165.78万。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第4篇】税款扣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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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第5篇】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随着社会的分工,很多公司在聘用民工以及派遣工的时候,需要代付民工或派遣工的工资,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总包方代付民工工资。

由于工资在公司的账上发放到具体的用工个人,是否发放工资一方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早就已经明确了,由于该法规太过古早,加上该法规很多条款都已作废,很多人都没有注意,今天我就把这个法规分享给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这个文件应该有26年了,好的是它的第三条还没有失效,这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这一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于代付工资的一方,那么只是按照工资薪金的实际承担者提供的信息向其他劳动者支付相关的报酬,代付工资方并不决定每一个具体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能够决定工资待遇的应该是民工的组织者或者是派遣公司。因此发放工资薪酬方不应该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而是应该由派遣公司或者民工的组织者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第6篇】扣缴义务人何时扣缴税款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办理时间只有几天了,您操作了吗?为方便大家更好地完成退付操作,我们整理了个税扣缴手续费返还相关热点问题,快来看看吧。

1.我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听说税务部门会退付一笔手续费,请问具体的返还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2.企业申请扣缴手续费返还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3.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4.个税扣缴手续费可以用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二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支出。

5.纳税人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7篇】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

a公司(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为区国家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告为了谋取出口退税款,在他人的授意和主导下,通过虚构产品销售合同、外销合同,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将他人采购的不具备退税条件的未纳税服装虚构成原告自产已纳税的服装,利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从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共向出口企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865374.97元,税额13917114.19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3098460元(81865374.97×退税率16%)。原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2023年9月12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原告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增值税,采用“票货款分离”、编制虚假供货合同、大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务发票的方式,用于抵扣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而产生的税款,以及原告自身生产加工而应缴纳的税款。自2023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总共接受的票据涉税额为15820366.3元,均在当期通过国税部门系统认证通过,并在申报期申报抵扣税款。原告还存在任意调节申报数据,少报应税收入现象,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3356.05元,少报销项税额5670.53元。被告认为原告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所涉应缴的增值税款,扣除原告期末留抵税额、其他合法的抵扣税额以及已缴纳的税款外,共造成少缴增值税款15059853.36元。

被告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国税局衢国税处(2013)9号关于对a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原告少缴的增值税15059853.3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告知原告相关权利与义务。被告于2023年5月22日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原告。

原告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按决定书的要求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被告于2023年6月6日,作出衢州国税局衢国税催(2013)7号关于限期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催告通知,责令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于同年6月7日收到催告书后,仍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2023年12月18日,经被告局长批准,同意对原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023年1月14日,被告作出衢州国税局衢国税强拍(2014)1号关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月14日起对原告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告知原告救济途径,并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一份。原告收到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强制执行的税务处理决定所追缴税款是否属于对刑事判决已追缴税款的重复征收?

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及上诉人自认可以证明,2023年至2023年期间,上诉人实施了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务等发票,在申报期申报抵扣税款及少申报应税收入的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被上诉人衢州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追缴上诉人少缴的增值税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明确授权:“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诉讼请求: 撤销市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相关税款已为刑事判决追缴,被强制执行处理决定二次征缴属重复征收,明显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分别赋予税务机关追缴“偷税中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职权。刑事判决关于“扣押在案的被告单位衢州市柯城丽新帽厂人民币823141.86元,作为退税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系针对上诉人从国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予追缴的税款。本案所涉决定针对的税款,为上诉人以不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实际抵扣的税款等未缴税款,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予追缴的“纳税人以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前者为违法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后者为应缴而未缴的增值税税款。二者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税款性质不同。故被上诉人在出口退税款之外,追缴上诉人少缴税款,于法有据。

上诉人还提出,上诉人实施的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均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全部行为作为一整体,已为刑事判决一并作犯罪评价的意见。刑事判决虽以较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并追缴退税款,但并未涉及上诉人违法抵扣等造成少缴增值税的处理。被上诉人关于“刑事判决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追缴行政职权”的答辩意见成立。综上,上诉人关于被强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明显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为执行该税务处理决定而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于法有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

【第8篇】税款扣缴协议办理流程

现在很多企业都办理了三方协议,这样便于税款的扣缴,那么税务三方协议办理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还有在税务缴款时,出现三方协议扣款失败怎么办呢?今天,就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税务三方协议办理流程

首先,跟大家讲一下什么是税务三方协议,税务三方协议是纳税人、税务局和银行三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便于实现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一种扣款手段。

1、首先带齐以下资料去地税局办理三方协议:

需要携带法人的身份证、公司公章、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

2、办理银行税务三方协议的程序:

(1) 拿着开户许可证到税务局办纳税账户登记备案;

(2) 由税务局出具制式的三方协议,税务局先盖好章,企业盖章;

(3) 去开户行拿出三方协议请银行盖章,提醒银行要及时在系统同步开通,否则税务系统连接不上,会影响交税。

(4) 一般银行留下一份协议,以后再交到税务大厅即可。

二、三方协议扣款失败怎么办

我们在纳税使用第三方协议扣款时出现扣款失败的提示,那这是什么原因所导致的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解决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般来讲,三方扣款失败的主要原因有这几个方面,三方协议扣款出现接收节点不存在、报错返回码fbc、无法识别的报文等这些常见错误。

1、如果出现报“错返回码f87-接收节点不存在”,我们首先需要检查输入信息与三方协议书中的各项信息是否一致,清算行号在纳税人信息中是否正确,如果在纳税人信息中清算行号选择错误,可以联系当地税务大厅操作人员修改清算行行号保存后再次进行验证;如果纳税人信息中的清算行号是正确的,我们就需要联系本地管理国库查询,是否维护此清算行行号。

2、如果出现“报错返回码fbc”,我们需要确认银行端三方协议是否已维护,如果存在请银行确认信息是否准确,错误请修改,不存在请录入。

3、如果出现“报错返回码f22-无法识别的报文”,一般需要修改为正确的清算行开户行行号再次验证即可。

以上就是税务三方协议办理流程和三方协议扣款失败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在这里相信有很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牛账网头条号,领取一套完整0元领取初级会计实务历年考试真题资料,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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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款扣缴成功后更正申报

9月20日起,its扣缴客户端中部分错误数据修改功能开始正式上线。如果您发现以往申报期数据有错误的话,可通过扣缴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两个渠道办理更正申报。接下来就和文理会计小编一起进入扣缴客户端开始实务操作吧~

首先进入扣缴客户端,选择需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4.申报表报送】—【更正申报】,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数据既可以“手工”“修改”,也可通过申报表“导入”修改。

手工修改方式下

可通过右上角的【展开查询条件】定位具体人员。

当需要修改的人员较多,且修改的数据项和金额一致时,可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

导入申报表修改方式下

导入申报表时,可导入全部人员明细(不需要修改的人员明细保持不变),也可以只导入需要修改的人员明细(导入模板中将不需要修改的人员明细删除)。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导入的申报表要包括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明细数据。如只填写收入,未填写其他明细,原申报表的其他明细金额(除专项附加扣除)将被清零。

导入申报表前的原始明细数据:

只导入需要更正的人员数据:

导入后的申报明细数据:

完成申报表更正后,点击【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更正申报后的应补退税额。

完成税款重新计算和附表填写后,若发现个别申报数据有误,直接修改后点击【重新计算】即可;若发现更正后的所有申报数据均存在问题,可点击【撤销更正】,将所有数据恢复到更正前的申报数据,重新发起更正申报;若申报数据无误,可点击【发送申报】,报送申报明细。完成报送申报后,点击【获取反馈】,可获取申报反馈结果。

若涉及更正往期申报数据,需对后期月份进行逐月更正。后期数据不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可直接进入税款计算中,点击【重新计算】,重算当月累计数据和应补退税额。税款重新计算后,进入发送申报表界面,点击【发送申报】,报送后期月份重新计算的申报结果。

更正申报时,还有5个注意事项需提醒您关注的是:

1、更正往期申报时,为避免出现管理风险,扣缴客户端不允许新增人员并补报扣缴申报记录;同时也不允许对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金额进行修改(将人员整条申报信息删除的情况除外)。若要修改上述出现的两种情形,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更正。

2、扣缴单位发现历史扣缴申报数据存在错误且差异较小的,纳税年度内,可以在当前属期进行适当调整并重新累算;如果差异较大,或者纳税人对往期的纳税记录准确性要求较高,须逐月更正错误月份及以后属期的申报数据。

(即在7月发现3月属期扣缴申报数据有误的话,需依次更正3、4、5、6、7月的属期信息。)

3、扣缴客户端支持扣缴单位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量更正,也支持仅对有错误的员工进行个别更正。

4、通过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时,每次更正时,会自动导出一份前次有效的申报记录表,供扣缴单位留存备用。

5、存在异常申报情况的,删除涉及人员的申报信息时,需要从开始异常申报的第一个月删起。

【第10篇】扣缴义务人少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是否会被追缴税款?

我公司财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未扣缴几位销售兼职人员今年 9 月佣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请问我公司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追缴该未扣缴税款?

解答: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 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 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 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 第二条规定, 2001 年 5 月 1 日前,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 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 5 月 1 日后,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 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 贵公司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但税务机关可以责成你公司向未扣税人员追缴税款, 或者限期将上述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第11篇】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非正常户处理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办理其他事项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申请 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关键词“30 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证明;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原为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三证合一:

(1)三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位)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有四类,包括 a、b,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更多内容在下期更新。欢迎关注头条cfopub,习透财务语言,你的洞察更有利!

【第12篇】税务网站扣缴税款登记

您好,我们公司是新办企业,为减少疫情期间接触,请问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该如何办理?

可以在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请和税小皖一起往下看。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

步 骤 一

电脑(web)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

步 骤 二

成功登录后,在“我要办税”模块,点击“综合信息报告”。

步 骤 三

在“身份信息报告”模块点击“扣缴税款登记”。

注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之前需登记存款账户账号否则无法办理。

步 骤 四

下拉选择“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和是否“临时发生扣缴义务”。

注:纳税人基本信息栏为免填项,银行账号信息栏的内容与填表日期均由系统自动填写。

步 骤 五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内容栏需要手工输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栏通过下拉进行选择,通过点击

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

来减少一行。

手工输入经办人姓名,所有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核对无误后即可点击确定提交。

所有带“*”的为必填项。

【第13篇】扣缴税款登记是啥

业务说明: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最常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之前需要办理这个业务,然后才能联系税管员增加为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种。

1.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扣缴税款登记菜单

2.选择代扣代缴的税种,输入代扣代缴内容,提交。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选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

3.如果提示“未查询到存款账户,请先进行存款账户报告申请”,则需要先做存款账户报告业务。

4.按上面菜单操作存款账户报告业务,然后再回去扣缴税款登记业务操作。

【第14篇】申报个税应扣缴税款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大家可能都不陌生,但还是要提醒一些项目不能忘记申报:

1、发放员工工资

这是企业最常见的项目,注意事项就是保证申报数据与酬资数据的勾稽关系,应计尽报,保证数据全面真实;

2、股东分红

一般企业按年分配,根据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分配方案,代扣代缴股东个税;

3、劳务报酬

预扣预缴劳务报酬,这一块详见前面的文章

4、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这个项目在实务中容易忘记申报,根据补偿协议和支付记录作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地上年实际平均收入三倍以内不缴纳税金,因此在实际支付时要做好计算和代扣,以便于代缴。

5、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中的收到分红、股息、利息的个税参照股东分红的方式和税率申报,对于当期获得的经营收益根据合伙份额计算应纳个税申报,与实际分配无关,之后分配因为个税已代扣代缴,就直接给予分配。

6、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

企业股东中发生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需要根据转让协议进行申报,注明转让的比例、作价等,申报时同时要求注明当期企业权益性数据,以佐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也是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重点。

7、送礼品、纪念品、中奖的偶然所得

在送礼品或活动中发放奖品,涉及到非本系统的人员,需要按偶然所得申报个税,有时对象是批量的人员,或者不方便提供自然人基本信息,就可以采取汇总申报的形式,一般缴纳的个税无法从对方获取,可从有关费用的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调增处理。

如果转让价款与购进成本形成溢价的,应代扣代缴个税,在股权款交割时进行代扣,与交易股东方做好说明,一般由转让方承担。

在实务中,个税这个系统 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欢迎讨论。

【第15篇】非居民企业指定扣缴税款的计算

答:实际就是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计算扣缴税款的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

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形,如果分期取得同一项财产转让所得,在减除财产净值时,会采取同比例减除的方式计算所得。而自2023年12月1日起,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

例如:hd公司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闻涛公司和目标公司思迈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境外的hd公司持有思迈公司65%股权,其投资取得思迈公司65%股权的成本为650万元人民币。

2023年12月10日,境外的hd公司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持有的该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境内的闻涛公司,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闻涛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0日、2023年2月15日和2023年5月8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在本项股权交易中,闻涛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闻涛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350万元为hd公司收回65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350万元(650-300)成本,其余50万元(400-350)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闻涛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hd公司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和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和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扣缴税款三方协议是什么(15个范本)

1.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好后点击“税款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显示不对或者为零如何处理?答:客户端未能带出减除费用主要是扣缴义务人系统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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